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寻求在加州经营社区照护机构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人,必须提供一份保证金。这份保证金是一种担保,保证持照人将诚实、谨慎地处理机构内人员的资金。保证金金额由州政府根据机构运营规模确定,但不得少于1,000美元。如果持照人未能维持这份保证金或挪用资金,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然而,存在一项例外:照护儿童的机构,例如寄养家庭,并且每人经手的资金少于50美元(或每月总计少于500美元),无需满足这项保证金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0(a)  局长应要求,作为颁发社区照护机构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先决条件,如果持照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经手或将经手社区照护机构内任何人员的资金,则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申请人须向州政府部门提交或存有一份由在本州获准经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金,该金额由州政府部门根据申请人运营规模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并以其忠实和诚实地处理机构内人员资金为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0(b)  本章项下任何持照人未能向州政府部门存有局长规定的金额的保证金,或挪用机构内人员信托资金的,应构成吊销执照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0(c)  如果持照人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0(c)(1)  持照人经营获准照护儿童的社区照护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寄养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0(c)(2)  持照人经手社区照护机构内人员的资金,每人少于五十美元 ($50),且任何月份所有人员的总金额少于五百美元 ($500)。

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特定条件下减少或取消社区照护机构的保证金要求。如果满足这些要求过于困难并会导致机构关闭,并且如果居民的资金安全地存入本州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负责人就可以批准这项豁免。但是,未经居民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许可,不得动用居民的资金。

主任可以对任何社区照护机构的第1560条担保要求给予部分或全部豁免,如果他发现遵守这些要求过于繁重以致社区照护机构将停止运营,并且如果他还发现,该社区照护机构所接收或照护人员的资金已经或将存入本州银行、获准在本州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或本州储蓄贷款协会,条件是未经该人员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授权,不得提取该资金。

Section § 15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社区照护机构的运营者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其岗位所需的培训。但此规定不适用于专门为有特殊医疗需求的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持证机构。法律强调,寄养环境应尽可能像家庭一样,限制最少,而团体之家和治疗项目则仅用于儿童个案计划中的短期专业治疗。

法律要求,在团体之家或短期治疗项目中直接照护儿童的人员必须年满21岁,但对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有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语境下,“团体之家”不包括青少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a) 部门应确保社区照护机构的运营者和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提供获得许可或认证所需的照护和服务。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9条(从第1567.50节开始)许可的特殊医疗需求成人住宿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寄养儿童应居住在能够满足其需求的最少限制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中,并且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仅用于短期、专业化和强化治疗目的,这些目的应符合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基础的个案计划。因此,立法机关鼓励部门采纳政策、实践和指导,以确保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儿童照护人员的教育、资格和培训要求与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短期、专业化和强化治疗的预期作用相符,特别侧重于危机干预、行为稳定和其他与治疗相关的目标,以及这些努力与实现儿童永久性安置之间的联系。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c)(1) 在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受雇为机构经理或工作人员的每个人,根据第1502节(a)款第(13)和(18)项的定义,为居住在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直接照护和监督的人员,应至少21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c)(2) 第(1)项不适用于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受雇于团体之家的机构经理或工作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c)(3) 就本款而言,“团体之家”不包括青少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

