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为一组被称为《加州社区照护设施法案》的法律命名。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迫切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以及需要照护的人建立一个协调的全州社区照护系统。州政府旨在制定政策,确保社区照护的质量达到或超过州立医院的水平。

它侧重于提供适当范围的服务、保护合法和人权、保持照护的连续性,并确保设施安全、卫生且经济高效。该法律还鼓励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项目和灵活的支付计划,以提高和评估照护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协调和全面的全州服务系统,为精神疾病患者、发育和身体残疾者以及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执照或特别许可的机构或组织需要照护或服务的儿童和成人提供优质社区照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b)  因此,立法机关宣布,州政府旨在制定以下政策和计划:(1) 确保社区照护和服务的水平不低于或优于州立医院提供的水平;(2) 确保所有需要者都能获得适当范围的社会康复、能力训练和治疗服务,包括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住宿和非住宿项目;(3) 保护在社区照护机构内或接受其服务的人的合法和人权;(4) 确保加州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医疗健康要素与支持性照护-康复要素之间的照护连续性;(5) 确保提供社区照护的机构充足、安全和卫生;(6) 确保康复和治疗服务以合理成本提供;(7) 确保州政府对社区照护服务的支付基于灵活的费率表,该费率表根据所提供照护和服务的类型和成本而变化;(8) 鼓励利用州立医院的人员,并开发培训项目以提高社区照护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9) 通过评估所提供的照护和服务并提供激励措施来提升其质量,从而确保社区照护机构的质量。

Section § 150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将儿童安置在最能满足其个体需求的寄宿照护机构中。法律鼓励各县为需要院外照护的儿童寻找合适的机构。该法律包含针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有特殊需求个人的规定,允许他们被安置在具备必要许可证的适当持牌机构中。它确保安置是基于对儿童需求和机构满足这些需求能力的全面评估,并且不歧视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

该法律还澄清了不同的安置术语,并确保监管要求不会阻碍将这些儿童安置在最佳环境中。任何安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以确保家庭中所有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a) 州政策旨在促进将每名儿童妥善安置在符合其最佳利益的寄宿照护机构中。县可以要求安置或许可机构,或同时要求安置和许可机构,积极寻找能够满足儿童各种需求的院外照护机构。因此,在将儿童安置在院外照护机构时,应特别注意儿童的个体需求、机构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机构内其他儿童的需求、许可机构确定的机构许可要求,以及安置对家庭团聚计划的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b) 根据本节规定,具有不同指定和不同需求的儿童,包括自2012年1月1日起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以及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的非未成年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安置在同一机构中,前提是该机构已获得许可,符合所有与保护儿童相关的许可要求,并且在必要时拥有特殊许可证以满足每个被安置儿童的需求。机构不得以安置为条件,要求将儿童认定为《教育法典》第56026条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c) 任何许可要求或任何法规均不得限制本节规定的实施。本节的实施并不免除机构必须获得部门许可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d) 根据本节规定,具有不同指定和不同需求的儿童,包括自2012年1月1日起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以及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的非未成年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安置在同一持牌寄养家庭或通过寄养家庭机构随后安置在经认证的家庭或资源家庭中。患有发育障碍、精神障碍或身体残疾的儿童,包括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以安置在持牌寄养家庭、经认证的家庭或资源家庭中,前提是安置机构和持牌人(对于持牌寄养家庭)或安置机构和寄养家庭机构(对于经认证的家庭或资源家庭)共同评估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以及接收家庭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并在安置前进行书面确认。该评估应确认安置不会对家庭中的任何儿童构成威胁。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e)(1) 就本章而言,寄养家庭机构安置儿童应称为“后续安置”,以区别于公共机构的安置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1.1(e)(2) 就本章而言,除非另有规定,提及“儿童”应包括《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aa)款(1)项定义的“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以及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的非未成年人。

Section § 15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各种被视为社区照护机构的设施和服务类型。这些机构为不同群体提供非医疗照护和支持,包括儿童、成人和残疾人士。例如,包括住宿机构、成人日间项目、寄养家庭机构和团体之家。每种类型都服务于特定需求,无论是帮助寄养儿童还是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危机干预。

社区治疗机构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而治疗性日间服务则帮助那些原本可能被寄养的儿童。收养机构促进和监督收养。专门机构,例如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服务于需要强化行为干预的人群;危机托儿所则为处于危机中的幼儿提供临时照护。

涉及的主要机构是加州社会服务部及相关部门,它们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既定标准,并为其各自服务人群提供必要的照护和支持。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 “社区照护机构”指任何旨在提供和运营非医疗性住宿照护、日间治疗、成人日间照护或寄养家庭机构服务的设施、场所或建筑物,面向儿童、成人或儿童和成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者、无行为能力人以及受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并包括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 “住宿机构”指任何家庭住宅、团体照护机构或经部门确定的类似机构,为需要个人服务、监督或对维持日常生活活动或保护个人至关重要的协助的人员提供24小时非医疗照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2) “成人日间项目”指任何社区型设施或项目,为18岁或以上、需要个人服务、监督或对维持日常生活活动或保护其个人至关重要的协助的人士提供照护,且照护时间不足24小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3) “治疗性日间服务机构”指任何提供非医疗照护、咨询、教育或职业支持或社会康复服务的机构,服务时间不足24小时,面向18岁以下、否则将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或从寄养家庭返回家庭的人员。这些机构的项目标准应由部门根据第1530节规定,与治疗性日间服务和寄养照护提供者协商制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4) “寄养家庭机构”指任何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的公共机构或私人组织,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4)(A) 招募、认证、批准和培训寄养父母和资源家庭,并向其提供专业支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4)(B) 与县安置机构协调,为需要照护的寄养儿童寻找家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4)(C) 在州和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向获得许可或认证的寄养父母、县批准的资源家庭和儿童提供服务和支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5) “寄养家庭”指任何为六名或更少寄养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的住宿机构,该机构为寄养父母(包括其家人)所有、租赁或租用,且是其住所,寄养儿童被安置在其照护下。安置可由公共或私人儿童安置机构进行,或由法院命令,或由父母、双亲或监护人自愿安置。它也指第1505.2节中描述的寄养家庭。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6) “小型家庭住宅”指在被许可人家庭住所内的任何住宿机构,为六名或更少患有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并因其残疾需要特殊照护和监督的寄养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小型家庭住宅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710节(a)款的规定,接收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除了安置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外,部门还可在许可容量范围内批准安置无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7) “社会康复机构”指任何在团体环境中提供社会康复服务,且服务期限不超过18个月的住宿机构,面向暂时需要协助、指导或咨询的、正在从精神疾病中康复的成年人。项目组成部分应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部第二章第2.5节第一条(自第5670节起)规定的项目标准。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8)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8)(A) “社区治疗机构”指任何在团体环境中向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服务,并具备提供安全收容能力的住宿机构。项目组成部分应符合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94节制定和执行的项目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8)(A)(B) 本节不禁止或不鼓励将患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人员安置到符合被安置者需求的任何类别的社区照护机构中,前提是该安置符合部门的许可规定。
(9)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 “全方位收养机构”指任何从事提供收养服务业务的持牌实体,并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i) 通过将儿童交由机构放弃或非自愿终止对儿童的父母权利,承担对儿童的照护、监护和控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ii) 评估生父母、准收养父母或儿童。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iii) 安排儿童被收养。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iv) 监督收养安置。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v) 招募准收养父母,为收养寻找儿童,或充当收养各方之间的中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9)(A)(B) 私营全方位收养机构应当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作为提供跨国收养服务的许可条件,全方位收养机构应当根据《联邦法规典》第22篇第96部分(自第96.1条起)获得认证并保持良好信誉,或由经认证的主要提供者监督,或作为豁免提供者行事,符合《联邦法规典》第22篇第96部分F子部分(自第96.29条起)的规定。
(10)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A) “非监护收养机构”指任何获得许可的实体,从事提供收养服务的业务,且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A)(i) 评估准收养父母。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A)(ii) 合作匹配已解除收养限制、处于获得许可的收养机构照护、监护和控制之下的儿童,使其与经评估和批准的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A)(iii) 与全方位收养机构合作监督收养安置,但不中断安置或将儿童从安置中带走。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A)(iv) 招募准收养父母,为收养寻找儿童,或充当收养各方之间的中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0)(A)(B) 私营非监护收养机构应当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作为提供跨国收养服务的许可条件,非监护收养机构应当根据《联邦法规典》第22篇第96部分(自第96.1条起)获得认证并保持良好信誉,或由经认证的主要提供者监督,或作为豁免提供者行事,符合《联邦法规典》第22篇第96部分F子部分(自第96.29条起)的规定。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1) “过渡性庇护照护机构”指任何集体照护机构,为需要个人服务、监督或对维持日常生活活动至关重要或用于保护个人的协助的人员提供24小时非医疗照护。项目组成部分应当符合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第1502.3条制定的项目标准。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2) “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指由部门根据第1559.110条许可的组织,为至少16岁的寄养儿童提供过渡性住房,以促进他们向成年过渡。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应当由私人运营并以非营利方式组织。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3) “集体之家”指一种居住设施,在结构化环境中为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和监督,至少部分由被许可人雇用的工作人员提供。集体之家提供的照护和监督应当是非医疗性的,除非法律另有允许。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4) “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指由部门许可的集体之家,根据第1502.35条运营一个项目,为无家可归的青年、有无家可归风险的青年、表现出身份犯行为的青年或离家出走的青年(如第1502.35条(a)款第(2)项所定义)提供自愿的、短期的庇护和个人服务。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5) “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指由州发展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6章第3.6条(自第4684.80条起)认证,并由州社会服务部许可为成人居住设施或集体之家的设施,该设施在居家环境中为需要强化行为支持、人员配备和监督的发展障碍个人提供24小时非医疗照护。强化行为支持之家最大容量为四名服务对象,应当符合《联邦法规典》第42篇第441.530(a)(1)条,并有资格获得联邦医疗补助居家和社区服务资金。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6) “社区危机之家”指由州发展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6章第8条(第4698节起)认证,并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第9.7条(第1567.80节起)许可为成人居住设施的机构,为接受区域中心服务、需要危机干预服务,且否则有被送入费尔维尤发展中心急性危机中心、急性综合医院、急性精神病医院、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5900节起)所述的精神疾病机构,或州外安置的风险的发展障碍人士提供24小时非医疗护理。社区危机之家应有最多八名消费者,定义见第1567.80节(a)款,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1.530(a)(1)节,并应有资格获得联邦医疗补助居家和社区服务资金。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7) “危机托儿所”指由该部门许可,根据第1516节运营项目,为因家庭危机或压力情况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临时安置的六岁以下儿童提供短期照护和监督的机构。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8) “短期居住治疗项目”指由公共机构或私人组织运营,并由该部门根据第1562.01节许可的居住设施,提供综合性的专业和强化照护与监督、服务与支持、治疗,以及根据该部门采纳的标准和法规定义为创伤知情的儿童短期24小时照护与监督。短期居住治疗项目提供的照护与监督应为非医疗性质,除非法律另有允许。私营短期居住治疗项目应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短期居住治疗项目可以作为儿童危机居住项目运营。
(1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19) “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指由该部门许可,根据第1502.2节运营项目,为青少年提供24小时居住照护和监督,且除了向青少年提供教育服务外,还提供或声称提供基于行为的服务,以帮助有社交、情感或行为问题的青少年的团体之家。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提供的照护与监督应为非医疗性质,除非法律另有允许。
(2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20) “私立替代户外项目”指由该部门许可,根据第1502.21节运营项目,为青少年提供24小时居住照护和监督,且在户外生活环境中,提供或声称提供基于行为的服务,以帮助有社交、情感或行为问题的青少年的团体之家。私立替代户外项目提供的照护与监督应为非医疗性质,除非法律另有允许。
(2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21) “儿童危机居住项目”指由该部门根据第1562.02节许可为短期居住治疗项目的机构,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或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授权的县精神卫生计划批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011节批准运营儿童危机居住精神卫生项目,作为精神病住院的替代方案,为经历精神健康危机的儿童提供服务。
(2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a)(22) “针对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的团体之家”指由州发展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6章第3.5条(第4684.50节起)认证,并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本法典第9条(第1567.50节起)许可,在居家环境中提供24小时医疗保健和强化支持服务的团体之家。针对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的团体之家应有最多五名发展障碍儿童,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节(a)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b) “部门”或“州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c) “主任”指社会服务部主任。

Section § 1502.2

Explanation

自2018年1月1日起,加州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需要获得团体之家的许可并遵守特定规定。这些学校必须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维护书面计划,提供24小时护理,并且不得接收12岁以下儿童或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除非获得适当认证。学校必须确保准确的项目描述,使用有资质的员工提供行为和心理健康服务,并避免使用约束措施。

