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获得运营医疗机构的执照,他们需要向卫生部门提交一份专门的申请。这包括基本信息,如申请人姓名、机构类型和地点,以及负责人。他们还需要证明自己声誉良好、能够遵守规定,并且有足够的资金来运营该机构至少 90 天。

对于护理机构,他们必须证明拥有该物业的占有权,并列出物业所有人。可能还需要其他信息,特别是针对发育障碍人士的机构,可能需要当地委员会的需求声明。申请详情大部分是公开的,个人安全信息除外。管理机构意味着负责运营、财务和人员。

个人、州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凡希望获得医疗机构执照、根据本章获得特殊服务批准,或批准管理目前已获得医疗机构执照(如第 1250 节 (a)、(b)、(c)、(d) 或 (f) 款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且尚未提交运营该机构的执照申请的,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使用部门规定和提供的表格,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a) 申请人的姓名,如果申请人为个人,则说明申请人是否已满 18 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b) 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类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c) 其所在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d) 其负责人姓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e)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良好声誉和负责任的品格。如果申请人是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则应提交其成员或股东以及申请执照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类似证据。如果申请人是州政治分区或其他政府机构,则应提交申请执照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类似证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f)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遵守本章以及部门根据本章和第 2.4 章(自第 1417 节起)颁布的规章制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g)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运营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足以运营该机构至少 90 天。管理公司无需提交此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h) 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执照申请人应向部门披露在执照获批时拥有该机构占有权的证据,这可以通过提交租赁协议或信托契约的适用部分副本满足。房地产(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场地)中列为登记所有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地址应向部门披露。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i) 部门为正确管理和执行本章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j)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机构向部门提交申请时,申请应包括一份由区域委员会主席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 编第 4 章(自第 4570 节起)签署的需求声明。如果区域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请求后 30 天内未提供需求声明,部门可以在没有该声明的情况下处理执照申请。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k) 根据本节要求的信息,除个人社会安全号码外,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并应包含在部门关于该机构的公开档案中。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l) 对于根据第 1250 节 (a)、(b) 或 (f) 款定义为医疗机构的持照机构,就本节而言,“管理”指承担该机构的运营控制权。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m) 对于根据第 1250 节 (c) 款定义的熟练护理机构,不包括作为急性护理医院独立部分运营的熟练护理机构,就本节而言,“管理”指承担该机构的运营控制权,为该机构做出财务决策,指导或控制机构内的患者护理和质量方面,或参与直接护理人员的招聘、解雇、监督和指导,当这些行动由受雇、留用或授权代表持照人行事的管理公司完成时。

Section § 1265.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申请医疗机构执照,州政府可以拒绝你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曾被判犯有某些罪行,或者在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这不仅适用于个人申请者,也适用于公司等组织。即使是组织中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等高层人员被判有罪,这也可以成为拒绝执照的有效理由。如果政府机构内负责医疗机构的人员被判有罪,也可能导致申请被拒。法院的定罪记录或其认证副本是犯罪的最终证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a)  州政府部门可以拒绝根据本章提出的执照申请,如果执照申请人被判犯有第1265.2条所定义的罪行,或基于明知故犯地在执照申请中作出虚假事实陈述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b)  如果申请人是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则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在申请人中拥有超过10%实益所有权权益的股东,或负责该医疗机构的人员被判有罪,均可作为州政府部门拒绝颁发执照的依据。如果申请人是州的政治分区或其他政府机构,则负责该医疗机构的人员被判犯有此类罪行,均可作为州政府部门拒绝颁发执照的依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c)  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作出定罪判决的法官认证的其副本,应作为其确凿证据。

Section § 126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执照发放方面,“犯罪”和“定罪”的含义。犯罪是指任何与执照持有人的工作职责或业务运营实质相关的违法行为。定罪包括认罪答辩和某些判决,即使之后有法律行动来更改或撤销定罪记录。

一旦上诉程序结束,州政府可以根据定罪对执照采取行动。但是,在某些特定听证会中,不抗辩答辩的轻罪定罪证据无效。

如果主管认定某人已康复,并且主管会考虑所有提交的康复证据,那么执照申请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定罪而被拒绝或吊销。

在本章含义内,“罪行”是指违反某项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该行为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资格或职责实质相关,或与执照已颁发或将要颁发的业务职能实质相关。
在本章含义内,“定罪”是指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定罪成立后,州部门被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在上诉期限届满时、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时、或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尽管根据《刑法典》第 (1203.4) 条的规定作出了后续命令,允许该人撤回其有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
根据第 (1290) 条的规定,不抗辩答辩后的轻罪定罪证据,不得在根据第 (1269) 或 (1295) 条进行的任何听证会中采纳。
如果主管认定该人已根据主管制定的康复标准获得康复,则不得仅凭一项犯罪定罪拒绝执照申请,也不得暂停或吊销执照。主管应考虑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提供的所有有效的康复证据。

Section § 12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在评估运营或管理某些持证医疗机构的申请时必须考虑的标准。他们将审查申请人是否有遵守法律法规的历史,重点关注那些影响患者安全的方面。这包括他们在加州或其他州运营机构时的合规历史,以及他们作为持证健康专业人员或与健康计划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方遵守规则的能力。

部门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文件或信息,以确保遵守许可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a) 对于任何寻求批准运营或管理根据第1250条 (a)、(b) 或 (f) 款获得许可并受第1265条约束的医疗机构的个人或实体,部门应考虑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a)(1)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和负责任的品格,部门应考虑任何可用的信息,表明申请人曾表现出违反州或联邦法律法规的模式和惯例。部门应特别考虑那些影响申请人提供安全患者护理能力的违规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a)(2)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遵守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能力,部门应考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的证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a)(2)(A) 如有,在本州运营根据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任何其他机构的过往历史,以及申请人实质性遵守该许可下施加的要求、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这些机构运营者的要求的历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a)(2)(B) 如有,在任何其他州运营任何获授权接受医疗保险计划报销或医疗补助计划报销的机构的过往历史,以及申请人实质性遵守该州要求以及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历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a)(2)(C) 如有,作为持证健康专业人员或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实体提供医疗服务的过往历史,以及申请人实质性遵守州要求以及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历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3(b) 部门也可以要求 (a) 款所述实体提供其他信息或文件,以利于许可法律的适当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12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许可医疗机构必须聘用一名全职或兼职营养师来监督膳食服务。如果营养师不是全职,机构还必须聘用一名全职膳食服务主管。该主管必须符合特定的教育和培训标准,包括与食品和营养或膳食服务相关的各种学位和认证。主管还应定期接受合格营养师的咨询。

主管有七种不同的教育途径可供选择,包括获得食品与营养学学位、完成营养技师或助理项目,或获得与这些要求相当的军事培训。此外,法律还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在2009年之前至少有五年经验的个人可以申请修改这些要求,前提是他们正在参加适当的项目。如果课程无法按时完成,这种灵活性可以将满足教育要求的时间延长最多六个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a) 许可的医疗机构,如第1250条 (a)、(b)、(c)、(d)、(f) 或 (k) 款所定义,应聘用一名全职、兼职或顾问营养师。如果医疗机构聘用的注册营养师并非全职,则还应聘用一名符合 (b) 款要求的全职膳食服务主管,以监督膳食服务运营。膳食服务主管应定期接受合格营养师的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 膳食服务主管应至少完成以下教育要求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1) 拥有食品与营养、营养学或食品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并在许可医疗机构的膳食服务部门拥有一年经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2) 毕业于美国营养师协会批准、营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认证或目前由营养师注册委员会注册的营养技师培训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3) 毕业于美国营养师协会批准的营养助理培训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4) 毕业于膳食经理协会批准的膳食服务培训项目,并是经膳食经理协会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注册膳食经理,保持此认证,且在医疗机构担任全职膳食服务主管职责之前,已接受至少六小时关于《加州法规》第22篇中包含的特定加州膳食服务要求的在职培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5) 毕业于主修食品与营养、营养学、食品管理、烹饪艺术或酒店与餐饮管理的大学学位项目,并是经膳食经理协会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注册膳食经理,保持此认证,且在医疗机构担任全职膳食服务主管职责之前,已接受至少六小时关于《加州法规》第22篇中包含的特定加州膳食服务要求的在职培训。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6) 毕业于州批准的项目,该项目提供90小时或以上的膳食服务监督课堂教学,或90小时或以上的结合课堂教学和教师指导的互动式网络教学。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b)(7) 在军队中获得食品服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培训经验,其内容等同于 (2)、(3) 或 (6) 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4(c) 根据第1276条,州公共卫生部可批准医疗机构的项目灵活性请求,以修改 (b) 款对任何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在 (a) 款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拥有至少五年膳食服务主管经验的个人的要求,允许该个人担任膳食服务主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前提是该个人正在参加符合 (b) 款所列要求的项目。如果该个人能向部门证明课程无法在最初的18个月内完成,部门可将项目灵活性请求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项目灵活性请求应不迟于2009年12月31日提交。

