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获得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您需要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您必须证明您能遵守规定,品格良好,并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服务标准。

您还需要披露您是否曾管理或拥有其他照护机构的重大股份,并公开任何过去的执照吊销或纪律处分等问题。您必须确认您已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并提供所有其他必要信息。

如果您未能充分配合提供所需详细信息,您的申请将被拒绝。

任何希望根据本章获得社区照护机构执照或专业服务特别许可的人,应根据法规,向部门提交由部门提供的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a) 申请人有能力遵守本章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的令部门满意的证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b) 申请人具有良好声誉和负责任品格的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该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Section 1522进行的犯罪记录清除、就业历史和品格推荐信。如果申请人是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则应提交其成员或股东以及负责申请执照或特别许可的社区照护机构负责人的类似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c) 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以维持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服务标准的令部门满意的证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d) 披露申请人曾任或现任任何社区照护机构或根据Chapter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00) 或 Chapter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50) 获得许可的任何机构的行政人员、普通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身份,或曾持有或现持有该机构10%或以上受益所有权的身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e) 披露针对(d)款中指定的实体持有或曾持有的执照所采取或正在采取的任何吊销或其他纪律处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f) 披露针对申请人根据本章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4编第5章第2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519.5) 持有的批准证书所采取或正在采取的任何吊销、撤销或其他纪律处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g) 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希望获得执照或特别许可的人已阅读并理解与申请人执照类别相关的社区照护机构执照法规和规章。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h) 部门为本章的适当管理和执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i) 在执行本条时,部门应充分考虑每个独立执照类别的职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j) 申请人未能与执照颁发机构合作完成申请,将导致申请被拒绝。未能合作意味着未提供本条和部门规章中描述的信息,或未以执照颁发机构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52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经营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执照,你首先会获得一个临时执照。

在第一年,你的机构会接受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健康标准。如果未能完全符合要求,你可能会获得额外的时间来纠正问题——对于心理健康批准最多可延长12个月,对于其他原因最多可延长6个月。在此期限之后,会进行另一次审查来决定你是否可以获得永久执照。

你的董事会成员需要签署一份声明,表明他们理解自己的法律职责,这些职责在部门提供的小册子中有所说明。财务记录必须准确,并由员工和你的代表签字确认,承认提供虚假信息可能构成犯罪。董事会应具有多元化的代表性,包括社区成员和前客户,并且必须每季度开会讨论机构的运营和合规报告。

除了第1520条之外,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执照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1) 在运营的前12个月内,该机构应凭临时执照运营。运营八个月后,部门应对该机构进行全面审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如适用)该机构在获得心理健康项目批准方面的进展,并酌情协助临时执照持有人制定纠正计划。在运营的第12个月结束时,部门应决定是否应颁发永久执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2) 如果部门认定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基本符合许可标准,尽管有第1525.5条的规定,部门可以因分段 (A) 或 (B) 中所述的原因将临时执照延长最多六个月,或因分段 (C) 中所述的原因延长最多十二个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2)(A) 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需要额外时间才能完全符合许可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2)(B) 运营12个月后,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运营未达到其许可容量的5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2)(C)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需要额外时间来完成第1562.01条规定的心理健康项目批准。部门可以要求持续提供文件,以确保在获得心理健康项目批准方面取得进展。部门还可以要求持续提供文件,证明提供者在临时许可期间正在确保获得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3) 最迟在运营的第17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部门应根据第 (2) 款对临时执照已延期的机构进行额外审查,以确定是否应颁发永久执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4) 部门可以在临时执照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拒绝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执照申请,以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如果部门拒绝申请,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立即停止运营。在部门拒绝申请或临时执照到期后继续运营该机构,将构成无执照运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a)(5) 当部门根据第1520.5条 (c) 款通知市或县规划机构时,部门应简要说明临时许可程序和该程序规定的时间表,并提供许可该机构的地区办事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提交有关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运营的投诉或意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1) 在第 (2) 款规定的手册制作完成后,团体之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每位成员以及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每位成员,在成为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之前,应签署一份声明,表明他们理解作为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并且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运营受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管辖,如手册所述。申请人、临时执照持有人和执照持有人应将此声明提供给部门检查。对于手册制作时已是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的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在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下一次预定会议上获得此声明。遵守本款规定是获得执照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2) 部门应分别向每个团体之家提供者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者分发详细信息,旨在教育团体之家提供者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者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成员,使其了解根据本州法律作为公共福利公司成员的角色和责任。该信息应包含在一本手册中,可由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2)(A) 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的财务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2)(B) 自我交易披露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2)(C) 与公司章程、章程细则、成员任期、投票程序、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会议、法定人数、会议纪要以及根据 (f) 款规定,成员职责相关的法律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b)(2)(D) 由部门执行的、关于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运营的法律法规的总体概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c) 机构提交给部门的所有财务记录,或作为机构审计一部分提交的财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考勤卡和工时表,应由员工以及负责确保记录信息准确性的团体之家代表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代表签署并注明日期;或者在使用打卡机时,工资登记册应签署并注明日期,并且这些财务记录应包含一份肯定性声明,表明签署人理解文件中的信息在其所知范围内是正确的,并且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可能会被作为犯罪起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d) 申请人、临时执照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维护、提交并签署财务文件,以核实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申请、提交给部门的任何财务文件和纠正计划,以及工时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在其董事会中拥有 (2) 款所列的代表,或设立一个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社区咨询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2) 董事会代表或社区咨询委员会成员应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2)(A) 机构董事会的一名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2)(B) 机构所在社区的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2)(C) 机构的邻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2)(D) 机构的现有或前客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e)(2)(E) 当地执法部门的代表或其他市或县的代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f) 每个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者应安排并举行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季度会议。在这些季度会议期间,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应审查和讨论许可报告、其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运营的财务和项目审计报告、特殊事件报告以及针对执照持有人或其员工的任何行政行动。会议纪要应反映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对这些文件以及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运营的讨论。执照持有人应向部门提供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会议的纪要。

Section § 15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护理机构在多数居民提出请求时,协助居民建立并维持一个以居民为导向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包括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提出改善机构生活的建议,并解决有关居民权利的问题。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将受到某些处罚,这些处罚并非第 1540 条中规定的,而是第 1534 条和本章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机构可免于遵守本法律,例如第 1502 条特定部分中定义的机构,以及为六名或更少个人提供服务的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2(a)  每个持牌社区护理机构,应其多数居民的要求,应当协助其居民建立和维持一个以居民为导向的机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机构居民组成,并可包括机构居民的家庭成员。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可向机构管理人员提出建议,以改善机构内的日常生活质量,并可与机构管理人员协商以保护居民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2(b)  违反 (a) 款的规定不受第 1540 条规定的约束,但应受第 1534 条和本章任何其他规定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2(c)  本条不适用于第 1502 条 (a) 款第 (3)、(5) 和 (6) 项所定义的社区护理机构,或获许可为六名或更少个人提供护理的社区护理机构。

Section § 152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执照或特别许可证,而他们之前的执照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过,那么申请程序将暂停,直到两年期满。这种暂停不被视为拒绝申请。

如果申请人之前的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且未提出上诉,那么申请审查将从拒绝通知之日起暂停一年。如果他们提出上诉但仍被拒绝,审查将从最终决定之日起暂停一年。

如果导致拒绝的问题已解决,部门可以恢复审查。如果寄养家庭的批准证书被拒绝或吊销,也适用相同的规则。如果某人之前被排除在某个机构之外,除非他们已正式恢复资格,否则申请将不予审查。重要的是,暂停审查不等于拒绝申请。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a)(1)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本章或根据第1章(始于第1200条)、第2章(始于第1250条)、第3.01章(始于第1568.01条)、第3.2章(始于第1569条)、第3.3章(始于第1570条)、第3.4章(始于第1596.70条)、第3.5章(始于第1596.90条)或第3.6章(始于第1597.30条)获得执照,或申请人此前曾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4编第5章第2条(始于第16519.5条)被批准为资源家庭,且此前的执照在此前两年内被吊销或此前的批准被撤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自吊销或撤销之日起两年届满。审查的停止不构成对申请的拒绝,就第152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而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a)(2)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获得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此前两年内被部门根据第1517条(c)款或第1534条(b)款吊销或撤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自吊销或撤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a)(3)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曾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根据第1558条、第1568.092条、第1569.58条或第1596.8897条的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之家或资源家庭之家,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6条的县级资源家庭之家之外,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除非被排除的个人已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6条(如适用)恢复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b)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a)款(1)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执照,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5编第5章第2条(始于第16519.5条)申请资源家庭批准,且该申请在去年内被拒绝,则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b)(1) 在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的生效日期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b)(2) 在部门或县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且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的日期起一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b)(3)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则部门可以继续审查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c)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向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批准证书,且部门根据第1517条(c)款或第1534条(b)款命令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该申请,则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c)(1) 在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的生效日期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3(c)(2) 在部门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且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的日期起一年届满。

Section § 1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避免在一个社区内过度集中居住设施,因为这可能会扰乱社区的特色。如果新设施计划设在现有设施 (300) 英尺范围内,其许可可能会被拒绝,除非地方当局批准更近的距离。

在批准新的居住设施之前,部门必须至少提前 (45) 天通知地方规划机构。地方政府可以因过度集中而要求拒绝许可。然而,现有设施所有权变更不受此规则影响,寄养家庭或老年人设施也不受影响。过渡性庇护所和临时庇护所也不在过度集中的考量范围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a)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州的政策是防止居住设施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居住社区的完整性。因此,如果部门确定该地点与现有居住设施距离过近,导致过度集中,则部门应拒绝新的居住设施许可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b) 在本节中,“过度集中”指如果颁发新许可,将存在相距 (300) 英尺或更短的居住设施,测量距离以容纳这些设施的建筑物外墙的任何点为准。根据特殊的当地需求和条件,部门可以经拟设设施所在市或县批准,批准小于 (300) 英尺的间隔距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c) 在批准任何新的居住设施申请前至少 (45) 天,部门或县许可机构应书面通知,如果设施位于市内,则通知该市的规划机构;如果设施位于非建制区,则通知该县的规划机构,有关该设施的拟议位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d) 任何市或县均可基于居住设施过度集中而要求拒绝所申请的许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e)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授权部门在现有居住设施所有权变更且设施位置未发生变化时,基于过度集中而拒绝授予许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f) 寄养家庭和老年人居住设施在确定居住设施过度集中时,不应予以考虑,且这些设施的许可申请不应基于过度集中而被拒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5(g) 过渡性庇护所护理设施和临时性庇护所护理设施在确定居住设施过度集中时,不应予以考虑,且这些设施的许可申请不应基于过度集中而被拒绝。

