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获得执照的牙医和牙科卫生师在医疗机构提供牙科服务。牙医可以提供牙科治疗,而注册牙科卫生师则可以在长期护理机构专门提供牙科卫生服务。此外,这些牙科卫生师还可以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口腔健康护理培训。但这项法律不影响医生执行医疗任务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a) 根据《牙科执业法》定义的牙科服务,可在根据本章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向患者提供。这些服务应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11条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人员提供。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b)(1) 根据《牙科执业法》定义的牙科卫生服务,可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2条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为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的人员,按照这些规定执业,在根据本章许可的、第1418条所定义的长期医疗机构中向患者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b)(2)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17、1917.1、1918或1922条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为注册牙科卫生师的人员,按照这些规定执业,可在根据本章许可的长期医疗机构中向工作人员提供口腔健康在职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c) 本节不应限制或约束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执行《医疗执业法》授权的任何行为的权利。

Section § 1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机构必须允许足病医生使用其服务并享有医务人员特权,不得因其学位(无论是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还是足病医学博士(D.P.M.))而受到歧视。机构必须给予所有合格的执业者完整的临床和外科特权,任何限制都应仅基于已证明的能力。

医疗机构在提供其已有的服务时,不应歧视任何执业者,无论其学位如何。然而,教学医院可以要求寻求医务人员特权的足病医生拥有教职任命。

医疗机构若违反本法律,地区检察官可在收到投诉后提起法律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a)  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关于经正式执业许可的足病医生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使用该机构以及享有医务人员特权的规定,但须遵守该医疗机构制定的关于此类使用或特权的规章制度。此类规章制度不得基于医务人员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或足病医学博士(D.P.M.)学位而进行歧视,但须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一个由内外科医生、足病医生或其任意组合组成的医务人员团队,该团队应规范足病医生在使用机构设施期间的入院、行为暂停或医务人员任命的终止。州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任何分类,或本州任何个人、机构或政府机构或其任何下属部门基于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对医疗机构的任何其他分类,均不得因医疗机构允许经正式执业许可的足病医生使用其设施而受到影响,此类分类也不得因足病医生受制于由足病医生、内外科医生或其任意组合组成的医务人员团队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规范足病医生对设施的使用)而受到影响。本州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任何下属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此后通过的法律为确定患者治疗的补偿、报销或其他福利资格而对医疗机构进行的任何分类,均不得因医疗机构允许经正式执业许可的足病医生使用其设施而受到影响,此类分类也不得因足病医生和牙医受制于由足病医生、内外科医生或其任意组合组成的医务人员团队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规范足病医生对设施的使用)而受到影响。
关于本州各地医疗机构的足病执业,医务人员身份应包括并提供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和足病医学博士(D.P.M.)学位持有者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追求和行使全部临床和外科特权的权利。此类权利和特权仅可基于个体执业者的已证明能力进行限制。此类能力应由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程序确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程序必须是必要的,并以诚信、平等和非歧视的方式适用于所有执业者,无论他们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或足病医学博士(D.P.M.)学位。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其原本不提供的特定医疗服务。如果提供某项医疗服务,该机构不得歧视依法被授权提供此类服务的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或足病医学博士(D.P.M.)学位持有者。
本款不得禁止由设有医学院的大学拥有或运营的临床教学机构要求足病医生拥有教职任命,作为其在该机构获得医务人员特权的资格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b)  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凡包含医务人员使用该机构及享有医务人员特权的规定,不得基于医务人员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或足病医学博士(D.P.M.)学位而进行歧视,但须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审查、评估和确定医务人员特权资格的医务人员团队,如有可能,应包括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和足病医学博士(D.P.M.)学位的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c)  医疗机构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行为,可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在收到受害内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的投诉后,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可获得禁令。

