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医护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继续教育计划”是一种旨在提升医护专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项目。“执业医护人员”是指其医疗保健工作需要州执照的任何人。“非县级受雇医护人员”是指在提供此类计划的非县级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护人员。最后,“非执业医护人员”是指在医疗环境中执行无需执照的任务的人员。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6(a)  “继续教育计划”指旨在提高医护人员知识和技能的教育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6(b)  “执业医护人员”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6(c)  “非县级受雇医护人员”指在提供或将提供继续教育计划的县内,受雇于非县级运营医疗机构的任何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6(d)  “非执业医护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履行职责,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无需取得执业许可即可履行该等职责的任何人员。

Section § 1496.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各县为非县雇用的医护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执照)组织持续教育项目。

Section § 14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医疗机构利用其工作人员为医护人员提供继续教育项目,即使这些医护人员并非由县政府雇佣。这些机构包括医院、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卫生场所。

此外,县政府还可以与教育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共同提供这些继续教育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7(a) 任何县级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卫生机构,可以利用其县级工作人员为非县级雇佣的执业医务人员或非县级雇佣的非执业医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7(b) 县可以与社区学院、学院、大学、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以根据本条规定开展继续教育项目。

Section § 14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提供继续教育项目的县必须收取费用,以覆盖这些项目的成本。如果县为这些项目获得了联邦资金,费用可以相应减少。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该基金仅用于支持和改进这些继续教育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7.5(a)  任何根据本条开展继续教育项目的县,应当收取足以弥补此类教学和培训成本的费用。如果县为提供此类教学和培训而获得任何联邦资金,则可以相应减少此类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7.5(b)  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当存入县的继续教育项目基金。该基金的收入应专门用于支持和持续改进此类继续教育项目。

Section § 1498

Explanation
开展继续教育项目的县必须记录参与者的出勤情况和所获得的学分。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县必须提供这些出勤信息的副本,但请求者需要承担复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