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4.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和专业护理机构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在一个园区内提供一系列服务,例如独立生活、辅助生活和专业护理。“部门”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豁免机构”可包括某些专业护理机构,但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单位可能不免除质量保证费。“净收入”是指护理和辅助服务的收入,减去某些扣除项,如医疗保险收入和津贴。“付款方折扣和合同津贴”是指已开票服务与实际收到款项之间的差额。最后,“专业护理机构”是指获得许可的护理机构。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a)(1)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指在单一园区内提供一系列服务的机构,包括独立生活服务、第1771条(a)款第(5)项所定义的辅助生活服务以及专业护理服务,且该机构受第1791条管辖;或指在单一园区内提供此类一系列服务但尚未根据第1771.3条(d)款获得豁免函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a)(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自2010-11费率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或日历年度,“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一词应具有与第1771条(c)款第(10)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b) “部门”,除非另有规定,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1) “豁免机构”指作为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一部分的专业护理机构、由州或其他公共实体运营的专业护理机构、在专业护理机构中提供儿科亚急性服务的单位、经部门认证提供特殊治疗项目且是《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i)条所定义的精神疾病机构的专业护理机构,或作为获得普通急性护理医院执照的机构的独立部分的专业护理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自2010-11费率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或日历年度,“豁免机构”一词应指作为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如(a)款第(2)项所定义)一部分的专业护理机构、由州或其他公共实体运营的专业护理机构、在专业护理机构中提供儿科亚急性服务的单位、经部门认证提供特殊治疗项目且是《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i)条所定义的精神疾病机构的专业护理机构,或作为获得普通急性护理医院执照的机构的独立部分的专业护理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3)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自2010-11费率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或日历年度,(a)款第(1)项所述的多层级机构,除非符合第1771条(c)款第(10)项中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定义,否则不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费要求。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4)(A)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自2011-12费率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或日历年度,如第(1)项所述,在专业护理机构中提供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服务的单位,不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费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4)(A)(B) 尽管有第(1)项和(A)分项的规定,对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费率期间以及此后的每个日历年度,如第(1)项所述,在专业护理机构中提供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服务的单位,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费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c)(4)(A)(C) 就本条而言,“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具有与《加州法规》第22卷第51215.8条(a)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d)(1) “净收入”指专业护理机构向所有住户提供的常规护理服务和辅助服务的住户总收入,减去常规和辅助服务的医疗保险收入(包括向医疗保险管理式护理计划覆盖的住户提供的服务的医疗保险收入),再减去付款方折扣和联邦法律法规允许的适用合同津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d)(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对于2009-10、2010-11和2011-12费率年度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或日历年度,“净收入”指专业护理机构向所有住户提供的常规护理服务和辅助服务的住户总收入,包括常规和辅助服务的医疗保险收入以及向医疗保险管理式护理计划覆盖的住户提供的服务的医疗保险收入,减去付款方折扣和联邦法律法规允许的适用合同津贴。为实施本项,部门应根据第1324.27条请求联邦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d)(3) “净收入”不包括慈善捐款和坏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e) “付款人折扣和合同津贴”指机构为常规或辅助服务向住户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0(f) “专业护理机构”指第1250条(c)款所定义的经许可的机构。

Section § 132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熟练护理机构根据其净收入,按每居民日支付统一的质量保证费。这项费用有助于确保护理质量。某些机构可获得豁免。费用的计算取决于往年的收入和不同年份的具体费率百分比。费用可以灵活调整,以确保符合联邦指导方针。如果由于联邦批准问题导致这些费用实施延迟,机构可能需要稍后支付。

