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建立一套处理居家护理机构投诉的系统,包括接收、调查和解决任何被报告的问题。

Section § 179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监督家庭护理机构方面的职责。部门可以审查投诉,并在必要时调查可能的违规行为。他们还必须通过突击检查来核实机构是否合规。家庭护理机构必须允许检查其记录和场所,拒绝检查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

部门不直接监督个体家庭护理助理,但会维护一个登记册。如果有虐待报告,部门必须根据受害者的年龄通知当地执法部门和保护服务机构,但部门本身不需要调查虐待行为。家庭健康助理和机构仍需像往常一样直接向当局报告虐待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2(a) 部门可以审查,并在认为必要时,调查针对家庭护理机构提出的关于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的投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2(b) 部门应通过随机、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来核实家庭护理机构是否符合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2(c) 部门根据本章进行的调查或检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家庭护理机构的账簿、记录或场所。家庭护理机构拒绝提供记录、账簿或场所的行为应构成吊销其执照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2(d) 除维护家庭护理登记册外,部门对注册家庭护理助理不承担任何监督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2(e) 收到根据第1796.42条(e)款规定报告的涉嫌或已知虐待行为后,如果受害者年满18岁或以上,部门应将涉嫌或已知虐待行为交叉报告给当地执法部门和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如果受害者未满18岁,则报告给当地执法部门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除本款要求的交叉报告外,部门不应被要求调查涉嫌或已知虐待行为,也不承担与涉嫌或已知虐待行为相关的其他责任。本款不应取代家庭健康助理和家庭健康机构作为强制报告人根据第15630条直接向当地执法部门或县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报告的现有职责。

Section § 179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的授权人员在家庭护理机构的营业时间内进入该机构,以检查其是否合规或防止违反任何规定。他们可以不提前通知就进行检查,只要他们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

Section § 179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禁止某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家庭护理机构工作或做志愿者,如果他们有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危及健康或安全、因某些罪行被拒绝刑事记录豁免,或处理资金不当。为了保护客户,部门可以在最终审查前做出这些决定,并且必须通知相关人员,该人员有权获得听证。如果某人被禁止且未上诉,或上诉失败,他们将不能再在家庭护理机构担任指定职务或做志愿者,除非部门改变主意。但是,被排除人员可以在决定作出一年后申请恢复资格。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 部门可以禁止个人担任家庭护理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或成为其持证人,如果该个人有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A) 违反本章或实施条例的任何规定,或协助或允许任何其他人违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B) 从事有害于家庭护理机构内或接受其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C) 当该人被判犯有第1522条规定的罪行时,被部门拒绝刑事记录豁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D)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家庭护理机构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1)(E) 从事与家庭护理机构运营有关的财务渎职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a)(2) 如果个人从事了第 (1) 款 (A) 至 (E) 项(含)所述的任何行为,部门还可以禁止持证人雇用或继续雇用个人,或允许个人在与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有接触的情况下在家庭护理机构做志愿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1) 当为保护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而有必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将 (a) 款所列个人从与家庭护理机构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的接触中移除,直至此事作出最终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移除 (a) 款所列个人,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即时排除令,该命令应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3) 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在部门送达即时排除令后的15个日历日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排除上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4) 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上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4)(A) 在收到申诉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4)(B) 在收到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提交的辩护通知后的60个日历日内,开始对指控进行听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b)(5) 即时排除令可以将被排除人员从家庭护理机构、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处或两者中排除,并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拟议决定发布后的60个日历日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即时排除令应被视为无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c) 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随后应在地址变更后的48小时内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至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d) 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e)(1) 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a)款所列个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发布命令,禁止任何人担任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被许可人,或禁止其接触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获取其机密客户信息,或对被排除人员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无论被许可人撤回家庭护理机构申请、撤回注册申请、辞职、撤回就业申请、放弃注册、放弃家庭护理机构执照、丧失资格、职责变更、解雇、未予聘用或重新分配被排除人员,或被排除人员不再与家庭护理机构客户接触,均不影响上述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e)(2) 被许可人在接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的,应根据第1796.38节的规定,作为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 如果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且排除令经行政听证程序维持,则除非部门另有命令,该人员在其余生中应被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1) 担任家庭护理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或被许可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2) 在家庭护理机构受雇、继续受雇或担任志愿者,如果该个人接触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3) 成为或继续担任注册家庭护理助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f)(4) 接触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获取其机密客户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g) 如果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对排除令的上诉权,而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则除非部门另有命令,部门应禁止该被排除人员在其余生中从事(f)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的活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54(h) 被排除人员可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规定,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和命令时,向被排除人员提供一份《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