Section § 15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获得专业服务许可的社区照护机构,必须应当地紧急服务部门(如消防部门、执法机构或民防机构)的要求,分享其灾害和大规模伤亡应对计划。这些计划需要按照加州的特定法规准备。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服务部不负责监督这些机构是否遵守此项要求。此外,法律中提到的另一条款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Section § 1520.1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想从相关部门获得许可,他们必须列出其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以前工作过或担任过职务的任何设施。如果这些人员中的任何一人根据其他特定法律不符合资格,部门将不会向该公司颁发许可。如果他们已经获得许可,但发现有不符合资格的人员,其许可可能会被撤销。在采取行动之前,部门会通知该公司,并且公司必须在15天内将该人员从其职位上撤职,或者,如果该人员与客户有直接接触,则必须立即撤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1(a) 申请部门许可的公司,应当列出其任何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任何高级职员曾获许可运营、曾受雇于或曾担任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1(b) 部门不得向任何公司申请人颁发临时许可或许可,如果该申请人有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不符合第1520.3条或第1558.1条规定的许可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1(c) 部门可以撤销任何公司被许可人的许可,如果该被许可人有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不符合第1520.3条或第1558.1条规定的许可资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0.11(d) 在根据 (b) 款或 (c) 款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该人员不具备担任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资格。被许可人应当在15天内将该人员从该职位上撤职,或者,如果该人员与客户有接触,则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撤职。

Section § 152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开办社区照护机构并获得执照,而且法律要求你配备医疗主任或医疗/护理人员,那么你还必须满足特定的卫生规划要求。这些要求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但是,如果你的机构不需要医疗主任或医疗/护理人员,那么你就无需遵守这些卫生规划要求。

任何希望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社区照护机构执照的人,如果根据其他法典规定或州部门根据其他法典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其设有医疗主任、组织化的医疗人员或住院医疗人员,或要求其由注册护士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或由持证注册护士、毕业护士、持证职业护士或认证精神科技术员监督护理服务,则应遵守第1部第1.5部分(自第437条起)所载的卫生规划要求。
所有其他社区照护机构应豁免于第1部第1.5部分(自第437条起)所载的卫生规划要求。

Section § 1521.5

Explanation

在颁发寄养家庭执照之前,县福利局局长必须确保对潜在的寄养父母进行入户访谈。这些访谈旨在评估潜在父母的资质以及他们照护有各种需求的儿童的意愿。即使他们无法满足所有潜在需求,申请人也不会自动被取消资格。

访谈必须亲自进行,并在许可机构通知后的120天内完成。如果访谈由许可机构进行,它将成为官方许可记录的一部分,并与安置机构共享。未完成此访谈过程,将不予颁发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5(a)  县福利局局长在颁发任何寄养家庭执照之前,应确保县许可工作人员或安置工作人员对潜在寄养父母进行一次或多次入户访谈,以收集关于照护者资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供安置机构用于评估潜在寄养父母满足儿童各种需求的能力、意愿和准备情况。潜在寄养父母无法满足儿童的各种需求,其本身不应阻止潜在寄养父母获得寄养家庭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5(b)  本节要求的所有入户访谈均应以面谈方式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5(c)  如果入户访谈由许可机构进行,它应成为许可记录的一部分,并应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 (e) 款的规定与安置机构共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5(d)  本节要求的入户访谈应在许可机构通知后不迟于120天内完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5(e)  除非已按照本节要求进行入户访谈,否则不得颁发执照。

Section § 15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寄养家庭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且应评估寄养父母满足儿童需求的能力。加州州社会服务部负责制定一套全面的家庭评估程序,以评估寄养父母,确保他们有能力提供寄养服务。这一过程涉及与各相关方合作,制定作为儿童安置标准的法规。这些法规将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6(a) 立法机关认识到确保未来寄养家庭符合特定健康和安全要求的重要性。此外,立法机关承认,还需要进一步评估持证寄养父母满足儿童不同需求的能力、准备程度和意愿,以确保有称职的安置资源。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级安置机构、寄养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相关方协商,通过法规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的家庭评估程序,将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8条制定的家庭评估的决定结果作为安置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6(b) 本节自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提交给州务卿之日起失效。

Section § 1521.7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2024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是关于从2023年1月1日起收集的、与申请资源家庭批准以照护亲属子女相关的数据。

这包括被拒绝或被认定不符合刑事记录豁免资格的申请人数量、提交的上诉数量以及获得豁免的申请人数量。这些数据必须按人口统计学类别(如种族和收入)进行分类,而上诉数据则需按县分类。寄养家庭机构也需要向该部门报告这些信息。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提交指南,并且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自动废止。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1) 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24年7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数据,这些数据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收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1)(A) 申请资源家庭批准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批准以照护亲属子女,但因未列入第1522条(g)款(2)项(A)分项的罪行而被拒绝刑事记录豁免的资源家庭申请人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人的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1)(B) 申请资源家庭批准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批准以照护亲属子女,但根据第1522条(g)款(2)项(A)分项不符合刑事记录豁免资格的资源家庭申请人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人的数量。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1)(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1)(C)(A)或(B)分项所述的资源家庭申请人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人,针对刑事记录豁免被拒绝或被认定不符合刑事记录豁免资格而提交的行政上诉总数,以及其中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的拒绝或认定被维持的行政上诉数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1)(D) 申请资源家庭批准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批准以照护亲属子女,并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d)款(2)项被授予刑事记录豁免的资源家庭申请人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人的数量。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2)(A) 部门应根据(1)项要求的数据按各种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分层,至少包括按种族和收入水平分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a)(2)(A)(B) 部门还应根据(1)项(C)分项要求的数据按县进行分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b) 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由部门确定,向部门报告(a)款中指定的适用于每个资源家庭申请人的信息。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c)(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1.7(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在社区照护机构、寄养家庭或类似场所运营或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指纹识别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项要求适用于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照护人员,甚至与客户接触的志愿者。其目的是确保任何与客户接触的人员都不会对客户的健康或安全构成风险。

该立法详细说明了如何获取犯罪记录、哪些类型的犯罪会使个人失去资格,以及特定角色的豁免情况。它解释说,如果申请人或现有持证人被判犯有某些罪行,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执照或许可证可能会被拒绝或吊销。州社会服务部负责进行这些检查并维护信息的机密性。