Section § 15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许可要求。这些项目需要获得国家认证,并在获得许可后最长有24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它们还必须在12个月内获得精神健康项目批准并保持良好信誉。这些机构必须有详细的运营计划,涵盖创伤知情护理以及将家庭成员融入儿童治疗。它们被要求向寄养青年提供创伤知情支持和过渡服务。持照护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可用。员工必须符合特定的培训和资格标准,包括了解创伤和儿童发展。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项目必须维护的必要文件,并与县级机构合作进行安置保留。部门可以制定临时许可标准,如果未能满足要求,可以撤销执照。强调与县级安置机构的定期沟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a) 部门应根据本章许可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如第1502条 (a) 款第 (18) 项所定义。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遵守本章适用于集体之家的所有要求以及本节的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1)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获得由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条 (b) 款第 (6) 项所述程序确定的实体颁发的国家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2)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申请人应随其执照申请一并提交认证文件或认证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3)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最长24个月内获得认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4)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在执照颁发之日起12个月和18个月时向部门提供文件报告其认证状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5) 本款不排除部门要求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关于其认证状态的额外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b)(6) 部门可根据第5条(从第1550条开始)撤销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执照,原因是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获得认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c)(1)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获得良好信誉的精神健康项目批准和Medi-Cal精神健康认证,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96.5条和第11462.01条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c)(2)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在其执照有效期内保持第 (1) 项所述项目批准的良好信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c)(3) 部门应追踪未能获得精神健康项目批准的持照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数量,并每年作为州预算流程的一部分向立法机构提供该信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1)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按照部门要求准备并维护一份现行的书面运营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 运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A) 宗旨和目标声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B) 员工监督、评估和培训计划,旨在确保提供创伤知情服务。该计划应适合满足员工和儿童的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 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方案声明: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i) 自2021年10月1日起,描述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将如何达到由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制定的以下两项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i)(I) 旨在解决儿童个性化需求的全面创伤知情治疗模式。
(II) 关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将如何提供持照护理人员的计划,如 (n) 款所规定。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ii) 描述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通过短期、专业、创伤知情和强化治疗支持儿童及其家庭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由合格个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96条 (g) 款对儿童评估所确定的儿童特定短期和长期需求及目标的治疗。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iii) 描述核心服务,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条 (b) 款第 (1) 项所规定,酌情或必要时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iv) 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所服务儿童的需求和服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定期更新程序,以及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01条(a)款第(4)项所述的儿童和家庭团队合作的程序,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条和第11462.01条,由合格个人评估的为满足儿童短期和长期需求及目标而提供或安排的服务说明,确保治疗与儿童的短期和长期需求及目标一致的流程,包括儿童永久安置计划中规定的预期治疗持续时间,以及确保在将儿童过渡到限制性较小的家庭环境的时间表和计划方面取得持续进展的流程。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v) 所服务人群的说明。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vi) 符合(c)款要求的说明。未满足(c)款要求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应证明其有能力满足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
(v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v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vii)(I) 说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如何根据儿童的个案计划以及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建议,提供、安排提供或协助以下所有事项:
(ia) 为没有确定过渡期家庭照护者且根据(viii)项的儿童确定家庭照护环境。
(ib) 制定个性化的家庭式出院后支持计划,该计划应确定在儿童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安置地转移到家庭照护环境、通过团聚、收养或监护获得永久居住状况,或转移到过渡性住房项目后,至少六个月内需要提供的支持、服务和治疗。该计划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6条,与县安置机构、儿童和家庭团队以及其他必要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制定,为期至少六个月的出院后支持。无论是否满足出院后六个月的要求,Medi-Cal项目下的联邦财政参与仅在所有州和联邦要求得到满足且治疗具有医疗必要性时才可用。
(ic) 记录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如何实施由合格个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01条定义,并依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096条(g)款)确定的短期和长期、针对儿童的心理健康目标的过程。
(II) 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取代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所承担的安置和照护责任。
(vi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vi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viii)(I) 自2021年10月1日起,说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如何在临床适宜、符合任何适用法院命令并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范围内,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a) 促进家庭成员参与儿童的治疗项目。
(ib) 促进与儿童家庭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的联系,记录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信息),并维护儿童任何已知亲生家庭成员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联系信息。
(ic) 记录家庭成员如何融入儿童的治疗过程,包括出院后,以及如何维持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系。
(II) 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取代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所承担的安置和照护责任。
(i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d)(2)(C)(ix) 部门为正确执行本节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e) 除了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外,获准运营短期寄宿治疗项目的县应在其运营计划中,描述其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62.02条(g)款制定的利益冲突缓解计划。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1) (A) (i)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申请人应向部门提交申请,其中应包含一份来自县安置机构的、支持其项目的推荐信。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1)(ii) 该推荐信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县安置机构已审阅了申请人项目声明的副本。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1)(iii) 如果推荐信并非来自设施所在县,则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其已向设施所在县提供了审阅项目声明的机会,并告知该县该设施已收到来自另一个县的推荐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1)(B) 如果申请不包含子段 (A) 所述的推荐信,则部门应停止审阅该申请。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就第 1526 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对申请的拒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1)(C) 当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搬迁时,无需新的推荐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f)(2)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向所有其接受安置的县安置机构(包括设施所在县)提交其项目声明的副本,供其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更新其项目声明时选择性审阅。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g)(1)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立设施经理和员工的教育、资格和培训要求,这些经理和员工负责照护和监督儿童,或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履行职责时与儿童有经常性直接接触,且这些要求应与这些设施提供短期、专业和强化治疗的预期作用相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g)(2) 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g)(2)(A) 员工分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g)(2)(B) 员工必须满足教育和资格要求的截止日期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g)(2)(C) 部门为本节的妥善管理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明确负责照护和监督儿童或在职责范围内与儿童有经常性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培训要求。这些要求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1) 培训完成时限,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1)(A) 在无监督照护儿童之前必须完成的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1)(B) 雇佣后前 180 天内完成的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1)(C) 每年完成的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 培训涵盖的主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A) 儿童和青少年发展,包括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B) 创伤(包括悲伤和失落)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对儿童发展和行为的影响,以及行为上支持受该创伤或虐待和忽视儿童影响的儿童的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C) 寄养儿童的权利,包括公平和平等获得所有可用服务、安置、照护、治疗和福利的权利,以及不因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族裔群体身份、血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状况而受到歧视或骚扰的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D) 积极管教和自尊的重要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E) 核心实践模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F) 儿童福利和缓刑制度概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G) 合理谨慎的父母标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H) 关于文化能力和敏感性的指导,以及为不同族裔和种族背景的儿童以及认同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的儿童提供充分照护的相关最佳实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h)(2)(I) 商业性剥削的认识和识别,以及为受商业性剥削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的最佳实践。
(q)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q)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q)(1) 部门应当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必要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以确保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96.5条所述的精神健康项目批准要求保持一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1(q)(2)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临时许可标准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直到法规被采纳。这些临时许可标准在法规被采纳之前,应当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5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成人居住设施及其在准备关闭或将住户转移到其他生活安排时的责任。首先,设施必须至少提前180天告知住户及其代表计划关闭事宜,并明确这不是一份驱逐通知。他们必须为每位住户准备一份搬迁评估,包括合适的设施建议和附近设施清单。

在驱逐住户之前,设施必须提供一份60天的书面通知,其中包含驱逐原因、服务计划、搬迁评估和转介机构清单。法律详细规定了预入住费的退款规则,具体取决于住户在设施居住的时间长短。

如果七名或更多住户受到关闭影响,设施需要向部门提交一份关闭计划以供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发出任何转移通知。

