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一般规定
Section § 1250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医疗机构”提供身体和精神疾病的护理和治疗,这些机构从医院到小型专业中心不等。例如,“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和各种其他护理,而“急性精神病医院”则专注于精神健康。“专业护理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中级护理机构”则服务于需要定期但非持续护理的患者。
该法规还描述了针对发展障碍人士的机构,如“中级护理机构/发展障碍机构”及其几个子类别,根据患者需求提供特定级别的护理。“专科医院”和“护理机构”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如牙科和产妇护理。它包括“集体生活医疗机构”,满足各种需求,如绝症或严重残疾,通常在家庭般的环境中提供服务。“惩教治疗中心”专门为囚犯服务,并受到不同的监管。最后,“临终关怀机构”为临近生命终点的人提供姑息治疗。
Section § 1250.1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规则,明确医疗机构中不同类型的床位分类,例如普通急性护理、专业护理和精神科护理床位。其中还包括儿科日间医疗和惩教治疗中心等特定机构的床位类型。1978年某个日期之前最初被归类为中级护理的床位将被重新分类,但这项变更不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获得特殊批准或证明。
Section § 1250.02
这项法律规定,原本适用于小型乡村医院的某些法规,现在将适用于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这种医院在加州法律的特定部分有明确定义。这些法规中提到的“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理解为指代负责卫生的“部门”。此外,卫生部门有权制定新规定来落实这项法律。
Section § 1250.2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精神健康机构”的资格,明确指出此类机构为患有精神健康和严重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这些机构必须提供精神病学和临床心理学等基本服务,并且只能收治其身体健康需求可在附属医院或门诊环境中得到管理的个人。该法律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患者转至限制性较低的护理。
该法律还允许这些机构提供结构化门诊服务,无需特别许可证,从而强调了限制性较低的护理选择。此外,它规定了这些机构参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的条件,例如必须获得许可并符合特定的监管要求。
Section § 1250.3
本节将“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定义为为酒精或药物成瘾者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的机构。这些机构需要一名持有执照的医生作为医疗主任。它们提供药物治疗、解毒、咨询等服务,但不处理紧急或严重病例。该法律旨在扩大治疗的可及性,同时确保护理质量和成本效益。不属于综合医院的机构必须与综合医院签订急诊服务协议。这些机构的床位必须严格用于成瘾治疗。医院可以在其内部结构中提供成瘾康复服务,但需满足特定要求。保密性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患者。康复服务可以在独立设施或与医院相关的设施中提供。最后,部门可以在没有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或调整这些规则。
Section § 1250.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州立监狱和青少年管教机构中疾病控制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规定,持证医疗主任必须监督这些机构的医疗服务,并采取行动识别和控制囚犯中传染病的传播。
医疗主任可以调查报告或疑似的疾病病例,并有权在必要时检查、隔离和单独监禁囚犯。如果有合理怀疑囚犯接触过疾病,可以命令他们接受检测或治疗。
如果囚犯拒绝检测或治疗,他们可以被强制检测和治疗,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然而,本法律不适用于艾滋病毒或艾滋病,这些疾病受不同的刑法典管辖。
Section § 1250.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必须维护一个有组织的医疗记录系统,为每位患者的记录使用唯一的标识符。医院不要求以电子形式存储记录或将所有记录存储在一个地方,但必须能够在其场所内找到患者记录的所有部分。
医院还必须制定政策,确保在主治医生、授权人员或合法授权个人提出请求时,能够及时获取相关的医疗记录,同时要考虑记录的存放地点、医院的运营时间以及患者的福祉。
Section § 1250.06
Section § 125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对符合联邦计划中“关键医疗服务医院”资格的医院,豁免某些州级法规,前提是这样做不会损害患者护理质量。此豁免旨在与联邦规定保持一致,并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此外,这些豁免不被视为州法律下的正式法规。尽管有这些豁免,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在州法律下仍被认定为普通急症护理医院。
Section § 1250.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综合急性护理医院获得涵盖多个实体设施的单一合并执照的标准。要符合资格,医院必须拥有单一的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和医务人员团队,并且设施之间通常必须在15英里以内,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位于农村地区的设施、仅提供门诊服务的设施,以及某些隶属于大学的非营利性儿童医院。法律还规定,某些服务和资产在未满足特定要求(例如获得需求证明或提供成本估算)的情况下,不得在设施之间转移。此外,本法规还涉及报告义务、Medi-Cal资格,以及与奥克兰儿童医院及其他设施相关的具体规定。床位和服务的转移必须符合监管标准,并且每个设施尽管持有合并执照,仍将保留特定的要求。
