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负责制定管理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公平,并更新卫生委员会的旧规定。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为医疗机构设定建筑规范,确保安全,且不过于严格。

独立建筑物中门诊服务的规定不应比其他诊所的规定更严格,且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是医院医疗人员的一部分。部门可以在不使用典型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更新来自认可协会的医疗保健标准,但在采纳新标准之前,必须告知公众并让其参与。

如果有人反对这些标准,部门必须使用标准的监管程序来采纳它们。变更应在网上清晰公布,如果标准在没有反对的情况下被采纳,应通知公众。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a)(1)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和第十三部第二.五章第四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任何为执行本章宗旨和意图以及使州部门能够行使本章赋予的权力和履行职责所必需或适当的合理规章制度,且不与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建筑标准法、第十三部第二.五章(自第18901条起))相抵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a)(2) 1973年12月31日生效的所有由州公共卫生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州精神卫生部或州卫生部通过的与持牌医疗机构相关的规章,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由主任或根据第25条或其他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修订或废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b) 尽管有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应制定并执行规定医疗机构实体设施充足性和安全性的建筑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c) 州消防局长和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根据 (b) 款通过的、针对根据第1250条 (a) 款或 (b) 款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提供门诊服务的独立实体设施的充足性和安全性的建筑标准,不得比州消防局长和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根据第一章(自第1200条起)对诊所和其他持牌设施制定或以其他方式适用的可比建筑标准更具限制性或更全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d)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根据 (a) 款通过的、针对根据第1250条 (a) 款或 (b) 款许可的医疗机构的独立实体设施中提供的门诊服务的许可标准,不得比部门根据第一章(自第1200条起)对诊所和其他持牌设施适用的可比许可标准更具限制性或更全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e)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c) 款和 (d) 款中规定的州机构,不得执行适用于根据第1250条 (a) 款或 (b) 款许可的医疗机构的独立实体设施中提供的门诊服务的任何标准,如果该标准比根据第一章(自第1200条起)对诊所和其他持牌设施适用的可比许可标准更具限制性或更全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f) 在本条授权的环境中提供服务的所有医疗专业人员,应是医疗机构有组织医疗人员的成员,其程度应与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所需的医疗人员成员资格相同。所有服务应在医疗机构管理机构和医疗人员各自的职责下提供。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g)(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部门可以在不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取监管行动的情况下,更新《加州法规》中对经认可的州或国家协会通过的医疗实践标准的引用,前提是该州或国家协会及其过时的标准已在《加州法规》中列明。在更新这些引用时,部门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g)(1)(A)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部门拟采纳的州或国家协会医疗实践标准的通知,为期至少45天。该通知应包括州或国家协会的名称、医疗实践标准的标题以及拟采纳的更新版医疗实践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g)(1)(B) 通过向部门法规办公室存档的最新利益相关者名单邮寄通知,告知利益相关者拟议标准已在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g)(1)(C) 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本款要求的通知。该办公室应在《加州法规通知登记册》上公布根据本分款收到的任何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g)(1)(D) 在 (A) 分款规定的45天公布期结束后,接受公众意见至少30天。

Section § 127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精神卫生机构的特定法规,这些法规优先于其他医疗机构的任何规定。这些法规侧重于基于患者需求的安全、人员配备和服务标准。

它们针对三类患者: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非自愿和自愿门诊患者,以及患有严重物质使用障碍的非自愿门诊患者。

“门诊患者”包括行动不便但未卧床的人。如果某些医院服务需求可以在其他地方满足,法律允许但不强制要求这些服务标准。

它还包括开放式建筑规划的指南,并豁免某些结构的抗震要求。

此外,还有约束患者的安全规定,并强制要求顾问药师监督药物相关服务以防止药物滥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a) 尽管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的任何规章制度,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其前身制定的精神卫生机构法规应优先适用。适用于精神卫生机构的法规应规定物理设施的充足性、安全性、卫生标准,配备合格的执业人员,以及根据所服务人员的需求提供服务的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b)(1) 这些法规应包括适用于治疗三类疾病的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b)(1)(A) 接受精神健康障碍治疗的非自愿门诊患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b)(1)(B) 接受精神健康障碍治疗的自愿门诊患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b)(1)(C) 接受严重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非自愿门诊患者,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008条(o)款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b)(2) 就本款而言,“门诊患者”应包括但不限于失聪、失明或有身体残疾的人员。未卧床或不使用轮椅的迷失方向者也应被视为门诊患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c) 这些法规不应要求,但可以允许医院的建筑和服务要求,这些要求仅适用于可在附属医院或门诊环境中满足的患者身体健康护理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手术、饮食、实验室、洗衣、中央供应、放射和药房等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d) 这些法规应包括“开放式规划”建筑理念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e) 这些法规应豁免所有V型和单层结构的抗震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f) 针对非自愿患者的标准应包括允许对患者进行约束和隔离的规定。这些标准应为患者安全和患者权利保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1(g) 这些法规应规定精神卫生机构应聘请一名顾问药师,该药师应监督和审查机构内的药学服务,并执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务,包括防止受滥用管制的物质非法转移。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应考虑精神卫生机构不同的床位规模。

Section § 12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制定了具体规定,使其独特的法规优先于其他医疗机构的法规。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条件、人员配备需求和所提供的服务,所有这些都根据患者需求量身定制。法律还规定这些医院采用“开放式规划”的建筑风格,并豁免独立式建筑的抗震安全规定,但对于在普通或精神病床位提供额外服务的则不豁免。法规必须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制定并公开通过,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加快这一进程。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州部门和经验丰富的设施运营者的各种利益相关方,但非州政府成员需自行承担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2(a)  尽管有管辖其他医疗机构的任何规章制度,州部门为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制定的法规应优先适用。适用于化学依赖康复医院的法规应规定物理设施的充足性、安全性、卫生标准,具备合格人员的配备标准,以及基于所服务人员需求的各项服务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2(b)  该法规应包含“开放式规划”建筑理念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2(c)  尽管有第12.5部第1章(自第15000条起)的规定,该法规应豁免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所有独立式建筑的抗震要求。作为普通急性护理床位或普通急性精神病床位的补充服务提供的化学依赖康复服务不应豁免抗震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2(d)  应根据本节制定法规,并在本节生效之日起180天内提交公开听证会通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2(e)  为协助快速制定化学依赖康复医院的法规,州部门主任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召集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名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代表、一名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代表、两名具有运营酒精或药物依赖项目设施经验的人员,以及任何其他对制定此类法规具有专业或个人非经济利益的人员组成。该咨询委员会中非州政府官员或雇员的成员应自行承担参与委员会的相关费用。委员会应根据主任的召集开会,直至拟议法规提交公开听证会通过。

Section § 12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公共卫生部和州发展服务部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的某些类型中级护理机构制定许可规定。这些规定应确保住户在支持性和适宜的环境中获得所需的医疗、护理和发展服务。这些规定必须包括对住户医疗和发展需求的评估、利用社区资源,并要求在机构获得许可前批准其项目计划。它们还需要建立适当的许可费标准,并确保在法规出台前遵循联邦标准。州消防局长的消防安全规定仍然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a) 州公共卫生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联合制定并实施适用于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和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持续护理型的许可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b) 根据(a)款通过的规定应确保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和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持续护理型的住户在符合其个体需求的正常化、限制最少的物理和项目环境中获得适当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以及发展项目服务。
此外,这些规定还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1) 包含对安置在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和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持续护理型的客户的安置需求(包括医疗及其他需求)及其满足程度进行临床和发展评估的规定,并定期监测这些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2) 规定居住在机构内的客户应最大限度地利用通用社区资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3) 要求州发展服务部审查并批准申请人的机构项目计划,作为许可和认证过程的先决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4) 要求提供证明需要安置在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持续护理型的医生,在跨学科团队考虑该人员拟议安置时,与备案医生进行协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c) 根据本节制定的规定应包括适合此类机构的许可费标准,以鼓励其发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d) 在各部门根据本节通过有关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服务的规定之前,获得许可的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83.400至483.480节(含)中规定的、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智力障碍人士中级护理机构的联邦认证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3(e) 本节不应取代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13、13113.5、13143和13143.6节所享有的权力,只要这些章节适用于社区护理机构。

Section § 1275.4

Explanation
到2017年1月1日,加州所有康复护理机构都必须制定并遵循一项抗菌药物管理政策。这项政策应与CDC等知名卫生组织或类似专业机构的指南保持一致。这些机构必须遵守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Section § 127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经指定主任修改或废止,否则关于医院、精神健康设施和精神病健康设施执照许可的现有法规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具体而言,即使是根据以前的法律制定的,这些法规也继续适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精神健康设施的执照许可,并继承了原卫生服务部的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5(a) 此前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前《第二编》第2章(自第1400条起)通过的、且在1973年7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关于医院执照许可的法规,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适用于本章要求获得执照的任何医院,除非并直至这些法规被主任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5(b) 此前由精神卫生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编第1章(自第7000条起)通过的、且在1973年7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关于接收或照护精神健康障碍者、发育障碍者以及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作出决定者的私人机构的法规,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适用于本章规定要求获得执照的、用于接收和照护精神健康障碍者、发育障碍者以及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作出决定者的任何设施、机构或场所,除非并直至这些法规被主任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5(c)(1) 此前由州卫生服务部通过的、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80条现已赋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权力、且在1988年9月20日之前立即生效的所有关于精神健康设施执照许可的法规,应继续有效并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完全可执行,适用于任何要求获得精神健康设施执照的设施或项目,除非并直至被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5(c)(2)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继承并被赋予所有与精神健康设施执照许可相关的职责、权力、宗旨、职能、责任和管辖权。

Section § 127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在传统医院建筑之外的替代场所提供医疗服务,只要这些服务未被明确禁止。州部门负责制定标准,以确保这些场所的患者安全和高质量护理。在法规完全确立之前,该部门可以施加临时标准,以鼓励创新和安全实践。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是医院医务人员的一部分,并且这些服务必须符合非医院提供者提供的类似服务的现有许可标准。“医院建筑”一词指其在法典另一特定条款中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6(a)  依照第1250条(a)款或(b)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任何替代性场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项目,这些服务和项目可以由医院建筑以外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或者未被本章另行明确禁止。此外,州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制定并执行标准,允许依照第1250条(a)款或(b)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将其空间用于替代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6(b)  在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时,以及在依照第1265条和第1276条(b)款审查依照第1250条(a)款或(b)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申请或其他请求时,关于在替代性场所提供的服务,州部门可以制定或施加合理的标准和条件,以促进和保护患者的健康、安全、保障和医疗保健质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6(c)  在(b)款提及的法规通过之前,州部门可以将替代服务或替代场所的批准以符合本条以及第1275条(d)款和(e)款的合理标准为条件。州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可以经与提议服务的医疗机构相互同意,制定这些标准,并可在与相关专业和行业协会协商后,为希望设立替代服务或在替代场所提供服务的医院制定指导方针。根据本条在医院建筑以外提供的服务,须遵守适用于医院建筑以外的非医院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许可标准(如有)。本款的意图是通过提供一种机制,用于替代服务和场所标准的临时实施和评估,以确保及时引入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创新,并促进州部门制定适当的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6(d)  所有在本条授权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需要医务人员成员资格的范围内,应是该医疗机构组织化医务人员的成员。所有服务应在医疗机构管理机构和医务人员各自的职责下提供。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商业和专业法典》第2400条,或免除本条下提供的服务遵守由医院建筑以外的非医院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制定或以其他方式适用的许可标准(如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6(e)  就本条而言,“医院建筑”应具有第15026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275.7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新生儿从医院被盗是一个严重问题,目前没有法律要求医院解决。因此,这项法律规定,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必须制定书面政策,以保护婴儿并减少盗窃事件。州部门负责在1991年7月1日前通过要求这些政策的法规,医院必须在法规生效后60天内遵守。