此外,他们必须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内容包括青少年权利、应急响应和文化敏感性等。青少年权利包括尊严、安全、隐私以及与父母保持沟通。这些学校不符合某些州安置和资助费率的条件,并且必须在2018年7月1日之前适应新规定。法规还将涉及所有必要的应急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a)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将第1502条(a)款第(19)项所定义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许可为团体之家。经许可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应遵守本章适用于团体之家的所有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并遵守本条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 经许可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1) 它应由私立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组织以非营利方式拥有和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2) 它应准备并维护一份由本部门定义的最新书面运营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3) 它应向自愿同意参加该项目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接纳的青少年提供24小时非医疗护理和监督。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4)(A) 它不得接收12岁以下的儿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4)(A)(B) 它不得接收经执业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评估为严重情绪障碍的青少年,除非该青少年不需要在执业医疗机构接受护理,并且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已认证该机构为符合提供严重情绪障碍儿童心理健康治疗服务标准的项目,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96.5条所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5) 它应向每位潜在青少年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所提供项目和服务的准确书面描述。如果它宣传或推广针对有行为、情绪或社交挑战人士的特殊护理、项目或环境,则书面描述应包括其项目和服务如何旨在实现所宣传或推广的主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6) 它应确保在该机构向青少年提供基于行为服务的个人均获得相关机构、部门或认证机构的许可或认证,具体由本部门在法规中规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7) 它不得使用安全禁闭或手动或机械约束。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8) 如果它提供或声称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它应确保这些服务由执业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提供。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b)(9) 如果它在其广告或营销材料中提及提供酒精或药物滥用治疗,它应确保该治疗由执业或认证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机构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c) 私立替代寄宿学校应向本部门提交一份员工培训计划,作为其运营计划的一部分。除了团体之家员工所需的培训外,员工培训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主题领域的培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c)(1) 青少年权利,如(d)款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c)(2)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社会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c)(3) 适当的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干预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c)(4) 在与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相关问题上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c)(5) 与青少年寄宿护理机构相关的法律。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 被许可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接纳的青少年应享有以下权利以及本部门在法规中采纳的任何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清单应公开张贴并供青少年查阅。《加州法规》第22篇第84072条所列的个人权利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A) 在与员工、青少年和其他人的个人关系中获得尊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B) 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舒适且受到尊重的环境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C) 免受身体、性、情感或其他虐待,或体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D) 在住宿、个人护理和协助以及探访方面享有合理程度的个人隐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E) 对其记录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护理,并在发布前批准这些记录的发布,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或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d)(1)(F) 获得满足其个人需求的护理、监督和服务,这些服务由在数量、资质和能力上足以满足其需求并确保其安全的员工提供。

Section § 15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社区照护机构下的“过渡性庇护照护机构”。这些机构是为因虐待、忽视或情绪困扰而需要照护的儿童提供的临时住所。它们由县拥有或由与县签订合同的非营利组织运营,提供最长90天的24小时非医疗照护。

这些机构主要服务于在不同照护环境之间转换的儿童,他们可能存在行为问题,导致安置困难。运营者必须接受县转介的所有儿童,未经县许可不得让儿童出院,除非儿童犯罪或需要住院治疗。所提供的项目必须适应不同数量的居民并满足兄弟姐妹的需求。

就本章而言,根据第1502条,“社区照护机构”包括过渡性庇护照护机构。“过渡性庇护照护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短期寄宿照护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a) 由县拥有,并由县或与县签订合同的私人非营利组织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b) 它是一个团体照护机构,为需要个人服务、监督或协助以维持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短期保护的儿童提供24小时非医疗照护。在本条中,“短期”指自入院之日起最长90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c) 其唯一目的是为因虐待或忽视(或两者兼有)而被从家中带走的儿童提供照护;为被法院裁定为受法院监护的儿童提供照护;以及为严重情绪困扰的儿童提供照护。就本款而言,“虐待或忽视”的定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0条中的定义相同。就本款而言,“受法院监护的儿童”的定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2条中的定义相同。就本款而言,“严重情绪困扰的儿童”的定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600.3条(a)款中的定义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d) 其主要服务于此前曾被安置在社区照护机构中,并正在等待安置到适合其需求的不同社区照护机构的儿童。居住在过渡性庇护照护机构的儿童可能包括因可能同时存在的因素而难以安置到适当社区照护机构的儿童,这些因素包括:威胁性、攻击性、自杀、离家出走或破坏性行为,以及《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600.3条所定义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e) 根据与县的协议,持证人应同意接受县转介的所有儿童,将其安置到其过渡性庇护照护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f) 未经县许可,持证人不得让任何儿童出院,除非儿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f)(1) 实施非法行为且必须被拘留在少年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f)(2) 需要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f)(2)(A) 在急症护理医院接受身体健康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f)(2)(B) 在急性精神病医院接受精神健康服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g) 持证人应提供一个足够灵活的项目,以照护高度可变的儿童人数,并应考虑到兄弟姐妹群体的特殊需求。

Section § 15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只能接收那些不需要住院护理,并且符合特定安置标准的儿童。这些标准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个特定条款进行的评估来确定的。

它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严重情绪障碍”在相关法律语境中的定义。法律同时指出,相关部门不负责评估所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本条款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a) 获得许可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根据第1502条(a)款第(18)项的定义,只能接收安置无需在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且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01条进行评估并符合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安置的适用标准的儿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b)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b)(1) “医疗机构”具有第1250条中规定的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b)(2) “严重情绪障碍”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00.3条(a)款中使用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c) 本部门不应评估,也不对根据本条提供的心理健康治疗服务承担任何评估责任或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d) 本条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02.5

Explanation
尽管第1502条通常适用于社区护理设施,但本法律规定,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它们不被视为社区护理设施,而是遵循《加利福尼亚州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法案》所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1502.6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或保留执照,加州的私人收养机构必须拥有一名执行董事或主管,该人员需具备至少五年全职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经验。其中至少两年必须专注于收养服务,无论是在该部门工作还是在加州持照收养机构工作。

Section § 15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在2012年7月1日前,与包括立法和部落代表在内的多个组织协商,更新关于寄养家庭和照护设施的健康与安全规定。这些规定特别针对未成年受抚养人——那些在法律上被视为成年人但仍由县或部落照护的年轻人。

新规定必须确保这些年轻人享有尽可能多的自由,以便为独立生活做准备。重要的是,他们不应因设施许可目的而接受犯罪背景调查。该法律还规定了实施这些规定的时间表,并允许在没有通常审查程序的情况下制定紧急法规,以确保它们及时到位,保护公共福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a) 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与以下各方代表协商:立法机关、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加州青年联络会、司法委员会、前寄养青年、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儿童抚养律师、青少年司法倡导组织、寄养照护者组织、劳工组织以及部落代表,修订关于寄养家庭和社区照护设施许可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这些设施中安置的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定义的未成年受抚养人,他们由少年法庭置于县福利或缓刑部门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的责任之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b) 这些法规应承认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法定成年人身份。至少,这些法规应规定以下两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b)(1)(a)款所述的未成年人应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以安全地为他们自给自足做好准备。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b)(2)(a)款所述的在社区照护设施中的未成年人,为设施许可之目的,不应根据第1522条和第1522.1条接受犯罪背景调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7(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仍应与(a)款中列出的利益相关者协商,通过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发布全县信函或主任的类似指示,为本条适用条款的实施做准备,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实施本条而制定的紧急法规可由主任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紧急法规的首次通过和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和这些紧急法规的首次重新通过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处,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Section § 15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制定与《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另一条款的特定部分相符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与现有法律保持一致,这些法律管辖着特定的福利和机构实践。

Section § 150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加州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必须获得团体之家的许可。这些项目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并为自愿加入的12-18岁青少年提供24小时监督。法律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人员配备比例、护理标准和入学条件,包括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禁止接纳严重情绪障碍的青少年。项目不得使用约束或体罚,如果承诺提供精神卫生和药物滥用治疗,则必须由持证提供者提供。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广泛培训,特别是那些监督青少年的工作人员。

这些项目中的青少年享有尊严、安全环境、隐私和免受虐待等权利。他们还可以提出申诉而不受报复。一些项目,例如政府运营的项目,可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支持这些规定的法规应在2019年1月前通过,已运营的项目则被给予到2019年7月遵守的期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a)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许可第1502条(a)款第(20)项所定义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为团体之家。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应遵守本章适用于团体之家的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并遵守本条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 经许可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1) 应由私人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组织以非营利性质拥有和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2) 应准备并保持一份现行的书面运营计划,由本部门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3) 应向自愿同意被项目接纳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接纳的青少年提供24小时非医疗护理和监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4) 应保持一名工作人员对四名青少年的比例。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5)(A) 不得接纳12岁以下的儿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5)(A)(B) 不得接纳经持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评估为严重情绪障碍的青少年,除非该青少年不需要在持证医疗机构接受护理,且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已认证该项目符合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提供精神卫生治疗服务的标准,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96.5条所规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6) 应向每位潜在青少年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一份准确的书面说明,介绍将提供的项目和服务。如果其宣传或推广针对有行为、情绪或社交挑战人士的特殊护理、项目或环境,该书面说明应包括其项目和服务如何旨在实现所宣传或推广的主张。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7) 应确保所有向项目中的青少年提供行为导向服务的个人,均由相关机构、部门或认证机构许可或认证,如本部门在法规中规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8) 不得使用安全禁闭或手动或机械约束。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9) 如果其提供或声称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应确保这些服务由持证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提供。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b)(10) 如果其宣传或在营销材料中提及提供酒精或药物滥用治疗,应确保该治疗由持证或认证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机构提供。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1) 除了部门法规要求团体之家工作人员接受的培训外,经许可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中监督青少年的工作人员,应接受额外时数的初始和年度培训,由本部门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的法规中确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 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应向本部门提交一份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作为其运营计划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应规定第(1)项要求的额外初始和年度培训时数,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主题领域的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A) 青少年权利,如(d)款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B)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社会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C) 适当的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干预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D) 在与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相关的问题上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E) 与青少年寄宿护理机构相关的法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F) 低影响露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G) 导航技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H) 水、食物和住所的获取。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I) 识别有毒植物。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J) 野外急救。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K) 与适应和暴露相关的健康问题。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c)(2)(L) 报告撰写和日志维护。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 被许可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接纳的青少年,应享有以下权利以及本部门通过法规采纳的任何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清单应公开张贴并供青少年查阅。《加州法规》第22篇第84072条中列举的个人权利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A) 在其与工作人员、青少年和其他人的个人关系中享有尊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B) 在安全、健康、舒适且受到尊重的环境中生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C) 免受身体、性、情感或其他虐待,或体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D) 在住宿、个人护理和协助以及探访方面获得合理程度的个人隐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E) 其记录和个人信息受到保密处理,并在发布前批准这些记录的发布,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或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F) 获得满足其个人需求的照护、监督和服务,且这些服务由数量充足、资质合格、能力胜任的工作人员提供,以满足其需求并确保其安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G) 获得质量和数量均能满足其营养和身体需求的食物和饮料。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H)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H)(i) 向项目工作人员、管理层和管理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提出申诉并建议修改政策、程序和服务,且不受限制、胁迫、歧视、报复或其他报复性行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H)(i)(ii) 许可方应根据 (i) 款提出的申诉迅速采取行动予以回应。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I) 能够联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包括探访以及预定和非预定的私人电话交谈、书面通信和电子通信,除非法院命令禁止。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J) 在入读项目之前或入读时,充分了解所有规范其行为和责任的规则,并以青少年的书面确认作为证明。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K) 在入学协议中获得详细说明为青少年计划的项目和服务的信息。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L) 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将其从项目中带离。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M) 同意在合理时间内接受访客或电话,私下进行且无需事先通知,前提是访客或电话不会扰乱计划活动,且未被法院命令或青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禁止。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N) 免受体罚、任何形式的身体约束以及剥夺基本必需品(包括教育),无论是作为惩罚、威慑还是激励。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O) 拥有已接受过文化能力和敏感性培训以及为院外照护中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青少年提供充分照护的最佳实践培训的照护者。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P) 免受旨在改变其性取向的行为,包括改变其性别表达的努力,或消除或减少对同性个体的性吸引或浪漫情感。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Q) 公平和平等地获得所有可用的服务、安置、照护、治疗和福利,且不因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族裔群体身份、血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状况而受到歧视或骚扰。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1)(R) 免受辱骂、羞辱、贬低或创伤性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d)(2) 第 (1) 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持牌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采取任何可能损害项目中青少年健康或安全的行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e)(1)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319、361.2、450 或 727 条,持牌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并非合格的安置选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e)(2)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1462 条,持牌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不符合费率资格。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f) 本节不适用于由惩教与康复部及其少年司法司、加州环保队或军事部门运营、许可或认证的项目,任何政府实体运营的项目,第 18897 条所定义的任何有组织的营地,主要设计为娱乐性的青少年户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由“外展训练营”(Outward Bound)、“童子军”(Boy Scouts)、“女童军”(Girl Scouts)、“营火会”(Camp Fire) 或其他类似组织举办的活动,或任何专门服务于患有身体疾病或病症(包括但不限于癌症、肌肉萎缩症或烧伤)并有医学诊断的儿童的营地。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g)(1) 部门应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经与利益相关方(包括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代表、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前参与者以及青少年权益倡导者)协商,制定实施本节的法规。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包含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部第5章(自第84000节起)中适用于集体之家的法规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g)(2) 部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为实施本节而授权的法规的制定、修订、废止或重新制定,就《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而言,均被视为处理紧急情况,并且为此目的,部门特此免除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1节(b)款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h)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运营的私人替代性户外项目,应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遵守许可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21(i) 就本节而言,“青少年”指年龄在12至17岁(含)之间的人,或正在完成高中学业或同等学历的18岁人士。

Section § 1502.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的许可要求。这些中心被归类为团体之家,为各类青年提供短期照护(最长90天),包括无家可归者、有风险青年和离家出走者。它们主要提供住所和支持服务。

这些中心最多可容纳25名青年,并须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每8名青年配备1名工作人员),由非营利实体运营。中心不得接收对自身或他人构成风险的青年。此外,工作人员应致力于帮助青年与家人团聚或寻找寄养安置,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并确保所有青年获得非歧视性服务。