Section § 1250.10
本节概述了加州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要求。这些机构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在非医院环境中为21岁以下个人提供住院精神病服务,并且必须保持Medi-Cal认证。
机构必须遵守联邦法规,包括利用审查和住院时长评估,并满足特定标准才能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它们应提供创伤知情护理,保持来自认可组织的认证,并制定与患者护理和出院计划相关的操作指南。
它们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收集并报告详细的患者和治疗数据。监管指南包括治疗方案的可用性、入住限制、家庭参与以及患者权利保护。
该部门还必须在2027年6月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机构在治疗精神健康问题方面的有效性,确保数据去识别化以保护患者隐私。
Section § 1250.11
加州公共卫生部负责制定指南,以降低艾滋病毒和乙型肝炎等血液传播疾病在医疗保健环境中传播的风险。这包括减少从医护人员到患者、患者之间以及从患者到医护人员的传播。该部门应考虑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的建议、现有规定以及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他们必须咨询医学和护理委员会、医疗保健组织以及代表患者和医疗保健消费者的团体。这项评估要求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完成。
Section § 1251
“许可证”本质上是一种允许医疗机构运营,并具有特定数量和类型床位的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该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Section § 125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一家提供酒精康复服务的综合医院将其执照转换为急性精神病医院。如果满足三个条件,该过程不需要需求证书:他们已在1982年9月3日之前通知相关州政府部门;所有普通护理床位都转换为精神病床位;并且医院总床位不超过31张。
Section § 1251.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将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或位于监狱场地内的任何医疗机构的执照类型变更为惩教治疗中心执照。这种变更无需进行许可检查。这是一种简化流程的方式,旨在使惩教设施内的医院更好地适应其用途。
Section § 1251.5
特别许可证允许医疗机构在其常规服务之外提供某些额外服务。要获得此许可证,州部门必须确认该机构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
Section § 1251.6
2018年的坎普大火导致羽毛河医院和天堂镇被毁,严重影响了医疗保健的可及性。这项法律允许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健康中心在前医院旧址设立临时紧急稳定服务,以便在城镇重建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护理。该地点必须符合特定的运营和人员配备标准,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行,并遵守现有的卫生法规,包括向附近医院转运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病患的协议。
医院必须申请特殊许可证才能提供这些服务,该许可证最初有效期为两年,最多可续期六年。在续期之前,他们还必须进行社区需求评估,并每年报告服务和成果。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持续护理,并评估在天堂镇建设新永久医院的可行性。除非延长或修订,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252
本节定义了医疗机构中的“特殊服务”。它指的是提供特定患者护理并符合州质量标准的特定部门或单位。但是,此定义不包括养老机构中仅为满足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要求而提供的某些服务,除非这些服务是为门诊患者提供的。
此外,本节声明,它不限制州政府检查或确保养老机构符合治疗要求的权力,这些要求在其他法规中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1253
在加州,未经事先获得执照,您不能经营医疗机构。自1974年7月1日起,即使您想提供特殊服务,也需要获得州部门的批准。如果在本法律生效前您已提供这些服务,您可以继续提供,直到州政府检查服务质量并决定如何处理。有一个例外:如果法院指定某人临时管理长期护理机构,则此规定不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1253.1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已经在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护理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专门的床位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而无需额外的批准。首先,这些机构必须在1977年7月18日或之前经过州卫生部的调查和认证,并且床位必须符合联邦标准。其次,这些床位中至少95%必须专门用于发育障碍居民,如果床位被非发育障碍居民占用,则被视为已转换为其他用途。第三,机构的所有权不得发生需要颁发新执照的变更,除非是合伙人数量减少或管理结构重组等轻微变动。
