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成人日间健康机构违反某些规定时,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如果该机构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帮助或允许他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者其运营方式损害了客户或社区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执照就可能被暂停。

州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任何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0(a) 被许可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0(b)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0(c) 成人日间健康机构在运营或维护,或运营和维护方面的行为,有害于接受该机构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

Section § 159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存在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应遵循另一项法律,即第100171条中的程序,除非第1591条有具体指示。如果本章的规定与第100171条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第100171条的规定为准。它还规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公共记录显示任何与执照相关的行动或争议的准确和当前状态。

根据本条规定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应按照第100171条的规定进行。除第1591条另有规定外,如果本章与第100171条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第100171条为准。主管部门应确保公共记录准确反映任何潜在不利行动或行动的当前状态,包括争议的解决。

Section § 1591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人想要暂停或取消执照,他们必须通知执照持有人,并提供一份解释,即指控书。如果执照持有人通过提出抗辩来质疑指控,则必须在五天内安排听证会。最终决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作出。

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负责人也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暂时吊销执照。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人必须通知执照持有人吊销事宜并发送指控书。收到抗辩通知后15天内必须安排听证会,且听证会必须在该日期后30天内举行。暂时吊销将持续有效,直到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1(a) 局长拟寻求暂停或撤销执照时,应将拟暂停或撤销的意向通知持照人,并同时向该人送达指控书。在收到持照人的抗辩通知后,局长应在五日内安排听证会。局长应在原听证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就是否暂停或撤销执照作出最终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1(b) 局长认定暂停执照对于保护参与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必要时,可以在听证会前暂时吊销执照。在听证会前吊销的情况下,局长应将吊销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持照人,并同时向持照人送达指控书。在收到持照人的抗辩通知后十五日内,局长应安排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暂时吊销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局长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三十日内作出。

Section § 1591.5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执照后又想撤回申请,除非州政府部门书面同意你撤回,否则他们仍然可以拒绝你的执照申请。

即使你的执照过期、失效或你试图交回执照,州政府部门仍然可以基于任何合法理由对你启动或继续纪律处分。

这意味着,除非州政府部门明确同意,否则暂停、吊销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你的执照等行动,无论你的执照状态如何变化,都可以继续进行。

执照申请在向州政府部门提交后,除非州政府部门书面同意撤回,否则不得剥夺州政府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出拒绝颁发执照的命令的权力。
州政府部门颁发的执照依法暂停、期满或丧失,或因州政府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而暂停、丧失或取消,或未经州政府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均不得剥夺州政府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出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或对持照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