相关指南还涵盖了工作人员背景调查、报告要求(如所服务青年的数量和年龄),以及中心保留评估而非详细服务计划的义务。这些中心不符合福利系统中某些安置的条件,也不像其他一些照护机构那样获得资助,但它们可获得为寄养青年提供服务的报销。最后,将制定实施细则,在正式细则制定前可采用临时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 The department shall license a youth homelessness prevention center as a group hom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A youth homelessness prevention center shall meet all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1) The center shall offer short-term, 24-hour, nonmedical care and supervision and personal services to youth who voluntarily enter the center. As used in this paragraph, “short-term” means no more than 90 consecutive days from the date of admission.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 The center shall serve homeless youth, youth at risk of homelessness, youth exhibiting status offender behavior, and runaway youth.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A) “Homeless youth” means a youth 12 to 17 years of age, inclusive, or 18 years of age if the youth is completing high school or its equivalent, who is in need of services and without a place of shelter.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B) “Runaway youth” means a youth 12 to 17 years of age, inclusive, or 18 years of age if the youth is completing high school or its equivalent, who absents themself from home or place of legal residence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ir family, legal guardian, or foster parent.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 “Youth at risk of homelessness” means a youth 12 to 17 years of age, inclusive, or 18 years of age if the youth is completing high school or its equivalent, to whom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pply: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i) Identification as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queer, or questioning (LGBTQ).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ii) Financial stres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tress due to their own or family loss of income, low income, gambling, or change of family circumstances.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iii) Housing affordability stress or housing crisi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ending evictions or foreclosures of the current home, or rental or mortgage arrears.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iv) Inadequate or inappropriate dwelling condi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ccommodations that are unsafe, unsuitable, or overcrowded.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v) Loss of previous housing accommodation.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vi) Relationship or family breakdown.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vii) Child abuse, neglect, or living in an environment where children are at risk of child abuse or neglect.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viii) Sexual abuse.
(i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ix) Domestic or family violence.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x) Nonfamily violence.
(x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xi) Mental health issues or other health problems.
(x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xii) Problematic alcohol, drug, or substance use.
(x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xiii)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or unemployment.
(x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xiv) Problematic gambling.
(x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C)(xv) Transitions from custodial and care arrangemen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out-of-home care, independent living arrangements for children under 18 years of age, or health and mental health care facilities or programs.
(xvi) Discrimin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acial discrimination.
(xvii) Disengagement with school or othe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xviii) Involvement in, or exposure to, criminal activities.
(xix) Antisocial behavior.
(xx) Lack of family or community support.
(xxi) Staying in boarding housing for 12 weeks or more without security of tenure.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2)(D) “Youth exhibiting status offender behavior” means a youth 12 to 17 years of age, inclusive, or 18 years of age if the youth is completing high school or its equivalent, who persistently or habitually refuses to obey the reasonable and proper orders or directions of their parents, guardian, or custodian, or who i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at person, or who violates an ordinance of a city or county establishing a curfew based solely on age.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3) The center shall have a maximum capacity of 25 youths.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4) The center shall have a ratio of one staff person to every eight youths.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a volunteer may be counted in the staff-to-youth ratio if the volunteer has satisfied the sam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s a paid center staff member and other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regulations, and a paid center staff member is present during the time the volunteer is on duty.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5) Bunk beds may be permitted in the center, but shall not consist of more than two tiers.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a)(6) The center shall be owned and operated on a nonprofit basis by a private nonprofit corporation,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r a public agency.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b) Center staff shall, prior to admission into the center, determine if a youth poses a threat to self or others in the center. A youth may not be admitted into the center if it is determined that the youth poses such a threat.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c) An assessment shall not be required for admission, but center staff shall assess youth served within 72 hours of admission to the center.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d) 中心工作人员应协助所服务的青少年获得紧急健康相关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e) 中心应制定程序,协助青少年获得长期稳定,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e)(1) 在可能的情况下,使青少年与他们的家人、法定监护人或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重新建立联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e)(2) 与适当的个人、地方政府机构或组织协调,以帮助寄养青少年获得合适的寄养安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f) 中心应确保所有青少年都能公平和平等地获得中心提供的服务、照护和治疗,并且不因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族裔群体身份、血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状况而遭受歧视或骚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g) 在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就业或与青少年互动之前,第1522条(b)款中指定的所有人员应根据第1522条完成犯罪记录审查,并根据第1522.1条完成儿童虐待中央索引查询。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h) 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应以部门指定的格式,在月度报告中收集并维护以下所有信息,并应部门要求提供该报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h)(1) 每月服务的青少年总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h)(2) 所服务的每位青少年的年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h)(3) 所服务的每位青少年的停留时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h)(4) 青少年访问中心和使用中心服务的次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i) 尽管有第1522.43条的规定,部门不得要求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为所服务的青少年维护《加州法规》第22篇第84001条所定义的需求和服务计划。本款不排除部门要求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为所服务的青少年维护部门所定义的评估。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j) 如果一个中心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前在两个实体地点运营,且只有一个实体地点提供过夜住宿照护,并且该中心符合本条的要求,则部门可根据本条许可该中心。如果本款所述的中心根据本条获得许可,部门应允许该中心保留其两个实体地点,并为每个实体地点颁发许可证。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k)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9、361.2、450和727条,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不是一个合格的安置选项。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l) 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的计划不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条规定的费率资格。这不排除中心因向寄养青少年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销,具体由县酌情决定。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m) 部门应与利益相关方(包括服务无家可归或离家出走青少年的提供者组织的代表)协商,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根据本款制定的法规应包含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部第5章(自第84000条起)中关于团体之家的法规中。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35(n)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通过发布信息公告或主任的类似指示来实施本条的适用规定,直至部门根据(m)款通过的法规生效。

Section § 150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儿童团体之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为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提供照护,前提是这些儿童不需要住院治疗。“严重情绪障碍”的定义由另一法律规定。如果儿童被安置在特定的团体之家项目中,这些之家必须同意只接收经由专门委员会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确定的此类儿童。这些项目还必须获得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服务的认证。重要的是,本部门不对这些项目中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进行评估,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a)(1) 尽管有第1502.4条规定,根据本章许可的儿童团体之家社区照护机构,只能接收经评估为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并为其提供照护和监督,只要该儿童不需要在第1250条所定义的持牌医疗机构中接受住院照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a)(2)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a)(2)(A) “医疗机构”具有第1250条规定的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a)(2)(B) “严重情绪障碍”具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600.3条 (a) 款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b) 如果 (a) 款所述的儿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62.015条被安置到费率分类级别13或费率分类级别14的团体之家项目,被许可人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b)(1) 被许可人应同意,仅接收经以下任一评估为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进入其团体之家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b)(1)(A)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1条所述的机构间安置委员会,或由《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条 (g) 款所定义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b)(1)(B) 如果该儿童是私人安置或仅由县级资助,则由《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条 (g) 款所定义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b)(2) 该项目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55条认证,为严重情绪障碍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服务的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45(c) 本部门不应评估,或对评估根据本条提供的心理健康治疗服务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Section § 1503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执照”指的是经营社区照护机构所需的基本许可。重要的是,一旦你获得执照,你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Section § 1503.1

Explanation

加州的收养机构必须获得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它们需要符合特定的许可标准,并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家庭法典》中的规定。

在正式法规出台之前,部门有权通过信函或指令来澄清或执行这些要求,这些信函或指令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这可以在不遵循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1(a) 收养机构应接受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并应遵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1(a)(1) 符合本章规定的适用许可标准,遵守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法规和临时许可标准,并遵守所有其他适用法律以维持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1(a)(2) 遵守《家庭法典》第13分部(自第8500条起),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颁布的所有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1(b)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在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部门类似的书面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这些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5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获得许可或认证的设施必须配备符合特定标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在检查期间,相关部门将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探测器已安装到位。

Section § 1503.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个设施未经许可且不免于许可地提供非医疗照护,它就被视为“未经许可的社区照护设施”。如果该设施提供或声称提供监督或照护,留住需要照护的人,或声称自己是持证设施,则适用此法律。如果它充当寄养家庭或收养机构,也适用此法律。此类设施不得在加州运营。一旦发现,如果存在即时健康或安全威胁,或者设施不配合获得许可,当局必须将居民转介至适当的服务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 如果一个设施未经许可且不免于许可,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被视为“未经许可的社区照护设施”和“维持和运营以提供非医疗照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1) 该设施正在提供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所定义的照护或监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2) 该设施被宣称或声称提供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所定义的照护或监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3) 该设施接收或留住表明需要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所定义的照护或监督的居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4) 该设施声称自己是经许可的社区照护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5) 该设施正在履行寄养家庭机构的任何职能或声称自己是寄养家庭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a)(6) 该设施正在履行收养机构的任何职能或声称自己正在履行收养机构的任何职能,如《家庭法典》第1502条(a)款的(9)和(10)项,或第8521条、第8533条或第8900.5条(b)款所描述的任何职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b) 如(a)款所定义的未经许可的社区照护设施,不得在本州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c) 一旦发现未经许可的社区照护设施,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条件,部门应将居民转介至适当的当地或州监察员,或安置机构、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儿童保护服务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c)(1) 对客户的健康和安全存在即时威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3.5(c)(2) 该设施不与许可机构合作申请许可、达到许可标准并获得有效许可。

Section § 1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特别许可证”定义为州政府部门颁发给社区照护机构的一种许可,使其能够提供法规中列明的特定服务。但是,该特别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或实体。

本章中使用的“特别许可证”指由州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授权社区照护机构按照主管在法规中指定的提供专业服务。
特别许可证不得转让。

Section § 1504.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为正在接受社区生活支持服务的残疾人士提供的独立生活安排和扶持性住房,不属于本章通常要求的范围。扶持性住房是一种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提供永久、独立的生活,且不强制要求参与服务。

该法律旨在增加对扶持性住房和社区生活支持服务的获取,以便残疾人士能够独立生活并避免被送入机构。它强调个人应有权选择在他们喜欢的地方(例如在自己的家中)接受这些服务。

社区生活支持服务包括各种支持,例如生活技能教育、协助日常生活活动以及安排基本需求。它强调这些服务是自愿的,不被视为照护或监督。该法律允许政府或私人保险资助这些服务,并确认接受此类支持并不意味着个人需要照护或监督。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a)(1) 本章不适用于(c)款第(2)项所述的任何独立生活安排或扶持性住房,这些安排或住房是为正在接受(c)款第(1)项所述社区生活支持服务的残疾人士提供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a)(2) 本节不影响第1503.5节或第1505节的规定。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a)(3)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a)(3)(c)款第(1)项所述的社区生活支持服务不构成照护或监督。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b)(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迫切需要增加对(c)款第(2)项所述扶持性住房的获取,并促进(c)款第(1)项所述的社区生活支持服务,以此作为服务希望独立生活并避免机构化的残疾人士的有效且经济高效的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残疾人士进行以下两项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b)(2)(A) 在尽可能限制最少的环境中,例如在个人私人住宅或扶持性住房住所中,接受一项或多项社区生活支持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b)(2)(B) 自愿选择接受在获取和维持扶持性住房方面的支持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b)(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c)款第(1)项所述的社区生活支持服务能够使残疾人士在社区中长期更独立地生活。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1) 就本节而言,“社区生活支持服务”是残疾人士根据其独立生活偏好和目标自愿选择的。“社区生活支持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1)(A) 旨在发展和提高独立生活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支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1)(B) 在膳食计划和购物、预算和财务管理、药物自我管理、交通、职业和教育发展以及社区资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利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1)(C) 协助安排以满足个人基本需求,例如经济福利、食物、衣物、家居用品和住房,以及寻找并安排适当的医疗、牙科和视力福利及护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1)(D) 必要时,协助独立日常生活活动或个人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 就本节而言,“扶持性住房”是指具有以下所有特征的租赁住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A) 残疾人士负担得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B) 它是独立住房,其中每位租户都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B)(i) 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租赁或租房协议,并负责支付自己的租金。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B)(ii) 拥有自己的房间或公寓,并独自负责安排任何合租事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C) 它是永久性的,其中每位租户只要支付其应付租金并遵守租赁条款,即可长期居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D) 它是租赁住房,扶持性住房提供者必须遵守管辖房东-租客关系的适用州和联邦法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c)(2)(E) 参与服务或任何特定类型的服务并非租赁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d) 县或州可与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以协助残疾人士获得自己的住房,并为残疾人士提供在其自有住房(包括扶持性住房)中生活所需的支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e) 就本节而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残疾人士可签订合同,以获取(c)款第(1)项中规定的任何社区支持服务,作为该个人服务、照护或独立生活计划的一部分,仅通过政府资助项目或私人健康或残疾保险计划,在其自有住房(包括扶持性住房)中提供此类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4.5(f) 个人接受(c)款第(1)项所定义的社区生活支持服务,不应被解释为意味着该个人需要照护或监督,或正在接受照护或监督。