立法机关认识到,作为向在社区照护机构、寄养家庭、经认证的家庭或持牌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或部落批准的家庭中运营或提供直接照护服务的人员颁发执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条件,需要及时、准确地生成申请人的阳性指纹识别。因此,立法机关支持使用指纹活体扫描技术,该技术已在司法部关于在1999年前全面自动化处理指纹和其他数据的长期计划中确定,又称加州犯罪信息情报系统 (CAL-CII),用于申请人指纹。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要求那些与社区照护客户接触可能对客户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个人提供指纹。个人在首次进入社区照护机构或经认证的家庭之前,必须从州社会服务部获得犯罪记录清除或犯罪记录豁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1) 在向个人颁发运营或管理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前,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之后,州社会服务部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犯罪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或 (b) 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或因《刑法典》第290条中规定的罪行,或因违反《刑法典》第245、273ab或273.5条,《刑法典》第273a条 (b) 款,或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刑法典》第273a条 (2) 款,或因根据 (g) 款部门被禁止授予犯罪记录豁免的罪行而被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2) 犯罪历史信息应包括这些人员的完整犯罪记录(如有),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后续逮捕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 以下规定适用于犯罪记录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A)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 (b) 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则申请应被拒绝,除非部门根据本节 (g) 款或第1522.7条授予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B)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 (b) 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正在等待审判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州社会服务部可以暂停处理犯罪记录信息,直至审判结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C) 如果没有犯罪记录信息,司法部应向申请人和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一份说明该事实的声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D)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在颁发执照后发现持证人或 (b) 款 (1) 项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则执照可能会被吊销,除非部门根据 (g) 款授予豁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E) 申请人以及 (b) 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应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便除了本款要求的犯罪记录搜索外,还用于搜索联邦调查局的犯罪记录。如果在颁发执照后,或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经认证的家庭批准证书后,部门确定持证人或 (b) 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有犯罪记录,部门可以根据第1550条吊销执照,或要求寄养家庭机构吊销批准证书。部门还可以根据第1550.5条在行政听证会之前暂停执照或要求寄养家庭机构暂停批准证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F)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程序,在书面通知个人基于犯罪记录的豁免拒绝或吊销时,提供个人的州和联邦犯罪历史信息。根据机构程序,个人可以选择是否接收犯罪历史信息。该程序应保护个人记录的机密性和隐私,且犯罪历史信息不得提供给雇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C) 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的雇员以及许可的临终关怀跨学科团队的其他成员,如果他们与设施、认证家庭之家或资源家庭之家的客户或居民签订了合同,并且应该客户或居民的法定决策者请求在设施、认证家庭之家或资源家庭之家内。该豁免不适用于社区护理设施的持证人或该设施的雇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D) 神职人员及其他精神护理人员,如果在社区护理设施、认证家庭之家、资源家庭之家或部落批准之家的公共区域提供服务,或者应客户或法定决策者的请求或经其许可向个体客户提供咨询,则免于社区护理许可所施加的指纹和犯罪背景调查要求。该豁免不适用于社区护理持证人或该设施的雇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E) 兄弟会、服务性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如果为客户开展团体活动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E)(i) 成员不得单独与客户在一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E)(ii) 成员不得将客户带离设施、认证家庭之家或资源家庭之家的场所。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E)(iii) 同一组织为客户开展团体活动的频率不得超过部门法规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 除了第 (2) 款中的豁免外,寄养家庭、资源家庭之家、认证家庭之家、部落批准之家和小型家庭之家中的以下人员免于第 (1) 款适用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A) 寄养父母的成年朋友和家人,进入家中探访,探访时间不超过部门法规的规定,前提是寄养父母的成年朋友和家人不得单独与寄养儿童在一起。然而,寄养父母作为合理审慎的父母(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第 362.04 条 (a) 款第 (2) 项),可以允许其成年朋友和家人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照护,并作为适当的临时短期保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B) 当寄养儿童正在朋友家中探访,且朋友、寄养父母或两者都在场时,寄养儿童朋友的父母。然而,寄养父母作为合理审慎的父母,可以允许寄养儿童朋友的父母在朋友不在场的情况下,作为适当的临时短期保姆照护儿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3)(C) 由寄养父母聘请为儿童提供短期照护,期限不超过 24 小时的人员。照护者在选择适当的临时短期保姆时,应采用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4) 除了第 (2) 款中规定的豁免外,成人日间照护和成人日间支持中心中的以下人员免于第 (1) 款适用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4)(A) 除非客户的个性化项目计划 (IPP) 或需求与服务计划另有规定,客户的配偶、重要伴侣、亲属或密友,或发育障碍客户的陪护人员或协助人员,如果该陪护人员或协助人员并非由持证人雇佣、留用或签约。此豁免仅适用于该人员正在探访客户或向客户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4)(B) 志愿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4)(B)(i) 志愿者由持证人或具有犯罪记录清除或豁免资格的设施雇员监督。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4)(B)(ii) 志愿者不得单独与客户在一起。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4)(B)(iii) 志愿者不得协助客户穿衣、梳洗、洗澡或个人卫生,洗手除外。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A) 除了第 (2) 款中规定的豁免外,成人居住和社区康复设施中的以下人员,除非客户的个性化项目计划 (IPP) 或需求与服务计划另有规定,免于第 (1) 款适用的要求:客户的配偶、重要伴侣、亲属或密友,或发育障碍客户的陪护人员或协助人员,如果该陪护人员或协助人员并非由持证人雇佣、留用或签约。此豁免仅适用于该人员正在探访客户或向该客户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的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A)(A) 如果申请人或(b)款中指定的、不免于指纹采集的其他人员有定罪记录,且该记录将使申请人的住所不适合作为寄养家庭、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则其执照、特别许可证、批准证书或其在家庭中的许可将被拒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A)(B)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b)款中指定的任何不免于指纹采集的人员因非违规行为的罪行而等待审判,则州社会服务部或其他批准机构可暂停处理犯罪记录信息,直至审判结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A)(C) 就本款而言,根据《家庭法》第8712条提供的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可由该部门或其他批准机构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A)(D) 在联邦资助要求的相同程度上,(b)款中指定的、不免于指纹采集的人员应通过司法部向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一套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以进行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此外还需进行(a)款要求的犯罪记录查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5) 本款中指定的任何人,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应接受指纹采集并签署一份关于任何先前刑事定罪或针对儿童的任何犯罪、配偶或同居者虐待,或如果该人被定罪则部门不能给予豁免的罪行的伪证罪处罚声明,并应将这些指纹提交给许可机构或其他批准机构。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6)(A) 在首次获得许可、认证或批准之后,(b)款中指定的、不免于指纹采集的人员在寄养家庭、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中就业、居住或首次出现之前,应获得加州和联邦调查局的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根据(g)款获得取消资格的豁免。寄养家庭持证人或寄养家庭机构应通过司法部向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b)款中指定的、不免于指纹采集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以进行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或遵守(h)款第(1)项。寄养家庭持证人或寄养家庭机构未能按照本节要求,禁止(b)款中指定的、不免于指纹采集且未获得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根据(g)款获得取消资格豁免的人员就业、居住或首次出现,或未能遵守(h)款第(1)项,将导致缺陷通知,并立即处以每天一百美元($100)的民事罚款,最长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此情况下,民事罚款应为每次违规一百美元($100),最长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1550条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违反根据第1522.04条通过的法规,将导致缺陷通知并立即处以每天一百美元($100)的民事罚款,最长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此情况下,民事罚款应为每次违规一百美元($100),最长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1550条对寄养家庭持证人或寄养家庭机构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州社会服务部可根据第1548条的规定,对持续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指纹图像随后应提交给司法部进行处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6)(A)(B) 经持证人请求,持证人应为此目的附上一个写有自己地址的信封,司法部应核实指纹的收到情况。在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犯罪记录或有关刑事定罪的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该部门应将任何刑事逮捕或定罪情况通知申请人。如果未记录任何逮捕或定罪,司法部应在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信息的同时,向寄养家庭持证人或寄养家庭机构提供一份关于该事实的声明。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7)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或其他批准机构发现申请人,或(b)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未获指纹豁免的人,曾被判犯有除违规以外的罪行,则其申请或在场资格应被拒绝,除非该部门根据(g)款准予免除不合格。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a)(8)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或其他批准机构在颁发执照或批准证书后发现,持证人、经认证的寄养父母、资源家庭,或(b)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未获指纹豁免的人,曾被判犯有除违规以外的罪行,则该执照或批准证书可由该部门或寄养家庭机构(视情况而定)撤销或废止,除非该部门根据(g)款准予免除不合格。持证人未能遵守该部门根据(c)款第(3)项要求禁止就业、与客户接触或在设施内出现,应成为根据第1550条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e)(1) 州社会服务部不得使用逮捕记录来拒绝、撤销、废止或终止申请、执照、批准证书、就业或居住,除非该部门调查该事件并获取证据(无论是否与逮捕事件相关),该证据在行政听证中可被采纳,以证明该人的行为可能对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e)(2) 对于因《刑法典》第290条规定的罪行,或违反《刑法典》第245条、第273ab条或第273.5条,或第273a条(b)款,或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违反《刑法典》第273a条第(2)项,或因该部门根据(g)款被禁止授予犯罪记录豁免的罪行而被捕的人,该部门在根据第(1)项完成调查之前,不得向其签发犯罪记录清除证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e)(3) 州社会服务部有权从任何执法机构获取逮捕或定罪记录或报告,以履行其检查、许可和调查社区护理设施以及与社区护理设施相关人员的职责。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f)(1) 就本章而言,“定罪”指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州社会服务部在定罪成立后被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在上诉期限届满时、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被确认时,或在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即使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和第1203.4a条的后续命令允许该人撤回认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控告、信息或起诉书。就本章而言,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定罪发生法院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就本章而言,经司法部认证的逮捕处置报告,或根据《刑法典》第969b条在刑事诉讼中可采纳的文件,应为定罪的初步证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禁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采纳这些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f)(2) 就本章而言,该部门应将来自其他州或联邦法院的刑事定罪视为仿佛该刑事犯罪发生在本州。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 除本小节就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包括亲属照护者、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或资源家庭)另有规定外,经审查记录后,如果部门有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合理相信申请人或被判有罪的人(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已改过自新,并且目前品格良好,足以证明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或为小节 (c) 的目的批准豁免是正当的,则部门可批准豁免取消针对小节 (a) 的 (4) 段中规定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资格,或针对小节 (d) 的 (4)、(7) 和 (8) 段中规定的执照、特别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资格,或针对小节 (c) 的 (3)、(4) 和 (5) 段中规定的在社区照护机构的就业、居住或存在的资格。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如果定罪涉及以下任何罪行,则不得根据本小节批准豁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A)(i) 《刑法典》第 220、243.4 或 264.1 条、第 273a 条 (a) 小节,或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第 273a 条 (1) 段、第 273ab、273d、288 或 289 条、第 290 条 (c) 小节或第 368 条中规定的罪行,或被判犯有《刑法典》第 667.5 条 (c) 小节中规定的针对个人的其他罪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A)(i)(ii) 尽管有 (i) 款的规定,如果雇员或未来雇员已按照《刑法典》第 4852.03 条的规定改过自新,已按照《刑法典》第 4852.05 条的要求保持行为至少 10 年,并获得代表雇员居住县的地区检察官的推荐,或者如果雇员或未来雇员已根据《刑法典》第 3 部分第 6 篇第 3.5 章(自第 4852.01 条起)获得改过自新证书,则部门可就《刑法典》第 667.5 条 (c) 小节的 (1)、(2)、(7) 或 (8) 段中描述的罪行定罪批准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B)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29 条或《刑法典》第 206 或 215 条、第 347 条 (a) 小节、第 417 条 (b) 小节或第 451 条 (a) 小节中规定的重罪。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C)(i) 尽管有 (A) 项的 (ii) 款的规定,如果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申请人有资格接受受抚养儿童的安置,且该申请人或与该机构相关的、在小节 (b) 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被判犯有以下任何一项重罪,则不得根据本小节批准豁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C)(i)(I) 虐待或忽视儿童、配偶虐待、针对儿童的犯罪(包括儿童色情)的重罪定罪,或涉及暴力的犯罪(包括强奸、性侵犯或杀人)的重罪定罪,但不包括其他身体攻击和殴打。就本子款而言,涉及暴力的犯罪是指 (A) 项的 (i) 款或 (B) 项中规定的暴力犯罪。
(II) 发生在过去五年内的身体攻击、殴打或与毒品或酒精相关的重罪定罪。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1)(C)(i)(ii) 本项在联邦法律要求遵守这些规定作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 E 部分(42 U.S.C. Sec. 670 等)获得资金的条件的情况下生效。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 对于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资源家庭申请人、部落批准家庭申请人或未来临时照护提供者(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6501.01 条所述),除 (iv)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该申请人,或根据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资源家庭批准、部落批准家庭或临时照护提供者标准而受本节背景调查要求约束的任何个人,在过去 10 年内有以下任何罪行的定罪,则不得批准豁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i) 《刑法典》第 220、243.4 或 264.1 条、第 273a 条 (a) 小节,或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第 273a 条 (1) 段、第 273ab、273d、288 或 289 条、第 290 条 (c) 小节或第 368 条中规定的罪行,或被判犯有《刑法典》第 667.5 条 (c) 小节中规定的针对个人的其他罪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ii) 《商业与专业法典》第729条或《刑法典》第206条或第215条、第347条 (a) 款、第417条 (b) 款或第451条 (a) 款中规定的重罪。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iii) 除 (iv)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包括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人),或 (b) 款中指定的居住在这些家庭中的任何其他人,因以下任一罪行被判重罪,则不得根据本款准予豁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iii)(I) 因虐待或忽视儿童、配偶虐待、侵害儿童罪(包括儿童色情),或涉及暴力的犯罪(包括强奸、性侵犯或杀人罪,但不包括其他身体攻击和殴打)而被判重罪。就本分段而言,涉及暴力的犯罪是指 (A) 分段 (i) 款或本分段 (ii) 款中规定的暴力犯罪。
(II) 在过去五年内,因身体攻击、殴打或毒品或酒精相关罪行而被判重罪。
(III) 本款不适用于在本款颁布之前,照护者已就 (i) 款所述的刑事定罪获得豁免的执照或批准。
(IV) 本款仅在联邦法律要求遵守其规定作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42 U.S.C. Sec. 670 et seq.)获得资金的条件时保持有效。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iv) 仅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 (c) 款 (4) 项 (B) 分段批准家庭之目的,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可以为居住在该家庭中的亲属或任何其他成年人准予豁免,如果该亲属或成年人曾因本分段所述罪行被定罪,且申请人正在寻求安置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特定儿童,申请人或居住在该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目前具有根据 (C) 分段所述因素准予豁免所必需的良好品格,且申请人或居住在该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在过去五年内没有因虐待或忽视儿童、配偶虐待、强奸、性侵犯、杀人罪或任何其他侵害儿童罪(包括儿童色情)而被判重罪。根据本款准予的豁免仅对亲属的特定儿童资源家庭批准有效,且不得根据 (h) 款转移到任何其他环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B) 如果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有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合理相信申请人或(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被定罪的人目前具有准予豁免所必需的良好品格,且定罪是针对以下罪行之一,则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可以准予寄养服务提供者、资源家庭申请人、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人或任何受本节背景调查要求约束的个人免于取消资格的豁免,该豁免根据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资源家庭批准、部落批准的家庭或临时照护服务提供者标准执行: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B)(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B)(i)(I) 在过去三年内,未被 (A) 分段另行禁止的任何轻罪定罪。
(II) 尽管有 (A) 分段的规定,根据《刑法典》第261.5条定义的法定强奸的轻罪定罪、根据《刑法典》第314条定义的猥亵暴露的轻罪定罪,或根据《刑法典》第368条定义的对老年人进行经济虐待的轻罪定罪,应有资格根据 (C) 分段的规定考虑豁免。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B)(ii) 在过去五年内,未被 (A) 分段另行禁止的任何重罪定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 在准予 (B) 分段所列罪行的豁免时,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应考虑所有合理可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i) 罪行的性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ii) 犯罪发生以来的时间长短。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iii) 任何长期存在的犯罪行为模式。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iv) 犯罪发生时的环境,表明未来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v) 定罪以来的活动,包括就业、参与治疗、教育或处理。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vi) 被定罪人是否已成功完成缓刑或假释,获得复权证书,或获得州长赦免。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vii) 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品格证明或其他证据。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C)(viii) 被定罪人在申请和批准过程中是否就其所犯罪行表现出诚实和真实。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D)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D)(i) 如果个人从司法部收到的州和联邦犯罪历史信息独立支持合理相信申请人或(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被判犯罪的人具有当前的良好品格,足以证明准予豁免是正当的,则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应准予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资源家庭申请人、部落批准家庭申请人,或根据寄养服务提供者申请人、资源家庭批准、部落批准家庭或临时照护提供者标准受本节背景调查要求约束的任何被判犯有未在分段 (A) 或 (B) 中列出的罪行的人免除资格限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D)(i)(ii) 尽管个人符合 (i) 款所述标准,但部门或其他批准实体可自行决定,为保护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所必需,根据分段 (B) 和 (C) 所述标准,评估 (i) 款所述人员,以作出豁免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2)(A)(E) 本段不适用于照护者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因刑事定罪获得豁免的执照或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g)(3) 除非部门遵守本法典第1558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6节(如适用)的要求,否则部门不得基于被拒绝的犯罪记录豁免请求或逮捕信息,禁止某人受雇于机构、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或与其中的客户接触。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1) 为遵守本节之目的,部门可允许个人将当前犯罪记录许可(如 (a) 款所定义)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只要该犯罪记录许可已通过州许可区办公室处理,并正在转移到由州许可区办公室许可的另一个机构。该请求应通过部门提供的表格或通过部门的安全在线门户提交给部门。应被许可人的请求,被许可人应核实该个人的身份,州社会服务部应核实该个人是否拥有可转移的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2) 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其活动档案中保留犯罪记录许可,在雇员不再受雇于持牌机构后至少三年,以便犯罪记录许可能够转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3) 由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拥有许可和豁免权限的县办公室,或拥有部门授权许可权限的县办公室处理的犯罪记录许可或豁免,在收到转移通知后,应由部门或县接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 关于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11105.2节和第1522.1节发出的通知,涉及其犯罪记录许可最初由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拥有许可和豁免权限的县办公室,或拥有部门授权许可权限的县办公室处理的个人,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A) 司法部应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处理来自部门或县的接收通知的请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A)(i) 请求应由将被替代以接收通知的机构提交给司法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A)(ii) 请求应针对与原始许可获得时相同的申请人类型。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A)(iii) 请求应包含根据部门与司法部之间的书面协议规定的所有数据元素和格式协议。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h)(4)(B)(i) 在2005年1月7日或之前,部门应通知司法部所有拥有部门授权许可权限的县办公室。