Section § 131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属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心理学家的执业许可,制定公平的规则,授予他们成员资格和临床特权,不得歧视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医疗机构需确保心理学家只要证明其能力,即可追求完整的临床特权。本节涵盖州属和非州属机构,强调不得歧视心理学家。本法律明确规定,机构没有义务提供超出其范围的服务,但如果提供,则必须平等对待执业心理学家和其他医生。州属临床教学机构可以要求心理学家拥有教职任命,作为获得医务人员特权的条件。它还确保心理学家的加入不会改变机构的分类或报销资格。此处定义的临床心理学家必须拥有心理学博士学位并符合某些经验标准。本法律无意扩大心理学家的执业许可范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a)(1) 各州属医疗机构,凡提供心理学家执业范围内的护理或服务者,均应制定规章和医务人员章程,其中应包含关于临床心理学家在其心理学家执业许可范围内的医务人员成员资格和临床特权的规定,但须遵守该机构制定的关于医务人员成员资格或特权的规章和医务人员章程。这些规章和规定不得基于医务人员是否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牙科医生(D.D.S.)、足病医生(D.P.M.)或心理学博士学位(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而进行歧视。各州属医疗机构应设立一个由内外科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任意组合组成的医务人员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负责规范受雇于该医疗机构的心理学家的入职、行为、停职或解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a)(2) 对于州属医疗机构中提供心理学家执业范围内的护理或服务的心理学执业,医务人员身份应包括并提供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持有心理学博士学位的人员追求和行使完整临床特权的权利。这些权利和特权仅可基于个人执业者的已证明能力进行限制或约束。能力应由医疗机构规章和医务人员章程确定,这些规章和章程必须是必要的,并以诚信、平等和非歧视的方式适用于所有执业者,无论他们是否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牙科医生(D.D.S.)、足病医生(D.P.M.)或心理学博士学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a)(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州属医疗机构提供其原本不提供的特定医疗服务。如果此类医疗机构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且该机构包含临床心理学家的医务人员成员资格和临床特权规定,则该机构不得歧视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牙科医生(D.D.S.)、足病医生(D.P.M.)或心理学博士学位且依法被授权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提供该服务的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a)(4) 州属医疗机构的规章和医务人员章程,凡包含医务人员成员资格和正式执业临床心理学家的临床特权规定者,不得基于医务人员是否持有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牙科医生(D.D.S.)、足病医生(D.P.M.)或心理学博士学位(在其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而进行歧视。这些医疗机构中负责处理、审查、评估和决定医务人员特权资格的医务人员,应尽可能包括临床心理学家作为其成员。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b)(1) 非州属医疗机构的规章可以允许根据该机构制定的条款和条件任命临床心理学家。在这些医疗机构中,临床心理学家可以成为医务人员的成员并在其委员会任职,并承担与其执业许可范围和能力相符的专业职责,但须遵守该医疗机构的规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b)(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非州属医疗机构提供其原本不提供的特定医疗服务。如果某医疗机构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且其医务人员中既有执业内外科医生也有临床心理学家,且该服务是执业内外科医生和临床心理学家均依法被授权执行的,则该服务可由其中任何一方执行,不得歧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b)(3) 本款不得禁止由设有医学院的大学拥有或运营的临床教学机构,要求临床心理学家拥有教职教学任命作为在该机构获得医务人员特权的资格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5(b)(4) 在任何非州属医疗机构中,凡向临床心理学家提供医务人员特权者,负责处理、审查、评估和决定医务人员特权资格的医务人员,应尽可能包括临床心理学家作为其成员。

Section § 1316.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执业者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规章或程序,该机构可以减少或取消他们的执业特权。但这种做法必须公平、诚信,并平等地适用于在该机构工作的所有人。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任何医疗机构中行使的执业特权,可以因违反该医疗机构的规章、条例或程序而被限制、约束或撤销,前提是这些规章、条例或程序以善意、非歧视的方式适用于在该医疗机构中行使此类执业特权或有权行使此类执业特权的所有执业者。

Section § 13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初级保健的成年人,如果其健康保险涵盖,应获得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的检测提议,但紧急情况等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患者必须获得后续护理,或被转介给其他提供者进行此类护理。

这些检测应在文化和语言上适宜。如果提供者不遵守此要求,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后续医疗保健”包括根据当前国家指南进行的医疗管理和抗病毒治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 接受初级保健服务的成年患者,在提供初级保健服务的机构、诊所、无执照诊所、中心、办公室或其他场所,应获得乙型肝炎筛查测试和丙型肝炎筛查测试的提议,只要这些服务在患者的健康保险范围内,并根据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推荐的最新筛查指征,除非医疗保健提供者合理认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1) 患者正在接受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治疗。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2)(A) 患者此前已被提议进行或已接受过乙型肝炎筛查测试或丙型肝炎筛查测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2)(A)(B)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确定应再次提供一项或两项筛查测试,则本款不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3) 患者不具备同意进行乙型肝炎筛查测试或丙型肝炎筛查测试(或两者)的能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a)(4) 患者正在普通急症护理医院的急诊科接受治疗,如第1250条(a)款所定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b)(1) 如果患者接受乙型肝炎筛查测试的提议,且测试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向患者提供后续医疗保健,或将患者转介给能够提供后续医疗保健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b)(2) 如果患者接受丙型肝炎筛查测试的提议,且测试结果为阳性,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向患者提供后续医疗保健,或将患者转介给能够提供后续医疗保健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后续医疗保健应包括丙型肝炎诊断测试(HCV RNA)。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c) 根据本节提供的乙型肝炎筛查测试和丙型肝炎筛查测试应在文化和语言上适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d) 本节不应影响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执业范围,也不应削弱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乙型肝炎筛查测试、丙型肝炎筛查测试(或两者)、或丙型肝炎诊断测试,或为接受乙型肝炎筛查测试、丙型肝炎筛查测试(或两者)、或丙型肝炎诊断测试的患者提供服务或护理的任何权力、法律或专业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e) 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应受到与其执照或认证相关的任何纪律处分,也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因为该医疗保健提供者未能遵守本节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f)(1) “后续医疗保健”包括根据美国肝病研究协会推荐的最新国家临床实践指南,为慢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提供医疗管理和抗病毒治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f)(2) “乙型肝炎筛查测试”包括任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存在的实验室测试或测试,并确认患者是否患有慢性乙型肝炎感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f)(3) “丙型肝炎诊断测试”包括任何检测血液中丙型肝炎病毒存在的实验室测试或测试,并确认患者是否患有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6.7(f)(4) “丙型肝炎筛查测试”包括任何检测血液中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存在的实验室筛查测试或测试,并确认患者是否曾感染丙型肝炎病毒。

Section § 1317

Explanation

设有急诊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向任何处于生命危险状况的人提供必要的急诊护理,不得因种族、保险状况等个人特征而歧视。无论患者是否有能力支付,都应提供护理,费用安排可在事后进行。如果机构因资源不足无法提供所需护理,则必须帮助将患者转至合适的地点。

