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其他服务
Section § 1315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获得执照的牙医和牙科卫生师在医疗机构提供牙科服务。牙医可以提供牙科治疗,而注册牙科卫生师则可以在长期护理机构专门提供牙科卫生服务。此外,这些牙科卫生师还可以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口腔健康护理培训。但这项法律不影响医生执行医疗任务的权利。
Section § 1316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机构必须允许足病医生使用其服务并享有医务人员特权,不得因其学位(无论是医学博士(M.D.)、骨科医生(D.O.)还是足病医学博士(D.P.M.))而受到歧视。机构必须给予所有合格的执业者完整的临床和外科特权,任何限制都应仅基于已证明的能力。
医疗机构在提供其已有的服务时,不应歧视任何执业者,无论其学位如何。然而,教学医院可以要求寻求医务人员特权的足病医生拥有教职任命。
医疗机构若违反本法律,地区检察官可在收到投诉后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1316.5
本节规定,州属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心理学家的执业许可,制定公平的规则,授予他们成员资格和临床特权,不得歧视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医疗机构需确保心理学家只要证明其能力,即可追求完整的临床特权。本节涵盖州属和非州属机构,强调不得歧视心理学家。本法律明确规定,机构没有义务提供超出其范围的服务,但如果提供,则必须平等对待执业心理学家和其他医生。州属临床教学机构可以要求心理学家拥有教职任命,作为获得医务人员特权的条件。它还确保心理学家的加入不会改变机构的分类或报销资格。此处定义的临床心理学家必须拥有心理学博士学位并符合某些经验标准。本法律无意扩大心理学家的执业许可范围。
Section § 1316.6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执业者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规章或程序,该机构可以减少或取消他们的执业特权。但这种做法必须公平、诚信,并平等地适用于在该机构工作的所有人。
Section § 1316.7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初级保健的成年人,如果其健康保险涵盖,应获得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的检测提议,但紧急情况等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患者必须获得后续护理,或被转介给其他提供者进行此类护理。
这些检测应在文化和语言上适宜。如果提供者不遵守此要求,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后续医疗保健”包括根据当前国家指南进行的医疗管理和抗病毒治疗。
Section § 1317
设有急诊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向任何处于生命危险状况的人提供必要的急诊护理,不得因种族、保险状况等个人特征而歧视。无论患者是否有能力支付,都应提供护理,费用安排可在事后进行。如果机构因资源不足无法提供所需护理,则必须帮助将患者转至合适的地点。
医护人员和机构在合理判断后认为不存在紧急情况或无法提供适当服务时,不承担责任。同样,救援队在抢救患者时若本着善意行事,也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医院不得要求自愿寻求护理的个人在转院时被特定法律羁押。救援队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团队,负责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医疗机构仍有责任,例如培训救援队和维护适当设备。
Section § 1317.1
本节概述了用于相关法律中某些医疗和紧急服务术语的定义。 “紧急服务和护理”包括由医生或持证人员进行的医学评估,以确定患者是否处于紧急医疗状况或临产状态,并提供必要的护理。此外,它还定义了精神科紧急状况以及可能需要入院或转诊至特定精神科设施的情形。本节还包括“紧急医疗状况”、“临产”、“医院”和“医疗危险”等关键术语的定义。其中包含特殊规定,以确保这些定义与其他法律(如《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和联邦《紧急医疗救治和分娩法案》)保持一致,并明确这些定义不改变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
Section § 1317.2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紧急医疗护理的人员不得因非医疗原因(例如无力支付费用)从一家医院转到另一家医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医生必须在转院前对患者进行评估。转出医院必须确保转院不会造成医疗风险。此外,还需要获得接收医院医生的同意,确认他们拥有治疗患者所需的设施和人员。所有相关病历必须随患者一同转交,包括一份由转出医生签署的详细“转院摘要”。转院必须遵守州法规,并且应询问患者是否有首选联系人可供通知。如果无法联系到首选联系人,医院应尝试通知近亲。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因医疗原因进行的转院,也不适用于患者要求并同意转院的情况。
Section § 1317.2
Section § 1317.3
Section § 1317.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医院在患者转诊方面的程序和责任。医院必须保存转诊记录三年,并每年报告患者转诊的统计数据,包括原因和保险状况。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报告明显的转诊规定违规行为,善意报告者将受到保护,免遭报复。医院在患者转诊方面的决定必须优先考虑患者安全,如果报告者因安全原因拒绝转诊,他们将受到保护。
违反不报复规定可能导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年度报告总结了经济性和危险性转诊以及违规行为,同时对患者身份保密。如果医院想对拟议的罚款提出异议,必须及时通知州部门。争议可能导致法庭听证或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州部门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且程序将加快进行。如果罚款被减少或撤销,必须在公共记录中明确注明。
Section § 1317.4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将患有精神科紧急状况的患者转入另一家医院精神科病房的规定。转院的决定必须基于治疗提供者认为转院不会损害患者病情的判断。
