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9.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临终关怀相关的关键术语。“丧亲服务”和许多其他术语通过引用其他条款进行定义。“临终关怀”被描述为一种旨在为绝症患者及其家人提供舒适、解决身体和情感需求并采用团队协作方式的医疗保健。它强调居家照护和疼痛管理等支持性服务,侧重于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治愈疾病,并要求多学科团队和志愿者的参与。“临终关怀机构”指特定类型的医疗机构,“住院临终关怀”则指在此类机构内提供的照护。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a) “丧亲服务”具有第1746条(a)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 “临终关怀”是指一种专门的多学科医疗保健形式,旨在为因患绝症而处于生命最后阶段的个人提供姑息治疗,减轻其身体、情感、社会和精神上的不适,并为临终关怀患者的主要照护者及其家人提供支持性照护,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1) 将患者及其家人(除患者本人外)视为照护单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2) 利用多学科团队评估患者及其家人的身体、医疗、心理、社会和精神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3) 要求多学科团队制定全面的照护计划,并提供协调一致的照护,重点是支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照护、疼痛控制和有限的住院服务。有限的住院服务旨在确保对于因急性并发症或主要照护者暂时缺席而无法在家中照护的患者,其照护的连续性和服务的适当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4) 提供针对绝症相关疼痛和其他症状的姑息性医疗治疗,但不提供治愈疾病的努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5) 在患者死亡后提供丧亲服务,以协助家人应对与患者死亡相关的社会和情感需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6) 在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中积极利用志愿者。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b)(7) 在适当的范围内,根据患者的医疗需求,在患者家中或主要居住地提供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c) “临终关怀机构”是指第1250条(n)款所定义的医疗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d) “住院临终关怀”是指在临终关怀机构中向患者提供的临终关怀,包括《联邦法规》第42卷第418.110条中明确规定的常规、持续和住院照护,并可包括《联邦法规》第42卷第418.108条中规定的短期住院暂托照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e) “多学科团队”具有第1746条(g)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f) “医疗指导”具有第1746条(h)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g) “姑息治疗”具有第1746条(j)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h) “照护计划”具有第1746条(l)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i) “专业护理服务”具有第1746条(n)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j) “社会服务/咨询服务”具有第1746条(o)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k) “绝症”或“末期疾病”具有第1746条(p)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0(l) “志愿服务”具有第1746条(q)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33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成为持牌临终关怀机构的要求。临终关怀机构必须先获得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批准,并根据联邦法规获得认证,才能获得许可。打算提供住院护理的临终关怀提供者必须申请并支付机构许可费用,并有可能获得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设立新机构或变更所有权时需要提交申请。

如果发生新建、增加床位或机构名称、地点变更等情况,必须提交新的更新申请。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的机构可以从经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认证。无论机构地点如何,都必须单独获得许可。任何关键信息的变更,例如管理层或邮寄地址,都必须在10天内向部门报告。即使床位容量减少,也需要报告以获得更正许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a) 个人、政府机构或州的政治分区,除非是根据第1751条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并且根据《联邦法规》第42卷第418部分被认证为临终关怀机构,否则不得根据本章获得临终关怀机构的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b) 拟在其自有机构内提供住院临终关怀服务的临终关怀提供者,应当根据本章提交临终关怀机构许可申请和费用。尽管有第1268.5条(b)款规定的临时许可最长期限,部门可以向临终关怀机构颁发最长为一年的临时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c)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应当向部门提交一份在部门提供的表格上填写的、经核实的新的许可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c)(1) 设立临终关怀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c)(2) 所有权变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被许可人应当向部门提交一份在部门提供的表格上填写的、经核实的更正许可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1) 新建或更换临终关怀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2) 许可床位容量增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3) 机构名称变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4) 许可类别变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5) 机构地点变更。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d)(6) 床位分类变更。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e)(1) 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的临终关怀机构,可以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初始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e)(2) 如果CMS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检查,临终关怀机构应当在收到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该认证机构的最终认证报告副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f) 临终关怀机构应单独获得许可,不论机构的地点如何。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g)(1) 被许可人应在发生这些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部门根据(d)款提供的信息的任何变更。该通知应包括有关变更的信息和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g)(2) 每个被许可人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部门被许可人邮寄地址的任何变更。该通知应包括被许可人的新邮寄地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g)(3) 当公司被许可人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发生变更时,被许可人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部门此变更。该通知应包括该负责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1(g)(4) 机构许可床位容量的任何减少,应当通过信函通知部门,并将导致颁发更正许可。

