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违反本章规定,无论是单次还是多次,都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一旦定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和/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180天。

此外,未经所需许可经营社区护理机构,意味着他们必须出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0(a)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或故意或反复违反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180天,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0(b)  未经许可经营社区护理机构,将被传唤出庭。

Section § 15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个机构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运营,治安官可以对其采取具体行动。治安官可以执行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导致该机构每天违规被罚款200美元。如果社区照护机构违反了某些条款,治安官在发出传票后必须通知相关的许可机构。

经许可机构认定某设施无证经营后,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可采用《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5章(第853.5条起)规定的程序,执行第1503.5条或第1508条,或两项条款。违反第1503.5条或第1508条,或两项条款的设施,构成违规行为,每日可处以二百美元($200)罚款。经认定社区照护设施违反第1503.5条或第1508条,或两项条款,且已发出传票后,治安官应立即通知该部门的许可机构。

Section § 15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官方许可,向社区照护机构的人员透露部门即将进行突击检查,即属犯罪。如果有人被抓并定罪,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 18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未经部门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告知社区照护机构的所有者、经营者、雇员、代理人或居民部门人员即将对该机构进行突击现场检查的,即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180 天,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请求法院制止某些社区护理机构规则的违规行为或潜在违规行为。局长可以在问题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县级法院提出此请求。法律程序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但局长无需证明没有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或存在不可逆转的损害。如果局长发现违规行为可能威胁到这些机构中人员的健康或安全,签订合同的机构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这些违规行为。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它可以命令该机构停止违规行为。

Section § 1542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对社区照护机构采取法律行动,即使该机构被出售或其所有权发生变更,该案件也不会自动停止。只有在获得董事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法律行动才能停止。

Section § 1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某些城市的城市检察官,必须在其辖区内对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提起并管理法律诉讼。他们可以自行这样做,也可以应州部门或其代表的要求这样做。

Section § 1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技术援助基金内设立一个应急基金。从某些违规行为中收取的罚款,最高可将50%存入该基金。这笔钱用于在照护机构执照被吊销或中止时帮助客户。它涵盖交通、家属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确保客户仍能获得适当的照护和监督。部门可以与利益相关者和地方政府协商,以制定这些紧急照护政策。

可在技术援助基金内设立一个紧急客户应急账户,其中存入根据第1548条评估的每笔罚款的最高50%,由部门的社区照护许可司在主任酌情决定下使用,用于在机构执照被吊销或暂时中止时,对客户进行照护和重新安置。该账户中的资金应涵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知家属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向客户提供持续照护和监督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部门在制定紧急客户照护和监督政策时,可征求利益相关者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意见。