Section § 1522.01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您必须在成为社区照护机构的客户之前告知该机构。未能告知是轻罪。如果客户隐瞒其犯罪者身份,机构不承担责任,除非机构事先知情。

如果机构有已登记的性犯罪者作为客户,他们必须向特定询问者确认此事,例如附近的居民、企业经营者或执法人员。机构还必须告知人们如何访问性犯罪者的在线公共登记信息。

利用这些信息犯罪将导致更严厉的惩罚。禁止将这些信息用于拒绝贷款或住房等目的,否则将导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任何滥用这些信息的人都可能面临各种当局的法律诉讼。

罚款收入归社区照护许可部门所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a)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在成为社区照护机构的客户之前,应向该机构的持证人披露此事实。未能向持证人披露其已登记性犯罪者身份的社区照护机构客户,应犯有轻罪,可根据第1540条 (a) 款予以惩罚。如果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客户未能向社区照护机构持证人披露此事实,社区照护机构持证人不对其负责。然而,如果社区照护机构持证人知道该客户须登记为性犯罪者,则此豁免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 任何根据本章运营社区照护机构,并接受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个人作为客户的人员,应回应任何询问该机构的任何客户是否为已登记性犯罪者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人,确认或否认该机构的任何客户是否为已登记的性犯罪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1) 该人是居住在该机构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儿童的父母、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2) 该人在该机构一英里半径范围内拥有个人住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3) 该人在该机构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经营企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4) 该人目前是该机构的客户或该机构客户的家庭成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5) 该人正在申请在该机构安置,或申请将其家庭成员安置在该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6) 该人正在安排客户在该机构安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b)(7) 该人是执法人员。
如果社区照护机构持证人表明某客户是已登记的性犯罪者,有关人员可以描述该客户的身体特征,并且如果身体描述与该客户相符,该机构应在请求时披露该客户的姓名。该机构还应告知有关人员,关于已登记性犯罪者的信息可通过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290.46条维护的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c) 任何利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实施重罪的人,除任何其他惩罚外,应受到惩罚,且刑期连续计算,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处以五年监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d) 任何利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实施轻罪的人,除任何其他已施加的处罚或罚款外,应受到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 除非根据法律其他规定授权,或为保护儿童,否则禁止将根据本条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申请、获取或拒绝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1) 健康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2) 保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3) 贷款。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4) 信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5) 就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6) 教育、奖学金或助学金。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7) 任何商业机构提供的福利、特权或服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e)(8) 住房或住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f) 任何将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用于 (a) 款和 (b) 款规定以外目的的行为,应使用户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陪审团或无陪审团法庭可能确定的任何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金额的三倍,且不低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及律师费、惩罚性赔偿金,或不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1(g) 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个人或群体正在从事滥用根据本条披露信息的模式或惯例,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或任何因滥用该信息而受害的人,有权在适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预防性救济,包括申请针对负责滥用模式或惯例的个人或群体发出永久性或临时禁令、限制令或其他命令。上述救济应独立于受害方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或程序,包括《民法典》第一编第二部分(自第43条起)。

Section § 15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儿童被安置到寄养或收养家庭之前,确保其安全的步骤。在授予许可或批准之前,部门必须核查加州的虐待儿童中央索引,以查找未来照护者是否有任何虐待儿童的报告。如果发现报告,部门会进行调查,但除非虐待或忽视得到证实,否则不会拒绝发放许可。

如果申请人或家庭中的成年人在过去五年内曾在其他州居住,也必须核查该州的虐待儿童登记册。这些规定确保对来自其他州的任何调查结果进行适当审查,特别是如果该人员涉及寄养、收养或居住在可供儿童安置的家庭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1(a) 在向任何照护或与儿童同住的个人授予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之前,部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70条(b)款(4)项的规定,核查虐待儿童中央索引。司法部应维护并持续更新一份由提供者实施的虐待儿童报告索引,并应根据《刑法典》第11170条的规定,将从虐待儿童中央索引收到的后续报告以及犯罪记录告知部门。部门应调查从虐待儿童中央索引收到的任何报告。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由调查虐待儿童报告的儿童保护机构准备的调查报告和档案。除非虐待儿童或严重忽视得到证实,否则不得仅凭虐待儿童中央索引的报告拒绝授予许可或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1(b) 对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申请,如果任何未来的寄养父母、收养父母,或居住在其家庭中的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员,在过去五年内曾在其他州居住,许可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核查该州的虐待儿童和忽视登记册,除了核查(a)款中规定的虐待儿童中央索引之外。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并颁布用于审查和考虑其他州关于虐待儿童或忽视的调查结果的程序和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1(c) 如果家庭中的任何人员年满18岁或以上,并在过去五年内曾在其他州居住,部门或其指定代表应核查该州的虐待儿童和忽视登记册,核查范围应与联邦资助要求相同,除了核查(a)款中规定的虐待儿童中央索引之外,此举应在向任何寄养家庭、认证家庭、资源家庭,或对其进行收养家庭调查或已提交收养申请的人员授予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之前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1(d) 如果任何有资格接受受抚养儿童安置的社区照护机构的被许可人或任何相关个人(如第1522条(b)款(1)项所述)在过去五年内曾在其他州居住,部门应核查该州的虐待儿童和忽视登记册,除了(a)款中规定的虐待儿童中央索引之外。部门应制定并颁布用于审查和考虑其他州关于虐待儿童或忽视的调查结果的程序和标准。

Section § 152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在多个儿童保育机构工作的员工设立替补员工登记处。这样,这些登记处就可以处理必要的背景调查,例如指纹识别和查询虐待儿童记录,从而确保机构的员工都经过了审查。

部门还可以专门为儿童保育工作者登记处运行一个试点项目,并收取参与费用。该试点项目的要点包括:重点关注持牌儿童保育机构的员工,确保没有员工需要豁免犯罪背景调查,并保证所提供背景信息的真实性。试点项目可能会限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例如阿拉米达县、旧金山县和圣克鲁斯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2(a)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为在根据本章、第3.01章(自第1568.01条起)、第3.2章(自第1569条起)、第3.4章(自第1569.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许可的多个机构工作的人员设立替补员工登记处,以允许这些登记处提交指纹卡,并为儿童保育登记处提交虐待儿童指数信息,以便这些机构拥有经审查合格的护理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2(b)  部门可以为实现(a)款的目的运营一个替补儿童保育员工登记试点项目,并可以向参与的登记机构收取行政费用。该试点项目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2(b)(1)  试点项目应仅限于对获得儿童保育机构许可的机构的员工进行筛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2(b)(2)  登记处不得雇用任何需要豁免法律规定的犯罪背景审查要求的儿童保育工作者在儿童保育机构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2(b)(3)  部门应仅保证登记处提供给儿童保育机构的犯罪背景和虐待儿童指数信息的真实性。登记处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可由儿童保育机构运营者核实。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2(b)(4)  部门可以将试点项目的运营范围限制在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蒙特雷县、圣贝尼托县、旧金山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圣马特奥县和文图拉县。

