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社区照护设施法案总则
Section § 1501
本法律条款强调,迫切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以及需要照护的人建立一个协调的全州社区照护系统。州政府旨在制定政策,确保社区照护的质量达到或超过州立医院的水平。
它侧重于提供适当范围的服务、保护合法和人权、保持照护的连续性,并确保设施安全、卫生且经济高效。该法律还鼓励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项目和灵活的支付计划,以提高和评估照护质量。
Section § 1501.1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将儿童安置在最能满足其个体需求的寄宿照护机构中。法律鼓励各县为需要院外照护的儿童寻找合适的机构。该法律包含针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有特殊需求个人的规定,允许他们被安置在具备必要许可证的适当持牌机构中。它确保安置是基于对儿童需求和机构满足这些需求能力的全面评估,并且不歧视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
该法律还澄清了不同的安置术语,并确保监管要求不会阻碍将这些儿童安置在最佳环境中。任何安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以确保家庭中所有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Section § 1502
本节定义了加州各种被视为社区照护机构的设施和服务类型。这些机构为不同群体提供非医疗照护和支持,包括儿童、成人和残疾人士。例如,包括住宿机构、成人日间项目、寄养家庭机构和团体之家。每种类型都服务于特定需求,无论是帮助寄养儿童还是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危机干预。
社区治疗机构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而治疗性日间服务则帮助那些原本可能被寄养的儿童。收养机构促进和监督收养。专门机构,例如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服务于需要强化行为干预的人群;危机托儿所则为处于危机中的幼儿提供临时照护。
涉及的主要机构是加州社会服务部及相关部门,它们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既定标准,并为其各自服务人群提供必要的照护和支持。
Section § 1502.2
自2018年1月1日起,加州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需要获得团体之家的许可并遵守特定规定。这些学校必须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维护书面计划,提供24小时护理,并且不得接收12岁以下儿童或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除非获得适当认证。学校必须确保准确的项目描述,使用有资质的员工提供行为和心理健康服务,并避免使用约束措施。
此外,他们必须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内容包括青少年权利、应急响应和文化敏感性等。青少年权利包括尊严、安全、隐私以及与父母保持沟通。这些学校不符合某些州安置和资助费率的条件,并且必须在2018年7月1日之前适应新规定。法规还将涉及所有必要的应急措施。
Section § 1502.3
本法律定义了社区照护机构下的“过渡性庇护照护机构”。这些机构是为因虐待、忽视或情绪困扰而需要照护的儿童提供的临时住所。它们由县拥有或由与县签订合同的非营利组织运营,提供最长90天的24小时非医疗照护。
这些机构主要服务于在不同照护环境之间转换的儿童,他们可能存在行为问题,导致安置困难。运营者必须接受县转介的所有儿童,未经县许可不得让儿童出院,除非儿童犯罪或需要住院治疗。所提供的项目必须适应不同数量的居民并满足兄弟姐妹的需求。
Section § 1502.4
这项法律规定,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只能接收那些不需要住院护理,并且符合特定安置标准的儿童。这些标准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个特定条款进行的评估来确定的。
它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严重情绪障碍”在相关法律语境中的定义。法律同时指出,相关部门不负责评估所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本条款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02.5
Section § 1502.6
Section § 1502.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在2012年7月1日前,与包括立法和部落代表在内的多个组织协商,更新关于寄养家庭和照护设施的健康与安全规定。这些规定特别针对未成年受抚养人——那些在法律上被视为成年人但仍由县或部落照护的年轻人。
新规定必须确保这些年轻人享有尽可能多的自由,以便为独立生活做准备。重要的是,他们不应因设施许可目的而接受犯罪背景调查。该法律还规定了实施这些规定的时间表,并允许在没有通常审查程序的情况下制定紧急法规,以确保它们及时到位,保护公共福利。
Section § 1502.8
Section § 1502.2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加州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必须获得团体之家的许可。这些项目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并为自愿加入的12-18岁青少年提供24小时监督。法律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人员配备比例、护理标准和入学条件,包括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禁止接纳严重情绪障碍的青少年。项目不得使用约束或体罚,如果承诺提供精神卫生和药物滥用治疗,则必须由持证提供者提供。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广泛培训,特别是那些监督青少年的工作人员。
