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联邦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附加要求
Section § 135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旨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计划不仅要遵守州医疗保健法律,还要遵循本条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重要的是,这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不能包含法律要求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除非联邦指导方针允许包含这些服务。
Section § 1358.2
Section § 1358.3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加州向个人或团体提供的大多数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政策。但是,有一些具体的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雇主或劳工组织为其雇员或成员提供的政策,也不涵盖受《保险法》某些其他部分管辖的政策。
Section § 1358.4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本条文中关于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所用术语的定义。主要定义包括:
(a) “申请人”是指任何寻求健康保险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通过团体。(b) “破产”是指已申请破产并停止在该州运营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c) “可信承保的连续期间”是指在没有超过63天中断的情况下获得保险。
(d) “可信承保”包括一系列医疗保险计划,但排除某些保单,如仅限意外险或仅限牙科的计划。(e) “雇员福利计划”指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提供的福利。(f) “资不抵债”是指健康计划因财务失败而被命令清算。(g) “发行人”涵盖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健康计划,但不包括特定的保险实体。
(h) “医疗保险”和 (i) “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解释了联邦为老年人提供的健康保险组成部分。(j)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详细说明了医疗保险的补充计划,但不包括某些类型的计划,例如医疗保险C部分或D部分下的计划。(k) “1990年计划”和 (l) “2010年计划”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发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m) “部长”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Section § 1358.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要求。它明确了合同中“事故”、“疾病”、“医院”和“医疗保险”等术语的定义方式,以确保与医疗保险的定义保持清晰和一致。
这些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中使用的定义更具限制性,以确保公平和透明。此外,合同可以将福利限制或约束于特定的服务提供者,只要它们符合其他法规。该条款还允许合同在因不可预见的灾难或发行人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服务延迟时,限制其责任。
Section § 1358.6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广告宣传、招揽或签发规则。它禁止这些合同包含比医疗保险更严格的条件,除非获得特别允许。这些合同不能包含不公平的条款,例如在不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限制因既往病症而产生的承保范围的条款。
此外,合同不能包含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叠的福利,且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提供门诊处方福利的新合同或续保合同受到限制,特别是如果参保人已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例外情况需要对合同和保费进行调整。
Section § 1358.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1年1月1日之前被广告、招揽或交付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都必须遵守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1358.8
这项法律规定了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标准。首先,这些合同不能在保单生效日期起六个月后因既往病症而拒绝提供福利,并且必须保证续保,不得因健康状况而拒绝续保。它们对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同等赔偿。合同必须根据医疗保险费用(如免赔额)的变化自动调整福利,并且配偶的承保不能仅仅因为主被保险人发生终止事件而被终止,除非是未支付费用。
此外,合同方可以在申请医疗援助等符合条件的期间请求暂停福利,并在失去资格后自动恢复承保。计划必须允许在交付后有一个审查期,并接受医疗保险变更所要求的修改,但禁止不必要的修改。必须始终提供标准核心福利,补充福利可根据立法修订进行调整,如A至L计划所示。最后,对于紧急境外医疗等情况,一些承保范围的扩展也包括在内,如果在美国境外发生费用,将部分报销。
Section § 1358.9
本法律规定了1992年7月2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在加州销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计划的标准。发行方必须提供包含核心福利的基本计划,且额外福利必须遵循名为A至L的标准化结构。每个计划都在核心福利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定的额外保障选项,例如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或海外紧急护理。
计划必须遵循标准化格式,经批准后允许提供创新福利。然而,2006年之后,这些不能包含新的处方药福利。计划在保障细节上有所不同,例如医疗保险不同部分的免赔额,或不同程度的超额收费保障。
Section § 1358.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的“优选医疗保险合同”。优选医疗保险合同是一种使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除非合同符合特定标准,包括获得州主管的批准,否则不能宣传为优选医疗保险合同。该法律定义了“申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受限网络条款”等关键术语。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必须提交运营计划,并确保网络内的所有服务都可获得且及时。它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充分披露,并设有解决投诉和申诉的程序。发行方必须允许参保人在六个月后无需额外审查即可转换为不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确保如果计划终止,承保可以继续。