Section § 15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章规定中豁免特定许可要求的各类设施和生活安排。它列举了医疗机构、少年安置机构、使用祈祷进行治疗的宗教设施,以及某些儿童照护和康复之家等类别。此外,还包括法院命令安置儿童的家庭、发育障碍人士设施、印第安儿童设施、老年人或残疾人住房、经儿童福利部门批准的资源家庭以及收养家庭。这些豁免的适用前提是它们符合其他特定条件。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a) 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b) 第1200条所定义的诊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c) 经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批准的少年安置机构,或由县运营的任何少年拘留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d)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7条(a)款,通过司法程序安置少年的场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e) 第1596.750条所定义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f)(1) 由任何公认的教会或宗教教派为其信徒运营的机构,旨在为在教会或教派的宗教实践中,完全依靠祈祷或精神方式进行治疗的病人提供照护或治疗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f)(2) 第1502条(a)款所定义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或私立替代户外项目,如果其在基于行为的服务之外,将祈祷或精神方式作为其项目或服务的一部分,则须遵守本章的许可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g) 部门确定的学校宿舍或类似设施,但第1502条(a)款所定义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或私立替代户外项目除外。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h) 仅提供食宿、仅提供住宿或仅提供膳食的房屋、机构、酒店、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或其他类似场所,前提是经部门认定,其居民不需要任何照护要素。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i) 为从酒精中毒或吸毒成瘾中康复的成年人提供集体生活安排,且不提供照护或监督的康复之家或其他类似设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j) 第11834.02条所定义的酒精中毒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机构。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k) 由亲属接收和照护人员的安排,或由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一位密友接收和照护来自一个家庭的人员的安排,如果该安排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仅偶尔和不定期发生(根据部门规定定义)。就本章而言,由亲属接收和照护人员的安排包括儿童的亲属,目的是保持兄弟姐妹群体在一起。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l)(1) 少年法庭安置的儿童的亲属照护者之家,这些儿童由县福利或缓刑部门监督,且其安置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9条(d)款获得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l)(2)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7条所述的非亲属大家庭成员之家,为少年法庭安置的儿童提供照护,这些儿童由县福利或缓刑部门监督,且其安置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9条(d)款获得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l)(3) 自2012年1月1日起,任何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受监督独立生活安置(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w)款所定义),这些受抚养人由少年法庭安置,由县福利部门、缓刑部门、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部落组织监督,且其安置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k)款获得批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l)(4)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x)款第(4)项所述的过渡性生活环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l)(5)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s)款所定义的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该计划仅服务于年满18岁或18岁以后退出寄养系统的符合条件的前寄养青年,并且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22条(c)款获得相关县的认证。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m)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89条所定义的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支持性生活安排。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n)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n)(1)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89.1条所定义的家庭之家机构、家庭之家或家庭教学之家,该机构由州发育服务部授权,并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n)(1)(A) 作为经家庭之家机构批准的家庭之家,在家庭之家提供者或提供者们的住所及其家庭中,为一名或两名发育障碍成年人提供24小时照护,且该提供者未经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公共卫生部许可,也未经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公共卫生部的持证人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n)(1)(B) 作为经家庭之家机构批准的家庭教学之家,在独立住所(无论是否相邻或相连)中,为最多三名发育障碍成年人提供24小时照护,且该提供者未经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公共卫生部许可,也未经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公共卫生部的持证人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n)(1)(C) 作为家庭之家机构,从事家庭之家的招募、批准和支持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n)(2) 本款不默示设立家庭之家机构或家庭之家许可类别。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o) 仅安置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美国法典》第25篇第21章(第1901条及后续条款))符合资格的印第安儿童的机构,且该机构属于以下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o)(1) 印第安儿童的扩大家庭成员,如《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03条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o)(2) 经印第安儿童部落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5条许可、批准或指定的寄养家庭。
(p)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p)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p)(1) (A) 由老年人或残疾人(或两者兼有)居住的住房,该住房根据第86-372号公法第202条(《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01q节)或第101-625号公法第811条(《美国法典》第42篇第8013节)的监管协议初步批准和运营,或根据第90-448号公法第236条(《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15z节)获得抵押贷款援助,或其抵押贷款根据第87-70号公法第221d(3)条(《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15l节)获得保险,其中支持性服务可供居民选择,只要项目所有者或运营者不承包或提供该支持性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p)(1)(B) 根据第99-514号公法第252条(《美国法典》第26篇第42节)符合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资格,或根据第93-383号公法第8条(《美国法典》第42篇第1437f节)受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要求约束,且由老年人或残疾人(或两者兼有)居住的住房,其中支持性服务可供居民选择,只要项目所有者或运营者不承包或提供该支持性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p)(2) 适用第(1)项的项目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直接或通过服务协调员协调或帮助居民获取支持性服务。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q) 资源家庭,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所定义,且已获得县儿童福利部或缓刑部批准。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r) 经持牌私人收养机构根据《家庭法典》第8704.5条批准的家庭,用于安置被放弃给该收养机构收养的非受抚养儿童。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s) 临时短期保姆,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04条所述。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t) 替代照护者,除《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01.02条另有规定外。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u) 除《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01.01条(b)款另有规定外,经县认证的临时照护提供者。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v) 收养服务提供者,如《家庭法典》第8502条所定义,但该条(a)款(1)项中规定的持牌私人收养机构除外。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w) 县收养机构,如《家庭法典》第8513条所定义。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5(x) 部门确定的任何类似机构。

Section § 15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住宅设施利用其未使用的容量,为老年人、有功能障碍的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提供短期、临时护理。这些人需要全天候监督,通常由他人照护。这些法规确保设施安排责任保险、日常医疗护理和药物管理。它们还可能要求进行健康筛查和个人医生的健康史,以确定所需的护理水平。设施可以对监督、住宿、休闲活动和膳食等服务收费。重要的是,设施不得接收超出其许可护理水平的人员。

Section § 1506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在认证寄养家庭时的职责和要求。机构只能使用经认证或批准的家庭,并且禁止将这些家庭许可为居住设施。发育障碍儿童在所有相关方同意并制定具体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在18岁后继续留在这些家庭中。寄养家庭如果获得适当认证,也可以作为寄宿家庭。家庭认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每年重新认证和培训。

寄养家庭机构的社工人员需要社会工作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并且新聘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课程学习或经验。社工必须具备某些能力,并且在监督下,一些评估可以由非社工人员完成。具有同等经验和教育的人员可获得豁免。法律规定了从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过渡到资源家庭的截止日期和义务,并为寄养家庭机构设定了特殊的通知和遵守日期。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1) 寄养家庭机构只能使用经该机构认证或批准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或者根据第1506.5条,使用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或经县级批准用于此目的的县级批准资源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2) 由寄养家庭机构选择并认证或批准用于接收和照护儿童的家庭不受第1508条的约束。寄养家庭机构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不得作为居住设施获得许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3) 由根据与负责该儿童的区域中心达成的协议运营的寄养家庭机构安置在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中的发育障碍儿童,在18岁后可继续留在该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中。关于该居民在18岁后是否以及可以停留多久的决定,应通过所有相关方(包括居民、经认证的父母或资源家庭、寄养家庭机构社工、居民的区域中心个案经理以及居民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适用))的协议作出。此决定应包括一份需求和服务计划,其中包含对儿童需求的评估,以确保与安置中的其他儿童持续兼容。需求和服务计划应不迟于儿童18岁生日前六个月完成。评估应记录并保存在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档案中。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4)(A) 如果寄养家庭机构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由同一家获许可作为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和寄养家庭机构运营的私人非营利组织认证,则可根据第1559.110条同时被认证为寄宿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4)(A)(B) 如第1559.110条(d)款(1)项(B)分项所述的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如果与寄养家庭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MOU),则可向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支持性服务。该谅解备忘录应包含以下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4)(A)(B)(i) 双方实体的联系信息。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4)(A)(B)(ii) 描述每个实体对家庭中每个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要求和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a)(4)(A)(C) 尽管有第1559.110条(c)款的规定,根据(A)分项认证的寄宿家庭,应遵守部门确定的适用于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或资源家庭的法律,以管理安置在该寄宿家庭的每个参与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b)(1) 寄养家庭机构应向部门证明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已符合部门的许可标准。寄养家庭机构可要求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符合额外标准或与其治疗方法兼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b)(2) 寄养家庭机构在确定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符合部门制定的标准后,并在安置任何儿童之前,应向其颁发批准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年度再认证应要求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完成至少八小时的结构化适用培训或继续教育。在初次认证后的前六个月内,至少有一小时的培训应专门用于满足《刑法典》第11174.1条(b)款(1)项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b)(3) 如果机构确定该家庭不再符合标准,机构应通知部门和当地安置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b)(4) 根据第1517条,本款仅适用于寄养家庭机构至2019年12月31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c) 在本章中,“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指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认证并由该机构颁发批准证书,证明符合许可标准,并专门由该寄养家庭机构用于安置的个人或家庭。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d)(1) 寄养家庭机构不得接受寄养家庭认证申请,而应根据第1517条批准资源家庭。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d)(2)(A) 选择不批准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不得招募任何新的申请人,但可继续与县级安置机构协调,在部门授权下,为其现有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中的寄养儿童寻找住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d)(2)(A)(B) 截至2017年7月1日,不迟于此日期,(A)项所述的寄养家庭机构除了根据第1517条(f)款第(4)项要求发出的通知外,还应通知其认证家庭,为了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照护寄养儿童,认证家庭需要向其所在县或向批准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提交资源家庭批准申请,并应不迟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批准程序。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1) 寄养家庭机构的社会工作人员应持有经认可或州批准的社会工作或社会福利研究生院的硕士或以上学位,或经部门确定的同等教育和经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 持有经认可或州批准的研究生院以下任何领域的硕士或以上学位,或经部门确定的同等教育和经验的人员,应被视为有资格在寄养家庭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A) 婚姻、家庭和儿童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B) 儿童心理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C) 儿童发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D) 咨询心理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E) 社会心理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F) 临床心理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G) 教育心理学,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89.14条所述的执业范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H) 教育,侧重于咨询。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I) 包含获得执业临床专业咨询师执照所需的核心内容领域,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99.32条和第4999.33条所规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e)(2)(J) 经部门规定,在功能上等同于(A)至(I)项所列的学科领域,包括(A)至(I)项。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1) 除了(e)款中的学位要求外,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新聘社会工作人员还需满足以下课程和现场实践或经验要求,具体定义见部门规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1)(A) 至少三个学期的硕士级别现场实践学分,或在公共或私人社会服务机构环境中六个月的全职等效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1)(B) 至少九个学期与人类发展或人类行为相关的课程学分,或者在受雇的第一年内,在主管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将与儿童和家庭合作作为职位的主要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1)(C) 至少三个学期与少数族裔人口合作的学分,或六个月与少数族裔人口合作的经验,或在受雇的前六个月内作为雇佣条件完成文化能力和与少数族裔人口合作的培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1)(D) 对于非主管社会工作者,至少三个学期的儿童福利学分,或在公共或私人儿童福利社会服务环境中至少六个月的经验。主管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共或私人儿童福利社会服务环境中拥有两年经验。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2)(A) 不符合(e)款或本款规定要求的人员,可根据(h)款和(i)款的规定申请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2)(A)(B) 部门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豁免应继续有效。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3)(A) 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被聘为社会工作人员,但不符合本款所列要求的人员,必须成功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在寄养家庭机构中担任社会工作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3)(A)(B) 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员工,无需满足本款的要求即可继续在寄养家庭机构中担任社会工作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f)(4) 为满足(e)款的学位要求而完成的课程和现场实践或经验,可用于满足本款的要求。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g)(1) 除了(e)款中的学位要求以及(f)款所述的课程和现场实践或经验外,社会工作人员还应满足核心能力,以参与申请人或资源家庭的评估和评价,具体由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书面指令或规章确定。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g)(2)(A) 资源家庭的健康和安全评估可由符合(C)项规定的非社工人员完成,但该评估须经社工审查并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g)(2)(A)(B) 潜在资源家庭申请人的入门培训可由符合(C)项规定的非社工人员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g)(2)(A)(C) 根据本款完成评估或入门培训的非社工人员,应至少具有社会工作、心理学或类似领域的学士学位,并具备胜任参与资源家庭健康和安全评估或申请人或资源家庭入门培训所需的经验和核心能力。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发布指导意见,其中可包括非社工人员具备胜任完成评估或入门培训所需的背景和经验时的例外情况。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h) 寻求基于完成同等教育和经验而豁免(e)款或(f)款规定的人员,应按照部门制定的程序向部门申请。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i) 部门应在收到寄养家庭机构提交的社工人员或主管社工资格的豁免申请后30天内,完成(e)款和(f)款所述的最低教育和经验要求的豁免程序。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j) 就本节而言,“社工人员”指主管社工和非主管社工。

Section § 15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维护书面运营计划,并从某些认可的实体获得国家认证。2017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机构,必须在2018年底前获得认证;而2017年之后获得许可的机构,则有24个月的许可期来获得认证。机构必须在特定时间间隔向部门报告其认证状态。法律还规定了项目声明的要求,以描述核心服务、治疗实践和其他运营细节。它包括员工培训和对资源家庭支持的详细信息。此外,机构必须制定利益冲突缓解计划,并需要县级安置机构的推荐信来支持其项目。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这些机构,以确保其合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a) 寄养家庭机构应按照部门要求,准备并保持一份现行的书面运营计划。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1) 寄养家庭机构应获得由部门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3条(b)款第(8)项所述程序确定的实体的国家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2) 以下规定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2)(A) 该寄养家庭机构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2)(B) 该寄养家庭机构应按照部门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部门提交认证文件或认证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2)(C) 该寄养家庭机构应按照部门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部门提供文件报告其截至2018年1月1日和2018年7月1日的认证状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3) 以下规定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3)(A) 该寄养家庭机构应在获得许可之日起24个月内获得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3)(B) 寄养家庭机构申请人应在申请许可时提交认证文件或认证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3)(C) 该寄养家庭机构应在获得许可之日起12个月和18个月时,向部门提供文件报告其认证状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4) 本款不排除部门要求寄养家庭机构提供关于其认证状态的额外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5) 部门可因寄养家庭机构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获得认证,而依照第5条(从第1550条开始)吊销其许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b)(6) 部门可应已被发育障碍人士区域中心指定为服务提供商的寄养家庭机构的请求,将遵守第(2)项的适用日期延长最多一年。在决定是否延长日期时,部门应咨询任何将儿童安置在该寄养家庭机构的县级安置机构、指定服务提供商的区域中心以及州发育服务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 自2017年1月1日起,寄养家庭机构的运营计划应包含一份项目声明。该项目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描述: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1)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3条(b)款第(5)项规定以及部门规定的,酌情或必要时提供给儿童及其家庭的核心服务和支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2) 将用于服务儿童和家庭的治疗实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3) 针对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或由其服务的儿童,制定、实施和定期更新需求和服务计划的程序,该计划应与县级安置机构制定的个案计划一致,支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05条所定义的合理审慎父母标准,以及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01条(a)款第(4)项所述的儿童和家庭团队合作的程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所评估儿童的治疗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描述。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4)(A) 寄养家庭机构将如何遵守第1517条规定的资源家庭批准标准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4)(A)(B) 选择不依照第1517条批准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应在项目声明中描述其认证家庭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资源家庭批准的过渡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5) 将服务的群体。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6) 支持儿童及其家庭不同需求的能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7) 员工监督、评估和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适合满足儿童的需求,并应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规定的提供给资源家庭的培训一致。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1(c)(8) 提供或安排治疗服务的能力,以满足安置在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的儿童的个体需求,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2条所规定。