此外,州部门将检查医院的政策是否符合法规。医院需要每两年审查一次其安全政策,以确保持续合规和有效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a)  立法机关作出以下调查结果和声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a)(1)  新生儿从医院被盗是一个必须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a)(2)  目前没有法律要求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护新生儿及其父母免受婴儿被盗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困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a)(3)  社会变迁使得更开放、更自然的生育过程日益普及,但不幸的是,这增加了新生儿从医院和其他提供产科服务的医疗机构被盗的风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a)(4)  婴儿被盗对新生儿及其家庭的情感和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a)(5)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目的是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婴儿被盗事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b)  州部门应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要求任何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旨在促进对婴儿的保护,并减少婴儿从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被盗的事件。这些医院和机构应在法规生效后不迟于60天内制定这些政策和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c)  州部门应审查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根据 (b) 款要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州部门根据 (b) 款通过的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7(d)  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应定期审查根据本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审查频率无需超过每两年一次。

Section § 1275.8

Explanation

到2020年1月1日,加州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都需要制定一项布草清洁政策。这项政策必须遵循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发布的最新感染控制指南。即使这些医院使用外部洗涤服务,它们也必须确保其布草清洁操作符合这些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8(a)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每家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如第1250节(a)款所定义)和急性精神病医院(如第1250节(b)款所定义)均应采纳并实施一项布草洗涤处理政策,该政策须符合并遵循由以下机构制定的最新感染控制指南和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8(a)(1) 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8(a)(2)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8(b) 使用医疗布草洗涤服务提供商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应遵守(a)款的规定。

Section § 1275.41

Explanation

如果发生传染病紧急情况,熟练护理机构必须向州公共卫生部报告疾病数据。这包括每例与疾病相关的死亡的详细信息,并且必须在一天内报告。该部门将每周向公众更新这些信息,同时保护患者隐私。

在此类紧急情况下,护理机构还必须根据隐私法,将任何疾病病例告知住院者、其家属和代表。卫生部门可以发布关于这些程序的指导方针,而无需经过常规的监管程序。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4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41(a)(1) 在发生与传染病相关的宣布紧急状态时,熟练护理机构(如第1250节 (c) 款所定义)应按照州公共卫生部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表报告传染病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41(a)(2) 根据本节报告的传染病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每例疾病相关死亡和疑似疾病相关死亡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给州公共卫生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41(a)(3) 州公共卫生部应以保护患者医疗隐私的方式,每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本节报告的疾病相关死亡和疑似疾病相关死亡的总数以及发生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41(b) 在发生与传染病相关的宣布紧急状态期间,熟练护理机构应按照该部门的指示,遵守州和联邦隐私法,将传染病病例告知住院者及其代表和家属。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4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无需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采取任何监管行动,通过《所有机构函》(AFL)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

Section § 12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医疗机构的标准,重点关注物理设施的充足性、安全性、卫生状况以及合格人员的配备。它允许在符合法定要求并经相关卫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替代方法灵活地达到标准。

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灵活性,包括重症监护病房的灵活性,此类申请必须有证据支持并接受公众意见。请求应在60天内处理,但紧急情况需要更快响应的除外。该法律还涉及药品采购实践以节省成本。

负责监督的部门将在网上公布申请、批准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在紧急情况下,通常的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可以加快,以应对紧急医疗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a) 由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与信息部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建筑标准,以及由州公共卫生部通过的法规,应酌情规定物理设施的充足性、安全性、卫生标准,具备合格持证人员的配备标准,以及服务标准,这些标准应基于医疗机构的类型和所服务人员的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b) 这些法规应允许通过使用替代概念、方法、程序、技术、设备、人员资质、药品批量采购或开展试点项目来实现计划灵活性,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并且该使用已获得州公共卫生部或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与信息部(如适用)的事先书面批准。该部门或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与信息部的批准应规定豁免的条款和条件。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向该部门或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与信息部(如适用)提交一份书面请求以及支持证据,说明该豁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c) 尽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医疗机构应持续不断地遵守许可规则和法规,但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州公共卫生部应迅速审查并酌情批准计划灵活性的申请。立法机关认识到医疗保健技术、实践、药品采购系统以及人员资质和可用性正在迅速变化。因此,计划灵活性的请求需要迅速审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d) 该部门应在1989年4月1日或之前,为医疗机构申请计划灵活性制定标准化表格和格式。此后,医疗机构应以规定的方式向该部门申请计划灵活性。在该部门收到一份完整的计划灵活性申请后,应在60天内批准、附条件或修改批准,或拒绝该申请。拒绝以及附条件或修改的批准应附有分析报告和对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修改的详细理由。不允许为满足60天时限而进行简要拒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e) 如果医疗机构的计划灵活性申请或计划灵活性延期申请,包括请求允许医疗机构将重症监护病房中的一张或多张病床指定为需要较低护理水平的病床,包括但不限于在中间护理、降级护理、遥测、内外科、专科护理或儿科服务单元中提供的护理水平,则该申请应被称为“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本款和 (f) 款并未赋予该部门修改人员配备比例的任何新的或额外的权力。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1) 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提交支持证据,以支持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该证据应包括证明计划灵活性的必要性以及所提议的替代方案不会危及患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并且对于提高运营效率是必需的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1)(A) 任何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包括随请求提交的支持证据,应在该部门收到后五个日历日内发布在该部门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1)(B) 该部门在发布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时,应提供一种方法,以便在30天内专门就该申请电子收集公众意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1)(C)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1)(C)(d) 款规定的60天时限,在设施的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和支持证据发布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之前,不应开始计算。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2)(A) 提出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的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两项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2)(A)(i) 在其执照旁边显著张贴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表和一份通知,说明已向该部门提交了重症监护病房计划灵活性请求和支持证据。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2)(A)(ii) 立即尽最大努力通知受影响的员工和员工代表关于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请求,以及在哪里可以找到该请求和支持证据,以及在哪里可以提供公众意见的指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2)(A)(B) 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请求,就根据 (d) 款规定的 60 天期限而言,在机构遵守本段规定之前,不会被视为完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3) 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批准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请求期限超过一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4) 部门可随时撤销对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请求的任何批准,包括基于不再需要项目灵活性、批准的替代方案危及患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或批准的替代方案未能充分保护患者安全的理由。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5)(A) (1) 段 (B) 项所要求的 30 天评论期,在医院因医疗紧急情况提交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请求时,不适用。根据本段批准的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请求有效期不得超过 90 天,任何根据本段批准的延长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期限的请求,应遵守本款规定的常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5)(A)(B) 就本段而言,“医疗紧急情况”指在非预定或无法预测的时间间隔发生,与医疗服务提供相关,需要立即医疗干预和护理的无法预测或不可避免的事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f)(6) 本款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州公共卫生部应在其药品服务要求方面提供灵活性,以允许任何运营受这些规定约束的州立机构的州部门建立单一的全州处方集,或通过部门范围或多部门批量采购安排采购药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整合这些活动,以便更具成本效益地使用和采购药品,造福州立机构的患者和居民。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h) 在 2023 年 2 月 1 日或之前,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所有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h)(1) 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申请人名单以及申请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h)(2) 已获批准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的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批准的生效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h)(3) 如果获得批准,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的批准通知,其中应包括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的申请;受影响的法规;受影响的床位、单元或部门;以及对批准施加的任何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h)(4) 供公众提交与已批准的重症监护病房项目灵活性相关的投诉的部门联系方式。

Section § 12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持牌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制定标准,既可以通过自行制定标准,也可以通过采纳特定组织的标准。如果部门选择采纳这些外部标准,他们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之一:将要求纳入法规中,保留一份供公众查阅的标准清单,或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来使用该组织的标准。

根据第1276条为持牌医疗机构制定人员标准时,部门可以自行制定此类标准,也可以通过引用指定的标准制定组织来采纳这些标准。如果部门通过引用特定组织来采纳某一类医疗人员的标准,部门应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1(a)  在法规中列出该特定组织设定的教育、培训、经验、考试或其他要求;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1(b)  存档并公开供公众查阅该特定组织设定的教育、培训、经验、考试或其他要求的清单;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1(c)  拥有直接的法定授权或要求使用该特定组织的标准。

Section § 12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加州的专业护理机构可以使用执业职业护士(LVN)来代替注册护士(RN)担任特定职务,但前提是他们找不到注册护士。机构必须首先尝试招聘注册护士,并记录下这些努力。执业职业护士必须是机构的长期员工,并且必须有一名注册护士可供咨询。如果每月使用执业职业护士替代注册护士超过七天,机构需要获得州的特别批准。执业职业护士不能担任护理主任,并且这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夜班和晚班。但是,如果存在相关的Medi-Cal法规,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护理水平不足,州政府可以要求机构增加人员配备。

州政府部门根据第1276条通过的标准和规定,不得要求在独立式专业护理机构中,对于根据《职业护理执业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5章(自第2840条起))和适用的联邦法规,可由执业职业护士合法执行或配备的任何服务或职位,必须使用注册护士,但前提是该机构无法获得注册护士。然而,根据本条雇用的执业职业护士应是该机构的长期雇员。机构应在确定无法为相关班次获得注册护士之前,真诚努力获取注册护士,且此项努力应在机构记录中注明。机构应安排一名注册护士可供咨询和专业协助,以在本条规定的使用执业职业护士的时段内提供服务。机构应根据本条要求,保存可供咨询和专业协助的注册护士的身份和电话号码记录。如果每月超过七天用执业职业护士替代注册护士,机构应根据第1276条(b)款获得州政府部门的项目灵活性批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执业职业护士根据《职业护理执业法》担任护理主任。本条仅适用于夜班和晚班的人员配备,但如果州政府部门认定护理水平不足,州政府部门可要求机构提供额外人员。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14条和第14132.25条通过的Medi-Cal法规。

Section § 12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富氧环境中,由于强热源的存在,手术室和操作室中发生火灾相关伤害的风险。它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内这些区域需要高水平的消防和恐慌安全标准。

医疗机构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应急计划的教育和培训,作为其入职培训和持续培训的一部分。这些机构必须遵循由认可组织(例如手术室护士协会)发布并经州部门批准的消防安全指南。

每个机构负责决定培训将如何进行以及所需的培训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公民在本州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手术室和操作室中面临受伤和死亡的危险,因为富氧环境中存在许多强热源。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旨在促进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手术室和操作室以及因存在氧气而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的最高消防和恐慌安全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3(b)(1)  州部门应通过要求拥有手术室和操作室的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提供富氧环境下的消防和恐慌安全信息和培训,包括设备、安全和应急计划,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和持续在职培训的一部分,来促进安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3(b)(2)  第 (1) 款所述的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使用由手术室护士协会或任何其他国家认可的机构或组织发布并经州部门批准的富氧环境下的消防安全指南。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3(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3(c)(b) 款第 (1) 项所述的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确定培训方式和所需的培训小时数。

Section § 1276.4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卫生部必须为医院设定具体的护士与患者比例,以确保在不同医院科室有足够的执业护士来照护患者。这些法规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并对农村医院给予特殊考虑。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护理人员在开始在特定科室工作之前,必须在不同区域接受岗前引导和能力验证,特别是对于临时护士。

医院必须制定书面政策进行员工培训。如果医院,特别是农村医院,在不危及患者安全的情况下发现这些比例难以实现,可以申请豁免。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解决紧急人员配置需求,特别是针对精神科病房,而无需进行常规审查。重症监护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以及由州立医院部运营的医院的现有比例不会被这些新规定取代。