如有必要,部门可以介入进行临时管理,如果设施未能遵守这些条款,可能需要承担搬迁费用。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民事处罚,并可能被排除在未来的许可之外。如果住户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有权提起诉讼,设施可能需要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a) 就本节而言,“成人居住设施”是指根据本章许可的成人居住设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b)(1) 除第1562.2节规定的通知要求外,成人居住设施的被许可人应在其拟议关闭前不少于180天,或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住户及其代表(如有)拟议关闭事宜,包括被许可人是否打算出售该物业或业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b)(2) 被许可人应在第 (1) 款要求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该通知不是,也不应被解释为,驱逐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 成人居住设施的被许可人,在因第1520节 (a)、(b) 或 (f) 款所述的执照没收,或因其他原因关闭设施而将设施住户转移到其他设施或独立生活安排之前,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安全转移受影响的住户,并尽量减少可能的转移创伤,且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1) 为每位住户准备一份住户需求搬迁评估,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1)(A) 根据当前服务计划,就符合住户需求的设施类型提出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1)(B) 一份在住户当前设施60英里半径范围内,符合住户当前需求的设施清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1)(C) 如适用,住户在特定情况下(包括设施出售或转让给市或县)留在设施的可能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2) 在预定驱逐前不少于60天,向每位住户或住户的责任人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2)(A) 驱逐的原因,并附有具体事实,以便确定与原因相关的日期、地点、证人和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2)(B) 住户当前服务计划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2)(C) 搬迁评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2)(D) 转介机构清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3) 在发出驱逐通知后30天内,与住户及其法定代表讨论搬迁评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4) 在五天内向许可机构提交任何驱逐的书面报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5) 在发出书面驱逐通知后,被许可人不得接收新住户或签订新的入住协议。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 对于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已支付预入住费,住户有权获得以下所有退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i) 如果预入住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后六个月内支付,则全额退款100%。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ii) 如果预入住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支付,则退款75%。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iii) 如果预入住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12个月但不超过18个月支付,则退款50%。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iv) 如果预入住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18个月但少于25个月支付,则退款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B) 如果预入住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25个月或更长时间支付,则无需预入住退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6)(A)(C) 本款要求的预入住退款应在发出驱逐通知后15天内支付。住户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与应退还的预入住费金额相等的抵扣,以抵消住户的月费义务,而非退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7) 如果住户在离开设施前五天发出通知,被许可人应在住户离开设施且单元腾空时,向住户或其法定代表退还任何预付月费的按比例每日金额。否则,被许可人应在住户离开设施且单元腾空之日起七天内支付退款。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c)(8) 在所有住户离开设施后10天内,被许可人应根据住户或住户法定代表提供的信息,向部门提交所有住户的姓名和新地址的最终清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 如果因执照丧失或根据(a)款设施用途变更,导致成人居住设施的七名或更多住户将被转移,被许可人应向部门提交拟议的关闭计划以供批准。部门应根据以下要求批准或不批准该关闭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1) 提交关闭计划后,被许可人应被禁止接收新住户并为新住户签订新的入住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2) 关闭计划应符合(a)款所述的要求,并说明可协助转移的工作人员。部门的审查应包括确定被许可人的关闭计划是否包含对每位住户的搬迁评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3) 部门应在收到根据本款准备的关闭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如果部门批准该计划,则该计划自部门书面批准之日起生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4) 如果部门不批准关闭计划,被许可人可以重新提交修订计划,部门应在收到修订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准或不批准。如果部门未能批准关闭计划,应书面告知被许可人计划不获批准的原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5) 如果部门在收到原始或修订关闭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未采取行动,则该计划或修订计划(视情况而定)应视为已获批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d)(6) 在部门批准被许可人的关闭计划之前,设施不得发出转移通知或要求任何住户转移。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e)(1)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本节的要求,或者如果主任认定有必要保护设施住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部门应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住户的创伤,包括在主任根据转移创伤或其他考虑因素(例如替代安置点不可用)认定住户立即搬迁不可行时,按照第1546.1和1546.2节的规定,通过临时经理或接管人照护住户。部门应联系可能对住户负有评估、安置、保护或倡导责任的任何地方机构,并应与这些机构合作寻找替代安置点,联系亲属或负责照护这些住户的其他人,提供住户的现场评估,并协助住户转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e)(2) 部门和地方机构参与成人居住设施住户搬迁,不解除被许可人根据本节承担的任何责任。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被许可人,须向部门和地方机构偿还提供搬迁服务的费用,或按照第1546.1和1546.2节的规定,通过临时经理或接管人照护住户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提供本节要求的搬迁服务,则部门可以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市检察官办公室或地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5章(自第17200节起)规定的相同方式寻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包括向部门赔偿按照第1546.1和1546.2节的规定,通过临时经理或接管人照护住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f) 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被许可人,须承担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天一百美元($100),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民事罚款应在书面违规通知发出后立即开具。但是,如果违规行为不对住户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或重大威胁,且被许可人在收到违规通知后三天内纠正了违规行为,则被许可人无需支付与已纠正的违规行为相关的、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民事罚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g)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遵守本条规定并遗弃设施和受照护居民,导致被遗弃居民的健康和安全面临即时且实质性威胁的持证人,除根据第1524条规定吊销执照外,将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设施的执照范围之外,且无权申请恢复执照。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h) 本条所涵盖的成人居住设施的居民,可以对任何拥有、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成人居住设施并违反本条规定的居民权利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任何拥有、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成人居住设施并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对设施员工的行为负责,并应承担费用和律师费。该成人居住设施也可以被禁止允许该违规行为继续。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15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门为经历心理健康危机的儿童提供服务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获得许可。如果一个机构同时服务处于危机中的儿童和非危机中的儿童,它必须为危机护理设置一个单独的区域,这将在其执照上注明。机构必须获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县级心理健康计划的特定心理健康项目批准,未能保持这些批准可能导致执照被撤销。项目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许可标准,除非另有规定。部门被指示不迟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并且这些项目的许可程序应不迟于2019年1月1日启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2(a) 部门可以许可根据本章作为儿童危机住宿项目运营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儿童危机住宿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2(a)(1) 如果项目同时服务未经历心理健康危机和正在经历心理健康危机的儿童,项目应设有一个可识别且物理上独立的单元,供正在经历心理健康危机的儿童使用。该独立单元应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执照上注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2(a)(2) 如果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在同一地点同时运营一个服务未经历心理健康危机的儿童的项目和一个仅服务正在经历心理健康危机的儿童的独立项目,该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获得并保持有效的心理健康项目批准(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01节所述)以及儿童危机住宿心理健康项目批准(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011节所述),两者均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由该部门授权的县级心理健康计划签发。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在作为儿童危机住宿项目运营之前,应获得心理健康项目批准。对于项目未能保持心理健康项目批准的情况,部门可以根据第1550节撤销其执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2(a)(3) 如果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仅服务正在经历心理健康危机的儿童,该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获得并保持有效的儿童危机住宿心理健康项目批准(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62.011节所述),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由该部门授权的县级心理健康计划签发。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在作为儿童危机住宿项目运营之前,应获得心理健康项目批准。对于项目未能保持心理健康项目批准的情况,部门可以根据第1550节撤销其执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2(a)(4) 遵守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所有适用许可标准,除非部门在符合相关许可法定要求的法规中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2(b) 视年度预算案中为此目的的拨款而定,部门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节,并应不迟于2019年1月1日启动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许可程序。