获得豁免的机构仍需遵守州部门关于中级护理级别的法规,即使其执照可能显示为其他护理级别。此外,机构必须在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其不再符合豁免条件的行动之前至少30天通知州部门。
如果机构所有权发生不符合持续豁免标准的变更,重新申请执照者必须选择是将床位重新分类为中级护理-发育障碍类别,还是保持现有分类。这种床位重新分类不被视为新项目,因此不需要额外的批准。
Section § 1253.2
本节定义了围绕医疗机构运营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申请人”和“申请”的含义,以及在机构中何为“受益所有权权益”,这包括拥有5%或以上的股权,或持有如抵押贷款等重要的财务关联。“所有权变更”一词涵盖了多种情况,例如合并或财产权的转让,但不包括股票或成员权益的转让,这些不计为变更。“执照”是指运营机构的官方许可,不可转让给他人。
“管理”包括拥有运营控制权和做出关键决策,而“管理雇员”是指监督日常运营的个人。“管理公司”负责运营,但不是持牌人。本节还描述了“所有权权益”的范围,定义了直接和间接所有权,并解释了拥有或租赁机构等运营活动。最后,它明确指出“母公司”是拥有持牌组织控股权益的最高法律实体。
Section § 1253.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想要购买或管理熟练护理机构的个人或实体,都必须在实际操作前,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执照。申请必须至少提前120天提交,并需提供详细信息,包括所有权结构、财务能力以及过往的合规记录。如果机构面临紧急情况,比如被接管或居民安全受到威胁,可以申请加快审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和处罚。部门有权根据虚假信息或过往的监管问题拒绝或吊销申请。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此规定适用于自2023年7月1日起的所有变更,但不包括作为急性护理医院一部分的机构,除非它们正在被分离。法律还讨论了调整申请费用以反映实际处理成本的问题。
Section § 1253.5
这项法律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执照上,明确列出每项补充服务。它还必须提供门诊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地点和类型。
到2010年7月1日,该部门需要在网上公布这些门诊服务的清单,并附上关于数据局限性的免责声明。
此外,该部门将与利益相关者合作,简化医院执照的申请或续期流程,以及那些寻求变更医院床位数量或服务的人的申请流程。
Section § 1253.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申请提供门诊诊所服务的程序。当医院希望开设或更改此类服务时,必须提交申请,州政府部门会在30天内审查申请的完整性。
一旦申请被认定完整,部门会进行调查,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并可能在需要时要求提供更多信息。部门必须在100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如果医院已经提供类似服务,决策过程可能会更快。
申请必须包括表格、服务和设施描述、政策以及符合建筑和消防标准的证明。允许的门诊服务必须侧重于非紧急初级护理,且每次患者就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这些门诊服务与初级保健诊所不同,尽管它们提供类似的服务。
Section § 1253.7
本法律将“留院观察服务”定义为医院为病情不确定、可能严重但无需完全住院的患者提供的门诊护理。这些服务包括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患者是否需要住院。
医院必须在患者被置于留院观察状态时书面通知患者,解释这是门诊护理,并可能影响其保险报销。
“留院观察单元”是医院内独立于急诊室的特殊区域,用于提供此类服务。这些单元必须明确标示为门诊区域,并遵守与急诊服务类似的特定护士与患者比例。
Section § 1254
加州州政府部门负责检查和许可医疗机构,以确保它们提供必要的基本和特殊服务。如果医疗机构在与主医院分开的地点提供基本服务,则需要单独的许可证。某些机构,例如在 1984 年之前成立的或由州政府运营的机构,可以免除此要求。此外,对于某些医院的床位,特别是小型医院、农村地区医院或具有特殊指定的医院,有特定的规定。精神卫生和住院治疗机构有不同的规定,并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监督。这些部门必须制定法规来实施这些许可规定。
Section § 1254.1
Section § 1254.2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政府部门许可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提供法律其他部分所规定的特定基本服务。它还规定,其他法律中提及第1254条的任何地方,都应被理解为也包括本新条款。
Section § 1254.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必须制定一项政策,允许患者在被宣告脑死亡后,在停止生命支持之前,给家属一段短暂的时间来聚集。这段时间应足以让家属到场。在此合理短暂宽限期内,医院必须继续任何先前已医嘱的生命支持措施,但无需开始新的医疗治疗。
医院还必须在医生预见到脑死亡可能性后尽快,向患者的决策者或家属提供这项政策的书面声明。如果家属对死亡问题有特定的宗教或文化习俗和顾虑,医院也应尽可能予以配合。
在决定何为合理时,医院应考虑其他可能急需护理的患者的需求。此外,个人不能因医院不遵守本法规而起诉。
Section § 1254.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饮食失调症是复杂的疾病,不仅涉及医学或精神病学方面,还包括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家庭和精神层面的因素。饮食失调症的治疗同样复杂,无法简单地归入传统的医学或精神病学范畴。