加州大学教学医院的独特需求将在制定护士与患者比例时予以考虑,以确保符合护理教育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a) 截至 2002 年 1 月 1 日,加州公共卫生部应制定法规,为根据第 1250 节 (a) 或 (f) 款获得许可的所有医疗机构,按执业护士类别和医院科室,规定最低、具体和数值化的执业护士与患者比例。不迟于 2027 年 7 月 31 日,或根据 (k) 款通过紧急法规后一年半,以较早者为准,加州公共卫生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制定法规,如 (k) 款所规定,以规定根据第 1250 节 (b)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最低、具体和数值化的执业护士与患者比例。加州公共卫生部应根据该部门在《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70053.2、70215 和 70217 节中规定的许可和认证法规,以及《加州法规》第 16 篇第 1443.5 节中的专业和职业法规制定这些法规。该部门应在法规通过五年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向立法机构报告任何拟议的修改。该部门应考虑对农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特殊需求给予灵活性。在本款中,“医院科室”指重症监护室、烧伤科、产房、麻醉后服务区、急诊科、手术室、儿科、降级/中间护理单元、专科护理单元、遥测单元、普通医疗护理单元、亚急性护理单元和过渡性住院护理单元。关于急诊科的法规应区分定期排班的核心执业护士和为急诊科重症患者提供护理所需的额外执业护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b) 这些比例应构成应配备的注册护士和执业护士的最低数量。应根据有记录的患者分类系统分配额外人员,以确定护理需求,包括疾病的严重程度、对专业设备和技术的需求、设计、实施和评估患者护理计划所需的临床判断的复杂性、自理能力以及所需护理人员的执业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c) 本节中使用的“重症监护室”指为保障和保护病情严重需要持续监测以及执业护士复杂干预的患者而设立的科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d) 所有根据第 1250 节 (a)、(b) 或 (f)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均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用于护理人员的培训和岗前引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e) 注册护士不得被分配到护理单元或临床区域,除非该护士已在该临床区域接受了足以提供合格护理的岗前引导,并已证明在该区域提供护理的当前能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f) 护理人员岗前引导的书面政策和程序应要求所有临时人员接受岗前引导,并接受与《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70016.1 和 70214 节一致的能力验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g) 对于不危及受影响患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且为提高运营效率所需的本节豁免请求,该部门可授予符合《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70059.1 节所列标准的农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h) 如果本节与任何界定护理执业范围的规定或法规发生冲突,应以执业范围规定为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i) 该部门通过的法规应补充而非取代重症监护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或手术室现有法规或法律中规定的护士与患者比例。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j) 该部门通过的法规不应取代由州立医院部运营的医院现有的执业人员与患者比例。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1) 该部门为根据第 1250 节 (b) 款获得许可但不由州立医院部运营的医疗机构制定的法规,应考虑精神科病房患者的特殊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2) 部门应不迟于2026年1月31日根据本分节采纳紧急法规。部门可以重新采纳任何经本分节授权的、与之前根据本分节采纳的紧急法规相同或实质等同的紧急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3) 根据本分节采纳紧急法规以及两次重新采纳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经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和重新采纳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经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和重新采纳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紧急法规的采纳和重新采纳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的规定,且每项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180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4) 根据本分节采纳的紧急法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4)(A) 人员配备标准,包括护士与患者比例,专门针对急性精神病医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4)(B) 用于确定基于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护理需求的适当人员配备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k)(4)(C) 州公共卫生部认为对人员配备政策和程序必要或相关的要求,以促进患者安全。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4(l) 部门在制定持证护士与患者比例时,可以考虑加州大学教学医院作为教育机构的独特性质。部门应与注册护理委员会协调,以确保人员配备比例符合注册护理委员会批准的护理教育要求。这包括在经注册护理委员会批准的加州大学临床机构中提供的勤工助学项目中附带的护理临床经验,前提是有足够的直接护理注册护士指导员可用,以确保安全的患者护理。

Section § 127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在满足抗震安全建筑标准的过程中,临时搬迁服务。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和州政府部门可以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在满足这些标准方面给予灵活性。申请这种灵活性不能豁免关键的结构、消防、生命安全或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要求。医院必须就拟议的关键服务临时变更向公众发出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一个专门的部门将协助处理许可问题,确保医院遵守抗震安全法律,并考虑公众对灵活性申请的意见。医院必须明确计划使用临时空间的期限,并在发生变更时更新其合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a)  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应允许任何需要临时性搬迁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设施,作为其根据1983年《阿尔弗雷德·E·阿尔奎斯特医院设施抗震安全法案》(第107部第7章第1章(始于第129675节))中的第8条(始于第130000节)或第9条(始于第130050节)的合规批准计划的一部分,在达到根据第1276节通过的建筑标准的合规性或实质性满足其目标方面,就使用临时空间提供医院服务或两者兼有,逐案给予灵活性,只要公共安全不受损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b)  州政府部门应允许适用(a)款的任何设施,在达到许可标准的合规性或实质性满足其目标方面,或两者兼有,就使用临时空间提供医院服务或两者兼有,逐案给予灵活性,只要公共安全不受损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c)  医院执照持有人在根据本节申请项目灵活性时,应以一种可能触及设施所服务社区的大量居民和设施员工的方式,就拟议的临时使用空间(该空间至少容纳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所需的八项基本服务之一)提供公众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d)  根据本节,不得批准豁免任何主要结构系统、消防和生命安全要求,或任何与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相关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e)  在根据本节批准任何灵活性请求时,该办公室应考虑公众意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f)  州政府部门应设立一个部门,配备两名全州联络员,以实现1983年《阿尔弗雷德·E·阿尔奎斯特医院设施抗震安全法案》(第107部第7章第1章(始于第129675节))的目的,并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f)(1)  作为医院代表就1983年《阿尔弗雷德·E·阿尔奎斯特医院设施抗震安全法案》中与第8条或第9条相关的许可问题的中央资源,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许可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f)(2)  就1983年《阿尔弗雷德·E·阿尔奎斯特医院设施抗震安全法案》中与第8条或第9条相关的医院运营问题,与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州消防局长、抗震安全委员会以及其他必要实体进行联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f)(3)  确保全州范围内就需符合1983年《阿尔弗雷德·E·阿尔奎斯特医院设施抗震安全法案》第8条或第9条所规定标准的医院建筑的许可问题实现合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f)(4)  处理根据(a)款提出的项目灵活性请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f)(5)  接受并考虑公众对灵活性请求的意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05(g)  每份合规计划在规定请求灵活性的临时空间使用时,应明确拟议的临时空间使用期限。医院已批准合规计划的任何修订后,根据(a)款已批准灵活性计划的任何医院应在30天内向州卫生服务部提供修订后的计划副本。

Section § 12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必须为每位患者提供特定数量的护理服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每位患者每天至少3.2小时的直接护理。“护理小时数”的计算包括护理员、护理助理、勤务员、注册护士(RN)和执业职业护士(LVN)的工作时间,其中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的工作时间通常按两倍计算,国有医院除外。如果机构的服务需要,法律要求注册护士必须始终在场。某些中级护理机构(ICF)的行政人员必须是执业养老院行政人员或合格智力残疾专业人员,并具备特定的培训或经验。对于服务发育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机构,有特定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a)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中每位患者所需的最低等效护理小时数,但须符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10.7条的具体要求。然而,尽管有第14110.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专业护理机构中每位患者所需的最低实际护理小时数应为3.2小时,除非第1276.9条另有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b)(1) 就本条而言,“护理小时数”是指护理员、护理助理或勤务员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的工作小时数,加上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60张床位或以上机构的护理主任除外)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的工作小时数的两倍;以及在为发育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提供护理的独立部门和独立机构中,由在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中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执业精神科技术员提供的工作小时数,但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作为国有医院或发展中心的一部分获得许可的情况除外;并且,专业护理机构的护理小时数是指实际工作小时数,不将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的工作小时数加倍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b)(2) 与1990年《医疗补助长期护理报销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七节第3.8条(自第14126条起))规定的第一年费率实施同步,就本条而言,“护理小时数”是指护理员、护理助理、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60张床位或以上机构的护理主任除外)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的工作小时数;以及在为发育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提供护理的独立部门和独立机构中,由在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中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执业精神科技术员提供的工作小时数,但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作为国有医院或发展中心的一部分获得许可的情况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c) 尽管有第1276条的规定,如果部门确定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服务需要使用注册护士,则部门应要求始终使用注册护士。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d)(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育障碍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中级护理机构或发育障碍护理中级护理机构的行政人员应为执业养老院行政人员或合格智力残疾专业人员,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83.430条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5(d)(2) 要获得发育障碍中级护理机构行政人员的资格,合格智力残疾专业人员应完成至少六个月的行政培训,或证明在执业医疗机构中具有六个月的行政管理经验,如第1250条所定义,不包括(e)、(h)和(i)款中规定的机构。

Section § 127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设施正式声明,他们为达到 3.2 的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而获得的任何额外资金都已专门用于此目的。他们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一份表格,并在收到表格后 30 天内将其交回给部门。

Section § 12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01年5月1日,部门必须评估熟练护理机构是否需要增加每位患者每日的护理时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他们必须分析人员配备水平、护理人员支出、其他州的要求、研究报告、Medi-Cal床位数量、机构的企业性质、遵守标准情况以及劳动力趋势。

部门随后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可能的人员增加和相关成本。目标是确保有足够的人员配备水平以提供高质量护理,目标是到2004年达到每位患者3.5小时的直接护理时数,或根据其他认为对养老院安全和高质量护理必要的水平。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  在2001年5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确定熟练护理机构每位患者每日最低护理时数是否需要增加,并提供后续建议。部门应分析熟练护理机构中人员配备水平与护理质量之间的关系。该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A)  确定本州的平均人员配备水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B)  审查机构在护理人员方面的支出,包括薪金、工资和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C)  审查其他州与本州相关的员工配备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D)  审查关于人员配备水平和护理质量问题的现有研究和报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E)  机构中Medi-Cal床位的数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F)  机构的企业性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G)  关于遵守州和联邦标准的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1)(H)  劳动力可用性趋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a)(2)  部门应准备一份关于其分析和建议的报告,并将此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包括其关于任何人员增加的建议以及实施任何增加的拟议时间表和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7(b)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建立提供高质量熟练护理所需的足够人员配备水平。立法机构的进一步意图是,到2004年将熟练护理机构中每位患者每日的最低直接护理时数增加到3.5小时,或增加到部门确定为向加州养老院居民提供安全环境和高质量熟练护理所需的任何人员配备水平。

Section § 1276.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呼吸护理执业者,并规定他们必须根据《呼吸护理执业法案》获得认证。它概述了呼吸护理服务的范围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呼吸护理可以在各种场合提供,例如医院、居家护理以及患者转运期间,始终在医生的指导下。

此外,经认证的呼吸护理执业者可以接受并遵循医生与呼吸护理相关的医嘱。这项法律优先考虑认证和适当的监督,同时允许在各种护理环境中提供灵活性。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276条,以下规定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8(a) 在本法典中,“呼吸护理执业者”、“呼吸治疗师”、“呼吸治疗技师”和“吸入治疗师”均指根据《呼吸护理执业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8.3章(第3700条起))认证的呼吸护理执业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8(b) 呼吸护理服务、呼吸治疗、吸入治疗的定义,或呼吸护理的执业范围,应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702条所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8(c) 呼吸护理可在医院、门诊或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在医疗主任监督下并根据内外科医师处方进行呼吸护理的场所进行。呼吸护理也可在患者转运过程中以及在任何紧急情况需要呼吸护理时提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8(d) 除了其他获准提供呼吸护理的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外,经认证的呼吸护理执业者可以接受、记录和执行内外科医师与呼吸护理执业相关的口头和书面医嘱。

Section § 127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为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提供特殊治疗项目的熟练护理机构中特定部门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部门必须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至少2.3护理小时。“护理小时”包括护理员、护理助理、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的工作时间,以及在特定机构中精神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其中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的工作时间按双倍计算。

此外,这些区域还需要从更广泛的人员类别中,达到每位患者每天3.2小时的总体每周平均人员配备水平。计入此平均水平的人员包括注册护士助理、注册护士和职业护士、精神科技术员、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以及提供治疗服务的项目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a) 特殊治疗项目服务单元独立部分应每名患者每天至少有2.3护理小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b) 就本节而言,“特殊治疗项目服务单元独立部分”是指熟练护理机构中可识别且物理上独立的单元,或整个熟练护理机构,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特定人群提供治疗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c) 就本节而言,“护理小时”是指护理员、护理助理或勤杂工每名患者每天的工作小时数,加上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但不包括60张或以上床位机构的护理主任)每名患者每天工作小时数的两倍;以及在为发育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提供护理的机构独立部分和独立机构中,由为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持证精神科技术员的工作小时数,但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作为州立医院一部分获得许可的情况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d) 特殊治疗项目服务单元独立部分还应具有每名患者每天3.2小时的总体平均每周人员配备水平,计算时不考虑护理小时数的双倍计算,如第1276.5节(b)款(1)项所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 这些机构中特殊治疗项目服务单元独立部分的总体人员配备水平计算应包括以下所有类别的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1) 注册护士助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2) 执业职业护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3) 注册护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4) 持证精神科技术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5) 精神科医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6) 心理学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7) 社会工作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9(e)(8) 提供康复、咨询或其他治疗服务的项目人员。

