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在本章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县监事会。

Section § 1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每个县的监事会设立并运营县医院。他们可以制定医院的管理规则,雇用必要的员工,并在监事会愿意的情况下继续雇用他们。监事会还可以允许医院加入与健康相关的组织,并使用税款支付会员费。

各县监事会可以设立并维持县医院,制定其管理和运营规则,任命县医生和其其他必要官员和雇员,他们的任期由监事会决定,并授权该医院成为旨在促进公共卫生和福利或提高医院管理效率而组织和运营的任何地方、州或国家团体或协会的成员并保持成员资格,并为此使用税款支付会费和费用。

Section § 144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律下,县医院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县官员)在参与医院合同时,何时不会被视为存在财务利益冲突。该官员不得参与合同的签订,并且必须披露其与合同的关系。决策机构必须在没有该官员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合同公平并获得授权。此规定适用于某些服务合同,例如涉及医疗服务和保险协议的合同,前提是这些合同的条款不优于与其他医院员工签订的合同。然而,这并不允许被禁止的个人在县级委员会任职,也不允许签订其他法律禁止的任何合同。涉及该官员关联公司的合同,将被视为与该官员直接签订的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a)  县医院医疗或相关健康专业人员中的一员,如果其同时是县监事会成员,或由县监事会任命负责县医院运营的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则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就其作为成员的任何县级机构或理事会根据 (b) 款规定签订的合同而言,为《政府法典》第1090条之目的,不应被视为“有财务利益关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a)(1)  该官员不参与合同的签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a)(2)  该官员与合同的关系已向该机构或理事会披露,并记录在其官方记录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a)(3)  如果 (1) 和 (2) 款的要求已满足,该机构或理事会在该官员不参与的情况下,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a)(3)(A) 认定该合同对县医院公平且符合其最佳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a)(3)(B)  真诚地批准该合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b)(a) 款适用于以下合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b)(1)  县医院与该官员之间签订的合同,由该官员向医院的患者、员工或医务人员及其各自的受抚养人提供专业服务,前提是与其他医务人员也存在类似的合同,且该合同项下应付的金额不高于涵盖相同或类似服务的类似合同项下应付的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b)(2)  县医院与任何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雇主或其他提供医疗保健覆盖的实体之间签订的向受保人提供服务的合同,且该实体也与该官员签订了向其受保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b)(3)  县医院和该官员均为合同一方的合同,如果县医院医疗或相关健康专业人员的其他成员也直接或通过其专业公司或其他执业实体作为合同一方,前提是向该官员提供的条款不优于向作为县医院医疗或相关健康专业人员的其他任何一方提供的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c)  本节不允许原本被禁止的个人成为监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理事会的成员。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签订《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400条原本禁止的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1.5(d)  就本节而言,由该官员拥有权益的专业公司或其他执业实体签订的合同,应被视为与该官员直接签订的合同相同。

Section § 1442.5

Explanation

在加州,县级设施在关闭、减少服务或变更管理之前,县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4天通知公众。通知必须包含变更详情、预期节省的费用以及对服务使用者造成的影响。