Section § 1562.2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家成人居住设施并计划关闭它,你必须提前180天或尽快通知当地市县。如果出现财务困境的迹象,你还需要通知他们、主管部门、住户、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潜在住户。这包括违约通知、止赎、驱逐程序、申请破产、租金支付违约或潜在的公用事业停供。书面通知必须在知悉任何这些问题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a) 成人居住设施的被许可人应不迟于其拟议关闭前180天,或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设施所在市县其拟议关闭事宜,包括被许可人是否打算出售该物业或业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b) 成人居住设施的被许可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设施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所有住户以及(如适用)其法定代表人,并应在入住前通知所有潜在住户申请人以及(如适用)其法定代表人,以下任何事件,或知悉该事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b)(1) 已就该物业发出违约通知、受托人出售通知或任何其他止赎迹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b)(2) 已对被许可人提起非法占有诉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b)(3) 被许可人申请破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b)(4) 被许可人收到《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所述的书面租金违约通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2(b)(5) 公用事业公司已发出通知,表示将在通知发出后不超过15天内终止该物业的电力、燃气或供水服务。

Section § 1562.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作为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的规则。这些项目必须每天提供治疗服务,配备足够的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并全天候开放,有明确的接纳和出院时间。设施床位应少于16张,其中至少一半为单人房,并应容纳家庭成员的融入和日常支持。

这些项目需要与儿童的心理健康团队和家庭合作,制定回家过渡计划。此外,它们必须每年向部门提交客户年龄、住院时长、工作人员和出院详情等信息,以办理执照续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 部门应为作为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1) 治疗性项目应每周七天提供,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并配备足够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62.011节规定建立的标准和程序,按照设施的儿童危机住宿心理健康项目批准要求,维持适当的治疗环境和服务,并基于每个儿童的个体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2) 项目应配备足够的人员,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接收儿童,并至少在每周七天、每年365天的上午7点至晚上11点期间接纳儿童。项目应配备足够的人员,以便在每周七天、每年365天内酌情安排儿童出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3) 设施床位应少于16张,其中至少50%的床位为单人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4) 设施应包括充足的物理空间,以容纳为每个儿童提供日常情感和身体支持的个人,并促进家庭成员融入青少年的日常照护。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5) 项目应在接收儿童后24小时内,并在整个照护和治疗过程中,酌情与每个儿童现有的心理健康团队(如适用)、儿童和家庭团队(如适用)以及其他正式和自然支持进行协作。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a)(6) 项目应制定并协助实施一项计划,以帮助每个被接纳的儿童从项目过渡到其家庭和社区,包括在尚未建立心理健康或儿童和家庭团队的情况下,协助建立此类团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b) 项目应在申请执照续期时,每年向部门提供以下所有与寄养儿童和非寄养儿童相关的数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b)(1) 所服务客户的年龄和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b)(2) 住院时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b)(3) 员工和合同员工的专业分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03(b)(4) 客户出院后的安置类型。

Section § 15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人住宿设施管理员的培训和认证要求。该部门与相关卫生服务总监合作,必须为设施运营者和工作人员设立一个培训计划。设施管理员在开始工作前需要完成一个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如果某人同时是持证人和管理员,他们必须满足这两个角色的要求。如果这些规定未被遵守,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