医护人员和机构在合理判断后认为不存在紧急情况或无法提供适当服务时,不承担责任。同样,救援队在抢救患者时若本着善意行事,也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医院不得要求自愿寻求护理的个人在转院时被特定法律羁押。救援队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团队,负责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医疗机构仍有责任,例如培训救援队和维护适当设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a) 任何根据本章许可并设有急诊科以向公众提供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其具备适当设施和合格人员提供服务或护理的情况下,应向任何请求服务或护理的人员,或为其请求服务或护理的人员,提供急诊服务和护理,以应对该人员生命垂危或遭受严重伤害或疾病的任何状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b) 在任何情况下,急诊服务和护理的提供均不得基于或受以下因素影响:该人员的种族、公民身份、年龄、既往病史、保险状况、经济状况、支付医疗服务的能力,或《民法典》第51条 (b) 款或 (e) 款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其他特征,除非年龄、性别、既往病史或身体或精神残疾等情况对向患者提供适当医疗护理具有医学上的重要意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c) 医疗机构、其员工,以及任何内外科医生、牙医、临床心理学家或足病医生,如果拒绝提供急诊服务或护理是基于合理谨慎地判断该人员未患有紧急医疗状况,或该医疗机构不具备提供此类服务的适当设施或合格人员,则不承担因此类拒绝而产生的任何诉讼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d) 提供急诊服务和护理时,不得首先询问患者或任何其他人支付费用的能力。但是,患者或其法定负责亲属或监护人应在服务提供后立即签署支付协议或提供保险或信用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e) 如果受本章约束的医疗机构未设有急诊科,其员工仍应合理谨慎地判断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并应将寻求急诊护理的人员引导至附近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机构,并应在情况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以一切方式协助寻求急诊护理的人员获得服务,包括交通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f) 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不得要求自愿寻求护理的人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条被羁押,作为接受该人员转院的条件,如果该人员的书面治疗和转院同意书已记录在案,或在没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05条所定义的可能拘留理由证据的情况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g) 根据本章许可的医疗机构设立的,或由联邦或州政府、县或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运营的救援队,在试图抢救生命垂危的人员时所做或未做的行为或不作为,如果本着善意行事,不应对该医疗机构、其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护士或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救援队成员),或联邦或州政府或县施加任何责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h) 本节所称“救援队”,是指由医疗机构指定的一组经过心肺复苏术培训的内外科医生、护士和员工,在紧急情况下,他们试图抢救生命垂危的人员。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i) 本节不免除医疗机构根据法律对救援队成员的指定和培训,或对救援队使用的设备的提供或维护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

Section § 1317.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用于相关法律中某些医疗和紧急服务术语的定义。 “紧急服务和护理”包括由医生或持证人员进行的医学评估,以确定患者是否处于紧急医疗状况或临产状态,并提供必要的护理。此外,它还定义了精神科紧急状况以及可能需要入院或转诊至特定精神科设施的情形。本节还包括“紧急医疗状况”、“临产”、“医院”和“医疗危险”等关键术语的定义。其中包含特殊规定,以确保这些定义与其他法律(如《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和联邦《紧急医疗救治和分娩法案》)保持一致,并明确这些定义不改变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定义应控制本条和第 1371.4 节的解释: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1) “紧急服务和护理”是指由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在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监督下的其他适当持证人员进行的医学筛查、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紧急医疗状况或临产,如果存在,则在设施能力范围内,提供为缓解或消除紧急医疗状况所需的护理、治疗和手术(如果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2)(A) “紧急服务和护理”还指由医生或其他人员(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其执业许可和临床特权范围内)进行的额外筛查、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并在设施能力范围内,提供缓解或消除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所需的护理和治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2)(A)(B) 缓解或消除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所需的护理和治疗可包括根据 (k) 款的规定,入院或转诊至第 1250 节 (a) 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的精神科病房,或第 1250 节 (b) 款所定义的急症精神科医院。本分段不允许与《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5 编第 1 部分(第 5000 节起))或联邦《紧急医疗救治和分娩法案》(《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395dd 节)相冲突的转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2)(A)(C) 就第 1371.4 节而言,(A) 分段所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7 章(第 14000 节起)、第 8 章(第 14200 节起)和第 8.75 章(第 14591 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但以这些服务被排除在这些合同的覆盖范围之外为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a)(2)(A)(D) 本款不扩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临床心理学家或其他医务人员的执业许可范围或临床特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b) “紧急医疗状况”是指一种以足够严重的急性症状(包括剧烈疼痛)表现出来的医疗状况,如果缺乏即时医疗救治,合理预期可能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b)(1) 使患者健康处于严重危险之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b)(2) 严重损害身体功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b)(3) 任何身体器官或部位的严重功能障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c) “临产”是指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进行的分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c)(1) 在分娩前没有足够时间安全转运到另一家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c)(2) 转运可能对患者或胎儿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d) “医院”是指所有拥有经州部门许可的急诊科的医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e) “州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f) “医疗危险”是指患者医疗状况的实质性恶化,或对其医疗状况或预期康复机会的危害。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g) “委员会”是指加州医学委员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h) “在设施能力范围内”是指医院作为其紧急医疗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以及医院向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提交的《服务清单表 7041》上列明的服务。

Section § 13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紧急医疗护理的人员不得因非医疗原因(例如无力支付费用)从一家医院转到另一家医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医生必须在转院前对患者进行评估。转出医院必须确保转院不会造成医疗风险。此外,还需要获得接收医院医生的同意,确认他们拥有治疗患者所需的设施和人员。所有相关病历必须随患者一同转交,包括一份由转出医生签署的详细“转院摘要”。转院必须遵守州法规,并且应询问患者是否有首选联系人可供通知。如果无法联系到首选联系人,医院应尝试通知近亲。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因医疗原因进行的转院,也不适用于患者要求并同意转院的情况。

