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每个医疗计划都必须证明其财务稳定性和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医疗计划在提供服务时必须管理财务风险,并可以选择在高成本情况下购买保险,例如年度费用超过$5,000,以及支出过高超出收入的情况。它们还应建立一个及时支付或拒绝索赔的系统,包括远程医疗服务。主管会评估计划的财务健全性、营运资金和与服务提供者的协议,以确保其符合规定。“承保医疗保健服务”被定义为计划合同中包含的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a) 每个计划都应具备并向主管证明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a)(1) 健全的财务运作和充分的防范破产风险的准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a)(2) 在前瞻性基础上承担提供承保医疗保健服务的全部财务风险,但计划可以购买保险或做出其他安排,以应对向任何订户或参保人提供承保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其年度总价值超过五千美元 ($5,000)),应对因医疗必要性要求在通过计划获得服务之前向其成员提供的非通过计划提供的承保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以及应对其任何财政年度成本超出该财政年度收入115%的部分的90%以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a)(3) 及时支付或拒绝提供者、订户或参保人索赔的程序,包括计划承保的远程医疗服务,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 (a) 款所定义。除第1371条另有规定外,符合《公法93-406》(88 Stat. 829-1035, 29 U.S.C. Secs. 1001 et seq.)项下法规(29 C.F.R. Part 2560)G分章要求的程序应满足此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b) 在确定本条条件是否已满足时,主管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b)(1) 计划医疗保健服务安排的财务健全性以及计划使用的费率和收费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b)(2) 营运资金的充足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b)(3) 与提供者签订的医疗保健服务协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1(c) 就本条而言,“承保医疗保健服务”指根据所有计划合同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3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持有过渡性执照的计划必须从1977年10月1日开始财务稳定。

Section § 13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申请破产前与州主任会面,通常至少提前10天,除非是紧急情况。如果时间不够,他们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这样做,并在提交申请时通知部门。

主任可以要求提供信息,以确保患者能够持续获得护理,例如签约提供者、雇主团体、参保人、个人订户、正在接受治疗的参保人以及经纪人的名单。

这些会议保密,并且主任仍可根据需要行使其他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a)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提交破产申请启动案件前至少10个工作日,与主任及其指定代表进行会晤协商,特殊情况除外。如果特殊情况导致在提交破产申请前10天期限内无法与主任进行会晤协商,则该计划应在提交申请前至少24小时与部门进行会晤协商。计划应在提交申请时同时通知部门。这些会议应被视为保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  应主任要求,计划应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以协助确保计划订户和参保人护理的连续性和不间断获得医疗服务。该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1)  与计划签订合同的所有提供者名单,以及有关合同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终止的理由和合同剩余期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2)  订阅该计划的雇主团体名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3)  计划参保人名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4)  正在接受治疗的参保人名单,以及对该参保人获授权治疗的描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5)  参与订户合同谈判的所有经纪人和代理人名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b)(6)  作为个人订户与计划签订合同以获得承保的所有参保人名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3(c)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主任行使本章授权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3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与承担财务风险的医疗服务组织签订的合同必须包含某些条件。这些条件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包括要求承担风险的组织向医疗计划提供财务信息,以及计划告知这些组织其正在承担的财务风险。医疗计划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支付非按人头付费安排的款项。

该法律授权主任制定法规,以确保这些组织的财务稳健,包括根据及时处理索赔和保持充足财务储备等标准对其进行评级。此外,还有关于审计、纠正行动计划、财务风险披露和保密的要求。

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医疗服务计划,可能会采取纪律处分。该法律还包括对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豁免,并详细定义了“提供者组织”和“承担风险的组织”等关键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a) 自2000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医疗服务计划与承担风险的组织之间的每份合同,应包含以下关于承担风险的组织的行政和财务能力的规定,这些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a)(1) 要求承担风险的组织向医疗服务计划或计划的指定代理人提供财务信息,并满足任何其他有助于医疗服务计划维持其提供医疗服务安排的财务可行性的财务要求,其方式不得对合同谈判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a)(2) 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向承担风险的组织披露信息,使承担风险的组织能够了解根据合同承担的财务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a)(3) 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支付所有风险安排款项,不包括按人头付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 根据第1344条(a)款,主任应在2000年6月30日或之前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该法规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  基于以下标准审查或评级承担风险的组织的流程: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i) 如果承担风险的组织根据第1371条所述的时间框架和其他要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报销、质疑或拒绝其已提供、安排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财务责任的医疗服务索赔,则其符合标准1。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ii) 如果承担风险的组织根据主任未认为有异议的方法估算其已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负债,至少每季度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将估算值作为应计项目入账,并在其财务报表中适当反映此应计项目,则其符合标准2。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iii) 如果承担风险的组织始终保持正的有形净资产,其定义见《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条(e)款,则其符合标准3。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iv)  如果承担风险的组织始终保持正的营运资本水平(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的部分),则其符合标准4。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B) 承担风险的组织可以根据(A)项(iii)款计算有形净资产,并根据(A)项(iv)款计算营运资本,通过由发起组织根据合格担保所担保的任何负债金额来减少其负债。发起组织是指其有形净资产水平由主任确定,且超过其已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担保的所有金额的组织。合格担保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担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B)(i) 经发起组织董事会决议批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B)(ii) 发起组织同意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向计划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B)(iii) 除最高金额限制外,担保是无条件的。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B)(iv) 对于在担保期内产生的负债,担保期限不受限制。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1)(A)(B)(v) 担保规定在取消前提前六个月通知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2) 要求承担风险的组织提供的信息,以协助审查或评级这些承担风险的组织,包括资产负债表、索赔报告以及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指定年度、季度或月度财务报表,这些信息应以主任批准的方式,并在必要时提供给单一外部方,前提是其不得对医疗服务计划与承担风险的组织之间的合同谈判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3) 审计应按照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并以避免对承担风险的组织进行重复审查的方式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3)(A) 医疗服务计划向部门提交包含提供者组织的合并财务报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b)(3)(B) 该医疗服务计划是提供者组织为其安排或提供医疗服务而签订合同的唯一医疗服务计划,并且在上一财政年度和当前财政年度,提供者组织用于提供或安排 医疗服务的最大潜在支出未超过其用于提供或安排这些服务的最大潜在收入的115%。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4(h) 就本节而言,“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按人头收费或基于管理式医院支付方式的合同义务。