Section § 1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特定发展障碍中级护理机构中负责运营或工作的人员,在获得许可或被雇用之前,都必须通过犯罪记录审查。这包括行政人员、经理、直接护理人员,以及居住在该机构的其他成年人。他们必须向司法部提交指纹进行审查,以查明是否有任何严重的过往刑事定罪。如果审查发现某些严重罪行,除非他们能证明已改过自新或指控已被合法撤销,否则其许可或就业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然而,轻微的交通违规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对于处理这些审查也有特定的效率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些标准未能达到,机构可能会在提交指纹后暂时允许新雇人员工作,同时等待最终的清除证明。法律还规定了申请人如果曾有定罪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随着时间推移已改过自新的证据。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1) 在首次许可或续签任何个人或多人运营或管理发展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障碍持续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发展障碍中级护理机构(州营发展障碍中级护理机构除外)的许可之前,或在这些机构雇用直接护理人员时,如果该机构通过本节规定以外的方法为其员工获取犯罪记录清除证明,部门应从司法部获取犯罪人员记录信息,以确定申请人、机构行政人员或经理、任何直接护理人员或居住在同一地点的任何其他成年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交通违规以外的罪行。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2)(A) 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应要求申请人向司法部提交机构行政人员或经理、任何直接护理人员或居住在同一地点的任何其他成年人的电子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申请人应负责与采集或传输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相关的任何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2)(A)(B) 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应在工作人员与机构居民直接接触之前完成。当部门从司法部获取了该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并确定其未被取消从事需要清除证明的活动的资格时,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即告完成。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A) 当许可和认证计划确定以下两项标准已连续30天得到满足时,应向机构被许可人发布《所有机构函》(AFL):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A)(i) 该计划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其总回复的95%,表明司法部没有记录的犯罪信息。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A)(ii) 该计划根据 (b) 款处理其总回复中95%需要取消资格的回复,并在收到司法部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报告之日起不迟于45天内将通知邮寄给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A)(B) 在《所有机构函》发布后,机构不得允许新雇用的机构行政人员、经理、直接护理人员或居住在同一地点的任何其他成年人在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完成之前与机构的客户或居民直接接触。当部门从司法部获取了该人员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并确定该人员未被取消从事需要清除证明的活动的资格时,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即告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A)(C) 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如果可能因刑事定罪而被取消资格,应向部门提供每项定罪判决的经认证副本。此外,在部门收到犯罪记录报告后的两年内,该个人可以根据 (c) 款向部门提供良好品格和康复的证据。在收到该个人的新认证申请后,部门可以在两年内接收并考虑该证据,而无需额外进行指纹成像以清除该个人的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3)(A)(D) 部门的许可和认证计划应探索并实施方法,以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处理犯罪记录清除证明的效率,包括为那些因刑事定罪而被取消资格但根据 (b) 款不需要自动拒绝的人员提供简化的清除证明流程。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a)(9) 高等法院出具的恢复权利证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对在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持续护理型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型机构中接受服务的人员进行犯罪记录核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e) 就本节而言,“直接护理人员”是指所有接受过照护发育障碍人士培训并有经验,且直接向客户提供项目和护理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行政和持证人员在直接向客户提供项目和护理服务时,应被视为直接护理人员。受雇为顾问并担任直接护理人员的人员,须遵守与其他直接护理人员相同的犯罪记录清除要求。但是,雇佣机构无需支付与该犯罪记录清除相关的任何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f) 雇佣分节 (a) 中指定的任何人员后,在与客户或住户接触之前,机构应确保将电子指纹图像提交给司法部,以获取犯罪记录核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g) 部门应制定程序,以确保根据本节或第 1338.5 或 1736 节已获取犯罪记录的任何持证人、直接护理人员或证书持有人,无需多次获取犯罪记录清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 除了根据分节 (g) 无需多次获取犯罪记录清除的人员外,如果一个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无需获取单独的犯罪记录清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1) 该人员受雇为顾问并担任直接护理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2) 该人员是注册护士、持证职业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或言语-语言病理学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3) 该人员已获取犯罪记录清除,作为持有提供直接护理服务执照或证书的先决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4) 该人员持有在相应的许可或认证委员会处信誉良好的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执照或证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5) 该人员正在提供有时限的专业临床护理或服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h)(6) 该人员不单独与客户在一起。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i) 如果部门在任何时候确定其在分节 (a) 第 (3) 款 (A) 项 (i) 和 (ii) 子项中规定的标准连续 90 天未达到,则分节 (a) 第 (3) 款的要求应暂停,直到部门确定其已连续 90 天符合这些标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j) 在分节 (a) 第 (3) 款失效的任何时期内,机构可以允许新雇用的机构行政人员、经理、直接护理人员或居住在同一地点的任何其他成年人,在这些人已向司法部提交活体扫描指纹图像后,与机构的客户或住户直接接触,并且部门应发布一份 AFL(行政通告),告知这一法定要求的变更。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5(k)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基于此信息拒绝了犯罪背景清除,并且该个人向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获取副本并指定发送地址,则部门有权向个人提供一份其州级或联邦级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的副本,该回复由司法部提供给该部门。州级或联邦级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不得更改或修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并应发送至该个人在其书面请求中指定的地址。部门应保留该个人的书面请求副本以及所提供的回复和日期。

Section § 1265.6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允许某些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指导工作人员对患有糖尿病的发育障碍居民进行血糖检测,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检测必须由医生开具医嘱,结果应报告给注册护士。直接护理人员在进行检测之前,必须在护士的监督下接受培训并表现出熟练程度。培训内容包括了解糖尿病、血糖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以及感染控制。

护士必须书面认证工作人员的能力,且此认证针对每个程序和客户。护士需要每三个月观察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并每年提供持续的糖尿病管理教育。机构在开始此过程之前,必须制定检测政策并保留联邦豁免证书。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护士在其执业范围内,可以要求智障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障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的直接护理人员,为居住在该机构并患有糖尿病的发育障碍者进行血糖检测,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a) 血糖检测须经医生明确医嘱。检测结果应按照医嘱规定报告给注册护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b) 在进行血糖检测之前,直接护理人员应由注册护士进行操作培训,并应在注册护士的直接监督下,证明其熟练掌握检测操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c) 对直接护理人员进行血糖检测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I型和II型糖尿病的基本病理过程概述;识别低血糖和高血糖的体征和症状;营养管理在糖尿病中的作用;糖尿病和血糖控制;糖尿病的长期并发症;具体指导如何使用经FDA批准的特定非处方血糖监测设备,包括清洁和维护客户专用血糖监测设备的准确性;与设备使用相关的正确感染控制措施,包括感染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以及在客户病历中准确记录血糖读数。血糖读数记录应由机构注册护士至少每月审查一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d) 注册护士应准备一份签署的书面声明,其中应包含直接护理人员进行检测能力的认证,并明确该认证适用的居住在该机构的客户。该认证应存放在直接护理人员的培训记录中并予以维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e) 进行血糖检测的能力认证应针对特定程序和特定客户,且不得在居住在该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客户之间转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f) 注册护士应负责监督和实施直接护理人员的血糖检测。注册护士应至少每三个月观察并确认直接护理人员进行经批准检测的熟练程度,并应更新认证。熟练程度的确定应包括注册护士认定直接护理人员在演示血糖监测设备的指定清洁和重新校准方法方面仍保持熟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g) 注册护士应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关于糖尿病管理和血糖监测设备使用的持续在职教育,并应包括培训内容和参加人员的记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h) 机构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管理居住在该机构的客户的血糖检测,其中应包括本节要求的直接护理人员培训和能力评估程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6(i) 机构在实施血糖检测之前,应已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3.460节(n)款获得豁免证书,并应保留CLIA豁免证书副本以供部门检查。

Section § 1265.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政府部门制定集体生活健康设施的许可规定,这类设施旨在照护有复杂健康需求的人群。这些规定必须设定安全、卫生、人员配备、员工培训和服务质量的最低标准。

照护依赖呼吸机住户的设施,必须营造一个支持性强、限制最少且适合个体需求的居住环境。同样,为绝症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士提供的住所,必须确保住户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获得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适当健康服务。在这些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如果设施符合特定标准,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获得许可,该规定自 198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7(a)(1)  州政府部门应制定集体生活健康设施的许可规章。这些规章应包括物理设施和设备的充足性、安全性及卫生方面的最低标准,配备合格人员的最低标准,员工培训的最低标准,以及提供所提供服务的最低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7(a)(2)  经批准为可能依赖呼吸机的人员提供服务的设施的规章,应确保这些设施的住户在最正常、限制最少的物理和康复环境中获得适当的支持性健康服务,以适应个体住户的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7(a)(3)  经批准为绝症患者、被诊断患有危及生命疾病者、遭受灾难性严重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员提供服务的设施的规章,应确保这些设施的住户根据个体住户的病情严重程度,在最正常、限制最少的物理环境中获得支持性健康服务,以适应个体住户的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7(b)  在根据 (a) 款第 (2) 和 (3) 项制定规章之前,如果一个实体符合第 1250 条 (i) 款和第 1267.13 条中规定的要求,则自 1988 年 7 月 1 日起,该实体应由州政府部门许可为集体生活健康设施,为绝症患者、遭受灾难性严重残疾者、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员提供服务。

Section § 126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获得医疗机构执照,您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经确认的声明。这份声明应证明您已遵守第12.5部第1章(自第15000条起)的规定,并且已根据该章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在您满足此要求之前,州政府不会颁发医疗机构执照。

Section § 1265.9

Explanation

自2015年7月1日起,加州由州政府运营的急性精神病医院,只要符合特定标准,就可以申请提供强化治疗计划(ETP)作为额外服务。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为这些计划制定紧急规定,或通过官方函件提供指导。

ETP必须遵守特定标准:医护人员与患者比例为1:5,每间病房限住一名患者,且医护人员可24/7目视检查;病房内需有独立卫生间和洗手池;为安全起见,房门可从外部上锁;设有紧急出口;如果使用隔离或约束措施,需遵守相关规定。

