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旨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计划不仅要遵守州医疗保健法律,还要遵循本条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重要的是,这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不能包含法律要求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除非联邦指导方针允许包含这些服务。

每一个提供主要或仅补充医疗保险的任何合同,或被宣传或声称是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遵守本章和主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条。根据第1345条和第1367条规定必须提供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不得包含在本条所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中,除非加利福尼亚州根据联邦医疗保险补充标准化要求被要求不允许承保这些医疗保健服务,该要求载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2条 (42 U.S.C.A. Sec. 1395ss)。

Section § 13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更容易理解和比较。它旨在标准化这些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并简化其条款和福利。目标是消除任何令人困惑或误导性的部分,并确保在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销售这些保单时完全透明。

Section § 13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加州向个人或团体提供的大多数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政策。但是,有一些具体的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雇主或劳工组织为其雇员或成员提供的政策,也不涵盖受《保险法》某些其他部分管辖的政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3(a) 除非本节或第1358.7、1358.12、1358.13、1358.16和1358.21节另有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广告、招揽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所有团体和个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3(b)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劳工组织,或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劳工组织设立的基金的受托人,或其组合,为雇员或前雇员,或其组合,或为劳工组织的成员或前成员,或其组合,所订立的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3(c)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受《保险法》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6条(自第10192.1节起)管辖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

Section § 135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本条文中关于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所用术语的定义。主要定义包括:

(a) “申请人”是指任何寻求健康保险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通过团体。(b) “破产”是指已申请破产并停止在该州运营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c) “可信承保的连续期间”是指在没有超过63天中断的情况下获得保险。

(d) “可信承保”包括一系列医疗保险计划,但排除某些保单,如仅限意外险或仅限牙科的计划。(e) “雇员福利计划”指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提供的福利。(f) “资不抵债”是指健康计划因财务失败而被命令清算。(g) “发行人”涵盖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健康计划,但不包括特定的保险实体。

(h) “医疗保险”和 (i) “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解释了联邦为老年人提供的健康保险组成部分。(j)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详细说明了医疗保险的补充计划,但不包括某些类型的计划,例如医疗保险C部分或D部分下的计划。(k) “1990年计划”和 (l) “2010年计划”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发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m) “部长”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本条文的定义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a) “申请人”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a)(1) 在个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情况下,指寻求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的个人参保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a)(2) 在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情况下,指寻求通过团体获得健康保险的参保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b) “破产”指非发行人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已提交或被提交破产宣告申请,并已停止在该州经营业务的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c) “可信承保的连续期间”指个人获得可信承保的期间,如果在此承保期间,个人没有超过63天的承保中断。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 “可信承保”指就个人而言,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提供的个人承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A) 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健康保险公司、兄弟互助福利社、自保雇主计划或任何其他实体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制定或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合同、保单、证书或计划,并且安排或提供非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承保。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B)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c et seq.)的A部分或B部分(医疗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C)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医疗补助),但不包括仅由该法第1928条规定的福利组成的承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D) 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CHAMPUS)。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E)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机构或部落组织的医疗保健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F) 州健康福利风险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G) 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89章(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提供的健康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H) 根据经公共法104-191修订的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01(c)(1)(I)条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即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I) 根据联邦和平队法第5(e)条(22 U.S.C. Sec. 2504(e))的健康福利计划。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J) 在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1)(K)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二十七篇第2701条(c)款(42 U.S.C. Sec. 300gg(c))所定义的任何其他可信承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 “可信承保”不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或其任何组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A) 仅限意外险或残疾收入保险的承保,或其任何组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B) 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C) 责任保险,包括一般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D) 工伤赔偿或类似保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E) 汽车医疗支付保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F) 仅限信用保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G) 现场医疗诊所的承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2)(H) 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类似保险承保,其中医疗福利是次要的或附带于其他保险福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3) 如果以下福利是根据单独的保单、证书或合同提供的,或并非计划的组成部分,则“可信承保”不包括这些福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3)(A) 范围有限的牙科或视力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3)(B) 长期护理、养老院护理、家庭健康护理、社区护理的福利,或其任何组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3)(C) 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有限福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4) 如果以下福利作为独立的、非协调的福利提供,则“可信承保”不包括这些福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4)(A) 仅针对特定疾病的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4)(B) 住院津贴或其他固定赔偿保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5) 如果以下作为单独的保单、证书或合同提供,则“可信承保”不包括这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5)(A)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2(g)(1)条所定义的医疗保险补充健康保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5)(B) 补充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所提供承保的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d)(5)(C) 团体健康计划承保范围的类似补充承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e) “雇员福利计划”是指《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2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所定义的雇员福利计划、基金或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f) “破产”是指在本州获准经营医疗服务计划业务的发行人,在其注册地州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作出了最终清算令,并认定其破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g) “发行人”是指在本州提供或发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但不包括受《保险法》第2部第2章第1节第6条(自第10192.1节起)管辖的实体。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h) “医疗保险”是指经修订的1965年《社会保障修正案》第十八篇联邦《老年人健康保险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i) “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是指根据医疗保险C部分提供的健康福利承保计划,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i)(1) 提供医疗服务的协调护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计划(无论是否包含服务点选择)、由提供者赞助的组织提供的计划以及优选提供者组织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i)(2) 医疗储蓄账户计划,并结合向医疗保险优势医疗储蓄账户的供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i)(3) 医疗保险优势私人按服务收费计划。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j)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是指医院和医疗服务协会或医疗服务计划的团体或个人计划合同,但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76节(42 U.S.C. Sec. 1395mm)下的合同发行的合同,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ss(g)(1)节中指定的示范项目发行的合同除外。此类合同主要旨在作为医疗保险对符合医疗保险资格人员的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报销补充,并以此进行广告、营销或设计。“合同”指“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包括根据医疗保险C部分设立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根据医疗保险D部分设立的门诊处方药计划,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33节(a)款第(1)项(A)分项下的协议提供福利的医疗预付计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k)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1990年标准化福利计划”或“1990年计划”是指于1992年7月21日或之后签发且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团体或个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后续签但未应参保人或订户要求由发行人替换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l) “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2010年标准化福利计划”或“2010年计划”是指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团体或个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4(m) “部长”是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Section § 13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要求。它明确了合同中“事故”、“疾病”、“医院”和“医疗保险”等术语的定义方式,以确保与医疗保险的定义保持清晰和一致。

这些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中使用的定义更具限制性,以确保公平和透明。此外,合同可以将福利限制或约束于特定的服务提供者,只要它们符合其他法规。该条款还允许合同在因不可预见的灾难或发行人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服务延迟时,限制其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 补充医疗保险合同,除非其包含符合本节要求的定义或条款,否则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招揽或签发。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1)(A) “事故”、“意外伤害”或“意外方式”的定义应采用“结果”语言,且不得包含设定意外方式测试的词语,或使用诸如“外部、暴力、可见伤口”或其他类似的描述性或特征性词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1)(A)(B) 该定义不得比以下内容更具限制性:“提供福利的伤害或损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事故直接导致,且独立于疾病、身体虚弱或任何其他原因而遭受的意外身体伤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1)(A)(C) 该定义可规定,伤害不包括根据任何工人赔偿、雇主责任或类似法律提供或可获得的福利所涵盖的伤害,除非法律禁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2) “福利期”或“医疗保险福利期”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3) “疗养院”、“延长护理机构”或“专业护理机构”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4) 就第1358.14节而言,“医疗保健费用”指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费用,这些费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已发生损失。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5) “医院”的定义可与其地位、设施和可用服务相关,或反映其获得联合医院评审委员会的认证,但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6) 合同中应定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可大致定义为“经修订的1965年社会保障修正案第十八篇《老年人健康保险法》”,或“经第89届国会颁布并俗称为《老年人健康保险法》的第89-97号公法第一篇第一部分,经修订”,或含义类似的词语。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7) “医疗保险合格费用”指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涵盖的各类费用,以医疗保险认可的合理且医疗必需的程度为准。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8) “医生”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9)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9)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9)(A) “疾病”的定义不得比以下内容更具限制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后且保险有效期间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病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a)(9)(A)(B) 该定义可进一步修改,以排除根据任何工人赔偿、职业病、雇主责任或类似法律提供福利的疾病或病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合同通过定义或明示条款,限制或约束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或所有福利,但区域内和区域外紧急服务除外,仅限于由发行人、受雇、拥有或签约的提供者以及提供者设施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只要该合同符合第1358.14节和第1367节以及《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节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合同,以(b)款所述方式限制或约束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或所有福利,从而限制其提供服务的义务,并免除因延迟或未能提供此类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1) 在发生重大灾难或流行病时,或 (2) 在发生发行人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时,例如设施部分或全部毁坏、战争、暴乱、内乱、其大部分医疗人员丧失工作能力或类似情况,只要这些规定符合第1367节(h)款的规定。

Section § 1358.6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广告宣传、招揽或签发规则。它禁止这些合同包含比医疗保险更严格的条件,除非获得特别允许。这些合同不能包含不公平的条款,例如在不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限制因既往病症而产生的承保范围的条款。

此外,合同不能包含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叠的福利,且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提供门诊处方福利的新合同或续保合同受到限制,特别是如果参保人已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例外情况需要对合同和保费进行调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a)(1) 除第1358.7、1358.8和1358.81条所述的允许的既往病症条款外,任何合同不得作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进行广告宣传、招揽或签发,如果该合同包含的定义、限制、排除、条件、减少或其他条款比医疗保险官方使用的该术语更具限制性或局限性,除非本条明确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a)(2) 任何发行人不得广告宣传、招揽或签发任何包含住院或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如果该合同包含(b)款所述的任何禁止性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b) 以下条款应被视为不公平、不合理且与本章目标不符,且不得包含在任何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b)(1) 任何基于或涉及既往疾病或身体状况的豁免、排除、限制或减少,除非该豁免、排除、限制或减少 (A) 仅适用于在承保生效日期起不超过六个月内提供的特定服务的承保,(B) 仅基于或涉及在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由医生提供医疗建议或推荐治疗或接受治疗的既往疾病或身体状况,且其定义不得比此更具限制性,(C) 不适用于任何团体合同下的任何承保,且 (D) 经主管事先批准。任何关于既往病症的限制应作为合同的单独段落出现,并标明“既往病症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b)(2) 除受第1399.62条约束并符合该条规定的团体合同外,任何在合同终止后,对于在合同生效期间开始持续提供、且在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持续完全残疾期间提供的服务,拒绝承保的条款,但承保可限于一个合理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合同福利期的持续时间(如有),且可限于合同规定的最高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c) 正在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包含与医疗保险提供的福利重复的福利。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d)(1) 根据第1358.8条(a)款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应根据现有参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选择,为未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的他们续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d)(2) 2006年1月1日及之后,不得签发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d)(3) 2006年1月1日及之后,参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后,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续保,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d)(3)(A) 合同经修改,取消个人在医疗保险D部分计划下承保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6(d)(3)(B) 保费已调整,以反映在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时取消门诊处方药承保,并考虑(如适用)已支付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13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1年1月1日之前被广告、招揽或交付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都必须遵守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规。

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合同不得作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被广告、招揽或签发交付,除非其符合或超过根据本法典适用的、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要求。

Section § 13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标准。首先,这些合同不能在保单生效日期起六个月后因既往病症而拒绝提供福利,并且必须保证续保,不得因健康状况而拒绝续保。它们对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同等赔偿。合同必须根据医疗保险费用(如免赔额)的变化自动调整福利,并且配偶的承保不能仅仅因为主被保险人发生终止事件而被终止,除非是未支付费用。

此外,合同方可以在申请医疗援助等符合条件的期间请求暂停福利,并在失去资格后自动恢复承保。计划必须允许在交付后有一个审查期,并接受医疗保险变更所要求的修改,但禁止不必要的修改。必须始终提供标准核心福利,补充福利可根据立法修订进行调整,如A至L计划所示。最后,对于紧急境外医疗等情况,一些承保范围的扩展也包括在内,如果在美国境外发生费用,将部分报销。