Section § 1276.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专业护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它定义了“直接护理服务时间”以及哪些专业人员可算作“直接护理人员”,包括注册护士和认证护士助理。机构必须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至少 3.5 小时的直接护理,其中至少 2.4 小时由认证护士助理提供。仅负责家政等非护理任务的人员不能计入这些比例。法规中包含在人员短缺时申请豁免的机制,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部门负责定期协商以调整人员配备标准,确保其在不过度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满足患者需求。

该法规强制要求机构公布当前人员配备水平,并在检查期间核查合规性。这些人员配备标准取决于预算拨款,并需要持续的联邦支持。此外,还有一项规定,要求聘请专家以确保实施的有效性并评估劳动力可用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a)(1) “直接护理服务时间”是指由第 (2) 款所定义的直接护理人员每位患者每天实际执行的工作小时数。在为实施经增加本款的法案修订的本节而颁布最终法规之前,部门应在与部门根据第 1276.5 节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认可的程度相同的范围内,认可直接护理人员执行的小时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a)(2) “直接护理人员”是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732 节所指的注册护士、《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864 节所指的执业护士、《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516 节所指的精神科技术员,以及经认证的护士助理,或参与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如第 1337 节所定义)的护理助理,同时执行《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72309、72311 和 72315 节(以这些节在 2017 年 7 月 1 日的文本为准)所述的护理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a)(3) “专业护理机构”是指第 1250 节 (c) 款所定义的专业护理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b) 受雇提供膳食准备、家政、洗衣或维护服务的人员不得向住户提供护理服务,且在确定本节规定的比例时不得计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c)(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制定于 200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法规,以确立在专业护理机构工作的直接护理人员的员工与患者比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c)(1)(B)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专业护理机构,除作为综合急性护理机构或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独立部分的专业护理机构外,每位患者每天应提供至少 3.5 小时的直接护理服务时间,但第 1276.9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c)(1)(C) 专业护理机构应为认证护士助理提供每位患者每天至少 2.4 小时,以满足 (B) 项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c)(1)(D) 部门应废除并修订现有法规,并采纳紧急法规,以实施增加本项的法案所作的修订。部门应在颁布法规前咨询利益相关者,并在采纳法规前向利益相关者提供 90 天通知。这些法规的采纳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c)(2) 部门在制定本节所要求的直接护理人员和执业护士的员工与患者比例时,应转换本法典第 1276.5 节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10.7 节中关于每位患者每天护理的直接护理服务时间的现有要求,并应核实所提供的护理不低于本法典第 1276.5 节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10.7 节所要求的水平。此外,部门应以最小化额外州成本、最大化住户护理质量并考虑轮班工作时长的方式制定这些比例。在制定法规时,部门应制定一个程序,供机构申请豁免以解决个体患者需求,但任何情况下,最低员工与患者比例不得低于根据第 (1) 款 (B) 项所要求的每位患者每天 3.5 小时的直接护理服务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d) 根据本节制定的直接护理服务时间要求应仅为最低标准。专业护理机构应根据个体住户的需求雇用和安排额外人员,以确保高质量的住户护理,并确保符合所有相关的州和联邦人员配备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e) 不迟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五年,部门应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倡导者、公认的集体谈判代表和提供者协商,以确定本节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的充分性,并可采纳法规以将最低人员配备比例提高到适当水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5(f) 根据联邦要求,每个专业护理机构应公布有关人员配备水平的信息,其中包括机构内直接负责住户护理的持证和非持证护理人员的当前数量。此公布应包括根据本节制定的人员配备要求。

Section § 1276.66

Explanation

本法在加州金库中设立了熟练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用于处理与熟练护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罚款相关的资金。州公共卫生部负责执行人员配备要求,并在机构未能达到每名患者每天所需的护理小时数时施加罚款。

如果机构未能足够频繁地满足这些要求,它们将面临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五万美元 ($50,000) 的经济处罚,具体取决于它们未能达标的频率。机构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处理这些上诉,并有具体的听证会和决定时间表。

上诉程序豁免于某些政府程序法。此外,账户资金也可用于其他州预算需求,并且该部门可以与外部实体签订合同以帮助实施本法。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a)(1) 熟练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账户应包含根据 (b) 款存入的所有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a)(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熟练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拨给州公共卫生部以支持本条的实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1) 州公共卫生部应使用其收集的直接护理人员配备水平数据,以确定熟练护理机构是否已达到根据第 1276.5 条或第 1276.65 条(如适用)规定的每名患者每天的护理小时数或直接护理服务小时数要求。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 如果州公共卫生部认定熟练护理机构未能达到根据第 1276.5 条或第 1276.65 条(如适用)规定的每名患者每天的护理小时数或直接护理服务小时数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应对根据第 1250 条 (c) 款获得许可的熟练护理机构处以行政罚款,具体如下: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i) 如果该机构在审计日期的 5% 或以上(最高 49%)未能达到要求,则罚款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ii) 如果该机构在审计日期的 49% 或以上未能达到要求,则罚款五万美元 ($50,000)。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B)(i) 如果熟练护理机构不对该认定或评估提出异议,被许可人应在机构收到罚款通知后 30 天内向州公共卫生部全额支付罚款,并存入熟练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B)(i)(ii) 州公共卫生部可在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后,请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抵销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或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的任何其他支付计划欠被许可人的任何款项,以追回本条规定的罚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C)(i) 如果机构对根据本款作出的认定或评估提出异议,该机构应在收到认定和评估后 30 天内,同时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公共卫生部提交上诉请求。机构可以根据未导致评估的认定提出上诉请求。该请求应包括详细说明上诉理由的陈述,并包括机构将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所有支持文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C)(i)(ii) 州公共卫生部应在收到机构上诉请求后 30 天内,向机构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交其答辩论点以及州公共卫生部将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所有支持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审理及时提出的上诉并作出如下决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D)(i) 听证会应自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收到机构及时提出的上诉请求之日起 60 天内开始。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D)(ii)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自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收到机构及时提出的上诉请求之日起 120 天内作出决定。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D)(iii)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听证官作出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为州公共卫生部的最终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E) 本款规定的上诉程序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 4.5 章(自第 11400 条开始)和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开始)。第 100171 条和第 131071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款项下的上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b)(2)(A)(F) 如果根据 (D) 项作出的听证决定有利于州公共卫生部,熟练护理机构应在收到决定后 30 天内向州公共卫生部支付罚款。收取的罚款应存入熟练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c) 根据本条征收罚款不应禁止任何州或联邦的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州公共卫生部的调查程序或根据第2.4章(自第1417条起)发布缺陷或传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可以通过全机构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e) 在实施本条时,州公共卫生部可根据需要与加州的医疗保险质量改进组织或州公共卫生部认为合格且不与专业护理机构相关的其他实体签订合同。该部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以实施本款。根据本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分部第6章(自第14825条起)、《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分部第2部分(自第10100条起)、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的规定,并应豁免于州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6.66(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审计长可以使用专业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中的资金,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277

Explanation

在颁发执照之前,部门必须确保医疗机构的场所、管理、规章、设备、人员和护理标准符合规定要求。无论是州立还是私营医疗机构,其医生和护士等专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同的执照要求。1979年起受雇的某些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可免除这些要求。部门可以为在心理健康专业领域获取执照所需经验的个人提供临时豁免,最长可达六年(取决于兼职情况),并可根据部门确定的情有可原情况延长一年。正在攻读某些领域博士学位的活跃候选人,在培训完成前不受豁免期限限制。从州外招聘的、经验足以参加执照考试的人员,自其在加州受雇之日起有一年时间获得执照,并需尽早参加考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a) 除非部门认定场所、管理、章程、规章制度、设备、专业和非专业人员配备以及护理和服务标准充分且适当,并且该医疗机构的运营方式符合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否则不得颁发执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1) 尽管有《福利和机构法》第5部第2部分(自第5600条起)或第7部(自第71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任何其他相反法律,本州和其他由部门许可的政府医疗机构中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和外科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心理学家、婚姻和家庭治疗师、药剂师、注册护士、临床社会工作者和专业临床咨询师)的执照要求,不得低于私营医疗机构中此类专业人员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2) 在1979年1月1日仍继续在同一州立或其他由部门许可的政府医疗机构中从事同类工作,担任心理学家和临床社会工作者职务的人员,包括经批准休假的人员,但不包括间歇性人员,应免除第 (1) 款的要求。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3)(A) 部门可仅为在本州从事心理学、婚姻和家庭治疗、临床社会工作或专业临床咨询专业,并正在获取该专业执照所需合格经验的人员,豁免第 (1) 款的要求。根据本款授予的豁免,自在本州开始从事包含合格经验的职位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年,届时应已获得执照,否则应终止雇佣,但根据部门根据 (e) 款确定的情有可原情况,可将执照豁免期延长一年。对于非全职受雇的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专业临床咨询师,可根据兼职雇佣的程度按比例延长执照豁免期,只要该人员在服务期间没有中断,但在任何情况下,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专业临床咨询师的执照豁免期不得超过六年,心理学家的执照豁免期不得超过五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3)(A)(B) 就本款而言,“合格经验”是指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914条 (d) 款,或第4980.43、4996.23或4999.46条要求的经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4) 根据第 (3) 款的豁免期限限制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4)(A) 正在攻读社会工作、社会福利或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活跃候选人,且已在经认可的大学、学院或专业学校注册,但这些限制应在此培训完成后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4)(B) 正在攻读婚姻和家庭治疗博士学位的活跃候选人,且已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80.36条 (b) 款或第4980.37条 (b) 款中规定的学校、学院或大学注册,但这些限制应在此培训完成后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4)(C) 正在攻读专业临床咨询博士学位的活跃候选人,且已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99.32条 (b) 款或第4999.33条 (b) 款中规定的学校、学院或大学注册,但这些限制应在此培训完成后适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b)(5) 根据第 (3) 款的豁免仅在获得执照所需的范围内授予,但从州外招聘的、经验足以参加执照考试的人员,自其在加州受雇之日起仍有一年时间获得执照,届时应已获得执照,否则应终止雇佣,但员工应在受雇之日后尽早参加执照考试。如果员工届时未能通过考试,则应有第二次机会参加下一次可能的考试,但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c) 部门在认定专业和非专业人员以及护理和服务标准均充足和适当,且特殊服务部门按照本章和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要求运营时,应颁发特别许可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d) 部门对其许可的州立和其他政府医疗机构应适用与私营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包括规定所有无证执业人员培训和监督水平的标准。心理学家除外,部门可根据 (e) 款由部门确定的情有可原的情况,为从本州以外招募的人员批准执业许可豁免的额外一年延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e)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应根据 (b) 款或 (d) 款,批准基于情有可原情况的豁免延期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e)(1) 申请延期的人经历了近期灾难性事件,可能损害其获得资格并通过执照考试的能力。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困难、本人严重且长期患病、子女、配偶或父母严重且长期患病或死亡,或其他压力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e)(2) 申请延期的人在英语口语或书写方面存在困难,或存在其他文化和民族因素,严重损害其获得资格并通过执照考试的能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7(e)(3) 申请延期的人经历了其他个人困难,部门酌情认定这些困难有理由批准延期。

Section § 1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建筑物或场所。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本章的规定得到遵守,或阻止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