Section § 15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执法机构、缓刑官或社会服务部门发现某些与儿童相关的机构的雇员因虐待儿童被捕,并且存在虐待风险且该雇员可以返回有儿童在场的工作场所,他们必须通知该机构的负责人。

如果地方执法机构、缓刑官或提供社会服务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得知社区治疗机构、日间治疗机构、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的雇员因虐待儿童(根据《刑法典》第11165.6条的定义)被捕,在确定存在虐待可能性且该雇员可以自由返回有儿童在场的机构后,该地方执法机构、缓刑官或地方部门或机构应将虐待指控通知持证人。

Section § 152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司法部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犯罪记录信息的成本,从而满足14天的要求。

Section § 152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申请在各类照护机构(如社区和住宅照护机构)运营或提供照护服务的人员,必须使用活体扫描技术进行指纹识别。目标是从司法部为申请人获取快速准确的犯罪背景调查。

一旦指纹识别系统在全州范围内投入运行,司法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所需的犯罪历史信息。如果无法提供,他们需要通知相关的许可机构。当95%的背景调查回复在三天内返回时,该技术被视为投入运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4(a)  立法机关认识到,为颁发执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允许个人在根据本章、第3.01章(始于第1568.01条)、第3.2章(始于第1569条)、第3.4章(始于第1596.70条)、第3.5章(始于第1596.90条)或第3.6章(始于第1597.30条)由部门许可的社区照护机构、或住宅照护机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或寄养家庭机构中运营或提供直接照护服务,或在经认证的家庭中提供服务,需要及时、准确地生成申请人的阳性指纹识别。因此,立法机关支持使用司法部长期计划中确定的指纹活体扫描技术,以在1999年前全面自动化指纹和其他数据的处理,该系统又称加州犯罪信息情报系统 (CAL-CII),用于申请人指纹。因此,当活体扫描技术投入运行时,个人在初次进入社区照护机构之前,应被要求获得司法部的犯罪记录清除或州社会服务部的犯罪记录豁免。相关法规还应涵盖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4(b)  在全州范围内实施由司法部管理并设有终端的电子指纹识别系统后,司法部应查明根据第1522.04条(a)款要求的犯罪历史信息。如果司法部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根据该款要求的信息,司法部应通过电话并随后通过头等邮件书面确认,或通过电子或传真传输方式,通知州社会服务部或县许可机构。司法部可酌情将一份指纹卡副本转发给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调查局,以核实被指纹识别个人的任何先前的逮捕或定罪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4(c)  就本条而言,当司法部和部门社区照护许可司的地区办事处活体扫描站点投入运行,并且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95%的总回复,表明没有记录的犯罪信息证据或有记录的犯罪信息证据时,活体扫描技术即视为投入运行。

Section § 15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为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的社区照护机构(特定寄养家庭除外)的具体要求。它强制要求机构配备具有必要权限、经验和随时在岗的机构经理,以确保适当的管理和监督。这些机构的照护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击检查。

对于收容六名或更少儿童的机构,这些规定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后颁发的许可证;对于收容七名或更多儿童的机构,则适用于1988年1月1日之后颁发的许可证。现有收容七名或更多儿童的机构必须在1989年1月1日前遵守规定。参与管理本法律的州或县政府雇员不得持有此类机构的许可证或拥有经济利益。此外,团体之家、短期项目或寄养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安置机构提供或接受超过州规定限额的礼物。违反送礼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轻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a) 除本章的任何其他要求外,寄养家庭、小型家庭以及寄养机构的认证家庭和资源家庭除外,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任何提供24小时儿童照护的社区照护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a)(1) 该机构应设有一名或多名机构经理。本节所称“机构经理”,是指在机构内具有管理和控制社区照护机构日常运营以及监督服务对象所需权限和职责的人员。机构经理、持证人、行政主管或其任意组合可以是同一人,前提是其符合所有适用要求。如果行政主管同时是同一机构的机构经理,则此人仅限于管理一个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a)(2) 机构经理应具有至少一年与所服务服务对象群体相关的工作经验,或经部门认定的同等教育或经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a)(3) 当有一名或多名服务对象在机构内时,机构经理应始终在场。为确保服务对象在非正常时间在机构内时得到充分监督,应向服务对象、许可机构、学校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机构经理的当前电话号码。机构经理应指示这些机构和个人在服务对象非正常时间返回机构时通知他或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a)(4) 立法机关旨在提升持证机构的照护质量。为第1533节和第1534节之目的,持证机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和评估照护质量,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所提供的照护质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2)和(3)段仅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后申请许可的、许可收容六名或更少儿童的新机构,以及1988年1月1日之后申请许可的所有其他许可收容七名或更多儿童的新机构。现有许可收容七名或更多儿童的机构应在1989年1月1日前遵守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b) 州或县政府中受雇于本章管理工作的人员,或受雇于与本章许可机构有任何关联的职位的人员,不得持有分段 (a) 所述机构的许可证,或在该机构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部门应根据本节和本章的宗旨,通过法规确定何种雇佣属于本章的管理工作或与本章许可机构有任何关联,以及何种经济利益属于直接或间接。
本分段不禁止州或县政府为根据本章另需许可的机构取得许可证或运营该机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c)(1) 任何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机构的持证人,或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机构持证人的雇员、董事会成员或高级职员,不得向州社会服务部或安置机构的任何雇员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或其他报酬,其金额不得超过根据《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节起)以及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据此通过的法规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雇员收受礼物的金额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c)(2) 部门或安置机构的任何雇员不得接受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机构的持证人或雇员、董事会成员或高级职员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物或其他报酬,其金额不得超过《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节起)以及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据此通过的法规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雇员收受礼物的金额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c)(3) 违反本分段的行为可处以轻罪。

Section § 1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为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的社区照护设施和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工作或申请工作的人员,快速办理指纹背景调查。

Section § 1522.06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志愿在寄养机构、私立寄宿学校或户外项目中辅导儿童的人,在无监督接触儿童之前,必须接受犯罪背景调查。这项检查是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强制要求的。重要的是,司法部和州社会服务部不会向志愿者收取背景调查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6(a) 志愿在部门界定的寄养环境、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或私立替代户外项目中辅导儿童的个人,在与儿童进行无监督接触之前,须接受犯罪背景调查。犯罪背景调查应根据适用的第 1522 和 1522.1 条或第 1596.603 条启动和进行。县社会服务机构可与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合作,或作为其组成部分,使用第 1522 和 1522.1 条。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6(b)(1) 对于适用 (a) 款的任何个人,司法部不得就根据第 1522 条进行的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收取手续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6(b)(2) 对于适用 (a) 款的任何个人,州社会服务部不得就根据第 1522 条进行的犯罪背景调查费用收取费用。

Section § 152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将潜在寄养父母的指纹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必须检查申请人是否有任何犯罪记录。在收到指纹后的30天内,他们需要将申请人的犯罪历史(如果有)告知州社会服务部。如果没有犯罪记录,他们有15天时间通知寄养家庭机构和州社会服务部。如果指纹不清晰,司法部必须在15天内通知该机构,以便提交新的指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7(a)  尽管有第1522条(d)款的规定,寄养家庭机构应使用由州社会服务部为此目的提供的卡片,向司法部提交其经认证的寄养父母申请人的指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7(b)  在收到指纹后的30个日历日内,司法部应按照第1522条(a)款的规定,将犯罪记录信息通知州社会服务部。如果没有犯罪记录信息,司法部应在收到指纹后的15个日历日内,向寄养家庭机构和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一份关于该事实的声明。如果需要新的指纹进行处理,司法部应在收到指纹之日起的15个日历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指纹不清晰。

Section § 15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有较轻的犯罪记录,可以获得某些犯罪记录审查的简化豁免。它适用于未涉及暴力犯罪或近期犯罪的个人。

要符合条件,一个人不得被判犯有暴力犯罪,轻罪判决不得超过五项,重罪判决不得超过一项,并且不得有任何自动被拒绝豁免的罪行。法律还赋予部门酌情权,如果需要确保安全,可以要求进行全面的豁免审查。即使获得了简化豁免,其他背景调查可能仍然是必需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a) 本节不适用于受第1522条(g)款(2)项约束的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b) 本节所述标准适用于受第1522条、第1568.09条、第1569.17条或第1596.871条刑事记录清除规定约束的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 如果个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部门可批准简化刑事记录豁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1) 该个人未曾被判犯有暴力犯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2) 该个人在过去五年内未曾被判犯有任何罪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3) 该个人在过去十年内未曾被判犯有重罪。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4) 该个人有五项或更少的轻罪判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5) 该个人没有超过一项重罪判决。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c)(6) 该个人未曾被判犯有部门禁止批准豁免的罪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d) 如果部门认定完成标准豁免程序将保护社区护理机构任何客户的健康和安全,部门可酌情要求根据本款有资格获得简化豁免的个人完成标准豁免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e) 根据本节批准的简化刑事记录豁免,并不免除该个人遵守其他适用背景调查规定的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7(f) 就本节而言,“简化豁免”是指根据第1522条(c)款(4)项由部门主动签发的豁免。

Section § 152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州机构共享关于曾面临执照拒绝或暂停等行政行动的申请人以及与健康和福利服务相关的个人的信息。其目的是通过追踪可能构成风险的人员来保护接受照护的人。州社会服务部维护一个系统来监测这些行动,并收取费用以获取这些信息。可以制定法规来实施这些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8(a) 为保护接受州许可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照护或服务的人员,或接受寄养家庭机构认证或批准的个人提供照护或服务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下信息可以共享: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8(a)(1) 加州老龄部、州公共卫生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和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可以共享有关申请人、持证人、证书持有人或曾是任何行政行动对象的人员的信息,这些行政行动导致执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被拒绝、暂停、缓刑、撤销或废止,或将任何需接受背景调查的人员从机构、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中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8(a)(2) 州社会服务部和县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共享有关申请人、持证人、证书持有人或曾是任何行政行动对象的人员的信息,这些行政行动导致执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被拒绝、暂停、缓刑、撤销或废止,或将任何需接受背景调查的人员从机构、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中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8(b) 州社会服务部应维护一个集中系统,用于监测和追踪最终行政行动,供加州老龄部、州公共卫生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和县儿童福利机构作为背景调查过程的一部分使用。州社会服务部可以向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管辖下的部门和县儿童福利机构收取费用,足以弥补向这些部门提供(a)款中规定的最终行政行动的成本。如果为此目的需要额外资金,本款的实施应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为此目的提供的专项拨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8(c) 州社会服务部经与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管辖下的其他部门协商,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8(d) 就本节和第1499节而言,“行政行动”是指由加州老龄部、州公共卫生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和县儿童福利机构发起的任何程序,旨在确定申请人、持证人、证书持有人或部门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行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拒绝申请、或暂停、撤销或废止任何执照、特别许可证、批准证书、管理员证书、犯罪记录清除、豁免或排除的行动。

