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a) 部门可以禁止任何人担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禁止被许可人雇用、或继续雇用,或允许在持牌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内,或允许任何员工、未来员工或非客户的人员与持牌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的客户接触,如果该人员有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a)(1) 违反、或协助或允许任何其他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a)(2) 从事有害于本州人民或在该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内或接受其服务的个人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a)(3) 在根据第1522条定义被判犯有罪行时,被拒绝在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工作或出现的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a)(4) 从事任何其他可构成对被许可人或认证家庭之家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a)(5) 从事与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运营相关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占客户资金和财产,或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机构资金和财产,或故意或疏忽未能提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b) 被排除人员、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以及被许可人应收到书面通知,说明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上诉的权利。该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在部门送达通知后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1) 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免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将员工、未来员工或非客户人员从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排除,直至此事作出最终决定,当主管认为该行动对于保护住户或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对其健康或安全构成任何其他重大威胁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免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将员工、未来员工或非客户人员从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排除,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一份即时排除令,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3) 在部门送达即时排除令后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3)(A) 在收到申诉后30天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一份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3)(B) 在收到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提交的辩护通知后60天内,就指控举行听证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c)(4) 将该被排除人员从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即时排除的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管已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主管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该即时排除令应被视为撤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d) 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随后应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至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e)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f) 部门可以基于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部门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任何人担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禁止被排除人员在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就业或出现,或对被排除人员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尽管被排除人员已辞职、撤回就业申请或变更职责,或被许可人解雇、未予雇用或重新分配被排除人员,或被排除人员不再与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的客户接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g) 被许可人或认证家庭之家在接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的,应成为根据第 (1550) 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h)(1) (A) 在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人员应被禁止在任何机构工作,或被许可经营任何由部门许可的机构,或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担任认证寄养父母,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h)(1)(B) 被排除的个人可以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 (11522) 条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和命令时向被排除人员提供一份《政府法典》第 (11522) 条的副本。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h)(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h)(2)(A) 在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权利,且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人员应被禁止在任何机构工作,或被许可经营任何由部门许可的机构,或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担任认证寄养父母,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h)(2)(A)(B) 被排除的个人可以在排除令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 (11522) 条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发出排除令时向被排除人员提供一份《政府法典》第 (11522) 条的副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i) 尽管有第 (1550) 条 (a) 款第 (2) 项或 (c) 款的规定,在发现违反《刑法典》第 (11166) 条 (i) 款的情况下,部门应采取合理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某人担任持牌机构或认证家庭之家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拒绝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特别许可证、批准证书或管理员证书的申请,或暂停或吊销这些证书,或根据第 (1524) 条 (c) 款第 (2) 项拒绝执照转让。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58(j) 就本节而言,(a) 款中规定的排除,应包括从资源家庭之家排除,如本法典第 (1517) 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519.5) 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