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宣传、招揽或签发,且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除非合同符合这些福利标准,否则不得作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进行宣传、招揽或签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 以下一般标准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且是本条所有其他要求的补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1)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因涉及既往病症而排除或限制在承保生效日期起六个月后发生的损失的福利。合同对既往病症的定义不得比在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由医生提供医疗建议或推荐治疗或接受治疗的病症更具限制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2)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对因疾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方式不得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方式不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3)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应规定,旨在覆盖医疗保险共付金额的福利将自动调整,以与适用的医疗保险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金额的任何变化保持一致。预付或定期费用可根据这些变化进行修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4)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仅因被保险人发生终止承保的事件而终止配偶的承保,除非是未支付预付或定期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 每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均应保证续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A) 发行人不得仅以个人健康状况为由取消或不续保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B) 除未支付预付或定期费用,或申请人对风险的虚假陈述(经计划证明对接受承保至关重要)外,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或不续保合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可争议期应为两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C) 如果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由投保人终止且未按分段(E)的规定进行替换,发行人应向参保人提供一份个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该合同应由参保人选择,要么提供已终止合同中包含的福利的延续,要么提供符合本分款其他要求的福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D) 如果个人是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参保人,且其在团体中的成员资格被终止,发行人应向参保人提供分段(C)所述的转换机会,或者,经投保人选择,应向参保人提供团体合同下的承保延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E) 如果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被同一投保人购买的另一份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替换合同的发行人应向在旧团体合同终止日期时受其承保的所有人员提供承保。新合同下的承保不得导致对在被替换的团体合同下本应承保的既往病症的任何排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5)(F) 如果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因《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Public Law 108-173)所施加的要求而取消了门诊处方药福利,则因该法案而修改的合同应被视为符合本段的保证续保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6)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的任何持续损失,但福利的延长超出合同有效期可能以被保险人的持续完全残疾为前提,并限于合同福利期的持续时间(如有)或支付最高福利。在确定持续损失时,不应考虑收到医疗保险D部分福利。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a)(7)(A) (i) 医疗补充合同应规定,应参保人请求,合同项下的福利和预付或定期费用应暂停,暂停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在此期间参保人已申请并被确定有资格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获得医疗援助,但前提是参保人须在个人获得援助资格之日起 (90) 天内通知合同发行人。
如果发生暂停,且参保人失去医疗援助资格,则合同应在参保人于失去资格之日起 (90) 天内提供失去资格的通知并支付该期间应付的预付或定期费用后,自资格终止之日起自动恢复(自资格终止之日起生效)。收到及时通知后,发行人应将参保人有权获得医疗援助期间的预付或定期费用部分直接退还给参保人,但须根据已支付的索赔进行调整。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ii) 医疗补充合同应规定,应参保人或订户请求,合同项下的福利和保费应暂停,暂停期限为联邦法规可能规定的任何期限,前提是参保人或订户有权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226)(b) 条获得福利,并参加团体健康计划(如《社会保障法》第 (1862)(b)(1)(A)(v) 条所定义)。如果发生暂停,且参保人或订户失去团体健康计划的保障,则合同应在参保人或订户于失去保障之日起 (90) 天内提供通知后,自失去保障之日起自动恢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 保障的恢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i) 不应就既往病症的治疗设置任何等待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ii) 应规定恢复的保障与暂停日期之前生效的保障基本相同。如果被暂停的医疗补充合同提供了门诊处方药保障,则针对医疗保险 (D) 部分参保人的合同恢复不应包括门诊处方药保障,但应提供与暂停日期之前生效的保障基本相同的保障。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iii) 应规定预付或定期费用的分类条款对参保人至少同样有利,如同保障未暂停时将适用于参保人的预付或定期费用分类条款。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8) 如果发行人向医疗补充参保人或订户发出书面要约,在指定期间内将其 (1990) 年标准化计划(如第 (1358.9) 条所述)转换为 (2010) 年标准化计划(如第 (1358.91) 条所述),则该要约和随后的转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8)(A) 如果参保人或订户将其 (1990) 年标准化计划合同替换为按参保人或订户原始签发年龄和期限定价的 (2010) 年标准化计划合同,发行人无需向主管提供理由。如果参保人或订户拟替换的计划合同在该要约时按签发年龄费率表定价,则新转换计划向参保人或订户收取的费率应承认因使用签发年龄费率基础所固有的预筹资金而产生的计划合同准备金积累,以利于参保人或订户。发行人拟使用的方法应提交给主管备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8)(B) 新计划合同的评级类别应是与参保人或订户被替换保障类别最接近的类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8)(C) 发行人不得对新计划合同中包含的、在参保人或订户转换的 (1990) 年标准化计划合同中已有的福利适用新的既往病症限制或新的不可抗辩期,但可对新 (2010) 年标准化计划合同中包含的、而转换计划合同中未包含的任何新增福利适用不超过 (6) 个月的既往病症限制。本分段不适用于根据第 (1358.11) 或 (1358.12) 条获得保证签发的申请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8)(D) 新计划合同应向给定计划内的所有参保人或订户提供,除非该要约或签发违反州或联邦法律。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9) 医疗补充合同不应仅限于涵盖单一疾病或病症。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0) 医疗补充合同应提供自申请人收到合同之日起30天的审查期,以供审查,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按照第1358.17条 (e) 款的规定退回合同。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1) 医疗补充合同还应符合主管设定的任何其他最低福利标准。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2) 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变更生效日期前30天内,发行人应向主管备案,并通知其订户和参保人其对医疗补充合同所做的修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2)(A) 该通知应包括对医疗保险计划修订的说明,以及对医疗补充合同所提供保障的每项修改的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2)(B) 该通知应告知每位订户和参保人,何时将因医疗保险福利变更而对预付或定期费用进行调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2)(C) 福利修改通知以及对预付或定期费用的任何调整应以概要形式,并以清晰简单的措辞呈现,以便理解。该通知不得包含或附带任何招揽内容。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3) 除为消除医疗保险福利重复所必需的范围,以及合同项下为提供指数化福利调整所必需的任何修改外,不得在本条规定的通知要求之时或与之相关联时对现有医疗补充保障进行修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 关于福利计划 A 至 J(含)的基本(核心)福利标准,每个发行人应向每位潜在申请人提供一份仅包含以下基本“核心”福利方案的合同。该“核心”福利方案应被称为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A”。发行人可以向潜在申请人提供基本核心方案之外的任何其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但不能替代该方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1) 涵盖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医疗保险未涵盖的从第61天到第90天(含)的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符合条件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2) 涵盖在医疗保险未涵盖的范围内,对于每个已使用的医疗保险终身住院储备日,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3) 在医疗保险住院保障(包括终身储备日)用尽后,涵盖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符合条件的费用,按照适用的预付款系统费率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终身最高福利为额外365天。提供者应接受发行人的付款作为全额付款,并且不得向参保人或订户收取任何余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4) 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下的保障,涵盖前三品脱血液或等量浓缩红细胞的合理费用(根据联邦法规定义),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进行替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b)(5) 涵盖医疗保险B部分下符合条件的费用的共同保险金额,或在医院门诊服务的情况下,共同支付金额,无论是否住院,但须扣除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 以下额外福利应仅按照第1358.9条的规定包含在医疗补充福利计划 B 至 J(含)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1) 关于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涵盖每个福利期内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的全部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2) 关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涵盖在一个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21天到第100天(含),医疗保险A部分下符合条件的出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的实际账单费用,最高不超过共同保险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3) 关于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涵盖每个日历年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全部金额,无论是否住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 关于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80%,涵盖实际开具的医疗保险B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医疗保险计划或州法律设定的任何费用限制)与医疗保险批准的B部分费用之间差额的80%。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ii) 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应证明,因医疗保险已批准的居家护理治疗计划所针对的病症,特定类型和频率的居家康复服务是必要的。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iii) 承保范围限于以下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iii)(I) 不超过被保险人主治医生证明为必要的居家康复访视的次数和类型。居家康复访视的总次数不得超过根据医疗保险批准的居家护理治疗计划所批准的居家健康护理访视次数。
(II) 每次访视的实际费用,最高报销额为每次访视四十美元 ($40)。
(III) 每个日历年一千六百美元 ($1,600)。
(IV) 在任何一周内七次访视。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iii)(V) 在被保险人住所内以访视形式提供的护理。
(VI) 由分段 (A) 中定义的护理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VII) 在被保险人受合同承保且未被其他条款排除期间的居家康复访视。
(VIII) 在被保险人正在接受医疗保险批准的居家护理服务期间,或在最后一次医疗保险批准的居家健康护理访视的服务日期后不超过八周内接受的居家康复访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C) 承保范围不包括以下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C)(i) 由医疗保险或其他政府项目支付的居家护理访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c)(4)(C)(ii) 由家庭成员、无偿志愿者或非护理提供者提供的护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应包括以下福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1) 承保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61天到第90天(含)使用的每一天,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的1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2) 承保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91天到第150天(含)使用的每一个医疗保险终身住院储备日,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的1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3) 在医疗保险住院承保(包括终身储备日)用尽后,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的100%,按适用的预付款制度费率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受限于额外365天的终身最高福利。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发行人对该福利的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参保人或投保人收取任何余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4) 关于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承保每个福利期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的50%,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5) 关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承保在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21天到第100天(含)使用的每一天,医疗保险A部分项下符合条件的住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的共同保险金额的50%,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6) 关于临终关怀,承保所有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费用和暂托护理的费用分担的50%,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7) 承保根据医疗保险A部分或B部分,前三品脱血液或等量浓缩红细胞(根据联邦法规定义,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进行替换)的合理费用的50%,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8) 除第 (9) 段规定的承保范围外,承保在参保人或投保人支付B部分免赔额后,否则适用于医疗保险B部分的费用分担的50%,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9) 承保在参保人或投保人支付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后,医疗保险B部分预防性服务费用分担的100%。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d)(10) 承保在个人达到2006年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项下年度支出四千美元 ($4,000) 的自付限额后,该日历年剩余时间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项下的所有费用分担的100%,该限额每年根据部长指定的适当通货膨胀调整进行指数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e)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L”应包括以下福利:

Section § 135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1992年7月2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在加州销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计划的标准。发行方必须提供包含核心福利的基本计划,且额外福利必须遵循名为A至L的标准化结构。每个计划都在核心福利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定的额外保障选项,例如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或海外紧急护理。

计划必须遵循标准化格式,经批准后允许提供创新福利。然而,2006年之后,这些不能包含新的处方药福利。计划在保障细节上有所不同,例如医疗保险不同部分的免赔额,或不同程度的超额收费保障。

以下标准适用于1992年7月21日或之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且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所有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a) 发行方应向每位潜在参保人提供一份仅包含基本(核心)福利的合同表格,如第1358.8条 (b) 款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b) 除本条所列的医疗保险补充福利之外,不得有任何团体、套餐或组合福利在本州销售,除非第 (f) 款和第1358.10条允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c) 福利计划在结构、语言、名称和格式上应与 (e) 款中列出的标准福利计划A至L(含)保持统一,并应符合第1358.4条中的定义。每项福利应按照第1358.8条 (b)、(c)、(d) 和 (e) 款中提供的格式进行构建,并按照 (e) 款中列出的顺序排列福利。就本条而言,“结构、语言和格式”是指福利的风格、编排和总体内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d) 发行方除了可以使用 (c) 款中要求的福利计划名称之外,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其他名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 关于福利计划的构成,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1)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应仅限于所有福利计划共有的基本(核心)福利,如第1358.8条 (b) 款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2)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第1358.8条 (c) 款 (1) 项中定义的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3)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条 (c) 款 (1)、(2)、(3) 和 (8) 项所定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4)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以及居家康复福利,分别如第1358.8条 (c) 款 (1)、(2)、(8) 和 (10) 项所定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5)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E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以及预防性医疗护理,分别如第1358.8条 (c) 款 (1)、(2)、(8) 和 (9) 项所定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6)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收费的100%,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条 (c) 款 (1)、(2)、(3)、(5) 和 (8) 项所定义。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e)(7)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应仅包括以下内容:在支付年度高免赔额计划F免赔额后,100%的承保费用。承保费用包括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熟练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收费的100%,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条 (c) 款 (1)、(2)、(3)、(5) 和 (8) 项所定义。年度高免赔额计划F免赔额应包括除保费之外的自付费用,用于医疗保险补充计划F保单承保的服务,并且应在任何其他特定福利免赔额之外。1998年和1999年的年度高免赔额计划F免赔额应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并应以日历年为基础,此后每年由秘书调整,以反映截至前一年8月的12个月期间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