饮食失调症的住院治疗只能在州许可的医院进行,这些医院可以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或由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其他许可机构。本条中“饮食失调症”的定义来源于《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Section § 1254.6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在新生儿出院时,向其父母或监护人免费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信息和材料。这些材料解释了对婴儿的医学影响,并提出了降低风险的方法。
对于由持证助产士协助的居家分娩,助产士必须向父母提供这些信息。这些材料应与州卫生部门批准的内容基本一致,州卫生部门会免费向医院提供这些资源。医院也可以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免费资源。
Section § 1254.7
Section § 1255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供超出其基本服务范围的特殊医疗服务。
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放射治疗、烧伤中心、急诊中心、血液透析单元、精神科护理等。对于心导管检查室服务,必须满足具体标准,例如拥有许可的护理服务以及与进行心脏外科手术的医院签订转诊协议。对于这些服务的扩展,尤其是在建筑标准和患者安全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定义的综合专科诊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1255.1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院,如果计划减少或停止这些服务,需提前180天通知相关方。这包括通知政府卫生部门以及任何签约的医疗服务计划。还需要进行公示,以告知社区,且公示范围必须足够广泛,能触及大量当地居民。
如果维持紧急服务开放会危及医院的稳定性,或者如果被指出存在不安全的员工配置,医院可以不受此法律约束。公示必须包括书面通知当地市议会、在医院网站上显眼位置的张贴、在当地报纸及其网站上刊登的重复通知,以及在允许张贴的社区诊所进行的张贴。
Section § 1255.2
计划减少服务或关闭的医疗机构,必须努力告知其所服务的社区这些变更。这可以包括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争取媒体报道、直接告知患者,并根据相关要求通知相关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255.3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9年6月30日,必须为持有提供备用紧急医疗服务特殊许可证的城市医疗机构制定具体的标识规定。标识不应使用“紧急”一词,并应清楚表明所提供的紧急服务类型。此外,这些机构不得广告宣传或暗示提供全面的紧急服务。然而,这不影响它们对其确实提供的紧急服务进行计费或获得报销的能力。小型和乡村医院不受此规定约束。
Section § 1255.5
本法律阐明了第1255条中与医院心脏服务相关的术语。它将“心导管插入术”定义为将导管插入心脏进行诊断,但不包括某些类型,如Swan-Ganz导管。“心脏手术”被描述为需要体外循环和开胸的心脏或血管手术。“心血管外科服务”是指医院中能够进行心导管插入术和心脏手术的项目。而“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服务”是指医院中能够进行心导管插入术的项目,但不包括儿科病例。
“儿科心脏外科服务”用于诊断和治疗儿童心脏缺陷,要求医院具备进行相关手术的能力。“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服务”是指根据美国儿科学会指南为新生儿提供全面护理。
Section § 1255.6
Section § 1255.7
这项法律允许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安全地放弃出生72小时以内的新生儿,而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安全弃婴地点可以由县、地方消防机构或医院指定,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将在这些地点接收婴儿的监护权。这些地点将对放弃婴儿的父母身份保密。会提供婴儿手环和医疗表格用于身份识别和健康信息,但填写表格是自愿的。弃婴地点负责确保婴儿获得任何必要的医疗护理,无需父母同意。
在48小时内,安全弃婴地点必须通知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该机构将暂时接管监护权并启动案件,同时对父母的身份保密。父母可以在14天内认领孩子,但需经过身份验证和评估。该法律还保护安全弃婴地点的工作人员在善意接收孩子时免于承担责任,并保护协助弃婴的人员免于民事责任,前提是他们的行为并非疏忽或鲁莽。
“注意:您今天带来的婴儿未来可能存在我们今天不知道的严重医疗需求。有些疾病,包括癌症,在了解家族病史的情况下治疗效果最佳。此外,有时需要亲属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为确保这个婴儿拥有健康的未来,您完整填写此问卷的协助至关重要。谢谢。”
Section § 1255.8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机构必须遵循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检测和管理程序。每位因特定高风险程序(如手术)、从护理机构转入或入住某些医院科室的患者,必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接受MRSA检测。如果患者检测呈阳性,必须迅速告知患者,并在出院前提供预防感染的指导。医疗机构还必须制定全面的感染控制政策,包括日常清洁和消毒措施。必须任命一名感染控制官来监督这些措施,其姓名应公开可查。此外,还将设立一个专门的医疗机构获得性感染项目。
Section § 1255.9
