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本州所有县市都应支持建设居住照护设施,以满足当地需求。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地方政府实体,包括特许市、普通法市、县和特别区。 在考虑居住照护设施时,“六人或以下”这个术语指的是居民,不包括所有者、其家人或工作人员。

Section § 15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经营或计划经营持牌住宅设施的人,或任何许可或使用该设施的机构,都可以援引本条的规定。它还明确指出,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起诉讼来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5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服务六人或以下的小型住宅设施,无需缴纳该区域内其他类似住宅无需缴纳的额外营业税或费用。这包括地方注册费和使用许可费等。但是,它们仍然需要缴纳地方财产税以及水费和垃圾收集费等基本服务费用。消防检查费也予以免除,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允许收取。法律还明确,“家庭住宅”可以包括独户住宅、公寓、移动房屋和类似的住房类型。

供六人或以下居住的住宅设施,不得被征收任何营业税、地方注册费、使用许可费或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无需缴纳的其他费用。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征收地方财产税、水费和垃圾收集费、Section 1566.3未禁止的检查费、地方债券评估费以及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同样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收费和评估。州消防局长或任何地方公共实体均不得就对供六人或以下居住的住宅设施执行根据州法律或法规或地方条例制定的消防检查规定收取任何费用,Section 13235授权收取的费用除外。
就本节而言,“家庭住宅”包括但不限于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单元(包括双拼住宅单元和公寓住宅单元)、移动房屋(包括位于移动房屋公园内的移动房屋)、合作社单元、公寓单元、联排别墅单元以及规划单元开发项目中的单元。

Section § 15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服务六人或以下的小型居住设施,在分区和地方法律方面被视为普通家庭住宅。这些设施被认为是居住用途,这意味着它们不能被归类为寄宿公寓或机构等商业运营。然而,它们仍需遵守与任何家庭住宅相同的当地建筑规范和健康标准。它们不需要超出同类型私人住宅所需之外的特殊许可证或分区许可。此外,将住宅用作此类设施不会改变其分区分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a) 无论无关人员是否共同居住,一个服务六人或以下人员的居住设施,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物业的居住用途。此外,该设施的居民和运营者,就根据本条与物业居住用途相关的任何法律或分区条例而言,应被视为一个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b) 就所有地方条例而言,一个服务六人或以下人员的居住设施,不应被纳入寄宿公寓、出租屋、照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或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机构或住所、寄养家庭、招待所、疗养院、社区住所或任何其他类似术语的定义范围,这些术语暗示该居住设施是营利性业务或在任何其他方面与家庭住宅有所不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对服务六人或以下人员的居住设施施加建筑高度、退界、地块尺寸或标志设置的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的限制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将任何涉及健康和安全、建筑标准、环境影响标准或地方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的地方条例适用于居住照护设施,如果该条例不区分服务六人或以下人员的居住照护设施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并且如果该条例不区分居住照护设施的居民与居住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的人员。本节中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地方公共实体充分执行地方条例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施加与违反本节所涵盖的地方条例相关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e) 针对服务六人或以下人员的居住设施,无需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分区豁免或其他分区许可,如果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家庭住宅无需此类许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f) 将家庭住宅用于服务六人或以下人员的居住设施目的,就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节起)或地方建筑规范而言,不应构成占用变更。然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取代第13143节或第13143.6节,在这些节适用于为六名或以下居民提供照护的居住设施的范围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3(g) 就本节而言,“家庭住宅”包括但不限于独栋住宅、多户住宅单元(包括双拼住宅单元和公寓住宅单元)、移动房屋(包括位于移动房屋公园内的移动房屋)、合作社单元、产权公寓单元、联排别墅单元和规划单元开发项目中的单元。

Section § 15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设施不能仅仅因为不符合某些地方法律而被拒绝获得消防检查合格证或许可证等必要的批准,前提是这些要求是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第1566.3条)该设施被正式豁免的。但是,该设施必须符合获得这些批准的所有其他条件。

Section § 1566.5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处理一份在197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关于财产转让的合同、契据或协议,并且该物业是一个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的住宅设施,那么无论其他人怎么说,它在分区和物业使用方面都将被视为单户住宅。

就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不动产转让合同、契据或契诺而言,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的住宅设施,应被视为财产的住宅用途以及单户家庭对财产的使用,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声明。

Section § 15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每年编制并更新一份全州所有持牌社区照护设施的清单,寄养家庭除外。这份清单需要从1979年7月1日起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包含第 (1536) 条要求的信息、设施的许可容量,以及该设施是根据第 (1511) 条由州政府还是其他公共机构许可。遵守这些规定也意味着符合第 (1536) 条的要求。

Section § 15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发现设施违反威胁居民安全的规定,并因此受到处罚或面临吊销执照时,通知相关的安置机构和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如果设施在1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提出上诉,通知将推迟到上诉解决后。如果上诉超过60天,机构会收到通知,但会被告知案件仍在审理中。这些通知将每月更新,持续两年,必须详细说明设施名称、位置、罚款金额、违规性质、纠正措施和投诉状态。如果发现员工有犯罪记录或发生严重事件伤害了居民,则需要立即通知。