培训包括 35 小时的教学,涵盖法律、管理、居民需求和药物使用等主题。管理员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认证,并参加 40 小时的继续教育课程。1996 年前受雇的管理员可能免除部分要求。

此外,如果管理员发生变更,设施必须在 30 天内通知该部门。管理员还必须通过考试。本节包括与认证和续期流程相关的费用指南,并说明了管理员证书过期或被吊销的情况。最后,它规定了虚假声称是认证管理员的刑事处罚,并为提供培训课程的供应商提供了指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a) 该部门应与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和发展服务总监协商,设立一项培训计划,以确保成人住宿设施的持证人、运营者和工作人员(如第 (1) 款 (a) 项第 1502 节所定义)获得适当培训,以提供颁发执照或证书所需的护理和服务。该培训计划应与提供者组织协商制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b)(1) 成人住宿设施的管理员(如第 (1) 款 (a) 项第 1502 节所定义)应在受雇前成功完成根据 (c) 款设立的部门批准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b)(2) 如果个人同时是持证设施的持证人和管理员,该个人应遵守本节中对持证人和管理员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b)(3) 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应构成撤销该设施执照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b)(4) 持证人应在管理员发生任何变更后的 30 天内通知该部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 成人住宿设施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应要求至少 35 小时的教学,该教学应有利于学习,其中参与者能够同时与彼此以及与讲师互动,并提供以下每个领域的统一核心知识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A) 影响成人住宿设施运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B) 业务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C) 员工管理和监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D) 设施居民的社会心理需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E) 社区和支持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F) 设施居民的身体需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G) 设施居民常用药物的使用、误用和相互作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H) 居民入院、留住和评估程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I) 管理员的非暴力危机干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1)(J) 在与服务不足的老年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相关的问题上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2) 根据本款规定的 35 小时教学要求不适用于在 1996 年 7 月 1 日之前受雇为管理员的人员。在 1996 年 6 月 30 日担任成人住宿设施管理员职位的人员,应在 1998 年 4 月 1 日或之前向该部门提交完整的认证申请。为了免除 35 小时培训计划和考试部分,申请应包括证明在至少 1994 年 6 月 30 日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持续担任成人住宿设施管理员的文件的证明。通过在 1996 年 10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提供的部门管理的挑战性考试而获得认证的成人住宿设施管理员,应被视为已满足本段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c)(3) 除非该部门向申请人授予延期,管理员证书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完成教学后的 60 天内,通过本节规定的考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d) 该部门在收到以下所有文件之前,不得开始颁发管理员证书的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d)(1) 管理员认证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d)(2) 根据本节要求完成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的结业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d)(3) 处理管理员认证申请的费用,包括颁发管理员证书的费用,如 (j) 款第 (1) 项 (A) 分项所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d)(4) 申请人已通过考试的文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d)(5) 根据第 1522 节提交指纹。该部门和司法部应加快完成证书持有者的犯罪记录清查。对于已备案犯罪记录清查或豁免的人员,该部门可以免除提交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3(e) 根据本节未获得认证的人员冒充成人住宿设施的认证管理员是违法的。故意虚假声称自己是认证管理员的人犯有轻罪。

Section § 1562.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成人住宿设施的管理人员,从1996年7月1日开始,你必须满足几个要求。首先,你必须年满21岁。其次,你必须完成部门批准的认证项目并通过州考试。此外,你必须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通过GED考试。最后,你必须通过犯罪背景调查。

任何在1996年7月1日或之后成为成人住宿设施(如第1502条(a)款第(1)项所定义)管理人员的人,至少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4(a)  年满21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4(b)  提供已成功完成部门批准的认证计划并成功通过州考试的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4(c)  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通过《教育法典》第28部分第3章第3条(自第51420条起)所述的普通教育发展测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4(d)  获得第1522条和第1522.03条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Section § 15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成人住宿设施的行政主管和社会康复设施的项目主管在获得执照后六个月内,接受四小时关于 HIV 和结核病的培训。该培训包括疾病传播、法律保护和护理需求方面的信息。

他们必须每两年参加一次更新培训。培训内容必须涵盖普遍性预防措施、HIV/艾滋病患者的法律权利、当地资源以及结核病意识和预防。法律指定了特定的组织作为合格的培训提供者,并要求培训师使用经批准的教育材料。