这项法律要求熟练护理机构配备一名全职的感染防控专员 (IP),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感染。该职位可由一人担任,也可由两人分担,但总工作时间必须相当于一个全职职位。IP 必须具备护理或公共卫生等相关健康领域的专业培训背景,并接受过感染控制方面的培训。
IP 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强制性的直接患者护理时间。机构必须制定感染预防计划,并确保所有医护人员每年接受感染控制培训。
Section § 1255.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在关闭、减少或迁移服务之前提前发出通知。他们必须通知公众、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地方当局。对于涉及住院精神科或围产期病房的服务,医疗机构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通知地方政府官员。通知必须包含有关变更、替代服务以及进一步咨询和意见的联系方式的具体细节。
法律规定了最短时限:关闭机构或停止某些服务需提前 120 天,迁移服务需提前 90 天。然而,受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影响的机构可免除这些要求。公告必须在网上、报纸和机构入口处显眼张贴。这确保了透明度,并允许社区为当地医疗服务的变化做好准备。
Section § 1256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只有特定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医院”的名称或称号。如果像护理院或产科医院这样的机构想在名称中使用“医院”,它们必须在“医院”之前加上“康复”或“复健”等描述性词语。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定情况: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相关的儿童医院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医院”。这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某些章节定义的儿童医院。
Section § 1256.01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PCI) 项目,允许某些不提供心脏外科服务但拥有心导管实验室的医院进行预定的心脏手术,如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
这些被称为“认证医院”的医院必须满足严格的要求,例如遵守医疗指南、获得行政支持以及提交手术数据以供审查。
要加入该项目,医院必须提交申请并证明其符合所有标准,包括服务、服务人群和紧急备用计划的具体细节。参与过此前 PCI 试点项目的医院必须获得新的认证才能在 2015 年之后继续参与。该法律还规定每年发布关于认证医院的绩效报告,并允许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撤销认证。
Section § 1256.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不得宣传或声称提供特殊医疗服务,除非它们已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适当批准。这意味着在推广这些额外或专业服务之前,医院需要获得官方授权。
Section § 1256.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根据患者的支付能力或支付来源,制定不同的产科护理标准。所有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必须提供书面政策确认这一点,并应在1999年7月1日前以相关语言张贴通知。
此外,医生如果根据患者的支付情况拒绝或威胁不向分娩中的女性提供疼痛管理服务,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此类行为违反了《医疗执业法》规定的医疗道德。
Section § 1257
本节允许州卫生部门授权地方卫生部门检查许可法律的遵守情况,提供建议,并在必要时建议采取纪律处分。地方部门在执行时必须遵守州规定。他们的报酬是根据地方部门和州政府都批准的预算支付的,且支出不得超过政府为这些检查拨出的款项。
Section § 1257.5
这项法律要求在特定医疗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护士助理、持证职业护士和医生接受培训,重点是预防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该培训可以整合到老年护理环境中现有的反歧视项目中。
州政府部门可以向这些机构收取费用,以弥补执行培训要求合规性的成本。其中“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定义参照《刑法典》第422.56条。
Section § 1257.7
本法律要求医院每年进行安全评估,以制定保护员工、患者和访客免受暴力侵害的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考虑医院的布局、人员配备、安保人员配置以及应对暴力事件的政策。医院必须与执法部门合作,遵循安全机构的指导方针,并让员工参与计划的制定。
安保人员应接受医院运营、安全措施和暴力管理方面的良好培训。医院必须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执法部门报告涉及武器或造成伤害的暴力事件,报告人享有免责保护,除非证明报告虚假。干扰报告过程属于轻罪。
Section § 1257.8
医院必须为定期在急诊科工作的员工提供持续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识别暴力行为和化解冲突的技巧。根据医院的安全计划,这项培训也适用于医务人员和执业人员,例如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临时员工也必须按照该计划接受简报。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知道如何有效、安全地处理暴力情况。
Section § 1257.9
这项法律建议加州的一些医院,特别是那些母乳喂养率较低的医院,提供培训项目,鼓励更多母亲纯母乳喂养新生儿。这项培训旨在针对根据州卫生部门数据,母乳喂养率处于最低25%的医院。