最后,发行方必须遵守政府机构的数据请求,以帮助评估该计划,并且在获得主管批准之前不得发行合同。
Section § 1358.11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州申请医疗保险补充险的人,在特定六个月的申请期内,不会因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对于注册了医疗保险B部分的65岁及以上人士,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所有可用的计划。对于65岁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特定计划。在此期间,拥有至少六个月既往承保的申请人,不得因既往病史而被拒保。
个人如果失去雇主赞助或军事医疗保险,搬到没有现有保险的地区,或从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过渡,也可以注册。每年在个人生日前后有一个60天的开放注册期,允许他们无惩罚地更改补充计划。
Section § 1358.12
这项法律确保某些被称为“符合条件的人士”的个人,在不受健康状况或病史歧视的情况下,有保证地获得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符合条件的人士包括那些现有补充医疗保险的健康计划已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的个人,例如因计划终止、福利减少或费用增加等原因。这些个人的保证参保期通常在原保险终止后最长63天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目前提供并可用的特定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该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个人其权利,并退还任何未赚取的保费。重要的是,它禁止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因健康问题调整价格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排除既往病史。此外,对于从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转换的个人或新加入医疗保险的个人,也有特定的规定适用。
Section § 1358.13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保险索赔时遵循特定程序。他们必须接受医疗保险承包商的通知,以替代常规索赔表格;告知相关医生和患者支付决定;并直接向医生付款。保险公司还必须向参保人提供一张卡片,上面有如何发送承保通知的详细信息。他们需要支付处理索赔的任何费用,并提供一个年度索赔邮寄地址。遵守这些步骤的情况必须在特定的报告表格上进行认证。
Section § 1358.1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在向投保人返还资金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对于团体合同,所收取的费用中至少75%必须以福利形式返还;对于个人合同,这一比例至少为65%。保险公司必须提交费率并证明其符合这些标准。
他们还必须每年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依据是实际支付的福利是否达到预期基准。保险公司还需调整费用以维持预期的损失率,提交支持这些调整的必要文件,并消除任何与医疗保险重复的福利。如果未能达到这些标准,主管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358.15
本法概述了在加州发行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规则。保险提供商除非获得主管的批准,否则不得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新的合同形式、费用变更或更新的福利也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提供商可以发行最多四份具有特殊功能的额外计划,但必须获得批准。现有合同如果每年都积极推广,则必须保持可供购买,并且任何停止提供合同的决定都必须通知主管。发行方必须仅在其签发州处理删除某些处方药福利的合同,并且各方必须遵循特定的备案程序。如果合同未积极提供、被转让,或者费率结构发生变化,这些可能被视为停止,需要通知主管。合同需要在任何营销活动之前至少30天提交审查,包括必要的文档和证明。允许合同福利自动更新以符合医疗保险的变化。如果条款未得到遵守,主管可以取消认证或终止合同,并发出书面撤销通知。
Section § 1358.16
这项法律规定了销售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佣金和其他报酬如何处理。首先,第一年的佣金不得超过第二年支付金额的200%。第二年的佣金应在至少五年内保持一致。如果合同被替换,新合同的报酬不应高于现有合同的续保报酬。报酬包括所有类型的奖励,如奖金和礼品。
Section § 1358.1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补充合同的规则。医疗补充合同必须包含续订条款,任何减少或取消福利的合同变更,除非是为了避免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复,否则需要投保人的书面同意。合同需要清楚说明任何既往病症限制,并包含一项退回权政策,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在30天内获得退款。发行人必须提供关于费用和承保范围的清晰易懂的信息,以及一份面向医疗保险受益人的健康保险指南。此外,因医疗保险调整而产生的变更必须提前告知投保人。合同不能将福利描述为“通常和惯例”,医疗补充合同必须明确说明是否不承保某些护理,例如照护服务。最后,对于不补充医疗保险的合同,应向参保人提供明确通知。发行人必须遵守所有与医疗保险相关的联邦通知要求。
Section § 1358.18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Medicare补充计划的潜在参保人获得充分和公平的信息披露。保险发行人必须向申请人提出具体问题,以确定他们当前的Medicare或健康保险状况,以及他们是否打算替换现有计划。申请人应了解他们不需要一份以上的Medicare补充保单,并且他们有Medi-Cal等选项,可能涵盖所需的福利。如果一个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符合Medi-Cal资格,他们可以暂时暂停其补充保险,并在以后重新激活。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人们就Medicare补充保险做出决定。
如果替换Medicare补充计划,申请人必须收到通知以比较现有和新的保险。发行人必须提供一份包含清晰福利信息的Medicare购买者指南。申请表不得询问不必要的健康详情,除非该人是新参加Medicare Part B并符合保证发行资格。
(公司名称和地址)
请保存此通知!它可能对您将来很重要
[计划、招揽人或招揽公司的打印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358.20
本法律要求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发行方在推销其产品时遵循特定程序。他们必须确保对保险范围进行公平比较,避免销售不必要的保险,并明确告知购买者其保单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医疗费用。发行方需要核实申请人是否已有其他医疗保健保险,并在申请表上提供关于可用费率指南的声明。他们还必须有可验证的程序来证明合规。
该法律禁止误导性比较(诱导转保)、激进的销售策略(高压推销)和欺骗性营销策略(冷门广告)。“医疗保险补充”等术语及类似词语不得使用,除非合同符合这些规定。