每个ETP都必须配备一名患者权利倡导者,并制定政策以帮助患者康复并过渡回标准治疗环境。其他指导方针涵盖患者入院标准、需求评估和治疗计划。ETP中的患者享有与普通患者相同的权利,但在出于安全需要时,房门可上锁的情况除外。本节规定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除非在此日期前有新的法规延长或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a) 自2015年7月1日起,任何提交完整申请并由州立医院部运营的急性精神病医院,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可作为补充服务提供符合本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44节以及适用法规要求的强化治疗计划(ETP)。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b)(1) 在最后一次试点ETP接收首位患者之前,州公共卫生部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始于第11340节))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根据本款制定的紧急法规,为《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之目的,被视为应对紧急情况,州公共卫生部特此为此目的免除《政府法典》第11346.1节 (b) 款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b)(2) 作为 (1) 款的替代方案,且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始于第11340节))的规则制定条款限制,州公共卫生部主任可通过全机构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实施本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 ETP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1) 保持医护人员与患者比例为一比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2) 每间病房限住一名患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3) 每间病房应允许医护人员每天24小时进行目视检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4) 每间病房应设有卫生间和洗手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5) 每间病房门应具备从外部上锁的能力。当有临床指征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44节被确定为对患者护理和治疗而言限制最少的治疗环境时,房门可上锁,但为《第1.5部 (始于第1180节)》之目的,不应被视为《第1180.1节 (e) 款》所定义的隔离。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6) 为ETP患者提供紧急出口。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7) 如果ETP中使用《第1180.1节》所定义的隔离或约束措施,应遵守所有州许可和法规。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c)(8) 应指派一名提供患者权利倡导服务的全职独立患者权利倡导者到每个ETP。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d) ETP应采纳并实施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鼓励患者康复、恢复并返回标准治疗环境,并建立可识别的设施要求和基准。这些政策和程序还应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d)(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44节规定的ETP入院标准和流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d)(2) 临床评估和审查,重点关注行为、病史、最危险行为的高风险,以及患者在ETP中接受治疗作为限制最少的治疗环境的临床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d)(3) 确定在连续护理中哪个ETP最能满足患者需求的过程,包括限制最少的治疗环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d)(4) 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的流程,包括定期进行临床审查并重新评估是否返回标准治疗环境,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44节 (e) 款规定的出院和重新融入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e) 已被ETP收治的患者应享有与未在ETP中的患者相同的权利,但 (c) 款 (5) 项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f) 为 (c) 款 (1) 项之目的,“医护人员”指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执业护士和精神科技术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9(g)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0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1265.10

Explanation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医生的指示,向患者提供完全植物性的膳食,即不含任何动物产品的膳食。这些膳食应有益健康且种类多样,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违反此规定不构成犯罪。

“植物性膳食”被定义为不含肉类、禽类、鱼类、奶制品或蛋类的膳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0(a) 第1250条(a)、(b)、(c)、(d)、(f)或(k)款所定义的持牌医疗机构,应提供有益健康的植物性膳食,种类多样,以满足患者根据其医生的医嘱所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290条,违反本条规定不构成犯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0(c) 就本条而言,“植物性膳食”指不含任何动物产品或副产品的完整膳食,包括肉类、禽类、鱼类、奶制品或蛋类。

Section § 1265.11

Explanation

加州的这项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如果专业执照申请或现有执照被拒绝、暂停、吊销或限制,仅仅是因为另一州的法律问题(例如民事判决或刑事定罪),而这些问题是由于该州法律干涉了个人获取在加州被认为是合法服务的权利,那么这种拒绝、暂停、吊销或限制是不允许的。

它还明确指出,如果相关问题是基于在加州法律下也会被视为有问题行为,那么这项保护就不适用。“敏感服务”一词由《民法典》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1(a) 根据本章提出的执照申请不得被拒绝,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执照也不得被暂停、吊销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如果该拒绝、暂停、吊销或限制的依据是另一州施加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且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仅基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而该法律干涉了个人接受敏感服务的权利,且如果这些服务在本州提供将是合法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1(b) 本节不适用于另一州施加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是基于在另一州的行为,且该行为根据本州法律将使申请人、持照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医疗保健从业者面临类似的索赔、指控或诉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1(c) 就本节而言,“敏感服务”的含义与《民法典》第56.05节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26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个人或实体不会因涉及米非司酮或其他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的任何合法活动而面临刑事、民事、专业或执照方面的法律行动。这包括运输、分发和储存等活动。此外,即使某个人或实体在其他州因类似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只要其行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合法的,州政府部门就不能仅仅基于这些行为对其进行处罚或拒绝颁发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和第1.1款的规定,个人或州或地方官员不得就许可持有人运输、分发、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根据本州法律合法的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而对其提起刑事、民事、专业纪律或执照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2(b) 部门不得仅因许可持有人运输、分发、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根据本州法律合法的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而暂停其执照、吊销其执照或对其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5.12(c) 部门不得仅因许可持有人在另一州持有执照,并仅因与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相关的活动在该州被定罪或受到纪律处分而拒绝其执照申请,或暂停其执照、吊销其执照或对其施加其他纪律处分,如果该活动在本州进行,则不构成拒绝、暂停、吊销或其他纪律处分的理由。

Section § 1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医疗保健设施的许可和认证计划由联邦资金和专项资金资助,除非另有规定。自2007年2月起,每年必须公布一份预计费用清单,包括许可费和其他申请费,且不受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约束。每年2月前,必须公开成本和人员配置报告以及这些费用清单,详细说明所有相关的财务和资源分配。

该法律规定增加熟练护理机构的费用,以支持长期护理监察员计划。自2018年起,洛杉矶县的设施可能会被收取额外费用,以弥补监管成本。最终确定的费用清单在预算颁布后进行调整,可在网上查阅,并作为许可申请包的一部分。州政府部门和免于州许可的联邦认证诊所通常不受这些费用的约束,除非有联邦资金可用。

其他规定允许为提高运营效率而更改许可证续期日期,如果日期更改,费用将按比例计算。此外,还有一项指令要求评估缩短调查时间线,以提高资源管理和投诉处理效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a) 许可和认证计划应完全由联邦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不早于2009-10财政年度开始,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或除非在年度预算法案或其他已颁布立法中从普通基金中专门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b) 自2007年2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2月1日,许可和认证计划应公布一份预计计划费用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节规定收取的年度许可费、变更报告申请费和书面通知费。预计费用的计算以及报告和预计费用清单的公布,不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要求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每年2月1日前,部门应准备以下报告,并通过提交给立法机构并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将这些报告以及根据(b)款规定须公布的预计费用清单向公众提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1) 许可和认证计划所有活动成本的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所有基线调整及其计算的说明、每类设施如何计算的描述、任何计算中使用的假设的描述,并应根据以下规定推荐许可和认证计划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1)(A) 预计工作量和成本应按每个费用类别分组,包括已由法规确立且正在制定许可法规和程序的设施类别的工作量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1)(B) 成本估算和预计费用应基于州长为下一财政年度提出的预算中的拨款金额,无论是否对费用计算方法进行政策调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1)(C) 计划、运营和行政管理费用以及间接成本向费用类别的分配应基于公认的成本分配方法。如果费用可以合理地归因于产生它们的费用类别,则重大成本项目应直接计入费用类别。间接和管理费用应使用公认的成本分配方法分配给所有费用类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1)(D) 预算年度将收到的联邦资金和普通基金金额应估算并基于适当的衡量标准分配给每个费用类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1)(E) 每个类别的费用应通过将许可和认证计划所有成本的总州份额除以相应许可类别的适当衡量标准来确定。根据第1266.5条规定,每个财政年度收到的新许可申请(包括所有权变更申请)和滞纳金金额应予计算,其中95%应应用于相应的费用类别,以确定收到这些资金后第二个财政年度的许可和认证计划费用。剩余的5%应作为储备金保留在基金中,直至拨款。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 人员配置和系统分析,以确保所收费用得到高效和有效利用,部门资源适当分配给许可和认证活动、调查时间表、投诉调查、执法和上诉活动、数据收集和传播、调查员培训以及政策制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 本款下的分析应向感兴趣的人士提供,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i) 专门从事医疗保健设施许可和认证工作的调查员和行政支持人员的数量。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ii) 专门用于各种类型医疗设施许可和认证活动的时间百分比。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iii) 接受全面调查的设施数量以及后续访问的频率和数量。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iv) 投诉调查的数量和及时性,包括部门遵守第1420条(a)款第(3)、(4)和(5)项要求的数据。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v) 已发现的缺陷和发出的传票数据,以及仲裁听证会的数量。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2)(A)(B)(vi) 许可和认证计划的其他适用活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c)(3) 第1416.36条(d)款所述的年度计划费用报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d) 根据 (c)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提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e) 自 2015-16 财政年度起,熟练护理机构的费用应予增加,以向加州老龄部长期护理申诉专员计划提供四十万美元 ($400,000),用于其调查针对熟练护理机构的投诉以及增加对这些机构的访问相关工作。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f) 自 2018-19 财政年度起,许可和认证计划可以对位于洛杉矶县的本节所述所有类型机构征收补充计划费用。此补充计划费用应在 (b) 款所述的预估计划费用清单中列出的计划费用之外额外征收。许可和认证计划应根据监管在洛杉矶县获得许可的机构类型的预估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与许可和认证计划和洛杉矶县签订的许可和认证活动合同相关的成本,以及许可和认证计划对位于洛杉矶县的机构进行许可和认证活动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补充计划费用。补充计划费用应如年度报告所述,用于支付管理和执行位于洛杉矶县的机构的国家许可标准及其他联邦合规活动的成本。补充计划费用应基于 (b) 款所述的年度报告中公布的费用计算方法。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g)(1) 如果年度预算案或其他已颁布的立法包含的拨款与州长在该财政年度的拟议预算中提出的拨款不同,许可和认证计划应调整根据 (b) 款公布的预估费用清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g)(2) 许可和认证计划应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的 14 天内,通过发布致所有机构的信函、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清单以及将最终费用清单作为许可申请包的一部分,发布最终费用清单并附带任何调整的解释。费用的调整和最终费用清单的发布不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则制定要求的约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h) 根据本节规定,不得向任何州政府部门、机构、局、委员会或官员征收或收取费用,除非这样做可以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并且年度预算案中包含为此目的拨给该州政府部门、机构、局、委员会或官员的拨款。根据本节规定,不得向任何仅由联邦政府认证且根据第 1206 条免于许可的诊所征收或收取费用,除非这样做可以获得联邦财政参与。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i) 许可和认证计划可以更改年度许可证到期续期日期,以提高运营流程效率或提供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支出。如果年度许可证到期日期发生变更,年度许可证费用应按比例计算。机构应获得其年度许可证续期日期变更的 60 天通知。如果被许可人自愿放弃其许可证,他们无权获得剩余许可证期间的退款。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j) 自 2018-19 年 11 月计划估算起,许可和认证计划应根据实施第 1420 条 (a) 款第 (3)、(4) 和 (5) 项的经验,评估缩短调查时间线的可行性。

