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杂项
Section § 1395
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宣传价格,但必须确保广告准确、不误导,并且不包含“最低价格”等短语。任何价格都必须包含所有相关费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这些计划可以雇佣专业人员提供服务,且不影响专业人员的执业许可状态。计划可以拥有和运营提供服务所需的办事处,包括药房,但与计划签约的专业人员不得拥有超出其执业许可范围的办事处。
该法律不改变现有的健康和安全法规或管理专业公司的法律。计划及其代表在申请协助过程中不得虚报或滥用信息,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计划必须遵守《保险法典》和《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特定条款,违规可能导致其活动受到限制。
Section § 1395.5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不能阻止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计划可以制定合理的广告指南,以防止出现虚假或误导性广告。他们还可以要求广告中包含免责声明,说明哪些服务被涵盖。提供者保护其商标或商业秘密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提供者因合同关系而在广告中使用其他公司名称,他们可能需要获得许可。此外,这项法律不影响主管管理医疗保健广告的权力。
Section § 1395.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的透明度,特别是当提供者被纳入网络或小组以优惠费率提供服务时。它要求管理这些网络的实体告知提供者,他们的信息是否会被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公司(如保险公司),以及这些公司是否会积极鼓励受益人使用网络内的提供者。提供者必须被告知这些推广方式,例如通过经济激励或广告。
提供者可以选择不加入那些不积极推广其服务的实体所出售的网络。这项法律还规定,医疗支付方应解释使用网络提供者的好处,并应要求证明其有权提供优惠费率。为了确保清晰,法律详细定义了“支付方”、“提供者”和“受益人”等术语。
Section § 1395.7
本法律要求员工制牙科保健服务计划(即聘用牙医提供服务的计划)制定政策,以确保遵守有关信贷和退款的特定规定。具体而言,如果这些计划安排或提供治疗信贷,则在治疗未提供或费用未发生的情况下,它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任何款项退还给贷款人或参保人。这适用于信贷通过第三方提供或由计划直接提供的情况。
“员工制”指的是聘用牙医的牙科计划,而“参保人”可以指接受护理的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1396
Section § 1396.5
这项法律规定,一家非营利医院公司,如果在1965年根据某项保险法规运营,并且现在受《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管辖,那么它可以享有与如果它曾受另一项更早的健康计划法案管辖并在1976年申请了执照所能获得的相同福利。
Section § 1397
Section § 1397.5
局长每年必须制作并公开一份针对医疗保健计划的申诉摘要。这份提交给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摘要将包含申诉的总数和类型。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些申诉的准确性或有效性尚未经过核实。此外,法律确保保密的申诉受到保护,不会被披露,以遵守《加州公共记录法》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等隐私法律。
“此信息仅供统计目的。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局长既未调查也未确定本摘要中汇编的申诉是否合理或有效。”
Section § 1397.6
Section § 1398.5
本节解释说,法律文件中任何提及《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之处,现在都应理解为是指《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这一改变是必要的,因为《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已于1975年废止。
Section § 1399
如果医疗计划想放弃其执照,通常在提出申请后30天生效,除非有针对该计划的正在进行或新的调查。在这种情况下,生效时间和条件由局长决定。
如果医疗计划已不复存在,或在获得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始经营业务,或在合理搜寻后无法找到,局长可以立即撤销其执照。
此外,如果医疗计划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需费用、提交强制性报告,或未能维持必要的保险或财务担保,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
Section § 1399.1
本节规定,公司事务专员在1977年9月30日之前,根据某些医疗保健法律所作出的任何命令、决定或行动,对持有过渡性执照的健康计划仍然有效。它还指出,《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继续适用于与在该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事件相关的任何法律行动。
Section § 1399.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保服务计划想要对其与业务员之间的合同的重要部分进行更改,它必须在变更生效前至少45天向业务员发出通知。所谓“重要变更”是指影响佣金、奖金、生存受益、赔偿以及错误与遗漏保险要求等方面。
但是,如果变更经过双方同意,或者变更是由法律强制要求的,则无需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