Section § 1278.5

Explanation

本节鼓励医护人员、患者和医务人员举报医疗机构中的不安全状况,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它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对举报问题或参与患者护理相关调查的个人进行报复。如果在报告后的一定时间内发生任何歧视性行为,则推定为报复,但可以通过证据进行反驳。如果被认定有报复行为,医疗机构将面临罚款,受影响者有权获得赔偿、复职等。对于参与同行评审过程的医护人员,有具体的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广泛适用于医疗机构,但不适用于长期护理或惩教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a)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鼓励患者、护士、医务人员和其他医护人员向政府实体报告可疑的不安全患者护理和状况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政策。立法机关鼓励这种报告,以保护患者并协助那些负责确保医疗安全的认证和政府实体。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举报人保护主要适用于与设施的护理、服务和条件相关的问题,无意与州和联邦法律中有关雇员和雇主关系的现有规定相冲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b)(1)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医疗机构的患者、雇员、医务人员或其他医护人员,如果该人实施了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b)(1)(A) 向该机构、负责认证或评估该机构的实体或机构、该机构的医务人员,或任何其他政府实体提交了申诉、投诉或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b)(1)(B) 启动、参与或配合了由负责认证或评估该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实体或机构,或政府实体进行的,与该机构的护理质量、服务或条件相关的调查或行政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b)(2) 拥有或运营医疗机构的实体,或拥有或运营任何其他医疗机构的实体,不得因某人根据本款采取了任何行动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报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b)(3) 违反本节规定者,应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该民事罚款应通过第 2.4 章(自第 1417 节起)为长期医疗机构规定的相同行政程序进行评估和追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c) 如果患者本人或代表患者向政府实体直接或间接提交了申诉或投诉,或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在申诉或投诉提交之日起 180 天内收到了申诉或投诉,则对该患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应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该行为是医疗机构为报复申诉或投诉的提交而采取的。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d)(1) 如果该机构或拥有或运营该机构的实体,或拥有或运营任何其他医疗机构的实体,对该机构的雇员、医务人员或任何其他医护人员采取了歧视性行动,并且该机构或拥有或运营该机构的实体中负责的工作人员知晓该人实施了 (b) 款 (1) 项所述的任何行为、参与或配合,且歧视性行动发生在雇员、医务人员或该机构的任何其他医护人员提交申诉或投诉之日起 120 天内,则应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该歧视性行动是报复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d)(2) 就本节而言,对雇员、医务人员或任何其他医护人员的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解雇、降职、停职,或医疗机构的雇员、医务人员或任何其他医护人员的合同、雇佣或特权的条款或条件的任何不利变更或违反,或威胁采取任何此类行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e)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e)(c) 款和 (d) 款中的推定应为根据《证据法》第 603 节规定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8.5(f) 故意违反本节规定者,除 (b) 款 (3) 项规定的民事罚款外,还应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的罚款。

Section § 1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对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检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某些机构则是每三年一次,必要时会更频繁。检查员在这些访问期间会提供建议和帮助。检查大型医院的团队必须包括医生、护士和行政专家。检查通常不提前通知,以确保真实评估机构对州和联邦法规的遵守情况,这对于在全州各地区保持一致的标准至关重要。如果同时进行联邦检查,州检查将与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强调执法和对合规问题的回应要保持一致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a) 凡已获颁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由本部门或与本部门签订合同的其他政府实体定期检查。检查频率应根据被检查医疗机构或特殊服务的类型和复杂程度而异,除非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检查应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医学会的参与,其参与方式应与1992年9月15日之前根据第1282条规定参与检查的方式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b) 除 (c) 款和第1422条另有规定外,检查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根据需要经常进行,以确保所提供护理的质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c) 对于第1250条 (a)、(b) 或 (f) 款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并根据需要经常进行,以确保所提供护理的质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d) 检查期间,代表应向医疗机构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和协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e) 对于100张床位或以上的急症护理医院,检查小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医生、一名注册护士以及具有医院管理和卫生检查经验的人员。检查期间,小组应向医院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和协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f) 本部门应确保根据本条进行的定期检查不提前通知检查日期。检查可与第1282条规定的实体进行的检查联合进行。但是,如果本部门与第1282条规定的实体联合进行检查,且该实体提前通知定期检查,则本部门应进行一次额外的定期检查,该检查不向医疗机构宣布或通知。本部门应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检查对本条以及根据第1276.4条通过的法规的遵守情况,该检查不提前通知检查日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应在州定期检查期间或与联邦定期检查同时,检查机构对州法律和法规条款的遵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要求的检查。如果本部门在与联邦定期检查同时检查州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情况,则检查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就检查的联邦部分提供的指导保持一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h) 本部门在进行执照和认证调查以及投诉调查时,应强调全州及其地区办事处之间的一致性,包括根据第1423条选择州或联邦执法补救措施。在联邦执法行动提供更严格执法措施的情况下,本部门可以发出联邦缺陷通知并建议采取联邦执法行动。

Section § 12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医疗机构在发现“不良事件”后的五天内向卫生部门报告,如果对患者或员工安全构成紧急威胁,则需在24小时内报告。不良事件可能包括手术失误、医疗器械或产品问题、患者保护错误、护理管理问题、环境事件和犯罪活动。法律还规定,一旦报告了这些事件,必须告知受影响的患者或其代表。此外,它定义了“严重残疾”,并澄清这不改变医院现有的疾病或异常事件报告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a) 依照第1250条(a)、(b)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良事件被发现后的五天内向部门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如果该事件对患者、医护人员或访客的福祉、健康或安全构成持续的紧急或突发威胁,则不迟于不良事件被发现后的24小时内报告。披露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患者信息应符合适用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 就本条而言,“不良事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1) 手术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1)(A) 在错误的身体部位进行手术,与该患者书面知情同意不符。本分段规定的可报告事件不包括在手术过程中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或紧急到无法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1)(B) 对错误的患者进行手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1)(C) 对患者进行错误的手术程序,即对患者进行的手术程序与该患者书面知情同意不符。本分段规定的可报告事件不包括在手术过程中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或紧急到无法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1)(D) 手术或其他程序后患者体内遗留异物,不包括作为计划干预一部分而有意植入的物体以及手术前已存在并有意保留的物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1)(E) 针对无器质性、生理性、生化性或精神性障碍的正常健康患者,且其手术所针对的病理过程是局部的,不涉及全身性紊乱的,在手术后麻醉诱导期间或诱导后24小时内死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2) 产品或器械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2)(A)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与使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受污染药物、器械或生物制品有关,当污染是由于药物、器械或生物制品中普遍可检测到的污染物造成时,无论污染源或产品来源如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2)(B)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与患者护理中器械的使用或功能有关,其中器械的使用或功能与预期不符。就本分段而言,“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导管、引流管或其他专用导管、输液泵或呼吸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2)(C)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与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发生的血管内空气栓塞有关,不包括已知存在高血管内空气栓塞风险的神经外科手术相关的死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3) 患者保护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3)(A) 婴儿被错交给他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3)(B)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与患者失踪超过四小时有关,不包括涉及具有行为能力或决策能力的成年人的事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3)(C)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因入院后患者行为导致的自杀或自杀未遂并造成严重残疾,不包括因自伤而入院的死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 护理管理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A)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与用药错误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错误药物、错误剂量、错误患者、错误时间、错误速率、错误制剂或错误给药途径的错误,不包括药物选择和剂量方面临床判断的合理差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B)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与输注ABO血型不相容血液或血液制品引起的溶血反应有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C) 孕妇死亡或严重残疾,与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低风险妊娠的分娩或生产有关,包括产后42天内发生的事件,不包括因肺栓塞或羊水栓塞、妊娠急性脂肪肝或心肌病导致的死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D) 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直接与低血糖有关,且低血糖发作时患者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E) 新生儿在出生后28天内,因未能识别和治疗高胆红素血症(包括核黄疸)而导致的死亡或严重残疾。就本分段而言,“高胆红素血症”指胆红素水平高于每分升30毫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F) 在入住医疗机构后获得的3期或4期溃疡,不包括在入院时已识别为2期后进展到3期的情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4)(G) 在医疗机构内进行的脊柱推拿疗法导致的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5) 环境事件,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5)(A)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因电击导致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不包括涉及计划治疗(例如电击复律)的事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5)(B) 任何指定用于向患者输送氧气或其他气体的管线含有错误气体或被有毒物质污染的事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5)(C)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因任何来源造成的烧伤导致的死亡或严重残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5)(D)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因跌倒导致的死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5)(E)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期间因使用约束带或床栏导致的死亡或严重残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6) 犯罪事件,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6)(A) 任何由冒充医生、护士、药剂师或其他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人员下达或提供的护理实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6)(B) 任何年龄患者的绑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6)(C) 在医疗机构内部或其场地内对患者的性侵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6)(D) 在机构内部或其场地内发生的身体攻击导致患者或工作人员死亡或重大伤害。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b)(7) 一次不良事件或一系列不良事件,导致患者、工作人员或访客死亡或严重残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c) 机构应在提交报告时告知患者或负责患者的当事人该不良事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d) “严重残疾”指身体或精神障碍,严重限制个人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或身体功能丧失,如果该障碍或丧失持续超过七天,或在从住院医疗机构出院时仍存在,或身体部位的丧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1(e)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737节中关于应报告疾病或异常事件的医院报告要求。该部门应审查《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737节中要求医院报告“异常事件”的规定,并考虑修订该节,以提高此医院报告要求的清晰度和具体性。

Section § 12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卫生部门在收到关于医疗机构潜在危险的报告或投诉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或两个工作日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检查该设施,并在45天内完成调查。在风险解决之前,他们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如果威胁并非迫在眉睫,他们有45天时间进行调查。部门必须清晰地传达调查结果和任何延误,并记录未能按时完成的原因。这些活动的费用来自医院支付的许可费,并且对小型和乡村医院会给予特殊考虑。他们还需要跟踪并报告不良事件调查的情况。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a)(1) 在部门收到根据第1279.1条规定设施提交的报告,或收到涉及根据第1250条 (a)、(b) 或 (f) 款许可的医疗机构的书面或口头投诉,且该报告或投诉表明存在持续的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时,部门应在收到报告或投诉后48小时内或两个工作日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并应在45天内完成该调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a)(2) 除非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确定不良事件已解决,否则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任何已根据第1279.1条报告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突击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b) 在部门能够根据现有信息确定对该患者或其他患者不存在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的任何情况下,部门应在45天内完成对报告的调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c) 如果部门未能达到 (a) 款规定的时限,部门应记录解释未能达到时限的减轻情节。部门应向设施和投诉人(如有)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减轻情节的依据和预计完成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d) 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许可人部门因检查或报告而作出的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e) 就本条而言,“投诉”是指向部门提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但医疗机构的报告除外,该通知指称违反州或联邦法律适用要求,或指称可能构成违反州或联邦法律适用要求的事实。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f) 管理和实施本条的费用应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和专科医院支付的现有许可费中支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g) 在执行本条以及第1279条和第1279.1条时,部门应考虑到第124840条中定义的小型和乡村医院的特殊情况,以保护这些医院的患者护理质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2(h) 在准备根据第1266条要求的人员配备和系统分析时,部门还应报告因不良事件报告而启动的不良事件调查的数量和及时性。

Section § 12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公开分享医疗机构中已确认的不良事件信息。截至2015年1月1日,这些信息应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提供,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供所有人查阅。这项分享要求也适用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旨在赋能消费者以及大学和卫生组织等实体在线传播这些数据。

法律规定,共享的信息必须包含每起不良事件的详细情况,但必须排除医护专业人员的姓名。这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透明度,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3(a) 截至2015年1月1日,部门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关于根据Section 1279.1报告的已证实不良事件以及根据Section 1279.1进行的检查和调查结果的信息,其方式应使加利福尼亚州各地的消费者易于获取,并保护患者隐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3(b) 截至2009年1月1日,并持续至2015年1月1日,部门应使关于根据Section 1279.1报告的已证实不良事件以及根据Section 1279.1进行的检查和调查结果的信息,易于加利福尼亚州各地的消费者获取。部门还应汇编并向部门认为适当的实体提供关于根据Section 1279.1报告的这些已证实不良事件以及根据Section 1279.1进行的检查和调查结果的数据,以便这些实体可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这些数据。部门认为适当的实体应与部门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要求包含部门提供的所有数据和所有医院信息。这些实体可包括大学、消费者组织或医疗质量组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3(c) 根据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给部门的、根据Section 1279.1定义的每起已证实不良事件的信息,并可包括合规信息历史。医护专业人员和医护工作者的姓名不应包含在部门向公众发布的信息中。