Section § 1266.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获得精神健康机构执照的费用和要求。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的申请必须包含一笔费用,用于支付审查和检查这些机构的成本,但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由州政府、地方医院区或大学等公共实体运营的机构可免除年费。如果有更多的私人精神病院获得执照,拥有九张以上床位的机构的费用可能会增加,以弥补额外的管理成本。此外,寻求特殊许可以提供结构化门诊服务的机构必须提交单独的申请并缴纳费用。特殊许可要求配备额外人员和一名协调员来监督服务。结构化门诊服务可以作为住院治疗的替代方案,或提供出院后的后续护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a) 精神健康机构的每份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申请,须附带一笔费用,该费用将计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支付其在审查精神健康机构项目以及与这些机构执照发放相关的费用。费用金额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和收取,但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执照发放和审查精神健康机构项目的实际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处理费、检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b) 精神健康机构的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申请费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收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c) 由本州或任何州政府部门、机构、局、委员会或官员,或由加州大学董事会,或由地方医院区、市、县或市县运营、维护或管理的任何精神健康机构,其年费应予免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d) 如果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有额外的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申请新执照,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提高所有拥有九张以上床位的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费用,以足以应对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1) 任何希望获得特殊许可以提供结构化门诊服务的持证人,应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交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2) 特殊许可申请(如有)应与精神健康机构的每份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申请一并提交,并应附带一笔合理费用,该费用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但不得超过与特殊许可相关的实际管理成本。由公共实体运营的精神健康机构提交的特殊许可申请,应免除本节规定的特殊许可发放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3)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不得发放特殊许可,除非申请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3)(A) 根据 (a) 款要求缴纳的年度执照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3)(B) 在该部门提供的表格上提交的完整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3)(C) 一份书面协议,确保该机构将为特殊许可下提供的服务配备额外人员,确保额外人员将符合法规对住院服务要求的相同专业标准,并确保将任命一名这些服务的协调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3)(D) 该部门为妥善有效地管理和执行特殊许可服务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文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e)(4) 根据特殊许可提供的结构化门诊服务,可以作为住院服务的替代方案,作为住院护理出院后的后续护理服务,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2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实体在执照到期后继续运营,但未支付所需的年度费用,则这些费用将被视为逾期。如果逾期支付,将加收罚款:逾期30天以内(含30天)罚款为费用的10%;逾期31至60天(含60天)罚款为费用的20%;逾期超过60天罚款为费用的60%。在支付所有费用和罚款之前,执照将无法续期。变更报告或通知的费用也适用类似规定,逾期支付的罚款结构相同。此外,许可和认证计划可以从Medi-Cal等项目中抵销欠付持照人的款项,以追回任何未支付的费用和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a) 任何根据第1266条规定需要支付费用的实体,在其执照到期日之后继续运营,但未按照本部门要求首先支付许可和认证计划的年度执照费,则这些费用即为逾期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b) 任何在执照到期日午夜之后支付的逾期年度执照费,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b)(1) 逾期30天或以内,罚款为费用的1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b)(2) 逾期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含60天),罚款为费用的2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b)(3) 逾期超过60天,罚款为费用的6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c) 未支付许可和认证计划的年度执照费以及任何滞纳金,执照不得续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d) 任何根据第1266条规定需要支付变更报告费或书面通知费的实体,未能及时提交变更报告或书面通知并支付适用费用,则这些费用即为逾期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e) 任何在规定提交日期午夜之后提交的变更报告或书面通知所附的逾期费用,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e)(1) 逾期30天或以内,罚款为费用的1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e)(2) 逾期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含60天),罚款为费用的2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e)(3) 逾期超过60天,罚款为费用的60%。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5(f) 许可和认证计划可在书面通知持照人后,抵销Medi-Cal计划或本部门管理的其他支付计划欠付持照人的任何款项,以追回任何年度执照费、变更报告费或书面通知费以及任何相关的滞纳金。

Section § 126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集合居住健康设施每年必须支付一项许可和认证计划费用,该费用根据第1266条确定。

集合居住健康设施的年度许可和认证计划费用应根据第1266条设定。

Section § 1266.9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州公共卫生部的许可和认证项目。根据相关条款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该基金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将用于帮助该部门开展许可和认证活动。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将重新存入其中,以支持这些运作。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州公共卫生部许可和认证项目基金。根据第1266条收取的收入应存入州公共卫生部许可和认证项目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支持该部门许可和认证项目的运作。该基金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作为收入存入该基金,以支持该部门许可和认证项目的运作。

Section § 12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州预算中拨出超过300万美元,专门用于向州卫生服务部提供一笔贷款。这笔资金将支持许可和认证项目的运作。该贷款将从已收取的费用中偿还,分三笔等额付款,从2007年7月1日或2007年预算通过时(以较晚者为准)开始。

三百二十万四千三百七十美元 ($3,204,370) 的金额从普通基金中拨款给州卫生服务部,作为一笔贷款,用于支持许可和认证项目的运作。该贷款的偿还应使用根据第1266条收取的费用所得款项进行,分三笔等额年度分期付款,每笔一百零六万八千一百二十三美元 ($1,068,123),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或在2007年预算法案颁布之时开始,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26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医疗机构(如熟练护理机构和医院)的许可和认证费用及程序。自2007年1月1日起,优先对服务智力障碍人士的中级护理机构进行许可。一旦这些机构获得许可,它们必须在准备好进行认证调查时通知相关部门,该调查将在60天内安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2(a) 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惩教治疗中心、智力障碍中级护理机构、智力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和智力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的年度许可和认证计划费用应根据第1266条设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6.12(b) 自2007年1月1日起,部门应优先对智力障碍中级护理机构、智力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和智力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进行首次许可调查。在成功获得许可后,并在机构通知其已准备好进行首次认证调查后,部门应在60天内安排并启动认证调查。

Section § 1267

Explanation

在加州,根据本法律颁发的执照,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自颁发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续期执照需要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且必须在执照到期前至少30天完成。如果未能及时续期,您的执照将失效。

然而,如果一个机构由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称为接管人)运营,其执照在接管期间及其后30天内不会失效。

如果一个机构符合所有法律和标准要求,续期执照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对于某些医疗机构,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无论您的续期执照有效期多长,您仍需每年支付费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a)(1)  依照本章颁发的每份执照自颁发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每份特别许可证应在执照的到期日到期。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续期申请,连同所需费用,应在到期日之前不少于30天提交给州部门。未能及时续期将导致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失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根据第8条(自第1325节起)任命的接管人运营的设施的执照,在接管期间及其后30天内不得失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b)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持有人在之前的执照期内被发现基本符合任何法定要求、法规或标准,则续期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颁发期限可不超过两年。然而,对于第1250节 (a) 或 (b) 款中规定的医疗机构,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持有人在之前的执照期内被发现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法规或标准,则续期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颁发期限可不超过三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c)  尽管续期执照的颁发期限长短不一,执照费仍应每年到期并支付。

Section § 12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申请经营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执照的人,向州政府提供详细的所有权和管理信息。如果申请人拥有 5% 或以上的股权,必须披露重要利益相关者(如合伙人或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与申请相关的人员曾参与其他机构的运营,也必须披露。

运营机构的管理公司也必须披露其自身及其母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所有权或管理层的变更必须提前报告。未能提供这些信息或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或拒绝。