需要紧急服务和护理的人员不得因任何非医疗原因(例如该人员无力支付任何紧急服务或护理费用)从一家医院转至另一家医院,除非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a) 在转院前,该人员须由一名内外科医生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包括会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b) 该人员已获得紧急服务和护理,以便在合理的医学可能性范围内确定,转院或因转院造成的延误不会对该人员造成医疗危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c) 转出医院的内外科医生已通知并获得接收医院的内外科医生对转院的同意,且接收医院已确认该人员符合该医院关于治疗该人员所需适当床位、人员和设备的入院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d) 转出医院提供适当的人员和设备,这些人员和设备是同一或类似地区中一名合理且谨慎的内外科医生在履行普通护理职责时会用于实施转院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e) 该人员的所有相关病历以及所有合理可获得的适当诊断检测结果的副本均随该人员一同转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f) 随该人员转交的记录应包括一份由转出内外科医生签署的“转院摘要”,其中包含相关的转院信息。“转院摘要”的形式应至少包含该人员的姓名、地址、性别、种族、年龄、保险状况和医疗状况;授权转院的转出内外科医生或急诊科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该人员首次在转出医院就诊的时间和日期;同意转院的接收医院内外科医生的姓名以及同意的时间和日期;转院的时间和日期;转院原因;以及签署人的声明,声明签署人确信,在合理的医学可能性范围内,转院不会对患者造成医疗危害。转出内外科医生和转出医院均无需在“转院摘要”中重复随该人员转交的病历中包含的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g) 转院符合州部门制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规定患者转院的最低规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h) 应询问患者是否有首选联系人可供通知,并且在转院前,医院应根据《民法典》第56.1007条(b)款的规定,合理尝试联系该人员并告知其拟议的转院事宜。如果患者无法回应,医院应根据《民法典》第56.1007条(b)款的规定,合理努力查明首选联系人或近亲的身份,并告知其转院事宜。医院应在患者的病历中记录任何联系首选联系人或近亲的尝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i) 本节不适用于因医疗原因进行的患者转院。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2(j) 当患者或患者代表要求转院或出院,并违背医嘱给予知情同意进行转院或出院时,本节不禁止此类转院或出院。

Section § 13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医院在法律或合同上有义务为患者提供护理的责任,特别是关于患者转运的规定。医院如果负有法律义务,必须接收患者,除非转运会造成医疗危险,或者医院因资源不足无法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必须安排替代护理。县医院在接收符合福利法规定的患者方面有具体规定,但可以明智地管理资源。第三方支付方,如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义务承担费用,但患者需支付未涵盖的服务或免赔额除外。医院若未能按要求提供护理,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机构提供本应由该医院提供的护理费用。某些条款不适用于福利法规定的县级义务,医院也无需为那些其不负有法律义务提供帮助的患者安排护理。

Section § 13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制定具体的政策和规程,作为其获得许可的条件。医院必须防止在紧急护理中出现歧视,包括基于种族、年龄或支付能力等方面的歧视。医院还必须确保值班医生不能基于这些特征拒绝患者。在转诊患者之前,医院必须告知患者或其代表转诊或拒绝提供护理的原因,以及他们获得紧急服务的权利,并应在急诊室显著位置张贴这些信息。如果医院未能按时实施这些政策,在收到60天通知后,每天可能面临1,000美元的罚款。所有政策都应在1988年12月31日前提交州政府审批。

Section § 131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医院在患者转诊方面的程序和责任。医院必须保存转诊记录三年,并每年报告患者转诊的统计数据,包括原因和保险状况。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报告明显的转诊规定违规行为,善意报告者将受到保护,免遭报复。医院在患者转诊方面的决定必须优先考虑患者安全,如果报告者因安全原因拒绝转诊,他们将受到保护。

