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社区照护设施法案地方性法规
Section § 1566
Section § 1566.1
Section § 1566.2
这项法律规定,服务六人或以下的小型住宅设施,无需缴纳该区域内其他类似住宅无需缴纳的额外营业税或费用。这包括地方注册费和使用许可费等。但是,它们仍然需要缴纳地方财产税以及水费和垃圾收集费等基本服务费用。消防检查费也予以免除,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允许收取。法律还明确,“家庭住宅”可以包括独户住宅、公寓、移动房屋和类似的住房类型。
Section § 1566.3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服务六人或以下的小型居住设施,在分区和地方法律方面被视为普通家庭住宅。这些设施被认为是居住用途,这意味着它们不能被归类为寄宿公寓或机构等商业运营。然而,它们仍需遵守与任何家庭住宅相同的当地建筑规范和健康标准。它们不需要超出同类型私人住宅所需之外的特殊许可证或分区许可。此外,将住宅用作此类设施不会改变其分区分类。
Section § 1566.4
Section § 1566.5
如果你正在处理一份在197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关于财产转让的合同、契据或协议,并且该物业是一个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的住宅设施,那么无论其他人怎么说,它在分区和物业使用方面都将被视为单户住宅。
Section § 1566.6
Section § 1566.7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发现设施违反威胁居民安全的规定,并因此受到处罚或面临吊销执照时,通知相关的安置机构和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如果设施在1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提出上诉,通知将推迟到上诉解决后。如果上诉超过60天,机构会收到通知,但会被告知案件仍在审理中。这些通知将每月更新,持续两年,必须详细说明设施名称、位置、罚款金额、违规性质、纠正措施和投诉状态。如果发现员工有犯罪记录或发生严重事件伤害了居民,则需要立即通知。
Section § 1566.8
Section § 1566.2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居住县)同意承担为安置在另一个县(安置县)的儿童提供服务的费用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居住县必须支付安置县当地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费用,这些费用未在其他地方获得补偿。这些服务是为居住在其居住县之外的社区照护机构中的儿童提供的。
其次,安置县必须向居住县提交详细的索赔,居住县必须在30天内支付。最后,就本法律而言,儿童最初被安置到社区照护机构的县被视为其居住县。
Section § 1566.45
本节规定了儿童住宿机构中卧床不起者的相关规则。“卧床不起”指需要协助在床上移动或上下床,除非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或设备。短暂的疾病等临时情况不被视为卧床不起。对于发展性残疾人士,其卧床状态的认定有特殊规定,需要相关主任的意见。
如果某人需要24小时专业护理,他们不能留在这些机构中,某些获得许可的机构除外。卧床不起者如果持有有效的消防安全许可并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居住在此类机构中。
如果卧床不起的客户因疾病或手术恢复期超过14天,机构必须通知部门并提供医生证明。这项法律旨在让卧床不起者能够留在居家式环境中,而不是被送入机构,并制定了具体的消防和安全法规来保护这些客户。
Section § 1566.75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照护许可司在2006年1月1日前,与最多10个当地精神卫生部门达成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应说明他们将如何分担和监督职责、管理设施关闭、提供培训,以及解决与成人居住设施和社会康复设施相关的争议。
到2006年1月31日,该部门需要将每份签署的协议副本提交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