Section § 1416.6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家养老院,每当你任命或解雇一名主要管理员时,你必须告知相关部门。你必须在30天内完成此操作,并提供详细信息,例如管理员的姓名、他们的管理员编号、养老院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这些变更的日期。这些信息将是公开的。

每个持证人应在每次被任命为养老院指定管理员后以及该任命终止后30天内,通知相关项目。每份通知应包括管理员的姓名、分配的养老院管理员编号、所涉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任命或终止的日期。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为公开信息。

Section § 141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维护一份在过去三年内曾因缓刑、执照暂停或吊销等原因面临纪律处分的养老院管理人员的更新名单。更新后的名单必须每六个月发送给持牌养老院和部门地区办事处,并在公众要求时提供给公众。

Section § 1416.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根据针对养老院设施报告的执法行动,对养老院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纪律处分的程序。该项目会保留传票记录,如果发现管理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可以采取补救或纪律处分。即使设施记录良好,对违反规定的管理人员仍可采取行动。如果养老院面临严重处罚,例如失去参与Medi-Cal或Medicare计划的资格,该项目必须评估管理人员是否应根据第1416.76条面临处罚。

如果他们决定不采取行动,必须记录原因。在决定纪律处分之前,他们会考虑管理人员对情况的控制以及他们是否能够阻止问题的发生等因素。在任何最终决定之前,管理人员都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对他们的行动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a)  该项目应根据第1416.12条的规定,维护向其报告的执法行动记录。该项目应例行审查其设施已收到部门传票的养老院管理人员的传票记录和档案,以确定是否根据该管理人员在传票中的参与或过失,有必要对其采取补救或纪律处分。无论设施的绩效记录如何,该项目均可对违反任何管理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的法规或规章的管理人员提起纪律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b)  在收到关于临时停业令的报告、送达设施执照吊销指控书,或因未能达到认证标准而导致设施最终被取消参与Medi-Cal或Medicare计划资格后,该项目应确定现有证据是否需要对管理人员采取补救或纪律处分,或是否构成根据第1416.76条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c)  如果该项目确定对管理人员采取行动没有必要,该项目应在档案中记录不对管理人员执照采取补救或纪律处分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d)  在决定启动纪律处分之前,该项目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d)(1)  管理人员根据本节规定向该项目提供的任何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d)(2)  违规发生时,该管理人员是否确实是该设施的指定管理人员,或在传票所涵盖的期间内是否是该设施的指定管理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d)(3)  该管理人员是否应该或能够阻止所发生的违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e)  在最终决定对管理人员采取行动之前,该项目应通知管理人员其正在考虑采取行动,并给予管理人员机会说明不应启动补救或纪律处分的正当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f)  如果该项目确定存在采取补救或纪律处分的理由,该项目可根据需要启动以下一项或两项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f)(1)  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管理人员进行会议、警告信,或两者兼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4(f)(2)  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传票、罚款、正式谴责信、缓刑、拒绝、暂停、吊销管理人员执照,或这些行动的任何组合。

Section § 141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项目创建一个表格,供养老院管理人员提供任何纪律处分的详细信息。该项目将这些报告保存在管理人员的档案中五年,除非该行动被更改或撤销。如果行动有任何变化,必须在档案中更新。

Section § 141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院的管理员负责日常运营,并确保机构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员必须拥有履行这些要求所需的权力。

如果有根据《医疗执业法》获得许可的人员造成违规,养老院不承担责任,前提是管理员能证明他们已勤勉地告知这些人员其对患者的职责。然而,即使权力被委派,持证人仍对机构的合规性负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8(a) 养老院管理人员作为机构的负责人,其职责是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机构的日常运作,并确保机构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8(b) 管理人员应被赋予足够的权力,以遵守与机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8(c) 任何持证人均不应因根据《医疗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员造成的任何违规行为而被引用,如果该人员独立于机构且与机构无关联,并且持证人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和勤勉,告知这些人其对养老机构患者的职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8(d) 持证人对任何权力的授权不应减轻该持证人的责任。

