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成人日间健康照护法案标准和检查
Section § 1580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并更新规则,以确保成人日间健康中心达到必要的安全和质量标准。这些规则将涵盖设施条件、人员配备水平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解决老年人的独特需求,并且应足够灵活,以便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服务。具体而言,它们包括对人员配备和服务时间的规定,并且必须符合成人日间健康护理项目的现有标准。
Section § 1580.1
这项法律允许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州公共卫生部和加州老龄部,对参与PACE计划的组织免除某些法律要求。这些豁免必须遵循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规则。
本条款还解释了它何时会停止生效,这取决于另一版本条款的激活。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本部分将在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1月1日被废止。
Section § 158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作为老年人综合护理计划(PACE)组织一部分提供成人日间健康护理的实体,只要它们仅服务于PACE参与者,就不需要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许可。如果中心服务于正在评估PACE资格的人员,他们可以提供服务长达60天;但如果他们服务于此群体之外的其他人,则必须在被告知后60天内申请许可。在本规定生效之前,医疗保健服务部需要书面确认已达到合规标准。在此之前,某些成人日间健康护理中心仍受公共卫生部的管辖。
Section § 1580.2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在1978年12月1日之前,制定一个公平且标准的方法,来评估成人日间健康中心提供护理和服务的效果。评估基于几个标准:遵守相关法规、满足持续的社区需求、符合个体参与者的需求、调整计划以适应社区,以及遵守安全规定。一旦制定,该方法必须与所有持牌中心和相关方共享。
Section § 1580.5
Section § 1580.9
Section § 1581
如果收到关于成人日间健康中心的投诉,州政府部门必须迅速审查并在 (10) 天内进行现场检查,除非投诉旨在骚扰或没有依据。投诉人将获知部门计划采取的行动。
此外,法律保护使用中心服务的人员及其员工,使其不因参与这些检查或投诉而受到歧视或惩罚。
Section § 1581.5
这项法律允许本部门或加州老龄部的官员随时进入并检查提供成人日间健康照护的机构。他们可以不事先通知就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本章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582.5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进行的每一次检查、评估或咨询报告都必须存档。此外,所有报告,包括关于缺陷和纠正计划的报告,都应该对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583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编制并分享一份持牌成人日间健康中心名单,包括它们提供的服务以及根据第 (1580.2) 条确定的评估评级。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必须能够查阅这份名单。
Section § 1584
这项法律允许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和痴呆症的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成人日间健康护理中心使用安全围栏或出口控制装置,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出口控制装置可以将离开时间延迟最多30秒,但必须符合所有消防安全规范。
中心必须保留参与者的医疗诊断记录,培训员工设备使用和安全规程,并定期进行紧急演习。参与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必须同意这些安全措施,并记录此同意。
这些装置的使用不得取代必要的人员配备,且入中心必须保持自愿。中心不强制使用这些安全装置,但如果使用,则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