Section § 13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医疗服务计划与风险承担组织之间,任何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不能强迫该组织为提供医疗服务承担财务风险,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后同意。但是,如果风险承担组织的合同符合另一条款(特别是第1375.4条)中规定的某些条件,它们仍然可以承担这种财务风险。

在本州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风险承担组织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的任何合同,不得包含任何要求风险承担组织为提供医疗服务承担财务风险的条款,除非该条款已由医疗服务计划与风险承担组织先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本条不应阻止风险承担组织根据符合第1375.4条要求的合同承担财务风险。

Section § 13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或变更的,承担财务风险的组织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的任何合同,不能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接受特定的支付费率或方式,除非这些条款已由医疗服务计划和风险承担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在本州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风险承担组织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的任何合同,不得包含任何要求提供者接受在与医疗服务计划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支付方式的条款,除非该条款已首先由医疗服务计划和风险承担组织之间协商并达成一致。

Section § 1375.7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它概述了医疗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中不得包含的内容。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它规定合同不得允许计划未经协商更改重要条款,不得强迫提供者在危及护理的情况下接收更多患者,不得要求遵守未披露的管理计划,不得放弃法律权利,也不得非法获取患者机密数据。

如果医疗计划更改影响牙科提供者的政策,必须提前至少45个工作日通知提供者。此外,如果计划出售或转让提供者的合同,原合同条款仍然适用。

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合同条款均无效且不可执行。此外,本法律不规定提供者与计划之间的支付费率。此处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指任何获许可提供医疗服务的个人或实体,“重要”指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 200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为计划参保人或订户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不得包含以下任何条款: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 计划更改合同重要条款的权力,除非该变更已首先由提供者和计划协商并同意,或该变更对于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法规或任何私营部门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是必要的。如果通过修订合同中提及的手册、政策或程序文件进行变更,计划应向提供者提供45个工作日的通知,并且提供者有权协商并同意该变更。如果计划和提供者无法就手册、政策或程序文件的变更达成一致,提供者有权在变更实施前终止合同。无论如何,计划应至少提前45个工作日通知其更改重要条款的意图,除非州或联邦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任何私营部门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需要更短的遵守期限。但是,如果双方共同同意,可以放弃45个工作日的通知要求。本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双方在提供者收到拟议变更通知后随时共同同意该拟议变更的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B) 如果提供者与计划之间的合同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向参保人或订户提供福利,则合同可以包含允许计划对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条款,如果计划向提供者提供至少45个工作日的变更通知,并且提供者有权在变更实施前终止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C) 如果非机构提供者与计划之间的合同向Medi-Cal或“健康家庭计划”覆盖的参保人或订户提供福利,并按服务收费方式向提供者支付报酬,则合同可以包含允许计划对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条款,如果满足以下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C)(i) 计划向提供者发出至少90个工作日的通知,告知其更改合同重要条款的意图。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C)(ii) 计划明确赋予提供者权利,在提供者收到(i)项所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行使其协商并同意变更的意图。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C)(iii) 如果提供者未行使协商变更的权利或未达成协议(如(ii)项所述),计划明确赋予提供者权利,在提供者收到(i)项所述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终止合同。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1)(A)(C)(iv) 如果提供者未行使其协商变更的权利(如(ii)项所述)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如(iii)项所述),则重大变更自(i)项所述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后生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2) 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接受超出合同约定数量或在没有约定数量的情况下接受额外患者的条款,如果根据提供者的合理专业判断,接受额外患者将危及患者获得或持续获得护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3) 要求遵守计划的质量改进或利用管理计划或程序的规定,除非在提供者签署合同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该要求。但是,如果变更对于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法规或任何私营部门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是必要的,计划可以随时对质量改进或利用管理计划或程序进行变更。对质量改进或利用管理计划或程序的变更应根据(1)项进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7(b)(4) 放弃或与本章任何规定相冲突的条款。合同中允许计划提供职业责任或其他保险,或承担在与职业责任或其他诉讼中为提供者辩护费用的条款,不与本章冲突,也不违反本章。

Section § 137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防止医疗服务提供者被迫承担某些昂贵医疗项目的财务风险,除非他们书面明确选择承担。法律列出了特定的注射药物和疗法,例如癌症治疗和疫苗,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其财务责任,除非通过与医疗计划的按服务收费安排。然而,如果提供者愿意,他们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请求,选择承担财务风险。对于2003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合同,不得要求提供者承担此财务风险,以确保患者获得医疗服务的途径不受影响。