部门可以追溯性地提高费率并进行支付,机构必须在新费率实施后60天内结清其评估的费用。即使付款是在费用评估所在财年之后的财年提交的,部门也会接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a) 对于根据第1250条 (c) 款获得许可的机构,每个财政年度将征收统一的每居民日质量保证费。该统一质量保证费应基于所有须缴纳该费用的熟练护理机构(第1324.20条中定义的豁免机构除外)的全部净收入,并按照 (b) 款计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 每居民日应评估的统一质量保证费金额应根据须缴纳该费用的熟练护理机构的总净收入,按照第1324.27条要求的联邦批准请求以及法规、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中概述的方法确定。统一质量保证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1)(A) 对于2004–05费率年度,应预计所有须缴纳该费用的熟练护理机构的净收入。净收入的预计应基于之前的费率年度数据。一旦确定,所有机构的预计总净收入应乘以2.7%(根据批准的方法确定),然后除以所有须缴纳该费用的提供者的预计居民总天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1)(A)(B) 尽管有 (A) 项规定,如果为实施《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第3.8条(自第14126条起)所必需,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可将费用金额提高至预计总净收入的3%。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2)(A) 对于2005–06费率年度以及直至并包括2009–10费率年度的所有后续费率年度,应预计所有须缴纳统一质量保证费的熟练护理机构的净收入。净收入的预计应基于之前的费率年度数据。一旦确定,所有机构的预计总净收入应乘以6%(根据批准的方法确定),然后除以所有须缴纳该费用的提供者的预计居民总天数。如此确定的金额应受 (d) 款规定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b)(2)(A)(B) 对于2010–11费率年度以及后续费率年度,应预计所有须缴纳统一质量保证费的熟练护理机构的净收入。净收入的预计应基于前一年的数据,利用净收入的历史增长趋势进行预测。一旦确定,所有机构的预计总净收入应乘以6%(根据批准的方法确定),然后除以所有须缴纳该费用的提供者的预计居民总天数。如此确定的金额应受 (d) 款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c) 总监可根据第1324.27条批准的方法评估和收取非统一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d)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每年收取的费用,连同适用的许可费,不得超过联邦法律允许的金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e) 如果本条的实施因任何原因(包括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对质量保证费和方法的批准延迟)在2004–05费率年度或任何其他费率年度出现延迟,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e)(1) 任何须缴纳该费用的机构均可被评估其需向部门支付的金额,但在方法获得批准且Medi-Cal费率根据第1324.28条 (a) 款 (2) 项增加并将增加的费率支付给机构之前,无需支付该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e)(2) 部门可追溯性地提高费率并向机构支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e)(3) 已被部门评估费用的机构应在费率根据第1324.28条 (a) 款 (2) 项增加并支付给机构之日起60天内支付所评估的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1(e)(4) 部门应接受机构的付款,即使该付款是在费用评估所在财年之后的财年提交的。