Section § 135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的“优选医疗保险合同”。优选医疗保险合同是一种使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除非合同符合特定标准,包括获得州主管的批准,否则不能宣传为优选医疗保险合同。该法律定义了“申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受限网络条款”等关键术语。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必须提交运营计划,并确保网络内的所有服务都可获得且及时。它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充分披露,并设有解决投诉和申诉的程序。发行方必须允许参保人在六个月后无需额外审查即可转换为不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确保如果计划终止,承保可以继续。

最后,发行方必须遵守政府机构的数据请求,以帮助评估该计划,并且在获得主管批准之前不得发行合同。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a)(1) 本节适用于本节定义的“优选医疗保险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a)(2) 除非合同符合本节要求,否则不得将其宣传为“优选医疗保险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1) “投诉”指个人对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或其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的任何不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2) “申诉”指优选医疗保险合同覆盖的个人就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或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索赔实践或服务提供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不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3)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指提供或寻求提供优选医疗保险合同的发行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4) “优选医疗保险合同”指包含受限网络条款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5) “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与发行方签订书面协议,提供优选医疗保险合同所涵盖福利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团体。“服务提供者网络”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集合。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6) “受限网络条款”指任何将福利支付全部或部分地以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条件的条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b)(7) “服务区域”指经主管批准的地理区域,发行方在该区域内获授权提供优选医疗保险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c) 如果主管发现发行方的优选医疗保险合同符合本章规定,并且发行方已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主管可以根据1990年联邦《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第4358节授权发行方提供优选医疗保险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d)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在本州不得发行优选医疗保险合同,除非其运营计划已获得主管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方应以主管规定的格式向主管提交拟议的运营计划。运营计划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 证明所有受受限网络条款约束的承保服务均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和使用,包括以下所有方面的证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A) 服务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地理位置、运营时间以及下班后护理方面合理及时地提供。运营时间和下班后护理的可用性应反映当地的通常做法。地理可用性应反映社区内的通常出行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B) 服务区域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数量对于现有和预期的参保人而言是充足的,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B)(i) 充分提供所有受受限网络条款约束的服务。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B)(ii) 进行适当的转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C) 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具体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D) 紧急护理全天24小时、每周7天可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e)(1)(E) 对于受受限网络条款约束并以预付方式提供的承保服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了书面协议,禁止服务提供者向优选医疗保险合同覆盖的任何个人开具账单或以其他方式寻求报销或追索。
本分段不适用于优选医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补充费用或共同保险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2) 提供服务区域清晰描述的声明或地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3) 拟采用的申诉程序的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4) 质量保证计划的描述,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4)(A) 正式的组织结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4)(B) 选择、保留和解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4)(C) 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护理质量的程序,以及在必要时启动纠正措施的流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5) 按专业分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列表和描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6) 发行方拟用于遵守分节 (i) 的书面信息副本。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7) 主管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2) An updated list of network providers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director at least quarterly.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g) A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shall not restrict payment for covered services provided by nonnetwork providers if: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g)(1) The services are for symptoms requiring emergency care or are immediately required for an unforeseen illness, injury, or condition.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g)(2) It is not reasonable to obtain services through a network provider.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h) A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shall provide payment for full coverage under the contract for covered services that are not available through network providers.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 A Medicare Select issuer shall make full and fair disclosure in writing of the provisions, restric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the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to each applicant. This disclosure shall include at least the following: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1) An outline of coverage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applicant to compare the coverage and charges of the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with both of the following: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1)(A) Other Medicare supplement contracts offered by the issuer.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1)(B) Other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2) A description, including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hours of operation, of the network providers, including primary care physicians, specialty physicians, hospitals, and other providers.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3) A description of the restricted network provisions, including payments for coinsurance and deductibles when providers other than network providers are utilized. The description shall inform the applicant that expenses incurred when using out-of-network providers are excluded from the out-of-pocket annual limit in benefit plans K and L, unless the contract provides otherwise.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4) A description of coverage for emergency and urgently needed care and other out-of-service area coverage.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5) A description of limitations on referrals to restricted network providers and to other providers.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6) A description of the enrollee’s rights to purchase any other Medicare supplement contract otherwise offered by the issuer.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i)(7) A description of the Medicare Select issuer’s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 and grievance procedure.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j) Prior to the sale of a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a Medicare Select issuer shall obtain from the applicant a signed and dated form stat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s received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i) and that the applicant understands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 A Medicare Select issuer shall have and use procedures for hearing complaints and resolving written grievances from the enrollees. The procedures shall be aimed at mutual agreement for settlement and may include arbitration procedures.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1) The grievance procedure shall be described in the contract and in the outline of coverage.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2)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is issued, the issuer shall provide detailed information to the enrollee describing how a grievance may be registered with the issuer.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3) Grievances shall be considered in a timely manner and shall be transmitted to appropriate decisionmakers who have authority to fully investigate the issue and take corrective action.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4) If a grievance is found to be valid, corrective action shall be taken promptly.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5) All concerned parties shall be notified about the results of a grievance.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k)(6) The issuer shall report no later than each March 31st to the director regarding its grievance procedure. The report shall be in a format prescribed by the director and shall contain the number of grievances filed in the past year and a summary of the subject, nature, and resolution of those grievances.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l) At the time of initial purchase, a Medicare Select issuer shall make available to each applicant for a Medicare Select contract the opportunity to purchase any Medicare supplement contract otherwise offered by the issuer.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m)(1) 应医保优选合同参保人的要求,医保优选发行人应向参保人提供购买由该发行人提供的、具有同等或更少福利且不包含受限网络条款的医保补充合同的机会,如果该发行人提供此类医保补充合同。在医保优选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发行人应在不考虑参保人健康状况且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m)(2) 就本细分条款而言,除非医保补充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未包含在被替换的医保优选合同中的重要福利,否则将被视为具有同等或更少福利。就本段而言,重要福利指医保A部分免赔额的覆盖、在家康复服务的覆盖或医保B部分超额费用的覆盖。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n) 如果部长认定根据本节签发的医保优选合同应因医保优选计划未能依法重新授权或其重大修订而终止,则医保优选合同应规定持续承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n)(1) 各医保优选发行人应向其医保优选合同所涵盖的每位参保人提供购买由该发行人提供的、具有同等或更少福利且不包含受限提供者网络条款的任何医保补充合同的机会,如果该发行人提供此类医保补充合同。在医保优选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发行人应在不考虑参保人健康状况且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n)(2) 就本细分条款而言,除非医保补充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未包含在被替换的医保优选合同中的重要福利,否则将被视为具有同等或更少福利。就本段而言,重要福利指医保A部分免赔额的覆盖、在家康复服务的覆盖或医保B部分超额费用的覆盖。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0(o) 提供医保优选合同的发行人应遵守州或联邦机构(包括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为评估医保优选计划而提出的合理数据请求。在本州,发行人不得签发医保优选合同,除非该合同已获得主管的批准。

Section § 135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州申请医疗保险补充险的人,在特定六个月的申请期内,不会因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对于注册了医疗保险B部分的65岁及以上人士,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所有可用的计划。对于65岁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特定计划。在此期间,拥有至少六个月既往承保的申请人,不得因既往病史而被拒保。

个人如果失去雇主赞助或军事医疗保险,搬到没有现有保险的地区,或从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过渡,也可以注册。每年在个人生日前后有一个60天的开放注册期,允许他们无惩罚地更改补充计划。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a)(1) 发行方不得拒绝提供或附加条件于在本州可供销售的任何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生效,也不得因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理赔经验、接受医疗服务或医疗状况而在合同定价上歧视,前提是该合同申请是在个人年满65岁或以上并已注册享受医疗保险B部分福利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的六个月期间之前或期间提交的。发行方目前提供的每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都应向所有符合本款规定且年满65岁或以上的申请人提供。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a)(2)(A) 发行方应向符合本款规定、年龄在64岁或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B、C和F(如果目前有售)。发行方还应向这些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如果目前有售),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如果目前有售)。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之间的选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之间的选择应由发行方自行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a)(2)(A)(B)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或发行给第1358.92条(b)款所定义的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受益人的合同,发行方应向符合本款规定、年龄在64岁或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B、D和G(如果目前有售)。发行方还应向这些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如果目前有售),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如果目前有售)。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之间的选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之间的选择应由发行方自行决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a)(3) 本条和第1358.12条不禁止发行方在确定订阅费率时,将年龄在65岁以下且符合医疗保险B部分资格的申请人视为单独的风险分类。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b)(1) 如果申请人符合(a)款规定并在(a)款提及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且截至申请日期,已拥有至少连续六个月的认可承保期,则发行方不得基于既往病史排除福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b)(2) 如果申请人符合(a)款规定并在(a)款提及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且截至申请日期,已拥有少于六个月的连续认可承保期,则发行方应将任何既往病史排除期减少,减少量为截至注册日期适用于申请人的认可承保期的总和。本款规定的减少方式应由主管指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c) 除(b)款和第1358.23条另有规定外,(a)款不阻止在合同生效后的前六个月内,基于被保人在承保生效前六个月内接受治疗或被诊断出的既往病史排除福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d) 因残疾而注册医疗保险的个人,有权在其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享受本条所述的开放注册期,或者如果追溯通知其医疗保险资格,则在收到资格通知后六个月内享受。开放注册期间的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阻碍,包括改变佣金结构。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e)(1) 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的个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后的六个月内享受本条所述的开放注册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e)(1)(A) 收到任何雇主赞助的健康计划(包括雇主赞助的退休人员健康计划)的终止通知,或者,如果未收到通知,则为终止生效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e)(1)(B) 收到因配偶离婚或死亡而丧失任何雇主赞助的健康计划(包括雇主赞助的退休人员健康计划)资格的通知,或者,如果未收到通知,则为因配偶离婚或死亡而丧失资格的生效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e)(1)(C) 军事退役人员或其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配偶或受抚养人,因军事基地关闭、或因基地不再提供服务而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或因个人搬迁而导致医疗保健服务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e)(2) 就本款而言,“雇主赞助的退休人员健康计划”包括由雇主直接或间接赞助或设立的,为雇员或退休人员、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其他被涵盖人员提供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包括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 (COBRA) 和加州持续福利替代法案 (Cal-COBRA) 提供的保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f) 参加医疗保险B部分的个人,如果曾受一份提供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保单、证书或合同的保障,但该保险因个人在发行人未提供服务的地点设立住所而终止,则有权享受本节所述的开放注册期。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g)(1) 其保险被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终止的个人,有权获得额外的60天开放注册期,该期限应在联邦法律或法规授权的任何开放注册期之后连续计算,适用于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或法规为被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终止保险的人员提供的任何和所有有保证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g)(2) 终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计划,应在终止通知中告知这些参保人员本款授权的额外开放注册期。健康计划通知应告知参保人员有机会从其所在地区的HICAP获得建议和帮助,以及HICAP的免费电话号码。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1) 个人有权享受一个持续60天或更长时间的年度开放注册期,从个人生日开始,在此期间,该个人可以购买任何提供与先前保险相同或更低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在此开放注册期内,属于本款范围的发行人不得因个人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接受医疗保健的情况或医疗状况而拒绝或附加条件地发行或生效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也不得在保险定价方面歧视,如果,在开放注册期时,该个人已受另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证书或合同的保障。提供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应在开放注册期开始前至少30天但不超过60天通知参保人员其在本款下的权利,并在任何与福利修改或保费调整相关的通知中告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 就本款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A)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相同的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B)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相同的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C)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相同的福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D)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相同的福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E)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E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福利计划D相同的福利。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F)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F)(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福利计划F相同的福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F)(i)(i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相同的福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G)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相同的福利。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H)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H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相同的福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I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相同的福利。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J)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J)(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J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相同的福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J)(i)(i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J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相同的福利。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K)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相同的福利。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L)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L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L相同的福利。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h)(2)(M) 在确定福利是否等于或低于先前承保范围所提供的福利时,不应包括第1358.9条(f)款和第1358.91条(f)款所述的新型或创新福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i) 参加医疗保险B部分的个人,在被告知因其个人收入或资产增加而符合以下任一要求时,有权享受本节所述的开放注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i)(1) 他们不再符合Medi-Cal福利的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1(i)(2) 他们仅符合带有分摊费用的Medi-Cal福利资格,并在申请时证明他们尚未支付分摊费用。

