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4.60

Explanation

该法律定义了与定点服务(POS)医疗保健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POS计划是一种健康保险,涵盖网络内和网络外服务,这意味着您可以选择看计划网络内的医生,也可以看网络外的医生。但是,如果网络外服务由独立的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承保,并与医疗计划的网络内服务一并提供,则不属于POS计划。

网络外服务是指从以下两种情况获得的医疗服务:一是来自与计划无关的医生(紧急情况或经计划指示的情况除外),二是来自与计划有关联的医生,但计划的服务要求未得到满足。

网络内服务包括由与医疗计划合作的医生提供的护理、由计划安排的外部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以及旅行时的紧急护理,所有这些都基于计划的承保规则。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0(a) “定点服务计划合同”是指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的任何计划合同,据此,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承担“网络内覆盖或服务”和“网络外覆盖或服务”的财务风险。
“定点服务计划合同”一词不适用于以下计划合同:其网络外覆盖或服务由在本州获准的保险公司承保,或由自保雇主提供,并与根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的网络内覆盖或服务一并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0(b) “网络外覆盖或服务”是指从以下任一来源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1) 未受雇于、未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订合同或未以其他方式与该计划关联的提供者,但紧急情况下或经计划根据主管专门审查和批准的程序转介或授权从这些提供者处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除外;或 (2) 受雇于、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与该计划关联的提供者,但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批准的承保凭证中规定的“网络内覆盖或服务”护理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0(c) “网络内覆盖或服务”是指以下所有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0(c)(1) 根据本章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所有医疗保健服务,这些服务从受雇于、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与该计划关联的提供者处获得,并符合计划批准的承保凭证中规定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0(c)(2) 当计划安排参保人从非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关联的提供者处获得服务时,从该提供者处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0(c)(3) 根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设定的获取此类服务的程序提供的区域外紧急护理。

Section § 137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一份定点服务医疗保险计划通过再保险将提供网络外服务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其他公司,那么该计划必须遵守本条所列的规定。

Section § 1374.6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医疗计划在加州提供定点服务合同的要求。首先,计划必须已获得许可并在本州运营至少五年。专业医疗计划受到限制,除非之前根据特定的历史法规获得批准和注册。

为了符合资格,计划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并且必须符合财务标准,例如保持最低净资产并证明财务稳定性,包括有形净资产和积极的盈利趋势。计划还必须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并且可能需要保险来覆盖参保人的网络外服务。

计划需要向主管提交月度财务报告,以保持透明度并确保持续合规。如果计划财务不稳定,主管可以立即停止其提供定点服务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a) 只有根据本章获得许可并已在本州运营五年或更长时间的计划,或者根据本章获得许可并已在本州运营五年或更长时间的计划,该运营是结合了 (1) 根据本章获得的许可和 (2) 根据保险部颁发的授权证书进行的,方可提供定点服务合同。除非该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曾根据《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2.5条(自第12530节起))注册,该法案已由1975年第941号法规废止,并且曾提供经主管于1976年7月1日和1993年9月1日批准的定点服务计划合同,否则不得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 计划只有在主管未发现其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的任何要求(包括行政能力)且计划至少符合以下财务标准时,方可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 维持至少五百万美元 ($5,000,000) 最低净资产的计划的最低财务标准应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A)(i) 初始有形净资产,以使计划无需按照《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84.3(d)(1)(G)节的要求向主管提交月度报告,然后拥有并维持根据以下任一方式确定的调整后有形净资产: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A)(i)(I) 对于根据《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76(a)(1)或(2)节要求拥有并维持有形净资产的计划,将130%乘以计划根据《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76(a)(1)或(2)节要求的有形净资产与等于计划定点服务参保人网络外服务年度医疗支出10%的数字之和。
(II) 对于根据《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76(a)(3)节要求拥有并维持有形净资产的计划,重新计算计划根据《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76(a)(3)节的有形净资产,其中不包括计划定点服务参保人网络外服务的年度医疗支出,将重新计算所得的数字与等于计划定点服务参保人网络外服务年度医疗支出10%的数字相加,并将此和乘以130%,但此乘积必须超过《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76(a)(3)节要求的有形净资产的130%,以使计划无需按照《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84.3(d)(1)(G)节的要求向主管提交月度报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A)(i)(ii) 根据本条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未能维持本款确定的调整后有形净资产,除主管根据本条和本章可能对计划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外,还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8编第1300.84.3(d)节向主管提交月度报告。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A)(i)(iii) 根据本条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并根据第1384节及根据该节通过的法规要求计划提交的任何报告中,有形净资产的计算应以本款确定的调整后有形净资产为基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B) 证明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包括 (i) 在排除高级职员、董事、所有者或关联公司的债务后,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至少为1:1,或 (ii) 证明计划目前正在及时履行其义务,并且在过去至少两年内一直如此。关联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与非关联公司同等交易条款下应付的商品或服务短期债务不应被排除。就本款而言,如果还款期限为30天或更短,则该债务被视为短期债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1)(C) 证明在过去八个财政季度内盈利呈积极趋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 维持最低净资产至少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但少于五百万美元($5,000,000)的计划的最低财务标准应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A)(i) 初始有形净资产,以便计划无需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84.3(d)(1)(G)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月度报告,然后拥有并维持根据以下任一方式确定的调整后有形净资产: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A)(i)(I) 对于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a)(1)或(2)条的规定需拥有并维持有形净资产的计划,将计划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a)(1)或(2)条要求的有形净资产与等于计划为定点服务参保人的网络外服务所产生的年度化医疗保健支出10%的数字相加,然后将所得总和乘以130%。
(II) 对于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a)(3)条的规定需拥有并维持有形净资产的计划,重新计算计划根据第1300.76(a)(3)条的有形净资产,其中排除计划为定点服务参保人的网络外服务所产生的年度化医疗保健支出,将重新计算所得的数字与等于计划为定点服务参保人的网络外服务所产生的年度化医疗保健支出10%的数字相加,然后将此总和乘以130%,但此乘积必须超过《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6(a)(3)条所要求的有形净资产的130%,以便计划无需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84.3(d)(1)(G)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月度报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A)(i)(ii) 根据本条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未能维持本款确定的调整后有形净资产,除了主管根据本条和本章可能对计划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之外,应要求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84.3(d)条向主管提交月度报告。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A)(i)(iii) 根据本条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提交的任何报告中,以及根据第1384条及其通过的法规对计划的要求中,有形净资产的计算应以根据本款确定的调整后有形净资产为基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B) 证明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包括 (i) 在排除高级职员、董事、所有者或关联公司的债务后,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至少为1:1,或 (ii) 证明计划目前按时履行其义务,并且在过去至少两年内一直如此。关联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或服务的短期债务,如果按照与非关联公司同等交易的相同条款支付,则不应被排除。就本款而言,如果还款期限为30天或更短,则该债务被视为短期债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C) 证明在过去八个财政季度盈利呈积极趋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4(b)(2)(D) 向主管证明其已获得保险,以支付为任何定点服务参保人提供网络外承保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该费用在任何一年内总价值超过五千美元($5,000)。该保险应要求保险公司在计划破产时,在已支付保费的期间内继续提供护理。如果计划无法获得本分段所要求的保险,则计划可以向主管证明其已作出主管可接受的其他安排,以支付为参保人提供网络外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定点服务合同中所有参保人的网络外总费用支出应限制在主管可接受的百分比内,不得超过其所有参保人医疗保健总支出的15%。