这些项目中的青少年享有尊严、安全环境、隐私和免受虐待等权利。他们还可以提出申诉而不受报复。一些项目,例如政府运营的项目,可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支持这些规定的法规应在2019年1月前通过,已运营的项目则被给予到2019年7月遵守的期限。
Section § 1502.35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的许可要求。这些中心被归类为团体之家,为各类青年提供短期照护(最长90天),包括无家可归者、有风险青年和离家出走者。它们主要提供住所和支持服务。
这些中心最多可容纳25名青年,并须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每8名青年配备1名工作人员),由非营利实体运营。中心不得接收对自身或他人构成风险的青年。此外,工作人员应致力于帮助青年与家人团聚或寻找寄养安置,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并确保所有青年获得非歧视性服务。
相关指南还涵盖了工作人员背景调查、报告要求(如所服务青年的数量和年龄),以及中心保留评估而非详细服务计划的义务。这些中心不符合福利系统中某些安置的条件,也不像其他一些照护机构那样获得资助,但它们可获得为寄养青年提供服务的报销。最后,将制定实施细则,在正式细则制定前可采用临时措施。
Section § 1502.45
本法律条款规定,儿童团体之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为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提供照护,前提是这些儿童不需要住院治疗。“严重情绪障碍”的定义由另一法律规定。如果儿童被安置在特定的团体之家项目中,这些之家必须同意只接收经由专门委员会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确定的此类儿童。这些项目还必须获得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服务的认证。重要的是,本部门不对这些项目中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进行评估,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1503.1
加州的收养机构必须获得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它们需要符合特定的许可标准,并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家庭法典》中的规定。
在正式法规出台之前,部门有权通过信函或指令来澄清或执行这些要求,这些信函或指令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这可以在不遵循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完成。
Section § 1503.2
Section § 1503.5
在加州,如果一个设施未经许可且不免于许可地提供非医疗照护,它就被视为“未经许可的社区照护设施”。如果该设施提供或声称提供监督或照护,留住需要照护的人,或声称自己是持证设施,则适用此法律。如果它充当寄养家庭或收养机构,也适用此法律。此类设施不得在加州运营。一旦发现,如果存在即时健康或安全威胁,或者设施不配合获得许可,当局必须将居民转介至适当的服务机构。
Section § 1504
本法律条文将“特别许可证”定义为州政府部门颁发给社区照护机构的一种许可,使其能够提供法规中列明的特定服务。但是,该特别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或实体。
Section § 1504.5
本节明确规定,为正在接受社区生活支持服务的残疾人士提供的独立生活安排和扶持性住房,不属于本章通常要求的范围。扶持性住房是一种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提供永久、独立的生活,且不强制要求参与服务。
该法律旨在增加对扶持性住房和社区生活支持服务的获取,以便残疾人士能够独立生活并避免被送入机构。它强调个人应有权选择在他们喜欢的地方(例如在自己的家中)接受这些服务。
社区生活支持服务包括各种支持,例如生活技能教育、协助日常生活活动以及安排基本需求。它强调这些服务是自愿的,不被视为照护或监督。该法律允许政府或私人保险资助这些服务,并确认接受此类支持并不意味着个人需要照护或监督。
Section § 1505
本节概述了本章规定中豁免特定许可要求的各类设施和生活安排。它列举了医疗机构、少年安置机构、使用祈祷进行治疗的宗教设施,以及某些儿童照护和康复之家等类别。此外,还包括法院命令安置儿童的家庭、发育障碍人士设施、印第安儿童设施、老年人或残疾人住房、经儿童福利部门批准的资源家庭以及收养家庭。这些豁免的适用前提是它们符合其他特定条件。
Section § 1505.5
Section § 1506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在认证寄养家庭时的职责和要求。机构只能使用经认证或批准的家庭,并且禁止将这些家庭许可为居住设施。发育障碍儿童在所有相关方同意并制定具体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在18岁后继续留在这些家庭中。寄养家庭如果获得适当认证,也可以作为寄宿家庭。家庭认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每年重新认证和培训。
寄养家庭机构的社工人员需要社会工作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并且新聘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课程学习或经验。社工必须具备某些能力,并且在监督下,一些评估可以由非社工人员完成。具有同等经验和教育的人员可获得豁免。法律规定了从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过渡到资源家庭的截止日期和义务,并为寄养家庭机构设定了特殊的通知和遵守日期。
Section § 1506.1
本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维护书面运营计划,并从某些认可的实体获得国家认证。2017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机构,必须在2018年底前获得认证;而2017年之后获得许可的机构,则有24个月的许可期来获得认证。机构必须在特定时间间隔向部门报告其认证状态。法律还规定了项目声明的要求,以描述核心服务、治疗实践和其他运营细节。它包括员工培训和对资源家庭支持的详细信息。此外,机构必须制定利益冲突缓解计划,并需要县级安置机构的推荐信来支持其项目。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这些机构,以确保其合规。