Section § 133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的,未经适当许可,都不能自称为临终关怀机构。这包括在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命名中使用“临终关怀机构”等术语。如果您想以这种身份示人,您必须根据本章的规定获得许可。

此外,任何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都必须按照联邦医疗保险指南和任何适用的州法律,支付并对其所有员工、志愿者和承包商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2(a) 任何私人或公共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伙企业、公司、州政治分区或州内其他政府机构,未经依照本章颁发的许可,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2(a)(1) 通过其名称或广告、招揽或任何其他向公众的展示,将自身宣称为临终关怀机构,或在本章服务范围内暗示其已获许可提供这些服务,或就这些服务提及任何员工担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2(a)(2) 在其名称中使用“临终关怀机构”、“临终关怀之家”、“临终关怀设施”或这些术语的任何组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2(a)(3) 使用词语暗示其已获许可作为临终关怀机构提供这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2(b) 临终关怀机构被许可人应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参与条件(42 C.F.R. Part 418 et seq.)以及州法律可能的要求,对其员工、志愿者和承包商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临终关怀机构被许可人应支付获取犯罪背景调查的费用。

Section § 133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临终关怀机构为患者及其访客提供舒适、居家般的居住环境。所有临终关怀机构的建筑都必须遵守全州统一的消防和安全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更改这些规定。

临终关怀机构必须遵守联邦消防标准,并且可以独立运营,也可以设在其他医疗机构内。如果临终关怀机构是另一机构的一部分,它必须遵守该医疗机构的建筑规定,并确保有足够的空间和资源。

独立临终关怀机构必须遵守联邦建筑标准和地方法规,并由地方建筑部门监督。对于任何与其他医疗机构共享空间的临终关怀机构,特定的结构特征,如护士站和安全的药物储存,是强制性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a) 临终关怀机构应提供一个舒适且能同时满足患者及其访客需求的居家般环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b) 根据本章通过的关于消防和紧急疏散安全的临终关怀机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临终关怀机构其他规章制度,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任何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或消防区,均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与根据本章通过的临终关怀机构规章制度不符的、与本节所涉建筑物或结构中的消防和紧急疏散安全相关的条例或地方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c) 临终关怀机构应符合联邦医疗保险参与条件(42 C.F.R. Part 418 et seq.)中规定的消防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d) 临终关怀机构可以作为独立医疗机构运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d)(1) 在州消防局与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协商制定并采纳临终关怀机构建筑标准之前,独立临终关怀机构应符合联邦法规第42篇第418.110节中规定的关于机构物理环境的适用建筑标准和要求。所制定的建筑标准应至少保持该节中规定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d)(2) 独立临终关怀机构应归地方建筑部门管辖。作为执照申请的一部分,潜在被许可人应提交符合临终关怀机构适用建筑标准的证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d)(3) 临终关怀机构的物理环境应足以提供部门确定的机构住户所需的护理和服务水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 临终关怀机构可以设在另一医疗机构的物理设施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1) 尽管有(d)款以及第129725节(b)款的(8)项和(9)项的规定,位于归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管辖的另一持牌医疗机构物理设施内的临终关怀机构,应符合该临终关怀机构所在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建筑标准,并且任何此类临终关怀机构的新建或翻修计划应提交给该办公室审查。作为执照申请的一部分,潜在被许可人应提交符合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执行的建筑规范的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2) 机构的物理环境应足以提供部门确定的机构住户所需的护理和服务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3) 如果临终关怀机构使用的空间归还给与临终关怀机构共享空间的机构,则适用于原共享空间的建筑标准(根据标准颁布日期确定)不应仅仅因为归还而改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4) 提供住院临终关怀服务并位于另一医疗机构内部、毗邻或物理连接的临终关怀机构,应提供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4)(A) 一个指定的护士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4)(B) 足够的药物配制空间,并设有仅限授权人员进入的可上锁、安全的储存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4)(C) 应清晰划分临终关怀机构区域与临终关怀机构共享空间的机构的标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4)(D) 临终关怀机构每个出口和入口的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e)(4)(E) 为临终关怀机构划定的区域内的相邻床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3(f) 如果独立临终关怀机构位于归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管辖的医疗机构场地内或物理连接到该医疗机构,或两者兼有,则临终关怀机构应将其任何新建或翻修计划提交给该办公室进行计划审查和批准。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应审查临终关怀机构的计划,以识别对该办公室管辖下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损害医疗机构持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Section § 133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临终关怀机构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和要求。机构必须有医疗指导和充足的人员,包括注册护士24小时值班,且每名护理人员照顾的患者不得超过六名。除了医疗护理,机构还必须提供专业护理、姑息治疗、社会和咨询服务、丧亲支持以及志愿服务项目。膳食、药学和各种治疗也必须提供,同时要保障患者权利和做好灾害准备。机构必须保持安全卫生的环境,并拥有全面的患者病历和家政服务。

