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设施没有义务接受、储存或保管枪支或弹药。它还指出,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法规来执行本条规定。在这些规定出台之前,部门可以使用书面指令,这些指令的作用与法规相同,但无需遵循制定新规的常规程序。

Section § 1567.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某些机构中武器相关的关键术语。“枪支”是指任何利用爆炸力射出弹丸的装置,包括其枪身或机匣。“弹药”指已装填的弹药筒,但不包括空包弹。“古董枪支”由美国联邦法律定义。“致命武器”包括根据加州《刑法典》相关章节禁止的任何武器或破坏性装置。“机构”指获得许可的成人社区护理机构,但不包括社会康复机构和成人日间项目。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a) “枪支”指设计用作武器的装置,通过枪管,利用爆炸力或其他形式的燃烧力射出弹丸,包括该装置的枪身或机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b) “弹药”指一个或多个装有底火弹壳、推进剂和一个或多个弹丸的已装填弹药筒。“弹药”不包括空包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c) “古董枪支”具有《美国法典》第18卷第921(a)(16)节所规定的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d) “致命武器”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d)(1)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16590节禁止持有或隐蔽携带的武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d)(2) 根据《刑法典》第16460节定义的破坏性装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1(e) “机构”指由州社会服务部社区护理许可司许可的成人社区护理机构,但社会康复机构和成人日间项目除外。

Section § 1567.9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场所允许客户在现场持有枪支,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存放规定。首先,他们必须将客户的枪支和弹药收集并存放在一个中央位置。其次,他们也必须将自己(场所的)枪支和弹药集中存放。所有枪支都必须在未上膛的情况下,存放在符合司法部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的上锁枪械保险箱中。此外,子弹必须与枪支分开存放,并且也要上锁。

允许客户在设施场所内持有枪支的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2(a) 接收并集中存放客户的枪支、弹药或两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2(b) 保留并集中存放执照持有人的枪支、弹药或两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2(c) 客户和执照持有人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应当在设施内集中存放,并以以下方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2(c)(1) 枪支应当集中存放且未上膛,放置在上锁的枪械保险箱内,该保险箱须符合司法部在《加州法规》第11篇第4100节中制定的监管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2(c)(2) 弹药应当集中单独存放,放置在与枪支不同的上锁地点。

Section § 1567.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持证人不得如何处理客户或其本人拥有的致命武器和枪支。持证人被禁止接受、保管或储存任何致命武器或特定枪支。他们不得处理受《刑法典》特定章节和条款规管的枪支,除非这些枪支已在司法部(DOJ)注册。如果枪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列入集中登记册,并且具有独特的标记或编号,则可能属于例外情况。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持证人只能在枪支所有人提供司法部证明其为注册所有人的文件后,方可接受枪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a)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客户或持证人的任何致命武器,如第1567.91条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b)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客户或持证人拥有或持有的以下任何枪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b)(1) 根据《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第五分编第一章(自第18710条起)进行规管的枪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b)(2) 根据《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十分编第二章(自第30500条起)进行规管的枪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b)(3) 根据《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十分编第六章(自第32610条起)进行规管的枪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b)(4) 根据《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十分编第八章第二条(自第33300条起)进行规管的枪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c)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须向司法部注册的枪支,除非其核实该枪支确实已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在司法部注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d) 持证人可以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否则须向司法部注册但免于注册要求的枪支,如果该枪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的规定,作为特定个人或实体所有者被录入集中登记册,并且该枪支被分配了识别编号或识别标记,因为司法部接受了该枪支进入集中登记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7.93(e) 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枪支,除非枪支所有人向持证人提供文件,证明该人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在司法部登记为该枪支的注册所有人。

Section § 1567.9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持证设施同意保管或储存客户的枪支,根据加州《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这不被视为枪支的借用、出售、接收或转让。这意味着该设施不受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常规规则和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