提供的定义澄清了“财务风险”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等术语。法律还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仍可向提供者支付与质量相关的服务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a)  立法机关认定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a)(1)  鉴于某些医疗项目的性质和成本,这些项目的财务风险由医疗服务计划而非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更为适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a)(2)  允许医疗服务提供者仅在其书面明确请求承担本节所述项目的财务风险时才承担该风险,将有助于维持患者获得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途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1)  尽管有第1375.5节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要求或允许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或面临第 (2) 款的 (A) 至 (F) 项(含首尾)所述的任何项目的任何财务风险,当这些项目在适用的计划合同下受保,并在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的诊室中给药,或由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开具处方供患者自行给药时。就本节而言,“自行给药”指患者或其家庭成员可以安全地进行肌肉注射或皮下注射的注射药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  第 (A) 至 (F) 项(含首尾)所述的项目,应由医疗服务计划按照协商的合同费率以按服务收费的方式报销,或通过医疗服务计划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双方同意的替代性资金机制报销,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A)  注射用化疗药物和用于副作用的注射用辅助药物疗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B)  用于血友病的注射药物或血液制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C)  与移植服务相关的注射药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D)  成人疫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E)  自行注射药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2)(F)  其他注射药物或植入式剂型药物,每剂成本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b)(3)  尽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与医疗服务计划协商初始合同或续订合同时,书面请求承担第 (2) 款的 (A) 至 (F) 项(含首尾)所述项目的财务风险。任何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或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请求承担任何此类项目的财务风险作为合同协议的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c)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c)(1)  “财务风险”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就向患者或参保人提供的服务达成的任何合同财务协议,如果医疗服务计划的报销方式并非按服务收费费率结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按人头付费、按病例付费和风险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c)(2)  “医疗服务提供者”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节起)合法许可或组织,除非明确豁免于这些规定,或根据第1204节获得许可或根据第1206节豁免许可,提供、供应或以其他方式安排或提供医疗服务的个人、合伙企业、团体或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包括第1250节定义的医疗机构、临终关怀机构、外科中心或家庭输液服务提供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8(d)  本节不应排除医疗服务计划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与质量衡量和计划相关的任何服务费用。

Section § 13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每 2,000 名参保人至少配备一名初级保健医生。如果非医生执业人员(如执业护士或医生助理)与医生合作,医生可以额外管理 1,000 名患者。但是,医生如果不想,不必接受更多患者。这项法律不改变关于非医生执业人员如何工作的其他现有规定。根据具体规定,初级保健提供者可以是医生,也可以是受监督的非医生执业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9(a) 医疗服务计划应确保每 2,000 名计划参保人至少有一名全职等效初级保健医生。每名初级保健医生的参保人数量可增加最多 1,000 名额外参保人,以对应每名由该初级保健医生监督的全职等效非医生医疗执业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9(b) 本节不要求初级保健医生在未经其本人批准的情况下接受医疗服务计划分配的参保人,或接受与 Section 1375.7 的 subdivision (b) 的 paragraph (2) 相抵触的分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9(c) 本节不修改《商业与职业法典》Section 2836.1 的 subdivision (e) 或《商业与职业法典》Section 3516 的 subdivision (b)。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9(d) 就本节而言,初级保健提供者包括“非医生医疗执业人员”,其定义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Division 2 的 Chapter 7.7 (从 Section 3500 开始) 的规定,在初级保健医生监督下提供服务的医生助理,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Division 2 的 Chapter 6 (从 Section 2700 开始) 的规定,与医生协作提供服务的执业护士。

Section § 137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能仅仅因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其他州采取的特定行动而终止、不续签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处罚他们。这包括如果这些行动涉及干涉在加州提供合法护理的民事判决或刑事定罪,或者涉及在加州合法的药物流产药物(如米非司酮)。同样,医疗保健计划不能仅仅基于此类行动而在服务合同中歧视提供者。但是,如果该行为根据加州自己的法律会导致法律问题,则此保护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a)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包含任何条款,导致合同终止、不续签或以其他方式处罚提供者,仅基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a)(1) 在另一州作出的民事判决、在另一州的刑事定罪或在另一州采取的其他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仅基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且该法律干涉了个人在本州提供即属合法的护理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a)(2) 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的制造、运输、分销、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且该药物根据本州法律是合法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b)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就专业服务的提供或合同,仅基于以下任一情况对持证提供者进行歧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b)(1) 在另一州作出的民事判决、在另一州的刑事定罪或在另一州采取的其他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仅基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且该法律干涉了个人在本州提供即属合法的护理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b)(2) 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的制造、运输、分销、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且该药物根据本州法律是合法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5.61(c) 本节不适用于在另一州作出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是基于根据本州法律将使提供者面临索赔、指控或诉讼的行为。

Section § 1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计划通过遵守主管设定的规则来负责任地运营,以保护计划本身及其参与者。计划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务稳定性,这可能包括拥有保险、担保和最低净资产。

它们还被要求谨慎处理资金,并且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任何援助或贷款都可以被视为特殊贷款。此外,对于计划必须维持的履约保证书有详细要求,以确保合规性,其中包括基于这些保证书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招揽人在处理这些医疗计划的资金时也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并且某些公共实体可能豁免于某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a) 任何计划不得违反主管为符合公共利益或为保护计划、订户和参保人所必需或适当而可能规定的规则和条例,从事本章所规范的任何活动,以提供计划财务责任方面的保障。此类规则和条例可要求最低资本或净资产、债务限制、资金或资产处理程序(包括资金、资产和净资产的分离)、维持适当的保险和忠诚保证书,以及维持金额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履约保证书。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b)(a) 款所指的履约保证书应以被许可人遵守本章规定、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以及根据本章发布的命令为条件。每份履约保证书应规定,除非在导致该诉讼的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提起,否则不得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其任何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c) 为计算主管根据 (a) 款的规则和条例可能规定的任何最低资本要求之目的,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经修订的第 93-222 号公法向计划提供的任何运营成本援助或直接贷款,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明示条款,仍可视为次级贷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d) 每位招揽人及招揽公司应按照主管根据本款可能采纳的规则,处理为计划、订户或团体账户收到的资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e) 主管可通过法规指定本节的要求或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国家公共实体和政治分支机构应豁免于此。