违反不报复规定可能导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年度报告总结了经济性和危险性转诊以及违规行为,同时对患者身份保密。如果医院想对拟议的罚款提出异议,必须及时通知州部门。争议可能导致法庭听证或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州部门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且程序将加快进行。如果罚款被减少或撤销,必须在公共记录中明确注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  所有医院都应保存每次转出或接收的转诊记录,包括Section 1317.2的(f)款中描述的“转诊备忘录”,为期三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b)  所有进行或接收转诊的医院都应向州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使用该部门规定的表格,报告应说明根据患者的保险状况和转诊原因,转出和接收的转诊总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c)  接收医院,以及接收医院所有知悉本条或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的医生、其他持证急诊室医护人员和经认证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而转出医院的相应人员和转出医院可以,在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周内,使用州部门规定的表格向州部门报告该明显违规行为。州部门应立即将表格副本发送给转出医院的医院行政人员和相关医疗人员委员会以及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除非州部门认定该投诉未陈述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实,或另无价值,或州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披露该表格会妨碍其对指控的调查。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被要求联合报告的人员知悉明显违规行为时,可由团队成员根据医院规程经双方同意选定一人提交一份报告。任何根据本节要求报告的个人,如果不同意拟议的联合报告,有权也有义务单独报告。
未能根据本款进行报告不构成Section 1290或1317.6所指的违规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d)  任何医院、政府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对医生或其他人员进行报复、处罚、提起民事诉讼、追回金钱赔偿,或以其他方式造成任何伤害,因其善意地向州部门、医院、医疗人员或任何其他相关方或政府机构报告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明显违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e)  任何医院、政府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对医生进行报复、处罚、提起民事诉讼、追回金钱赔偿,或以其他方式造成任何伤害,该医生在合理医学可能性范围内认定转诊或转诊造成的延误将对患者造成医疗危害而拒绝转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f)  任何违反Section 1317.4的(d)款或(e)款的人,将面临每次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g)  州部门应每年发布并向立法机构提供一份按县划分的统计摘要,关于急诊患者经济转诊的程度、医疗危险转诊的频率、被转诊患者群体的保险状况以及州部门最终确定的所有违规行为,其中应描述违规性质、所涉医院以及州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这些摘要不得透露被转诊个人的身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  州部门根据Section 1317.3或1317.6处以罚款的程序,以及委员会根据Section 1317.6处以罚款的程序,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1)  如果医院希望对拟议罚款提出异议,医院应在收到拟议罚款通知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任其异议意图。如果医院提出请求,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会议结束后,他或她可以确认、修改或驳回拟议罚款。如果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确认、修改或驳回拟议罚款,他或她应书面详细说明其采取该行动的理由,并立即将副本送交医院。如果医院希望对非正式会议后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医院应在收到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的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任。医院无需按照本节规定请求召开非正式会议以对拟议罚款提出异议。如果医院未在本分节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主任其打算对拟议罚款提出抗议,则该拟议罚款应被视为州部门的最终命令,且不得再进行行政复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2)  如果医院通知主任其打算对拟议罚款提出异议,主任应立即通知总检察长。收到通知后,总检察长应立即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在医院所在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拟议罚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3)  在医院通知主任其打算对拟议罚款提出异议后,总检察长应提起执行拟议罚款的司法诉讼。如果根据本节规定提起司法程序,州部门应承担以证据优势证明以下事实的责任:支持拟议罚款的指控事实确已发生;指控事实构成可根据第1317.3、1317.4或1317.6条处以罚款的违规行为;以及拟议罚款是适当的。州部门还应承担以证据优势证明拟议罚款的评估应予维持的责任。如果医院及时通知州部门其决定对拟议罚款提出异议,则罚款不应到期支付,除非且直到司法程序以有利于州部门的方式终结。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4)  根据本节规定提起的诉讼应安排在最早的日期进行审判,并在法院日程上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但法律明确赋予同等或更高优先权的事项除外。法院法官应设定答辩和听证任何此类程序的时限,旨在尽早就标的物作出裁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5)  如果拟议罚款被驳回或减少,州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公共记录以显著方式反映拟议罚款已被驳回或减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6)  州部门和医院可以共同选择将此事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以代替司法程序,在此情况下,部门应启动仲裁程序。双方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既定规则和程序,就由该协会指定的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听证会应在双方共同选择后的45天内安排,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仲裁员选定之日起的28天。如有必要,仲裁听证会可由仲裁员酌情延期最多15天。仲裁员的决定应基于实体法,并对所有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须经司法审查。此审查应仅限于是否存在充分证据支持仲裁员的决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h)(7)  委员会根据第1317.6条处以罚款的程序,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317.4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将患有精神科紧急状况的患者转入另一家医院精神科病房的规定。转院的决定必须基于治疗提供者认为转院不会损害患者病情的判断。

医院在转院前必须通知并记录患者的医疗计划,并提供患者姓名、会员ID以及下一地点的联系信息等详细资料。如果接收机构与患者的医疗计划没有合同,该计划可能会安排另一次转院至签约机构,但这取决于治疗提供者对安全性的评估。

医院无需为精神科紧急情况相关的转院寻求预先批准,这在需要紧急护理时简化了流程。转院后的沟通职责仅限于确保至少一次成功联系到医疗计划。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1) 尽管有第1317.1条 (j) 款的规定,患者可被转入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精神科病房,或第1250条 (b) 款所定义的急症精神病医院,仅为缓解或消除第1317.1条 (k) 款所定义的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而进行的护理和治疗,但前提是,经治疗提供者判断,患者的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在合理的医学可能性范围内,不会因患者转院而导致或在转院期间发生实质性恶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2) 如果根据 (b) 款 (1) 项获得了计划的识别信息,提供者应将转院的必要性告知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该医疗计划的签约医疗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b) 医院根据 (a) 款转运患者时,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b)(1) 设法获取患者医疗服务计划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医院应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记录其获取此信息的尝试。医院获取信息的尝试应包括:要求患者出示医疗服务计划会员卡,询问患者、患者家属或陪同患者的其他人是否能识别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使用医院已知的其他方法准确识别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b)(2) 如果根据 (1) 项获得了计划的识别信息,则将转院情况告知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该医疗计划的签约医疗提供者。医院应向该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提供者提供患者姓名、患者会员识别号(如果已知)、患者将被收治地点的地址和联系信息(包括电话号码),以及初步诊断。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c)(1) 医院应通过遵循患者医疗服务计划会员卡上的指示或使用患者医疗服务计划提供的联系信息,进行 (b) 款 (2) 项所述的通知。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州内所有根据 (b) 款 (1) 项可能转入其会员的非签约医院提供本条要求联系所需的具体联系信息。提供给医院的联系信息应根据需要更新,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c)(2) 根据 (a) 款进行转院的医院,无需向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提供者拨打超过一次电话,但前提是,在所有情况下,如果该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提供者需要回电,应能通过回电联系到提供者的代表。拨打电话的医院代表可以是(但并非必须是)一名内外科医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d) 如果根据 (a) 款进行的转院是转至与患者医疗服务计划没有合同的机构,该计划可随后要求并安排将根据本条和第1317.1条 (a) 款接受服务的患者从非签约机构转至与该计划或其授权付款人有合同的、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精神科病房,或第1250条 (b) 款所定义的急症精神病医院,但前提是,经治疗提供者判断,患者的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在合理的医学可能性范围内,不会因患者转院而导致或在转院期间发生实质性恶化。

