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a)
根据本章许可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每个保险公司,以及根据本章许可的、共同所有权下的每个医疗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群(自保的),应定期向州部门报告,但每年至少一次,任何在前一年对该医疗机构作出的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终审判决,或在前一年对因其专业服务中的错误、遗漏或疏忽,或未经同意提供专业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索赔或诉讼达成的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和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b)
如果该年度没有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终审判决或和解,也应向部门报告此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