Section § 137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定点服务(POS)健康计划合同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来鼓励参保人使用网络内服务。它规定,只有当网络内也提供这些服务时,才能提供网络外服务的承保。此外,如果计划安排了与非关联提供者的护理,或者涉及常规服务区域外的紧急护理且正确遵循了计划的程序,则这些医疗服务不应被视为网络外服务。

定点服务计划合同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5(a)  提供激励措施,包括经济激励,以鼓励参保人使用网络内承保范围或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5(b)  仅在其也提供网络内承保范围或服务的基础上,方可提供网络外承保范围或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5(c)  不应将以下情况视为网络外承保范围或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5(c)(1)  当医疗服务计划安排参保人从与其未关联的提供者处获得服务时,从该提供者处获得的医疗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5(c)(2)  按照医疗服务计划设定的、在获取此类服务时应遵循的程序提供的区域外紧急护理。

Section § 137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定点服务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对在计划网络外获得的服务制定不同的规则。他们可以限制网络外服务的承保范围,设定不同的支付限额,并专门对网络外护理施加免赔额。这些计划还可以决定哪些团体可以获得定点服务选项,并要求任何购买此类计划的团体将其提供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网络外服务还可以包括来自与计划关联的提供者,但未遵循计划承保授权规则的服务。

医疗计划与医疗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可能涉及网络外服务的风险分担,但有保障措施:提供者必须同意风险分担,被告知付款详情,并且不直接承担超额费用。提供者可能会因减少网络外服务使用而获得奖金,但计划必须披露风险分担的运作方式和资金来源,并需获得主管的批准。