新任行政主管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培训,而现有行政主管则需在1994年底前完成,之后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获取培训有困难,可以选择学习课程。培训文件由部门每年核实,部门将确保分发给设施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a)  主管应确保,成人住宿设施的行政主管和社会康复设施的项目主管在获得执照后六个月内,接受四小时关于可能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的住户的需求以及关于结核病基本信息的培训。行政主管和项目主管在满意地完成初始培训后,应每两年参加一次更新培训课程,以确保所获得的关于 HIV 和结核病的信息保持最新。培训应包括三小时的 HIV 内容和一小时的结核病内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  培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1)  普遍性血液和体液预防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2)  艾滋病和 HIV 基本信息,包括传播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3)  感染 HIV 或艾滋病患者的法律保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4)  向地方政府、社区组织及其他为感染 HIV 或艾滋病的人提供社会、支持或健康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的机构提供转介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5)  关于感染 HIV 或艾滋病的人的住宿护理需求的信息,包括营养需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6)  识别结核病的体征和症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7)  针对员工、志愿者和住户的结核病检测要求。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8)  结核病预防。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b)(9)  结核病治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c)  部门应确保遵守本节规定。如有不遵守情况,主管应制定并实施纠正计划,要求培训在违规发生后六个月内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d)  所有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前获得执照的成人住宿设施的行政主管和社会康复设施的项目主管,应于1994年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之后每两年一次。新聘用的行政主管和项目主管应在开始受雇后六个月内完成培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e)  培训和学习课程的合格提供者应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e)(1)  县市卫生部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e)(2)  美国肺脏协会附属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e)(3)  任何与州卫生服务部或联邦疾病控制中心签订合同以提供 HIV、艾滋病或结核病教育的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e)(4)  加州艾滋病机构协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e)(5)  任何经州社会服务部批准的,用于培训受雇于老年人住宿护理设施、成人住宿设施或慢性病患者住宿护理设施的人员的提供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  提供者应使用由以下任何机构制作、批准或分发的 HIV、艾滋病和结核病材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1)  联邦疾病控制中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2)  美国肺脏协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3)  加州大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4)  加州艾滋病机构协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5)  加州艾滋病信息交换中心。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f)(6)  县市卫生部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5(g)  如果行政主管或项目主管向部门证明在获取培训方面存在显著困难,这些设施的行政主管和项目主管应可以选择通过包含书面和/或视频教育材料的学习课程来满足这些培训要求。

Section § 1562.6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居民提供服务的成人寄宿护理机构,在接纳新客户之前,必须由持证精神健康专业人员进行书面入院评估。该评估可在监督下由学生实习生进行。

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检查后30天内向机构提供许可报告,详细说明机构是否遵守规定。这些报告不应包含机密客户信息,并且必须在24个月内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6(a)  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居民提供服务的成人寄宿护理机构的管理者,应确保在接纳客户之前,由持证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准备书面入院评估。如果工作由适当持证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监督,该评估可由学生实习生提供。机构管理者可利用安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县级诊所进行转介和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6(b)  在对成人寄宿护理机构进行检查后30天内,州社会服务部应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报告副本,核实该机构是否遵守适用的许可规定。本报告不得包含机密客户信息,并且机构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过去24个月内的报告副本。

Section § 1562.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成人住宿设施的所有者,并且打算出售它,你必须首先给市或县一个机会,以市场价格购买它,以便让它继续运营。市或县有60天时间来决定。之后,你可以接受任何承诺继续运营该设施并申请必要执照的人的要约。市或县可以使用不同的资金来源购买该设施,并可以选择自行运营或将其租赁给合格的服务提供商。任何租赁合同都必须要求新的运营商保持必要的执照。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a)(1) 如果作为成人住宿设施所有者的被许可人,根据第1562.2条的规定,通知市县其出售该物业的意向,则该被许可人应给予市或县优先机会,以反映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提出购买该物业的要约,并继续经营该成人住宿设施。市或县应在第1562.2条规定的通知发出后60天内,通知被许可人其购买该物业的意向。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a)(2)(A) 在市或县根据第 (1) 款提出要约后,被许可人可以接受该要约或被许可人收到的任何其他要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a)(2)(A)(B)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计划继续经营该持牌成人住宿设施的个人或实体可以提出购买该设施的要约,且被许可人可以随时接受该要约。根据本分款提出购买设施要约的个人或实体,应当向被许可人和部门提供书面声明,声明该个人或实体同意继续经营该成人住宿设施,并在现有设施出售完成后申请成人住宿设施的许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a)(3) 市或县在根据本条寻求和获得可用资金来源以购买住宅护理设施方面应拥有最大的灵活性,包括任何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为本款目的,可以结合使用来自多个来源的资金。根据本条购买物业须遵守法律对购买市或县适用的所有现有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b)(1) 根据本条购买成人住宿设施的市或县,可以接管该设施的运营,或者,如果可能,与非营利或营利性实体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以运营该设施。市或县选定的非营利或营利性实体,应当具有向需要这些服务的个人提供成人住宿设施服务的证明历史,包括但不限于Medi-Cal和补充保障收入 (SSI) 受益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2.15(b)(2) 根据第 (1) 款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一项要求,即承租人将该物业保持为成人住宿设施的许可状态。

Section § 156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经部门批准的供应商,负责为成人居住设施、团体之家、短期居住治疗项目或老年人照护设施的管理人员提供教育课程,那么您将仅由该部门监管。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都不能监管这些供应商。

Section § 156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部门应确保其许可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履行与社区照护设施相关的职责。培训计划必须每年为员工提供36小时的专业培训,例如了解寄养儿童以及精神或身体残疾人士等特定群体的需求。

部门还需优先聘用具有照护提供者经验的人员,并确保新员工在六个月内完成全面培训。此外,处理团体之家和寄养家庭机构事务的人员必须每年接受至少24小时的培训,内容涉及照护困扰儿童、高风险行为以及寄养儿童权利等相关问题。