Section § 135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某些被称为“符合条件的人士”的个人,在不受健康状况或病史歧视的情况下,有保证地获得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符合条件的人士包括那些现有补充医疗保险的健康计划已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的个人,例如因计划终止、福利减少或费用增加等原因。这些个人的保证参保期通常在原保险终止后最长63天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目前提供并可用的特定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该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个人其权利,并退还任何未赚取的保费。重要的是,它禁止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因健康问题调整价格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排除既往病史。此外,对于从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转换的个人或新加入医疗保险的个人,也有特定的规定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a)(1) 关于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保证发行,符合条件的人士是指符合 (b) 款所述,在 (c) 款规定的期限内寻求加入该合同,并在申请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时提交终止、退出或加入医疗保险D部分的日期证明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a)(2)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士,发行人不得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a)(2)(A) 拒绝或附加条件地发行或生效发行人向新参保人提供并可供发行的 (e) 款所述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a)(2)(B) 因健康状况、索赔经验、接受医疗服务或医疗状况而歧视该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定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a)(2)(C) 在该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下,基于既往病史施加福利排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 符合条件的人士是指以下任何一款所述的个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1) 该个人已参加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员工福利计划,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1)(A) 该计划终止或停止向该个人提供所有此类补充健康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1)(B) 雇主不再向该个人提供涵盖所有20%共同保险支付的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 该个人已通过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参加医疗保险C部分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A) 该组织或计划的认证已被终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B) 该组织已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停止在该个人居住的区域提供该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C) 因个人居住地变更或秘书指定的其他情况变更,该个人不再有资格选择该计划。这些情况变更不应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51(g)(3)(B)条所述理由终止个人参保,即个人未及时支付保费或从事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56条规定的破坏性行为,或该计划对居住区域内的所有个人终止。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D)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D)(i) 该个人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减少其任何福利,或增加费用分摊或保费金额,或因非与护理质量相关的正当理由终止其与目前向该个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计划关系或合同。个人应根据本分段有资格获得由发生上述减少、增加或终止时该个人所参保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或自2007年1月1日起,由该发行人母公司的子公司或与该发行人母公司签订合同的网络发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如果该个人无法从同一发行人、该发行人母公司的子公司或与该发行人母公司签订合同的网络获得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则如果该个人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该个人应有资格获得由任何发行人根据 (e) 款 (1) 段发行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D)(i)(I) 保费增加15%或更多。
(II) 医生、医院或药品共同支付额增加15%或更多。
(III) 减少计划下的任何福利。
(IV) 因非与护理质量相关的正当理由,终止其与目前向该个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计划关系或合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D)(i)(ii) 个人参加与该个人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发行人无关联的发行人提供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仅限于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的年度选择期内,除非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已终止其与目前向该个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个人在不符合团体资格要求的情况下参加团体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E) 个人应根据秘书制定的指导方针,证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E)(i) 提供该计划的组织严重违反了根据本条规定与该个人相关的组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包括未能及时提供该计划项下可获得福利的医疗必需护理,或未能按照适用的质量标准提供所涵盖的护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E)(ii) 该组织,或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代理人或其他实体,在向该个人推销计划时,在实质上误报了计划的条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2)(F) 该个人符合秘书可能规定的其他特殊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3) 该个人年满65岁或以上,已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94条注册了老年人综合护理计划(PACE)提供者,并且存在与第 (2) 款所述情况类似的条件,如果该个人注册了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则允许终止该个人在该提供者的注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 该个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A) 该个人注册了以下任一机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A)(i)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76条签订合同的合格组织(医疗保险费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A)(ii) 在示范项目授权下运营的类似组织,适用于1999年4月1日之前的期间。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A)(iii)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33(a)(1)(A)条协议的组织(医疗保健预付计划)。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A)(iv) 根据医疗保险精选保单的组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4)(B) 该注册在与允许根据第 (2) 或 (3) 款终止个人选择承保的相同情况下终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5) 该个人已注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且注册因以下任一情况而终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5)(A) 发行人的破产或非发行组织的破产,或合同项下承保或注册的其他非自愿终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5)(B) 合同发行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5)(C) 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行事的代理人或其他实体,在向该个人推销合同时,在实质上误报了合同条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6) 该个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6)(A) 该个人曾注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终止注册,随后首次注册了医疗保险C部分下的任何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的医疗保险优势组织、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76条签订合同的任何合格组织(医疗保险费用)、在示范项目授权下运营的任何类似组织、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94条的任何PACE提供者,或医疗保险精选保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6)(B) 根据 (A) 项的后续注册由该个人在后续注册的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期(在此期间,注册人被允许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51(e)条终止后续注册)终止。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7) 该个人在年满65岁首次符合医疗保险A部分福利资格时,注册医疗保险C部分下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94条注册PACE提供者,并在注册生效日期后不迟于12个月内退出该计划或项目。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b)(8) 该个人在注册涵盖门诊处方药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时,在初始注册期内注册医疗保险D部分计划,终止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注册,并提交医疗保险D部分注册证明以及 (e) 款第 (4) 项所述合同的申请。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1) 对于 (b) 款第 (1) 项所述的个人,保证发行期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开始,并在适用承保终止日期后的第63天结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1)(A) 个人收到所有补充健康福利终止或停止通知的日期,或者,如果未收到通知,则为因福利终止或停止而拒绝索赔的通知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1)(B) 适用保障终止或停止的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2) 对于(b)款第(2)、(3)、(4)、(6)和(7)项所述的、其参保被非自愿终止的个人,保证承保期自该个人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开始,并在适用保障终止之日后第63天结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3) 对于(b)款第(5)项(A)分项所述的个人,保证承保期自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者开始,并在保障终止之日后第63天结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3)(A) 该个人收到终止通知、发行人破产或资不抵债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3)(B) 适用保障终止的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4) 对于(b)款第(2)、(3)、(6)或(7)项,或第(5)项(B)或(C)分项所述的、自愿退保的个人,保证承保期自退保生效日期前第60天开始,并在退保生效日期后第63天结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5) 对于(b)款第(8)项所述的个人,保证承保期自该个人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2(v)(2)(B)条规定下,在医疗保险D部分初始参保期紧接的60天内,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发行人处收到通知之日起开始,并在该个人医疗保险D部分保障生效日期后第63天结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c)(6) 对于(b)款所述的、未包含在本分款中的个人,保证承保期自退保生效日期开始,并在退保生效日期后第63天结束。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d)(1) 对于(b)款第(6)项所述的,或根据本项被视为如此所述的个人,其在(b)款第(6)项(A)分项所述的组织或提供者处的参保在参保后的前12个月内被非自愿终止,且该个人在没有中间参保的情况下,参保了另一个此类组织或提供者,则后续参保应被视为(b)款第(6)项所述的初始参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d)(2) 对于(b)款第(7)项所述的,或根据本项被视为如此所述的个人,其在(b)款第(7)项所述的计划或项目中的参保在参保后的前12个月内被非自愿终止,且该个人在没有中间参保的情况下,参保了另一个此类计划或项目,则后续参保应被视为(b)款第(7)项所述的初始参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d)(3) 就(b)款第(6)和(7)项而言,个人在(b)款第(6)项(A)分项所述的组织或提供者处,或在(b)款第(7)项所述的计划或项目中的参保,在个人首次参保此类组织、提供者、计划或项目之日起的两年期后,不应被视为本项下的初始参保。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1) 根据(b)款第(1)、(2)、(3)、(4)和(5)项,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任何发行人提供的、福利方案被归类为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2)(A) 根据(b)款第(6)项,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其最近参保的同一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如果该合同可从同一发行人处获得。如果该合同不可获得,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任何发行人提供的、福利方案被归类为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2)(A)(B)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项所述的、最近参保了带有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可从同一发行人处获得的、但不带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或者,经该个人选择,有权获得任何发行人提供的、福利方案被归类为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3) 根据 (b) 款第 (7) 项,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任何发行人提供的任何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e)(4) 根据 (b) 款第 (8) 项,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一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其福利方案被归类为 A、B、C、F(包括高免赔额 F 计划)、K、L、M 或 N 计划,并且由曾向该个人发行包含门诊处方药保险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同一发行人提供并可向新参保人发行。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f)(1) 在 (b) 款所述事件发生时,即个人因合同或协议、保单或计划终止而失去保险或福利时,终止该合同或协议的组织、终止该保单或合同的发行人,或终止该计划的管理人,应分别告知该个人其在本节项下的权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发行人在 (a) 款项下的义务。该通知应与终止通知同时发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f)(2) 在 (b) 款所述事件发生时,即个人停止参与合同或协议、保单或计划时,提供该合同或协议的组织(无论停止参与的理由是什么)、提供该保单或合同的发行人,或该计划的管理人,应分别告知该个人其在本节项下的权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发行人在 (a) 款项下的义务。该通知应在发行人收到停止参保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2(g) 发行人应退还参保人或订户预先支付的任何未赚取保费,并应应参保人或订户的要求终止保险。

Section § 1358.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保险索赔时遵循特定程序。他们必须接受医疗保险承包商的通知,以替代常规索赔表格;告知相关医生和患者支付决定;并直接向医生付款。保险公司还必须向参保人提供一张卡片,上面有如何发送承保通知的详细信息。他们需要支付处理索赔的任何费用,并提供一个年度索赔邮寄地址。遵守这些步骤的情况必须在特定的报告表格上进行认证。

 (a) 发行人应通过执行以下所有事项,遵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1882(c)(3) 条(根据联邦《1987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OBRA),公法 100-203 第 4081(b)(2)(C) 条颁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1) 接受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前身为财务中介或承运人)就参与医生和供应商提交的双重指定索赔发出的通知,将其作为福利索赔,替代任何其他原本要求的索赔表格,并根据该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做出支付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2) 将支付决定通知参与医生或供应商以及受益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3) 直接向参与医生或供应商付款。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4) 在注册时向每位参保人提供一张卡片,列明合同名称、编号和中央邮寄地址,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的承保通知可寄往该地址。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5) 支付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编第 1395u(h)(3)(B) 条设立的使用费,用于以电子或其他方式传输的索赔通知。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6) 至少每年向秘书提供一个中央邮寄地址,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可将所有索赔寄往该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3(b) 遵守 (a) 款中规定的要求,应在主管提供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经验报告表上进行认证。

Section § 135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在向投保人返还资金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对于团体合同,所收取的费用中至少75%必须以福利形式返还;对于个人合同,这一比例至少为65%。保险公司必须提交费率并证明其符合这些标准。