Section § 1358.21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医疗补充保险的公司在推荐客户购买或更换特定计划之前,仔细评估该计划是否适合客户。不允许同时向一个人销售一份以上的医疗补充保单。此外,保险公司不能向仍受医疗保险C部分保障的人签发医疗补充保单。新保单的保障必须在该个人的医疗保险C部分保障结束后才能开始。
Section § 1358.22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报告与他们签订了多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加州居民的特定信息。每年3月1日前,他们需要列出合同编号以及这些合同的签发日期。这些信息应按每位受保人进行整理。
Section § 1358.23
本法律条款涉及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替换。当您从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转到另一份时,新的保险提供商必须确保过程对您来说是无缝的。如果旧保单已完成类似的期限,他们不应为既往病症或其他延迟设置新的等待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您的现有保单已生效至少六个月,新保单不得为类似的福利增加任何等待期或试用期。实质上,过渡应该是平稳的,无需重新开始计算时间限制。
Section § 1358.24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遵守联邦《遗传信息非歧视法》。发行人不得基于某人的遗传信息或家族史拒绝或限制合同,也不得调整价格。但是,他们可以根据实际疾病或失调(而非遗传潜力)更改承保条款,或者在成员出现疾病时增加团体保单的费用。
发行人被禁止要求进行基因检测或不当使用遗传信息,但他们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基因检测结果,以确定对承保服务的支付。他们必须收集所需的最少量信息。该法律还澄清了“遗传信息”、“家庭成员”和“基因检测”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简而言之,该法规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受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合同中基于遗传的歧视,并概述了遗传信息使用方式的具体限制。
Section § 1358.81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标准。它禁止在此日期之后销售旧的1990年标准化计划作为新合同。它包含了一些规则,以确保合同在六个月后不排除对既往病症的承保,并且必须平等地承保疾病和事故。合同必须根据医疗保险免赔额和共同保险金额的任何变化调整福利,并保证续保,除非存在未付款或欺诈行为。
配偶的承保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的事件而终止,除非是由于未付款;同时,对于离开团体计划的个人,必须提供转换选择。如果被保险人符合Medi-Cal资格,福利可以暂停长达24个月,并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自动恢复的选择。补充计划必须同时承保疾病和多种病症,并允许30天的合同审查期。该法律规定了所有计划的核心福利以及B至N计划的额外福利。这些福利包括覆盖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的费用、专业护理服务以及境外紧急护理。
Section § 1358.91
这项法律确立了加州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合同自2010年6月1日起生效的标准。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具有特定福利的标准化计划,包括基本(核心)福利,并可在预定义的计划(如C、F、K和L等)下提供额外福利。该法律还规定了每个标准化计划必须涵盖的内容,例如,某些计划必须涵盖免赔额和海外紧急护理。它禁止提供未经批准的福利组合,并且只有在创新福利不取代现有福利或不包括门诊药物承保的情况下才允许提供。此外,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福利必须在单独的账单项目中明确列出。
该立法旨在简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同时确保提供便于消费者选择的选项和披露。保险公司需要获得州政府批准才能增加创新福利,其目标是让消费者更容易比较不同计划并了解他们的选择。
Section § 1358.92
Section § 1358.1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如何计算其实际或预期损失率。它基于一个特定的公式,并会考虑公平性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必须提交详细的计算结果,例如不同时期的损失率、预付费用、所用假设,以及一份精算师的认证,以保证这些假设的合理性。
如果有需要,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非关联精算师进行额外核实。如果合同在最近一年中,其损失率达到或超过了针对已生效三年以上合同的特定百分比,或者新合同的早期结果也类似地符合要求,则该合同视为合规。
Section § 1358.146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服务计划报告其与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相关的赔付率经验的格式和要求。该报告,即“医疗保险补充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经验报表”,必须包含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收入,并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
法律概述了如何报告合同经验,重点是分别报告过去三年内签发的合同,以及如何分配准备金和处理会员费。它规定了将红利计入医疗服务成本的预期,并强调将调整项与准备金变动分开处理。定义澄清了与成本和索赔准备金相关的术语。
医疗保险补充
医疗服务计划
合同经验报表
截至20__年12月31日止年度。
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
____医疗服务计划的。
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____
填写本报表人员____
应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58.14条提交后,于次年6月30日前提交。
1. _____ 截至20__年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2. _____ 20__年后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团体计划合同经验
1. _____ 截至20__年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2. _____ 20__年后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Section § 1358.225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发行人”)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截至上一年底,他们在加州提供、发行或仍有效的全部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该清单必须包含发行人的名称和地址、每种合同的名称和格式编号,并区分哪些合同是往年获得主管批准的,哪些是上一年获得批准的。
报告还必须列出那些已不再销售但仍有效的合同、未向主管提交或未获批准的合同,以及在过去一年中失去主管批准的合同。
每年9月1日之前,主管必须将这些信息转交给秘书,以确保所有合同都得到妥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