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9.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门在2022年3月1日前召集一个健康公平和质量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保健领域健康公平和质量标准的建议,包括年度基准标准。其重点包括评估可能影响健康结果的多种因素,如种族、性别和收入,并考虑多种特征的相互作用。

委员会必须考虑消费者体验和评估健康影响的替代方法,包括文化和社会联系,以及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部门可以与顾问签订合同以协助委员会。委员会的会议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向公众开放。法律规定了任命委员会成员的多种标准,以确保代表各种专业知识和加州多元化的社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1) 在2022年3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召集一个健康公平和质量委员会,向部门提出关于标准健康公平和质量措施的建议,包括用于评估医疗服务中公平性和质量的年度基准标准。部门可以与顾问签订合同,协助委员会履行和管理其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2) 委员会应提供初步建议,以及关于更新和修订标准健康公平和质量措施及年度基准标准的建议,符合本条规定。这些建议应考虑多种特征的相互作用,以确定存在差异结果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族裔、性别、性取向、语言、年龄、收入和残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3) 委员会的会议应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4) 部门可以与顾问签订合同,协助委员会履行和管理其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 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主任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1) 每位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以便委员会的组成反映相关专业知识的多样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2) 本州的种族、文化、族裔、性取向、性别、经济、语言、年龄、残疾和地理多样性,以便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加州的各个社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3) 其他致力于为医疗保健实体设定质量和公平目标或标准的州机构代表的专业知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4) 服务于不同人群的消费者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5) 纳入致力于开发衡量健康公平、消费者体验和健康结果替代方法的专家、研究人员和社区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 在2022年9月30日或之前,委员会应提供(a)款所述的建议,这些建议可以考虑并可以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1) 质量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有效性数据和信息集 (HEDIS) 措施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儿童和成人核心集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2) 评估消费者体验和满意度的调查或其他措施,包括考虑文化能力、健康素养、遭受歧视以及社会和文化联系(例如与社区、身份、传统和精神的联系)的替代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3)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儿童和成人质量或结果措施,包括为患者报告的结果建立新措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4) 在缺乏质量措施的情况下衡量健康结果的有效方法,包括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4)(A) 目前由医疗服务计划收集的人口统计数据或其他与种族、族裔或社会经济变量相关的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4)(B) 其他数据来源,包括根据第127671.1节设立的医疗支付数据计划、加州全保针对个人和小团体市场的健康证据倡议,以及其他统计上有效和可靠的数据来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5) 按因素分层报告结果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地理区域、种族、族裔、语言、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收入,只要健康计划或公共项目拥有这些因素的数据,并且结果在统计上有效和可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6) 衡量健康结果的替代方法,这些方法允许充分分层以确定对健康公平和质量的影响,且不受当前测量方法的方法学限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7) 衡量身体和行为健康结果的替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社会和文化联系的措施,例如与社区、身份、传统和精神的联系。部门应咨询健康公平办公室以确定这些替代方法。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8) 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的衡量标准,例如住房保障、粮食不安全、照护以及其他非医疗的健康决定因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d) 委员会的建议应包括设定年度健康公平和质量基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e) 部门在根据第 1399.871 条建立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时,应考虑委员会的建议。部门应根据第 1399.872 条执行已建立的一套标准健康公平和质量措施以及适用的年度基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f) 部门在根据第 1399.871 条建立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后,应重新召集委员会,以便在部门根据第 1399.872 条收到医疗服务计划的数据后,审查或重新审视这些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g) 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豁免遵守《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自第 10100 条起)、《政府法典》第 19130 条以及《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5.5 部分第 6 章(自第 14825 条起)的规定,并豁免接受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直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Section § 1399.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制定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以确保医疗保健的公平性和质量。这些标准在采纳或修改前必须经过公开会议讨论,并且每五年自动失效,除非审查表明它们仍然有效。

该部门必须考虑指定委员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医疗保健计划需要遵守这些基准并报告其合规情况。到 2026 年,大多数医疗保健计划还必须获得特定的认证,但为 Medi-Cal 受益人提供的某些计划可免除此规定,并遵循不同的认证标准。