任何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均可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a) 在计划外获得特定类型的服务或状况时,限制或排除其承保范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b) 可包含年度自付限额、共付额以及年度和终身最高福利限额,用于网络外承保或服务,这些限额不同于或独立于适用于网络内承保或服务的任何金额或限额,并可对网络外承保或服务施加免赔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c) 在本章允许的范围内,可限制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团体,并可采纳非歧视性续保指南,根据该指南,一个或多个定点服务计划合同将被非定点服务计划合同取代。如果定点服务计划合同出售给某个团体,则该团体应将其提供给该团体中所有符合医疗服务计划承保资格的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d) 将参保人从与计划关联的提供者处获得的服务,但未按照医疗服务计划批准的承保凭证中规定的授权程序获得的服务,视为网络外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 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疗提供者之间为根据定点服务合同提供医疗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可包含针对网络外服务的风险分担安排,但前提是风险分担安排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1) 签约医疗提供者同意参与适用于网络外服务的风险分担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2) 如果医疗提供者按人头付费或预付费方式获得报销,合同应明确披露将支付给医疗提供者的人头付费或预付金额,用于参保人根据定点服务合同获得的网络内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3) 支付给医疗提供者的任何按人头付费或预付金额,不应直接使医疗提供者承担参保人根据定点服务合同获得的网络外服务的风险或直接转移其责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4) 针对网络外服务的风险分担安排可向医疗提供者提供奖金或激励,以试图减少网络外服务的使用,但不应使医疗提供者承担超出计划用于预算或资助网络外服务风险分担池的金额的任何风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5) 医疗提供者与计划之间的合同应明确披露建立风险分担安排资金的数学方法,网络外服务付款从风险分担资金中扣除的数学方法和程度,以及风险分担安排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的方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6(e)(6) 合同经主管批准。

Section § 137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提供定点服务(POS)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首先,在任何财政季度,其总保费收入中只有最多50%可以来自这些POS计划。其次,每季度其总医疗保健支出中不得超过20%用于为POS参保人提供的网络外服务。

如果计划在任何季度超出这些限制2%以上,它们必须在下一个季度末之前纠正。未能遵守可能导致限制,例如停止提供新的POS合同或减少网络外承保范围。

这些限制不适用于那些主要根据1975年《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下的合同向参保人提供赔偿,并且截至1993年9月1日仍在提供此类合同的计划。

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须遵守以下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7(a) 医疗服务计划应限制其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提供,以确保在任何财政季度,来自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收入不超过该计划总保费收入的5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7(b) 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在任何财政年度季度内,为其所有参保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总支出中,用于定点服务参保人的网络外服务的支出不得超过2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7(c) 如果在任何季度,超出 (a) 或 (b) 款规定的金额2%,则该医疗服务计划应在下一个季度末之前符合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医疗服务计划的下一份季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 (a) 和 (b) 款规定的金额,则主管部门可禁止该医疗服务计划向新团体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或可要求该医疗服务计划在续订时修改其一项或多项定点服务合同,以删除部分或全部网络外承保范围或服务,以使该计划能够令主管部门满意地证明其符合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7(d) 本节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在1975年根据《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在其原注册下签发的合同,并在很大程度上向被保险人和参保人提供赔偿,且截至该日期以及1993年9月1日正在提供此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

Section § 137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遵守特定的财务和组织规定。首先,它们必须存入现金或证券,其价值至少为20万美元,或者为其每月网络外索赔和已发生但未报告余额的120%。其次,它们必须将网络外服务与网络内服务分开跟踪和报告。第三,它们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有效管理注册、使用情况和成本,而不会危及自身的财务稳定。此外,任何已存入的保证金都可以抵扣其他要求的保证金,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a) 向局长或经局长酌情决定,向局长认可的任何通过托管或受控账户进行维护的组织或受托人存入现金、证券或其任意组合(须经局长认可),其公平市场价值应始终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a)(1) 二十万美元 ($20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a)(2) 该计划当月应付索赔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加上定点服务合同项下提供的网络外覆盖或服务的已发生但未报告余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b) 将网络外定点服务利用率与网络内利用率分开跟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c) 以允许根据局长要求进行利用率和成本报告的方式记录定点服务利用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d) 向局长证明,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具备财务、行政和营销能力,能够控制其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注册、利用率和成本,从而不危及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财务可行性或组织和行政能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e) 按照局长同意的方式维持(a)款项下要求的保证金,但须遵守第1377条(a)款及据此通过的任何法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8(f)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保证金应抵扣第1377条(a)款要求的任何保证金。

Section § 137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提供服务点计划前至少20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他们必须提交一份通知,解释他们将如何设置网络内和网络外护理的福利、管理索赔、生成财务报告、监测网络外护理质量、处理投诉以及遵守既定要求。该系统应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至少在提供服务点计划合同前20个工作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根据第1352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重大修改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何完成以下所有事项的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a) 设计网络内覆盖和服务以及网络外服务点利用的福利水平和覆盖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b) 提供或安排提供足够的系统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b)(1) 处理和支付所有网络外覆盖和服务的索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b)(2) 及时生成准确的财务和利用数据及报告,以便其和任何经授权的监管机构能够评估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服务点计划合同方面的经验,并监督其遵守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设定的服务点计划合同预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b)(3) 在合理和可能的情况下,跟踪和监测计划参保人通过网络外获得的医疗保健质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b)(4) 及时回应参保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诉和投诉,包括那些关于网络外服务的申诉和投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b)(5) 满足本节规定的服务点计划合同要求以及董事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c) 初步并持续遵守本条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69(d) 本节应于199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5年根据《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注册的健康计划,无需为某些计划合同提交重大修改通知。具体来说,如果合同已经获得主管批准,并且在1993年9月1日之前提供,那么该计划就不需要满足其他条款中规定的通知要求。