Section § 12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制定并遵循一份患者安全计划,旨在改善患者健康和安全,同时减少可避免的事件。该计划必须由机构内各种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制定。

该计划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一个由多元化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的患者安全委员会、一个用于匿名报告安全事件的系统,以及一个团队来分析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和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差异。它强制要求关注解决影响患者护理的种族主义和歧视问题。

所有机构必须从2026年开始向州政府部门提交其患者安全计划。该部门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机构处以罚款,并将这些计划在线向公众公开。患者安全事件的定义包括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和医疗相关感染,具体根据联邦指南确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a) 依照第1250条 (a)、(b)、(c) 或 (f) 款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并遵守一份患者安全计划,旨在改善患者健康和安全,并减少可预防的患者安全事件。该患者安全计划应由该机构与该机构的各类医疗专业人员协商制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 依照 (a) 款要求制定的患者安全计划,至少应规定设立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1) 一个患者安全委员会或在组成和职能上等同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该机构的各类医疗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药剂师和行政人员。该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1)(A) 审查并批准患者安全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1)(B) 接收并审查 (c) 款所定义的患者安全事件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1)(C) 监督患者安全事件纠正措施的实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1)(D) 提出建议以消除未来的患者安全事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1)(E) 至少每年审查和修订患者安全计划一次,必要时可更频繁,以评估和更新计划,并纳入患者安全实践的最新进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2) 一个患者安全事件报告系统,允许任何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从业者、机构员工、患者和访客,向医疗机构报告患者安全事件,包括匿名报告选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 一个由机构工作人员团队进行分析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患者安全事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该团队应由机构内具备适当能力进行所需分析的各类医疗专业人员组成。该流程还应包括对患者安全事件的分析,包括以下社会人口学因素,以识别这些事件中的差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A) 年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B) 种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C) 民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D) 性别认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E) 性取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F) 首选口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G) 残疾状况。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H) 支付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3)(I) 性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4) 就 (3) 款而言,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医疗机构应使用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为第127372条(该条是《医疗公平披露法案》(第107部第2章第2部分第3条(始于第127370条))的一部分)的目的而制定和定义的相同分层类别。对于 (3) 款 (D) 项和 (E) 项中列出的信息,医疗机构仅需披露患者或客户自愿提供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5) 一个支持和鼓励安全文化以及报告患者安全事件的报告流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6) 一个为机构人员和医疗从业者提供持续患者安全培训的流程。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7) 一个处理种族主义和歧视及其对患者健康和安全影响的流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7)(A) 监测患者安全事件中的社会人口学差异,并制定干预措施以纠正已知差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b)(7)(B) 鼓励机构工作人员报告涉嫌的种族主义和歧视事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c) 自2026年1月1日起,此后每两年一次,医疗机构应向该部门的许可和认证司提交患者安全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c)(1) 该部门可对未能采纳、更新或提交患者安全计划的医疗机构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美元)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c)(2) 该部门可给予医疗机构自动60天的延期,以提交两年一次的患者安全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6(d)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公开所有医疗机构提交的患者安全计划。

Section § 1279.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实施全面的手部卫生计划。从特定日期开始,这些机构被禁止使用不正确类型的连接器用于硬膜外、静脉和肠内喂养管线,以防止误连接错误,除非是紧急情况。法律详细规定了各项禁令的生效日期,并要求一个医疗协会每年提交关于连接器设计进展的报告。医疗机构必须在其患者安全计划中包含防止误连接错误的策略,尽管随着具体禁令的生效,这些要求将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7(a) 定义见第1250条 (a)、(b)、(c) 或 (f) 款的医疗机构,应当实施全机构范围的手部卫生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7(b) 自2017年1月1日起,定义见第1250条 (a)、(b)、(c) 或 (f) 款的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可与非其预期类型的连接器连接的硬膜外连接器,除非存在紧急或紧迫情况且该禁令会损害提供医疗保健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7(c) 自2016年1月1日起,定义见第1250条 (a)、(b)、(c) 或 (f) 款的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可与非其预期类型的连接器连接的静脉连接器,除非存在紧急或紧迫情况且该禁令会损害提供医疗保健的能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7(d) 自2016年7月1日起,定义见第1250条 (a)、(b)、(c) 或 (f) 款的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可与非其预期类型的连接器连接的肠内喂养连接器,除非存在紧急或紧迫情况且该禁令会损害提供医疗保健的能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7(e) 先进医疗技术协会应当在每年1月1日(直至标准制定完成)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制定用于静脉、硬膜外或肠内应用的连接器新设计标准方面的进展情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7(f) 根据第1279.6条要求制定患者安全计划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安全计划中包含预防因静脉、肠内喂养和硬膜外管线误连接而导致不良事件的措施。本款对于硬膜外连接器,自 (b) 款生效之日起失效;对于静脉连接器,自 (c) 款生效之日起失效;对于肠内喂养连接器,自 (d) 款生效之日起失效。

Section § 12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医疗机构在患者失踪时,制定一个通知相关方的计划。具体来说,机构必须在患者失踪时告知患者的授权代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联系当地执法部门。如果告知代表会危及医院的安全,则本法律不适用于州立医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8(a) 依照第1250条 (c)、(d)、(e)、(g)、(h)、(i) 或 (m) 款定义的所有医疗机构,为了处理患者从机构失踪时出现的问题,应当制定并遵守一份失踪通知计划,作为联邦或州法律要求的书面计划和程序的一部分。该计划应包括且仅限于以下内容:要求机构的行政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在患者从机构失踪时通知患者的授权代表,以及机构的行政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在患者从机构失踪时应通知当地执法部门的情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9.8(b) 本节不适用于州立医院部门管辖下的州立医院,当州立医院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认定告知患者的授权代表患者失踪会给州立医院的安全和保障带来风险时。

Section § 1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来帮助医疗机构改善护理。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必须与州部门就纠正计划达成一致。如果机构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或暂停。

如果医疗机构构成严重的健康风险,且无法就纠正计划达成一致,州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机构不同意计划或问题的严重性,可以对命令提出上诉。某些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州部门减少患者数量或关闭危险单元。

检查报告必须存档,并可能建议未来的检查。这些报告和纠正计划向公众开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a)  州部门可应要求向任何医疗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以协助识别或纠正缺陷,或提升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质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b)  州部门应通知医疗机构其在遵守本章及据此通过的规章制度方面的所有缺陷,且医疗机构应与州部门就一项纠正计划达成一致,该计划应给予医疗机构合理的时间来纠正这些缺陷。如果在规定时间结束时,经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未能纠正缺陷,局长可采取行动吊销或暂停其执照。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1)  除(a)款外,如果医疗机构根据第1250条的(a)、(b)或(f)款获得许可,且该机构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执行机构和州部门双方已达成一致的纠正计划,州部门可命令执行该机构和州部门此前已达成一致的纠正计划。如果机构和州部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就纠正计划达成一致,且该缺陷对患者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且实质性的危害,则局长可采取行动命令执行由州部门制定的纠正计划。该命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包含命令理由的说明。如果机构不同意该缺陷对患者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且实质性的危害,或者如果机构认为纠正计划无法纠正该危害,或者如果机构提出更有效或更高效的补救缺陷的方法,机构可在收到部门的纠正计划后10天内,向局长上诉该命令。局长应审查由机构、部门和其他受影响方提供的信息,并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其中应包含命令理由的说明。在局长审查上诉期间,执行纠正计划的命令应暂停。根据本款提供的上诉机会不应被视为裁决听证会,且无需遵守第100171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2)  如果根据第1250条的(a)、(b)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任何状况对患者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且实质性的危害,州部门可在危险状况纠正之前命令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2)(A)  减少患者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2)(B)  关闭机构内构成风险的单元。如果要关闭的单元是第1797.67条所定义的指定机构中的急诊室,州部门应通知并与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协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3)  机构可根据第(2)款的命令,通过向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上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c)(4)  第(2)款不适用于机构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被引用的缺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d)  关于医疗机构每次检查结果的报告应由检查员或检查团队准备,并应与纠正计划和医疗机构的意见一并存档于州部门。检查报告可包含重新检查的建议。针对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的检查报告,应由州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第5章(第4620条及后续条款)提供给相应的区域中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e)  所有检查报告和缺陷清单,在州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已收到州部门报告的核实后,应向公众开放查阅。所有纠正计划在州部门收到后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2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共卫生部对危及患者安全的医疗机构处以罚款。在某些法规通过之前,每次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 25,000 美元。然而,对于 2009 年及以后发生的事件,罚款金额根据之前的处罚次数从 50,000 美元到 100,000 美元不等。机构可以在 10 天内对这些罚款提出异议,并且必须在所有上诉程序结束后支付罚款。“即时危险”是指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患者严重受伤或死亡的情况。这项法律还考虑到小型和乡村医院的特殊情况,以确保它们能够继续提供优质护理。

Section § 12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建筑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则不会因未能达到某些建筑规范标准而受到处罚。此外,法律不要求1994年之前建造的旧医院建筑升级以符合当前的抗震安全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2(a)  根据第1280条(b)款第(2)项或第1280.1条引用的任何缺陷,不应是由于设施未能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果截至1994年1月1日,该医院建筑已根据第12.5部第12.5章(自第15000条起)获得批准,或如果该医院建筑根据当日生效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该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不应将通过增加本条的法案对第1280条所作的修订,也不应将第1280.1条解释为要求对1994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医院建筑进行改造,以符合当日生效的抗震标准。

Section § 12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对某些医疗机构处以罚款,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对患者构成即时风险。首次违规的罚款最高为75,000美元,后续违规最高为125,0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上次违规三年之后,且该机构在其他方面合规,则该行为被视为新的首次违规。较轻的违规行为可能招致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处罚标准会考虑患者损害、机构历史以及对违规的反应等因素。

该法律还涵盖人员配备违规行为,对急症护理医院有具体规定,除非医院能证明已努力解决不可控和不可预测的人员配备问题,否则可能面临处罚。法律特别强调不应对轻微违规进行不必要的处罚,并调整对小型和乡村医院的考虑。机构可以通过听证会质疑处罚,处罚在所有上诉结束后最终确定。

“即时危险”被定义为不合规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a) 自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生效之日起,对于经部门认定构成即时危险违规的缺陷,主管可对根据第1250条 (a)、(b) 或 (f)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被许可人处以行政处罚,首次行政处罚最高可达七万五千美元 ($75,000),第二次后续行政处罚最高可达十万美元 ($100,000),第三次及每次后续违规最高可达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自上次发出即时危险违规之日起三年后发出的行政处罚,只要该机构未收到额外的即时危险违规,并且经部门认定其基本上符合所有州和联邦许可法律法规,则应被视为首次行政处罚。部门在根据本条确定行政处罚金额时,应拥有充分酌情权考虑所有因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且不构成对 (a) 款的违规行为,部门可处以每次违规最高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行政处罚。本款也适用于违反第107部第2部分第2.5章第1条 (自第127400条起) 中规定的法规或根据该条颁布的规章制度。
部门应颁布法规,确立对根据第1250条 (a)、(b) 或 (f)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1) 患者的身心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2) 违规对患者构成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3) 对患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害(如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4) 违规的性质、范围和严重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5) 机构遵守相关州和联邦法规和规章的历史。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6) 超出机构控制范围的因素,这些因素限制了机构遵守本章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的能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7) 违规的故意性。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8) 机构发现违规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规和防止违规再次发生的程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c) 部门不得对轻微违规处以行政处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d) 法规不得改变本条中确立的即时危险的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e) 法规仅适用于在法规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的事件。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1)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部门认定根据第1250条 (a)、(b) 或 (f)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违反了根据第1276.4条通过的规定,部门应处以首次违规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行政处罚,第二次及每次后续违规三万美元 ($30,000) 的行政处罚。就本款而言,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的多项违规应构成一次单一违规,用于确定该违规是首次、第二次还是后续违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2) 自上次违规之日起三年后发生的违规应被视为首次违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不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 (自第11340条起) 采取任何监管行动,通过《所有机构函》(AFL) 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款。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4)(A)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如果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向部门证明以下所有事项并令部门满意,则该医院不应受该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4)(A)(i) 所需人员配备水平的任何波动是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4)(A)(ii) 已及时努力维持所需人员配备水平。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3(f)(4)(A)(iii) 在做出这些努力时,医院立即使用并随后用尽了医院的护士备班名单和主管护士。