Section § 1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配备足够的督导和社工,以提供适当的监督和支持。每八名或不足八名社工,应配备一名全职社工主管。此外,机构照护的每十八名或不足十八名儿童,应配备一名全职社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3(a) 寄养家庭机构应当为其机构内的每八名社工或不足八名社工的部分聘用一名全职社工主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3(b) 寄养家庭机构应当为每十八名处于安置状态的儿童或不足十八名儿童的部分聘用一名全职社工。

Section § 15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在使用寄养家庭或县级批准的资源家庭时的规则。首先,寄养机构需要获得县的批准才能使用其许可或批准的家庭,并且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机构必须审查这些家庭,遵守特定的资格要求,但不需要进行新的指纹检查。

如果申请与寄养机构合作的人员过去曾被吊销或拒绝许可或证书,机构必须暂停其申请审查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到两年。两年内被吊销的,审查将暂停直至时间届满;而过去被拒绝的申请则需要暂停一年,如果问题已解决,可以选择恢复审查。这种暂停在法律上不构成申请被拒绝。这些规则适用于在2016年底之前收到的家庭寄养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a) 寄养家庭机构未经许可或批准该家庭的县的批准,不得使用县级许可的寄养家庭或县级批准的资源家庭。获得批准后,寄养家庭机构与县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行政控制和案件管理责任的性质,以及在该家庭中服务的儿童的性质和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b) 寄养家庭机构在使用经许可的寄养家庭之前,应审查并(除新的指纹清查外)根据第1506条的规定使该家庭符合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c) 根据(a)款获得批准后,并在允许寄养家庭机构使用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或县级批准的资源家庭的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儿童安置在该家庭中,除非通过该寄养家庭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转移或取消安置机构对儿童的照护、监护或控制责任。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寄养家庭机构对其所安置儿童的责任。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e)(1) 如果向寄养家庭机构提交的批准证书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本章或第1章(自第1200条起)、第2章(自第1250条起)、第3.01章(自第1568.01条起)、第3.2章(自第1569条起)、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许可,且该前述许可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则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e)(2) 如果向寄养家庭机构提交的批准证书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获得某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过去两年内根据第1534条(b)款被部门吊销,则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e)(3) 如果向寄养家庭机构提交的批准证书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曾根据第1558、1568.092、1569.58或1596.8897条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或经认证的家庭之外,则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除非被排除人员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由部门恢复资格。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e)(4) 审查的停止不应构成对申请的拒绝,就第1534条(b)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f)(1) 如果向寄养家庭机构提交的批准证书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e)款(1)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许可,且该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则寄养家庭机构应按以下方式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f)(1)(A) 当申请人申请听证时,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f)(1)(B) 当部门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且申请人未申请听证时,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f)(2)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和条件,则寄养家庭机构可以继续审查该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5(f)(3) 审查的停止不应构成对申请的拒绝,就第1534条(b)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

Section § 15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促进招募寄养父母方面的合作而非竞争,以期增加可用的寄养家庭总数。它限制寄养家庭机构和县对寄养家庭进行双重认证或许可。当一个寄养家庭获得一个机构(如寄养家庭机构或县)的认证或批准时,它必须放弃之前从另一个机构获得的任何认证或许可。这确保每个寄养家庭在任何时候都只在一个认证或许可下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招募寄养父母的公共和私人努力不应具有竞争性,并且寄养父母的总数应增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6(b) 寄养家庭机构不得认证由部门或县许可的家庭住所。根据第1524条(b)款,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住所应在寄养家庭机构最终认证的同时放弃其许可。部门或县不得许可由寄养家庭机构认证的家庭住所。获得认证的家庭住所应在部门或县最终许可的同时放弃其证书。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6(c)(1) 根据第1524条(b)款,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住所应在寄养家庭机构或县批准资源家庭的同时放弃其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6(c)(2) 根据第1517条(f)款,获得认证的家庭住所应在寄养家庭机构或县批准资源家庭的同时放弃其批准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6(c)(3) 根据第1517条批准的资源家庭应在另一个寄养家庭机构或县批准资源家庭的同时放弃其批准。

Section § 1506.7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成为寄养家庭,您需要填写一份详细的申请表。

这份申请表会询问您之前是否曾获得或被取消认证,以及您是否曾被暂停安置或获得任何州或县的许可。

签署申请表即表示您授权该机构核查您之前所有寄养机构或许可办公室的推荐信。您还需要确认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因为在此表格上撒谎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然而,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底前收到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a) 寄养家庭机构应要求申请认证的家庭住宅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签署一份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a)(1) 申请人是否曾获得认证,以及由哪个寄养家庭机构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a)(2) 申请人是否曾被取消认证,以及由哪个寄养家庭机构取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a)(3) 申请人是否曾被寄养家庭机构暂停安置,以及由哪个寄养家庭机构暂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a)(4) 申请人是否曾是经县或州许可的寄养家庭,如果是,由哪个县或州许可;或者申请人是否曾被县批准进行亲属安置,如果是,由哪个县批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b)(1) 申请认证的家庭住宅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签署的申请表应告知申请人,寄养家庭机构需要核查所有曾认证过申请人的寄养家庭机构的推荐信,以及所有曾许可申请人作为寄养父母的州或县许可办公室的推荐信,并且签署申请书即构成申请人授权寄养家庭机构进行推荐信核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b)(2) 申请认证的家庭住宅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签署的申请表应附有申请人的声明,声明所提交的信息真实、正确,且据申请人所知和所信,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任何根据本节声明任何其明知虚假的重大事项为真实的人,均犯有轻罪。申请书应包含一份声明,声明提交虚假信息是违法行为,可处以监禁、罚款或监禁和罚款并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7(c)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1517节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收到的认证家庭住宅申请。

Section § 15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寄养家庭机构通过联系之前的机构和许可办公室进行背景调查,以核查任何申请成为认证家庭寄养所的人的背景。然而,此程序仅适用于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8(a) 在认证家庭寄养所之前,寄养家庭机构应当联系申请人曾获得认证的任何寄养家庭机构,以及曾许可申请人作为寄养父母的任何州或县许可办公室,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8(b)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1517节的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收到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申请。

Section § 15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人,例如寄养家庭机构或相关部门,不会因为向部门分享特定信息而面临民事诉讼。这些信息包括已认证或已取消认证的家庭名单,以及因认证家庭父母的某些行为(如违反规定、危及儿童安全或犯罪)而取消任何家庭认证的通知。

该法律还保护这些实体在与县或另一机构分享信息时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只要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寄养家庭的认证申请或亲属安置的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 任何人因向部门提供以下任何信息,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1) 寄养家庭机构向部门提供已认证和已取消认证的家庭名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 寄养家庭机构通知部门其决定取消认证家庭的认证,原因在于经认证的家庭父母有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A) 违反许可规定和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B)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许可规定和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C) 其行为不利于安置在该认证家庭中的儿童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D) 在担任认证家庭父母期间被判犯有罪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E) 明知而允许任何儿童接触非法药物或酒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a)(2)(F) 实施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行为,或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6.9(b) 部门、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均不因向县或寄养家庭机构提供信息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信息交流的目的是协助评估寄养家庭机构的家庭认证申请,或县或部门的寄养家庭许可申请,或亲属安置批准。

Section § 15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社区照护机构提供附带医疗服务,即使这些服务在其他法律规定下可能不被允许。如果医疗服务是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需要根据其他法规获得批准。

机构可以安排非持证工作人员提供这些服务,例如更换结肠造口袋或进行常规药物管理,前提是他们经过培训并根据客户的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进行监督。这些计划由医疗专业人员制定并定期检查,也可能涉及客户的家人或监护人。

该法律确保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并且服务受到监督。将制定法规,详细说明允许和禁止的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社区照护机构可以提供附带医疗服务。如果医疗服务构成社区照护机构所提供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在法规中的定义),则该医疗服务部分应按照第1章(自第1200条起)或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规定获得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符合 (c) 款的要求,主管部门应允许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由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但由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培训并根据依照 (c) 款制定的客户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进行监督的机构工作人员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由受过培训的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以下情况提供的附带医疗服务应受如下限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b)(1) 结肠造口术和回肠造口术:更换造口袋和清洁造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b)(2) 导尿管:在日间照护机构中清空尿袋;在住宿照护机构中清空和更换尿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b)(3) 胃造口术:喂食、补水、清洁造口,并根据医生或执业护士的医嘱为慢性稳定病症患者添加常规药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附带医疗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1) 对于区域中心客户,适用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1)(A) 应由医疗照护团队为每位客户制定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该计划可作为客户个人项目计划的一部分。该团队应包括客户本人或其指定代表(如果客户无法参与其医疗照护计划的制定)、客户的主治医生或执业护士,或由医生或执业护士指定的其他医疗专业人员、被许可人或其指定代表、任何相关的社工或区域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任何被指定监督客户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的医疗专业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1)(B) 在客户于机构内接受附带医疗服务期间,客户的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应至少每12个月重新评估一次,或根据客户医生或执业护士的决定更频繁地评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1)(C) 客户的区域中心、主治医生或执业护士,或由医生或执业护士指定的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应确定负责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1)(D) 机构工作人员应由经确定的、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的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该专业人员应根据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监督工作人员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的能力,并应在医疗专业人员认为必要时,审查、纠正或更新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1)(E) 区域中心或安置机构应评估、监督并负责对机构工作人员在机构内提供的附带医疗服务的监管。然而,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主管部门因被许可人或机构工作人员未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时存在疏忽而对其采取行政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2) 对于非区域中心客户的人员,适用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2)(A) 应制定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其中应包含医生或执业护士关于在客户处于日间照护机构期间提供服务的医嘱。该计划应由一个团队制定,该团队包括客户本人或其指定代表(如果客户无法参与其照护计划的制定)、客户的社工、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视情况而定)、一名持证医疗专业人员,以及被许可人或其指定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2)(B) 在客户于机构内接受附带医疗服务期间,客户的个性化医疗照护计划应至少每12个月重新评估一次,或根据客户医生或执业护士的决定更频繁地评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c)(2)(C) 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时,应就照护需要附带医疗服务的客户的程序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应在医疗专业人员认为必要时,定期审查、纠正或更新机构工作人员培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d) 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的机构应保持实质性遵守部门所有其他适用法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e) 部门应不迟于1997年2月1日为成人社区照护机构制定紧急法规,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e)(1) 明确可提供的附带医疗服务。这些附带医疗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胃造口术、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和导尿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e)(2) 明确可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的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e)(3) 明确因所需照护水平而被禁止的医疗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f) 部门在制定分项 (e) 所要求的法规时,应与州发展服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区域中心机构协会和服务提供者协会进行协商。

Section § 15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成人社区照护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让家庭健康机构提供一些医疗服务。首先,机构必须能够支持客户的需求。家庭健康机构必须了解机构的规定。两个机构都需要一份协议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且必须就客户的照护计划进行沟通。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安排不应改变法律为机构定义的照护范围。它还规定,卫生部门不负责评估这些医疗服务。最后,任何关于共享客户信息和制定协议的规则都必须与相关的卫生机构和代表协商制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a)  成人社区照护机构可以允许通过根据第8章(自第1725条起)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提供附带医疗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a)(1)  机构,经部门判断,具备提供适当的支持性照护和监督的能力,以满足接受家庭健康机构照护的客户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a)(2)  家庭健康机构已获知有关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的规定以及与在该机构内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相关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a)(3)  有证据表明家庭健康机构与成人社区照护机构之间存在一份商定的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家庭健康机构和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及就家庭健康照护计划相关的客户信息进行沟通和共享的必要性。客户信息可以在家庭健康机构和成人社区照护机构之间共享,内容涉及客户的医疗状况以及家庭健康机构向客户提供的照护和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a)(4)  家庭健康机构与成人社区照护机构之间存在持续的沟通,内容涉及家庭健康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照护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b)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扩大本章所规定的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的照护和监督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c)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成人社区照护机构提供超出本章允许范围的任何照护或监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d)  部门不负责评估由家庭健康机构向成人社区照护机构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1(e)  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任何与共享客户信息和制定协议相关的法规、政策或程序,应与州卫生服务部以及代表家庭健康机构和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的人员协商制定。

Section § 15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被安置在专门的寄养家庭或团体之家,即使他们年满18岁以后。这些机构必须保存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证明他们遵守了与照护此类儿童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些文件必须可供相关机构审查。

Section § 15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照护成人的居住设施申请豁免,以便保留或接收正在接受临终关怀服务的绝症居民。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几个条件:设施需同意并应居民要求申请豁免,居民必须使用经认证的临终关怀服务,并且设施必须有能力提供必要的照护。设施和临终关怀机构之间还需要一份照护计划,明确各自的职责。同住一室的居民必须同意临终关怀照护者进入他们的共享空间。 如果居民的状况在任何时候危及到他们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可以启动转院程序。此外,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无需呼叫紧急服务;可以改为联系临终关怀机构。 本条规定不会扩大设施的照护义务,使其超出法律已允许的范围,也不要求更改其许可证。卫生部门不负责评估临终关怀服务,也不对临终关怀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设施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包括通知消防部门并保持安全距离。

Section § 15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自2021年5月1日起,每年报告关于接受联邦补充保障金率并接纳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居民的成人居住设施的信息。这份报告会发送给每个县的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并包含持牌床位的详细信息。