获得重大权益的人需要州政府批准,过去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影响申请批准,除非该人已采取行动预防或纠正这些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执照申请被拒绝时的程序权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1) 每一位申请经营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执照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应当向州政府部门披露每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则披露每位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营业地址;以及在申请公司或合伙企业中拥有5%或以上受益所有权权益的每一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2) 如果 (1) 款所述的任何人员曾担任或现任任何其他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或本分部第 3 章(自第 1500 条起)许可的任何社区护理机构的行政人员、普通合伙人、受托人或信托申请人、任何独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独资经营者、遗嘱执行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在其中持有 5% 或以上受益所有权权益,申请人应向州政府部门披露该关系,包括该医疗机构或社区护理机构的名称和当前或最后地址,以及该关系开始的日期,如果适用,还有终止的日期。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3)(A) 如果该机构由管理合同运营,或拟全部或部分由管理合同运营,则拥有该管理公司 5% 或以上所有权或控制权权益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或两者兼有,其姓名和地址应向州政府部门披露。如果该管理公司已根据本章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了执照申请或所有权变更申请,并已遵守 (1) 款的规定,则本条款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3)(A)(B) 如果该管理公司是一个或多个其他组织的子公司,该信息应包括管理公司的母公司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母公司组织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未能遵守本分款可能导致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的行动。但是,一旦提供了本分款要求的信息,吊销执照的行动应终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4)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一个或多个其他组织的子公司,该信息应包括该子公司的母公司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母公司组织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的姓名和地址。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5)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在首次申请执照时提供给州政府部门,信息的任何变更应在该变更发生前 30 个日历日提供给州政府部门,但第 1253.3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6) 本款和第 1253.3 条要求的信息应在申请所有权变更或管理变更时,按照第 1253.3 条的时间要求提供给部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7) 除 (3) 款 (B) 项另有规定外,未能遵守本条可能导致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的行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a)(8) 本条要求的信息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应包含在机构的公开档案中,并且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应纳入部门的自动化认证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b)(1) 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获准经营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中,或在与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被许可人签订合同的任何管理公司中,获得 5% 或以上的受益权益,任何人也不得未经州政府部门事先书面批准而成为此类公司、合伙企业或管理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款提交的每份部门批准申请,应包含 (a) 款中就申请人所要求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b)(2) 州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天内批准或不批准该申请,但根据第 1253.3 条提交的申请除外,除非州政府部门有正当理由将申请审查期延长至 30 天以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c) 州部门可以拒绝批准执照申请或根据 (b) 款提出的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中指定的人员(根据本条要求)曾是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社区护理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或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的管理公司的官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或拥有5%或以上受益权益的所有者,且当时在该机构内发生了一项或多项违法行为,导致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或当时根据第 1327 条任命了法院指定的接管人,或当时根据联邦法律采取了最终的医疗补助 (Medi-Cal) 资格取消行动。但是,如果申请人能令州部门满意地证明 (1) 该相关人员采取了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来防止导致纪律处分的违法行为,并且 (2) 一旦他们知道或通过合理勤勉应已知道该违法行为,他们就采取了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来纠正该违法行为,则先前的执照暂停、吊销或法院指定的接管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d) 除非州部门首先 (1) 书面通知申请人拟议拒绝申请的理由,并且 (2) 给予申请人提交额外书面证据以反对拟议拒绝的机会,否则不得根据本条拒绝任何申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导致任何个人对根据第 2.4 章(自第 1417 条起)评估的任何民事罚款承担个人责任,或创建任何与限制该责任的一般法律相悖的新刑事或民事责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f) 本条不适用于以受托人身份获得执照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机构、产权保险公司、受控托管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g) 在本条中,“人”的含义与第 19 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5(h)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3701d 条免税的非营利公司的董事,该非营利公司与持牌住宅设施共同运营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且董事不收取任何经济报酬,也不以任何其他身份从该非营利公司获得报酬。

Section § 12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两个州政府部门共同合作,为针对发育障碍者的中级护理机构制定许可和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确保居民在尽可能正常和不受限制的环境中获得适当的健康和发展服务,并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进行调整。该法律还强调利用当地社区资源,并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

州卫生服务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共同制定并实施适用于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康复机构的许可和医疗补助(Medi-Cal)法规。这些法规应确保这些机构的居民在最正常、限制最少的物理和项目环境中获得适当的发展和支持性健康服务,以适应个体居民的需求。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包括规定,最大限度地利用通用社区资源向居民提供服务,并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活动。

Section § 12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某些为智力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护理的机构符合特定的消防和抗震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与规模和居民类型相似的社区护理机构所适用的标准类似。对于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的机构,在分区和建筑法规方面,它们被视为普通住宅。

这些机构的居民和运营者在分区法律中也被视为家庭成员。这些小型机构不需要与独户住宅不同的特殊许可证或分区许可。此外,它们的使用不被视为占用性质的改变,从而使其能够顺利融入住宅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a)  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应当符合由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13、13113.5、13143和13143.6条采纳的、适用于第1502条所定义的、规模相似、居民年龄和行动能力状况相似的社区护理机构的相同消防安全标准。任何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州或地方性法规均不得适用于这些机构,且本条规定的要求应由州和地方消防部门统一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b)  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应当符合适用于规模相似、居民年龄和行动能力状况相似的社区护理机构的相同抗震安全要求。任何其他与抗震安全相关的要求均不得适用于此类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c)  无论无关人员是否共同居住,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就本条目的而言,应被视为物业的住宅用途。此外,就根据本条与物业住宅用途相关的任何法律或分区条例而言,该机构的居民和运营者应被视为一个家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d) 就所有地方性条例而言,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不应被纳入寄宿公寓、出租屋、未成年人、老年人或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护理机构或家庭、寄养家庭、招待所、疗养院、社区住所或暗示该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是营利性商业或与独户住宅有任何其他区别的其他类似术语的定义范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e) 本条不禁止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对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的建筑高度、退界、地块尺寸或标志设置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其他独户住宅的限制相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f) 本条不禁止将任何涉及健康与安全、建筑标准、环境影响标准或属于地方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的地方性条例适用于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只要该条例不将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与其他独户住宅区别对待,且该条例不将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的居民与居住在其他独户住宅的人员区别对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8(g) 对于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服务六人或以下智力发育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不得要求提供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分区豁免或其他分区许可,而在同一区域内独户住宅无需提供此类许可。

Section § 1267.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防止过多的医疗机构,例如为发展性障碍人士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在社区内过于集中,因为这会影响该地区的特色。如果计划新建一家医疗机构,并且它与同类机构的距离过近(根据类型不同,可能小于 (300) 英尺或 (1,000) 英尺),则可能无法获得执照。

如果当地市或县政府批准,该法律允许在这些距离规定上有一些灵活性。在任何新机构获得批准之前,州政府必须提前 (45) 天通知当地规划部门。

如果市或县认为该地区已经有太多类似机构,它们可以要求州政府拒绝颁发执照。然而,如果机构地点不变,本法律不授权州政府拒绝续签执照或拒绝因所有权变更而颁发执照。寄养家庭和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不计入此过度集中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a)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州的政策是防止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如第 (1760.2) 节所定义)的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居民社区的完整性。因此,如果主任确定新申请的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执照、新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执照、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执照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执照的地点与现有的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过于接近,导致过度集中,则应予以拒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b)  在本节中,“过度集中”是指如果颁发新执照,将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b)(1)  将有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如第 (1502) 节所定义的居住护理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 (300) 英尺,测量方法是从容纳这些机构的建筑物的任何外墙点开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b)(2)  将有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服务于如第 (1250) 节所定义的绝症患者、被诊断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者,或灾难性重度残疾者,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 (1,000) 英尺,测量方法是从容纳这些机构的建筑物的任何外墙点开始。
根据特殊的当地需求和条件,主任可以经拟议机构所在市或县的批准,批准小于 (300) 英尺或 (1,000) 英尺的间隔距离,以适用者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c)  在批准任何新的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新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申请前至少 (45) 天,主任应书面通知该机构所在市或县的规划部门,告知该机构的拟议地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d)  任何市或县均可基于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过度集中,要求拒绝所申请的执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主任以过度集中为由拒绝续签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执照、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执照、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执照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执照,或在现有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所有权变更但机构地点未变的情况下拒绝颁发执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9(f)  在确定发展性障碍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发展性障碍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如第 (1502) 节所定义的居住护理机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过度集中时,不应考虑寄养家庭和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

Section § 126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智力障碍人士的护理机构必须指派直接护理人员每周至少56小时监督客户护理工作。这些监督人员的工作时间有助于满足州政府规定的护理总时长。他们必须持有职业护士或精神科技术员执照,或者完成相关领域30个大学学分并有六个月相关经验,或者在合格人员的监督下有18个月的直接服务经验。

每个智力障碍者康复性中级护理机构应指定直接护理人员,每周至少56小时监督对客户的直接护理服务。这些监督人员的工作时间应计入部门根据第1267.7条制定的法规所要求的直接护理总小时数。这些监督人员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1(a)  持有职业护士和精神科技术员考官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职业护士或精神科技术员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1(b)  完成教育、社会服务、行为科学、健康科学或相关领域至少30个大学或学院学分,并有六个月为智力障碍者提供直接服务的经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1(c)  在符合根据第1267.7条颁布的法规中定义的专业人员要求的人员监督下,有十八个月为智力障碍者提供直接服务的经验。

Section § 1267.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入住或离开集合式生活健康照护机构,必须有医生的医嘱。州政府部门需要审查并批准该机构的入住标准。一旦入住,此人必须由医生照护,医生必须至少每30天看望住户一次,如果健康状况需要,则需更频繁地看望。

集合式生活健康照护机构不得接纳、接受照护或允许任何人出院,除非凭执业医师的医嘱。入院标准须经州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所有被集合式生活健康照护机构接纳或接受照护的人员,须持续接受执业医师的照护,该执业医师须至少每30个日历日探视一次住户,或在住户医疗状况需要时更频繁地探视。

Section § 1267.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为绝症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提供服务的集体生活健康设施的标准。这些设施必须通过保持有效的消防许可并符合州和消防局的规定来确保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它们应具有居家氛围,为居民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睡眠设施和浴室隐私。

护理服务必须包括注册护士或职业护士值班,并按居民人数配备特定比例。管理人员必须确保设施顺利运行。志愿者可以提供协助,但不能取代必需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某些标准的例外,但建筑标准不能打折扣。