培训涵盖创伤影响、儿童保护系统、文化能力、寄养照护中的健康和用药问题,以及处理特定弱势群体的最佳实践等各种主题。它强调尊重儿童的权利和文化背景,包括受《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保护的儿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a) 部门应确保其许可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正确执行本章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b) 部门应设立一项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以培养部门员工成功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知识和理解。具体而言,该计划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b)(1) 每年为员工提供36小时的培训,以反映社区照护设施所服务人员的需求。该培训应酌情包括针对寄养儿童、精神障碍人士、发育或身体残疾人士,或由专业社区照护设施服务的其他群体的需求进行专门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b)(2) 优先考虑具有为社区照护设施所服务人员提供照护经验的人员的就业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b)(3) 为新员工提供入职前六个月内的全面培训。该全面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核心领域:行政行动流程、服务对象群体、开展设施访视、文化意识、文档技能、设施运营、人际关系技能、面谈技巧、调查流程以及法规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c) 除了 (b) 款的要求外,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的许可人员应每年接受至少24小时的培训,以增进他们对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认证家庭和寄养家庭中儿童的理解。培训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主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c)(1) 情绪困扰儿童的类型和特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c)(2) 他们表现出的高风险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c)(3) 导致这些行为的生物学、心理学、人际关系和社会因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c)(4) 用于这些儿童的管理和治疗干预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暴力紧急干预技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c)(5) 寄养儿童享有公平和平等获取所有可用的服务、安置、照护、治疗和福利的权利,并且不因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族裔群体认同、血统、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而受到歧视或骚扰。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b) 款和 (c) 款所述的培训可包括以下主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 儿童保护和缓刑制度概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2) 创伤(包括悲伤和失落)以及虐待或忽视儿童对儿童发展和行为的影响,以及行为上支持受该创伤或虐待和忽视儿童影响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3) 积极管教和自尊的重要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4) 寄养照护中的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精神药物的授权、用途、风险、益处、协助自我给药、监督和监测,以及少年法庭管辖下的寄养儿童的创伤、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包括如何获取这些治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5) 获取寄养儿童可用的服务和支持,以解决教育需求、身体、心理和行为健康、物质使用障碍以及文化相关服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6) 关于文化能力和敏感性的指导,以及为不同族裔和种族背景儿童以及认同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提供充分照护的相关最佳实践。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7) 了解如何使用最佳实践为商业性剥削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8) 了解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其历史意义、该法案所涵盖儿童的权利以及印第安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照护者在支持文化适宜的、以儿童为中心的实践中的作用,这些实践尊重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部落成员身份的保留以及与部落社区和传统的联系。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9) 了解如何使用最佳实践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照护和监督。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0) 了解如何使用最佳实践为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1) 关于寄养青少年在校安全以及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十九部分第二章第3.6条(自第32228节起)确保无骚扰和暴力的学校环境的现有法律和程序的基本指导。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2) 儿童的永久性、福祉和教育需求。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3) 儿童和青少年发展,包括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4) 寄养父母的角色,包括与儿童福利或缓刑机构、儿童的家庭以及其他实施个案计划的服务提供者合作。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5) 寄养父母作为合理审慎的父母行事的责任,以及提供一个促进正常童年经历以满足儿童需求的家庭环境。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3(d)(16) 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社会需求,包括行为管理、降级技巧和创伤知情危机管理规划。

Section § 1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曾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人居住在距离小学一英里范围内的社区照护机构。靠近学校的机构必须向居民收集签署声明,确认他们没有此类犯罪记录。如果截至1983年1月1日,有前科的居民居住在此类机构中,他们必须在六个月内搬离。安置机构在将个人安置到这些机构之前,也必须核实此信息。作出虚假声明是轻罪。法律列出了定义相关性犯罪的具体历史法令,并对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和某些社区监督案件作出了例外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a) 任何曾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个人,不得居住在距离小学一英里范围内的社区照护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b) 任何距离小学一英里范围内的社区照护机构,应当从本节生效之日居住在该机构的每位个人处获取一份签署声明,声明该居民或居住申请人从未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c) 如果在1983年1月1日,一名曾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人居住在距离学校一英里范围内的社区照护机构中,运营者应通知相应的安置机构。在该机构的持续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d) 在安置到距离小学一英里范围内的社区照护机构之前,安置机构应从被安置的客户处获取一份签署声明,声明其从未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任何明知将曾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人安置到距离小学一英里范围内的机构的安置代理人,均犯有轻罪。
如果没有安置机构参与,社区照护机构应从任何申请人处获取一份签署声明,声明其从未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e) 任何居民或居住申请人,如果就其曾被判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作出虚假声明,均犯有轻罪。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 就本节而言,“性犯罪”指以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1) 《刑法》第220、261、261.5、266、266e、266f、266i、266j、267、273f(就其涉及妓院而言)、273g、285、286、287、288、289、290、311、311.2、311.4、313.1、318条,第647条(a)款或(d)款,647a条,6501/2条(就其涉及淫秽或猥亵行为而言),653f条,或653m条中定义的任何罪行,或《刑法》原第288a条中定义的任何罪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2) 1961年第560号法令废止的《刑法》原第647条(5)款中定义的任何罪行,或1961年第2147号法令废止的《刑法》原第311条(2)款中定义的任何罪行,如果此类条款中定义的罪行是在1961年9月15日之前实施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3) 1961年9月15日或之后实施的《刑法》第314条中定义的任何罪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4) 1961年第2147号法令废止的《刑法》原第311条(1)款中定义的,在1955年9月7日或之后且在1961年9月15日之前实施的任何罪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5) 1961年9月15日或之后实施的,涉及《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淫秽和猥亵行为的任何罪行。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6) 1961年第1616号法令废止的《福利和机构法》原第702条规定的,涉及淫秽和猥亵行为的任何罪行,如果此类罪行是在1961年9月15日之前实施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7) 在1975-76年立法机构常会颁布的对《刑法》第286条或第288a条的任何修订生效日期之前,且在该修订生效日期之前实施的,上述条款中定义的任何罪行。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8) 企图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罪行。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f)(9) 任何联邦性犯罪,或在任何其他州实施或企图实施的任何性犯罪,如果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将可作为上述一项或多项罪行予以惩罚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4(g) 本节不适用于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也不适用于根据《刑法》第二部分第15篇(自第1600条起)接受社区监督和治疗的任何人。

