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 本节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指第1345节所定义的任何计划,但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2) “承运人”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或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福利或提供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的任何其他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3) “破产”指主管已确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财务上无法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 (A) 主管已根据第1386、1391或1399节采取行动,或 (B) 经主管或总检察长请求的命令已由高等法院根据第1392、1393或1394.1节发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b) 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经主管命令,任何被主管认定拥有足够医疗保健提供资源以及足够财务和管理能力,且在团体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与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一同参与注册过程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该团体的参保人提供一个自主管指定日期起为期30天的注册期。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该团体的参保人提供与该计划在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向该团体参保人提供的相同保障和费率。保障应在继任计划收到破产计划订户或参保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后生效。主管应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的通知发送给保险专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c) 如果没有向已注册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团体提供其他承运人,或者如果主管确定其他承运人不包括足够数量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这些计划不具备足够的医疗保健提供资源或财务或管理能力以确保医疗保健服务对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所有团体参保人可用和可及,则主管应公平分配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团体合同(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200节签订的Medi-Cal合同除外),分配给至少在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服务区域一部分内运营的所有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同时考虑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医疗保健提供资源以及财务和管理能力。如果主管未能通过 (b) 款中的开放注册程序成功安置参保人(Medi-Cal参保人除外),主管还有权公平分配这些参保人。主管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计划破产后30天内(但不迟于破产后45天)分配参保人。每个被分配到团体或多个团体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按照主管的决定,以继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现有费率计算方法确定的费率,向该团体或多个团体提供与该团体在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的保障最相似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保障。保障应自主管指定的日期起生效。此外,除非在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合同或保单下,任何状况的福利本应被减少或排除,否则继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保障合同中,任何以参保人被分配到继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状况为由,而减少或排除福利的条款,不应适用于在分配日期根据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合同或保单有效受保的参保人。
州卫生服务部有权将Medi-Cal参保人分配给其他拥有有效Medi-Cal合同、在破产Medi-Cal承包商相同服务区域内运营且有足够能力接收分配给他们的Medi-Cal参保人的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