根据第1265.7条(a)款第(3)项和(b)款的规定,本节在永久性法规通过之前有效。尽管如此,州部门有权对本节标准中的例外情况作出合理调整,前提是患者护理的健康、安全和质量不受损害。建筑标准不得有任何例外。需要事先书面批准,说明批准例外情况的条款和条件。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例外申请,并附上详细的支持文件。
为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提供服务的集体生活健康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a)  设施应根据符合州消防局采纳的有关消防和生命安全的州法规,从对设施拥有管辖权的相应机构获得并保持有效的消防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b)  州消防局应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前,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通过法规,为服务于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的集体生活健康设施,制定生命和财产保护的最低要求。这些最低要求应承认服务于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的集体生活健康设施的居住性和非机构性环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c)  设施应处于居家式居住环境。居住设施和场地应与设施的功能和客户群体相关。设施应为居民、工作人员以及可能居住在设施内的其他人提供足够的空间,以确保舒适的居住条件和隐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d)  应提供公共房间,包括但不限于客厅、餐厅、书房或其他娱乐或活动室,并应有足够的空间、分隔或两者兼备,以促进和便利活动计划,并防止这些活动干扰其他功能。住宿应确保居民有足够的空间接待访客,并在需要时在访客期间享有隐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e)  居民卧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通行;允许舒适地使用家具;促进护理便利;并在需要时容纳辅助设备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和患者升降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f)  任何通常用于其他目的的房间,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阁楼、车库、储藏区、棚屋或类似的独立建筑物,不得用作任何居民的卧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g) 任何居民卧室不得用作通往其他房间、浴室或厕所的通道。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h)  每间卧室不得超过两名居民共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i)  个人护理和保持良好卫生所需的设备和用品应随时可供所有居民使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j)  厕所和浴室应位置便利。每六名居民至少应提供一个厕所和一个洗手盆。每十名居民至少应提供一个浴缸或淋浴。所有厕所、浴室和淋浴区应提供个人隐私。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独立的厕所、洗手盆和浴缸或淋浴设施。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k)  设施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以舒适安全地容纳和服务所有人。场所应保持良好维护,并提供安全、清洁和健康的环境。
( l)  设施应配备适当的设备和用品,以满足所有居民的日常和特殊需求。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m)  场所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受到保护,免受危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m)(1)  楼梯、斜坡、坡道、开放式门廊以及其他对平衡或视力不佳的居民可能造成危险的区域,除非光线充足并配备坚固的扶手,否则应使其无法进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m)(2)  走廊和通往非私人浴室的通道应保持夜间照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m)(3)  所有室内外通道和楼梯应保持畅通无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m)(4)  壁炉、燃木炉和开放式取暖器应充分遮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m)(5)  设施应确保鱼塘、浅水池、热水浴缸、游泳池或类似水体,或其他潜在危险区域在不使用时无法进入。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n)  为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除本章要求外,且在其运营的具体法规备案之前,应遵守1988年4月1日《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3章所载的法规,但以下条款或条款部分除外:72007、72053、 72073、第72077条 (a) 款、72097、72099、72103、72203、第72205条 (a) 款、72301、72305、第72325条 (a) 款、72327、72329、72331、72337、第72351条 (b)、(g) 和 (h) 款、72353、第72367条 (a) 款、72373、第72375条 (b) 款、72401、72403、72405、72407、72409、72411、72413、72415、72417、72419、72421、72423、72425、72427、72429、72431、72433、72435、72437、72439、72441、72443、72445、72447、72449、72451、72453、72455、72457、72459、72461、72463、72465、72467、72469、72471、72473、72475、72503、第72513条 (a) 款 (2) 项、72520、72535、72555、72557、第72601条 (a) 和 (b) 款、第72607条 (d) 款、第72609条 (a) 和 (d) 款、72611、72615、72617、72629、72631、72633、72635、第72639条 (b)、(c) 和 (d) 款、72641 和 72665。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1)  为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应设有一名负责机构日常运营的行政管理人员。该行政管理人员可以是持证注册护士、养老院行政管理人员或持证人。行政管理人员应在机构内工作足够的小时数,以确保机构的顺利运营。如果行政管理人员同时是履行 (2) 项规定职责的注册护士,则该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负责超过一个机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负责总床位不超过75张的三个以上机构,且这些机构之间的地面行程时间应在一小时以内。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2)(A)  对于每个床位超过六张、为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提供服务的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或持证职业护士随时保持清醒并在岗。一名注册护士应每天清醒并在岗八小时,每周五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2)(A)(B)  对于每个床位为六张或更少、为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提供服务的集体生活健康机构,一名注册护士应每周至少探视每位患者两次,每次大约两小时,或根据患者护理需要增加探视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2)(A)(C)  对于所有为绝症患者、灾难性重度残疾人、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或上述任何组合的人士提供服务的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当没有注册护士在岗时,应有一名注册护士可供咨询,并在必要时能够在30分钟内抵达机构。此外,经部门认定具有类似培训和经验的持证护士助理或人员,应至少按以下比例在机构内保持清醒并在岗:床位六张或更少的机构,每班一人;床位7至12张的机构,每班两人;床位13至25张的机构,日班和晚班各三人,夜班两人。护理服务人员不得被分配家政或膳食职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3)  尽管有本款规定,机构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以满足患者护理需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3(o)(4)  护理服务人员的雇用人数和资质应至少达到部门确定的数量和资质,以提供入住患者所需的护理服务。只要州部门通过书面评估认定需要额外人员以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部门可以要求机构提供额外的专业、行政或支持人员。

Section § 1267.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集中居住健康设施(本质上是集体生活健康服务)必须是独立的机构,即使它们位于医院院区内。但是,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它们可以集中在同一栋多层建筑中。

这些条件包括符合所有其他建筑标准,通过永久性结构进行物理分隔,并获得当地卫生部门和县监事会的支持。此外,这些设施可以共用电梯或楼梯等一些公共区域,并且必须位于加利福尼亚州麦克莱伦空军基地内的特定建筑物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a) 集中居住健康设施应为独立式,但这不排除其位于医院场所内。集中居住健康设施应单独获得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多个集中居住健康设施可以存在于一栋多层建筑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1) 每个设施符合其他与多层无关的适用建筑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2) 每个设施通过墙壁、楼层或其他永久性隔断分隔,但可以共用电梯、楼梯或楼梯间,并且无需是独立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3) 开发邻近集中居住健康设施的提案获得设施所在县的县卫生部门和监事会的支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4) 集中居住健康设施拟设在以下地点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4)(A)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麦克莱伦詹姆斯路3201号的麦克莱伦空军基地522号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4)(B)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麦克莱伦詹姆斯路3207号的麦克莱伦空军基地523号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4)(C)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麦克莱伦达德利大道5621号的麦克莱伦空军基地524号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5(b)(4)(D)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麦克莱伦达德利大道5327号的麦克莱伦空军基地525号楼。

Section § 1267.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容纳六人或以下的小型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在分区法律下被视为住宅物业。这些设施必须遵守与独户住宅相同的建筑高度和停车规定。

虽然地方关于健康和安全的条例可能适用,但城市和县不能专门针对这些设施施加额外的分区限制。

床位超过六张、服务绝症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士的大型设施,必须获得特殊许可证,除非它们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获得了运营许可且未扩大规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6(a) 服务六人或以下住户的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就任何与物业住宅用途相关的分区条例或法律而言,应被视为物业的住宅用途。本条不禁止任何城市、县或地方公共实体对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的建筑高度、退界、地块尺寸或标志设置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独户住宅的限制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6(b) 本条不禁止将任何涉及健康和安全、建筑标准、环境影响标准或地方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的地方条例适用于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但第1267.9条的 (a) 和 (b) 款以及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16(c) 任何为绝症患者提供超过六张床位的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以及任何为灾难性重度残疾人士提供超过六张床位的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均应遵守其所在城市或县的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要求,除非这些要求被该城市或县豁免。然而,任何在本条生效之日正在履行其作为绝症患者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职能,并在此后本条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获得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许可的设施,不受其所在城市或县的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要求的约束,除非床位数量增加。

Section § 126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一家集体生活健康照护机构必须在公众可以轻易看到的地方展示其执照,或其真实副本。

每一家集体生活健康照护机构都应在公众可及的位置显著张贴其执照,或其真实副本。

Section § 126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集合式生活健康设施的建筑计划无需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审查。相反,在申请执照时,设施必须证明其符合当地建筑规范标准。此外,设施的物理环境必须足以为其居民提供必要的护理和服务,并由部门决定。

集合式生活健康设施无需接受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建筑平面图审查。作为执照申请的一部分,潜在的被许可人应提交符合当地建筑规范要求的证据。此外,设施的物理环境应足以提供该设施居民所需的护理和服务水平,并由部门确定。

Section § 126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的被许可人(不包括某些医院)必须在所有权或管理层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前至少90天通知住户及其代表。这些变更可能包括出售、转让、租赁,甚至是管理层的变动。通知中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未来新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所有权份额以及预计的变更日期。

此外,这份通知必须张贴在机构的所有门上,并向公众提供。如果通知延迟,机构每天可能被罚款100美元。这项要求适用于2020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许可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a) 至少在出售、运营权转让(包括管理层变更)、权益转让、租赁或其他所有权权益变更或转让最终确定前90天,第1250条(c)款所界定的机构的被许可人(不包括作为急性护理医院独立部分运营的专业护理机构)应当向该机构的所有住户及其代表发出关于被许可人或管理公司拟议变更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适用于拟议变更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a)(1) 拟议被许可人、受让人、承让人、承租人、物业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或(如适用)被许可人的母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a)(2) 所有拟议被许可人或拟议管理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名单及其所有权百分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a)(3) 拟议被许可人的董事、高级职员、董事会成员和物业所有人名单,以及(如存在)拟议被许可人母公司和拟议管理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a)(4) 出售、权益转让、租赁或其他变更的预计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b) 被许可人应将本条规定的通知副本张贴在机构的所有入口和出口门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c) 本条要求的信息应由机构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并应包含在部门的许可数据库和消费者信息网站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d) 未能遵守本条通知要求的被许可人,每延迟一天通知,须承担每日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61(e) 本条仅适用于2020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许可申请。