Section § 13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两个条件,某些医疗计划的存款要求不适用于由县或市运营的计划。首先,该县或市的债务在过去一年内必须获得穆迪或标准普尔的“A”或更高评级。其次,根据最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该县或市必须拥有至少五千万美元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财务稳定性。

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1节的存款要求不适用于由县或市县运营的任何计划,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1(a) 该县或市县的所有债务凭证在紧接之前的12个月内,经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或标准普尔公司评级为“A”或更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6.1(b) 该县或市县根据其紧接之前的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拥有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或更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就本款而言,“等价物”一词的含义应与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7节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377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计划在过去六个月内,向未与其正式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或支付的费用,超过其医疗服务总成本的10%,则本法律要求这些计划采取特定行动。这些计划必须要么向主管存入一笔保证金以应对潜在索赔,要么维持足够的保险以弥补因计划破产造成的损失。

如果该比例超过10%,计划必须向主管报告,并且如果其财务估算被认为不足,可能需要进行调整。这确保了如果计划无法支付其提供者费用,订户和参保人能够得到保护。破产计划必须首先使用其偿付能力保证金或保险来支付未结的提供者索赔,并且提供者在向订户收费之前必须尝试从计划处获得付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 任何向未与计划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或向其订户或参保人报销因接受未与计划签订书面合同的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且该金额超过其在紧接的六个月内医疗服务总成本的10%的计划,应当遵守第 (1) 款或第 (2) 款中规定的要求: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 向主管,或向主管认可的任何组织或受托人(通过其维持托管或受控账户)存入一笔非合同提供者破产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主管认可的现金或证券组成,其公允市场价值在任何时候都应至少等于以下各项总和的120%: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i) 所有已收到报销请求但尚未处理的非合同提供者服务索赔。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ii) 在过去45天内被拒绝报销的所有非合同提供者服务索赔。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iii) 所有已批准报销但尚未支付的非合同提供者服务索赔。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iv) 已发生但尚未报告的非合同提供者服务索赔估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B) 在1991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每个计划,应在该日期存入子段 (A) 所要求金额的50%,并应根据主管的规定,维持子段 (A) 所要求金额50%的额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并应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存入子段 (A) 所要求金额的1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C) 保证金金额应在每月第一天合理估算并维持至该月剩余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D) 本款要求的保证金是主管可能通过规定要求的保证金之外的额外要求,并且在确定《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节 (b) 款所定义的有形净资产时,是计划的允许资产。保证金的所有收益应为计划的资产,并可由计划随时提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E) 已存入保证金的医疗服务计划可以提取该保证金或其任何部分,如果 (i) 存入等额等值的现金或证券替代保证金,(ii) 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所需保证金金额,或 (iii) 本款规定的所需保证金被减少或取消。存款、替代或提取只能在获得主管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但提取已赚取收益无需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F) 根据本节要求的保证金是信托资金,只能按照本节规定使用。主管或(如果已指定接管人)接管人应使用第1394.7节和第1394.8节所定义的破产医疗服务计划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在计划涵盖情况下由非合同提供者提供的已涵盖索赔。主管或接管人酌情确定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报销的所有索赔,应根据保证金中可用于支付已发生支出的最终负债的资产按比例支付。在最终分配之前可以进行部分分配。保证金的任何剩余金额应支付给医疗服务计划的清算或接管。主管还可以使用破产医疗服务计划的保证金来支付与本节管理相关的任何行政费用。根据《政府法典》第820.2节的规定,部门、主管以及部门的任何雇员不应对因根据本节行使自由裁量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对接管人的行为提供豁免,除非主管担任接管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G) 主管可以通过规定,规定索赔的提交时间、方式和形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1)(A)(H) 主管可以允许计划通过存入主管认可的有形资产来满足本要求的一部分,其公允市场价值应由主管至少每年确定一次。计划应承担主管根据本节要求进行的任何评估或估值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a)(2) 维持充足的保险,或经主管书面批准的担保安排,以支付因计划破产而导致提供者、参保人或被保人要求报销的任何损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b) 凡本节所述的报销额超过计划在紧接前六个月内医疗服务总成本的10%时,计划应不迟于该月第一天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应包含确定是否符合(a)款所需的信息。经计划充分证明本节要求应予豁免或减少后,主管可豁免或减少这些要求,至主管认为足以保护计划参保人和被保人并符合本章意图和宗旨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c) 凡按服务收费方式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的计划;或直接向其参保人或被保人报销,且报销金额超过其医疗服务总支付额10%的计划,均应估算并入账记录已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负债。经主管认定估算不足时,主管可要求计划增加其对已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估算。凡这些可报销款项超过其医疗服务总支出10%时,每个计划应立即向主管报告。
本条所用“按服务收费”一词,系指计划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报销金额由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类型决定的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7(d) 如果本节所涵盖的破产计划未能向非签约提供者支付所欠的承保服务费用,该提供者应首先寻求从计划维持的未承保支出破产保证金或保险或担保安排中获得支付。当计划破产时,任何情况下,非签约提供者或其代理人、受托人或受让人,在未首先尝试从计划获得报销的情况下,均不得试图向参保人或被保人收取计划所欠的承保服务费用,亦不得对参保人或被保人提起任何法律诉讼以收取计划所欠的承保服务费用。