Section § 1416.69

Explanation

如果养老院管理人员得知某些关键问题,他们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的许可办事处。这些问题包括:机构的被许可人收到判决留置权通知;金融机构拒绝兑付工资支票;食品和物资低于规定水平;运营资金不足以维持45天;或未能及时履行保险和税务义务。此报告可通过传真、隔夜邮件或电话进行,并需在五天内提供书面确认。披露的信息通常会保密,除非部门采取官方行动需要公开,或信息已成为公共记录。未能通知可能导致传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a)  在养老院管理人员实际知悉或获得可靠信息,得知(b)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已发生后的24小时内,该养老院管理人员应将该知悉或信息通知部门的许可和认证区办事处。如果此通知通过电话传真或隔夜邮件提供,或通过电话并在五个日历日内提供书面确认,则可以书面形式进行。部门不得向公众发布根据本款提供的信息,除非发布该信息是为了证明部门采取的行动是正当的,或者该信息已成为公共记录。违反本条可能导致传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b)  只要管理人员实际知悉以下情况的发生,所有以下情况均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b)(1)  机构的被许可人收到通知,得知已对该机构或该机构或被许可人的任何资产征收判决留置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b)(2)  金融机构拒绝兑付被许可人向其员工签发的用于常规工资的支票或其他票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b)(3)  机构内现有物资,包括食品和其他易腐品,低于任何适用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限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b)(4)  被许可人的财政资源低于根据机构当前入住率运营机构至少45天所需的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9(b)(5)  被许可人未能及时支付维持所需保险单或债券生效所需的任何保费,或任何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税收留置权。

Section § 1416.70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系统,用于向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养老院管理人员发出传票。传票可包括纠正违规行为的命令(纠正令)以及每项违规 50 美元至 2,500 美元不等的罚款,每次调查的罚款总额最高为 10,000 美元,特别是涉及欺诈性账单的情况。管理人员有 30 天时间请求听证会以对传票提出异议,或者可以选择在 15 天内支付罚款的 75%。未支付的罚款可能导致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指定基金。罚款一旦支付,即被视为公开解决该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a) 该项目应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向该项目提供或批准的任何项目活动的持证人、应试者或参与者发出传票。如果持证人、应试者或参与者违反了任何管辖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的州或联邦法规或规章,这些传票可包含一项纠正令、一项支付由项目负责人评估的行政罚款的命令,或两者兼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 该系统应包含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1) 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详细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包括具体提及被认定违反的法律条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2) 在适当情况下,传票应包含一项纠正令,规定纠正违规行为的合理时间。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3)(A) 由该项目评估的行政罚款应独立于任何其他罚款或任何民事或刑事处罚,且不排除征收这些罚款或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3)(A)(B) 在任何情况下,该项目评估的行政罚款不得低于五十美元 ($50) 或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每项违规。每次调查或涉及向保险公司、Medi-Cal 或 Medicare 项目提交欺诈性账单的指控,总评估金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4) 在评估罚款时,该项目应充分考虑罚款金额的适当性,参照诸如违规的严重性、持证人、应试者或参与者的诚信努力、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管理人员职责和责任方面的无能和疏忽)、被传唤人减轻或试图减轻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的程度、违规行为是否与患者护理相关、任何先前违规的历史以及其他可能适当的事项等因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5) 根据传票发出的传票或罚款评估应告知持证人、应试者或参与者,如果他或她希望举行听证会以对违规认定提出异议,则必须在传票或评估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通知向该项目提出听证请求。持证人可以,代替根据本节对传票提出异议,在传票发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州部门支付传票中规定的每项违规金额的 75%。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b)(6) 持证人、应试者或参与者未能在评估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罚款,除非正在对传票提出上诉,否则可能导致该项目采取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如果传票未被异议且罚款未支付,则评估的罚款全额以及任何应计的滞纳金利息,应加到执照续期费用中。未支付续期费、罚款和应计滞纳金利息,执照不得续期。传票可以不评估行政罚款而发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0(c) 行政罚款的评估可能仅限于适用许可法案的特定违规行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支付罚款以满足基于违规认定的评估,则支付罚款应被视为该事项的满意解决,以用于公开披露。根据本节收取的行政罚款应存入由第 1266.9 节设立的州公共卫生部许可和认证项目基金。

Section § 1416.72

Explanation

如果持牌养老院管理员违反规定,可能会收到一份违规通知书。管理员有30天时间对这份通知书提出上诉,并需遵循特定程序。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天内,他们还可以要求与部门进行一次非正式会议讨论违规事宜,并可以选择带律师出席。