Section § 1267.62

Explanation
如果养老院等机构(但不包括医院的一部分)被出售或管理层发生变动,新业主必须保留所有现有员工60天,但行政主管和护理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必须以员工自己的语言向他们提供一份为期60天的工作,并至少有10天时间接受。 在这60天内,新业主只能因特定的表现或行为原因解雇员工,并且不能削减他们的工资或福利。该法律不要求州政府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此规定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执照申请。

Section § 126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住户不超过六人的中级护理机构,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使用出于安全原因减缓出口速度的延迟出口装置和围栏。它旨在为可能缺乏危险意识和冲动控制能力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和年龄限制,并经过特定程序和评估的批准。

机构必须遵守消防和安全法规,拥有受过培训的员工,保护住户权利,并拥有经州政府部门批准的详细运营计划。全州范围内此类机构可授权的床位数量有限制,并且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紧急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a) 智障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e)款)或智障型中级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g)款)的执照持有人,若其机构住户不超过六名(第(k)款(1)项规定的较大机构除外),可根据本条规定,安装并使用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围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b)(1) “延迟出口装置”指在预定时间内阻止使用出口的装置。这些装置延迟任何住户离开机构的时间不得超过30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b)(2) “安全围栏”指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围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才可被接纳或居住在(a)款所述的使用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围栏的机构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1) 该人员应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条所定义的发育障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2) 该人员应根据《兰特曼发育障碍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从区域中心获得服务和个案管理。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3)(A) 该人员应年满14岁或以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3)(A)(B) 尽管有(A)项规定,年满10岁但未满14岁的儿童可被安置在(a)款所述的使用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围栏的持牌机构中,但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均发生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3)(A)(B)(i) 进行全面评估并召开个人项目计划会议,以确定该儿童在加利福尼亚州限制较少、非封闭的居住环境中接受服务所需的服务和支持,并且区域中心请求州发育服务部全州专业资源服务协助,以确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限制较少、非封闭的居住环境中为该儿童提供服务的方案。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3)(A)(B)(ii) 区域中心请求将该儿童安置在(a)款所述的使用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围栏的机构中,理由是该安置对于防止州外安置或安置在限制性更强、封闭的居住环境(如发育中心、精神疾病机构或精神病院)是必要的,并且州发育服务部批准该请求。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4)(A) 跨学科团队应通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46.5条进行的个人项目计划(IPP)流程,确定该人员缺乏危险意识或冲动控制能力,并且为了该人员的安全和保障,需要配备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围栏的机构所提供的监督水平,而且若非此安置,该人员将面临被接纳到限制性更强的安置的风险,或将别无选择只能留在限制性更强的安置中。个人项目计划团队应在入院后每90天召开一次会议,以确定并记录当前安置的持续适宜性以及过渡计划的实施进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c)(4)(A)(B) 区域中心的客户权利倡导者应被告知拟议的入院和个人项目计划会议,并可参与个人项目计划会议,除非消费者自行提出异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d) 执照持有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消防和建筑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应获得县或市消防局、地方消防区或州消防局长对已安装装置和安全围栏的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e) 执照持有人应提供员工培训,内容包括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和安全围栏的使用和操作、住户个人权利的保护、缺乏危险意识和冲动控制行为,以及紧急疏散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 被许可人应修订其设施运营计划。这些修订应首先获得州发展服务部的批准。除非被许可人提供该计划已获州发展服务部批准的证明,否则州公共卫生部不得批准该运营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1) 描述设施如何配备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43.6节通过的法规的安全周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2) 描述设施将如何为员工提供培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3) 描述设施将如何确保居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02、4503和4504节,以及《加州法规法典》第22篇中规定的任何适用个人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4) 描述设施将如何管理居民缺乏危险意识和冲动控制行为,其中应强调积极的行为支持和技术,作为物理、化学或机械约束或隔离的替代方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5) 描述设施的紧急疏散程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f)(6) 描述设施将如何遵守适用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g) 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结合安全周界不得替代足够的人员。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h) 紧急消防和地震演习应根据现有许可要求在每个班次进行,并应包括每个班次所有提供居民护理和监督的设施员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i) 设施场所内应提供室内和室外空间,以允许客户自由安全地活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j) 为了使用安全周界的目的,被许可人无需获得法规豁免或例外,否则该法规会禁止锁定周界围栏或大门。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k) 根据本节和第1531.15节,州政府不得授权或资助全州范围内设有安全周界的设施总床位超过174张。在授权全州范围内根据本节和第1531.15节设有安全周界的设施总床位超过100张之前,该部门应通过1月和5月的预算估算通知立法机构的相应财政和政策委员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k)(1) 根据《刑法典》第1370.1节,为被认定不适宜受审的个人设计的项目中,应至少提供50张床位。这些床位应设在专门用于为根据《刑法典》第1370.1节被安置并参与法医能力培训的个人提供护理的设施中,除非第(2)款另有规定。这些设施中不超过一半的设施床位不得超过6张,且任何设施的床位不得超过15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k)(2) 当区域中心和设施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某个人最适合在特定项目中接受服务时,无论设施是否符合第(1)款规定的标准,未被类似认定的个人可以安置在同一设施中。该安置只有在个人规划团队确定该安置和设施运营计划符合个人的需求,并且该安置与设施其他居民的需求和安全不冲突时才能进行。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l) 本节仅在州发展服务部备案紧急法规后方可生效。这些法规应与利益相关者(包括州公共卫生部、消费者权益倡导者和区域中心)共同制定。法规应为包含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周界的住宅制定项目标准,包括完成和更新消费者需求全面评估的要求和时间表,其中应通过个人项目计划流程确定将消费者过渡到限制性较小的居住安排所需的服务和支持,以及确定或开发这些服务和支持的时间表。法规应规定全州范围内包含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并结合安全周界的住宅的床位总数限制。这些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7.75(m) 本节不适用于发展中心和州营社区设施。

Section § 1268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加州医疗机构颁发执照或特殊许可的规则。要获得执照,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要求并遵守规定。否则,执照将不予颁发。此外,对于没有有效需求证书的项目,执照也不能颁发,但自1979年以来提供某些康复服务的项目除外。为了获得执照,医院必须制定政策,告知患者儿童乘客安全法律,包括法律摘要、当地项目以及不当使用的危险。医院可以通过分发加州公路巡逻队提供的免费材料来满足此要求,或者证明他们已申请这些材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a)  申请执照或特殊服务特别许可的申请提交后,且完全符合本章以及州部门的规章制度,州部门应向申请人颁发所申请的执照或特殊许可。对于永久性转作非患者使用且不符合建设和运营要求的床位,不得颁发或续期执照。但是,如果主任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部分的法律或法规,主任应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或特殊服务特别许可。此外,对于根据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颁发的、无有效、现存且未过期的需求证书的、属于第127170条含义范围内的项目,主任不得颁发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b)  作为执照颁发的条件,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政策,证明其向患者传播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b)(1)  当前州法律要求在机动车辆中运载儿童时使用儿童乘客约束系统的摘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b)(2)  根据《车辆法典》第27360条或第27362条的要求,列出县内儿童乘客约束系统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b)(3)  描述未能使用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风险的信息。
医院可以通过复制分发《车辆法典》第27366条中规定的材料来满足本款要求,这些材料由加州公路巡逻队免费提供,描述了未能为婴儿和儿童使用乘客约束装置可能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风险。没有这些材料但能证明已向加州公路巡逻队书面申请这些材料的医院,即符合本款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c)  如果医疗机构在1979年1月1日提供第1250条(f)款规定的服务,则将普通急性护理医院或专科医院转换为专门提供急性医疗康复中心服务的普通急性护理医院,不需要第127170条所要求的需求证书。

Section § 12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向某些医疗机构颁发临时执照,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前提是这些机构基本符合要求标准,但存在不危及患者安全的轻微问题。要获得此执照,申请人还必须制定纠正现有违规行为的计划。部门可以因特定原因将此临时执照再延长六个月,例如实施纠正计划、遵守其他法规、变更所有权或设立接管。然而,此临时执照的标准与常规执照的标准一样严格。其目的是确保在护理或照护机构所有权变更时,医疗补助报销的持续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a)  尽管第1268条规定,完全遵守本章以及州部门的规章制度是签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条件,但州部门可以向医疗机构(第1250条 (a) 和 (b) 款所定义的医疗机构除外)签发临时执照,如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a)(1)  该机构和执照申请人基本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a)(2)  该机构不存在危及患者健康或安全的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a)(3)  申请人已采纳一份令州部门满意的纠正任何现有违规行为的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b)  根据本条签发的临时执照应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届满,或在州部门签发时确定的更早时间届满,且不得续期。在本条或第1437条规定的临时执照期满时,州部门应评估该机构对执照要求的完全遵守情况。州部门可以为以下目的之一,自延期之时起将临时执照延长不超过六个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b)(1)  要求机构完全遵守纠正计划,该计划包括州部门规定的时间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b)(2)  允许临时执照持有人遵守第1336.2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b)(3)  规定所有权变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b)(4)  对机构实行接管。
延长期限应由州部门在签发延期时确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5(c)  部门在根据本条签发临时执照时,不得采用比根据第1268条签发执照时更不严格的标准。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在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额外提供《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医疗补助法案》项下报销的连续性。

Section § 1268.6

Explanation

自2011年10月1日起,如果您想在加州开设一家新的为发展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您或您的代表必须参加一个为期十六小时的岗前培训项目。该项目由州发展服务部批准。