Section § 12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医疗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不良事件,他们可能因报告延迟的每日被罚款100美元。机构有五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24小时来提交这些报告。如果他们未能立即向执法部门报告某些严重事件,他们将面临同样的每日100美元罚款。如果机构对罚款有异议,他们可以在1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如果上诉失败,他们必须支付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4(a) 如果根据第1250条(a)、(b)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被许可人未能根据第1279.1条报告不良事件,部门可对该被许可人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美元),罚款期限为不良事件在初始五天或24小时期限(视情况而定)之后未报告的每日,根据第1279.1条(a)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4(b) 如果根据第1250条(a)或(b)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被许可人被要求但未能立即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427.5条(a)款报告事件,部门可对该被许可人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美元),罚款期限为事件未向执法部门报告的每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4(c) 如果被许可人对部门就本条所述的涉嫌未能报告的决定有异议,被许可人可在10天内根据第131071条请求举行听证会。根据这些规定提出的上诉用尽后,罚款应予支付。

Section § 1280.5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机构或其管理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州卫生部门负责审查并解决这些申诉。

Section § 12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评估罚款时,如果该罚款与导致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也处以罚款的同一事件有关,主管必须考虑之前的处罚。本质上,如果一家非营利医院及其关联的医疗保健计划都因同一问题面临罚款,那么对医院的罚款应反映已对医疗保健计划施加的罚款,以避免双重处罚。

Section § 128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和临终关怀机构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防止非法访问或泄露。如果发生泄露,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受影响的患者。如果未能做到,将处以罚款,但执法部门提出要求时可例外,允许延迟通知患者以避免妨碍调查。每次未经授权的访问报告都可能导致巨额罚款,但总罚款金额有上限。如果违规行为得到确认,机构可以选择支付较低的罚款,而不是提出异议。最后,收取的罚款有助于资助质量改进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a) 根据第1204、1250、1725或1745条获得许可的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应防止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患者的医疗信息,该信息定义见《民法典》第56.05条并符合第1280.18条。就本节而言,在协调护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在同一机构或医疗保健系统内无意中误传的内部纸质记录、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不构成对患者医疗信息的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部门在调查后,可对违反本节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每位医疗信息被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的患者最高可达两万五千美元 ($25,000),以及该患者医疗信息后续每次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最高可达一万七千五百美元 ($17,500)。为调查目的,部门应考虑诊所、医疗机构、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遵守本节以及其他相关州和联邦法规的历史,该机构发现违规行为并立即采取预防措施纠正和防止过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程度,以及限制该机构遵守本节能力的其无法控制的因素。部门在根据本节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及行政罚款金额(如有)时,应拥有充分的酌情权考虑所有因素。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b)(1) 适用(a)款的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应在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检测到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患者医疗信息后,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b)(2) 在符合(c)款规定的前提下,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还应在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检测到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患者医疗信息后,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任何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患者医疗信息的情况报告给受影响的患者或患者的代表,发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或通过患者或患者代表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4.522(b)节书面指定的替代方式或替代地点。通知只能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前提是患者此前已书面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电子通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c)(1) 如果执法机构或官员向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声明,表明遵守(b)款(2)项的报告要求可能会阻碍执法机构对患者医疗信息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的调查,并指定延迟结束的日期,则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应将根据(b)款(2)项要求报告的任何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患者医疗信息的行为延迟超过15个工作日,延迟期限自书面请求提出之日起不超过60天,或自口头请求提出之日起不超过30天。执法机构或官员可以根据书面声明请求延长延迟,声明中需说明存在一项与患者医疗信息非法或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披露相关的真实、持续、重大的严重不当行为刑事调查,通知患者将损害执法机构的调查,并指定延迟结束的日期,该日期不得超过原始延迟期结束后的6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c)(2) 如果执法机构或官员的声明是口头作出的,则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5(c)(2)(A) 记录口头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作出该口头声明的执法机构或官员的身份以及作出该口头声明的日期。

Section § 1280.1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法律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它包括将“部门”定义为州公共卫生部,将“主任”定义为州公共卫生官,将“医疗信息”定义为另一法律中所述,以及将“医疗保健提供者”定义为加州法律其他地方所述。

“未经授权的访问”被解释为在没有诊断、治疗或其他经《医疗信息保密法》或相关法律允许的批准理由的情况下查看他人的医疗信息。

为第 1280.17、1280.18、1280.19 和 1280.20 条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6(a) “部门”指州公共卫生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6(b) “主任”指州公共卫生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6(c) “医疗信息”指《民法典》第 56.05 条所定义的术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6(d)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民法典》第 56.05 和 56.06 条所定义的术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6(e) “未经授权的访问”指在没有直接诊断、治疗或其他合法用途需求的情况下,不当审查或查看患者医疗信息,此类合法用途须经《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 1 编第 2.6 部分(自第 56 条起))或其他管辖医疗信息合法访问、使用或披露的法规或规章允许。

Section § 1280.17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部门如何对违反特定健康信息隐私法的任何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处以罚款。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条款获得特定许可的某些机构,例如诊所、医院、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部门还需制定或更新法规,以有效执行这些规定并确保其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7(a)(1)  部门可以对任何人或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无论是否持有执照)处以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依照《民法典》第56.36条的规定,针对违反本法典第1280.18条或《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的任何行为。对违反本条的任何人或实体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行政裁决规定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7(a)(2) 第 (1) 款不适用于根据第1204、1250、1725或1745条获得许可的诊所、医疗机构、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7(b)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合理且适当的规章制度,以执行第1280.18、1280.19和1280.20条的宗旨和意图,并使其能够行使这些条款赋予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且不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

Section § 128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建立保障措施,以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提供者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技术和物理措施来确保隐私。

该法律还规定了部门在监督提供者遵守这些隐私要求时,应如何评估其能力和合规历史。它会考虑提供者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的努力,以及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任何外部因素。

此外,部门可以对个人和医疗机构进行联合调查,以确保其遵守与医疗信息相关的隐私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8(a) 每一医疗保健提供者均应建立并实施适当的管理、技术和物理保障措施,以保护患者医疗信息的隐私。每一医疗保健提供者均应合理地保护保密的医疗信息,使其免受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非法访问、使用或披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8(b) 在履行其根据第1280.17条规定的职责时,该部门应考虑提供者的能力、复杂性、规模以及遵守本节和其他相关州和联邦法规的历史,提供者发现违规行为并立即纠正和防止过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程度,以及超出提供者直接控制范围的、限制该机构遵守本节规定的因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8(c) 该部门可以对个人和医疗机构分别进行联合调查,以查处违反本节和第1280.15条的行为。

Section § 1280.19

Explanation

自2025年7月1日起,内部健康信息完整性质量改进账户将被取消。该账户的资金和职责将转入内部部门质量改进账户。这个新账户还将接收与隐私泄露相关的行政罚款。该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任何利息收入,将用于许可和认证计划内的质量改进活动。此外,州审计长可以在需要时,暂时使用这些资金为州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支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9(a)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内部健康信息完整性质量改进账户特此废止。该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应转入根据第1280.15条 (f) 款设立的内部部门质量改进账户。截至2025年7月1日,内部健康信息完整性质量改进账户的任何剩余余额、资产、负债和产权负担,应转入并成为内部部门质量改进账户的一部分。部门根据《民法典》第56.36条征收的所有行政罚款,应存入内部部门质量改进账户。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存入该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应保留在该账户中。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账户中的款项应用于支持许可和认证计划中的质量改进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0.1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审计长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使用内部部门质量改进账户中的资金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28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局长怀疑医疗保健提供者违反了许可规定,可以建议进行调查或采取纪律行动。这项建议必须包含局长收集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被视为调查性沟通的一部分,并受保密规则的保护。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许可机构必须审查这些证据,并可以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或对该提供者进行纪律处分。

Section § 1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标准来治疗性侵犯受害者,包括儿童。这些标准涵盖了如何照护受害者以及如何为法律目的妥善处理证据,具体内容在《刑法典》的其他条款中有所阐述。如果医院无法达到这些标准,则必须制定一项计划,将受害者迅速转诊到附近符合标准的医院。此外,如果医院采纳了转诊系统,还必须通知地方当局和受害者支持服务机构。

所有公立和私立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要么应遵守《刑法典》第 13823.11 条规定的、以及根据《刑法典》第 13823.5 条制定的规程和指南所确立的性侵犯和性侵犯未遂受害者(包括儿童性虐待)的检查和治疗标准,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标准;要么应采纳一项规程,将这些受害者立即转诊至符合上述标准的当地医院,并应将该转诊规程的采纳情况通知当地执法机构、地方检察官和当地受害者援助机构。

Section § 1281.5

Explanation

设有急诊科的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必须制定政策,帮助患者表明其为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政策必须确保患者隐私,提供隐秘的方式让患者告知工作人员,并促成私密访谈,患者有权拒绝参与。

医院必须提供当地受害者服务信息,并采用创伤知情护理原则。除非法律要求,医院不需向当局报告患者身份,但可以收集这些自我识别的数据。除非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否则免于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a) 所有设有急诊科的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均应制定并实施政策和程序,以便利急诊科患者向医院工作人员表明其为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 根据 (a) 款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应符合以下所有最低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1) 根据《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 1 编第 2.6 部分(自第 56 条起))规定患者保密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2) 为急诊科患者提供安全且隐秘的方式,使其能够告知医院工作人员其为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3)(A) 便利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合理及时且私密的访谈,旨在向患者提供第 (4) 款所述信息。如果患者拒绝,本款不要求患者参与私密访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3)(A)(B) 就本款而言,“医务人员”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1 章第 1 条(自第 5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4) 向患者提供当地针对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服务和资源信息(如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b)(5) 纳入创伤知情护理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c) 受本节约束的每家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可在患者提供信息的情况下,追踪自我识别程序的使用情况,包括自我识别为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患者总人数、年龄和种族人口统计数据。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d)(1) 受本节约束的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不要求向部门或任何执法机构报告任何自我识别为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患者身份,除非根据《刑法典》第 4 部分第 1 编第 2 章第 2 条(自第 11160 条起)或第 2.5 条(自第 11164 条起),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11 章(自第 15600 条起)可能要求。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d)(2)(A) 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包括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医务人员、签约医疗保健提供者、代理人以及所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1 章第 1 条(自第 5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在遵守本节规定的情况下行事,不对因患者获得或接受 (b) 款第 (4) 项所述信息或自我识别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伤害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贩运者或施虐者根据本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所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伤害,只要医院真诚行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d)(2)(A)(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d)(2)(A)(B)(A) 项所述的责任限制不得解释为限制个人因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肆意不当行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e)(1) “人口贩运”的含义与《刑法典》第 236.1 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1.5(e)(2) “家庭暴力”的含义与《家庭法典》第 6211 条或《刑法典》第 13700 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Section § 1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部门聘请外部专家来检查医疗机构,旨在与在医疗评估方面有经验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合作。优先考虑使用加州医学协会和综合医院调查计划等团体,前提是它们有足够的人员。如果需要,州政府也可以与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签订合同进行这些检查。