Section § 152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2017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用于投诉社区或儿童照护机构的电话号码、有关禁止阻碍法定报告的信息,以及关于提出保密投诉的详细说明。一旦制定,该通知应在所有寄养家庭机构中清晰展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9(a) 部门应不迟于2017年7月1日制定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9(a)(1) 包含用于投诉社区照护机构或儿童照护机构的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9(a)(2) 包含有关禁止阻碍法定报告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9(a)(3) 包含有关提出保密投诉选项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09(b) 根据 (a) 款制定的通知应醒目张贴在所有寄养家庭机构的显著区域。

Section § 152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STRTPs)的管理员必须完成一项认证培训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他们获得适当培训,能够提供照护和服务,涵盖运营相关法律、员工管理和儿童需求等主题。

该计划至少包括 40 小时的教学。认证在受雇前是必需的,并且证书需要每两年续期一次,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管理员必须通过考试,并且认证续期需遵循特定程序,包括缴纳费用和遵守截止日期。未经认证的个人声称自己是认证管理员是违法的,构成轻罪。

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监管培训内容、供应商标准,并维护认证管理员的登记册。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a)(1) 部门应与县安置官员、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组织、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以及发展服务部主任协商和协作,制定并设立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以确保团体之家的管理员获得适当培训,能够提供获得许可或证书所需的照护和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a)(2) 部门应制定并设立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以确保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管理员获得适当培训,能够提供获得许可或证书所需的照护和服务。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b)(1) 除了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要求或资格外,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管理员应在受雇前,根据 (c) 款的规定,成功完成部门批准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b)(2) 如果个人既是持证人又是持证机构的管理员,该个人应遵守本节中所有关于持证人和管理员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b)(3) 未遵守本节规定应构成撤销该机构执照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b)(4) 持证人应在管理员发生任何变更后的 10 天内通知部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 团体之家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应要求至少 40 小时的有利于学习的教学,在此期间,参与者能够同时与彼此以及与讲师互动,并提供以下每个领域的统一核心知识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A) 影响团体之家运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B) 业务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C) 员工管理和监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D) 儿童的社会心理和教育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6501.4 条 (d) 款所述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E) 社区和支持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F) 儿童的身体需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G) 协助儿童自我管理、储存、防止滥用以及药物相互作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H) 居民入院、留院和评估程序,包括寄养儿童享有公平和平等获取所有可用服务、安置、照护、治疗和福利的权利,并且不因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族裔群体身份、血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状况而受到歧视或骚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I) 关于文化能力和敏感性的指导,以及为不同族裔和种族背景的儿童以及认同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的儿童提供适当照护的相关最佳实践。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J) 非暴力紧急干预和报告要求。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K) 关于寄养青少年在校安全现有法律和程序的基本指导,以及确保无骚扰和无暴力的学校环境。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1)(L)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6521.5 条 (i) 款所述的信息。该计划可以使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6521.5 条 (h) 款创建并由 (i) 款描述的课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2)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应要求至少 40 小时的有利于学习的教学,在此期间,参与者能够同时与彼此以及与讲师互动,并提供以下每个领域的统一核心知识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2)(A) 影响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运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2)(B) 业务运营以及员工管理和监督,包括员工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2)(C) 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社会需求,包括行为管理、降级技巧和创伤知情危机管理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c)(2)(D) 儿童的永久性、福祉和教育需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e) 根据本条申请管理员认证的个人,须成功完成经批准的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在完成项目后60天内通过由部门组织的考试,向部门提交管理员认证申请,并在收到通过考试通知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f)款要求的证明文件。部门可因正当理由延长这些时限。部门应在组织考试后30天内通知申请人其考试结果。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 部门在收到以下所有文件之前,不得启动管理员证书的颁发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1) 管理员认证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2) 根据本条要求完成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的结业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3) 处理管理员认证申请(包括颁发管理员证书)的费用,按照(l)款(1)项(A)分项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4) 申请人已通过考试的证明文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5) 根据第1522条提交指纹。对于已备案当前犯罪记录清除或豁免的人员,部门可免除提交。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f)(6) 证明该人年满21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g) 未经本条认证的人员,冒充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认证管理员的行为属非法。故意虚假声称自己是认证管理员或设施经理的人,犯有轻罪。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h)(1) 根据本条颁发的管理员证书应每两年续期一次,续期条件是证书持有人提交完成与(c)款规定的统一核心知识相关的40小时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续期所需的40小时继续教育中,通过自学课程完成的部分不得超过一半。所有其他继续教育学时应在有利于学习的教学环境中完成,在该环境中,参与者能够与彼此以及与讲师同时互动。就本条而言,作为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管理员,且根据州发展服务部法规要求并经区域中心批准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其最多24小时的所需继续教育课程学时可计入本条规定的40小时继续教育要求。部门应接受经区域中心批准的社区大学课程学时作为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h)(2) 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每位管理员均应完成本款所述的继续教育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h)(3) 根据本条颁发的管理员证书应每两年在证书首次颁发之日的周年日失效,但对于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后获得首次认证的管理员,应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将其后续再认证日期定为证书颁发之日起两年后的日期,或在认证后的第二个日历年内的个人生日。部门应在证书到期日前90天向证书持有人发送续期通知。如果证书未在其到期日前续期,则只有在证书持有人支付了(l)款(1)项(C)分项规定的滞纳金、向部门提交了管理员认证续期申请,并提供了完成所需继续教育的证据后,方可允许恢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1(h)(4) 为续期管理员证书,证书持有人应在证书到期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管理员认证续期申请和完成所需继续教育课程的证明文件,并支付(l)款(1)项(A)分项规定的续期费用,无论是否收到部门的续期通知。在证书到期日或之前盖有邮戳的续期申请应视为符合本款的证明。

Section § 152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集体之家的机构经理和儿童看护工作者制定标准化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负责的部门必须与各州和县的官员以及组织合作,来创建这些教育计划。

该法律还规定了新员工和现有员工必须达到这些教育要求的截止日期。对于在法规出台时已经受雇的人员,必须给予充足的时间来达到这些新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2(a) 部门应与县安置官员、服务提供者组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州发展服务部协商和协作,制定法规,为集体之家的机构经理和直接儿童看护工作者建立标准化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2(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2(b)(a)款所要求的法规应规定新员工和现有员工必须达到标准化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的截止日期。对于在法规生效之日已受雇为儿童看护人员和机构经理的人员,部门应提供充足时间,以便这些人遵守法规要求。

Section § 152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明确规定其管理员每周用于履行部门规定职责的小时数。他们必须将此信息纳入其运营计划中,对于新申请人,此信息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当职责发生变化时,现有持证人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更新的计划。部门可以审查这些计划以确保合规性,并可能涉及由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同行评审小组。

此外,设施必须制定并展示每日活动安排,以满足每个儿童的个性化需求。

部门还被要求在2017年1月1日前建立一个同行评审流程,该流程需与加州相关协会和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a)(1) 对于部门在本章和部门通过的法规中施加于团体之家管理员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管理员的职责,每个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在其运营计划中说明管理员每周用于完成这些职责的小时数,以及团体之家管理员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管理员将如何完成这些职责,包括使用辅助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a)(2) 对于初次申请人,(1)款中的信息应包含在申请中提交给部门的运营计划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a)(3) 对于现有持证人,持证人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包含(1)款要求信息的修订运营计划。对于部门在本章或法规中施加的团体之家管理员职责的变更,现有持证人应在这些职责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修订运营计划,以反映新的管理员职责。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b)(1) 部门可以审查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运营计划,以确定该运营计划是否足以确保设施将遵守适用的许可法律和法规。作为审查的一部分,部门可以要求同行评审小组审查团体之家的运营计划(如(2)款所规定),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运营计划(如(3)款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b)(2) 同行评审小组应由部门的两名代表组成,包括一名来自管理项目的部门和一名来自管理许可的部门的代表,一名合格的团体之家管理员,一名信誉良好的经验丰富的团体之家提供者,以及一名或多名将儿童安置在团体之家的安置机构的成员,并可酌情包括当地县行为健康部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b)(3) 同行评审小组应由部门的两名代表组成,包括一名来自管理项目的部门和一名来自管理许可的部门的代表,一名合格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管理员,一名信誉良好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者,以及一名或多名将儿童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安置机构的成员,并可酌情包括当地县行为健康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c) 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为设施内的儿童制定每日活动安排。设施应将此安排提供给部门检查。儿童计划参与的活动应旨在满足每个儿童的个性化需求,并应基于该儿童的需求和服务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3(d) 部门应不迟于2017年1月1日建立一个流程,用于召集(b)款所述的同行评审小组,以审查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运营计划,并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以及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此流程。

Section § 152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寄养儿童的照护者应具备实践“合理审慎父母标准”的知识和技能。这意味着要为儿童参与适合其年龄和发展阶段的活动做出适当的决定。持牌社区照护机构必须有经过该标准培训的工作人员,以便为寄养儿童的活动做出决策。培训内容包括了解儿童的发展阶段,以及就课外活动和许可(例如体育运动和实地考察)做出决策。某些机构,如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和私立寄宿学校,则免除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4(a) 州政府的政策是,寄养儿童的照护者应具备与合理审慎父母标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该标准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05条(c)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4(b) 除经许可的寄养家庭、经认证的家庭以及经寄养家庭机构批准的资源家庭外,每个为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并配备工作人员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现场工作人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05条、《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1(a)(10)节的要求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将合理审慎父母标准应用于涉及安置在该机构的儿童参与适合其年龄或发展阶段的活动的决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4(c) 经许可和认证的寄养父母、资源家庭或如(b)款所述的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与合理审慎父母标准相关的培训,该培训应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1(a)(24)节的规定。该培训应包括与合理审慎父母标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儿童参与适合其年龄或发展阶段的活动,包括与儿童认知、情感、身体和行为能力发展阶段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与将该标准应用于决策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是否允许儿童参与课外、丰富、文化和社交活动,包括体育运动、实地考察和持续一天或多天的过夜活动,以及涉及签署许可单和安排儿童往返课外、丰富和社交活动的交通的决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4(d) 本节不适用于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或私立替代户外项目,这些术语分别定义见第1502条(a)款。