任何在1975年根据《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12530条起)第2.5条)注册的计划,无需针对任何此前已由主管根据本章批准并由计划在1993年9月1日或之前提供的定点服务计划合同,根据第1374.69条或第1374.70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

Section § 1374.72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像对待其他医疗状况一样,为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提供保险。这涵盖了公认诊断手册中列出的状况,并确保患者获得符合公认实践标准的护理。

计划不能将此保险限制为短期治疗,并且必须负责任地处理所有医疗必要性决定。如果网络内服务不可用,计划必须安排网络外护理,且患者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该法律还确保计划不会在治疗后撤销服务授权,并禁止根据公共项目(如医疗补助)可能提供的保险来限制福利。专业医疗计划可以提供此保险,满足地理和紧急需求,并且只要符合既定规则,就可以使用成本管理技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1) 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每一个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当为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提供保险,按照分节 (c) 所规定的适用于其他医疗状况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2) 就本节而言,“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指属于最新版《国际疾病分类》中精神和行为障碍章节所列的任何诊断类别,或列于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的精神健康状况或物质使用障碍。未来版本的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或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中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术语、组织或分类的变更,不应影响本节所涵盖的状况,只要该状况被从事相关临床专业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普遍理解为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3)(A) 就本节而言,“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指针对该患者特定需求的服务或产品,旨在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损伤、状况或其症状,包括最大程度地减少该疾病、损伤、状况或其症状的进展,且以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方式进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3)(A)(i) 符合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护理的普遍接受标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3)(A)(ii) 在类型、频率、范围、地点和持续时间方面临床上适当。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3)(A)(iii) 不主要为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及其参保人的经济利益,或为了患者、主治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便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3)(A)(B) 本款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本章下参保人或订户的独立医疗审查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提供者”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A)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B)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80.43.3条履行职责的助理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实习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C) 根据《保险法典》第10144.51条和第1374.73条由国家实体认证的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或合格自闭症服务专业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D)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96.23.2条履行职责的助理临床社会工作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E)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99.46.3条履行职责的助理专业临床咨询师或专业临床咨询师实习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F) 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909.5条所述的注册心理学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G) 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913条所述的注册心理学助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4)(H) 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910条或第2911条,或第2914条分节 (d) 所述的心理学实习生或受监督人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5) 就本节而言,“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护理的普遍接受标准”具有与第1374.721条分节 (f) 第 (1)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6)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将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福利或保险限制为短期或急性治疗。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7)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作出的所有关于诊断为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参保人的服务强度、护理级别安置、持续住院以及转院或出院的医疗必要性决定,均应按照第1374.721条的要求进行。本款不剥夺参保人本章下的其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上诉、独立医疗审查、出院、转院和持续护理。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a)(8) 医疗服务计划根据本条授权提供者提供特定类型的治疗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修改该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后续撤销、取消或修改参保人或订户的合同,或计划后续认定其未能准确确定参保人或订户的资格。本条不得解释为扩大或改变参保人或订户在计划下可获得的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b) 根据本条应涵盖的福利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b)(1) 基本医疗服务,如第1345条(b)款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b)(2) 中间服务,包括全方位的护理级别,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部分住院和强化门诊治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b)(3) 处方药,如果计划合同包括处方药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c) 适用于本条所要求福利的条款和条件,应平等适用于计划合同下的所有福利,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患者财务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c)(1) 年度和终身最高福利,如不为适用法律所禁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c)(2) 共同支付和共同保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c)(3) 个人和家庭免赔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c)(4) 自付费用最高限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d) 如果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需治疗服务在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地理和及时获取标准范围内无法在网络内获得,医疗服务计划应安排承保,以确保提供医疗必需的网络外服务以及任何医疗必需的后续服务,这些服务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符合上述地理和及时获取标准。在本款中,“安排承保以确保提供医疗必需的网络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以确保参保人可在地理和及时获取标准范围内获得医疗必需的网络外选择。参保人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其从网络内提供者处获得相同承保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分摊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e)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分第三章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八章(自第14200条起)由州医疗服务部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为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订立的合同。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f)(1) 为遵守本条之目的,医疗服务计划可以通过单独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或精神健康计划来提供本条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并且无需为此目的获得额外或专业执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f)(2)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整个服务区域内以及适用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的紧急情况下提供本条所要求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承保。 就本条而言,通过优选提供者合同安排向参保人提供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排除要求居住或工作在由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或精神健康计划提供服务的地理区域内的参保人,在这些由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或精神健康计划提供服务的地理区域内获得其全部或部分精神健康服务,前提是所有适当的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在这些地理服务区域内实际可用并符合及时性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f)(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提供本条所要求的福利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利用病例管理、网络内提供者、利用审查技术、事先授权、共同支付或其他费用分摊,前提是这些做法符合本法典第1374.76条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052条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g) 本条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部门确保计划遵守本章的权力。