Section § 1324.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专业护理机构支付质量保证费的规定。机构必须每月或每季度向州政府报告其总住院天数和费用支付情况。如果机构未能按时支付,将产生7%的年利息,并且部门可以暂停支付Medi-Cal款项,直到费用结清。新机构和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机构仍必须履行费用义务。如果机构不支付,可能会面临罚款,并且部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欠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a) 质量保证费,根据第1324.21条计算,应由提供者支付给部门,存入州财政库,按月支付,在费用征收月份的次月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除非第1324.21条 (e) 款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b) 根据部门的决定,在每个日历月或季度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每个专业护理机构应以规定形式向部门提交报告,显示该机构上一季度的总住院天数和已支付款项。如果确定支付给部门的金额不足,该机构应在提交报告时向部门支付上一季度所欠金额。任何确定在上一季度多支付给部门的金额,应计入下一季度应付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c) 每年8月31日或之前,每个根据第1324.21条接受评估的专业护理机构应以规定形式向部门报告该机构上一州财政年度的总住院天数和已支付款项总额。如果确定上一年度支付给部门的金额不足,该机构应在提交报告时向部门支付所欠金额。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d)(1) 新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应完成其开始运营当年任何部分的 (a) 款所有要求,以及其开始运营的日历月或季度任何部分的 (b) 款所有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d)(2) 就本款而言,“新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是指此前未获得专业护理机构许可的地点。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1) 如果专业护理机构未能在付款到期日起60天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费,部门应按每年7%的利率对任何未付金额计收利息,从付款到期日起的第61个日历日开始,直到未付金额加上任何利息全部付清为止。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2)(A) 当专业护理机构未能在付款到期日起60天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费时,部门可以从支付给该机构的任何Medi-Cal款项中扣除任何未付评估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直到全额收回。任何扣除只能在书面通知该机构后进行,并且可以根据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分期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2)(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费率期间以及此后的每个日历年,部门可以从根据《联邦法规》第42卷第413.17(b)条的含义,由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与债务机构相关的设施或实体获得的任何Medi-Cal款项中,扣除归属于债务机构的任何未付评估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如果部门从支付给相关设施或实体的Medi-Cal款项中扣除任何未付评估费,部门应事先书面通知债务机构和相关设施或实体,并且,在考虑相关设施的财务状况后,可以分期进行该扣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3) 除了本款和 (h) 款规定的要求外,本条评估的任何未付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应构成对州的债务,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2419.5条进行追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e)(4) 除了本款和 (h) 款规定的要求外,部门可以在州或联邦法院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从被许可人在第1424.3条 (b) 款所定义的相关方中的财务权益中,追回未付的质量保证费金额,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在根据本段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部门应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和相关方。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继续向每个专业护理机构评估和收取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此前未付的质量保证费以及任何应付利息或罚款,无论所有权或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或该机构任何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所有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f)(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涉及一家根据本条规定有未结清质量保证费支付义务(包括任何应付利息和罚款金额)的专业护理机构的合并、收购或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继任的专业护理机构应负责在该交易生效之日,向部门支付原被评估的专业护理机构所欠的全部未结清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考虑涉及专业护理机构的合并、收购或类似交易的实体,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向部门提交请求,以确定截至部门回复该请求之日,该专业护理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所欠的未结清质量保证费支付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g) 在根据第1325.5条任命临时经理管理机构的期间,或在根据第1327条由法院任命接管人的期间,州公共卫生部不负责临时经理或接管人任期之前评估的任何未支付的质量保证费。本款不影响机构根据本条和第1324.21条的规定支付所有未支付或当前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金额)的责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 如果质量保证费全部或部分未支付,除了根据(e)款第(1)项评估利息之外,部门可以对债务机构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1) 评估最高达未支付费用总额50%的罚款,以及在每个适用费率或日历年度内根据(e)款第(1)项评估的任何利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2) 向州公共卫生部建议,延迟执照或Medi-Cal认证的续期或所有权变更申请的批准,直到全额收回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 在涉及(f)款第(2)项所述的专业护理机构的合并、收购或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部门可以延迟批准新的Medi-Cal提供者协议或将现有Medi-Cal提供者协议转让给继任专业护理机构,直到继任或前机构所有者所欠的全部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被全额收回,或者直到继任专业护理机构与部门就未结清的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达成替代支付协议,该协议需考虑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潜在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B) 除了(A)项之外,作为批准新的Medi-Cal提供者协议或将现有Medi-Cal提供者协议转让给继任专业护理机构的条件,部门可以要求以下一项或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B)(i) 继任专业护理机构与部门签订协议,对前机构所有者所欠的未结清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向部门承担财务责任。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h)(3)(A)(B)(ii) 继任机构所有者与部门签订协议,按照部门制定的替代支付计划支付继任机构所有者所欠的未结清质量保证费、罚款和利息,该计划需考虑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潜在影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i) 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质量保证费的支付应被视为Medi-Cal报销的可允许成本。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j) 根据本条的评估程序应在收到联邦批准质量保证费后不迟于60天内生效,除非部门延长。部门可以根据第1324.21条(e)款评估费用并收取款项,以提供本条授权的任何费率增加的追溯付款。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k)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d)款的修订和(f)款的增加并非实质性变更,而仅是澄清现有法律。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l)(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11-12费率年度,部门可以免除根据(h)款规定的行动,或允许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延迟支付长达六个月,以确保该机构具备支付费用的必要财务稳定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l)(2) 就本条而言,“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1) 在符合(2)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部门根据其独立判断,认定提出申请的专业护理机构已证明根据本条征收全额费用极有可能给该机构造成不当的财务困难,或在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方面造成重大的财务困难,则部门可以免除根据本条评估的部分或全部利息或罚款,或两者兼有。根据本款的豁免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在所有权变更待决期间,或在考虑所有权变更期间(由部门根据其独立判断确定)对机构产生或评估的利息或罚款,或两者兼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2) 部门免除部分或全部利息或罚款应以专业护理机构同意按照部门制定的替代时间表支付未缴费用为条件,该时间表应考虑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2(m)(3)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所有获得利息或罚款支付豁免的专业护理机构名单,包括被豁免的利息或罚款金额。

Section § 1324.23

Explanation

卫生保健服务部主任可以通过发布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监督本条的规定,而无需经过正式的法规制定程序。这使得能够快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和沟通。部门必须确保信息及时共享,并且在本条生效期间保持公开可查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3(a) 卫生保健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管理本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3(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主任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的方式实施和管理本条,无需采取监管行动。部门应利用适当的程序,确保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及时获知并获取根据此权限发布的适用指导,并且该指导在本条生效期间保持公开可用。

Section § 132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根据本条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应存入州财政库。然而,自2013年8月1日起,这些费用,连同任何利息或罚款,必须改为存入长期护理质量保证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4(a) 根据本条规定评估和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应存入州财政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4(b) 尽管有(a)款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根据本条规定评估和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包括任何相关利息或罚款,应存入根据第1324.9节设立的长期护理质量保证基金。