建议的培训应包括至少八小时的课程,为医院关键员工提供关于促进母乳喂养的指导。然而,已经达到国家母乳喂养目标的医院无需遵循这些培训建议。重要的是,这些只是建议。医院没有义务实际进行培训,其执照也不会与此挂钩。
Section § 1258
Section § 125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必须确保患者与医院工作人员之间有效沟通,尤其是在存在语言或沟通障碍时。医院必须提供口译员或双语工作人员,以帮助不讲英语或听力障碍的患者。语言协助服务政策必须制定、每年审查,并在线上以多种语言向公众提供。医院必须在急诊室和入院区等显眼位置张贴关于口译员可用性及获取程序的通知。此外,医院必须记录患者的主要语言,维护熟练口译员名单,并可能使用图片表等工具辅助沟通。医院还应考虑社区联络员以提高服务充分性。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向许可机构报告。
Section § 1259.3
这项被称为“泰勒法”的法律规定,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必须在对患者进行的尿液药物筛查中包含芬太尼检测。这些筛查通过检查可卡因、阿片类药物和苯环利定等药物来帮助诊断病情。该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259.5
Section § 1259.6
到2025年1月1日,加州医院必须制定程序,筛查12岁及以上人群的自杀念头和行为迹象。这些程序需要在医疗筛查中识别风险,将其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并在需要时提供心理健康资源(如热线和当地服务)的转介。医院还必须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这些流程。制定完成后,必须相应地进行定期筛查。目标是医院采用联合委员会推荐的、基于研究并被证明有效的类似工具和指南。
Section § 1260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成员在将其资产出售或转让给营利性公司时所受到的限制和条件。交易完成后,董事会成员不得从购买方营利性实体获得报酬,除非他们提供直接患者护理服务,并且获得的报酬与其他提供相同服务的人员相似。
资产出售两年后,这些董事会成员可以与该营利性公司进行标准的商业交易,前提是已确定没有更好的交易方案。非营利组织管理层必须书面声明他们是否拒绝将来从购买方公司获得报酬。此外,非营利组织董事会不得依赖未声明不为购买方工作的管理层提供的信息,除非这些信息仅是事实数据。董事会还可以聘请独立专家来评估决策所需的信息。
Section § 126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参与出售或转让资产的非营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则。它主要禁止董事在出售后从购买方实体收取任何款项,但与直接患者护理服务相关的报销除外。两年后,董事会成员可以与购买方实体进行商业交易,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以确保公平和尽职调查。
它还规定,向董事会提供建议的管理层成员可以选择声明他们将来不会为购买方实体工作。董事会不能过度依赖未做出此声明或仅提供事实数据的人员所提交的关于出售的信息。
如果有人未声明但提供了建议,董事会应寻求独立专家进行可靠评估。依赖专业建议的董事不会违反本法律条款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261
加州的医疗机构必须允许患者的同居伴侣及其家人探视,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机构有禁止探视的政策,如果探视者对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如果患者不希望某人探视,则不允许探视。机构可以设定合理的规定,例如探视时间或探视人数限制。“同居伴侣”的定义参照《家庭法典》第297节。
Section § 1261.3
在加州,注册护士或执业药师可以在熟练护理机构中,为50岁或以上的患者接种流感和肺炎球菌疫苗,依据的是常规医嘱而非针对特定患者的医嘱。这样做的前提是机构的医疗主任已批准这些医嘱,并且这些医嘱符合公共卫生建议。此外,本法律不改变护士在其现有执业规则下被允许做的事情。
Section § 126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熟练护理机构只能聘用经美国急性后期和长期护理医学委员会或同等机构认证的注册医疗主任。如果尚未获得认证,他们必须在五年内完成认证。截至2022年1月1日已任职的医疗主任,则有宽限期至2027年1月1日完成认证。
这些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其医疗主任的各种文件,例如HS 215A表格、简历以及认证状态证明。医疗主任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在10天内及时通知部门。此规定不适用于急性护理医院内的熟练护理机构,但这些机构仍须指定一名合格医师担任医疗主任。
最后,这项法律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261.5
这项法律规定了药房可以向某些医疗机构提供多少药物作为应急储备。总共最多允许48种口服或栓剂药物,但任何单一药物的剂量不得超过16剂。精神治疗药物有更严格的限制;只能包含四种此类药物,但如果机构能证明因患者需求而需要更多,则可增加到10种。特殊治疗单位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使用由药剂师控制取用的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则适用例外情况。
Section § 1261.6
本节将“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定义为医疗机构中用于储存、配发或分发药物的机械设备,同时确保药物移动的安全性和准确追踪。这些系统主要用于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并且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以实现交易追踪、安全性、患者安全和药物效力。