Section § 1374.7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从2012年7月1日起,为患有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的个人提供行为健康治疗的保险。这种保险必须与其他医疗服务提供的保险类似。

医疗计划必须建立一个由合格的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组成的网络,这些提供者与专业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合作,管理应用行为分析等治疗。

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培训和监督。计划不得将此保险仅限于联邦法规规定的基本医疗福利。

本法规不影响个人可能在其他项目下获得的服务,例如特殊教育或联邦残疾项目。

某些医疗计划,如专业计划或Medi-Cal计划,免除此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a)(1) 每一份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不迟于2012年7月1日,也提供针对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的行为健康治疗保险。该保险应以与第1374.72条规定相同的方式提供,并应受相同要求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a)(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自基本医疗福利的拟议最终规则制定发布之日起,本条不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所有医疗计划将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 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 修订后的第1302(b)条的规定,由联邦法规要求提供的基本医疗福利的福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a)(3) 本条不影响个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或《政府法典》第14篇(自第95000条起)有资格获得的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a)(4) 本条不影响或减少根据《教育法典》第56032条定义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00.4条描述的个人服务计划,或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 及其执行法规提供服务的任何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b) 受本条约束的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维持一个充分的网络,包括监督或雇用提供和管理行为健康治疗的合格自闭症服务专业人员或辅助专业人员的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被阻止在这些要求范围内选择性地与提供者签订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 “行为健康治疗”指专业服务和治疗计划,包括应用行为分析和循证行为干预计划,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发展或恢复患有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的个体的功能,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A) 该治疗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许可的内外科医生开具处方,或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6.6章(自第2900条起)许可的心理学家制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B) 该治疗根据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开具的治疗计划提供,并由以下之一执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B)(i) 合格的自闭症服务提供者。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B)(ii) 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监督的合格自闭症服务专业人员。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B)(iii) 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或合格自闭症服务专业人员监督的合格自闭症服务辅助专业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C) 治疗计划在特定时间线内具有可衡量的目标,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为接受治疗的特定患者制定和批准。治疗计划应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至少每六个月审查一次,并酌情修改,并应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86.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C)(i) 描述患者需要治疗的行为健康障碍或发育挑战。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C)(ii) 设计干预计划,包括实现计划目标和目的所需的服务类型、小时数和家长参与,以及评估和报告患者进展的频率。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C)(iii) 提供利用循证实践的干预计划,在治疗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方面具有经证实的临床疗效。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C)(iv) 在治疗目标和目的实现或不再适当时,停止强化行为干预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1)(D) 治疗计划不得用于提供或报销暂托、日托或教育服务,也不得用于报销家长参与治疗计划的费用。治疗计划应根据要求提供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2) “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应具有与第1374.72条中使用的相同含义和解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3) “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3)(A) 经全国性机构(例如行为分析师认证委员会)认证,且其认证获得全国认证机构委员会认可的人员,该人员设计、监督或提供针对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的治疗,前提是所提供的服务在其全国认证人员的经验和能力范围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3)(B)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生和外科医生、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心理学家、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教育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该人员设计、监督或提供针对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的治疗,前提是所提供的服务在其执业许可持有人的经验和能力范围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 “合格自闭症服务专业人员”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A) 提供行为健康治疗,其中可包括在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监督下的临床病例管理和病例监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B) 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监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C) 根据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制定和批准的治疗计划提供治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D)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D)(i) 符合《加州法规》第17篇第54342条所述的副行为分析师、行为分析师、行为管理助理、行为管理顾问或行为管理项目的教育和经验资格的行为服务提供者。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D)(ii) 经行为科学委员会或心理学委员会定义和监管的心理学助理、副婚姻和家庭治疗师、副临床社会工作者或副专业临床咨询师。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E)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E)(i)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或《政府法典》第14篇(自第95000条起)具有提供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服务的培训和经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E)(i)(ii) 如果个人符合分段 (D) 的第 (ii) 款所述要求,则该个人还应符合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686.4条通过的关于行为健康专业人员的法规中规定的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4)(F) 受雇于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或受雇于负责自闭症治疗计划的、雇用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的实体或团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5) “合格自闭症服务辅助专业人员”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无执照、无认证的个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5)(A) 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或合格自闭症服务专业人员进行临床监督,且监督水平符合专业公认的实践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5)(B) 根据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制定和批准的治疗计划提供治疗并实施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5)(C) 符合《加州法规》第17篇第54342条所述的教育和培训资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5)(D) 具有由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或雇用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的实体或团体认证的充足教育、培训和经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c)(5)(E) 受雇于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或受雇于负责自闭症治疗计划的、雇用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的实体或团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d)(1) 不向参保人提供心理健康或行为健康服务的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d)(2) Medi-Cal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自第14000条起))中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e) 本节不限制根据第1374.72条提供服务的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3(f) 根据第1374.72条以及分段 (a) 的第 (1) 款规定,在提供本节要求的福利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利用病例管理、网络提供者、利用审查技术、事先授权、共同支付或其他费用分摊方式。