临终关怀患者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包括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和临终关怀选择,以及拒绝治疗、维护隐私和探视的权利。机构必须根据患者的护理计划,在患者离世后继续支持其家人和朋友。机构必须满足执照要求,无论是直接提供服务还是通过合同,并对确保所有标准得到满足负责,包括遵守联邦法规,除非州政府采纳了替代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 临终关怀机构应提供或安排提供以下所有服务和要求: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A) 医疗指导和充足的人员。最低人员配备标准要求每天24小时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值班,并且每名直接护理人员在任何给定时间最多负责六名患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A)(B) 就本节而言,除根据第 (1) 款要求配备的注册护士外,任何必要的额外直接护理人员可包括《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732 节所述的注册护士、《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864 节所述的执业护士,以及注册护士助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2) 专业护理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3) 姑息治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4) 社会服务和咨询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5) 丧亲支持服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6) 志愿服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7) 膳食服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8) 药学服务。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9) 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和言语-语言治疗。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0) 患者权利。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1) 灾害准备。内部和外部灾害的灾害准备计划应保护临终关怀患者、员工和访客,并体现与负责灾害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当地机构的协调。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2) 充足、安全和卫生的物理环境。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3) 家政服务。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4) 患者病历。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a)(15) 其他行政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b) 本部门可制定法规,为 (a) 款所述服务的提供以及在本条要求之外的任何额外执照资格和要求设立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c) 临终关怀患者有权被告知其权利,临终关怀机构应保护并促进这些权利的行使。临终关怀机构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卷第 418.52 节中的患者权利规定,除非本部门根据第 1250.1 节制定了替代标准。此外,临终关怀机构应向每位患者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c)(1) 根据第 3.9 章(自第 1599 节起)在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时提供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c)(2) 关于其健康状况和临终关怀选择的完整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c)(3) 反映个人临终关怀偏好的护理,包括拒绝任何治疗或程序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c)(4) 给予体谅、尊重并充分认可尊严和个性的治疗,包括治疗和个人需求护理中的隐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c)(5) 患者选择的访客在患者选择的任何时间探视的权利,以及这些探视的隐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d) 临终关怀机构应根据患者的护理计划,在患者入住临终关怀机构后继续向其家人和朋友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可由运营该临终关怀机构的临终关怀服务项目提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e) 临终关怀机构应证明其有能力满足执照要求,并应全面负责满足所有执照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通过机构直接提供还是通过与另一实体签订合同来满足。临终关怀机构依赖承包商来满足执照要求,并不免除临终关怀机构的任何要求,也不以任何方式改变临终关怀机构的责任。当医疗机构根据合同向临终关怀机构提供服务时,如果本部门认定事实也构成对提供合同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单独违规行为,则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本部门追究该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44(f) 临终关怀机构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卷第 418.3 节以及第 418.52 节至第 418.116 节(含)的规定提供住院临终关怀服务,直至本部门根据第 1250.1 节制定替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