即使设施关闭或服务减少,县仍必须确保为贫困人口提供护理,无论是直接提供还是通过私人合同。这些合同必须确保Medi-Cal和Medicare受助人也能获得服务。

县还必须为符合服务条件的人员提供24小时信息服务和投诉渠道,并在当地电话簿中列出签约服务提供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a)  在(1) 关闭、(2) 停止或减少县级设施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或 (3) 租赁、出售或转让县级设施管理权之前,董事会应提供公示,包括在所有县级医疗保健设施入口处张贴通知,告知将在董事会决定进行之前举行的公开听证会。该通知应在公开听证会前不少于14天张贴。通知应包含按设施和服务列出的拟议削减或变更清单。通知应包括每项拟议变更的金额和类型、预期节省的费用以及受影响的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b)  尽管董事会在1975年1月1日之后关闭了县级设施、停止或减少了其提供的服务水平,或租赁、出售或转让了其管理权,县仍应履行其向所有贫困人口提供护理的职责,无论是直接通过县级设施还是间接通过替代方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b)(1)  如果县的职责通过与私人设施或个人的合同安排履行,则该设施或个人应承担县向无力支付者提供护理的全部义务,并向Medi-Cal和Medicare受助人提供其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b)(2)  如果县的职责通过替代方式履行,则提供服务的设施或个人应符合第441.18节和第1277节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b)(3)  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机构提供24小时信息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有关可用服务及其获取方式的即时信息,并指定一个机构接收和回应根据本章规定符合服务条件的人员的投诉。指定机构可以是运营该设施的机构。本款仅适用于 (1) 关闭、(2) 停止或减少县级设施提供的服务水平,或 (3) 租赁、出售或转让县级设施的情况。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b)(4)  董事会应安排所有与县签订合同为贫困人口提供服务的设施或个人在当地电话簿的县级列表中列出,并应在其中注明这些设施或个人履行县级设施的义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42.5(b)(5)  《政府法典》第25371节不免除县遵守本节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14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安排贫困病人往返医院的交通。它还允许将贫困者运送到其他地方,前提是这将使他们不再成为公共负担,或者他们的朋友或亲属承担他们的照护责任,或者他们在新地点被合法地视为公共负担。

委员会可以提供将贫困病人运送至经委员会授权送往的医院并从医院运回的服务,并且可以提供将贫困者运送至其他县或州的服务,条件是这些贫困者因此不再成为公共负担,或者这些贫困者的朋友或亲属同意承担其照护和维持的费用和开支,或者这些贫困者在被运送到的地方合法地属于公共负担。

Section § 1444

Explanation

如果你住在加州人口达到一百万或以上的县或市,当地政府可以购买救护车并设立服务,将需要紧急护理的人送往医院。如果有人无力支付这项服务费用,县将承担费用。但是,如果他们有能力支付,该人必须按照既定的付款计划偿还县政府,该计划的费用不低于实际运输成本。

各县或市县的监事会,凡人口达到一百万或以上者,可以购买救护车,设立并维持救护车服务,并制定其管理和运营规则。在任何已设立此类服务的县,任何因事故受伤或生病且需要立即送往医院的人,可以被送往任何可用的医院。如果他贫困且无力支付该服务费用,该费用应由县承担。如果他不贫困,他应向县偿还运输费用,该费用应根据监事会通过的收费标准,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实际成本。

Section § 1444.6

Explanation
如果县医院安排救护车转移一名精神状况不稳定且有暴力史的患者,医院必须告知救护车工作人员患者的状况和潜在的攻击性。医院必须制定程序,确保这些信息被妥善分享和记录。

Section § 1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为那些负担不起医疗和牙科护理以及其他健康服务的人提供帮助,例如贫困病患、老年人和穷人。他们可以征收税款来资助这些服务,目的是预防严重疾病并减少长期的公共开支。法律鼓励各县及时有效地满足这些健康需求。

在法律规定的此类限制和约束下,以及在法律另行赋予的管辖权和权力之外,各县监事会可以为县内的贫困病患或受扶养的穷人提供照护和维持,并可以为无法自行提供医疗和牙科护理以及医疗保健服务和用品的需要者提供此类服务和用品,并为此目的征收必要的税款。各县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手段及时充分地满足贫困病患、老年人和穷人的健康需求,以更好地预防严重疾病和丧失能力,从而使此类人员不会成为公共负担,从而避免动用为公共卫生和福利预留的资源而产生更大的开支。

Section § 1446

Explanation
一个人要获得照护资格,必须居住在提供照护的州和县,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居住地的定义遵循《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另一特定部分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家庭正在接受公共援助,并且他们搬到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新县,新县必须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或住院护理。只要他们符合获得此护理的其他条件,就必须这样做。一旦旧县通知新县搬迁,新县就承担起责任。接受此护理的人无需满足新县通常的居住要求。

尽管《福利和机构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负责根据该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第3章(自第12000条起)或第4章(自第12500条起)向任何个人或群体支付公共援助的县,以及在向贫困儿童提供援助的情况下,贫困的亲属,如果符合获得该护理的其他条件,应当提供必要的住院或医疗护理,或两者兼有。如果公共援助的受助人从本州的一个县迁往另一个县定居,受助人迁入的县在第一个县通知其受助人已迁至第二个县定居后,应负责提供医疗或住院护理,或两者兼有,前提是受助人符合获得该护理的其他条件,但他或她无需满足《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7105条规定的居住资格。