Section § 1374.74

Explanation

到2012年2月1日,相关部门需要与保险部及其他相关方合作,成立一个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这个专责小组的任务是为自闭症或广泛性发育障碍患者制定必要的行为健康治疗建议。

该专责小组将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经过科学验证且有明确效果的干预措施、患者选择和监测的标准、治疗时长、提供者的资质,以及确保有足够的提供者。

此外,他们还将明确无执照个人应具备哪些教育和培训才能成为有执照的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到2012年12月31日,一份包含这些建议的报告必须提交给州领导人,届时该专责小组将解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a) 部门应与保险部协商,并与其他机构、部门、倡导者、自闭症专家、健康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代表以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实体和利益攸关方合作,于2012年2月1日前召集一个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该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应就治疗自闭症或广泛性发育障碍患者医疗必需的行为健康治疗制定建议。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a)(1) 经过科学验证并已证明临床疗效的干预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a)(2) 具有可衡量治疗结果的干预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a)(3) 患者选择、监测和治疗持续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a)(4) 提供者的资质、培训和监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a)(5) 充足的提供者网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b) 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还应就提供自闭症服务的无执照个人为获得州执照应满足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制定建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4(c) 部门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州长、参议院临时议长、众议院议长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健康委员会提交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的报告,届时该专责小组应停止存在。

Section § 137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5年1月1日,加州的大型团体以及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保健计划,都必须按照2008年联邦《精神健康平等与成瘾公平法案》设定的标准,提供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福利。这意味着,这些计划必须将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福利与计划中的其他健康福利同等对待。

此外,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计划,它们还必须遵守与基本健康福利相关的第1367.005条。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医疗服务计划的主管可以发布关于合规性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无需遵循标准的行政程序,但只是临时性的,直到正式法规被采纳。保险部也参与了这一过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6(a) 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根据2008年保罗·韦尔斯通和皮特·多梅尼奇精神健康平等与成瘾公平法案 (Public Law 110-343) 以及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 (42 U.S.C. Sec. 300gg-26) 第2726条发布的所有规则、法规和指南,提供所有受保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6(b) 不迟于2015年1月1日,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根据2008年保罗·韦尔斯通和皮特·多梅尼奇精神健康平等与成瘾公平法案 (Public Law 110-343)、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 (42 U.S.C. Sec. 300gg-26) 第2726条发布的所有规则、法规和指南,以及第1367.005条,提供所有受保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6(c) 截至2016年1月1日,主管可就遵守本节的规定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布指南。本指南不受《行政程序法》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的约束。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指南仅在主管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法规之前有效。本部门在根据本款发布指南时应咨询保险部。

Section § 1374.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服务覆盖的医疗计划,在确定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医疗必要性时,采用当前普遍接受的标准。这包括使用相关专业协会为儿童和成人制定的标准。

除非涉及技术进步或指南未涵盖的护理类型,否则计划不得使用比这些指南更不同或更严格的标准。如果使用外部标准,计划必须确保这些标准是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

计划必须就这些标准对其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教育,并免费提供教育资源。他们还必须跟踪标准的使用情况,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并在审查中达到高可靠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a) 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以该计划以及任何代表该计划行事的实体所应用的任何医疗必要性决定或利用审查标准为基础,用于确定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诊断、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服务和福利的医疗必要性,并应基于当前普遍接受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护理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b) 在对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诊断、预防和治疗的所有涵盖医疗服务和福利进行利用审查时,医疗服务计划应适用相关临床专业的非营利专业协会制定的最新版本治疗标准中载明的标准和指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c) 在进行涉及护理级别安置决定或任何其他属于(b)款所规定来源范围内的患者护理决定的利用审查时,医疗服务计划不得适用比这些来源中规定的标准和指南更不同、额外、冲突或更严格的利用审查标准。本款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对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服务和福利适用利用审查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c)(1) 超出(b)款所规定来源中载明的标准和指南范围的,但前提是利用审查标准是根据(a)款制定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c)(2) 与技术进步或护理类型相关,且未涵盖在(b)款所规定来源的最新版本中的,但前提是利用审查标准是根据(a)款制定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d)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根据(c)款的(1)项或(2)项购买或许可利用审查标准,该计划在使用前应核实并记录这些标准是根据(a)款制定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 为确保正确使用(b)款所述的标准,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1) 赞助由非营利临床专业协会举办的正式教育计划,以教育医疗服务计划的工作人员,包括与医疗服务计划签约的任何第三方,负责审查索赔、进行利用审查或就临床审查标准作出医疗必要性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2) 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教育计划,包括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与提供者和被保险人。参与提供者不被要求参加该教育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3) 免费向提供者和医疗服务计划参保人提供临床审查标准以及任何培训材料或资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4) 跟踪、识别和分析临床审查标准如何被用于批准护理、拒绝护理和支持上诉程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5) 进行评估者间信度测试,以确保利用审查决策的一致性,涵盖医疗必要性决定的制定方式。此评估应涵盖(f)款的(3)项中定义的利用审查的所有方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6) 运行评估者间信度报告,说明临床指南如何结合利用管理流程和均等合规活动使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e)(7) 达到至少90%的评估者间信度通过率,如果未达到此门槛,应立即提供对低评估者间信度的补救措施,并在所有新员工能够独立进行利用审查之前对其进行评估者间信度测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1) “普遍接受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护理标准”指根据第1374.73条,在精神病学、心理学、临床社会学、成瘾医学和咨询以及行为健康治疗等相关临床专业领域执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普遍认可的护理标准和临床实践。确立普遍接受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护理标准的有效、循证来源包括同行评审的科学研究和医学文献、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提供者专业协会、专业学会和联邦政府机构的临床实践指南和建议,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标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2) “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含义与第1374.72条(a)款第(2)项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3) “利用审查”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3)(A) 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之后或同时,根据医疗必要性,全部或部分地审查和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保人或其授权代表提出的医疗服务覆盖请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3)(B) 在任何情况下,评估医疗服务、福利、程序或环境的医疗必要性、适当性、护理级别、服务强度、有效性或效率,以确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中受医疗必要性覆盖要求约束的医疗服务或福利是否被视为对参保人具有医疗必要性并予以覆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f)(4) “利用审查标准”指医疗服务计划用于进行利用审查的任何标准、规范、规程或指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g) 本节适用于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所涵盖的,用于诊断、预防和治疗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所有医疗服务和福利,包括处方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h) 本节适用于进行本节所定义利用审查的医疗服务计划,以及代表医疗服务计划执行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签约提供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i) 董事可根据第1368.04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节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此外还可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j)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在其计划合同或提供者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或实际操作中,采纳、施加或执行任何损害、改变或与本节要求相冲突的条款。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1(k)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部分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八章(自第14200条起)的规定,由州医疗服务部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为已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374.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覆盖在学校场所为25岁及以下人群提供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这些服务由地方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