他们还必须每年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依据是实际支付的福利是否达到预期基准。保险公司还需调整费用以维持预期的损失率,提交支持这些调整的必要文件,并消除任何与医疗保险重复的福利。如果未能达到这些标准,主管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  (A)  关于损失率标准,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除非该合同在预付或定期费用计算提供保障的整个期间内,预计能以合同项下总福利的形式返还给订户和参保人,不包括合同规定的预期退款或抵免,对于团体合同,至少返还已赚取费用总额的75%,或对于个人合同,至少返还已赚取费用总额的65%,其依据是已发生索赔或医疗服务费用经验以及该期间的已赚取预付或定期费用,并符合公认的精算原则和实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  当医疗服务计划以服务而非报销方式提供保障时,损失率标准应根据已发生医疗费用计算,且已赚取预付或定期费用应根据该期间并依照公认的精算原则和实践计算。当医疗服务计划提供保障时,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i) 总部和管理费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ii) 广告费用。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iii) 佣金及其他获取成本。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iv) 税费。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v) 资本成本。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vi) 行政管理费用。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1)(B)(vii) 理赔处理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2) 所有费率和费率表的备案均应证明,预期索赔与预付或定期费用之比,结合截至目前的实际经验,符合本节的要求。费率修订的备案还应证明,修订后费率计算提供保障的整个未来期间的预期损失率有望达到适当的损失率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a)(3) 仅为适用(a)款第(1)项和第1358.15节(d)款第(3)项之目的,通过邮件或大众媒体广告(包括平面和广播广告)招揽个人而签发的合同,应被视为个人合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b)(1)  关于退款或抵免计算,发行人应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收集并向主管提交主管要求的适用于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中每种保障类型的报告表格(NAIC附录A)所包含的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b)(2) 如果根据报告的经验,自开始以来的基准比率(比率1)超过自开始以来的调整后经验比率(比率3),则需要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退款计算应在全州范围内针对发行人提供的每种合同类型进行。为退款或抵免计算之目的,报告年度内签发的合同经验应予排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b)(3) 就本节而言,对于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广告、招揽或签发的合同,发行人应分别对所有个人合同(包括签发时受个人损失率标准约束的所有团体合同)合并以及2001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其他团体合同合并的经验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根据第(1)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应于2003年5月31日之前提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b)(4) 仅当基准损失率超过调整后经验损失率且应退款或抵免的金额超过十美元($10)时,才进行退款或抵免。退款应包括从日历年年底到退款或抵免日期的利息,利率由秘书指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13周国库券的平均利率。针对应付预付或定期费用的退款或抵免应在退款或抵免所依据的经验年度之后的9月30日之前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c) 医疗补充合同发行人应每年提交其预付或定期费用以及支持性文件,包括按合同期限划分的已发生损失与已赚取预付或定期费用之比,供主管依照主管规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批准。支持性文件还应依照精算实务标准,采用合理假设,证明在计算费用的整个期间内,预计能够达到适当的损失率标准。该证明应排除在职人寿准备金。对于生效不足三年的合同,应证明其预计第三年损失率大于或等于适用百分比。
实际可行时尽快,但在医疗保险福利增强生效日期之前,每个医疗补充合同发行人应依照适用的备案程序,向主管提交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1)(A)  为达到适用合同当前费用预期损失率所必需的适当预付或定期费用调整。证明该调整合理性的必要支持文件应随备案一并提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1)(A)(B) 发行人应进行预付或定期费用调整,以使合同项下的预期损失率符合医疗补充合同的最低损失率标准,并且预计将导致损失率至少与发行人为医疗补充合同制定当前费用所用费率中最初预期的损失率相同。除本节所述调整外,任何会改变合同项下损失率经验的费用调整,不得在合同续保日或周年日之外的任何时间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1)(A)(C) 如果发行人未能进行主管可接受的预付或定期费用调整,主管可命令进行其认为为达到本节要求的损失率所必需的费用调整、退款或抵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2) 为实现医疗补充合同修改所必需的任何适当合同修订,以消除与医疗保险的福利重复。合同修订应提供合同所提供的医疗补充福利的清晰描述。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d)(1)  主管可举行公开听证会,收集有关发行人请求提高费率的信息,如果针对在2001年1月1日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发行的合同形式,其在前一报告期的经验不符合适用的损失率标准。合规性判定不考虑报告期的任何退款或抵免。听证会的公告应以主管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d)(2) 如果根据(b)款第(1)项提交的表格在前一报告期的经验不符合适用的损失率标准,主管可举行公开听证会收集信息。
合规性判定不考虑报告期的任何退款或抵免。听证会的公告应以主管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供。

Section § 1358.15

Explanation

本法概述了在加州发行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规则。保险提供商除非获得主管的批准,否则不得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新的合同形式、费用变更或更新的福利也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提供商可以发行最多四份具有特殊功能的额外计划,但必须获得批准。现有合同如果每年都积极推广,则必须保持可供购买,并且任何停止提供合同的决定都必须通知主管。发行方必须仅在其签发州处理删除某些处方药福利的合同,并且各方必须遵循特定的备案程序。如果合同未积极提供、被转让,或者费率结构发生变化,这些可能被视为停止,需要通知主管。合同需要在任何营销活动之前至少30天提交审查,包括必要的文档和证明。允许合同福利自动更新以符合医疗保险的变化。如果条款未得到遵守,主管可以取消认证或终止合同,并发出书面撤销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a) 发行方不得向本州居民宣传、招揽或交付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除非该合同已按照主管规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向主管备案并获得批准。在2001年1月1日之前,或根据本条提交批准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获得批准后90天之内(以较晚者为准),发行方可以继续提供和销售此前已获批准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b) 发行方应仅在合同签发州提交合同格式的任何附加条款或修订,以删除门诊处方药福利,此举是根据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P.L. 108-173)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c) 发行方不得使用或更改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预付或定期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和支持文件已按照主管规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向主管备案并获得批准。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1) 除 (2) 款规定外,发行方不得为每种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的每种类型提交一份以上的合同以供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2) 经主管批准,发行方可以为同一种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提供最多四份同类型的额外合同,每份合同对应以下情况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2)(A) 包含新的或创新性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2)(B) 增加直接回应或代理营销方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2)(C) 增加保证签发或核保承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2)(D) 向因残疾而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提供承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d)(3) 就本条而言,“类型”指个人合同、团体合同、个人医疗保险优选合同或团体医疗保险优选合同。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1) 除 (a) 款规定外,发行方应继续提供经主管批准的、在2001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任何合同供购买。除非发行方在过去12个月内积极提供该合同出售,否则该合同不应被视为可供购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1)(A) 如果发行方在停止提供该合同形式至少30天前书面通知主管其决定,发行方可以停止提供该合同。主管收到通知后,发行方不得在本州销售该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1)(B) 根据 (A) 项停止提供合同的发行方,在向主管发出停止通知后的五年内,不得为与已停止合同相同类型的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提交新合同以供批准。如果主管认为较短的期限是适当的,则停止期限可以缩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2) 就本条而言,将医疗保险补充业务出售或转让给另一发行方应被视为停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3) 除非发行方遵守以下要求,否则评级结构或方法的变更应被视为 (1) 款下的停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3)(A) 发行方提供一份精算备忘录,其形式和方式由主管规定,描述修订后的评级方法和由此产生的费率与现有评级方法和现有费率的不同之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e)(3)(B) 发行方随后不得实施费率或评级因素的变更,导致精算备忘录中描述的已停止费率与后续费率之间的百分比差异发生变化。主管可以批准符合公共利益的差异变更。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f)(1) 除 (2) 款规定外,同一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中所有同类型合同的经验应合并,用于计算第1358.14条规定的退款或抵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f)(2) 根据承保再保险协议承担的合同,不得与其他合同的经验合并用于退款或抵免计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g) A Medicare supplement contract shall be deemed not to be fair, just, or consistent with the objectives of this chapter at all times, and shall not be advertised, solicited, or issued for delivery at any time, except during that period of time, if any, beginning with the date of receipt by the plan of notification by the director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re deemed to be fair, just,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objectives of this chapter, and ending with the earlier to occur of the events indicated in subdivision (h).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h) The period of time indicated in subdivision (g) shall terminate at the earlier to occur of (1) receipt by the plan of written revocation by the director of the immediate past notification referred to in subdivision (g) specifying the basis for the revocation, (2) the last day of the prepaid or periodic charge calculation period, that in no event may exceed one year, or (3) June 30, of the next succeeding calendar year.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 An issuer shall secure the director’s review of a contract subject to this article by submitting, not less than 30 days prior to any proposed advertising or other use of the contract not already protected by a currently effective notice under subdivision (g), the following for the director’s review: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1) A copy of the contract.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2) A copy of the disclosure form.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3) A representation that the contract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and the rules adopted thereunder.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4) A completed copy of the “Medicare Supplement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Contract Experience Exhibit” set forth in Section 1358.145.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5) A copy of the calculations for the actual or expected loss ratio.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6) Supporting data used in calculating the actual or expected loss ratio as indicated in Section 1358.14.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7) An actuarial certification,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1358.14, of the loss ratio computations.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8) If required by the director, actuarial certification,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1358.14, of the loss ratio computations by one or more unaffiliated actuaries acceptable to the director.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9) An undertaking by the issuer to notify the subscribers in writing within 60 days of decertification, if the contract is identified as a certified contract at the time of sale and later decertified.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i)(10) A signed statemen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issuer or other officer of the issuer designated by that person attesting that the information submitted for review is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does not misrepresent any material fact.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j) An issuer that submits inform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i) shall provide any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s may be requested by the director to enable the director to conclude that the contract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and rules adopted thereunder.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k)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term “decertified,” as applied to a contract, means that the director by written notice has found that the contract no longer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and the rules adopted thereunder and has revoked the prior authorization to display on the contract the emblem indicating certification.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5(l) Benefits designed to cover cost-sharing amounts under Medicare will be changed automatically to coincide with any changes in the applicable Medicare deductible amount and copayment percentage factors and the amount of prepaid charges may be modified, as indicated in paragraph (6)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300.67.4 of Title 28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to correspond with those changes.

Section § 135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销售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佣金和其他报酬如何处理。首先,第一年的佣金不得超过第二年支付金额的200%。第二年的佣金应在至少五年内保持一致。如果合同被替换,新合同的报酬不应高于现有合同的续保报酬。报酬包括所有类型的奖励,如奖金和礼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6(a) 发行人或其他实体向招揽人或其他代表销售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提供佣金或其他报酬,仅限于第一年佣金或其他第一年报酬不超过在第二年或第二期销售或服务该合同所支付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2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6(b) 随后的续保年度提供的佣金或其他报酬应与第二年或第二期提供的相同,且应提供不少于五个续保年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6(c) 任何发行人均不得向招揽人或招揽公司提供报酬,任何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均不得收取报酬,如果现有合同被替换,则该报酬不得高于替代发行人就续保合同应支付的续保报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6(d) 就本节而言,“佣金”或“报酬”包括与合同的销售或续保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金钱或非金钱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礼品、奖品、奖励和介绍费。

