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a) “受抚养人”指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或子女,受涵盖该雇员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适用条款约束,并包括受保障协会成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协会在根据 (n) 款确定其成员构成时,选择将其受抚养人纳入其健康保险范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 “符合条件的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 任何永久雇员,其在小型雇主的固定营业场所,全职积极参与小型雇主的企业经营,每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的正常工作周,并已满足任何法定授权的适用等待期要求。该术语不包括独资经营者或其配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兼职、临时或替代性工作的雇员。它包括本款所定义的通过受保障协会获得保险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通过受保障协会购买保险的雇主的雇员,如果除雇主雇佣的人数外,他们符合定义,则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但不超过29小时的永久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则为符合条件的雇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A) 除工作小时数外,他们符合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B) 雇主根据健康福利计划向雇员提供健康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C) 所有情况相似的个人均根据健康福利计划获得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D) 该雇员在上一日历季度中,至少50%的周内,每正常工作周工作至少20小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要求提供任何必要信息以证明所涉工作小时数和时间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和雇员工资及税务申报文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2)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2)(n) 款所定义的受保障协会的任何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c) “生效业务”指计划向小型雇主签发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 “延迟参保人”指在健康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拒绝参保,随后请求参保该小型雇主的健康福利计划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但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30天。它也指作为受保障协会的任何协会成员,以及任何其他有资格通过受保障协会购买保险的人,当该个人未能在受保障协会计划合同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购买保险,随后请求参保该计划时,但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30天。然而,如果适用以下任何情况,符合条件的雇员、根据 (n) 款有资格通过受保障协会获得保险的任何其他人,或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不应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1) 该个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1)(A) 在该个人有资格参保时,他或她受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婴幼儿和母亲获取服务(AIM)计划、医疗补助计划,或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获得的保险的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1)(B) 他或她在初始参保时证明,受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AIM计划、医疗补助计划,或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获得的保险的保障是拒绝参保的原因,但如果该个人受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包括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计划)的保障,该个人获得了进行本款所要求的证明的机会,并被告知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以后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7) 个人是符合条件的雇员,其先前曾拒绝参加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包括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计划),但随后因婚姻、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而获得有资格作为雇员受抚养人参保的受抚养人,并且在婚姻、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之日起 (30) 天内为其本人及其受抚养人办理了该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参保,在此情况下,承保生效日期应为收到完整参保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针对婚姻),或出生日期,或收养或安置收养日期,以适用者为准。雇主应在向雇员提供参保机会时或之前,向雇员提供本段所载的特殊参保权利通知。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8) 个人是符合条件的雇员,其在之前的参保期内曾拒绝为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参保,因为在之前的参保期内,其受抚养人已由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包括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计划)承保。如果其受抚养人已丧失或将丧失该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该个人可在特殊开放参保机会期间为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办理计划承保。雇员应在其他健康承保用尽或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特殊开放参保
机会的申请。参保后,承保生效日期不迟于收到参保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雇主应在向雇员提供参保机会时或之前,向雇员提供本段所载的特殊参保权利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e) “既往病症条款”是指一项合同条款,该条款排除对参保人承保生效日期后特定期间内产生的费用或开支的承保,涉及在承保生效日期前的特定期间内曾被建议或接受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病症。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基于既往病症限制或排除
任何个人的承保,无论在该日期之前是否曾被建议或接受任何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 “可信承保”是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1) 由残疾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兄弟会福利社、自保雇主计划或本州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实体承保或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保单、合同或计划,且该计划安排或提供不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承保。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承保,但不包括仅限意外、信用、现场医疗诊所承保、残疾收入、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牙科、视力、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承保、因工人’
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可支付福利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2)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VIII) 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的医疗保险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3)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的医疗补助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4) 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5) 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55) 章(始于第 (1071) 条)(军人医疗保健计划