Section § 1506.3
这项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配备足够的督导和社工,以提供适当的监督和支持。每八名或不足八名社工,应配备一名全职社工主管。此外,机构照护的每十八名或不足十八名儿童,应配备一名全职社工。
Section § 1506.5
本法律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在使用寄养家庭或县级批准的资源家庭时的规则。首先,寄养机构需要获得县的批准才能使用其许可或批准的家庭,并且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机构必须审查这些家庭,遵守特定的资格要求,但不需要进行新的指纹检查。
如果申请与寄养机构合作的人员过去曾被吊销或拒绝许可或证书,机构必须暂停其申请审查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到两年。两年内被吊销的,审查将暂停直至时间届满;而过去被拒绝的申请则需要暂停一年,如果问题已解决,可以选择恢复审查。这种暂停在法律上不构成申请被拒绝。这些规则适用于在2016年底之前收到的家庭寄养申请。
Section § 1506.6
本法律旨在促进招募寄养父母方面的合作而非竞争,以期增加可用的寄养家庭总数。它限制寄养家庭机构和县对寄养家庭进行双重认证或许可。当一个寄养家庭获得一个机构(如寄养家庭机构或县)的认证或批准时,它必须放弃之前从另一个机构获得的任何认证或许可。这确保每个寄养家庭在任何时候都只在一个认证或许可下运营。
Section § 1506.7
如果您通过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成为寄养家庭,您需要填写一份详细的申请表。
这份申请表会询问您之前是否曾获得或被取消认证,以及您是否曾被暂停安置或获得任何州或县的许可。
签署申请表即表示您授权该机构核查您之前所有寄养机构或许可办公室的推荐信。您还需要确认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因为在此表格上撒谎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然而,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底前收到的申请。
Section § 1506.8
这项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通过联系之前的机构和许可办公室进行背景调查,以核查任何申请成为认证家庭寄养所的人的背景。然而,此程序仅适用于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1506.9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人,例如寄养家庭机构或相关部门,不会因为向部门分享特定信息而面临民事诉讼。这些信息包括已认证或已取消认证的家庭名单,以及因认证家庭父母的某些行为(如违反规定、危及儿童安全或犯罪)而取消任何家庭认证的通知。
该法律还保护这些实体在与县或另一机构分享信息时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只要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寄养家庭的认证申请或亲属安置的批准。
Section § 150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社区照护机构提供附带医疗服务,即使这些服务在其他法律规定下可能不被允许。如果医疗服务是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需要根据其他法规获得批准。
机构可以安排非持证工作人员提供这些服务,例如更换结肠造口袋或进行常规药物管理,前提是他们经过培训并根据客户的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进行监督。这些计划由医疗专业人员制定并定期检查,也可能涉及客户的家人或监护人。
该法律确保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并且服务受到监督。将制定法规,详细说明允许和禁止的服务。
Section § 1507.1
这项法律允许成人社区照护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让家庭健康机构提供一些医疗服务。首先,机构必须能够支持客户的需求。家庭健康机构必须了解机构的规定。两个机构都需要一份协议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且必须就客户的照护计划进行沟通。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安排不应改变法律为机构定义的照护范围。它还规定,卫生部门不负责评估这些医疗服务。最后,任何关于共享客户信息和制定协议的规则都必须与相关的卫生机构和代表协商制定。
Section § 1507.2
Section § 1507.3
Section § 1507.4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自2021年5月1日起,每年报告关于接受联邦补充保障金率并接纳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居民的成人居住设施的信息。这份报告会发送给每个县的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并包含持牌床位的详细信息。
此外,自2021年5月1日起,每季度会向各县发送一份报告,列出所有关闭的持牌设施,包括床位数和关闭原因。这份报告会追踪关闭趋势并随时间累积数据。
如果一个设施打算永久关闭,该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的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
Section § 1507.5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家庭健康机构,在州卫生服务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寄养家庭中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提供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服务。寄养家庭运营者不应将这些医疗服务视为主要服务。儿童必须接受医疗监督和个案管理才能符合安置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每个寄养家庭一次最多只能安置两名符合条件的儿童。州社会服务部不会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Section § 1507.6