Section § 1358.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补充合同的规则。医疗补充合同必须包含续订条款,任何减少或取消福利的合同变更,除非是为了避免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复,否则需要投保人的书面同意。合同需要清楚说明任何既往病症限制,并包含一项退回权政策,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在30天内获得退款。发行人必须提供关于费用和承保范围的清晰易懂的信息,以及一份面向医疗保险受益人的健康保险指南。此外,因医疗保险调整而产生的变更必须提前告知投保人。合同不能将福利描述为“通常和惯例”,医疗补充合同必须明确说明是否不承保某些护理,例如照护服务。最后,对于不补充医疗保险的合同,应向参保人提供明确通知。发行人必须遵守所有与医疗保险相关的联邦通知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a)(1) 医疗补充合同应包含续订或延续条款。该条款的措辞或具体规定应符合第1365条(a)款及根据该款通过的规则。该条款应有恰当的标题,并应出现在合同首页,且应包含发行人保留更改预付或定期费用以及基于参保人年龄的任何自动续订费用增加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a)(2) 合同应包含《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4条要求载明的条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b)(1) 除发行人根据参保人书面请求实施、行使医疗补充合同项下明确保留的权利,或被要求减少或取消福利以避免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复的合同修订外,所有在签发日期之后或复效或续订时减少或取消合同中福利或承保范围的医疗补充合同修订,均应要求投保人签署接受。在合同签发日期之后,任何在合同期限内增加福利或承保范围并随之增加预付或定期费用的修订,应由投保人书面签署同意,除非该福利是医疗补充合同最低标准所要求的,或增加的福利或承保范围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因合同修订提供的福利收取单独的额外费用,该费用应在合同中列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b)(2) 发行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日期之后(包括复效或续订日期)以任何方式减少或取消医疗补充合同项下的任何福利或承保范围,除非且直到该变更经投保人或参保人书面自愿同意,或被要求减少或取消福利以避免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复。发行人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增加福利或承保范围并随之增加预付或定期费用,除非且直到该变更经投保人或参保人书面自愿同意,或除非增加的福利或承保范围是法律或法规所要求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c) 医疗补充合同不得规定根据“通常和惯例”、“合理和惯例”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描述的标准支付福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d) 如果医疗补充合同包含任何关于既往病症的限制,这些限制应作为合同的单独段落出现,并标记为“既往病症限制”。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e)(1) 医疗补充合同应在合同封面页或其附件上以不小于10磅大写字体显著印制一份通知,声明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合同后30天内通过普通邮件退回合同,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在审查合同后因任何原因不满意,有权及时获得任何费用的退还。退回将使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处于如同未签发合同的相同地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e)(2) 就本节而言,及时方式应不迟于发行人收到退回合同后的30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e)(3) 如果发行人未能及时退还所有已支付的预付或定期费用,则申请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规定的判决法定利率收取已支付费用的利息。利息应自发行人收到退回合同之日起支付。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f)(1) 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提供基于实际发生费用或赔偿基础的住院或医疗费用保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发行人,应向这些申请人提供一份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联合开发的、字体大小不小于12磅的医疗保险受益人健康保险指南。无论合同是否作为本条定义的医疗补充合同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均应交付该指南。除直复式发行人外,指南应在申请时交付给申请人,且发行人应获取指南的签收确认。直复式发行人应在收到请求后向申请人交付指南,但不迟于合同交付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f)(2) 就本节而言,“形式”指语言、格式、字号、字体比例间距、粗体字符和行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g)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但不迟于任何医疗保险福利变更年度生效日期前30天,发行人应以主管接受的格式,通知其参保人和订户其对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所做的修改。该通知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g)(1) 医疗保险计划修订的说明,以及对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所提供保障的每项修改的说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g)(2) 告知每位参保人,由于医疗保险的变化,何时将进行预付或定期费用的调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h) 福利修改通知以及预付或定期费用的任何调整,应以提纲形式,并以清晰简洁的语言,以便于理解。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i) 通知不得包含或附带任何招揽信息。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j)(1) 发行人应在向潜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向所有申请人提供保障概要,并且,除直接回应保单外,应从申请人处获得收到概要的确认。如果在申请时提供了保障概要,且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签发基础需要修订该概要,则一份正确描述合同的替代保障概要应在交付合同时随附,并在公司名称正上方,以不小于12磅的字体包含以下声明:
“注意:请仔细阅读本保障概要。它与申请时提供的保障概要不完全相同,且最初申请的保障尚未签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2) 根据本节向申请人提供的保障概要由四部分组成:封面页、关于预付或定期费用的信息、披露页以及显示发行人提供的每项福利计划特征的图表。保障概要应采用以下规定的语言和格式,且字体不小于12磅。所有经联邦法律授权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应显示在封面页上,且发行人提供的计划应显著标明。关于所提供计划的预付或定期费用的信息应显示在封面页上或紧随封面页之后,并应显著展示。应说明向潜在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计划的费用和方式。应列出潜在申请人所有可能的费用。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A) 以下规定仅适用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合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A)(i) 保障概要应包括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于2004年通过的《NAIC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最低标准示范法》实施示范条例第17节图表中规定的项目,并按相同顺序排列。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A)(ii) 封面页应包含14个计划(A-L)的图表。发行人提供的计划应清晰标明。创新福利应以主管批准的方式进行解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A)(B) 以下规定仅适用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的保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A)(B)(i) 保障概要应包括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于2008年通过的《NAIC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最低标准示范法》实施示范条例第17节图表中规定的项目,并按相同顺序排列。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3)(A)(B)(ii) 封面页应包含所有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图表,包括A至D、F、高免赔额F、G以及K至N。发行人提供的计划应清晰标明。创新福利应以主管批准的方式进行解释。
该文本应写明:“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只能以标准计划形式出售。此图表显示了每个计划包含的福利。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提供计划A。某些计划可能不可用。计划E、H、I和J已不再出售。[此句在2011年6月1日之后不应出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4) 披露页应采用以下所述的语言和格式,且字体不小于12磅。
[插入计划名称] 只有在该计划提高本州所有与您类似的合同的费用时,才能提高您的费用。 [如果费用是根据参保人年龄增长而定的,请包含说明费用何时会发生变化的信息。]
请使用本概要比较各保单的福利和费用。
[以下附加语言应包含在“披露”项下,适用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的合同,但不得在2011年6月1日之后出现。]
本概要显示了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保单的福利和保费。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出售的保单具有不同的福利和保费。计划E、H、I和J已不再出售。
这仅是描述您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合同最重要特征的概要。这并非计划合同,只有实际的合同条款才具有约束力。您必须阅读合同本身,以了解您和[插入医疗服务计划名称]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如果您对合同不满意,可以将其退还至[插入计划地址]。如果您在收到合同后30天内将其退回给我们,我们将视该合同从未签发,并退还您的所有款项。
如果您正在更换其他健康保险,请勿在实际收到新合同并确定要保留它之前取消原有保险。
本合同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您的所有医疗费用。[插入医疗服务计划名称]及其代理人均与医疗保险(Medicare)无关。
本承保概要并未提供医疗保险(Medicare)承保的所有详细信息。请联系您当地的社会保障办公室或查阅《医疗保险手册》,以获取适用于医疗保险的更多详细信息和限制。
当您填写新合同的申请时,请务必真实、完整地回答所有关于您的医疗和健康史的问题。如果您遗漏或伪造重要医疗信息,公司可能会取消您的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索赔。[如果合同是保证签发的,则本段无需出现。] 在签署申请前请仔细审查。确保所有信息均已正确记录。[发行人提供的每项福利计划的特征图表应采用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最近通过的《实施NAIC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最低标准示范法》第17节中图表所示的统一格式和语言。一张图表上不得显示超过四种福利计划。为便于说明,每种福利计划的图表如下所示。发行人可以在这些图表上使用额外的福利计划名称。]
[以主管批准的方式,在封面页和图表中包含对任何创新福利的解释。]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k) 尽管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3.2节的规定,任何发行人均不得将与补充医疗保险(Medicare)或被宣传为医疗保险补充的合同相关的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合并为单一文件,该合同包含住院或医疗承保。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l) 主管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包括但不限于规定根据本节向申请人提供的承保概要中所需包含的信息,包括表格、图表和其他信息的格式。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7(m)(1) 任何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76节(42 U.S.C. Sec. 1395 et seq.)下的合同签发的合同、残疾收入保单或第1358.3节(b)款中确定的任何其他合同外,在本州向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的人员签发并交付的,应通知合同下的参保人该合同并非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该通知应打印或附在交付给合同下参保人的承保概要首页,如果未交付承保概要,则附在交付给参保人的合同首页。该通知应采用不小于12磅的字体,并包含以下语言:
“本合同并非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如果您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请查阅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受益人健康保险指南》。”

Section § 135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Medicare补充计划的潜在参保人获得充分和公平的信息披露。保险发行人必须向申请人提出具体问题,以确定他们当前的Medicare或健康保险状况,以及他们是否打算替换现有计划。申请人应了解他们不需要一份以上的Medicare补充保单,并且他们有Medi-Cal等选项,可能涵盖所需的福利。如果一个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符合Medi-Cal资格,他们可以暂时暂停其补充保险,并在以后重新激活。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人们就Medicare补充保险做出决定。

如果替换Medicare补充计划,申请人必须收到通知以比较现有和新的保险。发行人必须提供一份包含清晰福利信息的Medicare购买者指南。申请表不得询问不必要的健康详情,除非该人是新参加Medicare Part B并符合保证发行资格。

为了充分和公平披露,并确保向不具备Medicare、医疗服务计划或Medicare补充合同专门知识的潜在订户或参保人提供必要的消费者信息,发行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 申请表应包含以下问题,旨在获取关于申请之日申请人是否目前拥有Medicare补充、Medicare Advantage、Medi-Cal保险,或任何其他有效的健康保险单、证书或计划合同的信息,或者Medicare补充合同是否旨在取代任何其他目前有效的残疾保险单、证书或计划合同。可以使用由申请人和招揽人签署的包含这些问题和声明的补充申请表或其他表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1) 您不需要一份以上的Medicare补充保单或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2) 如果您购买本合同,您可能需要评估您现有的健康保险,并决定是否需要多重保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3) 您可能有资格获得Medi-Cal或Medicaid下的福利,并且可能不需要Medicare补充合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4) 如果在购买本合同后,您符合Medi-Cal资格,您的Medicare补充合同下的福利和保费可在您有权享受Medi-Cal或Medicaid福利的24个月内,根据请求暂停。您必须在符合Medi-Cal或Medicaid资格后的90天内请求暂停。如果您不再有权享受Medi-Cal或Medicaid,您的已暂停的Medicare补充合同,或者如果该合同不再可用,一份实质上等同的合同,将在您失去Medi-Cal或Medicaid资格后的90天内根据请求恢复。如果Medicare补充合同提供了门诊处方药覆盖,并且您在合同暂停期间参加了Medicare Part D,则恢复的合同将不包含门诊处方药覆盖,但其他方面将与您暂停日期之前的覆盖实质上等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5) 如果您因残疾而有资格并已参加Medicare补充合同,并且您后来被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覆盖,您的Medicare补充合同下的福利和保费可在您受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覆盖期间,根据请求暂停。如果您在这些情况下暂停了您的Medicare补充合同,并且后来失去了您的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您的已暂停的Medicare补充合同,或者如果该合同不再可用,一份实质上等同的合同,将在您失去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后的90天内根据请求恢复。如果Medicare补充合同提供了门诊处方药覆盖,并且您在合同暂停期间参加了Medicare Part D,则恢复的合同将不包含门诊处方药覆盖,但其他方面将与您暂停日期之前的覆盖实质上等同。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6) 本州提供咨询服务,就您购买Medicare补充保险以及通过Medi-Cal或Medicaid计划获得的医疗援助提供建议,包括作为合格Medicare受益人 (QMB) 和特定低收入Medicare受益人 (SLMB) 的福利。有关咨询服务的信息可从加州老龄部获取。
如果您已失去或正在失去其他健康保险,并收到您原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说明您有资格获得Medicare补充保险合同的保证发行,或者您有权购买此类合同,您可能被保证接受我们的一项或多项Medicare补充计划。请在您的申请中附上您原保险公司的通知副本。请回答所有问题。
[请在下方用“X”标记“是”或“否”。]
据您所知,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1)(a) 您在过去6个月内是否年满65岁?
是____ 否____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 您在过去6个月内是否参加了Medicare Part B?
是____ 否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c) 如果是,生效日期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c)(2) 您是否通过加州的Medi-Cal计划获得医疗援助?
申请人须知:如果您在Medi-Cal计划下有分摊费用,请对本问题回答“否”。
是____ 否____
如果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 Medi-Cal会支付您这份Medicare补充合同的保费吗?
是____ 否____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 您是否从Medi-Cal获得福利,但这些福利不包括支付您的Medicare B部分保费?
是____ 否____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3)(a) 如果您在过去63天内曾获得除原始医疗保险(Original Medicare)之外的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例如,医疗保险优势计划(Medicare Advantage plan)或医疗保险HMO或PPO)的保障,请在下方填写您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如果您仍受此计划保障,请将“结束”留空。
开始 __/__/__ 结束 __/__/__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 如果您仍受该医疗保险计划保障,您是否打算用这份新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您当前的保障?
是____ 否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c) 这是您首次参加此类医疗保险计划吗?
是____ 否____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d) 您是否为了参加该医疗保险计划而放弃了一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是____ 否____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4)(a) 您是否还有其他有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凭证或合同?
是____ 否____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 如果有,是哪家公司,您拥有什么计划?[直邮商可选]
是____ 否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c) 如果有,您是否打算用这份合同替换您当前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凭证或合同?
是____ 否____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5) 您在过去63天内是否曾获得任何其他健康保险的保障?(例如,雇主、工会或个人计划)
是____ 否____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a) 如果有,是哪家公司,什么类型的保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 您在其他保单下的保障日期是什么?
开始 __/__/__ 结束 __/__/__
(如果您仍受其他保单保障,请将“结束”留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 销售人员应列出他们已售予申请人的其他健康保险保单或计划合同,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1) 列出已售出且仍在生效的保单和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b)(2) 列出过去五年内售出但已不再生效的保单和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c) 未通过销售人员或销售公司(即直复式发行人)发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应在交付合同时,向申请人返还一份由申请人签署并经发行人确认的申请表或补充表格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d) 在确定销售涉及替换医疗保险补充保障时,除直复式发行人外的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签发交付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之前,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关于替换医疗保险补充保障的通知。该通知的一份副本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签署(除非保障是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销售),并提供给申请人,另一份签署的副本应由发行人保留。直复式发行人应在合同签发时向申请人交付关于替换医疗保险补充保障的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e) 发行人根据(d)款要求提供的通知,应以不小于12号字体,并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公司名称和地址)