此外,自2021年5月1日起,每季度会向各县发送一份报告,列出所有关闭的持牌设施,包括床位数和关闭原因。这份报告会追踪关闭趋势并随时间累积数据。

如果一个设施打算永久关闭,该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的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4(a) 自2021年5月1日起,此后每年,该部门应收集信息并向每个县的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发送报告,内容包括该县所有接受联邦补充保障金率并接纳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第5600.3条)居民的持牌成人居住设施,以及每个设施的持牌床位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4(b) 自2021年5月1日起,此后每季度,该部门应向每个县的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发送关于上一季度永久关闭的持牌成人居住设施的报告,按县划分,并应包括每个设施的持牌床位数和关闭原因。该报告应包括每个县的累计数据和关闭趋势,并以(a)款中确定的设施为基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4(c) 在收到持牌成人居住设施打算永久关闭的通知后,该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部门。

Section § 1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家庭健康机构,在州卫生服务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寄养家庭中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提供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服务。寄养家庭运营者不应将这些医疗服务视为主要服务。儿童必须接受医疗监督和个案管理才能符合安置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每个寄养家庭一次最多只能安置两名符合条件的儿童。州社会服务部不会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5(a)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条 (t) 款和 (u) 款所述的居家医疗护理以及居家和社区服务,经州卫生服务部认定为医疗上适当的,可由持牌家庭健康机构在寄养家庭中提供给州卫生服务部界定的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对于本条所述的儿童,为第1507条之目的,这些医疗服务不应被视为被许可人提供的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寄养家庭安置资格,儿童应接受由州卫生服务部指定代理人提供的医疗监督和医疗个案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5(b)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服务资格的儿童,每次安置在单个持牌寄养家庭中的不得超过两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5(c) 州社会服务部及其代理人不得评估或对本条所述医疗服务的评估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Section § 15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集体之家的儿童如何获得心理健康服务。安置机构,而非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监督心理健康治疗。

对于给儿童使用精神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医生的指示,并且需要少年法庭的批准。集体之家必须详细记录药物信息,包括法院命令、药物名称、处方、剂量说明以及服药的日期和时间。

某些机构,如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有不同的规定。私立替代寄宿学校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遵守少年法庭的授权和文件记录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a) 经安置机构认定有必要时,可向集体之家的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除集体之家儿童的人身安全、直接照护和监督外,州社会服务部及其代理人不得评估或对集体之家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评估承担责任或义务。对集体之家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治疗服务的监督应是安置机构的个案管理职责。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1) 精神药物仅应按照开具药物的医生的书面指示使用,并经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369.5或739.5条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 机构应在儿童记录中保存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A) 任何授权为儿童使用精神药物的法院命令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 为儿童开具的每种精神药物的单独记录,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i) 药物名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ii) 处方日期。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iii) 药物数量以及最初开具的续药次数。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iv) 如适用,任何额外开具的续药。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v) 由开具药物的医生书面指定的所需剂量和使用说明,包括医生指示的任何更改。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2)(B)(vi) 儿童服用每剂药物的日期和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3) 本款不适用于第1502条所定义的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6(b)(4) 关于少年法庭授权的要求,如第(1)款所述,以及保存任何法院命令副本的要求,如第(2)款(A)项所述,仅适用于第1502条所定义的私立替代寄宿学校和私立替代户外项目,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

Section § 1507.15

Explanation
每个提供成人住宿照护或成人日间项目的社区照护机构,都必须制定一份计划,以应对住户或项目参与者失踪的情况。这份缺席通知计划应作为住户或参与者《需求与服务计划》的一部分。它应包含机构负责人通知住户或参与者授权代表其失踪的程序。此外,它还应明确机构何时必须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失踪人员。

Section § 1507.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对寄养儿童进行紧急医疗注射和处方药物(如胰岛素)注射。这些人员必须经过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培训。被授权人员包括亲属、非亲属家庭成员、寄养父母以及寄养机构中的某些工作人员。注射培训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定期审查,以确保其充分性。此外,儿童需要注射不应是判断其是否需要专门居家医疗照护的唯一依据。本法律不凌驾于现有关于对法院监督下的儿童施用精神药物的规定之上。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2)款所述人员,即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但经在执业范围内执业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培训可进行注射者,可对安置中的寄养儿童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和针对严重糖尿病低血糖和过敏性休克的注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 以下个人应被授权根据本分款规定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和注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A) 亲属照护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B) 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C) 寄养家庭父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D) 资源家庭成员,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c)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E) 小型家庭父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F) 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父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G) 寄养家庭、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的指定替代照护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H) 小型家庭或团体之家的工作人员,为居住在小型家庭或团体之家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I)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包括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工作人员,为居住在该设施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2)(J) 过渡性庇护照护设施或临时庇护照护设施的工作人员,为居住在该设施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a)(3) 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应定期审查、纠正或更新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培训,以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方式进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2)款所述人员,即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但经在执业范围内执业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培训可进行注射者,可对安置中的寄养儿童施用儿童医生处方的其他药物的皮下注射,包括胰岛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 以下个人应被授权根据本分款规定进行处方注射,包括胰岛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A) 亲属照护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B) 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C) 寄养家庭父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D) 资源家庭成员,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c)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E) 小型家庭父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F) 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父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G) 在寄养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寄养家庭、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的指定替代照护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H) 团体之家的工作人员,为居住在团体之家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2)(I)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包括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直接照护工作人员,为居住在该设施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b)(3) 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应定期审查、纠正或更新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培训,以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方式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c) 就本条而言,胰岛素注射的施用应包括与注射准备和施用相关的所有必要辅助活动,包括血糖检测和监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d) 尽管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5.5部分(自第17700条起)的规定,特别是第17710条(g)款的规定,儿童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接受注射不应是确定该儿童患有需要专门居家医疗照护的疾病的唯一依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25(e) 本条不取代《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9.5条关于对法院受抚养儿童施用精神药物的规定。

Section § 150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诊断为绝症的、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留在集体之家或被其接收,前提是他们已经接受临终关怀服务。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经认证的临终关怀机构的服务,确保机构能提供适当的照护,以及临终关怀机构与机构之间就照护职责达成协议。如果绝症客户的状况构成威胁,机构可以启动出院程序。集体之家无需提供超出其许可范围的照护,并且如果客户卧床不起,他们必须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并获得消防许可批准。本部门不负责评估临终关怀服务,也不对其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的集体之家(如第1502条(a)款第(22)项所定义),可以允许经其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诊断为绝症的客户留在该机构,或允许经其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断为绝症的人被安置在该机构,如果该人已经接受临终关怀服务,并且如果他们成为客户,将继续不间断地接受临终关怀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a)(1) 已为绝症客户或将要接受的绝症儿童客户获得临终关怀服务,该服务须按照联邦医疗保险参与条件认证,并根据第8章(自第1725条起)或第8.5章(自第1745条起)获得许可,并经授权代表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a)(2) 该机构,经有权代表客户做出法律决定的人判断,有能力提供适当的照护和监督,以满足绝症客户或将要接受的绝症儿童客户的需求,并且实质性地符合管理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的集体之家运营的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a)(3) 临终关怀机构已同意设计并提供与绝症相关的照护、服务和必要的医疗干预,以补充该机构提供的照护和监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a)(4) 该机构与临终关怀机构之间已就绝症客户或将要接受的绝症儿童客户的照护计划签订协议。照护计划应指定主要照护者,识别其他照护者,并概述该机构负责执行的任务及其大致执行频率。照护计划应明确将该机构的照护和监督职责限制在本章授权给居住机构的任务范围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b) 如果持牌临终关怀机构、该机构或绝症客户的授权代表确定客户的状况已发生变化,以致继续留在该机构将对绝症客户或任何其他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该机构可以启动移除或出院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c) 本条不扩大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的集体之家的照护和监督范围,并且该机构无需为了保留绝症客户或允许绝症儿童成为该机构的客户而更改或延长其执照,如本条所授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d) 本条不要求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的集体之家提供任何超出本章所允许范围的照护或监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e) 本部门不负责评估临终关怀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且不对临终关怀机构的独立行为承担责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f) 本条不免除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的集体之家的责任,为了允许经诊断为绝症的客户留在该机构,该集体之家须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f)(1) 对于任何卧床不起的客户(如第1566.45条(a)款所定义),在客户留在该机构后48小时内,通知对卧床不起客户所在位置有管辖权的当地消防部门,告知客户在该机构内保持卧床状态的预计时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7.35(f)(2) 获得市或县消防局、消防区或任何其他提供消防服务的当地机构,或州消防局(以拥有主要消防管辖权的机构为准)的消防许可批准。

Section § 1508

Explanation

在加州运营社区照护机构,必须持有有效执照。这适用于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共机构。如果在此类机构内提供专业服务,还必须持有特别许可。

县级少年拘留所或公共娱乐项目等机构有例外,但通常情况下,公共机构必须遵守主任为这些机构设定的标准。“地方公共机构”涵盖了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市和学区。

在本州内,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以及任何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未经本章规定之现行有效执照,不得运营、设立、管理、实施或维持社区照护机构。
在本州内,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以及任何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未经本章规定之现行有效特别许可,不得在社区照护机构内提供专业服务。
除县运营的少年拘留所或公共娱乐项目外,本节适用于由州或地方公共机构直接运营的社区照护机构。每个由州或地方公共机构运营的社区照护机构均应遵守主任为社区照护机构制定的标准。
在本章中,“地方公共机构”指市、县、特别区、学区、社区学院区、特许市或特许市县。

Section § 1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负责检查并许可社区照护机构。如果这些机构希望提供专业化服务,州政府部门还可以向它们颁发特别许可证。

州政府部门应当检查并许可社区照护机构,但第1508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州政府部门应当检查社区照护机构并向其颁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特别许可证。

Section § 1509.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区照护设施的许可程序。如果申请人已在一个地点获得许可,并申请在不同地点获得另一许可,则应在60天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注明其现有许可。

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五天内请求消防安全检查,而申请人则负责处理犯罪记录许可。如果无法在60天期限内完成,在没有安全风险且已获得所需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签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临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

如果未签发临时许可,部门必须在通知中解释原因,列出具体缺陷,例如安全风险或缺少文件。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以便许可程序继续进行。

部门将在1993年1月之后建立更快的申请处理程序,并为许可被拒或延迟创建申诉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9.5(a)  部门及其签约的许可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对所有社区照护设施运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前提是申请人在其他地点持有当前有效的社区照护设施运营许可。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或申请附函中注明其在其他地点持有当前有效许可,以及该许可的编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9.5(b)  部门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五天内,向相应的消防局长请求消防安全许可。申请人应负责请求并获取所需的犯罪记录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9.5(c)  如果部门因任何原因无法遵守(a)款规定,则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60天内,授予申请人临时运营许可,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除非(d)款另有规定。在临时许可有效期内,部门应继续调查并在临时许可到期前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临时许可应予批准,前提是部门未发现生命安全风险,犯罪记录许可(如适用)已完成,且消防安全许可已完成。如果局长认定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需要超过六个月才能完全符合许可标准,并且已满足所有其他许可要求,则局长可在申请时将临时许可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9.5(d)  如果部门未根据(c)款签发临时许可,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说明未签发临时许可的原因是存在生命安全风险、缺乏消防安全许可、缺乏犯罪记录许可、未能完成申请,或这些原因的任何组合。如果发现生命安全风险,应清楚解释阻止签发临时许可的风险。如果发现缺乏消防安全许可,通知应包括部门请求许可的日期和该请求的当前状态,以及收到消防安全许可请求的消防局长的姓名和电话号码。部门应指明缺乏犯罪记录许可的个人姓名。如果发现未能完成申请,通知应列出所有缺失或不正确的表格或附件。此通知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不迟于60天内发送给申请人。如果通知中指明的原因得到纠正,部门应在纠正后的五天内签发临时许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9.5(e)  部门应在1993年1月1日之后立即制定实施(a)、(b)、(c)和(d)款所需的快速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9.5(f)  部门应在1993年1月1日之后立即制定适用于本条规定的申请人的申诉程序,以处理许可被拒和申请处理延迟的情况。

Section § 1509.6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或持有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您必须在部门备案一个当前的电子邮件地址。您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部门此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1509.56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或已经持有经营成人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您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一个最新的电子邮件地址。此外,每当您更新或更改此电子邮件地址时,请务必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在社区照护机构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目的是帮助这些机构识别并解决他们存在的任何问题,并提高他们提供的照护质量。

州部门可应请求向任何社区照护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以协助识别或纠正缺陷,并提升该社区照护机构提供的照护质量。

Section § 1511

Explanation

州部门可以与公共机构(例如州级或县级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它们处理许可和咨询等任务。当这些机构承担这些任务时,它们必须遵守法律和州的规定。州政府将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但仅限于实际支出。如果联邦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这些服务,这笔钱将减少州政府需要支付的金额。

州部门可以签订合同,委托州、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承担特定的许可、批准或咨询职责。在行使如此授权的权力时,此类机构应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州部门的规章、条例和标准。州部门应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偿付费用,且此类付款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如果联邦政府为支持州部门批准的任何检查或咨询服务提供任何援助拨款,联邦拨款的金额应首先用于抵消服务成本,然后再进行州政府的偿付。

Section § 1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住宅社区照护机构明确告知其关于家属探视和客户沟通的政策。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包含在客户信息表、入住协议和患者权利表中。除了服务六名或更少客户的机构外,其他机构还必须在居民和家属都能看到的显眼位置张贴其探视政策。该政策应鼓励家属定期参与,并提供充足机会让家属参与机构活动。

每个住宅社区照护机构应在其客户信息表或入住协议以及患者权利表上,说明机构关于家属探视及与住户客户其他沟通的政策,并且,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应及时在机构内居民和家属可及的位置张贴其探视政策通知。机构张贴其探视政策通知的要求不适用于服务六名或更少客户的任何机构。
社区照护机构关于家属探视和沟通的政策应旨在鼓励家属定期参与住户客户的生活,并应提供充足机会让家属参与机构活动。

