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6.80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不能经营儿童日托中心,除非你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现行有效执照。

Section § 159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以执行本法案,并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在新规则制定出来之前,日托中心和家庭日托所的现有许可要求将继续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a)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为执行本法案可能需要的任何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b) 根据第1530条通过的许可要求应仅继续适用于日托中心,而根据第1597.51条通过的要求应继续适用于家庭日托所,直到部门根据本章通过规章。

Section § 159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公共机构承担与许可和批准儿童保育设施相关的特定职责。它要求这些机构将其许可工作人员与负责另一章中概述的其他行政任务的人员分开。州政府部门将承担这些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但支付金额不会超过这些实际成本。

Section § 1596.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执照或已经持有执照,您需要以书面形式将您的邮寄地址告知相关部门。如果您的地址发生变化,您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

Section § 159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基本符合必要规定的日托机构颁发临时执照,前提是没有安全风险。在批准之前,必须完成所有消防和犯罪记录审查。临时执照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但如果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延误,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任何临时执照的有效期都不得超过12个月。

Section § 159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章节颁发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不能像有价值的物品一样被出售或交易。换句话说,这些执照或许可证不应被视为可以用于商业目的出售的财产,任何个人,包括所有者、代理人或经纪人,都不允许从事此类交易。

Section § 159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主任公布所有持牌儿童日托机构的清单,详细说明其许可服务和容量,但小型家庭日托所除外,以保护其隐私。

小型家庭日托所的名称和地址只能用于行政管理目的,或与参与托儿支持和福利计划的特定机构和组织共享。

本部门也可以披露这些小型日托所的某些信息,如许可证号和联系方式,用于儿童安置目的,但可以限制访问以确保保密性。

此外,本部门将制定规则以维护这些日托所信息的保密性,确保更新的清单只包含信誉良好的机构,并可对违反者施加惩罚,包括限制其访问信息并通知相关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a)  主任应每年公布并向相关人员提供一份或多份清单,涵盖所有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小型家庭日托所除外),以及每个机构已获许可或获得特别许可证的服务。清单还应注明机构的许可容量,以及其是由本部门还是由其他公共机构许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b)(1) 为鼓励小型家庭日托所的招募并保护其个人隐私,本部门应防止使用包含被认定为小型家庭日托所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其他识别信息的清单,除非为管理许可计划以及向本部门资助的资源和转介机构、本部门资助的食品和营养计划、本部门资助的替代支付计划、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九部第三编第二章第3.2条(自第11320节起)的县福利-就业计划、家庭托儿组织、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0422节(a)款被确定为提供者组织的提供者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用于管理《福利和机构法》第九部第1.8编第25章(自第10420节起)),或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载于第2.2章(自第1340节起))许可的提供包含托儿转介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提供名称和地址所必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可以披露小型家庭日托所的许可证号、名称、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以便利儿童在小型家庭日托所的安置。本款中指定的信息可以提供给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寻求日托服务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和看护人,以及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教育互联网网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b)(3) 本部门可以要求个人或实体对根据第 (1) 或 (2) 款提供的信息保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c)  本部门应制定与根据 (b) 款提供的小型家庭日托所识别信息保密性相关的法规。这些法规应包括更新小型家庭日托所清单或其他信息的程序,以确保仅转介给与本部门保持良好信誉的持牌家庭日托所。本部门可以拒绝任何违反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的个人或实体获取小型家庭日托所信息的权利,并应向相应的资助或许可机构报告这些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596.8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设立一个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重点关注儿童保育和监管管理。部门必须确保员工每年接受36小时的培训,这些培训应根据儿童的需求量身定制,涵盖监管、沟通、写作和人际关系技能。他们应该招聘具有儿童保育经验或教育背景的人员。新员工必须在六个月内接受全面培训,包括设施运营和面试技巧等关键领域。儿童发展教育背景有限的员工需要接受额外的岗前培训。