Section § 1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县委员会如何管理贫困(低收入)病患或受扶养贫困者的照护。通常,照护不能通过合同外包给私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对于特别困难、需要特殊治疗或涉及县医院无法提供的紧急护理的病例,委员会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医院及机构合作。“医院服务”涵盖了广泛的照护,包括医疗、外科和康复护理,以及必要的医护人员和设备。

此外,当县级设施不足时,县可以选择与持牌寄宿家庭签订合同,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照护。当认为需要与其他医疗保健来源协调时,县还可以与持牌医疗专业人员签订合同,为患者提供治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不得将贫困病患或受扶养贫困者的照护、维持或看护通过合同委托给任何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b) 委员会可以为贫困病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入住县医院的人员,以约定费率,从任何公立或私立医院、诊所、疗养院、疗养所或其他合适机构,或从根据《公司法》第9201条或《保险法》第二部第二编第11A章(第11491条起)成立并在本州运营的任何公司,获得医院服务或其任何部分,但限于下列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b)(1) 异常困难的病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b)(2) 需要治疗、医院服务或使用县医院无法立即提供的设施的病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b)(3) 需要紧急护理或在紧急情况结束后需要持续治疗的病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c) 在本条中,“医院服务”包括医疗、外科、放射、实验室、护理服务、康复护理,以及提供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设施,以持续方式根据公认医疗标准管理患者需求,拥有一支专业护理人员队伍,他们被指派并随时待命,对提供服务的机构负有明确责任,以向患者提供服务,以及治疗病患或伤者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护理、服务或用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d) 当县维护和运营的任何机构或设施中没有其他合适的设施时,县还可以与持牌寄宿家庭签订合同,为18岁以下受扶养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e) 县还可以与任何持牌内外科医生,或根据《公司法》第9201条运营的公司签订合同,为符合条件入住县医院的人员提供医疗治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1(f) 当委员会确定县医院提供的医院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应与任何其他来源提供的服务进行协调时,县还可以为医疗保健服务签订合同。

Section § 1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为在其他州接受治疗的贫困居民支付紧急医疗费用,但前提是这种治疗比将他们运送到加州境内的类似机构更经济实惠。

委员会可以授权支付在1962年1月1日或之后,为在该县的贫困居民在位于另一个州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中提供的护理费用,条件是该护理是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的,或者其费用低于将该人运送到本州类似机构的费用。

Section § 14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某些县在县财政库中设立一个“医院信托基金”,用于存放患者进入县医院时缴纳的押金。患者出院后,有权获得押金中未使用的部分的退款,其余部分由医院保留。退款由业务经理或监事会指定人员批准,然后由县审计员和财务主管办理。

如果患者出院后 (30) 天内未收到退款,患者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的规定向县提出索赔。

包括第 (20th) 类和第 (40th) 至 (58th) 类县的监事会,在管理县医院时,可在县财政库中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称为“医院信托基金”,用于存放患者入院时自愿缴纳的押金。
患者从县医院出院时,应根据业务经理或监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的指令,将患者入院时自愿缴纳的押金中未用于其住院护理的部分退还给患者。医院应得的部分应转入县财政库中的医院基金。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退款指令后,县审计员应从医院信托基金中开具支付令,县财务主管应支付到期款项。
如果患者出院后 (30) 天内未办理退款,患者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3) 编第 (3) 分部第 (4) 章第 (1) 条向县提出索赔。

Section § 1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县医院的患者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特殊的个人存款基金来存放他们的钱。患者可以要求医院主管将他们的钱存入该基金。如果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该人可以代表患者要求提取这笔钱。

患者在住院期间可以使用这笔钱支付个人开销。患者出院时,基金中剩余的钱会退还给他们。患者或其代表也可以在出院前随时要求退还他们的钱,主管必须安排退款。

任何县的监事会,在管理任何县医院方面,可以在县金库中设立一项特别基金,称为“患者个人存款基金”。该基金设立后,医院中的任何患者可以请求其主管将属于患者的任何款项存入该基金。任何患者提出此类请求后,属于患者的任何款项应以该患者的名义存入患者个人存款基金,但如果为患者指定了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并收取该款项,或全部或部分提取此前以患者名义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存入患者个人存款基金的任何属于患者的款项,可根据患者的请求用于为患者购买个人零用物品,或用于患者的个人需求和利益。任何患者出院时,应根据主管的命令,将患者在该基金中余额的任何款项退还给他。
在任何患者出院之前,根据患者的要求,应根据主管的命令,将患者在该基金中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项退还给他。根据患者的此类要求,或患者出院时,或根据患者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要求,主管应命令将款项退还给患者,或按照前述规定支付给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1454