Section § 1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设施必须允许成立家庭委员会,并且这些团体可以在设施和家庭或责任方双方同意的时间,在公共会议室开会。设施不能限制住户或其家人在非工作时间与外部人员会面。

家庭委员会被定义为至少两名患者的家庭成员或朋友在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私人会议。设施还必须为家庭委员会提供空间,以便在布告栏或类似区域张贴通知、会议纪要和通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2.5(a)  任何居住设施不得禁止成立家庭委员会,并且,当住户的家庭成员或住户的责任方提出请求时,应允许家庭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在设施的公共会议室开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2.5(b)  设施关于家庭委员会的政策绝不能限制住户和家庭成员独立会见外部人员的权利,包括非营利组织或政府组织的成员,或在非工作时间会见设施工作人员的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2.5(c)  就本节而言,“家庭委员会”指两名或两名以上患者的家庭成员、朋友、责任方或代理人(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10.8节所定义)在没有设施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下协商的会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2.5(d)  家庭委员会还应获得在显眼的布告栏或其他张贴区域的足够空间,用于展示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和通讯。

Section § 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不能被出售或交易以换取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任何人都不得,包括所有者、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商业目的出售或交易这些许可证。

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不得具有任何用于出售或交换目的的财产价值,且任何个人,包括任何所有者、代理人或经纪人,均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出售或交换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证。

Section § 1514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一家住宅护理机构,您必须在所有形式的广告中包含您机构的许可证号。这意味着报纸、杂志、消费者报告和商业公告中的广告;黄页和服务名录中的列表;以及任何广播或电视广告都必须显示此号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a)  本章许可的每个住宅护理机构,应当在其所有旨在吸引客户或住户的广告、出版物或公告中披露其许可证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  受 (a) 款要求约束的广告、出版物或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1)  报纸或杂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2)  消费者报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3)  营业意向公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4)  电话簿黄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5)  专业或服务名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4(b)(6)  广播或电视广告。

Section § 15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福利部门的职责,即通过媒体广告和公共宣传等多种方式招募寄养家庭,以满足当地的儿童福利需求。如果某个县已签约负责寄养父母的许可,则招募工作应由安置机构管理,而非州政府。招募工作必须积极寻找能够反映寄养儿童多样性的寄养父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5(a) 部门应授权县福利部门开展全面的招募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广告、公众宣传活动和公开演讲活动,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寄养家庭可用于满足各县的儿童福利安置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5(b) 在县已与州签订合同以许可寄养父母的县中,如果该县开展招募计划,则应由安置机构执行。州不应被要求执行与招募计划相关的任何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5(c) 招募潜在寄养父母应包括积极努力招募反映寄养儿童族裔、种族和文化多样性的个人。

Section § 1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危机托儿所,它们为因家庭危机而需要临时照护的六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这些托儿所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并获得许可才能提供过夜照护和日间服务。日间服务在六个月内不得超过30天、每天12小时或总计360小时,除非获得例外批准。2004年之前存在的设施可以保留超过14名儿童的容量,除非情况发生变化。托儿所必须保存所服务儿童的记录,包括停留时长和原因,并应部门要求提供。执照会规定它们可以服务的儿童数量,并对室内外活动空间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a) 根据第1502条(a)款第(17)项的定义,危机托儿所应由部门许可运营危机住宿过夜项目。尽管有第1596.80条的规定,危机托儿所也可以提供危机日间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b) 危机托儿所应由私人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公共福利公司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c)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获得许可的设施,作为六岁以下儿童的团体之家,其许可容量大于14名儿童但小于21名儿童,且提供危机托儿所服务,如果获得危机托儿所执照,应允许其保留其容量,直到被许可人的项目、地点或服务对象发生变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d) 每个危机托儿所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格式收集和维护信息,说明安置在该项目中的儿童总数、每个儿童的停留时间、使用危机托儿所的原因以及每个儿童的年龄。此信息应在部门要求时提供给部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e) 尽管有第1596.80条的规定,危机托儿所可以在提供危机住宿过夜服务的同一地点为六岁以下儿童提供危机日间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e)(1) 儿童在危机托儿所接受危机日间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每天最多12小时,或在六个月内总计360小时,除非部门发出例外许可,允许儿童在六个月内接受额外的危机日间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e)(2) 部门在收到根据第(1)项提出的例外请求以及部门要求的支持文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以批准或拒绝该请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e)(3) 在六个月内,每个儿童最多可获得两次例外,每次例外以七个日历日或84小时为增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f) 危机托儿所执照应根据部门确定的特定容量颁发。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f)(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f)(1)(A) 危机日间服务的最大许可容量应基于每个儿童35平方英尺的室内活动空间。卧室、浴室、走廊、办公室、隔离区、食物准备区和储藏室不应计入室内活动空间的计算。桌子、书桌、椅子和其他旨在作为儿童活动一部分的设备下方的地板面积应计入室内空间的计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f)(1)(A)(B) 根据总许可容量,每个儿童应至少有75平方英尺的室外活动空间。游泳池、相邻的泳池甲板以及自然或人为危险不应计入室外活动空间的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f)(2) 除(c)款另有规定外,危机住宿过夜项目的最大许可容量应为14名儿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f)(3) 自愿安置在危机住宿过夜项目中的儿童应计入危机日间服务的许可容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g)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84200条(c)款,于2004年8月1日生效的团体之家许可规定中,针对县营或县合同紧急庇护所照护设施(照护六岁以下儿童不超过30天)的例外规定,应包含在危机托儿所的法规中。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h)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h)(1) “危机日间服务”指因家庭危机或压力情况,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的六岁以下儿童,每天少于24小时的临时性非医疗照护和监督。危机日间服务应在危机托儿所在其运营计划中定义的时间段内提供,但每天不得超过14小时。运营计划应确保晚上7点后为儿童提供睡眠安排。儿童在危机托儿所接受危机日间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或在六个月内总计360小时,除非部门发出例外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6(h)(2) “危机住宿过夜项目”指因家庭危机或压力情况,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的六岁以下儿童,不超过30天的短期、24小时非医疗住宿照护和监督,包括过夜服务。

Section § 15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指示州社会服务部简化寄养服务提供者的审批流程,创建了一个“资源家庭”程序。这将之前针对寄养父母、收养家庭和监护人的独立审批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流程。“资源家庭”必须通过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才能照护由机构安置的儿童。法律规定,成为资源家庭并非一项固有权利,且获得批准不保证会有儿童被安置。资源家庭需要符合持续的标准,机构必须定期更新和检查资源家庭以确保合规。

如果申请人在过去一两年内曾有申请被拒绝或被排除的情况,进一步的申请可能不会被审查。机构还应进行具体评估,如果家庭不符合标准、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事件,机构可以拒绝或撤销批准。该法规确保所有寄养家庭机构遵守持续的监督和纠正措施,同时管理认证过渡和对先前已认证寄养家庭的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1)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a)款,州社会服务部应实施一个统一的、家庭友好的、以儿童为中心的资源家庭审批程序,以取代现有的多重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许可寄养家庭、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认证寄养家庭、批准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作为寄养服务提供者,以及批准监护人和收养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2) 就本章而言,“资源家庭”是指已成功符合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标准(两者皆需)的个人或家庭,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所规定,为照护由公共或私人儿童安置机构根据法院命令安置的儿童,或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的儿童所必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3) 获得资源家庭批准不属于基本权利。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4)(A) 资源家庭应被视为有资格为院外安置的儿童提供寄养服务,并应被视为已获准进行收养和监护。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4)(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4)(A)(B)(i) 尽管有(A)项的规定,寄养家庭机构可以批准一个资源家庭照护特定儿童,如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所规定。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4)(A)(B)(i)(ii) 对于其部落未行使其批准家庭权利的印第安儿童,寄养家庭机构应将印第安社区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应用于该儿童的资源家庭审批,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61.31条(f)款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要求。该部门应参与部落协商程序并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款。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书面指令向寄养家庭机构提供关于本条款一致实施的指导,这些指令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5) 就本章而言,“资源家庭批准”是指申请人或资源家庭成功符合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d)款通过的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标准。此批准取代了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根据第1506条(b)款颁发的批准证书。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6) 资源家庭的批准不保证儿童的首次、持续或收养安置在资源家庭。资源家庭的批准不保证与资源家庭建立儿童的法定监护关系。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A) 尽管有(1)至(6)项(含)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前一年曾被该部门或县拒绝申请,或者如果申请人在前两年曾被该部门或县撤销、吊销、拒绝豁免或撤销豁免,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A)(B) 如果个人曾被该部门许可的资源家庭或机构排除,寄养家庭机构应停止审查该个人的申请,除非该被排除的个人已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6条(g)款或本法典第1569.53条、第1558条(h)款、第1569.58条(h)款或第1596.8897条(h)款获得复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A)(C) 审查的停止不应构成对申请的拒绝,就本条、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A)(D) 就本条而言,先前的拒绝、撤销、吊销、拒绝豁免或撤销豁免,或排除的日期应为以下任一日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A)(D)(i) 维持行动通知或排除令的最终决定或命令的生效日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7)(A)(D)(ii) 如果通知未被上诉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最终决定,则拒绝、撤销、吊销或排除决定通知上的日期。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8) 资源家庭应符合 Section 16519.5 以及(如适用)《福利与机构法》第 9 编第 6 部分第 6.3 章(自 Section 18360 起)中规定的批准标准,遵守根据《福利与机构法》Section 16519.5 采纳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并遵守其他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以保持批准。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9) 资源家庭可由县儿童福利部门或缓刑监督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Section 16519.5 批准,或由寄养家庭机构根据本节批准。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10) 资源家庭不得在用作资源家庭住所的同一场所,被许可运营 Section 1502 中定义的居住设施、Section 1569.2 中定义的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或 Section 1568.01 中定义的患有慢性危及生命疾病者居住护理设施。
(1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1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11)(A) 在申请获得批准或被拒绝之前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撤回后的 12 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a)(11)(A)(B) 本节不排除寄养家庭机构要求申请人完成申请活动,包括该活动之前已完成的情况。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1) 批准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应遵守本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寄养家庭机构应要求其申请人和资源家庭在批准之前以及为保持批准,符合 Section 16519.5 以及(如适用)《福利与机构法》第 9 编第 6 部分第 6.3 章(自 Section 18360 起)中规定的资源家庭批准标准、就此采纳的书面指令或法规,以及其他适用法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 寄养家庭机构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A) 遵守本章的适用规定、寄养家庭机构的法规、第 9 编第 4 部分第 5 章第 2 条(自 Section 16519.5 起)中规定的资源家庭批准标准和要求,以及(如适用)《福利与机构法》第 9 编第 6 部分第 6.3 章(自 Section 18360 起),以及部门就此采纳的适用书面指令或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B) 实施资源家庭批准的要求并使用部门制定的标准化文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C) 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教育、经验和核心能力,以参与申请人或资源家庭的评估和评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D) 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D)(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D)(i)(I) 批准或拒绝资源家庭申请,包括准备一份书面报告,根据通过资源家庭申请和评估过程收集的所有信息,评估申请人寄养、收养或提供儿童法定监护的能力。
(II) 申请人提供特定永久性程度的偏好,包括收养、监护,或者在亲属情况下,安置给合适且愿意的亲属,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D)(ii) 撤销资源家庭的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E) 在下个月的第 10 天之前,向部门提供该月内获得批准或被撤销批准的资源家庭日志。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F)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F)(i) 每两年更新资源家庭批准,并根据需要处理资源家庭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搬迁到新的住所或开始运营 Section 1596.78 中定义的家庭日托所。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F)(i)(ii) 寄养家庭机构应在每两年更新期间,并根据需要处理第 (i) 款中规定的任何变化时,对资源家庭住所进行一次预先通知的检查,以确保资源家庭符合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Section 16519.5 采纳的书面指令或法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G) 通过以下所有方式监督资源家庭: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3)(G)(i) 确保社会工作者在对随后安置在资源家庭的儿童进行例行探访期间,发现家中可能不符合资源家庭批准标准的情况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 经查实不合规后,部门可以要求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资源家庭申请,撤销对资源家庭的批准,或采取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以保护安置在该资源家庭的儿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A) 如果部门要求寄养家庭机构拒绝申请、撤销对资源家庭的批准或采取其他行动,部门应发出拒绝或撤销令,或另一项命令,通知资源家庭或申请人以及寄养家庭机构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资源家庭或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B)(i)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进行的听证会应根据第1551节进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B)(i)(ii) 尽管本章规定了听证时间,根据本节进行的听证会应在《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6节(f)至(h)款(含)规定的时限内举行。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B)(i)(iii)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6节(h)款的规定,且不受第1550.5节的限制,关于暂停资源家庭批准的程序不应包括临时听证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C) 部门的申请拒绝令、批准撤销令或另一项行动应保持有效,直到听证会完成并且部门已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b)(2)(D) 寄养家庭机构未能遵守部门拒绝申请或撤销对资源家庭批准的命令,或另一项命令,通过安置或保留儿童在照护中,应成为根据第1550节对寄养家庭机构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e) 本节以及《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4编第5章第2条(自第16519.5节起)不限制部门根据本章对寄养家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调查投诉或事件,或启动纪律处分的权力,这些规定也不限制部门为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而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的权力。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1)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由寄养家庭机构认证的寄养家庭,或如(2)款所规定,适用的认证和监督程序应继续执行,直到根据本款,该认证被依法撤销或丧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2) 尽管有(3)款的规定,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本章批准或拒绝所有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收到的认证家庭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3) 自2017年1月1日起,寄养家庭机构不得接受寄养家庭认证申请,并应批准资源家庭以代替认证寄养家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4) 不迟于2019年7月1日,每个寄养家庭机构应向其认证家庭提供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4)(A) 资源家庭批准计划的详细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4)(B) 通知,为了照护寄养儿童,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资源家庭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4)(C) 通知,批准证书将依法丧失,如(8)款所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5)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认证家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5)(A) 拥有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完成的经批准的收养家庭评估的认证家庭,应被视为资源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5)(B)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任何时候有儿童安置的认证家庭,可以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成功完成家庭评估之日被批准为资源家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5)(C)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任何时候提供县授权的临时照护服务的认证家庭,可以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成功完成家庭评估之日被批准为资源家庭。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6) 寄养家庭机构可以向所有有儿童安置的认证家庭提供支持服务,以协助资源家庭的过渡并尽量减少安置中断。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7) 经根据第 (5) 款 (B) 项或 (C) 项批准成为资源家庭的个人,在提交收养申请时,应当根据《家庭法》第 8712 条进行指纹识别。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8) 所有经认证的家庭住宅的批准证书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失效,但本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8)(A) 所有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的任何时候,未安置儿童或未提供县级授权的临时照护服务的经认证的家庭住宅,其批准证书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依法失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8)(B) 对于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待批资源家庭申请的经认证的家庭住宅,其批准证书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后将依法失效。如果申请被拒绝,依法失效应在为确保正当程序而依法要求的任何程序完成之日发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f)(8)(C) 批准证书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后将依法失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g) 寄养家庭机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从任何执法机构获取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任何逮捕或定罪记录或报告。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h) 寄养家庭机构可以与申请人审查和讨论全州儿童福利数据库中包含的、由县提供给寄养家庭机构的、与进行家庭评估相关的数据,具体按照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 16519.5 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中的规定。

