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 部门可以禁止个人担任家庭护理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或成为其持证人,如果该个人有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A) 违反本章或实施条例的任何规定,或协助或允许任何其他人违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B) 从事有害于家庭护理机构内或接受其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C) 当该人被判犯有第1522条规定的罪行时,被部门拒绝刑事记录豁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D)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家庭护理机构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E) 从事与家庭护理机构运营有关的财务渎职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2) 如果个人从事了第 (1) 款 (A) 至 (E) 项(含)所述的任何行为,部门还可以禁止持证人雇用或继续雇用个人,或允许个人在与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有接触的情况下在家庭护理机构做志愿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1) 当为保护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而有必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将 (a) 款所列个人从与家庭护理机构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的接触中移除,直至此事作出最终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移除 (a) 款所列个人,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即时排除令,该命令应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3) 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在部门送达即时排除令后的15个日历日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排除上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4) 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上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4)(A) 在收到申诉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4)(B) 在收到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提交的辩护通知后的60个日历日内,开始对指控进行听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5) 即时排除令可以将被排除人员从家庭护理机构、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处或两者中排除,并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拟议决定发布后的60个日历日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即时排除令应被视为无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c) 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随后应在地址变更后的48小时内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至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d) 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e)(1) 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a)款所列个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发布命令,禁止任何人担任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被许可人,或禁止其接触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获取其机密客户信息,或对被排除人员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无论被许可人撤回家庭护理机构申请、撤回注册申请、辞职、撤回就业申请、放弃注册、放弃家庭护理机构执照、丧失资格、职责变更、解雇、未予聘用或重新分配被排除人员,或被排除人员不再与家庭护理机构客户接触,均不影响上述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e)(2) 被许可人在接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的,应根据第1796.38节的规定,作为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 如果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且排除令经行政听证程序维持,则除非部门另有命令,该人员在其余生中应被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1) 担任家庭护理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或被许可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2) 在家庭护理机构受雇、继续受雇或担任志愿者,如果该个人接触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3) 成为或继续担任注册家庭护理助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4) 接触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获取其机密客户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g) 如果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对排除令的上诉权,而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则除非部门另有命令,部门应禁止该被排除人员在其余生中从事(f)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的活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h) 被排除人员可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规定,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和命令时,向被排除人员提供一份《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