Section § 1565

Explanation

成人或儿童寄宿之家等机构必须制定涵盖多种情况的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包括详细的疏散程序、长达72小时的自给自足能力,以及备用资源,尤其是在长时间停电的情况下。他们需要明确的沟通策略、紧急避难所选项以及应急人员的完整联系清单。

员工必须在入职时和此后每年接受这些计划的培训。必须每季度进行常规应急演练。机构应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备有居民名册和药物清单等基本信息。

此外,还需要特定的准备,例如备有疏散椅和所有必要区域的钥匙。新机构必须在申请执照时提交其应急计划。该计划应可供相关利益方查阅,并可能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制定这些计划至关重要,尽管法律并未对监管实体施加新的评估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 设施应制定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1) 疏散程序,包括确定集合点,该集合点应包含在设施草图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2) 设施在任何紧急情况或灾害发生后,应至少在72小时内具备自给自足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或长期停电。如果设施计划就地避难,且水、污水、燃气或电力等一项或多项公用设施不可用,设施应制定计划并备有物资,以便在停电期间提供替代资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3) 交通需求和疏散程序,以确保设施能够与应急响应人员沟通,或能够获取必要信息,以便在因灾害需要疏散和搬迁时检查所使用的紧急路线。如果交通计划包括使用设施拥有或运营的车辆,则车辆钥匙应在所有班次都可供工作人员使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4) 以下所有人员的联系信息列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4)(A) 应急响应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4)(B) 监管实体的联系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4)(C) 交通服务提供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5) 至少两个适当的避难场所,可在疏散期间容纳或监督(视情况而定)设施所服务的个人。其中一个场所应位于即时区域之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6) 公用设施截止阀的位置及使用说明。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 处理以下所有事项的程序,但不限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A) 提供应急电源,其中可能包括备用发电机供应商的识别。如果使用永久安装的发电机,计划应包括其位置和使用方式的描述。如果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应遵循制造商的操作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B) 在紧急呼叫按钮无法操作时响应个人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C) 与设施所服务的个人、家属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沟通的流程,可能包括固定电话、手机或对讲机。还应建立备用流程。应告知设施所服务的个人及其负责方在紧急情况下的沟通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D) 协助和管理药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E) 药物的储存和保存,包括需要冷藏的药物的储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F) 操作需要电力才能运行的辅助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氧气设备和轮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G) 识别设施所服务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以及满足这些需求的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a)(7)(H) 在应急响应期间确认设施所服务的每个个人位置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b) 如果设施雇用员工,设施应在员工入职时和此后每年向每位员工提供计划培训。培训应包括员工在紧急情况或灾害中的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c) 设施应至少每季度为每个班次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所涵盖的紧急情况类型应每季度有所不同,并考虑到不同的紧急情况场景。演练期间不需要实际疏散设施所服务的个人。虽然设施可以为设施所服务的个人提供参与演练的机会,但不得强制要求参与。演练文件应包括日期、演练所涵盖的紧急情况类型,以及(如适用)参与演练的工作人员姓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d) 设施应每年审查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包括平面图和所服务人群的变化。持证人、管理人或受监管个人应签署并注明日期,以表明计划已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和更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e) 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应随时备有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e)(1) 设施所服务的个人名册,附有每个人的出生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e)(2) 设施所服务的每个个人的需求和服务评估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e)(3) 设施所服务的集中存放药物的个人的药物清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e)(4) 设施所服务的每位个人的负责方和医生的联系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 设施应当具备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1) 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服务成年人的居住设施的每个楼梯间都应配备疏散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2) 一套可在疏散期间使用的钥匙,可进入以下所有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2)(A) 所有已入住的居民单元,如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2)(B) 所有设施车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2)(C) 所有设施出口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f)(2)(D) 所有设施的橱柜、碗柜或文件,其中包含应急和灾害计划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供应和防护性避难所用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g) 设施应根据请求向在设施现场接受服务的个人、任何居民的负责方、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和当地应急响应人员提供该计划。个人和员工信息应保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h) 申请新设施执照或批准的申请人,应将应急和灾害计划与所需的初始执照申请一并提交。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i) 监管实体应在定期检查期间确认应急和灾害计划已在设施存档并包含所需内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j) 鼓励设施请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应急和灾害计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为监管实体评估应急和灾害计划创建新的或额外的要求。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l) 就本节而言,“设施”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l)(1) 成年人居住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l)(2) 社会康复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l)(3) 除资源家庭、寄养家庭或小型家庭之外的儿童居住设施。

Section § 15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成人日间照护项目制定详细的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疏散程序、交通安排以及联系信息清单。该清单应涵盖当地应急响应人员、每位客户的紧急联系人以及相关的许可管理部门。计划还应明确所有公用设施截止阀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除本章任何其他要求外,第1502条所定义的成人日间照护项目应当制定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a) 疏散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b) 交通安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c) 以下所有人员的联系信息清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c)(1) 当地应急响应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c)(2) 每位客户的授权代表或当地紧急联系人姓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c)(3) 本部门内的许可管理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5.5(d) 所有公用设施截止阀的位置及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