Section § 1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不得将从会员那里收取的过多资金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例如为招募更多会员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但是,计划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源来支付这些费用,但不能使用会员自己的钱。

任何计划在任何财政年度内,用于行政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其为向订户或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所收到的总会费、费用及其他定期付款的过高金额。本文所使用的“行政管理费用”一词,包括与为计划招募订户或参保人相关的费用。
本节不排除计划为行政管理费用支出额外款项,但前提是该款项并非来源于从计划订户或参保人处获得的收入。

Section § 1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合同必须明确指出,如果医疗计划未能支付所提供的服务费用,患者(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需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计划所欠的款项。

如果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未包含此规定,提供者不得试图向患者收取医疗计划未支付的债务。

此外,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代表不得起诉患者,以追讨医疗计划本应支付的款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a) 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每份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规定,如果计划未能按照参保人合同的规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需向提供者承担计划所欠的任何款项的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b) 如果合同未按本章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合同未能包含所要求的禁止性规定,签约提供者不得向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或试图收取计划所欠的款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c) 任何签约提供者,或其代理人、受托人或受让人,均不得对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提起法律诉讼,以收取计划所欠的款项。

Section § 1379.5

Explanation

如果墨西哥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正在治疗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的患者,他们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的卫生官员报告某些疾病。这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列出的任何疾病。医疗保健计划必须确保其与墨西哥提供者的合同包含这些报告要求。提供者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被告知这些责任。本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其他法规中定义的特定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5(a) 自2008年7月1日起,计划与在墨西哥向计划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之间的每份合同,应要求该医疗保健提供者,凡知悉或诊治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2500节(j)款所列任何疾病或病症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向该病例患者居住地所在加利福尼亚州管辖区的卫生官员报告该病例,或者,如果患者居住在墨西哥但在加利福尼亚州受雇,则合同应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向该病例患者受雇地所在管辖区的卫生官员报告该病例。该合同条款应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2500节(d)款的规定进行报告,但对于患者居住在墨西哥的病例报告,合同应要求向患者受雇地所在管辖区的卫生官员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5(b) 就本节而言,“病例”、“医疗保健提供者”、“卫生官员”、“诊治”和“疑似病例”等术语应具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2500节(a)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5(c) 计划在本节下的义务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5(c)(1) 确保在墨西哥提供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签订的合同符合(a)款规定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9.5(c)(2) 在交付已签署合同时向提供者发出以下书面通知:
“本合同包含向加利福尼亚州卫生官员报告实际或疑似疾病或病症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1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定期对医疗服务提供系统进行现场调查,以确保它们提供优质护理并满足订户的需求。这些调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医疗服务的获取方式、使用规范以及护理质量的维护情况。可以与在医疗评估方面有经验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来执行这些调查,而无需经过竞争性招标程序。

为避免重复,可以利用其他检查和审查的结果。虽然同行评审和病历通常是保密的,但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护理质量。调查程序必须在调查前与计划共享。调查小组在审查期间会检查投诉档案并向计划提供建议。

调查结果应在180天内公开报告,除非延迟有正当理由。计划在公开报告发布前90天收到调查结果,以便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回应。公开报告不包括已解决的缺陷和错误。公众可以免费索取调查结果摘要。