此外,部门必须向一个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如何满足这些培训要求,以供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a) 部门应在组织架构内设立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以培养员工成功执行本法案所需的知识、对儿童和儿童保育的理解以及监管管理能力。具体而言,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a)(1) 为员工提供每年36小时的培训,以反映儿童的独特需求。培训应包括与监管管理相关的培训,包括沟通技巧、写作技巧和人际关系技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a)(2) 寻找方法鼓励具有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经验或适用于提供儿童保育服务的教育背景的个人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a)(3) 为新员工提供入职后前六个月内的全面培训。此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核心领域:行政行动流程、服务对象群体、进行设施访视、文化意识、文档记录技能、设施运营、人际关系技巧、面试技巧、调查流程和监管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a)(4) 本计划还应为在经认可的学院获得少于16个儿童发展或幼儿教育学期学分的新员工提供至少40小时的儿童发展或幼儿教育岗前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b) 向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320条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提交一项计划,说明如何符合(a)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以供批准。

Section § 1596.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5年1月1日,一个政府部门必须为日托运营计划和附带医疗服务计划创建标准化表格。这些表格完成后,该部门需要更新所有相关规定和做法,以便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无需事先批准其医疗服务计划即可参加日托或儿童发展项目。此外,一旦这些表格被使用,日托机构甚至可以在部门正式批准所提交的医疗计划之前招收儿童。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2(a) 制定运营计划的模板表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2(b) 制定附带医疗服务计划的模板表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2(c) 在完成(a)和(b)款所述的模板后,修订其法规、通知、惯例和公告,以消除任何要求附带医疗服务计划或修订后的运营计划获得批准的规定,在此之前,《教育法典》第8205条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被允许参加儿童日托或儿童发展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2(d) 提交给部门一份使用根据(b)款创建的表格填写的完整附带医疗服务计划的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可以在部门批准该计划之前招收儿童。

Section § 1596.8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经营儿童日托设施所需的费用。首次申请和年度费用根据设施类型和容量而定,并详细列出了家庭日托和大型日托中心的具体收费标准。如果发生变更,例如搬迁或增加容量,以及针对缓刑监督和逾期付款,还会收取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收入用于支持许可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安全和合规。地方司法管辖区不得对小型家庭日托所征收额外的营业费用。设施可以通过支票支付费用,但未能支付可能导致许可证被拒绝或吊销。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a)(1) 部门应根据设施和容量调整收取一项申请费,用于颁发经营儿童日托设施的许可证。在首次获得许可后,部门应在许可证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每年收取一项费用。这些费用旨在资助本章中规定的活动。费用应按以下方式评估,但须遵守第 (2) 款规定:
费用表
设施类型
容量
首次
申请
年度
费用
家庭日托
1–8
      $73
       $73
 
 9–14
     $140
     $140
日托中心
 1–30
      $484
     $242
 
31–60 
     $968
     $484
 
61–75
$1,210
$605
76–90
$1,452
$726
91–120
$1,936
$968
121+
$2,420
$1,210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2)(A) 立法机关认定,根据本节计算并用于其征收目的的所有许可费收入,不受加州宪法第XIII B条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2)(A)(B) 该部门应至少每五年分析一次其发放的初次申请费和年度费用,以确保收取适当的费用金额。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建议,必要时调整立法机关设定的费用,以确保金额适当。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 除(a)款中规定的费用外,该部门还应收取以下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A) 当现有持证人将设施迁至新的实际地址时,收取相当于既定申请费50%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B) 当公司持证人变更拥有选择多数董事会成员权力的人时,收取相当于既定申请费50%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C) 当现有持证人寻求增加或减少设施的许可容量时,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D) 任何个人参加部门主办的家庭儿童日托之家指导会议,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指导费;任何个人参加部门主办的儿童日托中心指导会议,收取五十美元 ($50) 的指导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E) 对于因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行政裁决程序所作的协议或裁决和命令,导致许可证被置于缓刑期的每一年,除该类别和容量的当前年度费用外,还需支付一笔缓刑监督费,其金额等同于当前年度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F) 当任何持证人未能在支付凭证上的邮戳所示到期日或之前支付现行年度许可费时,应收取相当于既定现行年费额外50%的滞纳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G) 为支付部门在处理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票费、信用卡和借记卡交易费用以及邮资不足费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1)(H) 当任何持证人未能在整改计划中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实施整改计划时,应收取二百美元($200)的整改计划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b)(2) 任何地方司法管辖区不得对根据本法案获得许可经营小型家庭日托所的特权征收任何营业执照、费用或税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c)(1) 根据本节收取的许可费收入应由部门用于确保所有由持证人提供照护和监督的个人的健康和安全,并支持许可计划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设施遵守本法案规定的许可法律和法规,以及支持许可计划的其他行政活动,但须为此目的拨款。所收取的收入应在年度预算案中为支持许可计划而拨付的任何其他资金之外使用。部门应根据需要调整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以确保其不超过本段所述的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c)(2) 部门不得在书面通知用途和使用目的(经财政部批准)后30天内使用这些收入的任何部分,该通知应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每个财政年度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部门应提交一份预算变更提案,以证明任何职位或任何其他相关支持成本的持续合理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d) 儿童日托机构可以使用真实的商业支票或个人支票支付本节规定的许可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3(e) 许可申请人或持证人未能支付所有适用和应计的费用和民事罚款,应构成拒绝或没收许可的理由。