Section § 1522.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所有为儿童服务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必须按照相关部门设定的标准,提供并实践创伤知情照护。该部门负责为此要求制定法规,但在正式法规确立之前,可以执行临时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5(a) 所有为儿童服务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应当按照部门采纳的标准和法规中定义和规定的方式,提供创伤知情照护并采用创伤知情实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2.45(b) 部门应当采纳法规以实施本条。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临时许可标准实施和管理本条,直至法规被采纳。

Section § 15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各种护理机构(包括寄养家庭机构、成人日间项目和其他社区护理设施)获取和维持许可证的费用结构。费用根据设施类型和容量确定,并明确规定了初次申请费和年度续期费。搬迁、董事会变更、容量调整以及不遵守整改计划的情况,将收取额外费用。寄养家庭和一些资源家庭可免除某些费用,而地方政府不得对小型持牌设施征收额外费用或税款。所收取的费用用于确保设施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支持许可计划,并且任何财务变更都必须经过论证和批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3.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3.1(a)(1) 部门将根据设施类型和容量收取许可证颁发申请费。初次许可后,部门将在许可证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每年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旨在资助本章规定的活动。费用将按以下方式评估,但须遵守第 (2) 款的规定:
费用表
设施类型
容量
初次申请
年度
寄养家庭和
收养机构
 
$3,025
$1,513
成人日间项目
  1–15
  $182
  $91
 16–30
  $303
 $152
 31–60
  $605
 $303
 61–75
  $758
 $378
 76–90
  $908
 $454
 91–120
 $1,210
 $605
121+
 $1,513
 $757
其他社区
护理设施
  1–3
  $454
 $454
  4–6
  $908
 $454
  7–15
 $1,363
 $681
 16–30
 $1,815
 $908
 31–49
 $2,270
$1,135
 
 50–74
 $2,725
$1,363
 
 75–100
 $3,180
$1,590
 
101–150  
 $3,634
$1,817
 
151–200  
 $4,237
$2,119
 
201–250  
 $4,840
$2,420
 
251–300  
 $5,445
$2,723
 
301–350  

Section § 15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技术援助基金,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设在州金库中。该基金的资金一旦由立法机关拨款,将由相关部门用于支持照护设施的许可计划。

它规定,根据多项条款收取的费用以及持牌设施的罚款都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用于确保照护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并监督法律的遵守情况。

该基金还支持对被许可人进行技术援助、培训和教育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3.2(a) 自1996-97财政年度起,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技术援助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经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拨款后,将由该部门支出,用于资助支持许可计划的行政及其他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3.2(b) 在每个财政年度,该部门根据第1523.1、1568.05、1569.185和1596.803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根据(a)款设立的技术援助基金,并由该部门支出,以确保被许可人提供照护和监督的所有个人的健康和安全,并支持许可计划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设施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3.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从根据第1522、1536、1547、1548、1568.0821、1568.0822、1568.09、1569.17、1569.485和1569.49条对持牌设施施加的民事罚款中收到的收入,应存入根据(a)款设立的技术援助基金,并可由该部门支出,用于被许可人的技术援助、培训和教育。

Section § 1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过渡性庇护照护设施可以免除支付法律中某个特定条款规定的某些费用。

过渡性庇护照护设施,如第1502.3条所定义,应豁免于根据第1523.1条(a)款征收的费用。

Section § 1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运营特定类型照护设施的许可证将自动失效。例如,出售财产、交回许可证、将设施迁至新地点,或者被许可人死亡。如果必要的认证被撤销,或者进行了某些运营变更(例如团体之家转变为不同类型的项目),本法律也适用。对于寄养家庭和获得批准的特殊条件的设施,存在例外情况。对于某些情况,例如家庭成员接管设施,有加快申请的流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平稳过渡,并明确变更,避免不必要的官僚障碍。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许可证将依法自动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a) 被许可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设施或设施财产,但如果设施由公司所有,且所有权变更涉及股份转让,且股份转让不构成多数所有权变更的情况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b) 被许可人将许可证交还给部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c)(1) 被许可人将设施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保设施在为新地点申请许可证时,无需支付全额许可费,也无需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c)(2) 本款不适用于持证寄养家庭或由持证寄养家庭机构认证的家庭。如果寄养家庭许可证持有人或认证家庭父母迁至新地点,现有许可证或认证可转至新地点。本段所适用的所有照护者,在新地点均须符合所有适用的许可法律和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d) 被许可人死亡。如果一名成年亲属通知部门其希望继续运营该设施并提交申请,部门应加快处理该申请。部门应颁布法规,以加快处理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e) 被许可人遗弃设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f) 如果州发展服务部颁发给针对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人士的成人住宿设施或针对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儿童的团体之家的被许可人(根据第9条(从第1567.50节开始)获得许可)的认证被撤销。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g) 如果州发展服务部颁发给强化行为支持之家的被许可人(根据第9.5条(从第1567.61节开始)获得许可)的认证被撤销。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h) 如果州发展服务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第6章第8条(从第4698节开始)颁发给社区危机之家的被许可人(根据第9.7条(从第1567.80节开始)获得许可)的项目批准证书被撤销。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i)(1) 如果被许可人将整个团体之家设施转变为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并获得永久性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许可证,则团体之家许可证将依法自动失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i)(2) 尽管有第 (1) 段的规定,如果部门批准被许可人在同一场地内可识别且物理上独立的单元中运营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则团体之家许可证不应失效。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j) 如果县根据第1530.8节获得运营临时庇护所设施的许可证,则颁发给县的团体之家许可证将依法自动失效。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k) 根据第1530.8节,颁发给与县签订合同的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临时庇护所设施许可证,在合同终止时将依法自动失效。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l) 寄养家庭许可证将依法自动失效,如本法典第1517.1节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所规定。

Section § 152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资源家庭(即经批准照护寄养儿童的家庭)的批准在哪些情况下会自动被撤销。如果家庭放弃批准、家庭中唯一的家长去世、家庭遗弃住所、未能每两年完成必要的更新,或者适用相关条款中的某些法律规定,批准就会被丧失。

Section § 1524.1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社区照护机构(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除外)被出售并颁发新执照时,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首先,当前的被许可人必须在转让前至少60天或在提出正式要约时(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将出售意图通知许可部门以及每位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

卖方还必须在签订任何入住协议之前,告知新入住的居民其出售意图。财产和业务在买方获得执照之前不得转让。卖方必须告知买方,如果他们打算继续作为社区照护机构运营,就需要获得执照,并将此通知发送给许可机构。潜在买方必须在要约被接受后五天内申请执照。

在通知部门60天后才能进行转让,并且部门会优先处理这些执照申请,以确保及时作出决定。如果程序正确遵循,转让可以完成,并且在执照申请待批期间,买方不会被视为运营无执照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a)  尽管有第1524条规定,在出售持牌社区照护机构(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除外),且该出售将导致颁发新执照的情况下,财产和业务的出售和转让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a)(1)  被许可人应在财产或业务转让前至少6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向部门以及每位居民或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被许可人出售该机构的意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a)(2)  被许可人应在签订入住协议之前,告知在通知部门后入住该机构的所有居民/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许可人出售该财产或业务的意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b)  除(e)款另有规定外,财产和业务不得转让,直到买方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执照或临时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b)(1)  如果买方打算继续将该机构作为社区照护机构运营,卖方应书面通知潜在买方必须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执照。卖方应将此书面通知的副本发送给许可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b)(2)  潜在买方应在卖方接受要约后五天内,按照第1520条的规定提交执照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c)  在根据(a)款第(1)项向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满60天之前,不得进行财产或业务的转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d)  部门应优先处理根据本条提交的执照申请,以确保财产和业务的及时转让。部门应在提交完整申请后60天内,就是否根据第1520条颁发执照作出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1(e)  如果财产和业务转让的各方完全遵守本条规定,则转让可以完成,且在部门对执照申请作出最终决定期间,买方不应被视为运营无执照机构。

Section § 1524.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收容六人或以下居民的社区照护机构,必须制定处理事件和投诉的程序。这些机构必须确保所有者或指定人员收到任何问题的通知,进行调查,并提供书面答复。此外,这些机构必须每周安排固定时间,供居民和邻居直接联系所有者或指定人员,讨论他们关心的问题。这些程序应在1996年7月1日之前建立。

Section § 1524.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建立一套系统,以便快速响应任何事件或投诉。它们必须有一个经许可机构批准的程序,以确保负责人收到投诉通知并亲自调查。投诉人应在30天内收到回复。这些家庭还必须设定一个固定时间,让所有人或其代表在场,以便与社区居民讨论任何疑虑。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寄养家庭或小型家庭之家,其目的是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6(a) 除本章的任何其他要求外,任何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按部门法规定义),为任何数量的人提供照护,且尚未受第1524.5节要求约束的,应当提供经许可机构批准的程序,以便对事件和投诉(按部门法规定义)作出即时回应。该程序应包括一种确保以下事项的方法:所有人、被许可人或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已获知事件或投诉,所有人、被许可人或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已亲自调查该事项,且提出投诉或报告事件的人员已在收到投诉后30天内收到书面回复,说明已采取的行动,或说明无需采取行动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6(b) 为确保投诉可以直接向所有人、被许可人或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提出,并为所有人、被许可人或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提供与社区居民会面并了解社区问题的机会,任何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定期设定一个固定时间,在此期间,所有人、被许可人或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将到场。在此固定时间,应根据第1538节向社区居民提供有关投诉程序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6(c) 各机构应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建立程序以遵守本节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4.6(d) 本节不适用于由寄养家庭机构认证的家庭之家、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之家。立法机关无意让本节以违背儿童最佳利益的方式适用。

Section § 15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向居住照护机构提供一份供居民使用的表格。该表格告知居民,如果他们有听力、言语或其他残疾,他们有权从电话公司获得特殊设备和服务。

这些设备和服务旨在改善他们的电话沟通能力。要符合资格,居民必须持有执业专业人士或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值得注意的是,照护机构不被要求为居民提供单独的电话线。