Section § 15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在社区照护机构的当前管理对服务对象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任命一名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临时运营该机构,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可能促成新的所有权或服务对象搬迁。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最长可达60天,并可根据特定条件延长。被许可人可以在法庭上质疑该任命。临时管理人有权管理员工、资金和程序,以解决运营缺陷。与临时管理人相关的费用通常由机构承担,任何未报销的费用可能成为机构的留置权。临时管理人仅对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部门可以为此过程制定法规和指南。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a)(1)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授权部门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以保护社区照护机构服务对象的健康和安全,并通过任命临时管理人接管被发现其被许可人或其代表的持续运营对服务对象构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迫在眉睫危险的机构的运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服务对象突然转移而伴随的转移创伤的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a)(2) 根据本条任命的临时管理人应接管机构的运营,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促成所有权转让给新的被许可人,或在机构被要求关闭时确保服务对象的有序转移。在最终决定和吊销执照的命令下达或依法没收后,部门应立即向被任命的临时管理人颁发临时执照。尽管本法典中关于吊销临时执照的适用条款有规定,但颁发给临时管理人的临时执照应在临时管理人任期终止时自动失效。临时管理人持有临时执照仅为履行本条授权的职责以及部门与临时管理人之间书面协议中规定的职责。临时管理人无权对临时执照的失效提出上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b) 就本条而言,“临时管理人”是指由部门临时任命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作为替代机构被许可人或行政人员,有权雇用、解雇、重新分配员工,支配机构资金,更改机构程序,并管理机构以纠正机构运营中发现的缺陷。临时管理人拥有指导与机构相关的任何人员的照护和监督活动的最终权力,包括取代被许可人和行政人员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c) 当确定有必要根据第1550.5条暂时吊销社区照护机构的任何执照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局长可以任命临时管理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c)(1) 基于转移创伤、缺乏替代安置或其他出于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考虑的紧急情况,服务对象的立即搬迁不可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c)(2) 被许可人不愿意或无法遵守第1556条关于服务对象安全有序搬迁的要求,即使部门命令其这样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d)(1) 一经任命,临时管理人应完成其运营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申请,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尽最大努力消除对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的任何重大威胁,或根据第1556条完成服务对象向替代安置的转移。就颁发给临时管理人的临时执照而言,被许可人现有的消防安全许可应作为临时管理人临时执照的消防安全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d)(2) 任何人不得妨碍临时管理人的运营。在临时管理人任期内,临时管理人对财产的访问或占有不得受到干扰。在临时管理人任命后,任何会干扰机构运作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公用事业服务、扣押或抵销服务对象信托资金以及收回机构内的设备,应自动暂停60天。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 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应立即生效,并持续不超过60天,除非根据(h)款第(2)项由部门酌情延长,或因以下任何事件而提前终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A) 临时管理人通知部门,且部门核实,该机构符合州和(如适用)联邦的运营标准,并在临时管理人任期终止后仍能继续保持符合这些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B) 部门批准新的临时管理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C) 新的运营者获得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D) 部门关闭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E) 听证会或法院命令终止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包括根据第1546.2条任命的接管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1)(F) 任命由部门或临时管理人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2) 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应授权临时管理人根据本条行事。该任命应根据临时管理人与部门之间的书面协议作出,该协议应概述临时管理人可以支出资金的情况。部门应在任命时向被许可人和管理人提供一份任命临时管理人的指控书副本。该指控书应告知被许可人有权向行政听证办公室申请听证会,以对根据分节 (f) 所述的临时管理人任命提出异议,并应向被许可人提供一份表格和适当信息,供被许可人用于申请听证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e)(3) 局长可在任何时候,只要其认定临时管理人未遵守任命条件,即可撤销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并任命新的临时管理人。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f)(1) 社区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在根据分节 (e) 邮寄任命临时管理人的指控书之日起15天内,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终止临时管理人任命的命令申请书,以对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提出异议。在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的同一天,被许可人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局长办公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f)(2) 行政听证办公室在收到根据第 (1) 款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该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被许可人和部门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该办公室应将案件分配给一名行政法法官。在听证会上,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3条提交相关证据。行政法法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作出书面决定。举行听证会和作出决定的10天期限可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f)(3) 如果部门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分节 (c) 中规定的情况在任命时适用于该机构,行政法法官应维持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如果未能满足举证责任,行政法法官应命令终止临时管理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f)(4) 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可由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机构的被许可人或部门可以通过提交寻求解除命令的申请书来请求此项审查。该申请书还可以请求在对申请书作出决定之前发布临时禁令救济。高级法院应在提交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后的10天内就申请书作出决定。部门可由其内部法律顾问代表,以处理根据本条授权的法院诉讼程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g) 如果社区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未对任命提出异议,或未在分节 (f) 第 (2) 款下的行政听证会或分节 (f) 第 (4) 款下的高级法院听证会上胜诉,则临时管理人应根据分节 (e) 继续任职。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h)(1) 如果社区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根据分节 (f) 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则局长根据本条任命的临时管理人应继续任职,直至其被行政法法官或高级法院终止,或直至分节 (e) 的条件得到满足,以较早者为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h)(1)(E) 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根据健全的财政政策维护和运营该设施。临时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保护或保全其所占有的资产或财产,并且只能在履行本节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使用这些资产或财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h)(2) 临时管理人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支出须经主管批准。临时管理人在临时管理期间的总负债和支出不得超过四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49,999),除非经主管书面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h)(3) 未经主管批准,临时管理人不得对设施进行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资本改进。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l)(1) 如果部门资金被预支用于临时管理人的费用或与临时管理相关的其他开支,部门应从设施、被许可人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所产生的收入中获得偿还。部门收到的任何偿还款项应重新存入预支部门资金的账户。如果收入不足以偿还部门,未偿还的金额应构成在民事法院获得金钱判决的理由,以及随后对设施资产或其销售所得的留置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9编第2章 (Section 697.010 起),基于所获得的金钱判决,对设施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个人资产的留置权,应按照判决留置权通知所需的表格向州务卿备案。基于所获得的金钱判决,对设施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房地产的留置权,应在被许可人设施所在地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房地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处登记。除非出租人正在运营该设施,否则留置权不应附着于出租人的权益。根据本节规定,为偿还任何州政府资金而对被许可人的个人和房地产设定留置权的权力应享有判决债权人优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l)(2) 就本节而言,“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是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实体,被许可人是其子公司,或根据 Section 1520 有义务披露信息的人在该实体中拥有权益,且该权益也需要根据 Section 1520 进行披露。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m) 根据本节任命临时管理人,并不免除被许可人根据本章对客户的照护和监督的任何责任。即使执照被视为已放弃或设施被遗弃,被许可人仍须向部门偿还临时管理人任职期间与设施运营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未通过使用设施收入来核算;或在部门要求时,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 Section 1556 的搬迁要求,则须偿还部门处理客户搬迁的费用。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根据本节偿还部门,那么部门,除了使用本章规定的自身可用补救措施外,可以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市检察官办公室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寻求任何可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赔偿和损害赔偿,其方式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分第5章 (Section 17200 起) 规定的相同。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n) 如果设施收入在需要时不可用或已用尽,部门可以根据 Section 1546 使用紧急客户应急账户的资金,在需要时补充设施的运营或本节任命的临时管理人控制下的客户转移。根据 (l) 款,被许可人应向部门偿还临时管理人控制期间从紧急客户应急账户使用的任何资金以及任何产生的催收费用。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o) 本节不适用于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且同时也是被许可人主要住所的住宅设施。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p)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临时管理人仅对因设施运营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或故意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q) 否则适用于州的全部政府豁免权,在根据本条使用临时管理人运营设施时,也应适用于州。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r) 被许可人不对本条规定的临时管理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承担责任,除非这些事件是被许可人行为的结果。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1(s) 部门可以制定本条实施的法规。

