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社区照护设施法案社区危机之家许可
Section § 1567.80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支持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消费者”或“客户”是指根据特定标准,经区域中心认定有资格获得某些服务的人士。“个人行为支持计划”是一份详细文件,概述了这些消费者的行为和支持需求,详细说明了所提供的策略和服务、服务提供方以及实施时间表。
Section § 1567.8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社区危机之家的许可要求。这些之家必须被许可为成人居住设施或团体之家,并由州发展服务部认证。在州社会服务部许可这些之家之前,必须获得该部门的项目批准证书。对于团体之家,对双重机构客户(即同时接受区域中心服务或早期干预服务的寄养儿童)有特定的安置期限限制。州社会服务部不负责制定行为支持计划或监督某些持牌健康服务,但可以执行相关法规。
Section § 1567.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制定规则,说明机构应如何管理员工以及需要哪些培训。这些规则必须涵盖人员配置的组织方式、员工所需的资质以及他们的培训内容。
此外,法律还强制要求员工接受至少16小时的紧急干预培训。这项培训必须教授预防伤害和维护对自身或他人可能构成危险的人员安全的策略。培训应侧重于使用积极的行为技巧,而不是身体约束。
Section § 1567.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紧急保护居住在社区危机之家的人们免受伤害,州社会服务部可以通知州发展服务部。后者可以要求地方中心在24小时内迅速采取行动,例如将某人迁出或寻找额外的帮助。他们应该尽快召开关于该人员护理计划的会议,并且必须在30天内召开。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行动不影响州社会服务部在必要时暂停或吊销该之家执照的权力。
Section § 1567.84
Section § 1567.85
社区危机之家必须遵守第 (1531.15) 条以及任何其他适用于它的相关法规。
Section § 1567.86
如果社区危机之家的项目批准被州发展服务部取消,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吊销其设施许可证。此外,州发展服务部和区域中心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协助管理和执行与社区危机之家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1567.87
本法律规定,在州发展服务部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发布紧急规定之前,不会颁发任何许可证。这些规定对于实施本条款是必需的,并且可以由社会服务部主任作为紧急规定通过。
这些紧急规定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并被视为维护公众即时福利所必需。它们无需行政法办公室批准,有效期最长为180天。
此外,这些规定的任何通过、修订、废止或重新通过都被视为维护公众福利的紧急情况,并且免除了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理由的要求。在首次通过紧急规定后的24个月内,必须提交一份合规证书,这些紧急规定可以重新通过并保持有效,直到合规证书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