计划必须报销这些服务,且无需事先授权,但可能会进行索赔后审查。除非服务不当或存在欺诈性索赔,否则不得拒绝支付。

报销应按合同费率或州政府设定的费率进行。学生或其家人不得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如共付额。主任将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指导意见,以确保合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a)(1) 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凡根据第1374.72、1374.721和1374.73条规定须为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提供保障的,应涵盖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发布的按服务收费报销计划中确定的服务(如分部(c)第(5)款(B)项所述),当这些服务根据本条在学校场所提供时,无论地方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网络状态如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a)(2) 本条不免除地方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任何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教育法典第2卷第4分部第30部分(自第56000条起)、政府法典第1卷第7分部第26.5章(自第7570条起)以及《加州法规法典》第5卷第1分部第3章(自第3000条起))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或服务的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 为本条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1) “医疗保健提供者”具有第1374.72条分部(a)第(4)款和第1374.73条分部(c)第(5)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2) “高等教育机构”指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3) “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加州聋人学校和加州盲人学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4) “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具有第1374.72条分部(a)第(3)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5) “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具有第1374.72条分部(a)第(2)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6) “学校场所”指用于公共幼儿园、小学、中学或高等教育目的的设施或地点。“学校场所”还包括不属于公立学校或公立学区所有或运营的地点,如果该学校或学区在该地点为其学生提供或安排提供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包括校外诊所、移动咨询服务和类似地点。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b)(7) “利用审查”具有第1374.721条分部(f)第(3)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 当地方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学校场所为25岁或以下的个人提供或安排提供受本条约束的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治疗服务时,学生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该地方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报销这些服务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要求对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进行事先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2)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进行索赔后审查,以确定索赔的适当支付。只有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理确定服务提供给了未参加该健康计划的学生、从未执行过服务,或者服务并非由经适当许可或授权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时,方可拒绝支付受本条约束的服务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3)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健康计划可以根据分部(d)的授权,要求对服务进行事先授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4) 地方教育机构、社区学院区、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或加州大学董事会可以合并索赔,以提交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5)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报销根据本条向学生提供的服务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5)(A) 健康计划与地方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如有)的合同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5)(B)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961.4条公布的,针对门诊环境中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按服务收费报销费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6)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根据本条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报销,并遵守本章规定的及时支付索赔要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7) 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c)(8) 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就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向参保人或订户收取费用,也不得向参保人或订户寻求报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d) 局长应不迟于2023年12月31日,就本条的遵守情况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发布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指导意见,仅在局长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法规之前有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2(e) 本条不适用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为已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374.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涵盖法院批准的CARE协议或CARE计划下所需的特定评估和服务。即使这些服务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也必须予以覆盖。