在非正式会议上,部门可能会确认、修改或取消这份违规通知书以及任何罚款。管理员参加非正式会议并不会失去举行正式听证会的权利。如果违规通知书被维持或修改,而管理员仍不服,他们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通过后续程序提出上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2(a)  该项目可向任何持有该项目执照并违反任何管理持牌养老院管理人员的法规或规章的人员发出违规通知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2(b)  任何收到违规通知书的持牌人可在收到违规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通过向该项目上诉来质疑该违规通知书。上诉应根据第100171条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2(c)  除请求在行政法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外,持牌人可在收到违规通知书后10天内,书面通知部门其要求与部门就违规通知书中所列违规行为进行非正式会议的请求。在请求非正式会议时,持牌人应告知部门其是否将由法律顾问代表出席非正式会议。未能通知部门有法律代表在场,不应导致丧失拥有法律顾问在场的权利。除非在10天期限内提出非正式听证会的请求,否则持牌人进行非正式听证会的权利将被视为放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2(d)  部门应与持牌人以及(如适用)其法律顾问或授权代表举行非正式会议。非正式会议结束后,部门可以确认、修改或驳回该违规通知书,包括任何征收的行政罚款或发出的整改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2(e)  持牌人请求非正式会议并不放弃其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质疑违规通知书的请求。如果违规通知书在非正式会议后被驳回,则关于该违规通知书事项的听证会请求应被视为撤回。如果违规通知书(包括任何征收的行政罚款或整改令)被修改或确认,则该违规通知书应予维持,持牌人应在违规通知书审查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表示其希望通过第100171条规定的程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1416.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违规纠正令相关的流程和后果。一旦收到纠正令,持证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时间从收到命令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他们可以书面申请延期。

纠正令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通过挂号信邮寄。如果持证人不对纠正令提出异议或上诉失败,未能按时解决问题将导致每天50美元的罚款,直至问题解决。他们可以通过申请非正式会议来对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

任何未支付的罚款将累积7%的利息,直至全额付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4(a)  违规纠正的允许时间应自纠正令送达或收到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如果已收到纠正令的被许可人,在已尽合理勤勉后,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该被许可人可以向项目申请延期以完成纠正。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纠正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4(b)  纠正令应亲自送达被许可人,或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邮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4(c)  当纠正令未被提出异议,或如果该命令被上诉且被许可人败诉时,未能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所引用的违规行为,应构成违规并视为未遵守纠正令。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部门应向被许可人处以每日五十美元 ($50) 的民事罚款,直至违规行为在传票指定日期之后持续的每一天。如果被许可人对部门关于被指控未能纠正违规行为的裁定,或关于拟议纠正截止日期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被许可人可以申请召开非正式会议以对该裁定提出异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4(d)  任何未支付的行政罚款将开始对未支付的到期余额累积7%的利息罚款。该利息将持续累积,直至行政罚款和利息全额支付。

Section § 141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可能被拒绝、暂停或吊销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犯有重大过失或不称职、因涉及不诚实或与其职责相关的犯罪被定罪、在执照申请过程中使用欺诈行为,以及未经适当许可试图治疗疾病。此外,违反特定的商业或专业法规、缺乏必要的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报告某些信息,也可能导致执照被采取行动。

项目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a)  重大过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b)  不称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c)  任何涉及不诚实或与养老院管理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的犯罪定罪。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条意义上视为定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d)  在申请执照或参加本章规定的考试时使用欺诈或欺骗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e)  未经当前许可而治疗或试图治疗任何身体或精神状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f)  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条、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项目规则或条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g)  缺乏执照的任何资格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5(h)  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第1416.60条向项目报告。

Section § 141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可能被拒绝、暂停或吊销的原因。如果此人被判有罪,特别是如果罪行与其职责相关,或者他们实施了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执照就可能被处理。即使在申请中作虚假陈述,也可能导致执照被拒绝。然而,如果某人已被定罪但已表现出复权迹象,例如因重罪获得了复权证书,则不能仅仅因为过去的定罪而拒绝其执照。该法律还规定,必须制定标准来判断某项罪行或行为是否与管理人员的职责相关,并评估个人的复权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a)  该项目可以基于以下理由之一,拒绝养老院管理人员申请人或持证人的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a)(1)  犯罪定罪。本节所指的定罪是指认罪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后,无论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作出的后续命令如何,该项目均可根据定罪的成立采取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a)(2)  实施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意图使其本人或他人获得实质性利益,或实质性损害他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a)(3)  实施任何行为,如果由持证人实施,将构成暂停或吊销执照的理由。该项目仅在犯罪或行为与养老院管理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时,方可根据本款拒绝颁发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人不得仅因其被判犯有重罪而拒绝颁发执照,如果其已根据《刑法典》第4852.01条获得复权证书;或其被判犯有轻罪并已符合该项目根据 (f) 款制定的复权标准的所有适用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c)  该项目可以以申请人明知故犯地在执照申请中作出了虚假事实陈述为由,拒绝颁发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d)  如果申请人或持证人被判犯有 (a) 款 (1) 项所定义的罪行,且该罪行与养老院管理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则该项目可以此为由暂停或吊销执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e)  该项目应制定标准,用于确定某项罪行或行为是否与养老院管理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并在考虑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时使用该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f)  该项目应制定标准,供其在根据本节考虑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时,用于评估个人的复权情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6(g)  该项目应考虑申请人或持证人根据 (f) 款规定的评估程序提供的所有有效的复权证据。

