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a) 质量保证费,根据第1324.21条计算,应由提供者支付给部门,存入州财政库,按月支付,在费用征收月份的次月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除非第1324.21条 (e) 款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b) 根据部门的决定,在每个日历月或季度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每个专业护理机构应以规定形式向部门提交报告,显示该机构上一季度的总住院天数和已支付款项。如果确定支付给部门的金额不足,该机构应在提交报告时向部门支付上一季度所欠金额。任何确定在上一季度多支付给部门的金额,应计入下一季度应付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c) 每年8月31日或之前,每个根据第1324.21条接受评估的专业护理机构应以规定形式向部门报告该机构上一州财政年度的总住院天数和已支付款项总额。如果确定上一年度支付给部门的金额不足,该机构应在提交报告时向部门支付所欠金额。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d)(1) 新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应完成其开始运营当年任何部分的 (a) 款所有要求,以及其开始运营的日历月或季度任何部分的 (b) 款所有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d)(2) 就本款而言,“新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是指此前未获得专业护理机构许可的地点。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1) 如果专业护理机构未能在付款到期日起60天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费,部门应按每年7%的利率对任何未付金额计收利息,从付款到期日起的第61个日历日开始,直到未付金额加上任何利息全部付清为止。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2)(A) 当专业护理机构未能在付款到期日起60天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费时,部门可以从支付给该机构的任何Medi-Cal款项中扣除任何未付评估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直到全额收回。任何扣除只能在书面通知该机构后进行,并且可以根据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分期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2)(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费率期间以及此后的每个日历年,部门可以从根据《联邦法规》第42卷第413.17(b)条的含义,由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与债务机构相关的设施或实体获得的任何Medi-Cal款项中,扣除归属于债务机构的任何未付评估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如果部门从支付给相关设施或实体的Medi-Cal款项中扣除任何未付评估费,部门应事先书面通知债务机构和相关设施或实体,并且,在考虑相关设施的财务状况后,可以分期进行该扣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3) 除了本款和 (h) 款规定的要求外,本条评估的任何未付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应构成对州的债务,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2419.5条进行追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4) 除了本款和 (h) 款规定的要求外,部门可以在州或联邦法院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从被许可人在第1424.3条 (b) 款所定义的相关方中的财务权益中,追回未付的质量保证费金额,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在根据本段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部门应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和相关方。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继续向每个专业护理机构评估和收取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此前未付的质量保证费以及任何应付利息或罚款,无论所有权或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或该机构任何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所有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f)(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涉及一家根据本条规定有未结清质量保证费支付义务(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金额)的专业护理机构的合并、收购或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继任的专业护理机构应负责在该交易生效之日,向部门支付原被评估的专业护理机构所欠的全部未结清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考虑涉及专业护理机构的合并、收购或类似交易的实体,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向部门提交请求,以确定截至部门回复该请求之日,该专业护理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所欠的未结清质量保证费支付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g) 在根据第1325.5条任命临时经理管理机构的期间,或在根据第1327条由法院任命接管人的期间,州公共卫生部不负责临时经理或接管人任期之前评估的任何未支付的质量保证费。本款不影响机构根据本条和第1324.21条的规定支付所有未支付或当前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金额)的责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 如果质量保证费全部或部分未支付,除了根据(e)款第(1)项评估利息之外,部门可以对债务机构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1) 评估最高达未支付费用总额50%的罚款,以及在每个适用费率或日历年度内根据(e)款第(1)项评估的任何利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2) 向州公共卫生部建议,延迟执照或Medi-Cal认证的续期或所有权变更申请的批准,直到全额收回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 在涉及(f)款第(2)项所述的专业护理机构的合并、收购或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部门可以延迟批准新的Medi-Cal提供者协议或将现有Medi-Cal提供者协议转让给继任专业护理机构,直到继任或前机构所有者所欠的全部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被全额收回,或者直到继任专业护理机构与部门就未结清的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达成替代支付协议,该协议需考虑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潜在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B) 除了(A)项之外,作为批准新的Medi-Cal提供者协议或将现有Medi-Cal提供者协议转让给继任专业护理机构的条件,部门可以要求以下一项或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B)(i) 继任专业护理机构与部门签订协议,对前机构所有者所欠的未结清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向部门承担财务责任。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B)(ii) 继任机构所有者与部门签订协议,按照部门制定的替代支付计划支付继任机构所有者所欠的未结清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该计划需考虑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潜在影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i) 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质量保证费的支付应被视为Medi-Cal报销的可允许成本。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j) 根据本条的评估程序应在收到联邦批准质量保证费后不迟于60天内生效,除非部门延长。部门可以根据第1324.21条(e)款评估费用并收取款项,以提供本条授权的任何费率增加的追溯付款。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k)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d)款的修订和(f)款的增加并非实质性变更,而仅是澄清现有法律。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l)(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11-12费率年度,部门可以免除根据(h)款规定的行动,或允许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延迟支付长达六个月,以确保该机构具备支付费用的必要财务稳定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l)(2) 就本条而言,“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1) 在符合(2)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部门根据其独立判断,认定提出申请的专业护理机构已证明根据本条征收全额费用极有可能给该机构造成不当的财务困难,或在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方面造成重大的财务困难,则部门可以免除根据本条评估的部分或全部利息或罚款,或两者兼有。根据本款的豁免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在所有权变更待决期间,或在考虑所有权变更期间(由部门根据其独立判断确定)对机构产生或评估的利息或罚款,或两者兼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2) 部门免除部分或全部利息或罚款应以专业护理机构同意按照部门制定的替代时间表支付未缴费用为条件,该时间表应考虑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3)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所有获得利息或罚款支付豁免的专业护理机构名单,包括被豁免的利息或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