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中级护理机构背景下使用的某些术语。“总收入”是指这些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所赚取的资金,不包括慈善捐款。对于政府拥有的机构,它包括政府拨款和普通基金支出。“合格机构”是指已为特定财政年度支付了所需费用的中级护理机构。“指定中级护理机构”是指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某些类型的护理机构。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a)(1) “总收入”指作为向指定中级护理机构居民提供服务的报酬而支付的总收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a)(2) “总收入”不包括慈善捐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a)(3) 对于州和地方政府拥有的机构,“总收入”应包括来自政府来源的任何捐款或用于指定中级护理机构居民护理的普通基金支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b) “合格机构”指已按照第1324.2节所述支付了特定州财政年度费用的指定中级护理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c) “指定中级护理机构”或“机构”指第1250节(e)、(g)或(h)款所定义的机构。

Section § 1324.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某些护理机构需要根据其总收入支付年度质量保证费。每个季度,他们必须根据上一季度营业总收入的6%来计算这笔费用。

机构在核算这笔费用时应采用现金收付制,这意味着他们应在实际收到收入时而非赚取收入时记录这笔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a) 作为参与Medi-Cal计划的条件,每个州财政年度应根据 (b) 款的规定,对指定中级护理机构的全部营业总收入征收一笔质量保证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b) 根据第 1324.4 节 (c) 款应支付的质量保证费,应为每个州财政年度的每个季度确定的金额,该金额通过将该机构上一季度的营业总收入乘以 6% 计算得出。出于报告目的,质量保证费应被视为采用现金收付制会计。

Section § 132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中级护理机构必须每年在8月31日前向部门报告其总收入,并每季度报告前一季度的总收入。新获许可的机构在其运营的第一年可免除年度报告要求,但必须完成季度报告。它们还必须按季度支付质量保证费。此费用被视为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的可允许成本。可能会进行调整,以确保该费用不超过机构在该州财政年度年度总收入的6%。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a) 每年8月31日或之前,每一家受第1324.2条约束的指定中级护理机构应以规定形式向部门报告其前一个州财政年度的总收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b) 在每个日历季度最后一天或之前,每一家指定中级护理机构应以规定形式向部门提交报告,显示其前一个季度的总收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c) 新获许可的护理机构,如部门所定义,在其运营年度应免除遵守(a)款的要求,但应完成(b)款在其开始运营的季度中的任何部分的所有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d) 根据第1324.2条(b)款计算的质量保证费,应在征收该费用所在季度之后的季度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给部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e) 指定中级护理机构支付的质量保证费应报告为用于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目的的可允许成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f) 部门应在必要时对根据第1324.2条(b)款计算的金额进行追溯调整,以确保该机构在任何特定州财政年度的累计质量保证费不超过该机构当年累计年度总收入的6%。

Section § 1324.6

Explanation

卫生服务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督和执行本条中的规定。他们可以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紧急情况处理,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定涉及管理和收取一项质量保证费,并可能需要创建必要的表格。主任还可以选择通过发布公告或指示来实施这些规定,而无需遵循正式的规章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6(a) 卫生服务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执行本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6(b) 主任可制定为实施本条所必需的规章。这些规章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作为紧急规章予以制定。就本条而言,规章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公共福祉所必需。这些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任何目的所必需的规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6(b)(1) 本条的执行,包括质量保证费的正确征收和收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6(b)(2) 制定任何必要的表格,以从须缴纳质量保证费的机构获取所需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6(c) 作为(b)款的替代方案,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主任可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条,而无需采取规章行动。

Section § 13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本条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应该存入哪里。最初,这些费用存入普通基金。从2013年8月1日起,这些费用应改为存入长期护理质量保证基金,该基金由另一法律条款设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8(a) 根据本条规定评估和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应存入普通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8(b) 尽管有 (a) 款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根据本条规定评估和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应存入根据第1324.9条设立的长期护理质量保证基金。

Section § 1324.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设立了长期护理质量保障基金,这是一个设在州金库中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与长期护理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基金中的资金专门供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特定目的,并且持续可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自2013年8月1日起,任何被归类为长期护理质量保障费的收入,包括来自特定条款的费用,都必须存入本基金。

此外,本基金还包括其资金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股息。法律还允许州审计长在特定条件下,将本基金的资金临时转入普通基金,用于现金流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9(a) 长期护理质量保障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款项应持续拨款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条和第7.6条(自第1324.20条起)的目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基金应包含基金中款项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收到的所有被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归类为长期护理质量保障费的收入,应存入长期护理质量保障基金。应存入本基金的收入应包括根据本条征收的质量保障费以及根据第7.6条(自第1324.20条起)征收的质量保障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使用长期护理质量保障基金中的资金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32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Medi-Cal患者提供中级护理服务的机构,除了常规费用外,每季度还将获得额外的“补充报销”。这些额外付款的目的是帮助机构提高护理质量。 额外报销的金额由部门决定,这笔额外资金将根据向Medi-Cal患者提供的护理数量和类型,按日费率或另一种批准的方法支付。

Section § 1324.12

Explanation

加州卫生服务部在实施本条规定前,必须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批准。如果联邦不批准,这些规定就不会生效。

卫生服务部主任可以修改这些规定,以符合联邦要求或获得批准。

如果法院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裁定,要求向本条未涵盖的机构提供报销,那么本条将立即失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12(a)(1) 部门应寻求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本条的实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12(a)(2) 如果在寻求联邦批准后,未获得联邦批准,则本条不应实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12(a)(3) 卫生服务部主任可在必要范围内更改本条中规定的方法,以符合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获得联邦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12(b) 如果任何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最终司法裁定,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行政长官作出最终裁定,认定本条规定的补充报销应支付给本条未描述的任何机构,则本条应立即失效。

Section § 132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使用医疗补助财务代理的服务来帮助管理一个特定的项目。这可以通过修改财务代理的合同来完成,并且必须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某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