Section § 15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过渡到一个统一的系统,用于认证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该系统被称为“资源家庭”审批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州政府停止接受传统寄养家庭许可的申请,旨在将审批流程简化为一个单一的、家庭友好的程序。

“资源家庭”是指符合特定标准以照护被安置儿童的个人或家庭。现有的寄养家庭许可被允许继续有效至特定日期,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并获准成为资源家庭。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传统寄养家庭许可都将自动撤销,除非过渡为资源家庭或另有规定。法律还规定,某些提供县授权服务的家庭在成功完成家庭评估后将过渡为资源家庭。

此外,申请收养的人员必须在审批过程中进行指纹识别。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a)(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a)款的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应实施一个统一的、家庭友好的、以儿童为中心的资源家庭审批程序,以取代现有的多重程序,这些程序用于许可寄养家庭、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认证寄养家庭、批准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作为寄养服务提供者,以及批准监护人和收养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a)(2) 就本节而言,“资源家庭”指成功符合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所规定,为照护由公共或私人儿童安置机构根据法院命令安置的儿童,或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的儿童所必需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1) 适用的许可和监督程序应继续执行,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或如(2)款所规定,直至该许可根据本节或第1524条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没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2) 本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批准或拒绝所有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收到的寄养家庭许可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3)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部门不得接受寄养家庭许可申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4)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寄养家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4)(A) 拥有经批准的收养家庭评估报告的寄养家庭,该报告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完成的,应被视为资源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4)(B)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任何时候有儿童安置的认证家庭,可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成功完成家庭评估之日被批准为资源家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4)(C)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任何时候提供县授权的临时照护服务的寄养家庭,可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成功完成家庭评估之日被批准为资源家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5) 根据(4)款(B)项或(C)项被批准为资源家庭的个人,应在提交收养申请时根据《家庭法典》第8712条进行指纹识别。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6) 所有寄养家庭许可应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没收,除非本款或第1524条另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6)(A) 所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任何时候没有儿童安置或未提供县授权的临时照护服务的持牌寄养家庭,应于2018年1月1日依法没收其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6)(B) 对于在2020年12月31日有待批资源家庭申请的寄养家庭持证人,寄养家庭许可应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时依法没收。如果申请被拒绝,依法没收应在为确保正当程序而依法要求的任何程序完成之日发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1(b)(6)(C) 寄养家庭许可应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时依法没收。

Section § 151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通过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成为资源家庭的评估流程。申请人必须签署一份表格,确认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意欺骗性地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属于轻罪。

在批准之前,寄养家庭机构必须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联系以前认证或许可过申请人的机构,包括州或县机构、其他寄养家庭机构以及部落组织,以确保申请人的适宜性。

此外,只要不被其他法律禁止,这些机构之间可以共享信息以协助这些调查。本节中的“印第安部落”一词参照《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a) 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应附有申请人的声明,表明所提交的信息据申请人所知和所信是真实、正确且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的。任何故意且明知地,意图欺骗,在申请中作出虚假陈述或未能披露重大事实的人,犯有轻罪。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 在批准资源家庭之前,寄养家庭机构应通过联系以下所有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以确定寄养家庭机构批准该申请人成为资源家庭是否安全和适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A) 任何曾认证过该申请人的寄养家庭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B) 任何曾许可该申请人作为寄养家庭的州或县许可办公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C) 任何曾批准该申请人作为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D) 任何曾批准该申请人作为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或县。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E) 任何曾许可该申请人作为社区照护机构、儿童日托中心或家庭托儿所的州许可办公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1)(F) 任何曾批准或许可过申请人属于 (A) 至 (E) 项所述任何类别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b)(2) 尽管有 (c) 款规定,在被寄养家庭机构联系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曾认证过申请人或批准申请人作为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应按照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519.5 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并除非法律另有禁止,向正在进行背景调查的请求方寄养家庭机构披露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c) 部门、县、寄养家庭机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可以向部门、县、寄养家庭机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请求信息,或向其披露信息,以进行背景调查,并在进行背景调查所必需的情况下,确定批准申请人成为资源家庭是否安全和适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2(d) 就本节而言,“印第安部落”一词指《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224.1 条 (a) 款所定义的印第安部落。

Section § 15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使其不会因向部门分享与寄养家庭机构相关的特定信息而被起诉。具体来说,如果您提供有关寄养家庭机构已批准或已撤销的资源家庭名单的详细信息,您将不会面临民事责任风险。此外,法律列出了寄养家庭机构可能撤销批准的原因,例如违反法律或威胁儿童安全的行为,分享这些信息也受到保护。

此外,当寄养机构、县或部门共享信息以评估资源家庭申请时,它们也受到民事责任的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 一个人不应因向部门提供以下任何一项而承担民事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1) 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日志,其中包含已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批准的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 寄养家庭机构决定撤销资源家庭批准的通知,原因包括资源家庭父母的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A) 违反第16519.5条、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B)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第16519.5条、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C) 对儿童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或福祉构成风险或威胁的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D) 在其批准之前或期间任何时候被判犯有第1522条所述罪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E) 明知故犯地允许儿童持有非法药物、酒精或任何烟草产品,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d)款所定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a)(2)(F) 实施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或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3(b) 如果部门、县或寄养家庭机构之间提供信息的目的是协助寄养家庭机构评估资源家庭的批准申请,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15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在资源家庭提出请求时,将其置于非活跃状态的规则。“非活跃状态”意味着在此期间,该家庭不能接收寄养儿童,也无需更新其批准资格。相关法规必须明确家庭如何申请非活跃状态或终止该状态,重新激活他们需要采取哪些行动,以及非活跃状态的任何时限。法规还规定了在非活跃状态期间何时以及如何对家庭进行检查。尽管处于非活跃状态,但如有需要,部门仍可进入并检查该住所,并可酌情采取行政行动。一旦家庭决定恢复活跃状态,他们必须再次符合所有原始的批准标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a)(1) 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本节以及部门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519.5 节采纳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在收到资源家庭通知后,将资源家庭置于非活跃状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a)(2) 就本节而言,且无论本法典第 1517 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519.5 节有何规定,“非活跃状态”指资源家庭不具备为儿童提供寄养服务的资格且无需进行批准更新的一段时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 部门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519.5 节采纳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1) 资源家庭应通知寄养家庭机构以下事项的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1)(A) 请求置于非活跃状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1)(B) 请求终止非活跃状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2) 寄养家庭机构为终止非活跃状态应采取的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3) 非活跃状态的任何时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b)(4) 在非活跃状态期间,寄养家庭机构应检查资源家庭住所的情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c) 本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四章第五节第二条(自第 16519.5 节起)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部门为调查投诉或事件,或为确保未向儿童提供未经授权的照护和监督,而进入并检查处于非活跃状态的资源家庭住所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d) 资源家庭在终止非活跃状态后,应保持第 1517 节所要求的所有批准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4(e) 本节不限制部门在非活跃状态期间,对资源家庭或居住在资源家庭住所内或经常出现在其住所内的任何个人提起或继续行政诉讼的权力。

Section § 1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由一个寄养家庭机构(或县)批准的寄养家庭如何获得另一个机构的重新批准。资源家庭必须完成某些任务,例如向新机构提交申请并更新其犯罪记录检查。新机构必须核实家庭的背景和推荐人,并收集之前的机构报告。

如果涉及该家庭的调查或诉讼正在进行中,新机构在问题解决之前不能批准或拒绝申请。一旦新机构批准,与第一个机构的批准即告终止。儿童的支付费率将与上次确定的费率一致,但可能会根据儿童的需求进行调整。

部门可以暂时豁免某些规定以加快批准流程,但背景调查除外。这些变更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将在2027年失效。为了避免混淆,本法提供了“当前”和“后续”机构等术语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 资源家庭,目前由寄养家庭机构根据本节或第1517节批准的,在成功完成部门规定的活动后,可由后续寄养家庭机构批准,这些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1) 资源家庭应完成以下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1)(A) 向后续寄养家庭机构提交资源家庭批准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1)(B) 尽管有第1522节 (h) 款 (1) 项的规定,仍应遵守《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中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要求,作为与后续寄养家庭机构进行批准更新的一部分,包括根据《家庭法》第8712节提交指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1)(C) 配合后续寄养家庭机构进行批准更新,具体按照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执行。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 后续寄养家庭机构应完成以下所有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i) 根据第1517节以及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对资源家庭以及居住或经常出现在家中的所有成年人进行背景调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ii) 根据第1517.2节进行推荐人核查。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iii) 为资源家庭完成批准更新,具体按照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执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iii)(I) 后续寄养家庭机构应向当前寄养家庭机构索取根据第1517节完成的书面报告副本、关于资源家庭的书面报告的任何更新,以及资源家庭案件记录中的文件,包括资源家庭案件记录的任何更新,具体按照部门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执行。
(II) 当前寄养家庭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第1517节完成的书面报告副本、关于资源家庭的书面报告的任何更新,以及资源家庭案件记录中的文件,包括资源家庭案件记录的任何更新,具体按照部门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执行,转发给后续寄养家庭机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B)(i)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存在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的未决调查,或针对申请人或居住在家中的成年人的未决行政诉讼,后续寄养家庭机构不得批准或拒绝申请,具体按照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执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a)(2)(A)(B)(i)(ii) 后续寄养家庭机构可在调查或行政诉讼结束后,且后续寄养家庭机构确认申请人仍有资格申请批准且不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时,批准或拒绝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 资源家庭,目前由县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批准的,在成功完成部门规定的活动后,可由后续寄养家庭机构批准,这些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1) 资源家庭应完成以下所有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1)(A) 向后续寄养家庭机构提交资源家庭批准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1)(B) 尽管有第1522节 (h) 款 (1) 项的规定,仍应遵守《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中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要求,作为与后续寄养家庭机构进行批准更新的一部分,包括根据《家庭法》第8712节提交指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1)(C) 配合后续寄养家庭机构进行批准更新,具体按照部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规定执行。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 后续寄养家庭机构应完成以下所有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i) 根据第1517条,并按照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对资源家庭以及居住在或经常出现在家中的所有成年人进行背景调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ii) 根据第1517.2条进行推荐人调查。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iii) 按照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完成资源家庭的批准更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iii)(I) 后续寄养家庭机构应向县级机构索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完成的书面报告副本、任何关于资源家庭的书面报告更新,以及资源家庭档案中的文件(包括资源家庭档案的任何更新),所有这些均应按照部门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II) 县级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完成的关于资源家庭的书面报告副本及任何更新,以及资源家庭档案中的文件(包括资源家庭档案的任何更新),按照部门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转发给后续寄养家庭机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B)(i)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如果存在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待决调查,或存在针对申请人或居住在家中的成年人的待决行政行动(按照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后续寄养家庭机构不得批准或拒绝申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b)(2)(A)(B)(i)(ii) 在调查或行政行动结束后,并且后续寄养家庭机构确认申请人仍有资格申请批准且不会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后续寄养家庭机构可以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c) 根据本条,在后续寄养家庭机构批准其为资源家庭后,由当前寄养家庭机构或县级机构进行的资源家庭批准应依法自动失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d) 根据本条批准的资源家庭应遵守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并遵守其他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以保持批准资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e) 自2024年10月1日起,或自增加本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支付给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儿童福利机构批准的、已申请根据本条将其批准资格转移至持牌寄养家庭机构的已批准资源家庭的费率,应为根据第11461条为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最近确定的费率。在寄养家庭机构根据本条批准资源家庭后,费率可根据儿童的需求进行调整,并与部门提供的指导保持一致。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f)(1) 自2024年10月1日起,或自增加本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部门可以暂时豁免本条的规定,以便利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根据本条或第1517条批准的资源家庭批准资格快速转移至另一家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根据本分段的豁免不应包括对背景调查要求的豁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f)(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部门应及时向寄养家庭机构提供任何与针对资源家庭的待决调查和行政行动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以便利关于资源家庭批准的决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f)(3) 本分段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g)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g)(1) “当前寄养家庭机构”是指资源家庭目前根据本条或第1517条获得批准的寄养家庭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17.5(g)(2) “后续寄养家庭机构”是指资源家庭已根据本条向其提交资源家庭批准申请的寄养家庭机构。

Section § 1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金法规或管制不能适用于持牌社区照护设施。它明确指出,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或任何其他地方当局都不能对这些设施施加租金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