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疗机构行政管理
Section § 1441
这项法律允许每个县的监事会设立并运营县医院。他们可以制定医院的管理规则,雇用必要的员工,并在监事会愿意的情况下继续雇用他们。监事会还可以允许医院加入与健康相关的组织,并使用税款支付会员费。
Section § 1441.5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律下,县医院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县官员)在参与医院合同时,何时不会被视为存在财务利益冲突。该官员不得参与合同的签订,并且必须披露其与合同的关系。决策机构必须在没有该官员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合同公平并获得授权。此规定适用于某些服务合同,例如涉及医疗服务和保险协议的合同,前提是这些合同的条款不优于与其他医院员工签订的合同。然而,这并不允许被禁止的个人在县级委员会任职,也不允许签订其他法律禁止的任何合同。涉及该官员关联公司的合同,将被视为与该官员直接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442.5
在加州,县级设施在关闭、减少服务或变更管理之前,县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4天通知公众。通知必须包含变更详情、预期节省的费用以及对服务使用者造成的影响。
即使设施关闭或服务减少,县仍必须确保为贫困人口提供护理,无论是直接提供还是通过私人合同。这些合同必须确保Medi-Cal和Medicare受助人也能获得服务。
县还必须为符合服务条件的人员提供24小时信息服务和投诉渠道,并在当地电话簿中列出签约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1443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安排贫困病人往返医院的交通。它还允许将贫困者运送到其他地方,前提是这将使他们不再成为公共负担,或者他们的朋友或亲属承担他们的照护责任,或者他们在新地点被合法地视为公共负担。
Section § 1444
如果你住在加州人口达到一百万或以上的县或市,当地政府可以购买救护车并设立服务,将需要紧急护理的人送往医院。如果有人无力支付这项服务费用,县将承担费用。但是,如果他们有能力支付,该人必须按照既定的付款计划偿还县政府,该计划的费用不低于实际运输成本。
Section § 1444.6
Section § 144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为那些负担不起医疗和牙科护理以及其他健康服务的人提供帮助,例如贫困病患、老年人和穷人。他们可以征收税款来资助这些服务,目的是预防严重疾病并减少长期的公共开支。法律鼓励各县及时有效地满足这些健康需求。
Section § 14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家庭正在接受公共援助,并且他们搬到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新县,新县必须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或住院护理。只要他们符合获得此护理的其他条件,就必须这样做。一旦旧县通知新县搬迁,新县就承担起责任。接受此护理的人无需满足新县通常的居住要求。
Section § 1451
本法律规定了县委员会如何管理贫困(低收入)病患或受扶养贫困者的照护。通常,照护不能通过合同外包给私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对于特别困难、需要特殊治疗或涉及县医院无法提供的紧急护理的病例,委员会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医院及机构合作。“医院服务”涵盖了广泛的照护,包括医疗、外科和康复护理,以及必要的医护人员和设备。
此外,当县级设施不足时,县可以选择与持牌寄宿家庭签订合同,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照护。当认为需要与其他医疗保健来源协调时,县还可以与持牌医疗专业人员签订合同,为患者提供治疗。
Section § 1451.5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为在其他州接受治疗的贫困居民支付紧急医疗费用,但前提是这种治疗比将他们运送到加州境内的类似机构更经济实惠。
Section § 1452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某些县在县财政库中设立一个“医院信托基金”,用于存放患者进入县医院时缴纳的押金。患者出院后,有权获得押金中未使用的部分的退款,其余部分由医院保留。退款由业务经理或监事会指定人员批准,然后由县审计员和财务主管办理。
如果患者出院后 (30) 天内未收到退款,患者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的规定向县提出索赔。
Section § 14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县医院的患者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特殊的个人存款基金来存放他们的钱。患者可以要求医院主管将他们的钱存入该基金。如果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该人可以代表患者要求提取这笔钱。
患者在住院期间可以使用这笔钱支付个人开销。患者出院时,基金中剩余的钱会退还给他们。患者或其代表也可以在出院前随时要求退还他们的钱,主管必须安排退款。
Section § 1454
Section § 1456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医院和安全委员会,就与县医院相关的公共卫生和安全问题向他们提供咨询。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促进工作场所安全和调查事故,由县的法令规定。
委员会成员不能是民选官员,由监事会任命,并且必须是该县居民。如果法令规定,他们可以获得报酬并报销差旅费。会议必须公开并在县内举行。
法令必须详细说明委员会的名称、职能、成员任命、报酬和费用。现有委员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或根据这些规定重新设立才能继续运作。
Section § 1457
州卫生服务部规定了县医院的记录保存规则,包括患者入院和出院的详细信息。这些记录必须按照部门规定进行维护,但如果县遵守特定条件,可以决定销毁这些记录。
某些医院记录,例如与医疗服务支付费率相关的记录,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年内,将予以保密,不对公众披露。此保密规定不适用于与选择性提供者合同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受特定法律管辖。
Section § 145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对寻求避孕绝育手术的个人施加特殊的非医疗要求,例如年龄、婚姻状况或子女数量。这些要求不得比对寻求其他手术的人施加的要求更严格。
该法律允许对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提出要求,并允许医生就绝育是否合适向患者提供建议。它也不改变关于未满18岁个人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46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奖学金项目,旨在解决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不包括医生)的招募和留用需求。监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将负责监督这些奖学金项目。
如果毕业生在获得执照后,在县营医疗机构工作不满一年,他们必须连本带息偿还奖学金。如果工作超过一年,奖学金债务将被取消。偿还或取消的条款由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规定。
这些奖学金的利息自发放之日起开始累计,直至根据这些条件偿还或取消。
Section § 1461
Section § 1462
法律通常要求医院董事会会议向公众开放。但是,如果会议涉及讨论医院的商业秘密,则可以非公开举行。商业秘密是指对于新服务或设施至关重要,且如果过早披露可能对医院财务造成损害的信息。
非公开会议不能用于采取行动或讨论诸如出售、租赁或改变县医院所有权等计划。这确保了重大决策的透明性,不会对公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