这些系统的访问权限仅限于授权人员,并且必须制定全面的政策以确保安全性、准确性和患者隐私。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可用于紧急药品供应,但药物取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须经药剂师审查。
当用于提供标准药房服务时,这些系统要求药物贴有适当标签,并且药剂师必须在配发前审查所有医嘱。法规强制要求特定的访问控制、交易记录和监督程序,以确保正确使用。
这些系统的药物补充必须由药剂师进行,并可在安全协议下异地准备。系统运行和药物库存需要每月审查和维护检查。当满足有关包装和信息访问的某些条件时,这些系统中的药物标签要求可获得特殊豁免。
本节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62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医疗机构出院的精神健康患者必须获得一份书面后续护理计划。该计划应详细说明疾病情况和必要的后续治疗、处方药物及潜在副作用、康复预期、治疗建议以及转介至其他医疗服务。法律还规定,患者可以选择其他人接收该计划的副本。该法律适用于多种机构,包括州立精神病院、综合和急症精神病医院,以及设有特殊项目的专业护理机构。最后,“精神健康患者”被定义为主要因精神障碍诊断或治疗而入院的人。
Section § 1262.4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不得将无家可归患者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以接受服务(例如社会服务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除非事先获得接收机构或提供者的许可。
“无家可归患者”被定义为没有稳定夜间住所、居住在庇护所设施中,或居住在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场所的人。
Section § 1262.5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制定书面出院计划政策,以确保患者的院后护理。医院必须确定一名家庭照护者协助院后护理,并将互动和决定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患者和照护者必须以他们能理解的方式接受关于持续医疗护理需求的教育,包括药物使用。
如果患者被转院,他们会收到一份医疗信息摘要。针对无家可归的患者,有特殊的规程,包括识别其居住状况、与资源对接,并确保他们有安全的出院目的地。医院还负责为无家可归的患者提供交通和确保后续护理。这些程序不凌驾于隐私法之上,旨在提供额外的患者保护。医院的合同不能限制对本法的遵守。
Section § 1262.6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在患者入院时或之后不久,向他们提供书面信息,解释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了解出院后所需的医疗护理、在患者允许的情况下告知朋友或家人这些详细信息,以及参与医疗护理决策(如果法律允许,这包括拒绝治疗的权利)。
患者还有权获得适当的疼痛管理,并且不因种族、性别或公民身份等各种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此外,患者应被告知如何向相关机构(如州公共卫生部或加州医学委员会)提出投诉。医院可以将这些信息与其他患者权利通知一起提供,并且在现有材料用完时必须更新。
Section § 1262.7
这项法律规定,熟练护理机构只有在医生批准且机构能够妥善满足患者护理需求的情况下,才能收治患者。
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他们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确保机构能够提供所需的护理。这包括与患者的医生、患者本人、家属或其当前所在机构的代表进行访谈,以决定是否适合入院。如果无法进行当面会谈,他们可以通过电话进行。
Section § 1262.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非签约医院如何处理属于医疗服务计划的患者的账单和护理。它禁止这些医院在急诊后向患者收取护理费用,但共付额和免赔额等标准费用除外,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患者拒绝转院至签约医院。医院必须设法识别并联系患者的医疗计划,以获得提供进一步护理的授权。如果计划在 30 分钟内未回应,则护理被视为已获授权,计划必须承担费用。拒绝转院的患者仍需对非签约医院的任何额外护理承担经济责任,并且他们必须收到关于财务影响的明确书面通知。最后,获得授权的稳定后护理意味着医院可以向患者的医疗计划索取其病历。
Section § 1263
2001年痴呆症培训标准法案要求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助理接受痴呆症专项培训。新员工必须在工作的前40小时内完成两小时的初始培训。机构需在2002年7月1日前将此培训纳入其入职培训计划,且这些计划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由相关部门审查。此外,这些助理每年必须完成至少五小时的痴呆症相关培训。专门服务儿科的机构可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26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先天性心脏缺陷产前超声筛查的执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特定组织进行国家认证的超声技师。这些超声技师(也称为超声技术员或超声医师)需要在执业医师的监督下工作。如果超声技师拥有至少两年的经验并正在完成必要的医学教育,则他们符合要求。法律允许经验丰富的医师执行这些超声检查,不受本条政策的限制。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怀孕20周前出于特定目的进行有限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专业人员。违反这些要求不会导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