Section § 1416.77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或相关培训项目的参与资格可能被拒绝、暂停或吊销的原因。主要原因包括挪用资金、在申请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冒充他人以及未经授权的医疗行为。违反特定的法律和监管标准、缺乏必要的资格、未能报告信息变更以及任何不诚实或虐待行为也适用。违反考试保密规定或串通违规是针对执照或项目参与资格采取行动的额外理由。

本计划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暂停或吊销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或其参与本章规定的特定培训项目领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a) 挪用机构、患者或他人的资金或财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b) 在申请AIT计划、执照考试或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计划职能时,采用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c) 通过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获取养老院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d) 冒充任何申请人或在考试中充当申请人的代理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e) 冒充任何持照养老院管理人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f) 未持有有效执照而治疗或试图治疗任何身体或精神状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g) 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条、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本计划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h) 缺乏执照、参与AIT计划或导师计划的任何资格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i) 无正当理由地未能根据第1416.60条向计划报告变更。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j) 未遵守本章或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k) 实施任何不诚实、腐败或欺诈行为,或在养老院管理或养老院内对任何患者实施任何身体或精神(包括性)虐待行为。
( l) 持照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m) 协助、教唆或与他人串谋违反本章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7(n) 违反考试保密协议。

Section § 141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认为适当,项目可以将养老院管理人员的执照置于缓刑期,而不是直接吊销或撤销。缓刑期是持证人与项目之间的一项协议,详细规定了工作表现、康复、培训及其他条件。

缓刑期最长可达两年,成功完成意味着执照恢复正常。如果持证人未能遵守缓刑条款,部门随后可采取正式行动吊销或撤销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8(a) 该项目可将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置于缓刑期,以代替正式的吊销或撤销执照行动,如果部门认定缓刑是适当的行动。在成功完成缓刑期后,执照应恢复正常状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8(b) 缓刑执照应基于持证人与项目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应明确缓刑期内的执照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应与以下事项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康复、培训、咨询、进度报告和治疗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78(c) 缓刑执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持证人成功完成缓刑期(由部门认定),则不得就作为缓刑执照依据的指控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持证人未能遵守缓刑执照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部门可采取正式行动吊销或撤销执照。

Section § 1416.80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项目决定基于特定条款中列出的理由拒绝某人的执照申请,他们必须立即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从收到此通知之日起有 (20) 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请求行政听证。一旦收到听证请求,部门将根据某些规定安排听证会。

经决定拒绝基于第 (1416.77) 条规定的理由的执照申请后,该项目应立即通过挂号信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听证会的申请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由该项目收到。收到后,部门应根据第 (100171) 条规定的程序安排该事项进行行政听证。

Section § 141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执照如何被暂时或永久暂停或吊销。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安全需要暂停执照,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执照持有人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听证会必须在15天内安排,并在30天内举行。如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未能做出决定,则临时暂停将终止。临时暂停可以转变为永久暂停,最长可达两年,或者持照人可能被判处最长两年的缓刑。

如果存在保护公众的紧急需要,执照可以立即被吊销,听证会将在15天内安排并在30天内结束。最终决定必须在听证会后的30天内发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82(a) 依据第1416.77条规定的理由暂停或吊销执照的程序,应按照第100171条进行。如果本章与第100171条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第100171条为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8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82(b)(1) 如果为保护公共福祉有必要,该项目可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任何执照。该项目应将临时吊销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持照人。持照人收到辩护通知后,部门应在15天内安排处理该事项。根据第100171条进行的行政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收到通知后的30天。临时吊销在听证会完成且部门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一直有效。但是,如果部门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就该行动的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该临时吊销应被视为撤销。如果持照人违反本章规定或主任颁布的规则或条例,主任可因该违规行为吊销执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82(b)(2) 如果该项目决定临时吊销应转为实际吊销,部门应明确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该项目可决定暂缓吊销,并将持照人置于不超过两年的缓刑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82(c) 当主任判断为保护公共福祉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时,该项目可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停或吊销执照。立即吊销的程序应按照第100171条进行。部门应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并尽快举行行政听证会,但不得迟于收到听证请求后的30个日历日。支持或撤销该行动的书面听证决定应在听证会后的30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寄送给持照人。

Section § 141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正在或即将违反本章规定,该地区的高等法院可以通过发布禁令来阻止他们。此行动可由项目、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发起。

Section § 141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余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可按预期适用和发挥作用,因为本章的规定被认为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