本法律解释了集体之家的儿童如何获得心理健康服务。安置机构,而非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监督心理健康治疗。
对于给儿童使用精神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医生的指示,并且需要少年法庭的批准。集体之家必须详细记录药物信息,包括法院命令、药物名称、处方、剂量说明以及服药的日期和时间。
某些机构,如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有不同的规定。私立替代寄宿学校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遵守少年法庭的授权和文件记录要求。
Section § 1507.15
Section § 1507.2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对寄养儿童进行紧急医疗注射和处方药物(如胰岛素)注射。这些人员必须经过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培训。被授权人员包括亲属、非亲属家庭成员、寄养父母以及寄养机构中的某些工作人员。注射培训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定期审查,以确保其充分性。此外,儿童需要注射不应是判断其是否需要专门居家医疗照护的唯一依据。本法律不凌驾于现有关于对法院监督下的儿童施用精神药物的规定之上。
Section § 1507.35
这项法律允许被诊断为绝症的、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留在集体之家或被其接收,前提是他们已经接受临终关怀服务。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经认证的临终关怀机构的服务,确保机构能提供适当的照护,以及临终关怀机构与机构之间就照护职责达成协议。如果绝症客户的状况构成威胁,机构可以启动出院程序。集体之家无需提供超出其许可范围的照护,并且如果客户卧床不起,他们必须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并获得消防许可批准。本部门不负责评估临终关怀服务,也不对其承担责任。
Section § 1508
在加州运营社区照护机构,必须持有有效执照。这适用于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共机构。如果在此类机构内提供专业服务,还必须持有特别许可。
县级少年拘留所或公共娱乐项目等机构有例外,但通常情况下,公共机构必须遵守主任为这些机构设定的标准。“地方公共机构”涵盖了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市和学区。
Section § 1509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负责检查并许可社区照护机构。如果这些机构希望提供专业化服务,州政府部门还可以向它们颁发特别许可证。
Section § 1509.5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区照护设施的许可程序。如果申请人已在一个地点获得许可,并申请在不同地点获得另一许可,则应在60天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注明其现有许可。
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五天内请求消防安全检查,而申请人则负责处理犯罪记录许可。如果无法在60天期限内完成,在没有安全风险且已获得所需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签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临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
如果未签发临时许可,部门必须在通知中解释原因,列出具体缺陷,例如安全风险或缺少文件。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以便许可程序继续进行。
部门将在1993年1月之后建立更快的申请处理程序,并为许可被拒或延迟创建申诉程序。
Section § 1509.6
Section § 1509.56
Section § 1510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在社区照护机构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目的是帮助这些机构识别并解决他们存在的任何问题,并提高他们提供的照护质量。
Section § 1511
州部门可以与公共机构(例如州级或县级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它们处理许可和咨询等任务。当这些机构承担这些任务时,它们必须遵守法律和州的规定。州政府将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但仅限于实际支出。如果联邦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这些服务,这笔钱将减少州政府需要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512
这项法律要求住宅社区照护机构明确告知其关于家属探视和客户沟通的政策。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包含在客户信息表、入住协议和患者权利表中。除了服务六名或更少客户的机构外,其他机构还必须在居民和家属都能看到的显眼位置张贴其探视政策。该政策应鼓励家属定期参与,并提供充足机会让家属参与机构活动。
Section § 1512.5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设施必须允许成立家庭委员会,并且这些团体可以在设施和家庭或责任方双方同意的时间,在公共会议室开会。设施不能限制住户或其家人在非工作时间与外部人员会面。
家庭委员会被定义为至少两名患者的家庭成员或朋友在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私人会议。设施还必须为家庭委员会提供空间,以便在布告栏或类似区域张贴通知、会议纪要和通讯。