通常,这些服务不需要事先授权,但医疗计划可以在服务后审查索赔。除处方药外,服务的报销金额必须是合同费率或Medi-Cal费率中较高者。处方药则按合同费率报销。

重要的是,这些服务不得有共付额或免赔额等费用分摊,提供者也不能直接向患者收费。部门可以就遵守本法律提供指导,但最初不会经过常规的法规制定程序。本法律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a) 于2023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涵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977.1) 条制定评估的费用,以及当根据法院批准的CARE协议或CARE计划(依照法院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977.1)、(5977.2)、(5977.3) 和 (5982) 条下的权限)要求或建议为参保人提供时,为参保人提供所有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无论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b)(1)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对根据法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 编第 (8) 部分(自第 (5970) 条起)批准的CARE协议或CARE计划提供的服务(处方药除外)进行事先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b)(2)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进行索赔后审查,以确定索赔的适当支付。仅在医疗服务计划合理地确定参保人在服务提供时未在该计划参保、服务从未执行,或服务并非由经适当许可或授权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情况下,方可拒绝支付本节所涉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b)(3)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医疗服务计划可以根据 (e) 分款的规定,经部门允许,要求对服务进行事先授权。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c)(1)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根据本节规定,为向参保人提供的服务(处方药除外)提供报销,报销金额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支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c)(1)(A) 医疗计划与提供者的合同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c)(1)(B) 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Medi-Cal计划中为相同或类似服务支付的按服务收费或按病例报销费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c)(2)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根据本节规定,按医疗服务计划的合同费率为向参保人提供的处方药提供报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c)(3)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根据本节规定,按照本章要求的及时支付索赔规定提供服务报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d) 根据CARE协议或CARE计划向参保人提供的服务(处方药除外)不得收取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向参保人或投保人收费,也不得向参保人或投保人寻求报销,对于根据CARE协议或CARE计划提供的服务,无论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e) 不迟于2023年7月1日,部门可以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布关于遵守本节的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1) 章第 (3.5) 节(自第 (11340) 条起))的约束。根据本分款发布的指导意见仅在部门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法规之前有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f) 本节不免除医疗服务计划遵守第 (1374.72) 条的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g) 本节不适用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医疗服务计划为已参保的Medi-Cal受益人签订的,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7) 章(自第 (14000) 条起)、第 (8) 章(自第 (14200) 条起)或第 (8.75) 章(自第 (14591) 条起)签订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3(h) 本节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4.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健康计划覆盖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也包括通过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类似提供者提供的危机服务。无论这些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都必须予以覆盖,并包括所有符合Medi-Cal计划条件的项目。

健康计划不得要求对危机稳定服务进行预先批准,如果服务已提供,也不得拒绝付款。稳定后可能需要对进一步的必要治疗进行预先批准,但覆盖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参保人的护理。健康计划在收到稳定后护理的联系时必须迅速响应,并确保患者不会被不公平地收取高于网络内费用的金额。

该法规澄清了“行为健康危机服务”和“稳定”等术语,并强调无论患者在哪里接受护理,都应只按网络内费用计费。它还强制要求健康计划提供明确的联系信息,以便提供者协调护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a) 根据第1374.72条,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覆盖范围包括由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其他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向参保人提供的行为健康危机服务,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53000条起)的规定,无论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或机构提供。对于由988中心或移动危机小组向参保人提供的行为健康危机服务,医疗服务计划应至少覆盖所有符合Medi-Cal计划覆盖条件的各项服务。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b)(1)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对由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其他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53000条起)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的行为健康危机稳定服务和护理进行事先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提供的行为健康危机稳定服务和护理的付款不得被拒绝,除非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提供者合理确定服务从未执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b)(3) 如果其事先授权要求符合第1374.721条,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事先授权作为支付在通过988系统提供的服务解决行为健康危机并稳定后医疗必需的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服务的先决条件。如果医疗服务计划与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或机构之间就参保人稳定后是否需要医疗必需的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存在分歧,该计划应通过根据第1374.72条为参保人安排符合第1374.721条利用审查标准的护理级别的服务,承担参保人护理的责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b)(4) 医疗服务计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或机构在稳定发生之前或在符合第1374.721条的利用审查之前出院或转诊参保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1) 收到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其他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联系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提供者首次致电请求信息后的30分钟内,要么授权稳定后护理,要么告知提供者将安排参保人护理的及时转诊至另一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2) 收到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其他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联系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应向提供者报销向参保人提供的稳定后护理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2)(A) 医疗服务计划授权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其他行为健康危机服务提供者提供稳定后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2)(B) 医疗服务计划未回应提供者的首次联系,或未在第 (1) 款规定的时限内就授权稳定后护理或及时转诊参保人护理作出决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2)(C) 参保人护理转诊至另一提供者存在不合理延误,且提供者确定参保人需要稳定后护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24(c)(3)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显著显示特定电话号码,供非签约提供者获取及时授权,以将已稳定参保人的护理转诊至另一提供者或授权提供稳定后护理。医疗服务计划应确保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电话号码是本款目的的正确电话号码。如果电话号码发生变化,医疗服务计划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更新计划互联网网站上的电话号码。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提供该电话号码,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电话号码。

Section § 1374.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用于支付那些提供与初级保健服务相结合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提供者。这种报销流程可以与现有的联邦医疗保险指南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