((CHAMPUS)))。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6)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局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7) 根据美国法典第 (5) 篇第 (89) 章(始于第 (8901) 条)提供的健康计划(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 ((FEHBP)))。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8) 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01)(c)(1)(I) 条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该法案经第 (104-191) 号公法,即 (1996) 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修订。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9) 根据联邦《和平队法》(22 U.S.C. Sec. 2504(e))第5(e)条设立的医疗福利计划。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10)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二十七篇第2704条(c)款所定义的任何其他可信赖的保险(42 U.S.C. Sec. 300gg-3(c))。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g) “费率期”指计划确定的保费费率生效的期间,且自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签发或续保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h) “风险调整后的雇员风险费率”指在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小型雇主在特定风险类别中的合格雇员确定的费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i) “风险调整系数”指根据服务标准成本的任何预期偏差,平等适用于特定小型雇主每个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百分比调整。此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j) “风险类别”指合格雇员的以下特征:年龄、地理区域和雇员的家庭构成,以及小型雇主选择的医疗福利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j)(1) 在确定保费费率时,不得使用超过以下年龄类别:
30岁以下
30–39岁
40–49岁
50–54岁
55–59岁
60–64岁
65岁及以上。
然而,对于65岁及以上类别,可以规定单独的保费费率,具体取决于计划合同下的保险是作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福利的主要还是次要补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 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在向小型雇主确定费率时,不得使用超过以下家庭规模类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A) 单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B) 已婚夫妇或注册同居伴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C) 一名成人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D) 已婚夫妇或注册同居伴侣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计划在州内使用的地理区域不得超过九个,任何区域不得小于其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数字在同一县内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区域。如果计划的覆盖范围包括全州90%或以上的人口,则应视为在全州范围内运营。根据本节设立的地理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应覆盖全州,且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其他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相互独立且明确区分。地理区域可以是非连续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B)(i)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不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计划在州内使用的地理区域数量不得超过通过以下公式确定的数量:计划服务区域内所有完整县的人口(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除以全州总人口(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再乘以九。所得数字
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任何区域不得小于其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数字在同一县内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区域。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其他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相互独立且明确区分。地理区域可以是非连续的。一个计划不得少于一个地理区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B)(i)(ii) 如果第(i)款中的公式导致在一个以上县运营的计划只有一个地理区域,则第(i)款中的公式不适用,且该计划可以有两个地理区域,前提是任何县不得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的区域。
本节不要求计划设立新的服务区域,或在计划现有服务区域之外提供全州范围的医疗保险。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1) “小型雇主”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1)(A) 对于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计划年度,任何积极从事商业或服务的个人、商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合伙企业、公共机构或协会,如果在前一个日历季度或前一个日历年度的至少50%的工作日内,雇佣了至少一名但不超过50名符合条件的雇员,其中大多数在本州受雇,且其成立并非主要为了购买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并且存在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对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任何积极从事商业或服务的个人、商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合伙企业、公共机构或协会,如果在前一个日历季度或前一个日历年度的至少50%的工作日内,雇佣了至少一名但不超过100名符合条件的雇员,其中大多数在本州受雇,且其成立并非主要为了购买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并且存在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在确定是适用日历季度还是日历年度测试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使用能确保资格的测试,如果只有一个测试能确立资格。在确定符合条件的雇员人数时,属于关联公司且有资格为州税目的提交合并纳税申报表的公司应被视为一个雇主。根据本条向小型雇主签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后,为确定资格,小型雇主的规模应每年确定。除非本条另有明确规定,本条适用于小型雇主的规定应继续适用,直至雇主不再符合本定义要求之日后的计划合同周年日。它包括本分段中定义的所有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小型雇主,所有通过担保协会为其雇员购买保险的雇主,以及本段中定义的所有通过任何安排购买保险的小型雇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1)(B) 任何根据分段 (m) 定义的担保协会,为其协会成员购买健康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2)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为确定雇主是否有一名雇员,独资经营者及其配偶,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配偶,不属于雇员。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l) “标准雇员风险费率”是指适用于小型雇主群体中特定风险类别中符合条件的雇员的费率。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m) “担保协会”是指一个非营利组织,由一群仅基于参与特定专业或行业而联合的个人或雇主组成,接受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任何个人或雇主成为会员,并且 (1) 包括分段 (k) 的第 (1) 段的子段 (A) 中定义的一个或多个小型雇主,(2) 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或索赔历史为条件来限制会员资格,(3) 仅为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使用会费并作为对价,但会费金额不应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提供给协会的保险,(4) 为与保险无关的目的而善意组织和维持,(5) 在1992年1月1日及之前至少五年内一直积极存在,(6) 在1992年1月1日之前至少五年内已将健康保险作为会员福利,(7) 拥有章程和细则,或提供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理事会的其他类似管理文件,(8) 向本州所有个人会员和雇主会员提供任何已购买的计划合同,(9) 包括选择加入提供给协会的计划合同的任何会员,前提是该会员已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以及 (10) 与其签约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覆盖至少1,000人。如果与同一承运人单独签约的全州性协会的组成章节合计覆盖至少1,000人,则可以满足1,000人的要求。
本分段适用于计划签发的合同是与协会签订,还是与为协会成员管理福利而由协会成立或赞助的信托签订,均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