Section § 15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称为“接管人”,在居民面临严重伤害风险时接管社区照护机构。当机构现有管理层构成危险,或者机构在没有为居民做好计划的情况下关闭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接管人的职责是确保机构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转移所有权,或安全关闭机构。接管人可以使用机构资产来管理运营、支付员工工资并确保居民的福祉。

接管人除非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免于承担责任,其薪资从机构收入中支付。如果机构仍不合规,法院可能会延长接管期限或强制关闭。现有所有者仍可出售或租赁房产,但任何变更都必须经法院批准,以确保居民安全。本法律不适用于被许可人住所内服务六人或更少居民的机构,也不适用于提供持续照护合同的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授权部门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保护社区照护机构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并尽量减少因客户突然转移而伴随的“转移创伤”的影响,通过一个系统,该系统允许部门申请法院命令,指定一名接管人临时运营社区照护机构。接管并非旨在惩罚被许可人,也非旨在取代为保护客户健康和安全而寻求合作行动的尝试。在没有其他合理可用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接管旨在保护客户。接管人应承担机构的运营,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促进所有权转移给新的被许可人,或在机构需要关闭时确保客户的有序转移。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b)(1) 凡存在情况表明,当前被许可人对社区照护机构的持续管理将对客户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重大可能性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机构正在关闭或打算终止作为社区照护机构的运营,且在关闭或终止前至少30天未对客户的重新安置做出充分安排,局长可向社区照护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命令,指定一名接管人,根据本条临时运营该社区照护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b)(2) 申请书应陈述该行动所依据的事实,并应附有局长的宣誓书。申请书和宣誓书的副本,连同要求出庭并说明为何不应根据本条将临时运营社区照护机构的权力授予接管人的命令,应送达给被许可人、行政管理人员或机构内负责人员,并注明收件人为被许可人和行政管理人员。该命令应指定一个听证日期,该日期应在向被许可人送达申请书和命令后不少于10天,不多于15天,但法院可根据正当理由缩短或延长该期限。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c)(1) 如果局长根据 (b) 款提交申请,要求指定接管人运营社区照护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64条,局长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向法院申请命令,指定一名临时接管人。根据本款由法院指定的临时接管人应任职,直至法院对根据 (b) 款提交的指定接管人申请作出最终裁定。根据本款指定的接管人应拥有与根据 (b) 款指定的接管人相同的权力和职责。局长提交接管人申请后,接管人应完成其运营社区照护机构的临时执照申请。就向接管人颁发的临时执照而言,被许可人现有的消防安全许可应作为接管人临时执照的消防安全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6.2(c)(2) 在听证时,部门应告知被许可人拟议接管人的姓名。接管人应是经认证的社区照护机构行政管理人员或经法院确定的其他负责人员或实体,从部门建立的合格接管人名单中选出,并在必要时听取住宿照护提供者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名单上的人员应具有向社区照护机构客户提供照护服务的经验,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具有运营社区照护机构的经验,不应是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任何未决诉讼的对象,且不应曾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之外,也不应曾因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的行政行动而被暂停或吊销执照或认证。接管人应具备足够的管理和财务背景及经验,以确保遵守法院发布的命令。除非经法院授权,所有者、被许可人或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接管人。