如果一家医疗机构同时接受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的评审和护理质量检查,它必须在30天内将最终评审报告发送给州政府。但是,如果评审和质量检查是分开进行的,则无需发送此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2(a) 州部门应有权根据需要签订合同聘请外部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在可行的情况下,州部门应与已证明有能力执行本章规定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签订合同。这些组织应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医学协会医务人员调查委员会以及综合医院调查计划的参与者。
近年来,护理质量检查已由加州医学协会医务人员调查委员会以及在综合医院调查计划中协同努力的其他组织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这些组织有足够的人力时,这些组织或类似组织应继续通过合同方式执行这些检查,除非州部门证明这些检查未能确保符合本章规定的护理质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2(b) 如果根据本节,州部门与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签订合同,对第1250节(a)款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执行全部或部分护理质量检查,并且如果该医疗机构与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签订合同,在护理质量检查的同时执行评审检查和调查,则该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后30天内向州部门提交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的最终评审报告副本。但是,如果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在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检查和调查的时间,与根据本节其参与该机构护理质量检查的时间不同,则该医疗机构无需向州部门提交最终评审报告副本。

Section § 1283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机构要释放一名未满16岁的儿童,他们必须获得孩子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一名亲属照护者(该照护者有权同意孩子的医疗或牙科护理)的书面许可。

如果孩子被移交给这些授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州卫生服务部报告该人员和任何相关组织的详细信息。如果转送至另一医疗机构,或如果孩子被释放给某些公共福利、缓刑或执法机构的代理人,则此报告规定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3(a)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将未满16岁未成年人的实际监护权交予任何人,除非该交出经以下人员书面授权:孩子的父母、拥有孩子法定监护权的人,或孩子的照护者(该照护者是孩子的亲属,并可根据《家庭法典》第6550条授权医疗和牙科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3(b)  医疗机构应向州卫生服务部(使用该部门提供的表格)报告任何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在某人作为某个组织的代理人的情况下,该组织的名称和地址,该未满16岁未成年人被交出实际监护权的对象,但父母、血亲或姻亲,或拥有法定监护权的人除外。该报告应在交出监护权后48小时内提交给该部门。如果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被转送至另一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护理,或如果该未成年人属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的范围并被释放给公共福利、缓刑或执法机构的代理人,则无需向该部门报告。

Section § 128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任何获许可提供住院服务的精神健康机构,都必须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22条中列出的规定。

Section § 1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仅仅因为患者未支付账单而违背其意愿将其留下。“拘留”在此指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将患者留在医疗机构内。

如果患者仅因未付款而被扣留,他们可以起诉该机构、业主、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以寻求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补偿。因这种原因被扣留被视为轻罪,可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进行惩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5(a)  任何患者不得仅因未支付账单而被医疗机构拘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5(b)  就本条而言,“拘留”指未经患者本人或任何其他可能被授权代表患者同意接受护理的人的授权,故意将患者限制在医疗机构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5(c)  任何仅因未支付账单而被医疗机构拘留的人,可就该拘留对该医疗机构提起诉讼,该诉讼可由该人或该人的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提起。
该诉讼可针对医疗机构、业主、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或针对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其董事提起。任何仅因未支付账单而被医疗机构拘留并已就该拘留提起诉讼的人,可追回一般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以及法院酌情允许的任何其他救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5(d)  违反 (a) 款构成轻罪,依照第 1290 条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1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医疗机构的大多数区域吸食烟草产品,例如患者护理区、候诊室和探视室,除非有专门指定的吸烟区。在病房内,只有当分配到该病房的所有人都提出要求时才允许吸烟,并且如果医疗机构满员,它可以重新安排患者。

医疗机构必须张贴清晰的标识,说明哪里禁止吸烟或标明“允许吸烟”的区域,但病房内不需要张贴标识。某些类型的机构,例如熟练护理院,不受此规定约束。“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基于其他法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a) 医疗机构的患者护理区、候诊室和探视室应禁止吸食烟草产品,除非是专门指定为吸烟区的区域,以及根据 (b) 款规定在病房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b) 病房内不得吸食烟草产品,除非分配到该病房的所有人员均已要求入住允许吸烟的病房。如果医疗机构的入住率已达到饱和,医疗机构应有合理的时间将患者重新分配到合适的病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c) 清晰可辨的标识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c)(1) 表明吸烟违法,并由医疗机构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或代表其,在医疗机构所有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公开张贴,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c)(2) 标明“允许吸烟”区域,并由医疗机构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或代表其,仅在医疗机构内合法允许吸烟的区域张贴。
如果张贴了“允许吸烟”标识,则还应在所有主要入口附近公开张贴清晰可辨的标识,说明除指定“允许吸烟”区域外,吸烟均属违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d) 病房内无需张贴与吸烟相关的标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e) 本节不适用于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f) 就本节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950.5 条 (c) 款中的含义相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6(g) 就本节而言,“烟草产品”是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950.5 条 (d) 款中定义的产品或装置。

Section § 1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必须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自费患者或其负责代理人,任何计划中的房间费率上涨。然而,如果延迟发出费率上涨通知会导致Medi-Cal报销收入损失,那么机构可以尽快发出通知,即使是在费率上涨生效之时。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因此对非Medi-Cal患者追溯性地提高费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8(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各类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持证人,应当书面通知其机构服务未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三部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的规定获得报销的所有患者,或该患者的负责代理人,任何预定的房间费率上涨,至少在上涨前30个日历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8(b)  持证人无需延迟费率上涨以提供 (a) 款规定的通知,如果在任何时期内,此类延迟会导致机构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三部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可获得的Medi-Cal报销收入损失,原因在于允许的Medi-Cal报销费率上涨 (1) 通过紧急法规实施或 (2) 具有追溯效力。在此类情况下,持证人应在不损失Medi-Cal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提前多日提供通知;或者,如果无法在不损失Medi-Cal收入的情况下提前通知,则在费率上涨生效时提供通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对未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三部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获得报销的患者的机构服务进行追溯性房间费率上涨。

Section § 12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必须张贴一份通知,上面有州部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人们可以通过这个电话举报对该机构的投诉。这份通知必须放在显眼且公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州部门会向医疗机构提供通知上要用的正确电话号码。

根据第1250条 (a)、(b) 或 (f)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在其场所内显眼且公众可见的位置醒目张贴一份通知,其中载明州部门区域许可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以便举报有关该机构的投诉。州部门应告知该医疗机构应包含在通知中的电话号码。

Section § 12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长期护理机构住户交易的。机构相关人员,如所有者或雇员,未经监督不得从住户处购买或接收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物品。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必须见证此类交易,以确保公平。所有交易详情都需记录在住户的健康记录中。

如果机构代表违反规定购买物品,他们必须退还物品或支付其价值。住户制作的手工艺品不受这些限制。违规者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构成轻微违法行为,还将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a)  任何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418条)的所有者、雇员、代理人或顾问,或其直系亲属成员,或在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内运营并具有州、县或市权限的公共机构或组织的代表,或其直系亲属成员,均不得从该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住户处购买或接收任何公平市场价值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物品或财产,除非该购买或接收是在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701条 (c) 款)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监察员的职责是见证该交易,并酌情向住户及其他人询问有关该交易的情况。监察员可将与该交易相关的书面意见提交至住户的健康记录中。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有关监察员活动的指导方针。此外,本款所述的交易应由机构记录在住户的健康记录中。交易记录应包括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交易日期和地点、所售财产的描述以及购买价格。该文书应包括住户、购买者和见证监察员的签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b)  任何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所有者、雇员、代理人或顾问,或其直系亲属成员,或在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内运营并具有州、县或市权限的公共机构或组织的代表,或其直系亲属成员,若违反 (a) 款规定,则须将其购买的物品或财产退还给出售方,如果其仍持有该物品或财产。如果该雇员不再持有该物品或财产,则其应向出售该物品或财产的人支付在原本应退还该财产时该物品或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c)  手工艺品,即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住户制作的物品,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d)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由老龄部负责执行。老龄部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本款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e)  尽管有第1290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构成轻微违法行为,并应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Section § 12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及其保护患者财物的责任。如果机构未能充分保护患者的财产,它们必须按当前价值赔偿或更换任何丢失或被盗的物品。如果机构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符合某些要求,则被认为已尽力保护财产。患者或其代表可以在法庭上对此提出异议。

如果机构没有保护计划,或者无法证明其努力符合必要要求,它们将收到传票。如果政策未能有效实施,或者需要更多的盗窃和损失保护措施,就会被指出存在缺陷。

部门不会仅仅因为机构偶尔发生盗窃或损失事件,就认定其计划不充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3(a)  如第1418条所定义,未能作出合理努力保护患者财产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应按其当时的现值赔偿患者被盗或丢失的财产或予以更换。如果该机构已出示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努力符合第1289.4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则应推定该机构已作出合理努力保护患者财产。该推定应为可反驳的推定,住院者或其代表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究此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3(b)  如果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没有实施任何计划,或者如果该机构未能出示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努力符合第1289.4条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则应发出传票。如果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充分,或者个别机构的情况需要额外的盗窃和损失保护措施,部门应发出缺陷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3(c)  部门不应仅仅基于机构中偶尔发生的盗窃或损失事件,就认定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计划不充分。

Section § 1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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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在1988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建立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并公布盗窃政策、对员工进行相关程序培训,以及记录价值25美元或以上丢失或被盗的物品。这些记录在接到投诉后,应要求可供卫生部门和执法机构查阅。

机构必须保管患者物品清单并根据需要更新,同时向居民或其代表提供副本。居民出院或去世时,其物品必须登记并凭收据交还。机构应定期审查防盗工作,并对个人物品进行标记以供识别。

机构必须在36小时内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价值100美元或以上物品的盗窃事件,并为患者财产提供一个安全区域。此外,机构在居民入院时必须向所有居民和负责方提供居民政策,包括本法律条款的副本。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应在1988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实施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a) 制定并公布机构关于盗窃和调查程序的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b) 所有员工应在受雇90天内接受关于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岗前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c) 记录价值二十五美元 ($25) 或以上的丢失和被盗患者财产,并应要求向州公共卫生部、县卫生部门或执法机构,以及应特定投诉向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办公室提供过去12个月的盗窃和损失记录。该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c)(1) 物品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c)(2) 其估计价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c)(3) 发现盗窃或损失的日期和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c)(4) 如果可确定,损失或盗窃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c)(5) 已采取的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d) 入院时应建立书面患者个人财产清单,并在居民入住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期间予以保留。书面清单的副本应提供给居民或代表居民行事的人。随后带入或带出机构的物品,应由机构根据居民、居民家属、负责方或代表居民行事的人的书面请求,添加到个人财产清单中或从清单中删除。机构对未要求列入清单的物品或已从清单中删除的物品不承担责任。应要求向居民、负责方或其他授权代表提供当前清单的副本。居民、居民家属或负责方可以列出那些不需添加到清单或从清单中删除的物品,例如个人衣物或洗衣物,这些物品经常从机构中取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e) 居民出院时,应清点并向居民或授权代表交还其个人物品和贵重物品,并换取一份签名的收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f) 居民死亡后,应清点并向授权代表交还其个人物品和贵重物品,并换取一份签名的收据。根据《遗嘱认证法》第7600.5条的规定,如果居民死亡时没有已知的近亲,应立即通知县公共管理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g) 至少每半年记录一次机构控制盗窃和损失的努力,包括由行政人员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审查盗窃和损失记录、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h) 建立一种方法,在可行范围内,在入院时以及添加到财产清单时,对个人财产物品进行标记以供识别,包括假牙的刻字和其他假肢设备的标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i) 当机构行政人员有理由相信价值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患者财产被盗时,应在36小时内向当地执法机构报告。过去12个月的此类报告副本应提供给州公共卫生部和执法机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j) 维护一个安全的患者财产区域,应患者或患者负责方的要求,可用于保管患者财产。应居民、居民家属或授权代表的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为居民的床头抽屉或柜子提供锁。机构行政人员应要求可进入上锁区域。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k) 机构应向所有居民及其负责方提供本节以及第1289.3节和第1289.5节的副本,并应要求向所有机构的潜在居民及其负责方提供。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4(l) 在入院时,应向所有现有居民和所有新居民告知机构关于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的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12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任何入院合同都不能暗示机构对居民个人物品的责任低于法律要求。简单来说,机构不能通过居民入住时签署的合同来减轻其照管居民财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