请保存此通知!它可能对您将来很重要
根据[您的申请][您提供的信息],您打算终止或以其他方式结束现有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合同或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并将其替换为由[计划名称]发行的合同。由[计划名称]发行的合同将提供30天的时间,在此期间您可以免费决定是否保留该合同。您应仔细审查这份新保障。将其与您目前拥有的所有意外和疾病保障进行比较。只有在经过充分考虑后,您认为购买这份医疗保险补充保障是明智的决定时,才终止您目前的保单或合同。
计划、销售人员、销售公司或其他代表致申请人的声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1) 我已审查您当前的医疗或健康保障。据我所知,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保障替换不会造成保障重复,或者,如果适用,不会重复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的保障,因为您打算终止您现有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障或退出您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购买替换合同的原因如下(请勾选一项):
__ 额外福利。
__ 福利不变,但保费或费用更低。
__ 福利减少,但保费或费用更低。
__ 计划包含门诊处方药保险,且申请人已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
__ 退出医疗保险优势计划。退出原因:
__ 其他。(请注明) ________。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2) 如果所申请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未施加或被禁止施加既往病症限制,请跳至下面的第3条声明。您目前可能患有的健康状况(既往病症)可能无法在新合同下立即或完全获得承保。这可能导致新合同下的福利索赔被拒绝或延迟,而类似的索赔可能在您现有合同下是可支付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3) 州法律规定,您的替代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包含新的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或观察期。对于类似福利的新承保范围,该计划将免除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或观察期的任何时间段,只要该时间已在原合同下度过(耗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4) 如果您仍希望终止您现有的保单或合同并用新承保范围替换它,务必如实、完整地回答申请表上关于您的医疗和健康史的所有问题。未能在要求提供该信息的申请表上包含所有重要医疗信息,可能为计划拒绝任何未来索赔并退还您的预付或定期付款提供依据,仿佛您的合同从未生效。申请表填写完毕并在您签署之前,请仔细审查,以确保所有信息均已正确记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5) 在您收到新合同并确定要保留它之前,请勿取消您现有的医疗保险补充承保。
(招揽人、招揽公司或其他代表的签名)
[计划、招揽人或招揽公司的打印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签名)
(日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f) 适用于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员并由发行人使用的申请表或其他消费者信息,应包含一份经主管批准格式的医疗保险补充购买者指南作为附件。包含购买者指南作为附件的申请表或其他消费者信息,应在申请时或申请之前邮寄或交付给申请该承保的每位申请人,并且,为证明符合本款规定,发行人应从每位申请人处获得所附购买者指南的收据确认。发行人不得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散布任何未能准确概述当前医疗保险补充福利的购买者指南。发行人无需向任何申请人提供多于一份的购买者指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8(g) 对于团体合同,发行人可通过促使投保人(1) 在向所有符合团体合同资格的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时,向其分发包含购买者指南作为附件的披露表格副本,以及(2) 从每位参保人处收集并转发给发行人一份包含购买者指南作为附件的披露表格的收据确认,来遵守本节要求。

Section § 1358.1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计划在加州宣传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无论是书面、广播还是电视广告,他们都必须将广告发送给主管进行审查或批准。

Section § 1358.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发行方在推销其产品时遵循特定程序。他们必须确保对保险范围进行公平比较,避免销售不必要的保险,并明确告知购买者其保单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医疗费用。发行方需要核实申请人是否已有其他医疗保健保险,并在申请表上提供关于可用费率指南的声明。他们还必须有可验证的程序来证明合规。

该法律禁止误导性比较(诱导转保)、激进的销售策略(高压推销)和欺骗性营销策略(冷门广告)。“医疗保险补充”等术语及类似词语不得使用,除非合同符合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a) 发行方,直接或通过推销员或其他代表,应当做到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a)(1) 制定营销程序,以确保其推销员或其他代表对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任何比较将是公平和准确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a)(2) 制定营销程序,以确保不会销售或发行过度的保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a)(3) 在保险范围概要和合同的第一页上,通过印刷、盖章或其他适当方式显著展示以下内容:
“购买者须知:本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可能不涵盖您的所有医疗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4) 询问并尽一切合理努力,确定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潜在申请人是否已有医疗保健保险,以及该保险的类型和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5) 在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申请表上提供以下声明:“提供一份费率指南,比较不同保险公司销售的保单。您可以通过拨打受管医疗保健部消费者免费电话 (1-888-466-2219)、拨打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免费电话 (1-800-434-0222),或访问受管医疗保健部网站 (www.dmhc.ca.gov) 获取此费率指南的副本。”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6) 制定可审计的程序,用于核实是否遵守本款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b) 除了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外,以下行为和做法是被禁止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b)(1) 诱导转保,指故意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或不完整或欺诈性比较任何保险或发行方,旨在诱导或倾向于诱导任何人使任何保险失效、丧失、退保、终止、保留、质押、转让、借款或转换,或向其他计划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b)(2) 高压推销策略,指采用任何营销方法,具有或倾向于通过武力、恐吓、威胁(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或不当施压以购买或推荐购买保险来诱导购买保险的效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b)(3) 冷门广告,指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营销方法,未以显著方式披露该营销方法的目的是招揽保险,并且将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其代表进行联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0(c) “医疗保险补充”、“Medigap”、“医疗保险附加”等术语及含义相似的词语不得使用,除非合同是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

Section § 135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医疗补充保险的公司在推荐客户购买或更换特定计划之前,仔细评估该计划是否适合客户。不允许同时向一个人销售一份以上的医疗补充保单。此外,保险公司不能向仍受医疗保险C部分保障的人签发医疗补充保单。新保单的保障必须在该个人的医疗保险C部分保障结束后才能开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1(a) 在推荐购买或更换任何医疗补充保险时,发行方或其代表应作出合理努力,以确定所推荐购买或更换的适当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1(b) 任何向个人提供一份以上医疗补充保单或凭证,或合同的医疗补充合同销售行为均被禁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1(c) 发行方不得向已参加医疗保险C部分的个人签发医疗补充合同,除非该保险的生效日期晚于该个人在医疗保险C部分下的保险终止日期。

Section § 135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报告与他们签订了多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加州居民的特定信息。每年3月1日前,他们需要列出合同编号以及这些合同的签发日期。这些信息应按每位受保人进行整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a) 每年3月1日或之前,发行人应当报告其对本州每一位持有多份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居民个人的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a)(1) 合同编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a)(2) 签发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b) 上述各项应当按参保人分组。

Section § 135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替换。当您从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转到另一份时,新的保险提供商必须确保过程对您来说是无缝的。如果旧保单已完成类似的期限,他们不应为既往病症或其他延迟设置新的等待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您的现有保单已生效至少六个月,新保单不得为类似的福利增加任何等待期或试用期。实质上,过渡应该是平稳的,无需重新开始计算时间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3(a)  如果一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另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证书或合同,则替换发行人应在新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中,对于类似的福利,免除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和试用期的任何时间段,但以原保单、证书或合同项下已度过的时间为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3(b)  如果一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另一份已生效至少六个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证书或合同,则替换合同不得规定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和试用期的任何时间段,对于与原保单、证书或合同中包含的福利类似的福利。

Section § 135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遵守联邦《遗传信息非歧视法》。发行人不得基于某人的遗传信息或家族史拒绝或限制合同,也不得调整价格。但是,他们可以根据实际疾病或失调(而非遗传潜力)更改承保条款,或者在成员出现疾病时增加团体保单的费用。

发行人被禁止要求进行基因检测或不当使用遗传信息,但他们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基因检测结果,以确定对承保服务的支付。他们必须收集所需的最少量信息。该法律还澄清了“遗传信息”、“家庭成员”和“基因检测”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简而言之,该法规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受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合同中基于遗传的歧视,并概述了遗传信息使用方式的具体限制。

本节适用于所有在2009年5月21日或之后生效的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a) 除第1365.5节和第1374.7节规定的要求外,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应当遵守2008年联邦《遗传信息非歧视法》(Public Law 110-233)所施加的要求,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a)(1) 发行人不得基于该个人或该个人家庭成员的遗传信息,拒绝或限制合同的签发或生效,包括基于既往病症对合同项下任何福利施加排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a)(2) 发行人不得基于该个人或该个人家庭成员的遗传信息,在合同定价方面歧视个人,包括调整预付或定期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b)(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发行人在法律另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能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b)(1) 基于参保人、投保人或申请人疾病或失调的显现,拒绝或限制合同的签发或生效,或增加团体的预付或定期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b)(2) 基于合同项下受保个人的疾病或失调的显现,增加向个人签发的任何合同的预付或定期费用。就本款而言,某一个体疾病或失调的显现不得同时被用作关于其他团体成员的遗传信息,并进一步增加团体的预付或定期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c)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不得要求或强制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基因检测。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d)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d)(c)款不得解释为阻止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获取和使用基因检测结果来做出关于支付的决定,该支付的定义是根据《1996年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第十一篇C部分和第264节颁布的法规所界定的支付目的,可能会不时修订,并与(a)款保持一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e) 为执行(d)款的目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只能要求为实现预期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f)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不得为承保目的请求、要求、寻求或购买遗传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g)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不得在个人根据合同注册之前,就任何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请求、要求、寻求或购买与该注册相关的遗传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h) 如果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在请求、要求或购买关于任何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的其他信息时偶然获得遗传信息,且该请求、要求或购买不违反(f)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g)款。但是,发行人不得将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遗传信息用于本节或第1365.5节和第1374.7节中描述的任何被禁止的目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i)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i)(1)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发行人”包括第三方管理人,或代表发行人行事的其他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4(i)(2) “家庭成员”指,就个人而言,任何与该个人有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度亲属关系的其他人。

Section § 135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标准。它禁止在此日期之后销售旧的1990年标准化计划作为新合同。它包含了一些规则,以确保合同在六个月后不排除对既往病症的承保,并且必须平等地承保疾病和事故。合同必须根据医疗保险免赔额和共同保险金额的任何变化调整福利,并保证续保,除非存在未付款或欺诈行为。

配偶的承保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的事件而终止,除非是由于未付款;同时,对于离开团体计划的个人,必须提供转换选择。如果被保险人符合Medi-Cal资格,福利可以暂停长达24个月,并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自动恢复的选择。补充计划必须同时承保疾病和多种病症,并允许30天的合同审查期。该法律规定了所有计划的核心福利以及B至N计划的额外福利。这些福利包括覆盖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的费用、专业护理服务以及境外紧急护理。