Section § 154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对无证经营设施的人处以罚款。如果有人违反了特定规定(第1503.5条或第1508条),他们可能被处以每天200美元的罚款;但如果他们向儿童提供照护,罚款将增至每天1000美元。这些罚款是针对无证经营行为的,特别是当执照申请被拒绝后,该人仍继续经营的情况。该规定允许提出申诉,并明确了哪些实体可被视为受这些罚款约束的“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7(a)(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违反第1503.5条或第1508条,或同时违反这两条规定的人,部门可对其处以每次违规每日二百美元($200)的即时民事罚款,除非适用第 (2) 款所述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7(a)(2) 违反第1503.5条或第1508条并向儿童提供住家照护的人,可被处以每次违规每日一千美元($1,000)的即时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7(b) 第 (a) 款授权的民事罚款应在以下情况下处以:运营无证设施且运营者拒绝申请执照,或运营者申请执照但执照申请被拒绝且运营者继续运营无证设施,除非部门认为其可用的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刑事起诉)更为有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7(c) 运营者可向主管提出异议。部门应制定规定,明确异议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7(d) 就本条而言,“人”指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

Section § 15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特定许可章节下设施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设施不纠正被指出的问题,它们将面临每天100美元的罚款,直到问题解决。更严重或重复出现的问题会导致更高的罚款:造成伤害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最高可罚款500美元,如果违规导致死亡,罚款最高可达15,000美元。

设施可以通过正式的审查程序对罚款提出异议,首先在部门内部进行,然后可能提交给行政法法官。法律根据设施类型和问题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罚款。它强调纠正问题以及遵守消防安全和监督规定。

