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非营利计划
Section § 1399.70
寻求对其结构或活动进行更改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向主管提交其原始和更新的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以及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该计划开展的公益性或慈善活动、相关费用,以及该计划如何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此外,该报告还必须概述未来财政年度的公益性工作计划。主管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确保该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得到妥善使用。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计划是指受《公司法》特定条款管辖的计划。
Section § 1399.71
本法律条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想进行重大变更,例如出售或转让其大部分资产,必须首先获得主管的批准。在重组之前,这些计划还必须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它们在变更后将如何继续履行其非营利性职责。然而,并非所有交易都被视为重组。如果交易涉及正常的商业活动,或者某些类型的投资和资产出售不使个人受益且符合计划的宗旨,则可能免除这些规定。
主管必须批准交易,即使它们是豁免的,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公示和潜在的公众审查也是批准重大变更程序的一部分。
Section § 1399.7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寻求转变为营利性实体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在转变前获得主管的批准。这种转变被称为“转换”。
在批准之前,主管必须确保转换符合某些条件:非营利组织的公平市场价值必须用于慈善目的,并转交给免税慈善机构。该慈善机构必须独立于医疗保健计划的影响,并专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保健需求。
这些慈善机构还必须制定反利益冲突的规定,拥有合格的领导者,并且必须提交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在主管批准之前,不得向州政府提交任何必要的转换文件。
Section § 1399.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寻求转换或重组的要求和流程。为此提交的申请必须包含局长指定的任何信息。申请人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这笔费用涵盖了处理申请的实际成本以及相关的行政活动。局长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申请,医疗保健计划也必须承担这些费用。这些专家合同无需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签订。
Section § 1399.74
本法律规定了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重组或改制的规则。截至1996年7月1日,主任必须制定紧急法规,详细说明此类变更的申请程序。收到申请后,必须通过报纸通知公众,并通过公开听证会征求他们的意见。所有相关文件均为公共记录,并且必须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可供查阅。在批准任何变更之前,必须举行公众意见征询和听证会。主任可以拒绝不符合规定或不遵守《非营利公司法》的申请。
Section § 1399.75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营利互助福利医疗服务计划(无论其现在或过去是否承担慈善信托义务)如何重组或改制其运营。在这些计划进行此类变更之前,它们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特别是当它们没有或只有部分慈善义务时。
为了批准任何变更,主管必须确保医疗计划履行其非慈善义务,例如其章程中关于资产处理的规定。在处理批准时,主管可能会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以确保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避免利益冲突,并防止对资产决策施加不当影响。
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主管、总检察长或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对这些组织的资产强制执行慈善信托义务的权力,也不限制在必要时将其与公共福利公司同等对待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