Explanation
如果您居住在加州设有县立医院的县,并且您是一位无法负担护理费用的待产母亲,县立医院必须收治您。您居住的县将承担您在医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Section § 1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雇用一名或多名合格的医学毕业生,负责照料县医院和济贫院中有需要或贫困的个人。

Section § 1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医院和安全委员会,就与县医院相关的公共卫生和安全问题向他们提供咨询。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促进工作场所安全和调查事故,由县的法令规定。

委员会成员不能是民选官员,由监事会任命,并且必须是该县居民。如果法令规定,他们可以获得报酬并报销差旅费。会议必须公开并在县内举行。

法令必须详细说明委员会的名称、职能、成员任命、报酬和费用。现有委员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或根据这些规定重新设立才能继续运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a)  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任何设有县医院的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设立一个医院和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向监事会提供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b)  委员会应行使法令规定的与县医院管理相关的权力并履行此类职责。委员会还应行使法令规定的权力并履行此类职责,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1.  促进所有县官员和雇员的安全,并制定事故预防计划。
2.  调查所有涉及县人员和县设备的工业事故、车辆事故和所有其他事故,包括由县人员根据与县的合同操作的私人拥有设备。
3.  在此类调查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并向监事会报告委员会已报告和调查的所有事故。
4.  向监事会建议安全规章制度,以促进所有县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在履行其职务或受雇期间的健康和安全,以及他们在作为此类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所有设备的安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c)  委员会应由监事会任命。任何担任民选职务的人不得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是该县居民。成员应按照法令规定的方式任命,并应按其中规定的任期任职;但受限于监事会随时以五分之三多数票罢免委员会任何成员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d)  委员会成员应有偿或无偿任职,依照法令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e)  委员会成员,如果法令如此规定,可以获得往返其居住地和委员会会议地点的实际和必要差旅费,且此类费用应由县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县均不应承担任何成员在委员会任何会议上用餐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f)  委员会会议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的规定举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4954条的规定,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只能在县的公共建筑内举行,并且在该委员会设立的县内举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  设立委员会的法令应具体规定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1)  委员会的名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2)  其职能和职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3)  成员人数、任命方式和成员任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4)  说明是否授权向委员会成员支付报酬,如果授权,说明该报酬的金额以及在任何一个日历月内可支付该报酬的委员会会议的最大次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5)  说明是否授权报销差旅费,如果授权,说明允许的里程费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6(h)(6)  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该法令可包含监事会认为适当的额外规定,以便妥善管理委员会事务。

Section § 1457

Explanation

州卫生服务部规定了县医院的记录保存规则,包括患者入院和出院的详细信息。这些记录必须按照部门规定进行维护,但如果县遵守特定条件,可以决定销毁这些记录。

某些医院记录,例如与医疗服务支付费率相关的记录,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年内,将予以保密,不对公众披露。此保密规定不适用于与选择性提供者合同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受特定法律管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7(a) 州卫生服务部经州社会服务部建议,应规定县医院应保存的关于进入或出院人员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县医院患者的入院和处理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7(b) 这些记录应根据该部门通过的规定予以保存和维护,或应县医生或县医院其他负责人的请求,县监事会可在遵守《政府法典》第26205条规定的条件后,授权销毁该部门规定的任何记录、文件或文书。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7(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属于本章规定的医院或任何其他县医疗机构的记录,凡揭示该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或购买的医疗服务支付费率,或导致这些支付费率的审议过程、讨论、沟通或谈判的任何其他部分或方面,均不应被视为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第7920.000条起))应予披露的公共记录,也不应根据任何其他要求披露记录的法律予以公开披露,自确立支付费率的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57(c)(2) 尽管有第(1)款规定,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第2.6条(第14081条起)签订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相关的任何事项或活动的记录的公开披露或不披露,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第2.6条(第14081条起)和《政府法典》第7926.220条,以及《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第7920.000条起)的其他适用规定确定。

