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1) 在2022年3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召集一个健康公平和质量委员会,向部门提出关于标准健康公平和质量措施的建议,包括用于评估医疗服务中公平性和质量的年度基准标准。部门可以与顾问签订合同,协助委员会履行和管理其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2) 委员会应提供初步建议,以及关于更新和修订标准健康公平和质量措施及年度基准标准的建议,符合本条规定。这些建议应考虑多种特征的相互作用,以确定存在差异结果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族裔、性别、性取向、语言、年龄、收入和残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3) 委员会的会议应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a)(4) 部门可以与顾问签订合同,协助委员会履行和管理其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 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主任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1) 每位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以便委员会的组成反映相关专业知识的多样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2) 本州的种族、文化、族裔、性取向、性别、经济、语言、年龄、残疾和地理多样性,以便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加州的各个社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3) 其他致力于为医疗保健实体设定质量和公平目标或标准的州机构代表的专业知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4) 服务于不同人群的消费者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b)(5) 纳入致力于开发衡量健康公平、消费者体验和健康结果替代方法的专家、研究人员和社区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 在2022年9月30日或之前,委员会应提供(a)款所述的建议,这些建议可以考虑并可以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1) 质量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有效性数据和信息集 (HEDIS) 措施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儿童和成人核心集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2) 评估消费者体验和满意度的调查或其他措施,包括考虑文化能力、健康素养、遭受歧视以及社会和文化联系(例如与社区、身份、传统和精神的联系)的替代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3)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儿童和成人质量或结果措施,包括为患者报告的结果建立新措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4) 在缺乏质量措施的情况下衡量健康结果的有效方法,包括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4)(A) 目前由医疗服务计划收集的人口统计数据或其他与种族、族裔或社会经济变量相关的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4)(B) 其他数据来源,包括根据第127671.1节设立的医疗支付数据计划、加州全保针对个人和小团体市场的健康证据倡议,以及其他统计上有效和可靠的数据来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5) 按因素分层报告结果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地理区域、种族、族裔、语言、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收入,只要健康计划或公共项目拥有这些因素的数据,并且结果在统计上有效和可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6) 衡量健康结果的替代方法,这些方法允许充分分层以确定对健康公平和质量的影响,且不受当前测量方法的方法学限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7) 衡量身体和行为健康结果的替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社会和文化联系的措施,例如与社区、身份、传统和精神的联系。部门应咨询健康公平办公室以确定这些替代方法。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c)(8) 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的衡量标准,例如住房保障、粮食不安全、照护以及其他非医疗的健康决定因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d) 委员会的建议应包括设定年度健康公平和质量基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e) 部门在根据第 1399.871 条建立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时,应考虑委员会的建议。部门应根据第 1399.872 条执行已建立的一套标准健康公平和质量措施以及适用的年度基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f) 部门在根据第 1399.871 条建立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后,应重新召集委员会,以便在部门根据第 1399.872 条收到医疗服务计划的数据后,审查或重新审视这些标准措施和年度基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70(g) 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豁免遵守《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自第 10100 条起)、《政府法典》第 19130 条以及《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5.5 部分第 6 章(自第 14825 条起)的规定,并豁免接受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直至 2024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