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社区照护设施法案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社区照护设施
Section § 1567
本法律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提供各种持牌社区照护设施,以适合被指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这些设施应与该县内这些未成年人的具体需求相符。
Section § 1567.1
Section § 1567.2
这项法律将“少年法庭受监护人”定义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01) 条或第 (602) 条被认定符合特定标准的未成年人。这包括那些已被法院正式裁定或已从正式程序中转出的未成年人。立法机关的目标是让这些未成年人被安置在他们居住县内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中,除非他们需要当地无法提供的特殊照护,或者因特定原因需要与家人分开。
Section § 156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将少年法庭被监护人安置到持牌社区照护机构所需的程序。缓刑官必须通知机构所在地的当地缓刑官,提供被监护人的详细信息,例如他们的姓名和少年记录。此外,机构必须将此通知副本存档。对于跨县安置,缓刑官必须在被监护人抵达前至少24小时通知当地缓刑官,如果是在周末或节假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知。社区照护机构也必须收到此通知的副本。
Section § 1567.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向各县和市提供一份社区照护机构的清单,例如小型家庭住宅和团体之家,这些机构获许可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提供服务。这份清单包括机构类型、是由州还是县许可,以及其床位容量等详细信息。各县、市和首席缓刑官可以索取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从该部门的计算机系统收集,并且必须按成本价提供。
Section § 1567.8
这项法律规定,收容六人或以下少年法庭被监护人的小型社区照护机构,免除其他独户住宅无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注册费和许可费。但这些机构仍需缴纳地方财产税、水费、垃圾费和某些检查费。州和地方当局也免除了这些机构的当地消防检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