Section § 1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设立一个与县医院或济贫院相关的农场。董事会还被赋予权力,可以制定关于农场如何运作的规则。

Section § 1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对寻求避孕绝育手术的个人施加特殊的非医疗要求,例如年龄、婚姻状况或子女数量。这些要求不得比对寻求其他手术的人施加的要求更严格。

该法律允许对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提出要求,并允许医生就绝育是否合适向患者提供建议。它也不改变关于未满18岁个人的现有法律。

任何允许在其内部进行避孕绝育手术的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要求接受此类绝育手术的个人满足任何特殊的非医疗资格,这些资格未对在该医院寻求其他类型手术的个人施加。此类被禁止的非医疗资格应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婚姻状况和子女数量。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与个人身体或精神状况相关的要求,或影响主治医生就绝育是否合适向其患者提供咨询或建议的权利。本节不影响关于未成年人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46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奖学金项目,旨在解决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不包括医生)的招募和留用需求。监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将负责监督这些奖学金项目。

如果毕业生在获得执照后,在县营医疗机构工作不满一年,他们必须连本带息偿还奖学金。如果工作超过一年,奖学金债务将被取消。偿还或取消的条款由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规定。

这些奖学金的利息自发放之日起开始累计,直至根据这些条件偿还或取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0(a)  在确定并设立了招募和留住注册护士、持证职业护士、X光技师、实验室技师以及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需求后,县监事会可以设立护理或医疗专业奖学金。就本节而言,“医疗专业人员”不包括医生和外科医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0(b)  县监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应管理针对参加护士或医疗专业培训项目的学生的奖学金项目,并应制定合理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执行本节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0(c)  根据本节设立的奖学金,应在以下条件下偿还给县监事会或予以取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0(c)(1)  毕业护士或医疗专业人员在获得执照后在县营医疗机构就业不足一年的,除累计利息外,应偿还奖学金。奖学金应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偿还给县监事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0(c)(2)  对于从获得执照之日起在县营机构就业超过一年的毕业护士或毕业医疗专业人员,奖学金总额和所有累计利息应予取消,并且可以根据县监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予以取消。就本节而言,在县营医疗机构就业一年应视为自持证护士或医疗专业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县监事会或其指定人员提交证明其已获得执照并在县营医疗机构就业之日起满一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0(d)  除奖学金本金外,利息应按县监事会确定的利率在本金上累计。利息应自奖学金发放之日起累计,直至偿还,除非奖学金根据 (c) 款 (2) 项予以取消。

Section § 1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院董事会就医疗审计或质量保证委员会报告相关的听证会举行闭门会议。但是,如果听证会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执业特权,该人员可以要求公开听证。董事会就这些听证会进行的审议也可以不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1462

Explanation

法律通常要求医院董事会会议向公众开放。但是,如果会议涉及讨论医院的商业秘密,则可以非公开举行。商业秘密是指对于新服务或设施至关重要,且如果过早披露可能对医院财务造成损害的信息。

非公开会议不能用于采取行动或讨论诸如出售、租赁或改变县医院所有权等计划。这确保了重大决策的透明性,不会对公众隐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a)  除本节或第1461节另有规定外,受本章管辖的任何医院的董事会的所有会议,无论是例行会议还是特别会议,均应向公众开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b)  董事会可以命令专门为讨论或审议(或两者兼有)涉及医院商业秘密的报告而举行的会议以非公开形式举行。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该非公开会议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九章(自第54950节起)的所有适用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c)  本节所称“医院商业秘密”是指《民法典》第3426.1节 (d) 款所定义的“商业秘密”,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c)(1)  对于启动新的医院服务或项目或增加医院设施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c)(2)  如果过早披露,将极有可能使医院丧失重大的经济利益。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d)(b) 款规定的对董事会会议一般公开会议要求的豁免,不适用于已采取行动的会议,如《政府法典》第54952.6节所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董事会命令召开非公开会议以讨论或审议,或允许在任何非公开会议中讨论或审议任何关于以下事项的提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e)(1)  将任何县医院或其资产出售、改制、签订管理合同或租赁给任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体、机构、协会、组织、政府机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e)(2)  县将任何县医院改制为任何其他所有权形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62(e)(3)  县医院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