医院在转院前必须通知并记录患者的医疗计划,并提供患者姓名、会员ID以及下一地点的联系信息等详细资料。如果接收机构与患者的医疗计划没有合同,该计划可能会安排另一次转院至签约机构,但这取决于治疗提供者对安全性的评估。
医院无需为精神科紧急情况相关的转院寻求预先批准,这在需要紧急护理时简化了流程。转院后的沟通职责仅限于确保至少一次成功联系到医疗计划。
Section § 1317.4
如果有人出现精神科急症,某些精神科病房和医院必须接受他们从其他医院急诊科转诊,无论他们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就医。当转出医生确认患者状况稳定适合转诊,接收机构有可用床位,并且有合适的医护人员和服务来提供帮助时,就必须这样做。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县属精神卫生机构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100条所列的机构。
Section § 1317.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报告的、关于本特定条款及其法规的违规行为将由州部门调查。州部门也可以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并在收到报告后60天内完成。
调查完成后,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医生,则必须向加州医学委员会报告,除非发现该投诉没有合理依据。
Section § 1317.5
本节允许某些医疗机构的急诊科张贴告示,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针对工作人员的威胁或攻击性行为都将不被容忍。告示警告,袭击工作人员可能导致刑事定罪。
Section § 1317.6
如果加州医院违反某些规定,州政府可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罚款会考虑违规行为是否故意、是否构成健康风险、其严重程度以及任何其他联邦违规罚款。
对于医疗保健计划拥有的医院,除非投诉没有根据,否则会将其转交至受管医疗保健部。医生也可能因类似原因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医院和医护人员可能因故意或重复违规而面临法律诉讼。
医院特定违规行为的州和联邦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美元,罚款会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一点。医院可能因违规而失去其急诊服务许可证。
明知故犯的行政人员可能面临轻罪指控。违规行为必须报告给医院认证机构和急诊服务机构。因违规行为受损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或律师费。这些处罚不适用于县级要求。
Section § 1317.7
这项法律规定,县和其他政府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紧急护理和患者转运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州法规冲突。但对于医疗补助(Medi-Cal)患者,州的医疗补助规则优先。如果医院和医生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更严格的转运规则,则必须遵守这些协议。
然而,这些规则或协议不得延迟或阻止为精神科急诊患者提供必要的护理,无论他们是如何被拘留的,并且必须遵守有关精神健康治疗的法律。
Section § 1317.9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它不改变或废除《商业和专业法典》第2400条这项具体法律。
它还规定,医生可以使用他们最佳的医疗判断,即使这与某些法规相悖,只要他们遵循健康标准中的关键部分(第1317条、第1317.1条以及第1317.2条的特定部分),并且遵守该法规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317.10
本法律条款规定,斯坦福医院与诊所和露西尔·帕卡德儿童医院可以作为一个单一机构,为到达斯坦福急诊科的临产患者提供服务,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两家医院必须签订协议,由露西尔·帕卡德医院接受并护理所有临产患者,无论其保险或财务状况如何。其次,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确定患者有临产迹象,并且可以安全地转诊到露西尔·帕卡德医院的产房和分娩科,前提是患者的状况不更适合在急诊室治疗。第三,患者有权拒绝转诊。最后,两家医院都需要制定计划,由受过专门培训的陪同人员迅速运送患者。
Section § 131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处理患者款项的医疗机构必须从担保公司购买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相当于一种保险,确保医疗机构诚实地处理患者资金。保证金金额根据机构规模确定,但至少为1,000美元。
如果患者因机构不当处理其款项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证金所涵盖的损失。未能维持此保证金或侵吞患者资金可能导致机构执照被吊销。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处理小额款项的机构,具体来说,如果每月每位患者处理的金额少于25美元,且所有患者的总金额少于500美元,则不适用。此外,某些类型的医疗机构可能被免除购买此保证金,但它们仍需对不当处理资金承担财务责任。
Section § 1320
Section § 1322
Section § 1323
本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对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拥有重大利益时,必须告知患者。患者必须收到书面通知,并被告知他们有权选择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同样,如果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医疗机构拥有重大利益,他们也必须告知其客户。“重大利益”通常指至少5%或5,000美元的财务利益,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租赁协议以及在公开上市公司中低于特定门槛的所有权权益。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药品、实验室和心理健康等服务的机构。如果患者是预付医疗计划的成员,则无需进行披露。
Section § 1323.1
医院必须告知患者,如果在医院门诊部预约的服务在非医院地点也能提供,且费用可能更低。通知应明确指出医院门诊部费用可能更高,并告知患者在哪里查询替代方案。
“医院门诊部”指的是不位于医院主院区的设施。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与特定健康计划相关的某些非营利医院,前提是患者在医院门诊部或普通医疗办公楼接受护理的费用没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