计划有时间纠正问题,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在18个月内进行后续审查以评估进展。如有必要,局长可以在后续审查之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与牙科检查委员会共享牙科护理质量问题,存在特殊规定,同时要保持保密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a)  部门应定期对每个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进行现场医疗调查。该调查应包括审查获取医疗服务的程序、规范利用的程序、同行评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的内部程序,以及计划在提供医疗保健福利和满足订户和参保人健康需求方面的整体表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b) 该调查应由一群在评估预付医疗服务提供方面经验丰富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小组进行。部门有权与专业组织或外部人员签订合同进行医疗调查,这些合同应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10290条起)第二章的规定。这些组织或人员应已证明有能力客观评估计划或健康维护组织提供的医疗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c) 根据本节进行的调查应由局长认为必要时进行,以确保订户和参保人得到保护,但频率不得少于每三年一次。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调查小组访问计划的每个诊所、医院办公室或设施。为避免重复,局长应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c)(1) 对于以医院为基础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满足本节要求所需的范围内,采用根据第1279条进行的检查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c)(2) 对于根据《瓦克斯曼-达菲预付健康计划法案》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采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456条进行的审查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c)(3) 在可行范围内,采用专业标准审查组织对提供者进行的审查,以及其他政府实体进行的调查和审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医疗调查小组审查根据第1370条进行和汇编的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或病历。但是,在必要时,局长有权要求对这些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或病历进行现场审查,以确定是否正在向订户和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在授权审查病历的情况下,调查小组应确保医患关系的保密性根据现有法律得到保障,并且调查小组、局长或局长的工作人员均不得被迫披露此信息,除非符合医患关系。局长应确保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的保密性得到维护。向局长或医疗调查小组披露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不应改变这些程序或记录根据第1370条和第1370.1条作为特权和保密通信的地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e) 调查小组采用的程序和标准应在进行医疗调查之前提供给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f) 在调查期间,调查小组成员应检查计划根据第1368条保存的投诉档案。根据(i)款发布的调查报告应包括对计划处理投诉记录的讨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g) 在调查期间,调查小组成员应酌情向计划提供建议和协助。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1) 调查结果应由局长尽快公开报告,但不迟于调查完成后的180天,除非局长酌情决定需要额外合理时间才能充分公正地报告调查结果。局长应在公开报告发布前至少90天向计划提供调查结果概述,并通知计划调查小组发现的缺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2) 所有调查、缺陷和纠正计划的报告应向公众开放查阅,但除非该计划有机会在部门向其提供报告之日起45天内审查报告并提交答复,否则任何调查、缺陷或纠正计划均不得公开。在审查该计划的答复后,主任应发布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应排除主任认定有误的任何调查信息以及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描述合规努力,指出在主任收到该计划45天答复时该计划已纠正的缺陷,并描述针对需要更长时间才能由主任要求或该计划提议纠正的缺陷的补救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3) 最终报告不得包含对任何未纠正缺陷的“可接受”或“合规”的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4) 在最终报告向公众公开后,部门应根据请求向公众免费提供一份最终报告调查结果摘要的副本。摘要的额外副本可按部门成本价提供。摘要应包括对合规努力、已纠正缺陷和拟议补救措施的讨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5) 如果该计划提出请求,主任应将该计划的答复附在根据第 (2) 款发布的最终报告之后,并应将该计划提供的总结其对报告答复的简短声明附在根据第 (4) 款发布的摘要之后。该计划可随时修改其答复或声明,并在部门通知最终报告将向公众公开之日起不迟于10天内向部门提供修改后的副本以供公众分发。该计划可在最终报告向公众公开后的任何时间提交其答复或声明的附录。答复或声明的附录也应向公众公开。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h)(6) 主任根据与记录披露相关的法规(包括《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认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公开。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i)(1) 主任应给予该计划合理的时间来纠正缺陷。该计划未能达到主任满意地遵守规定,应构成对该计划采取纪律处分的原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i)(2) 在根据 (h) 款要求发布的最终报告发布后不迟于18个月,部门应进行后续审查,以确定并报告该计划纠正缺陷的努力状况。部门的后续报告应指出根据 (h) 款报告的、但尚未纠正至主任满意的任何缺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i)(3) 如果该计划提出请求,主任应将该计划的答复附在根据第 (2) 款发布的后续报告之后。该计划可随时修改其答复,并在部门通知后续报告将向公众公开之日起不迟于10天内向部门提供修改后的副本以供公众分发。该计划可在后续报告向公众公开后的任何时间提交其答复的附录。答复或声明的附录也应向公众公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i)(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主任在后续审查启动或完成之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本章允许或要求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执法行动和开展进一步调查。本款旨在声明和澄清有关主任执法权限的现有法律。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j) 局长应向该计划和牙科检查委员会的执行官提供任何持证牙科服务提供者护理质量的信息副本,该信息包含在分节 (h) 和 (i) 所述的任何报告中,且经局长判断,表明存在明显过度治疗、不称职治疗、严重疏忽治疗、重复疏忽行为或不必要治疗。局长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根据本分节公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向该计划和执行官披露此信息不应视为放弃保密性。对于加利福尼亚州、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受管理医疗保健部部长、牙科检查委员会,或州、该部或该委员会的任何官员、代理人、雇员、顾问或承包商,因根据本节发布任何虚假或未经授权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任何性质的诉讼,均不应存在,除非该信息的发布是出于明知和恶意。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局长根据本章第 7 条(第 1386 节起)或第 8 条(第 1390 节起)的权力。

Section § 1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减少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质量审计次数,以降低行政成本。它建议采用精简的方法,通过单一的定期审计,将更多资源分配给患者护理,而非行政开支。管理式医疗咨询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审计标准,并且必须考虑来自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应明确哪些标准将纳入单一审计,哪些可能仍需单独审计。主任可以授权私营组织执行这些审计,且审计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然而,这种统一审计不会阻止医疗计划出于监管、消费者或内部目的进行额外审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a)(1)  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的多重医疗质量审计,有些医生诊所多达25次,增加了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计划的成本,从而最终增加了购买者和消费者的成本,并导致有限的医疗资源被用于行政成本而非患者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a)(2)  精简医疗服务计划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多种医疗质量审计,对于增加用于患者护理的资源至关重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a)(3)  很少有影响医疗服务的立法提案能够通过降低行政成本而不对患者护理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所有受影响方(包括医疗计划、医疗服务提供者、购买者和消费者)受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b)  管理式医疗咨询委员会应向主任推荐统一医疗质量审计系统的标准,该系统应包括单一的定期医疗质量审计。主任应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公布相关的拟议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c)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管理式医疗咨询委员会应征求广泛而均衡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d)  建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d)(1)  将作为单一定期医疗质量审计基础的标准,以满足本节的各项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d)(2)  不属于单一定期医疗质量审计范围,且可由医疗服务计划直接审计的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d)(3)  一份私营部门认证组织的清单(如有),这些组织拥有或能够开发与推荐系统相当的系统,并具备认证、审计或核证提供者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e)(1)  主任可以批准私营部门认证组织作为合格组织来执行单一的定期医疗质量审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e)(2)  审计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1(f)  单一医疗质量审计不应妨碍持牌医疗服务计划制定绩效标准,或为政府或监管目的、购买者、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申诉、管理层变更或计划改进或监测质量的举措而进行单独审计。

Section § 1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进行医疗保健调查的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目标是同时监督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但这种协调不应造成任何延误或阻止调查的进行。