部门应在证实发生违规行为时,通知受影响的安置机构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701条 (c) 款定义的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当该违规行为对任何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导致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导致提起吊销执照的指控时,部门应予以通知。如果设施在1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提出上诉,部门应仅在上诉程序结束后才通知安置机构该违规行为。如果上诉程序在60天内尚未完成,应通知安置机构,并附注说明该案件仍在上诉中。给每个安置机构的通知应在接下来的24个月内每月更新,并应包括设施的名称和位置、罚款金额、违规性质、已采取的纠正措施、吊销状态以及投诉的解决情况。在任何时候,如果发现设施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严重缺陷,主任应在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向安置机构提供即时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7(a)  发现设施员工有犯罪记录,这将影响设施遵守第1522条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7(b)  发现设施内发生了导致居民身体或情感创伤的严重事件。

Section § 15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寄养家庭在被指定为家庭区域的移动房屋公园或其区域内运营。它凌驾于这些公园内可能阻止此类运营的任何现有规章或协议之上。

Section § 156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居住县)同意承担为安置在另一个县(安置县)的儿童提供服务的费用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居住县必须支付安置县当地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费用,这些费用未在其他地方获得补偿。这些服务是为居住在其居住县之外的社区照护机构中的儿童提供的。

其次,安置县必须向居住县提交详细的索赔,居住县必须在30天内支付。最后,就本法律而言,儿童最初被安置到社区照护机构的县被视为其居住县。

如果居住县同意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40条(a)款向安置县支付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25(a)  居住县应同意向安置县支付由安置机构(如第1536.1条所定义)安置在其居住县之外的社区照护机构的儿童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这些费用由安置县的缓刑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卫生部门或心理健康部门产生,且安置县未获得其他补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25(b)  安置县根据(a)款向居住县提出的索赔应附有文件证明,并应在提交这些索赔后30天内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25(c)  就本条而言,儿童被安置到社区照护机构的县应被视为居住县。

Section § 1566.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儿童住宿机构中卧床不起者的相关规则。“卧床不起”指需要协助在床上移动或上下床,除非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或设备。短暂的疾病等临时情况不被视为卧床不起。对于发展性残疾人士,其卧床状态的认定有特殊规定,需要相关主任的意见。

如果某人需要24小时专业护理,他们不能留在这些机构中,某些获得许可的机构除外。卧床不起者如果持有有效的消防安全许可并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居住在此类机构中。

如果卧床不起的客户因疾病或手术恢复期超过14天,机构必须通知部门并提供医生证明。这项法律旨在让卧床不起者能够留在居家式环境中,而不是被送入机构,并制定了具体的消防和安全法规来保护这些客户。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a)(1) 就本节而言,“卧床不起”指需要协助在床上翻身和重新调整体位,或无法独立上下床,除非在具备适当且充足护理人员、必要时配备机械设备以及安全预防措施的机构中,按照主任在法规中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a)(2) 在制定儿童住宿机构的法规时,部门应考虑儿童的体型和体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a)(3) 就本节而言,卧床不起的状态不包括持续14天或更短时间的暂时性疾病或手术恢复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a)(4) 发展性残疾人士卧床不起状态的认定,应由社会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代表,经与发展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代表协商,并在查阅住户的个人安全计划后作出。所有其他非发展性残疾人士卧床不起状态的认定,应由社会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代表作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b) 如果客户需要24小时专业护理,则不得被接纳或留置在住宿机构中,除非是根据第9条(自第1567.50节起)获得许可的“有特殊医疗需求的成人住宿机构”或“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团体之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c) 卧床不起者可以被接纳并留在获得并保持适当消防许可的住宿机构中。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应向有一名或多名卧床不起者居住的机构颁发消防许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c)(1)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就本款而言,无法独立上下床但不需要协助在床上翻身或重新调整体位的客户,应被视为非行动不便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c)(2) 替代保护方法获得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d) 尽管有(a)款(3)项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卧床不起的客户可以在住宿机构中留置超过14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d)(1) 机构书面通知部门,该人员正在从暂时性疾病或手术中恢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d)(2) 机构在(1)项规定的通知中向部门提交医生和外科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表明客户的疾病或恢复是暂时性的。该声明应包含疾病或恢复预计结束的日期,或客户预计不再卧床的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d)(3) 部门认定客户在机构中的健康和安全得到充分保护,且无需转至更高护理级别的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d)(4) 本款不扩大住宿机构的护理和监督范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e) 尽管卧床不起客户的停留时间长短,每个接纳或留置卧床不起客户的住宿机构都应在客户被接纳或留置在机构内48小时内,通知对卧床不起客户所在地点有管辖权的消防部门,客户在该机构中保持卧床不起状态的预计时长。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1) 部门和州消防局,经与州发展服务部协商,应各自颁布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1)(A) 与本节规定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1)(B) 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机构,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关于消防和生命安全的监管要求,适用于州社会服务部社区护理许可分类所对应的各类占用分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1)(C) 允许客户留在居家式环境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2) 这些法规至少应做到以下两点,针对为六名或更少客户提供护理,且其中至少一名卧床不起的住宿护理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45(f)(2)(A) 明确该机构获得消防许可的消防和生命安全要求。

Section § 156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照护许可司在2006年1月1日前,与最多10个当地精神卫生部门达成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应说明他们将如何分担和监督职责、管理设施关闭、提供培训,以及解决与成人居住设施和社会康复设施相关的争议。

到2006年1月31日,该部门需要将每份签署的协议副本提交给立法机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75(a) 截至2006年1月1日,该部门的社区照护许可司应与最多10个自愿参与的当地精神卫生部门签订谅解备忘录。每份谅解备忘录应概述一份正式协议,以处理共享职责、监督职责、设施关闭、培训,以及当地精神卫生主管机构与该部门当地许可办公室之间就成人居住设施和社会康复设施相关争议的调解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6.75(b) 2006年1月3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将每份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副本提交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