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计划行政管理
Section § 1346
负责管理和执行本医疗保健章节的局长拥有各种权力,以保护和支持公众、医疗服务参保人和提供者的利益。这些权力包括建议制定新法律、向立法机构提供信息、与不同政府机构协调,以及研究影响医疗计划的事项。局长还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审计,并审查医疗计划的财务报表。他们被授权进行现场调查、组织教育计划、推广道德标准,并就相关问题向州长提供建议。此外,他们还监督医疗计划的投资活动,以确保其审慎合法。
Section § 1346.2
Section § 1346.4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的重要性,该法案对许多加州居民的医疗服务计划进行监管。该法律强调公众需要了解该法案下的权利和保护,以改善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机会。它还提到,随时提供该法案的文本将有助于服务提供者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其规定。为确保这一点,主任被要求每年出版本章,并供公众购买。
Section § 1346.5
Section § 1347.5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个人保险的医疗计划,协助与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进行协调。他们必须协助州政府处理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保费和分摊费用。
此外,这些医疗计划不得向参保人收取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已覆盖的任何费用,以确保个人不会为相同的服务被重复收费。
“交易平台”一词特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Section § 1347.8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根据联邦法律报告其独立账户中的资金情况。报告应包括账户余额和已支付的索赔。从2025-26财政年度到2028-29财政年度,主任将命令将这些有正余额的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堕胎服务基金。转账金额基于交易平台提供的资金,且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特定百分比。
Section § 1347.15
这项加州法律在受管医疗保健部内设立了财务偿付能力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主任和10名在医疗保健经济学和保险等领域任命的专家。成员任期三年,旨在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的财务稳定。
委员会就财务事宜提供建议,制定医疗保健计划的标准,并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其建议在经过45天的审查期后可成为法规。委员会每季度开会,并保持独立性,成员无偿工作但可报销费用。
Section § 1348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州运营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制定一项反欺诈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制定策略,以识别、减少和管理医疗保健欺诈,从而使所有相关方受益。计划必须包括聘请或签约欺诈专家、进行欺诈检测培训、处理和报告可疑活动的程序,以及一份关于打击欺诈努力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任何已起诉的案件。反欺诈计划的所有变更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且不应将这些计划解释为限制进一步的法律责任。欺诈被定义为提出虚假的医疗保健福利申请。
Section § 1348.5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遵守《民法典》第 56.107 条中规定的规则。如果本章与第 56.107 条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第 56.107 条中的规则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348.6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与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得包含专门用于拒绝或延迟向患者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的激励措施。
然而,它允许采用一般支付系统,例如按人头付费或风险共担安排,只要这些安排不影响针对特定患者的特定医疗决定。在这些一般安排下的付款必须保密。
Section § 1348.8
本法律要求提供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医疗计划遵守某些规定。他们必须确保其咨询服务符合专业规范,并且工作人员在其执业领域获得适当的执照。州内或州外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与其职责相关的有效执照,例如护士和医生,并遵守其专业的执业范围法律。全方位服务计划在宣传咨询服务可用时,需要有一名医生可供联系。未持证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医疗建议,但可以协助为持证专业人员收集信息。禁止使用暗示执照的误导性头衔或称谓。该服务必须在加州设有一名指定的法律代理人,并保存五年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在被要求时必须可供查阅。咨询服务的质量应符合良好的专业实践。
主管必须每季度向消费者事务部报告这些服务的投诉数据。“电话医疗咨询”是指通过电话提供的关于医疗护理或治疗的指导,包括评估或建议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Section § 1348.9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医疗保健法规的消费者参与计划,局长可以向代表消费者利益并对影响众多参保人的监管决策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授予费用。这些法规于2003年7月1日前生效,规定了此类费用的资格标准、补偿费率和申请程序。
该计划涵盖所有部门程序,但不包括个人投诉或申诉,且每年费用上限为35万美元。这些费用通过现有评估拨款,且不会增加评估金额。此外,在2022年3月1日或之后,以及此后每年,部门必须公开公布所授予费用的详细信息、接收者以及相关的决定或法规。
Section § 1348.95
自2013年3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计划必须每年向相关部门报告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不同类型计划(如HMO、PPO等)的参保人数。这包括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外以及其他业务线的覆盖范围。
自2020年3月1日起,通过某些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提供覆盖的计划,还必须按市场细分和产品类型报告数据,并与一般参保数据分开报告。
部门将与保险部协商,确保数据清晰、一致且不重复,并每年不迟于4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报告。
Section § 1348.9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根据《平价医疗法案》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交有关风险调整的数据,他们也必须将相同的数据提供给一个州政府部门。这使得州政府能够监测风险调整在加州境内联邦层面的实施情况,并确保符合联邦风险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