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管理
Section § 132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患者从一家养老院转移到另一家养老院是创伤性且可避免时,州政府可以介入提供替代方案。具体来说,如果当前情况对患者来说危险且不安全,加州可以任命一名临时管理人,称为“接管人”,来运营该养老院。此举并非旨在惩罚养老院的经营者,而是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接管人的职责是使该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或协助转让所有权。如果养老院最终必须关闭,接管人将监督患者的顺利搬迁。
Section § 1325.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部门在居民面临即时危险或机构无法达到所需标准时,为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任命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进行重大改变,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福祉,并且会一直任职,直到机构达到合规标准或发生其他情况,例如任命新的管理人或关闭机构。
临时管理人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并由机构支付报酬。机构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对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提出异议。如果部门在管理期间耗尽了机构的资金,他们可以向机构的相关方追讨债务。
Section § 1326
Section § 1327
本节允许局长在当前管理层对居民构成重大风险(无论是由于迫在眉睫的危险还是重大违规行为)时,请求法院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即接管人。这确保了如果机构在未安排居民搬迁的情况下关闭,居民也能得到妥善照护。
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暂时管理该机构,赋予接管人与永久指定时相似的权力。该程序包括向机构管理层递交申请书和宣誓书,随后在5到10天内举行法院听证会,机构可以在听证会上作出回应。
接管人(最好是经验丰富的养老院管理人)确保机构遵守规定,州政府通过技术援助提供支持。如果不需要接管人,但机构面临关闭风险,州政府可以提供技术帮助。被许可人可以在法院命令下参与运营,未能出席听证会则意味着接受申请书中的指控。
Section § 1327.1
Section § 1327.3
本节阐明,州部门可以将一个社区机构团体(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列为合格的接管人,只要该团体是一个合法成立的实体。它还允许法院批准涉及多名个人分担职责的接管安排,前提是一名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实体被正式指定为接管人。
Section § 1327.5
Section § 1328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设施处于接管状态时,不同方承担责任的规则。负责运营设施的接管人,只有在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利福尼亚州只有在接管人履行职责时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设施的原始被许可人不对接管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除非这些事件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Section § 1329
本法律解释了当法院指定接管人从现有许可人手中接管医疗保健设施时会发生什么。本质上,接管人接管控制权,以确保设施安全运营并继续为居民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
这包括管理设施的财务、雇佣和解雇员工,以及维护设施的资产和服务。接管人按照特定顺序支付设施的债务,首先是员工工资和保管患者资金。
如果您在接管人被指定后从设施获得商品或服务,款项应支付给接管人,而不是许可人。法律还明确,税务义务仍由许可人承担,且许可人不对接管人在管理期间的行为负责。
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批准向接管人立即支付过去服务的款项,或根据政府项目预付未来服务的款项。这有助于在接管期间保持设施的财务稳定。
Section § 132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被接管,并且法院认定其租赁、抵押或担保交易是出于欺诈目的或与设施运营无关,那么接管人可以不必履行这些协议。但是,即使接管人在接管期间选择不支付,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仍然需要对这些协议下的全部欠款负责。
此外,如果这些财产或货物对于设施的持续运营是必需的,接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设定一个合理的租金或价格。法院必须在提前至少10天通知相关财产所有者后,在15天内就此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接管人支付了法院裁定的合理金额,这可以作为对抗支付或占有索赔的理由,但原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需对接管人支付金额与原始协议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负责。
Section § 1330
这项法律规定,接管人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或根据法院命令,向州政府部门报告他们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收到的和支出的详细情况。扣除开支后剩余的钱必须返还给机构所有人。所有人还必须收到这份报告的副本。如果所有人认为任何支出不合理,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审查。
Section § 1331
本节概述了任命接管人管理不符合州标准的长期医疗机构的程序。最初,接管人被任命六个月,但如果法院认为该机构很快会符合标准,则可以延长任期。接管人向法院报告进展,如果合规似乎不太可能,法院可能会吊销该机构的执照。
在评估该机构长期合规的潜力时,法院会考虑过去的违规行为、其他机构的合规历史以及财务稳定性等因素。除非符合居民的最佳利益且被许可人已与部门合作,否则管理权不能归还给原被许可人。
机构所有者可以出售、租赁或关闭该机构,但这需要法院批准,并可能需要一个转院计划以确保居民的护理。
Section § 1332
Section § 1333
本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为法院指定的接管人支付工资或承担管理处于接管状态的设施的其他费用,这些资金必须从该设施或被许可人的收入中偿还。如果收入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未偿还的余额将成为对该设施资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的留置权。但是,除非房东自己运营该设施,否则此留置权不影响房东的权益。
该法律还定义了“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含义。这包括与被许可人有关联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并明确指出,根据另一条款需要披露财务利益的人,如果其在该实体中拥有此类利益,则该实体也属于此定义范围。
Section § 1334
本节解释说,即使长期护理机构由接管人管理,其所有者仍保留出售或转让其财产权益的权利。但是,该机构将继续由接管人管理,直到法院另行决定,并且在终止接管人的职责之前,必须确保患者的需求得到保护。
此外,本节还明确指出,本法律不限制法院任命接管人或使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力,这意味着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来解决机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