Section § 1317.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出现精神科急症,某些精神科病房和医院必须接受他们从其他医院急诊科转诊,无论他们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就医。当转出医生确认患者状况稳定适合转诊,接收机构有可用床位,并且有合适的医护人员和服务来提供帮助时,就必须这样做。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县属精神卫生机构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100条所列的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的精神科病房(定义见第1250条(a)款)、超过16张床位的精神卫生机构(定义见第1250.2条并受(d)款约束),或急性精神病医院(定义见第1250条(b)款),应当接受患有精神科急症医疗状况的人(定义见第1317.1条(k)款)的转诊,该转诊来自根据本章许可并设有和运营急诊科的医疗机构,且接收机构应根据第1317.1条(a)款(2)项的规定向该人提供急诊服务和护理,无论该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被拘留以进行评估、鉴定和危机干预,或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进行评估和治疗安置,或无论该机构是否运营急诊科,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1) 转出机构的主治医生已确定患者医疗状况稳定且适合在精神科环境中接受治疗,并已将该认定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2) 该机构有可用床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a)(3) 该机构有适当的设施和合格人员可提供服务或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b) 根据(a)款接受患有精神科急症医疗状况的人的转诊的机构,应当遵守第1317条(b)、(d)和(f)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c) 本条不适用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100条所列的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4(d) 本条不适用于县属并运营的精神卫生机构。

Section § 13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报告的、关于本特定条款及其法规的违规行为将由州部门调查。州部门也可以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并在收到报告后60天内完成。

调查完成后,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医生,则必须向加州医学委员会报告,除非发现该投诉没有合理依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5(a) 本条及其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所有涉嫌违规行为应由州部门调查。州部门经地方EMS机构同意,可将本条的违规行为转交地方EMS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应根据州部门制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在州部门收到明显违规报告后不迟于60天内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5(b) 调查结束后,州部门或地方EMS机构应将医生涉嫌的任何违规行为转交加州医学委员会,除非确定该投诉没有合理依据。

Section § 1317.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某些医疗机构的急诊科张贴告示,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针对工作人员的威胁或攻击性行为都将不被容忍。告示警告,袭击工作人员可能导致刑事定罪。

根据本章许可的设有并运营急诊科的医疗机构,可以在急诊科内的显眼位置张贴大致内容如下的告示:
我们绝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针对我们工作人员的威胁或攻击性行为。针对我们工作人员的袭击和殴打属于犯罪行为,并可能导致刑事定罪。

Section § 1317.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医院违反某些规定,州政府可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罚款会考虑违规行为是否故意、是否构成健康风险、其严重程度以及任何其他联邦违规罚款。

对于医疗保健计划拥有的医院,除非投诉没有根据,否则会将其转交至受管医疗保健部。医生也可能因类似原因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医院和医护人员可能因故意或重复违规而面临法律诉讼。

医院特定违规行为的州和联邦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美元,罚款会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一点。医院可能因违规而失去其急诊服务许可证。

明知故犯的行政人员可能面临轻罪指控。违规行为必须报告给医院认证机构和急诊服务机构。因违规行为受损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或律师费。这些处罚不适用于县级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a)  经州政府部门认定实施或应对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行为的医院,应由州政府部门处以民事罚款,每项医院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五千美元 ($25,000)。在确定医院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时,州政府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a)(1)  违规行为是故意还是无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a)(2)  违规行为是否导致或合理可能导致患者面临医疗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a)(3)  违规行为的频率或严重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a)(4)  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节因该违规行为而施加的其他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b)  尽管有本节规定,局长应将医疗服务计划拥有并运营的医院涉及计划成员或参保人的任何涉嫌违规行为移交给受管医疗保健部,除非局长认定投诉没有合理依据。受管医疗保健部应拥有唯一权力及责任,就医疗服务计划拥有并运营的医院在治疗计划成员或参保人时发生的违规行为执行本条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c)  经委员会认定实施或应对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行为的医生和外科医生,应受委员会依法施加的任何及所有处罚,并可能由委员会处以民事罚款,每项违规行为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根据本款施加的民事罚款不得与联邦罚款重复,委员会应将任何联邦罚款抵扣根据本款施加的民事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d)  委员会在发现以下任何情况时可处以罚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d)(1)  违规行为是明知故犯或故意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d)(2)  违规行为合理可能导致医疗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d)(3)  存在重复违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政府部门对医院急诊科的行为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且根据本节施加的罚款不应因构成违反本节的行为而由联邦政府施加的额外罚款重复。为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图,州长应将本节的颁布告知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并请求联邦部门将根据本节评估的任何罚款抵扣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dd节对相同违规行为随后评估的任何民事金钱罚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f)  根据本条和《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dd节对医院就相同情况处以的罚款应有一个累计最高限额,即三万美元 ($30,000)。为实现此累计最高限额,州政府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f)(1)  对于在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dd节对医院采取行动(针对最终被认定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相同情况,因本条授权的州政府部门行动)的最终结论(包括司法审查,如果适用)之前评估的州罚款,应在联邦行动结束后30天内,向医院汇回并退还州罚款中确保不超过累计最高限额的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f)(2)  在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dd节对医院采取的行动(包括可用的司法审查)最终结案后,立即从对医院处以的州政府罚款中抵扣联邦罚款的金额(对于最终被认定为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的相同情况,因为本条授权的州政府部门行动),以确保不超过累计最高限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g)  任何经州政府部门根据其制定的程序认定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的医院,其紧急医疗服务许可证可由州政府部门吊销或暂停。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h)  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行政或医疗人员,可由当地地方检察官以轻罪起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i)  州政府部门发现的每项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的行为的通知,应由州政府部门发送给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和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j)  任何因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而遭受人身伤害的个人以及遭受经济损失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对转出或接收医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追回损害赔偿、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适当的救济。违反本条规定和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进行不当人员转运或拒绝转运的转出和接收医院,应承担接收或转出医院提供本应提供的服务和护理的合理费用。任何可能因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法规而受害的人,或当地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可对负责的医院或行政或医疗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以制止该违法行为,如果禁令发出,法院应判给合理的律师费。本款规定是其他民事救济的补充,不限制其他救济的可用性。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6(k)  本节规定的民事救济不适用于违反任何县或县机构制定的任何要求的情况。