前八小时将涵盖法规要求、地方规划以及各机构的职责等主题。后八小时则侧重于业务管理主题,例如成本报告、会计原则和审计流程。

该岗前培训由合格的社区组织和具有相关学位或经验的专业人士授课。如果您之前已完成此课程,则无需重新参加即可开设新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a) 自2011年10月1日起,作为发展障碍者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或发展障碍者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初次许可的要求,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须参加一个经州发展服务部批准的为期十六小时的岗前培训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 该十六小时的岗前培训项目须包含以下两部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1) 岗前培训项目的八小时须概述以下各项的作用、要求和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1)(A) 运营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该机构类型的法规要求和成文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1)(B) 地方规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1)(C) 区域中心和其他社区支持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1)(D) 所有负责许可和认证以及数据收集的联邦和州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1)(E) 负责确保发展障碍者权利的政府和私人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2) 岗前培训项目的八小时须概述与业务管理相关的成文法和法规要求。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2)(A) 成本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2)(B) 一般会计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2)(C)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审计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b)(2)(D) 区域中心供应商资格认证流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c) 该岗前培训应由相关的社区服务和提供者组织进行。举办岗前培训课程的组织应负责保留所有参加者的记录,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或应要求向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岗前培训的讲师应具备所教授学科领域的知识或经验,并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c)(1) 拥有与所教授课程相关的四年制大学学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c)(2) 是持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有效且当前执照的健康专业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c)(3) 在过去八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至少两年作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管理者的经验,该机构为发展障碍者提供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d) 如果被许可人能向该部门证明,被许可人或其代表在开设新机构之前的任何一年已参加过该岗前培训项目,则被许可人无需重复参加该项目即可开设该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8.6(e) 本节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269

Explanation

如果州部门拒绝了您的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他们会书面通知您。您在通知寄出之日起20天内,可以提交书面听证请求。一旦部门收到您格式正确的申请,他们就会安排听证。此次听证将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该法典赋予部门某些权力。

任何执照申请或特殊服务特别许可申请被拒绝后,州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州部门寄出通知后20天内,申请人可向州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州部门收到格式正确的申请后,该申请应安排听证。听证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州部门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医疗保健法规不适用的情况。它主要豁免了由宗教团体运营的、旨在进行精神治疗而非医疗的设施。仅提供住宿和膳食的酒店或类似场所也获得豁免,前提是它们不提供医疗护理。此外,任何仅提供住宿和/或膳食且不涉及医疗的场所也获得豁免,除非其居民需要医疗服务。“医疗护理”的定义指的是由健康专业人员或提供护理服务的设施(如护理院)处理的服务。最后,根据另一条款(第1502条)定义的设施也获得豁免。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0(a)  由任何公认的教会或宗教教派的信徒经营并为其服务的任何设施,旨在为在该教会或教派的宗教实践中依赖祈祷或精神方式进行治疗的病人提供护理或治疗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0(b)  仅向其客人提供食宿,或仅提供食或宿的酒店或其他类似场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0(c)  仅提供食宿、或仅提供住宿、或仅提供膳食的任何房屋或机构;但前提是,经部门认定,其居民不需要任何医疗护理。
就本款而言,“医疗护理”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的规定,由健康专业人员必须提供的服务。此外,医疗服务指第1250、1250.2和1250.3条所定义的健康设施提供的服务,其中包括向主要需要长期、持续、间歇性或兼职持证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的护理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0(d)  第1502条所定义的任何设施。

Section § 1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负责执行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相关规定的州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一致的培训。它要求州部门设立持续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应涵盖基本的执法技能、患者权利、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的规定,并辅以实践培训。该法律还规定了持续教育,以确保工作人员保持能力,并在全州范围内一致地应用各项规定。此外,还将设立一项项目审查职能,以确保各项规定和政策在加州全境得到统一有效的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统一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对于确保负责执行规范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许可、认证和检查的州法律的州工作人员具备高水平的能力至关重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b)  州部门应制定、采纳并实施全面的持续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计划。这些全面计划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b)(1)  一项岗前培训计划,包括基本执法、检查、调查和勘察技能与技术、患者权利和安全、医疗机构、诊所和机构许可法规方面的指导,以及在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的有监督的在职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b)(2)  持续的在职培训,以保持在现有和新的检查、调查和执法技能、患者护理模式方面的持续能力,并确保全州范围内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法规的统一解释和应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c)  州部门应设立并维持一项计划审查职能,负责检查、监督、评估并向许可和认证外地办事处提供咨询支持和协助。该计划审查应确保许可和认证外地办事处在全州范围内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执行和解释适用的州法规、许可法规、认证标准以及部门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1271.1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机构在向州政府适当通知后,可以暂时暂停其最多一半的许可床位,期限为三年。但他们不能暂停所有用于提供基本服务或需要特殊许可的特殊服务的床位。如果当地对这些床位没有需求,他们可以申请延期。如果出现需求,他们可能需要在一年内重新启用这些床位,或将其永久转换为其他用途。机构可以重新启用暂停的床位,除非这些床位不符合当前的要求。因施工或经认证项目而导致的临时暂停不受此法律影响。允许机构进行床位重新分类,但在暂停期间,他们不能消除所有用于提供基本服务或特殊服务的床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a)  健康机构可将其许可床位容量的最多50%置于自愿暂停状态,期限不超过三年,但须向州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然而,本节不授权健康机构停用所有用于提供基本服务的床位,或停用所有用于提供特殊服务或其他补充服务的床位,而这些特殊服务或补充服务是该健康机构持有特殊许可证或执照批准的。在自愿暂停期满之前,健康机构可请求延期,如果主任在与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主任协商后发现,在该健康机构的服务区域内没有对额外床位(属于暂停类别)的明确需求,则主任可批准延期。如果在本节规定的自愿暂停期间,全州健康机构和服务计划确定在该健康机构的服务区域内需要额外床位(属于暂停类别),则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主任可要求该健康机构终止自愿暂停,并由该健康机构自行选择以下任一方案:(1) 在其命令发布后一年内,根据已确定的需求,将部分或全部暂停床位投入运营,或 (2) 替代性地,根据第1268条的含义,将这些床位视为永久性地转换为非患者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b)  健康机构可向州部门提出请求,将其自愿暂停的全部或部分床位容量从自愿暂停状态中移除,该请求应予批准,除非容纳暂停床位的区域未能满足当前适用的运营要求,或未能满足州部门收到床位暂停请求时对健康机构生效的建设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c)  根据 (a) 款暂停的健康机构床位,就第1268条而言,不应被视为永久性地转换为非患者使用。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因施工工作或根据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已获得需求证书或豁免证书的项目所需的其他活动而导致的任何临时床位停用。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影响健康机构根据第127170条 (a) 款的允许,将其某一床位分类中的部分床位用于另一床位分类的权力,包括将普通急性护理床位用作专业护理床位;但是,当某一特定分类的床位根据本节暂停时,该健康机构在该同一分类中的其余床位不得以导致消除所有用于提供基本服务或用于提供特殊服务或其他补充服务(该健康机构持有特殊许可证或执照批准)的床位的方式使用。

Section § 127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疗机构暂时停止使用其部分或全部许可床位,以便将这些空间用作精神健康康复中心。机构必须通知州卫生服务部和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在此期间,该机构仍受该办公室管辖,该办公室将执行相关标准。

如果精神健康中心希望将床位恢复到原有用途,只需向卫生服务部提出请求。除非该机构不符合当前的医疗机构标准,否则该部门通常会批准此请求。

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允许机构在遵守特定程序的前提下,灵活地转变为精神健康中心,同时保留其执照选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5(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与之相反,包括但不限于第1271.1条,医疗机构可以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5(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5(a)(1)(A) 在向州卫生服务部和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后,医疗机构可以将其许可床位容量的全部或部分置于自愿暂停状态,以将该机构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5675条运营许可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在自愿暂停期间,该机构应继续受该办公室的管辖。该办公室应执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精神健康康复中心的要求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5(a)(1)(A)(B) 根据本款运营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可以通过向州卫生服务部提交请求,将其自愿暂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床位容量从自愿暂停状态中移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5(a)(1)(A)(C) 除非该机构未能满足当前适用的医疗机构运营要求,否则该部门应批准根据(B)项提出的将床位容量从自愿暂停状态中移除并恢复医疗机构床位容量的请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1.15(b) 本节仅授权医疗机构为将该机构转换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5675条用作许可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的目的,而自愿暂停床位容量或交出执照。

Section § 1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申请修改、增加或扩展其服务的流程和时间表。当医院提交书面申请时,部门必须在100天内评估并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地区办事处将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进一步审查,包括可能的现场访问。任何目前已获批准的服务扩展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除非医院违反现有法律。这些扩展服务的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8个月,除非获得进一步批准。部门无需对服务进行检查即可批准扩展,但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此外,医院一旦获得服务变更执照,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到2019年底,还将开发一个集中申请咨询计划和一个自动化申请系统,以帮助医院处理文书工作和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a) 如果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向部门的集中申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a)(1) 在收到申请后的100天内完成评估并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包括完成根据第 (2) 款进行的任何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a)(2) 书面申请一旦获得批准,部门的地区办事处应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任何额外审查,包括(如适用)现场访问,并向部门提交其调查结果。如果医院的申请获得批准,部门应将其添加到医院的执照中,并在书面申请批准后的第31个工作日颁发新的或修订的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扩展其目前提供并已获得部门批准的服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批准该扩展,将其添加到医院执照中,并颁发修订后的执照,除非医院不符合管理拟扩展服务的现有法律。根据本款批准的服务,执照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除非部门批准更长的执照期限。部门无需对该服务进行现场检查以批准扩展。本款不排除部门在任何时候对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或根据本款拒绝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c) 根据本节规定获得修改、增加或扩展服务或项目执照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应遵守与该服务或项目相关的所有法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d) 部门应制定一个集中申请咨询计划,以协助医院识别并完成修改、增加或扩展服务或项目所需的正确文书工作和其他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e) 在2019年12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开发一个自动化申请系统,以处理根据本节提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