如果设施在上诉后未能支付罚款,部门可以从县级支付款项中抵扣罚款,并且在更新正式法规之前,将首先通过书面指示实施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a) 除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的暂停、临时暂停或吊销外,部门应征收民事罚款如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1) 如果机构或设施未能在获得指定时间纠正缺陷后纠正缺陷,则民事罚款金额应为针对本章的每次违规每天一百美元 ($10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1)(A) 如果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代表向部门提交证据表明持证人已纠正缺陷,且部门在审查该证据后,已确定缺陷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部门收到该证据之日起停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1)(B)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部门应在根据 (A) 项收到证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检查该设施,以确认缺陷已纠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1)(C) 如果部门确定缺陷尚未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原始传票日期起继续累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1)(D) 如果部门能够核实缺陷在部门根据 (A) 项收到证据的日期之前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该较早日期起停止。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2)(A) 如果部门向机构或设施发出缺陷通知,针对 (1) 款中规定的重复违规行为,部门应立即评估每次重复违规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重复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征收一百美元 ($100)。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构成重复违规的方式,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2)(A)(B) 就本节而言,“重复违规”指在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的12个月内发生的违反法定或监管条款的违规行为,该条款由相同的字母或数字组合,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指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2)(A)(C) 尽管有 (A) 项和 (B) 项的规定,如果部门确定被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与原始违规行为不实质相似,部门可自行决定将针对被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降至适用情况下基础违规行为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b)(3) 如果违规行为的性质或严重性或违规频率需要更高的罚款或立即评估民事罚款,或两者兼有,如本章所规定,缺陷的纠正不应影响民事罚款的征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 针对以下任何严重违规行为,部门应立即评估每次违规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征收一百美元 ($100):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1) 部门确定导致受照护人员受伤或生病的违规行为。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2)(A) 消防许可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超员、行动能力状况、无法操作的烟雾报警器和无法操作的火灾报警系统。如果持证人已完成以下任何一项,则不应评估民事罚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2)(A)(i) 已根据行动能力、非行动能力或卧床状态申请了适当的消防许可,且决定尚待作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2)(A)(ii) 已启动驱逐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2)(A)(B) 被拒绝为卧床居民提供许可的持证人可向消防部门上诉,如果该上诉被驳回,可随后向州消防局办公室上诉,且不应被评估立即民事罚款,直到最终上诉作出决定,或自传票日期起60天后,以较早者为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3) 缺乏监督,如法规或规章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4) 可接触的水体,如果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禁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5) 可接触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兼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6) 拒绝进入设施或设施的任何部分,违反第1533、1534或1538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c)(7) 场所内存在受部门排除令约束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d) 如果部门因分部 (c) 中规定的重复违规行为向机构或设施发出缺陷通知,部门应就每次重复违规行为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即时民事罚款,并在被引用后,重复违规行为每持续一天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构成重复违规的方式,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1)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成人住宿设施、社会康复设施、经许可作为成人住宿设施的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成人住宿设施或社区危机之家的住户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2)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在成人日间项目接受护理的人员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2)(A) 对于获许可照护50人或更少人员的设施,罚款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2)(B) 对于获许可照护51人或更多人员的设施,罚款为一万美元 ($10,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3)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在治疗性日间服务设施、社区治疗设施、过渡性庇护所护理设施、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小型家庭之家、危机托儿所、团体之家、经许可作为团体之家的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接受护理的人员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3)(A) 对于获许可照护40名或更少儿童的设施,罚款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3)(B) 对于获许可照护41至100名(含)儿童的设施,罚款为一万美元 ($10,0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3)(C) 对于获许可照护100名以上儿童的设施,罚款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4)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在经许可作为团体之家的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接受护理的青年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五千美元 ($5,000)。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5)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通过寄养家庭机构接受护理的儿童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e)(6)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通过全方位服务或非监护收养机构接受护理或服务的个人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1) (A) 对于部门认定构成《福利与机构法》第15610.63条所定义的身体虐待,或导致成人住宿设施、社会康复设施、经许可作为成人住宿设施的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成人住宿设施或社区危机之家的住户遭受《刑法典》第243条所定义的严重身体伤害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一万美元 ($10,0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1)(B) 对于部门认定构成《福利与机构法》第15610.63条所定义的身体虐待,或导致在成人日间项目接受护理的人员遭受《刑法典》第243条所定义的严重身体伤害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1)(B)(i) 对于获许可照护50人或更少人员的设施,罚款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1)(B)(ii) 对于获许可照护51人或更多人员的设施,罚款为五千美元 ($5,0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1)(C) 对于部门认定构成第 (2) 款所定义的身体虐待,或导致在治疗性日间服务设施、社区治疗设施、过渡性庇护所护理设施、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小型家庭之家、危机托儿所、团体之家、经许可作为团体之家的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接受护理的人员遭受《刑法典》第243条所定义的严重身体伤害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f)(1)(C)(i) 对于获许可照护40名或更少儿童的设施,罚款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i)(1)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正式复审请求,要求对根据 (e) 或 (f) 款评估的民事罚款进行复审,并应在此时提供所有可用的支持文件。复审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副司长进行。被许可人可以在提交复审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无法提供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复审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副司长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副司长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收到副司长决定的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i)(2) 在完成 (1) 款所述的复审后,被许可人可以进一步向行政法法官上诉该决定。诉讼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编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进行,部门应拥有这些规定所赋予的所有权力。在根据本节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中,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i)(3) 如果,除了民事罚款的评估之外,部门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以暂停或吊销设施许可证,且该诉讼涉及与民事罚款评估相关的违规行为,部门对未决上诉的复审应停止,民事罚款的评估应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i)(4) 行政上诉程序结束后,民事罚款即到期应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否则未在 30 天内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部门规章规定收取滞纳金。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j)(1)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或缺陷认定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正式复审请求,要求对 (i) 款中未描述的任何其他民事罚款或缺陷进行复审,并应在此时提供所有可用的支持文件。复审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的区域经理进行。被许可人可以在提交复审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无法提供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复审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区域经理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区域经理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收到区域经理决定的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j)(2) 在完成第 (1) 款所述的审查后,被许可人可在收到区域经理决定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向社区照护许可司的项目主管上诉该决定。被许可人可在请求上诉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提交在上诉时无法提供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上诉请求收到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项目主管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项目主管可以修改或驳回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收到项目主管决定的书面通知。项目主管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并结束被许可人根据本款进行的上诉的行政上诉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j)(3) 行政上诉程序结束后,民事罚款应到期并支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否则未在 30 天内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部门规章规定收取滞纳金。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k) 部门应制定实施本条的规章。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l) 部门应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修订其规章,以反映 2014 年第 813 章第 2 节对本条所作的修改。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m)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466.31 节的规定,在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已用尽其对民事罚款评估的上诉权利之后,部门可以将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所欠的民事罚款抵扣县政府为未成年人照护所支付的款项。部门应在启动抵扣条款之前,给予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合理的机会支付民事罚款。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48(n)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改,直到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规章。

Section § 1548.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承认,目前对由州社会服务部监管的机构施加的罚款不足以保护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机关计划在未来的法律中增加这些罚款,特别是对于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违规行为。

Section § 15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有多种选择,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措施,以执行本章。这些选择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以任何组合使用,以最有效地处理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