Section § 1324.2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资金可以用于增加联邦对加州Medi-Cal计划的拨款,或者用于向专业护理机构提供额外支付,以改善其护理质量。

根据本条评估的资金将可用于提高联邦在Medi-Cal计划中的财政参与度,或向持牌专业护理机构提供额外报销,并支持其设施质量改进工作。

Section § 132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使用医疗补助财务代理的服务来帮助管理一个特定的项目。这可以通过修改财务代理的合同来完成,并且必须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132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实施某些程序前,有责任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只有在联邦财政支持可用时,该法律才能执行。部门的任务是调整费用,以确保其不超过机构年度净收入的6%。部门可以修改方法以符合联邦法律,但必须与相关提供者协商,并书面通知受影响方和立法委员会这些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7(a) 在执行本条时,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7(b) 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根据第1324.21节计算的金额进行追溯性调整,以确保任何特定州财政年度或日历年度的质量保证费总额不超过需缴纳该费用的机构的总年度净收入的6%。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7(c)(1) 部门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修改本条中规定的任何方法或其他规定,以符合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获得或维持联邦批准,或确保联邦财政参与可用或未受到其他损害,但前提是该修改不违反本条的精神、宗旨和意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7(c)(2) 如果部门根据第 (1) 款确定有必要进行修改,部门应在可行范围内与受影响的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7(c)(3) 如果根据本款进行修改,部门应在该修改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影响的提供者、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Section § 1324.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熟练护理机构质量保证费相关特定条款的实施和保持运作的条件。首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联邦批准质量保证费,以及州立法为这些机构的费率增长拨款。此外,该条款只有在持续满足四个持续条件时才能保持有效,包括联邦继续允许使用提供者评估、Medi-Cal长期护理报销法案的运作、州政府维持特定水平的资金,以及将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完全用于指定目的。如果这些持续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未能满足,该条款将不予实施。最后,如果法院或联邦机构裁定资助方法无效或违法,则本节将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a) 本条的实施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a)(1) 本州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对质量保证费的联邦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a)(2) 在2004年立法会议期间颁布立法,从普通基金和联邦信托基金拨款,用于资助熟练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c)款)在2004-05费率年度的费率增长,其金额应与特定机构根据截至2004年7月31日生效的费率方法所获得的Medi-Cal费率一致,并加上Medi-Cal预计的因新的州或联邦强制要求而产生的按比例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b) 本条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保持有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b)(1)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继续允许使用本条规定的提供者评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b)(2) 《Medi-Cal长期护理报销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节第3.8条,始于第14126条),由增加本节的法案在2003-04常会期间增补,于2005年7月31日或之前颁布并实施,或根据该条规定延期,并在此后保持有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b)(3) 本州已继续维持其在2005-06费率年度以及直至2011-12费率年度的每个后续费率年度,对护理机构报销的州级资助水平的努力,其金额不低于特定机构根据2004年7月31日生效的费率方法所获得的金额,加上Medi-Cal预计的因新的州或联邦强制要求而产生的按比例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b)(4) 根据本条评估和收取的全部质量保证费仍可用于第1324.25条中规定的目的以及相关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c) 如果(a)款中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本条已实施,但随后(b)款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未能满足,则自部门作出该决定的日期起,本条将不予实施,即使该条件或这些条件随后可能得到满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8(d) 尽管有(a)、(b)和(c)款的规定,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未经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决,或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未经进一步上诉的最终裁决,在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行政长官作出最终决定,认定根据本条实施的方法无效、非法或违反任何联邦法律或法规或州法律的规定,导致联邦财政参与无法用于根据该方法进行的任何支付,则本节将失效。

Section § 1324.29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质量保证费将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停止征收。然而,即使在该日期之后,本部门仍有权力和责任收取任何未缴的费用、罚款和利息。本条将保持有效,直到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收回,届时本条将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9(a) 质量保证费应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停止征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9(b) 尽管有(a)款和第1324.30条的规定,本部门征收所有质量保证费和罚款(包括利息)的权限和义务应继续有效,并且在所有款项全部支付或追回之前不得停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9(c) 本条应保持生效,直至根据(b)款追回所有费用和罚款(包括利息)之日,并且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32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停止生效,但在此日期之后,相关部门仍可完成所有必要的收尾工作。部门也获准继续将该法律应用于2026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费率期间。该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正式废止,除非有新的法律修改或延长这些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