Section § 13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和其他政府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紧急护理和患者转运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州法规冲突。但对于医疗补助(Medi-Cal)患者,州的医疗补助规则优先。如果医院和医生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更严格的转运规则,则必须遵守这些协议。

然而,这些规则或协议不得延迟或阻止为精神科急诊患者提供必要的护理,无论他们是如何被拘留的,并且必须遵守有关精神健康治疗的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7(a) 本条不优先于任何县或任何其他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的政府机构规范紧急护理或患者转运的权力,包括施加更具体的职责,只要符合本条及其执行法规的要求。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施加的任何不一致要求,在涉及医疗补助受益人时,应优先于本条。如果医院和医生与县或其他政府机构签订的合同关系规定了更严格的转运要求,则这些合同协议应具有约束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7(b) 尽管有 (a) 款规定,这些职责或合同协议不得不合理地延迟或拒绝向患有精神科紧急医疗状况的患者提供医疗上必要的护理,无论患者是自愿还是非自愿被拘留进行评估、鉴定和危机干预,或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5 编第 1 部分(自第 5000 条起))进行评估和治疗安置,如第 1317.1 条 (k) 款所定义。

Section § 13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本条的某一部分在法庭案件中被发现是非法的或违反宪法的,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Section § 13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它不改变或废除《商业和专业法典》第2400条这项具体法律。

它还规定,医生可以使用他们最佳的医疗判断,即使这与某些法规相悖,只要他们遵循健康标准中的关键部分(第1317条、第1317.1条以及第1317.2条的特定部分),并且遵守该法规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9(a) 本条不得解释为修改或废止《商业和专业法典》第2400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9(b) 第1317条及其后续条款和第1798.170条及其后续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医生行使其专业判断,即使该判断与根据第1317条及其后续条款或第1798.170条及其后续条款通过的任何州或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只要该判断符合第1317条、第1317.1条以及(第(g)款除外)第1317.2条,且遵守该州或地方性法规将违背患者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31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斯坦福医院与诊所和露西尔·帕卡德儿童医院可以作为一个单一机构,为到达斯坦福急诊科的临产患者提供服务,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两家医院必须签订协议,由露西尔·帕卡德医院接受并护理所有临产患者,无论其保险或财务状况如何。其次,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确定患者有临产迹象,并且可以安全地转诊到露西尔·帕卡德医院的产房和分娩科,前提是患者的状况不更适合在急诊室治疗。第三,患者有权拒绝转诊。最后,两家医院都需要制定计划,由受过专门培训的陪同人员迅速运送患者。

尽管有第1317条和第1317.2条的规定,斯坦福医院与诊所和斯坦福露西尔·帕卡德儿童医院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持牌机构,用于向到斯坦福医院与诊所急诊科就诊的处于临产状态的患者提供紧急服务和护理,但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0(a) 两家医院已签订协议,斯坦福露西尔·帕卡德儿童医院根据该协议接受并向所有到斯坦福医院与诊所急诊科就诊的处于临产状态的患者提供紧急服务和护理,不论其保险状况、财务状况或其他非临床因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0(b) 医生和外科医生、合格的急诊科注册护士或在医生和外科医生监督下的其他适当持牌人员在转诊前确定患者有提示临产的体征或症状,或两者兼有,患者可以安全地从斯坦福医院与诊所急诊科转诊到斯坦福露西尔·帕卡德儿童医院的产房和分娩科,且患者没有更适合在急诊科治疗的病症、疾病或损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0(c) 患者有权拒绝转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7.10(d) 每家医院都有一个准备好的计划,由一名在运送临产妇女方面受过专门培训的员工陪同,及时运送患者。

Section § 1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处理患者款项的医疗机构必须从担保公司购买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相当于一种保险,确保医疗机构诚实地处理患者资金。保证金金额根据机构规模确定,但至少为1,000美元。