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与多个州机构进行协调。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a)(1) 部门应制定医疗服务提供方面的公平和质量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a)(2) 任何标准措施或年度基准,在卫生公平和质量委员会向主任提出建议的会议之前,未经该委员会至少一次公开会议讨论,不得以任何方式采纳、更新或修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a)(3) 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自部门根据第 (1) 款制定之日起,最长每五年失效。为继续实施这些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部门应在失效前至少一年进行公开评估,以确定这些措施和基准是否正在改善质量和公平性,并符合本条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b) 在根据 (a) 款制定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时,部门应考虑卫生公平和质量委员会根据第 1399.870 条提出的建议,以及利益相关者对标准和基准草案的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c) 部门根据 (a) 款制定标准措施和基准后,医疗服务计划应遵守年度基准,并应在根据第 1399.872 条提交给部门的报告中证明其合规性。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d)(1) 在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医疗服务计划及其分包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拥有并保持国家质量保证委员会 (NCQA) 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d)(2) 本款不适用于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合同,为 Medi-Cal 受益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这些计划的 NCQA 认证应符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4184.203 条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1(e) 在根据本条制定、实施和更新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的整个过程中,部门应与州医疗服务部、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州公共卫生部进行协调。

Section § 1399.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每年向州政府部门报告有关健康公平和质量的数据。该部门将审查这些报告,以确保计划符合特定的健康公平和质量标准。如果计划不遵守规定,该部门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行动。对于重复不遵守规定的情况,罚款会增加。任何纪律处分的详细信息都会与加州相关的州实体共享。从2025年起,每年必须在线发布一份《健康公平和质量合规报告》,并且执法活动将扩大到包括所有合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a) 部门根据第1399.871条建立或更新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后,医疗服务计划应每年在部门规定的时间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向部门提交一份包含健康公平和质量数据及信息的报告。医疗服务计划应实施遵守本条规定所需的政策、程序和系统,并应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向部门披露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医疗服务计划将如何实现该合规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b) 部门应审查根据本节提交的医疗服务计划的公平和质量报告,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根据第1399.871条建立的健康公平和质量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部门还可以审查和使用其他可靠的信息和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以确定医疗服务计划是否符合公平和质量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c) 部门应确定医疗服务计划是否符合健康公平和质量标准措施及年度基准,并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布其调查结果报告,该报告也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未能证明符合本条规定,部门可酌情采取以下行动,这些行动可以是渐进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1) 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实施纠正措施,以实现并证明符合健康公平和质量标准措施及年度基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2) 监督医疗服务计划的纠正行动计划和改进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3) 调查并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提交补充报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 处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初应与未能满足本条要求的情况相称,并对重复或持续未能满足要求的情况处以递增的额外罚款。如果医疗服务计划从事以下任何行为,主管可根据本款处以行政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A) 未能报告本条要求的完整准确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B) 疏忽向部门提交所需的纠正行动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C) 未能向部门提交可接受的所需纠正行动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D) 未能实施或监督所需的纠正行动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E) 未能向部门提供本条要求的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F) 伪造本节要求的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4)(G) 未能达到根据第1399.871条建立的健康公平和质量标准措施及年度基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5) 采取主管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其他纪律或执法行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d)(6) 如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纪律行动,部门应通知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以及州医疗服务部,各机构均应考虑采取适当行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e)(1) 对于2023年和2024年测量年度,部门根据(d)款进行的执法活动应针对本条规定的程序性数据收集、报告、纠正行动计划实施或监督要求方面的缺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e)(2) 从2025年测量年度开始,以及之后的每个测量年度,部门的执法活动应针对未能满足(1)款要求、未能符合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以及未能满足本条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方面的缺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e)(3) 就本款而言,“测量年度”是指医疗服务计划应收集本节要求报告所需信息的时间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2(f) 从2025年开始,此后每年,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健康公平和质量合规报告》。

Section § 1399.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与Medi-Cal合作的计划,都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无论是普通计划还是专业计划,例如专注于心理健康护理的计划,都必须遵守。即使医疗计划聘请其他团体(如医疗团体或执业协会)来处理部分服务,遵守本条规定的责任仍由医疗计划本身承担。

Section § 1399.87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局长的执法权限不受本条限制。此外,截至2027年1月1日,部门可以灵活地通过函件和政策等指令来实施、解释或详细说明本条,而无需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