Section § 13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及其分包商向主管提供其记录、账簿和文件的查阅权限。这些文件必须可供检查,可能是电子形式的,并且最好保存在本州内。当这些记录保存在加州以外时,主管可以要求将其发送到本州或提供副本,同时考虑检查成本。

所有相关方必须提供其持有的电子文件,并确保进行彻底审查以满足主管的请求。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可数字搜索的格式,如果部门要求,应予保存。如果相关方未能遵守提供所要求记录的规定,主管有权检查、复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a) 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招揽公司以及向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或招揽公司提供医疗保健或其他服务的任何提供者或分包商的所有记录、账簿和文件,应开放供主管检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b) 在可行范围内,(a)款所述的所有记录、账簿和文件应位于本州。在检查本州以外的此类记录时,主管应考虑计划的成本,并与主管检查的有效性相符,且经合理通知后可要求将此类记录、账簿和文件或其指定部分在本州提供以供检查,或将这些记录、账簿和文件或其指定部分的真实准确副本提供给主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c) 根据主管检查(a)款所述记录、账簿和文件的请求,收到请求的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或招揽公司,以及向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或招揽公司提供医疗保健或其他服务的提供者或分包商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c)(1) 以电子媒体形式提供其以电子媒体形式持有的记录、账簿和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c)(2) 对记录、账簿和文件进行勤勉审查,并尽一切努力提供符合主管请求的文件。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d)(1)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a)款所述并根据本节请求提供的所有记录、账簿和文件应以可数字搜索的格式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d)(2) 如果部门要求,(a)款所述的记录、账簿和文件应予保存直至提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e) 除了根据《政府法典》第11181条授予主管的权力之外,结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11180条起)授权的调查或行动,主管可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e)(1) 检查和复制(a)款所述的记录、账簿和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e)(2) 如果主管认定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或招揽公司,以及向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或招揽公司提供医疗保健或其他服务的提供者或分包商未能充分或及时回应正式授权的记录、账簿和文件提交请求,则可从行政法程序中寻求救济。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f) 就本节而言,“记录、账簿和文件”包括以任何介质(包括电子介质)持有的记录、账簿和文件。

Section § 1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至少每五年定期审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财务和行政方面,以保护订户。如果需要额外检查,费用将由被审查的计划承担。这些费用包括审查人员的工资、开支和管理费用,并根据平均成本估算。计划负责支付这些费用,但如有必要,也可以通过额外评估来支付。审查报告向公众开放,但计划有45天时间审查报告、提交回应并请求修改,之后报告才会公开。在某些情况下,计划还可以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审查其审查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a) 局长应审查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财务和行政事务,以及与该计划已就行政、管理或财务服务作出安排的每个人,审查频率应根据保护订户或参保人利益的需要而定,但不得少于每五年一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b)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额外或非例行审查的费用,以及根据第1380节进行的任何额外或非例行医疗调查的费用,应由被审查或调查的计划承担。该金额应包括对进行审查或调查的人员支付的实际工资或报酬、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局长确定的相关管理费用。在确定审查或调查的成本时,局长可以使用该财政年度所有对计划进行审查或调查的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收取的金额应由计划汇给局长。如果无法从计划中收回这些成本,这些成本可以计入第1356节 (b) 款规定的评估费用中,但受其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c) 所有审查报告均应公开查阅,但除非计划有机会在部门向计划提供报告之日起45天内审查审查报告并提交声明或回应,否则任何审查均不得公开。在审查计划的回应后,局长应发布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应排除局长认定有误的任何调查信息、法律调查结果或结论,描述合规努力,识别计划在局长收到计划回应之时或之前已纠正的缺陷,并描述针对需要更长时间才能由局长要求或计划提出的补救措施的缺陷的补救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d) 如果计划提出书面请求,局长应将计划的回应附在根据 (c) 款发布的最终报告之后。计划可以随时修改其回应或声明,并在部门通知最终报告将向公众提供之日起不迟于10天内向部门提供修改后的副本以供公开发布。回应或声明的附录也应向公众提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e)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任何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向局长提出书面请求,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审查其审查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f) 收到 (e) 款所述的书面请求后,局长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7921.505节的规定,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审查计划的审查报告。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局长根据第7条(自第1386节起)或第8条(自第1390节起)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1383

Explanation
如果你运营的是一个联邦认可的健康维护组织,你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的副本,就像你向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提交报告一样。

Section § 13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7年7月1日,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制定一份书面政策,用于确定何时需要第二医疗意见,该政策无需部门批准。计划必须告知参保人这项政策以及他们如何请求第二医疗意见。但是,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另一节中规定的某些健康计划。此外,医疗保健计划没有义务承保超出其合同条款的服务,或使用非签约提供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a)  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政策,该政策不受部门批准或不批准的约束,说明该计划如何确定第二医疗意见是否在医疗上必要和适当。该政策的通知以及有关参保人如何获得第二医疗意见的信息应在其计划的承保凭证中提供给所有参保人。该书面政策应说明计划审查第二医疗意见请求的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5.6条(从第1374.60节开始)授权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承保否则不在计划合同条款和条件涵盖范围内的服务或提供福利,也不要求通过未与计划签订合同的提供者提供服务。

Section § 1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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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为参保人提供或授权第二次医疗意见的情况。如果参保人对手术的必要性、诊断的准确性或治疗效果不佳有疑虑,他们可以要求第二次意见。合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在计划的网络内,除非网络内没有可用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授权外部意见。第二次意见必须迅速批准,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通常在72小时内。

