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专科医院临终关怀设施的试点项目,该项目由一个部门管理,包括最多三个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位于圣迭戈。参与该项目的设施在项目期间将获得专科医院许可。

其目的是评估临终关怀患者是否需要急性医院护理。它澄清了临终关怀服务仍可在其他地方提供,并且该试点项目不属于另一项特定法规下的批准项目。

特此设立一个专科医院:临终关怀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应由该部门设立和管理,并应由最多三个试点项目组成,其中一个应位于圣迭戈。该部门应在试点项目期间,将作为试点项目一部分的设施许可为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机构。除非该个人或实体参与本试点项目,否则不得许可其为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机构。
该试点项目的目的是确定临终关怀患者对急性住院医院护理的需求。
本条不应排除在其他环境中提供适当的临终关怀服务。
该试点项目不构成第128130条(b)款所定义的批准项目。

Section § 133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临终关怀相关的关键术语。“临终关怀”是一种医疗服务,旨在减轻绝症患者及其家人的不适,强调支持性居家照护和疼痛管理,而非治愈疾病。多学科团队协调照护,包括在适当时提供居家服务。患者去世后,家人会获得丧亲支持,志愿者也是服务提供的一部分。“姑息治疗”旨在缓解疼痛和症状,而不试图治愈疾病。“主要照护者”是指负责患者24/7照护的人,不一定与患者同住。“主要居住地”包括各种长期居住情况,如家庭或护理机构。“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是临终关怀服务的一部分,提供住院照护。“绝症”指预期寿命为六个月或更短的疾病状况。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  “临终关怀”指一种专业的多学科医疗保健形式,旨在为因患绝症而处于生命最后阶段的个人提供姑息治疗,减轻其身体、情感、社会和精神上的不适,并为临终关怀患者的主要照护者及其家人提供支持性照护,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1)  将患者及其家人(除患者本人外)视为照护单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2)  利用多学科团队评估患者及其家人的身体、医疗、心理、社会和精神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3)  要求多学科团队制定全面的照护计划并提供协调一致的照护,重点是支持性服务,例如居家照护、疼痛控制和有限的住院服务。有限的住院服务旨在确保对于因急性并发症或有能力的主要照护者暂时缺席而无法在家中进行管理治疗的患者,照护的连续性和服务的适当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4)  提供针对绝症相关疼痛和症状的姑息性医疗治疗,但不提供旨在治愈疾病的努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5)  在患者去世后提供丧亲支持,以帮助家人应对与患者去世相关的社会和情感需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6)  在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时积极利用志愿者。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a)(7)  在适当的范围内,根据患者的医疗需求,在其家中或主要居住地提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b)  “姑息治疗”指主要侧重于减轻或缓解疼痛及其他疾病相关症状的干预措施,而非旨在以治愈或延长生命为目的的调查和干预治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c)  “主要照护者”指被确定为主要负责临终关怀患者照护并同意承担该责任的个人。被指定的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朋友或由临终关怀患者雇佣的个人,但必须是实际能够为临终关怀患者提供24小时照护的人。然而,该个人不必居住在临终关怀患者的家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d)  “主要居住地”指患者的长期住所,包括患者的家、朋友的家、集体生活医疗机构、临终关怀住宿照护机构,或患者长期全职居住的专业护理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e)  “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指作为临终关怀(如(a)款所定义)组成部分的医疗机构,并提供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61(dd)(2)条和第1814(a)(7)条通过的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法规所定义的一般住院照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1(f)  “绝症”指导致患者预期寿命为六个月或更短的医疗状况。

Section § 133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殊医院的临终关怀机构被视为提供旨在缓解症状而非治愈疾病的强化短期护理。在此类机构住院的患者,必须由该机构医务人员中的一名医生收治并接受其监督。

特殊医院:临终关怀机构应被视为提供急性姑息治疗。所有在特殊医院:临终关怀项目中接受住院护理的患者,应由经组建的医务人员中的一名医生收治并接受其监督。

Section § 1339.33

Explanation
在加州,要获得临终关怀机构的许可,专科医院必须遵守州法规的特定条款,并符合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联合委员会设定的临终关怀标准。此外,每个临终关怀机构还必须与一家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签订转诊协议。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获得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许可,每个项目设施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101条至第70137条(含)、第70201条至第70219条(含)、第70241条至第70279条(含)、第70701条至第70707条(含)以及第70708条至第70765条(含)的要求;以及《加州法规》第24篇第2-1001A条至第2-1015A条(含)、第2-1018A条、第2-1020A条至第2-1024A条(含)、第2-1026A条至第2-1028A条(含)、第2-1040A条、第2-1044A条和第2-1051A条的要求。除了遵守《加州法规》第22篇和第24篇中的这些法规外,每个设施在项目期间还应符合医疗保险计划(42 C.F.R., 第418部分,第418.1条至第418.405条,含)使用的临终关怀标准、医疗补助计划(《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03条至第51543条(含)的(e)款)使用的临终关怀标准,以及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的《临终关怀标准手册》。
每个被许可为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设施应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保持转诊协议。

Section § 1339.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特定项目中的每个设施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几个关键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患者的需求程度、成本效益、护理质量、设施使用情况以及人员配置要求。

报告必须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截止日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前提是请求在原定截止日期前至少30天提交,并解释延迟原因和防止未来延迟的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4(a) 项目中的每个设施应在每个运营年度结束时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4(a)(1) 使用项目设施的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这些设施的相对成本效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4(a)(2) 设施内的护理质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4(a)(3) 设施的利用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4(a)(4) 设施的人员配置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9.34(b) 报告应不迟于报告所涉12个月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提交给立法机关。但是,立法机关可以批准延长此截止日期的请求,这些请求应不迟于截止日期前30天提交,并说明延迟的原因以及为避免未来延迟已采取的纠正措施。任何报告截止日期不得在原报告日期基础上延长超过三个月。

Section § 133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项目定于1990年1月1日启动。但是,如果某个机构在此日期之前已经获得特殊临终关怀医院的许可,州卫生服务部可以允许它提前开始。

该项目应于1990年1月1日开始。但是,如果任何一家设施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已被许可为特殊医院:临终关怀机构,州卫生服务部可以为其设定一个更早的开始日期。

Section § 133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临终关怀试点项目下特殊医院的执照费用。该费用与普通急症护理医院的费用相同。如果这些费用不足以支付项目运营成本,相关设施每年必须按比例分摊剩余费用。

特殊医院:临终关怀试点项目设施的每项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申请费,应为第1266条 (a) 款中为普通急症护理医院规定的年费。如果年费不足以支付执照和认证部门为管理此试点项目所支出的必要成本,则这些设施应按比例分摊超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