如果患者因机构不当处理其款项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证金所涵盖的损失。未能维持此保证金或侵吞患者资金可能导致机构执照被吊销。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处理小额款项的机构,具体来说,如果每月每位患者处理的金额少于25美元,且所有患者的总金额少于500美元,则不适用。此外,某些类型的医疗机构可能被免除购买此保证金,但它们仍需对不当处理资金承担财务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8(a)  局长应要求,作为颁发或续签任何医疗机构执照的先决条件,如果被许可人在医疗机构内处理或将处理患者的任何款项,则执照申请人或执照续签申请人应向州政府部门提交或备存一份由一家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金,金额由州政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运营规模确定,但该金额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并以被许可人忠实、诚实地处理医疗机构内患者款项为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8(b)  任何因医疗机构不当或非法处理患者款项而受损的人,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就要求被许可人提交的保证金向适当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保证金涵盖的范围为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8(c)  本节项下任何被许可人未能按照局长规定的金额向州政府部门备存保证金,或侵吞任何患者信托资金,应构成吊销执照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8(d)  如果被许可人每月处理的每位患者款项少于二十五美元 ($25),且所有患者的总款项少于五百美元 ($500),则本节规定不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8(e)  局长可以免除第1250节 (a)、(b)、(c) 和 (f) 款中规定的各类持牌医疗机构遵守本节的要求。但是,本节中关于免除购买保证金要求的规定不应影响此类医疗机构的财务责任。

Section § 1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机构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作为成为其员工的条件。

Section § 1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不能强迫患者从特定的药房或供应商购买他们的药品、医疗用品或设备。 然而,这些机构可以要求患者选择的药房遵守机构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对患者护理或遵守法规是必要的。 此外,机构可以坚持要求,任何需要定期清点的受控物质,必须采用适用于此程序的特定容器提供。

Section § 1321

Explanation
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或声称其提供职业治疗服务,除非这些服务确实由合格的职业治疗师或助理监督和管理,且符合法规的另一条款规定。

Section § 1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根据医生与保险公司或医疗保健计划的合同来决定医生是否可以在该医院工作。换句话说,医生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应影响其在医院的执业特权。

Section § 13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对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拥有重大利益时,必须告知患者。患者必须收到书面通知,并被告知他们有权选择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同样,如果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医疗机构拥有重大利益,他们也必须告知其客户。“重大利益”通常指至少5%或5,000美元的财务利益,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租赁协议以及在公开上市公司中低于特定门槛的所有权权益。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药品、实验室和心理健康等服务的机构。如果患者是预付医疗计划的成员,则无需进行披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a)  根据第1250条(c)至(g)款(含)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如果其在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中拥有重大利益,或明知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该医疗机构中拥有重大利益,则应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的患者或其代表披露该利益,并告知患者或其代表,他们可以选择由另一家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所订购的任何用品或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b)  如果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以门诊方式提供用品或服务,且该提供者与根据第1250条(a)款或(b)款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不在同一地点,或不在毗邻地点,并且该医疗机构在该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中拥有重大利益,或者如果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该医疗机构中拥有重大利益,则该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其客户或其代表披露该利益,并告知客户或其代表,他们可以选择由另一家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所订购的任何用品或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c)  根据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不得代表其拥有重大利益的另一家医疗机构向患者收费、开账单或以其他方式索取付款,或将患者转介至该医疗机构,除非该医疗机构首先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代表披露,患者可以选择由另一家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所订购的任何用品或服务。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1)  除(2)款另有规定外,“重大利益”指任何等于或大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的财务利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1)(A)  整体的百分之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1)(B)  五千美元 ($5,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2)  “重大利益”不包括以下任何利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2)(A)  医疗机构、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另一家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母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或其任何组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2)(B)  医疗机构或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公开上市的医疗机构或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或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任何母公司的股票中持有的任何财务利益,如果该财务利益不超过该医疗机构、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母公司任何一类股权证券的百分之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d)(2)(C)  医疗机构或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权权益,如果该医疗机构或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超过四分之三的患者是第1345条所定义的预付团体执业医疗服务计划的成员。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e)(1)  “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实验室、验光、假肢或骨科用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耐用医疗设备供应商,家庭健康服务提供者,以及心理健康或药物滥用服务的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e)(2)  在(b)款中,“毗邻”指位于医疗机构所在地点边界400码半径范围内的不动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f)  如果患者或客户参加了以预付人头费或保费交换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或实体,则医疗机构和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均无需向任何患者或客户或其代表进行本条所要求的任何披露。

Section § 1323.1

Explanation

医院必须告知患者,如果在医院门诊部预约的服务在非医院地点也能提供,且费用可能更低。通知应明确指出医院门诊部费用可能更高,并告知患者在哪里查询替代方案。

“医院门诊部”指的是不位于医院主院区的设施。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与特定健康计划相关的某些非营利医院,前提是患者在医院门诊部或普通医疗办公楼接受护理的费用没有差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1(a) 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应告知每位预约在医院门诊部接受服务的患者,当该服务在非医院地点提供时。该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您被安排接受服务的地点是医院门诊部,因此费用可能更高。相同的服务可能在我们医疗系统内非医院地点提供,费用可能更低。请咨询我们医疗系统内[插入部门名称]的[插入电话号码],了解我们医疗系统内的其他地点,或咨询您的健康保险公司,了解可能费用更低的其他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1(b) 就本节而言,“医院门诊部”指联邦法规第42篇第413.65(a)(2)节所定义的提供者部门,且不位于该提供者的院区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1(c) 本节不适用于由非营利公司运营,且与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第2部第2.2章(第1340节起))获得许可的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受共同控制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该医院在州内仅与不超过两个医疗团体签订独家合同,为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和安排医疗服务,只要费用分摊设计不因护理是在医院门诊部还是医疗办公楼提供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