Section § 151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不能被出售或交易以换取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任何人都不得,包括所有者、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商业目的出售或交易这些许可证。
Section § 1514
如果您经营一家住宅护理机构,您必须在所有形式的广告中包含您机构的许可证号。这意味着报纸、杂志、消费者报告和商业公告中的广告;黄页和服务名录中的列表;以及任何广播或电视广告都必须显示此号码。
Section § 1515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福利部门的职责,即通过媒体广告和公共宣传等多种方式招募寄养家庭,以满足当地的儿童福利需求。如果某个县已签约负责寄养父母的许可,则招募工作应由安置机构管理,而非州政府。招募工作必须积极寻找能够反映寄养儿童多样性的寄养父母。
Section § 1516
这项法律涉及危机托儿所,它们为因家庭危机而需要临时照护的六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这些托儿所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并获得许可才能提供过夜照护和日间服务。日间服务在六个月内不得超过30天、每天12小时或总计360小时,除非获得例外批准。2004年之前存在的设施可以保留超过14名儿童的容量,除非情况发生变化。托儿所必须保存所服务儿童的记录,包括停留时长和原因,并应部门要求提供。执照会规定它们可以服务的儿童数量,并对室内外活动空间有要求。
Section § 1517
这项加州法律指示州社会服务部简化寄养服务提供者的审批流程,创建了一个“资源家庭”程序。这将之前针对寄养父母、收养家庭和监护人的独立审批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流程。“资源家庭”必须通过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才能照护由机构安置的儿童。法律规定,成为资源家庭并非一项固有权利,且获得批准不保证会有儿童被安置。资源家庭需要符合持续的标准,机构必须定期更新和检查资源家庭以确保合规。
如果申请人在过去一两年内曾有申请被拒绝或被排除的情况,进一步的申请可能不会被审查。机构还应进行具体评估,如果家庭不符合标准、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事件,机构可以拒绝或撤销批准。该法规确保所有寄养家庭机构遵守持续的监督和纠正措施,同时管理认证过渡和对先前已认证寄养家庭的要求。
Section § 1517.1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过渡到一个统一的系统,用于认证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该系统被称为“资源家庭”审批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州政府停止接受传统寄养家庭许可的申请,旨在将审批流程简化为一个单一的、家庭友好的程序。
“资源家庭”是指符合特定标准以照护被安置儿童的个人或家庭。现有的寄养家庭许可被允许继续有效至特定日期,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并获准成为资源家庭。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传统寄养家庭许可都将自动撤销,除非过渡为资源家庭或另有规定。法律还规定,某些提供县授权服务的家庭在成功完成家庭评估后将过渡为资源家庭。
此外,申请收养的人员必须在审批过程中进行指纹识别。
Section § 1517.2
本节概述了通过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成为资源家庭的评估流程。申请人必须签署一份表格,确认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意欺骗性地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属于轻罪。
在批准之前,寄养家庭机构必须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联系以前认证或许可过申请人的机构,包括州或县机构、其他寄养家庭机构以及部落组织,以确保申请人的适宜性。
此外,只要不被其他法律禁止,这些机构之间可以共享信息以协助这些调查。本节中的“印第安部落”一词参照《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定义。
Section § 1517.3
这项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使其不会因向部门分享与寄养家庭机构相关的特定信息而被起诉。具体来说,如果您提供有关寄养家庭机构已批准或已撤销的资源家庭名单的详细信息,您将不会面临民事责任风险。此外,法律列出了寄养家庭机构可能撤销批准的原因,例如违反法律或威胁儿童安全的行为,分享这些信息也受到保护。
此外,当寄养机构、县或部门共享信息以评估资源家庭申请时,它们也受到民事责任的保护。
Section § 1517.4
这项法律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在资源家庭提出请求时,将其置于非活跃状态的规则。“非活跃状态”意味着在此期间,该家庭不能接收寄养儿童,也无需更新其批准资格。相关法规必须明确家庭如何申请非活跃状态或终止该状态,重新激活他们需要采取哪些行动,以及非活跃状态的任何时限。法规还规定了在非活跃状态期间何时以及如何对家庭进行检查。尽管处于非活跃状态,但如有需要,部门仍可进入并检查该住所,并可酌情采取行政行动。一旦家庭决定恢复活跃状态,他们必须再次符合所有原始的批准标准。
Section § 1517.5
这项法律规定了由一个寄养家庭机构(或县)批准的寄养家庭如何获得另一个机构的重新批准。资源家庭必须完成某些任务,例如向新机构提交申请并更新其犯罪记录检查。新机构必须核实家庭的背景和推荐人,并收集之前的机构报告。
如果涉及该家庭的调查或诉讼正在进行中,新机构在问题解决之前不能批准或拒绝申请。一旦新机构批准,与第一个机构的批准即告终止。儿童的支付费率将与上次确定的费率一致,但可能会根据儿童的需求进行调整。
部门可以暂时豁免某些规定以加快批准流程,但背景调查除外。这些变更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将在2027年失效。为了避免混淆,本法提供了“当前”和“后续”机构等术语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