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职业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或那些自保的医疗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向州政府报告任何涉及因其专业服务中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人身伤害索赔的、超过3,000美元的法院判决或和解。这包括未经同意提供的服务。

如果一年内没有此类案件导致超过3,000美元的判决或和解,该机构也必须报告这一事实。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a)  根据本章许可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每个保险公司,以及根据本章许可的、共同所有权下的每个医疗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群(自保的),应定期向州部门报告,但每年至少一次,任何在前一年对该医疗机构作出的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终审判决,或在前一年对因其专业服务中的错误、遗漏或疏忽,或未经同意提供专业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索赔或诉讼达成的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和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b)  如果该年度没有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终审判决或和解,也应向部门报告此事实。

Section § 1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和解超过 3,000 美元的索赔。但是,如果和解是在没有此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它也不会被视为无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都可以同意放弃书面同意的要求。这项规定仅适用于 1971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或续保的保险单。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达成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和解,以解决第 (1305) 条所指的索赔或诉讼,但此项禁止不应使未经该书面同意达成的任何和解无效。
书面同意的要求只能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放弃。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在 197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或续保的保险单的和解。

Section § 1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保存所有根据第1305条提交的报告的记录。

Section § 1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部门将本条中的规定告知所有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保险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