这些标准适用于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所有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任何合同,除非符合这些福利标准,否则不得在本州作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进行广告、招揽、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任何发行人不得提供任何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其生效日期为2010年6月1日或之后。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前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福利标准,仍须遵守第1358.8节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 以下一般标准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并补充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1)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因涉及既往病症而排除或限制在承保生效日期起六个月后发生的损失的福利。合同对既往病症的定义不得比在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由医生提供医疗建议、推荐治疗或接受治疗的病症更具限制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2)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对因疾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不得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有所不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3)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应规定,旨在覆盖医疗保险共付金额的福利将自动调整,以与适用的医疗保险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金额的任何变化保持一致。预付或定期费用可根据这些变化进行修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4) 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不得规定,仅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承保终止事件的发生而终止配偶的承保,除非是未支付预付或定期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 每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均应保证续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A) 发行人不得仅以个人健康状况为由取消或不续保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B) 除未支付预付或定期费用,或申请人对风险的虚假陈述(经计划证明对接受承保至关重要)外,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或不续保合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可争议期应为两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C) 如果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被团体合同持有人终止,且未按分段(E)的规定进行替换,发行人应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供一份个人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该合同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选择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C)(i) 提供团体合同中包含的福利的延续。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C)(ii) 提供符合本条中定义的标准化合同之一要求的福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D) 如果个人是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且该个人终止了团体成员资格,发行人应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D)(i) 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供分段(C)所述的转换机会。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D)(ii) 经团体合同持有人选择,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供团体合同下的承保延续。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E)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E)(i) 如果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被同一团体合同持有人购买的另一份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替换合同的发行人应向在旧团体合同终止日期时受其承保的所有人员提供承保。新合同下的承保不得导致对在被替换的团体合同下本应承保的既往病症的任何排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81(a)(5)(E)(i)(ii) 如果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了已生效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另一份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替换发行人不得施加基于既往病症的排除或限制。如果原始承保已生效不足六个月,替换发行人应在新合同中免除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除期或试用期的任何时间段,免除程度应与在原始承保下度过的时间相同。

Section § 135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立了加州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合同自2010年6月1日起生效的标准。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具有特定福利的标准化计划,包括基本(核心)福利,并可在预定义的计划(如C、F、K和L等)下提供额外福利。该法律还规定了每个标准化计划必须涵盖的内容,例如,某些计划必须涵盖免赔额和海外紧急护理。它禁止提供未经批准的福利组合,并且只有在创新福利不取代现有福利或不包括门诊药物承保的情况下才允许提供。此外,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福利必须在单独的账单项目中明确列出。

该立法旨在简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同时确保提供便于消费者选择的选项和披露。保险公司需要获得州政府批准才能增加创新福利,其目标是让消费者更容易比较不同计划并了解他们的选择。

以下标准适用于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所有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联邦医疗保险补充合同。任何合同,除非符合这些福利计划标准,否则不得在本州作为联邦医疗保险补充合同进行广告、招揽、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前生效的联邦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福利计划标准,仍须遵守第1358.9条的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a)(1) 发行方应向每位潜在参保人及订户提供一份仅包含基本(核心)福利的合同,如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a)(2) 如果发行方提供第1358.81条 (c) 款所述的任何额外福利,或提供 (e) 款 (8) 和 (9) 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K或L,则发行方除了提供 (1) 项所述的仅包含基本(核心)福利的合同外,还应向每位潜在参保人及订户提供一份包含 (e) 款 (3) 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C,或 (e) 款 (5) 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F的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b) 除本条所列的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组合、套餐或搭配外,不得在本州出售其他任何组合、套餐或搭配,除非 (f) 款和第1358.10条允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c) 福利计划在结构、语言、名称和格式上应与 (e) 款所列的标准福利计划保持一致,并符合第1358.4条中的定义。每项福利应按照第1358.81条 (b) 和 (c) 款提供的格式构建;或者,对于计划K或L,应按照第1358.91条 (e) 款 (8) 或 (9) 项的格式构建,并按照 (e) 款所示的顺序列出福利。就本条而言,“结构、语言和格式”指福利的风格、编排和总体内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d) 除了 (c) 款要求的福利计划名称外,发行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其他名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 关于2010年标准化福利计划的构成,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1) 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2) 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第1358.81条 (c) 款 (1) 项所定义的100%的联邦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3) 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100%的联邦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100%的联邦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1条 (c) 款 (1)、(3)、(4) 和 (6) 项所定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4) 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100%的联邦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1条 (c) 款 (1)、(3) 和 (6) 项所定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5) 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100%的联邦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100%的联邦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100%的联邦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1条 (c) 款 (1)、(3)、(4)、(5) 和 (6) 项所定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6) 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高免赔额计划F应仅包括以下内容:在支付 (B) 项规定的年度免赔额后100%的承保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6)(A) 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100%的联邦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100%的联邦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100%的联邦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1条 (c) 款 (1)、(3)、(4)、(5) 和 (6) 项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6)(B) 高免赔额F计划的年度免赔额应包括F计划所涵盖服务除保费外的自付费用,并应在任何其他特定福利免赔额之外。免赔额的基准应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并应自1999年起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每年调整,以反映截至前一年8月的12个月期间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7)(A)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G计划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358.81条 (b) 款所定义的标准(核心)福利,加上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100%的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以及在国外发生的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358.81条 (c) 款的 (1)、(3)、(5) 和 (6) 项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7)(A)(B)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第1358.92条 (a) 款的 (4) 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重新指定的高免赔额G计划)可提供给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任何个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K计划应仅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A) 涵盖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61天到第90天使用的每一天100%的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B) 涵盖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91天到第150天使用的每一个医疗保险终身住院储备日100%的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C) 在医疗保险住院覆盖(包括终身储备日)用尽后,涵盖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按照适用的预付款系统 (PPS) 费率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终身最高福利为额外365天。提供者应接受发行人的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余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D) 涵盖每个福利期内50%的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直到达到 (J) 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E) 涵盖在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21天到第100天使用的每一天50%的共同保险金额,针对医疗保险A部分项下符合条件的出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直到达到 (J) 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F) 涵盖所有A部分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费用和喘息护理的50%费用分摊,直到达到 (J) 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G) 涵盖医疗保险A或B部分项下,前三品脱血液或等量浓缩红细胞(根据联邦法规定义)的50%合理费用,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进行替换,直到达到 (J) 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H) 除 (I) 项提供的覆盖范围外,涵盖医疗保险B部分项下原本适用的50%费用分摊,在参保人或订户支付B部分免赔额后,直到达到 (J) 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I) 涵盖在参保人或订户支付B部分免赔额后100%的医疗保险B部分预防性服务费用分摊。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8)(J) 涵盖在个人达到2006年医疗保险A和B部分年度支出四千美元 ($4,000) 的自付限额后,当年剩余时间所有医疗保险A和B部分的费用分摊的100%,该限额每年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指定的适当通货膨胀调整进行指数化。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L计划应仅包括以下内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A)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A)(8) 项的 (A)、(B)、(C) 和 (I) 分项所述的福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B)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B)(8) 项的 (D)、(E)、(F)、(G) 和 (H) 分项所述的福利,但将50%替换为75%。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C)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91(e)(9)(C)(8) 项的 (J) 分项所述的福利,但将四千美元 ($4,000) 替换为两千美元 ($2,000)。

Section § 135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联邦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规则,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符合联邦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基本上,这些计划不能为新受益人支付联邦医疗保险B部分的免赔额。旧的C、F计划以及高免赔额F计划被D、G计划以及高免赔额G计划取代,这些新计划同样不涵盖B部分的免赔额。这项改变只影响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联邦医疗保险资格的人。 任何在这一日期之后年满65岁或符合联邦医疗保险A部分福利资格的人都将受这些新标准的约束。提及旧计划的地方应被视为提及符合这些标准的新计划。如果您在2020年之前就符合联邦医疗保险资格,您仍然可以选择旧计划和这些新推出的计划。

Section § 1358.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如何计算其实际或预期损失率。它基于一个特定的公式,并会考虑公平性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必须提交详细的计算结果,例如不同时期的损失率、预付费用、所用假设,以及一份精算师的认证,以保证这些假设的合理性。

如果有需要,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非关联精算师进行额外核实。如果合同在最近一年中,其损失率达到或超过了针对已生效三年以上合同的特定百分比,或者新合同的早期结果也类似地符合要求,则该合同视为合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5(a)  实际或预期损失率的计算应根据第1358.14条(a)款中的公式,并根据主任在充分考虑特定发行人情况后认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章目标的定义、程序及其他规定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5(b)  各发行人应向部门提交第1358.14条所要求的实际或预期损失率计算副本。计算应包括以下数据:合同生效整个期间以及最近三年和合同生效每年的实际损失率;损失率计算期间的预付或定期费用规模;所有假设的描述;用于计算总预付或定期费用的公式;损失率计算期间的预期已赚取预付或定期费用水平;以及损失率计算期间的预期已发生索赔(包括已支付索赔和已发生但未支付索赔)水平。计算应附有精算师认证,该认证由一名美国精算师学会的良好会员精算师签署声明,其中该精算师声明用于计算预期损失率的假设是适当和合理的,并考虑到计算符合(a)款及其所提及的规定。此外,主任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交由一名或多名主任认可的非关联精算师出具的上述精算师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145(c)  尽管有(b)款要求的计算,但如果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则应视为符合损失率标准;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应视为不符合损失标准:(1) 对于最近一年,已生效三年或更长时间的合同的已发生损失与已赚取预付费用之比大于或等于本节所含的适用百分比;以及(2) 合同评级整个期间的预期损失与费用之比符合本节的要求。对于生效不足三年的合同,应证明其第三年预期损失率大于或等于适用百分比。

Section § 1358.1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服务计划报告其与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相关的赔付率经验的格式和要求。该报告,即“医疗保险补充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经验报表”,必须包含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收入,并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

法律概述了如何报告合同经验,重点是分别报告过去三年内签发的合同,以及如何分配准备金和处理会员费。它规定了将红利计入医疗服务成本的预期,并强调将调整项与准备金变动分开处理。定义澄清了与成本和索赔准备金相关的术语。

以下格式应应用于报告赔付率经验:

医疗保险补充
医疗服务计划
合同经验报表

截至20__年12月31日止年度。
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

____医疗服务计划的。
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____
填写本报表人员____
应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58.14条提交后,于次年6月30日前提交。
医疗服务成本
预付或
百分比
定期
预付的
费用
或定期的
分类
已赚取
金额
已赚取费用
个人计划合同经验

1. _____ 截至20__年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_____ 全国范围

2. _____ 20__年后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_____ 全国范围

团体计划合同经验

1. _____ 截至20__年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_____ 全国范围

2. _____ 20__年后签发的合同
_____

_____ 报告州
_____ 全国范围

Section § 1358.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发行人”)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截至上一年底,他们在加州提供、发行或仍有效的全部医疗保险补充合同。

该清单必须包含发行人的名称和地址、每种合同的名称和格式编号,并区分哪些合同是往年获得主管批准的,哪些是上一年获得批准的。

报告还必须列出那些已不再销售但仍有效的合同、未向主管提交或未获批准的合同,以及在过去一年中失去主管批准的合同。

每年9月1日之前,主管必须将这些信息转交给秘书,以确保所有合同都得到妥善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a) 每个发行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提交截至上一个日历年度末其在本州提供、发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医疗保险补充合同清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b) 该清单应列明提交清单的发行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列明其提供的每种合同的名称和格式编号(如果使用),并应区分在上一个日历年度之前几年向主管提交并获得批准的合同,以及在上一个日历年度提交并获得批准的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c) 该清单应具体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c)(1) 在本州已发行且未履行完毕但不再出售的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c)(2) 因任何原因未向主管提交并获得批准的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c)(3) 主管的批准在上一个日历年度内被撤销的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8.225(d) 主管应在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向秘书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每份合同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本节要求提交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