州社会服务部应向居住照护机构提供一份表格,该居住照护机构应将此表格附在每份居民入住协议上,告知居民其有权从电话公司获得服务和设备。该表格应包含以下信息:
“任何居住照护机构中听力或言语障碍,或有其他残疾的居民,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2881) 条,有权获得电话公司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以改善其电信质量。任何居民,如果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2881) 条,持有执业专业人士或州或联邦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其有听力或言语障碍,或有其他残疾,应联系当地电话公司,寻求获取此设备和服务的帮助。”
本节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要求被许可人为任何居民提供单独的电话线。

Section § 1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执照或特别许可证时,如果他们基本遵守了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就必须批准。如果他们不符合法律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在提交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申请后,且实质性遵守本章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局长应向申请人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如果局长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章的法律或规定,局长应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

Section § 1525.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社区照护设施的新执照或特别许可证,您需要首先参加由部门提供的情况介绍会。这个情况介绍会将涵盖部门的规章制度、运营社区照护设施的含义以及运营它所涉及的责任。

根据本章颁发任何新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参加由部门提供的情况介绍会。由部门提供的情况介绍会应概述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3(a)  适用于社区照护设施的部门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3(b)  社区照护设施的运营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3(c)  运营社区照护设施所涉及的责任。

Section § 152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部门向社区照护设施颁发名为“临时执照”的临时许可,前提是这些设施基本遵守规定且不构成危险。为检查风险,部门会确保设施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消防和犯罪背景审查。这些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需要更多时间,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寄养家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5(a)  部门可以向其认定基本符合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社区照护设施颁发临时执照,前提是经部门认定不涉及生命安全风险。在确定是否涉及任何生命安全风险时,部门应要求完成所有适用的消防许可和犯罪记录许可,如同部门规章制度另有要求。临时执照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届满,或在部门可能确定的任何更早时间届满,且不得续期。但是,如果确定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需要超过六个月才能完全符合许可标准,部门可以在申请时将临时执照的期限延长额外六个月,前提是已满足执照的所有其他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5(b)  本节不适用于寄养家庭。

Section § 152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家庭改变其许可或认证状态时,能够高效透明地处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获知这些变化。如果寄养家庭放弃其许可,县政府必须评估每个儿童的需求,并决定他们是否需要新认证所提供的护理水平。如果不需要,儿童应被转移到符合其护理要求的合适家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2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家庭寄养许可或家庭寄养认证发生变化时,提供适当的案件管理和安置的有序过渡。安置机构、许可机构和寄养家庭机构应及时被告知,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或获得认证的家庭打算改变其许可或认证状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5.25(b)  在收到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放弃其许可的通知后,县应评估仍安置在该家庭中的任何儿童的需求,并确定该儿童是否需要由寄养家庭机构认证后该家庭所提供的护理水平。任何不需要该护理水平的儿童应被转移到提供适当护理水平的家庭。

Section § 1526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被州政府部门拒绝,他们会立即书面通知你。从他们邮寄通知之日起,你有15天时间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来要求听证。一旦他们收到你填写妥当的申请,就会安排听证。这次听证会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并且该部门将行使该部分赋予他们的权力。

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被拒绝后,州政府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州政府部门邮寄通知后15天内,申请人可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州政府部门收到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后,该申请应安排听证。该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州政府部门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构开始运营并接受其首位客户后的90天内,州政府必须检查该机构,以确保其遵守所有规章制度。机构必须在开始运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寄养家庭。

检查旨在核实机构是否仍在遵守所有相关要求,如果发现问题,州政府可以采取措施纠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5(a) 在机构根据第1525条获得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后,接受其首位客户安置后的90天内,部门应检查该机构。被许可人应在接受其首位客户安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部门该机构已开始运营。寄养家庭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5(b)(a)款所要求的检查应进行,以评估其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评估该机构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能力。部门可以根据本章授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15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危机托儿所的人员配备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所有照护人员必须持有儿科心肺复苏术 (CPR) 和急救认证。托儿所必须为照护人员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所需的培训时长。主要照护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教育和工作经验资格。志愿者在符合健康和背景调查要求并完成规定培训时长后,可以担任照护人员。药物管理有特殊要求,包括获得儿童代表的授权,并遵守储存和记录程序。

法律还规定了师生比例,对日班和夜班有不同的要求。夜间必须始终有一名工作人员保持清醒。危机托儿所必须制定应对突发人员需求的计划,并且任何药物管理程序都必须记录在案并告知儿童代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为危机托儿所制定调整后的人员配备水平和要求,前提是受照护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得到保护和维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1) 所有照护人员应获得儿科心肺复苏术 (CPR) 和儿科急救资质。认证应通过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根据第1797.191条批准的培训项目,或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当前有效的儿科心肺复苏术和儿科急救卡来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2) 被许可人应制定、维护并实施一份书面员工培训计划,用于所有主要照护人员、照护人员和志愿者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培训与发展、监督和评估。被许可人应将该培训计划纳入危机托儿所的运营计划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3) 被许可人应指定至少一名主要照护人员,在有儿童在场时,始终在危机托儿所内。该主要照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教育和经验资格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3)(A) 在经部门认可的学院或大学,完成12个高等教育学期学分或等效的季度学分,成绩合格(由所在机构认定),课程重点为幼儿教育、儿童发展或儿童健康,并具备在持牌集体之家、持牌婴儿照护中心或类似的集体儿童照护项目或家庭日托机构六个月的工作经验。至少三个学期学分,或等效的季度学分,或等效经验应包括婴儿照护方面的课程或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3)(B) 持有CDA国家认证项目颁发的当前有效的儿童发展助理 (CDA) 证书,附有相应的年龄段认可,并具备在持牌儿童照护中心或类似的集体儿童照护项目至少六个月的在职培训或工作经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3)(C) 持有加州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根据《加州法规》第五篇第80105条至第80116条(含)颁发的当前有效的儿童发展助理教师许可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4) 主要照护人员在与儿童工作之前,应接受至少24小时的培训和岗前指导。在儿童照护或集体照护机构担任主管职位一年的经验可替代16小时的培训和岗前指导。书面员工培训计划应要求主要照护人员每年接受并记录至少20小时与其职位职能直接相关的培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a)(5) 照护人员应在受雇后的前90天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初始培训。在照护人员负责儿童、单独与儿童在一起并计入(c)款所述的师生比例之前,应完成八小时的培训。最多四小时的培训可以通过跟岗学习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 部门应允许使用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志愿者作为危机托儿所的照护人员,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1) 志愿者应进行指纹采集,以进行犯罪记录审查,如第1522条(b)款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2) 志愿者应完成儿童虐待中央索引查询,如第1522.1条所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3) 志愿者应身体健康,并进行结核病检测,不得早于首次进入机构前一年,或晚于首次进入机构后七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4) 志愿者应完成至少16小时的培训,如第(5)和(6)款所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5) 在承担危机照护人员的职责和责任之前,或被计入师生比例之前,志愿者应完成至少五小时的初始培训,分配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5)(A) 两小时的危机托儿所跟岗学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5)(B) 一小时的社区照护许可法规审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5)(C) 两小时的危机托儿所项目审查,包括机构使命声明、目标和目的、儿童指导技术以及所服务客户群体的特殊需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6) 在90天内,被计入师生比例的志愿者应完成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6)(A) 获得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术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6)(B) 完成至少11小时的培训,涵盖儿童保育健康和安全问题、创伤知情护理、家庭和兄弟姐妹关系的重要性、儿童气质、自我调节技能和技巧,以及项目儿童指导技巧。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b)(7) 符合第(1)、(2)和(3)款要求,但尚未完成第(4)、(5)或(6)款规定的培训的志愿者,可以协助一名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工作人员履行儿童保育职责。但是,这些志愿者不得单独与儿童在一起,必须始终在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工作人员的直接监督和观察下,并且不得计入满足最低师生比例要求的人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 本部门应允许使用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志愿者在危机托儿所中计入师生比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1) 志愿者已满足(b)款第(1)至(6)项(含)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2) 现场应始终至少有一名完全合格的受雇工作人员。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3)(A) 对于18个月及以上儿童,每组六名或不足六名儿童应至少有一名受雇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看护人;对于18个月以下儿童,每组三名或不足三名儿童应至少有一名受雇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看护人,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7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3)(A)(B) 对于18个月及以上儿童,每组六名或不足六名儿童应至少有一名受雇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看护人;对于18个月以下儿童,每组四名或不足四名儿童应至少有一名受雇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看护人,时间为晚上7点至上午7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3)(A)(C) 危机托儿所每使用一名志愿者看护人,就应至少有一名受雇工作人员在场,以满足最低看护人员配备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c)(3)(A)(D) 危机托儿所的运营计划应说明如何处理与人员配备相关的意外情况,并确保在需要时有额外的看护人员可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d) 晚上7点至上午7点期间,应始终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看护人保持清醒。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 当儿童患有需要处方药的健康状况时,被许可人应确保看护人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A) 根据需要协助儿童服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B) 确保遵循适当医疗专业人员所概述的指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C) 按照标签说明,将药物存放在原始容器中,带有原始未更改的标签,并置于儿童无法接触的、上锁且安全的区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D) 按照标签指示和医生书面处方给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D)(i) 被许可人应书面获得儿童授权代表的批准和指示,用于给儿童服用处方药。此文件应保存在儿童的记录中。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1)(D)(ii) 如果儿童授权代表的指示与医生书面指示或儿童医生处方的标签说明相冲突,被许可人不得根据儿童授权代表的指示给儿童服用处方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2)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非处方药可以在未经儿童医生批准或指示的情况下给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2)(A) 非处方药应按照非处方药容器上的产品标签说明给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2)(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2)(B)(i) 对于每种非处方药,被许可人应书面获得儿童授权代表的批准和指示,用于给儿童服用非处方药。此文件应保存在儿童的记录中。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8(e)(2)(B)(i)(ii) 如果授权代表的指示与非处方药容器上的产品标签说明相冲突,被许可人不得根据儿童授权代表的指示给儿童服用非处方药。

Section § 152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为需要离开家庭安置的儿童提供照护的机构具备高质量的照护。在检查期间,如果发现机构不符合许可标准,除非有正在进行的调查,否则必须告知他们哪里做得不对,并给予改正的机会。

该法律还要求建立一个程序,供提供者对收到的任何引证提出上诉。重要的是,无论此程序如何,部门仍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这些机构中儿童和成人的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7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需要离开家庭安置的儿童维持高质量的资源。如果在定期检查或根据第1526.5条进行的检查中,发现某机构不符合部门的一项或多项许可标准,除非正在进行的调查阻止,否则部门应尽快告知提供者不合规情况。提供者应获得纠正缺陷的机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75(b)  部门应实施一项程序,借此可以对不合规的引证进行上诉和审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26.7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部门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以确保安置在任何机构中的儿童和成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