参保人只需支付这些第二次意见的常规共同支付费用,但如果第二次意见获得授权,所有其他费用应由计划承担。如果第二次意见被拒绝,计划必须书面通知参保人,解释原因,参保人可以提出申诉。该法律鼓励使用网络内提供者,并允许计划限制转诊至网络提供者,只要第二次意见的覆盖范围不受优选提供者安排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a)  当参保人或正在治疗参保人的参与医疗专业人员提出请求时,医疗服务计划应提供或授权由一名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第二次诊疗意见。提供或授权第二次诊疗意见的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a)(1)  如果参保人对推荐手术程序的合理性或必要性提出疑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a)(2)  如果参保人对危及生命、肢体、身体功能丧失或造成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慢性病)的病症的诊断或治疗计划提出疑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a)(3)  如果临床指征不明确或复杂且令人困惑,诊断因检测结果冲突而存疑,或主治医疗专业人员无法诊断该病症,且参保人要求进行额外诊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a)(4)  如果现有治疗计划在诊断和治疗方案确定的适当时间内未能改善参保人的医疗状况,且参保人要求就诊断或治疗的持续性提供第二次诊疗意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a)(5)  如果参保人已尝试遵循治疗计划或就诊断或治疗计划的严重疑虑咨询了最初的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b)  就本节而言,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是指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具备与第二次诊疗意见请求相关的特定疾病、病症或状况的临床背景(包括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初级保健医生或专科医生。就专业医疗服务计划而言,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是指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具备与第二次诊疗意见请求相关的特定疾病、病症或状况的临床背景(包括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c)  如果参保人或正在治疗参保人的参与医疗专业人员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第二次诊疗意见,则应迅速提供授权或拒绝。当参保人的状况对其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丧失生命、肢体或其他主要身体功能,或不及时将损害参保人恢复最大功能的能力时,应根据参保人病情的性质及时授权或拒绝第二次诊疗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得超过计划收到请求后的72小时。每个计划应在2000年7月1日之前,以及在时间表任何修订后的30天内,向受管理医疗保健部提交针对涉及紧急需求、紧急护理和其他请求的第二次诊疗意见请求的响应时间表。该时间表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d)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批准参保人提出的第二次诊疗意见请求,参保人仅需承担计划对类似转诊所要求的适用共同支付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e)  如果参保人要求就其初级保健医生的护理提供第二次诊疗意见,则第二次诊疗意见应由参保人选择的、在同一医生组织内的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5(f)  如果参保人要求就专科医生的护理提供第二次诊疗意见,则第二次诊疗意见应由参保人选择的、来自同一或同等专科网络内的任何独立执业协会或医疗组的任何提供者提供。如果该专科医生不在同一医生组织内,则计划应承担该第二次诊疗意见的费用或协商费用安排,超出参保人应支付的适用共同支付费用。如果未经计划授权,不在原医生组织内的额外医疗意见应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Section § 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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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健康计划或实体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要求。如果主管提出要求,它们必须在90天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涵盖前12个月或主管指定的其他期间。如果计划放弃或其执照被撤销,它必须在105天内提供一份涵盖前一年的结案审计报告。计划还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附有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公共实体的报表应在180天内提交,且无需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主管还可能要求提交特别报告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管可以延长提交期限,并有权拒绝任何报告,要求在30天内进行更正。报告格式和内容的详细规定由主管的规则确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a) 在收到主管要求后90天内,受本章约束的计划或其他人员应向主管提交一份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涵盖收到要求月份之前的12个日历月,或主管可能要求的其他期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b) 在放弃通知或撤销令发出之日起105天内或之前,计划应向主管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结案审计报告。结案审计报告的报告期应为放弃通知或撤销令发出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或主管可能指定的其他期间。本报告应包含主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在结案审计报告已提交给主管且计划已解决主管由此提出的所有问题(由主管决定)之前,主管不得同意放弃,且撤销令不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如有正当理由,主管可以豁免结案审计报告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c)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每个计划应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截至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的财务报表。本款以及本条 (a) 和 (b) 款中提及的财务报表应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审计应按照公认审计准则以及主管的规章制度进行。但是,由县大陪审团进行审计的州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80天内提交,且无需包含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并且审计应按照政府审计准则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d) 计划、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应根据主管不时要求向其提交任何特别报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e) 如有正当理由并经书面请求,主管可以延长遵守本条 (a)、(b) 和 (h) 款规定的时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f) 计划、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应在主管要求时,如有正当理由,提交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至少包含截至主管指定日期和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主管可以要求每月或其他定期提交这些报告。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g) 如果 (c) 款中提及的独立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有任何保留意见,主管可以要求计划采取主管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允许独立会计师从报告、证明或意见中消除该保留意见。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h) 主管可以通过通知被要求提交此文件的计划、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其拒绝及其原因,来拒绝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报告、证明或意见。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该人员应纠正缺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本章规定。主管应保留所有被拒绝文件的副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4(i) 主管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本条中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并可以要求计划或受本章约束的其他人员以主管可能规定的方式核实这些报告和财务报表。

Section § 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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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要求各医疗保健计划、招揽公司和招揽人按照主管的规定维护最新的记录。此外,医疗保健计划必须确保签约提供者以书面形式报告订户和被保险人直接支付的任何附加费和共付金,除非主管明确批准无需报告。

各计划、招揽公司和招揽人应保存并保持最新的账簿和主管为本章目的可能通过规则要求的其他记录。每个计划都应要求所有与该计划签订合同的提供者以书面形式向计划报告订户和被保险人直接支付给此类提供者的所有附加费和共付金,除非主管明确批准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