Section § 1596.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到2024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修改其规定,允许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与非残疾儿童同时使用户外游乐空间,而无需特殊豁免。部门还必须明确这种共享户外使用所需的任何健康和安全标准。此外,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快速实施这些变更,从而绕过通常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应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修订其法规,以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4(a)(1) 允许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如《教育法典》第8205条所定义),即那些与非残疾儿童分开项目或班级就读的儿童,与非残疾儿童同时使用户外游乐空间,而无需首先寻求豁免《加州法规法典》第22篇第101238.2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4(a)(2) 明确当发生如第(1)款所述的户外游乐空间同时使用时,必须符合的任何健康和安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4(b)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的规章制定条款,该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本节。该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应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发布。

Section § 1596.805

Explanation
如果你计划在加州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提供任何特殊服务,你必须首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Section § 1596.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正在运行的学校场地开展的学龄儿童看护项目,无需遵守日托中心通常需要满足的某些空间和卫生间规定。如果看护项目使用的是一所正常运作的学校的房间,且该房间在白天、课前或课后已供学生使用,那么它就不需要满足日托中心的面积或卫生间标准。这些设施也可以由州建筑师部门或通过学区总监的认证,被认证为教室,无论建筑物所有权归属。

看护项目使用的学校户外场地也同样豁免于特定的日托要求,例如围栏、专用户外活动空间以及卫生间的独家使用。这些豁免在学校假期和休息期间也适用。

“学龄儿童看护项目”被定义为针对目前在校就读的儿童(包括过渡幼儿园儿童)或与在校学生同住的儿童的项目。在正式规章制定出来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具有规章效力的书面指示灵活地实施这些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a) 学龄儿童看护项目用作教室的房间,如果该项目在以下任一地点运营,则无需满足儿童日托中心所需的面积或卫生间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a)(1) 在白天、课前或课后、或课前和课后曾容纳学童的同一设施内,且位于正在运行的学校场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a)(2) 位于经认证可用作教学教室的正在运行的学校场地。如果向部门提供以下任一文件,则由学区、州或学龄儿童看护项目拥有的建筑物可满足认证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a)(2)(A) 证明该建筑物已获得州建筑师部门批准作为教室的证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a)(2)(B) 由学龄儿童看护项目所在学区的学校总监或其指定人员签署的认证声明,证明该教室建筑物面积足以容纳公共教学。学区可以进行此认证,无论教室的所有权归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b) 根据 (a) 款的 (1) 项或 (2) 项在正在运行的学校场地运营的学龄儿童看护项目所使用的学校场地(教室除外),应豁免部门对儿童日托设施施加的所有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b)(1) 围栏、户外活动空间、卫生间和隔离空间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b)(2) 要求独家使用户外活动空间或独家使用位于学校场地内供学生使用的儿童卫生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c) 根据 (a) 款和 (b) 款的豁免在学校假期和学期之间休息期间应继续有效。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d)(1) 就本节而言,“学龄儿童看护项目”指针对目前在校就读的儿童(包括《教育法》第 48000 条所定义的过渡幼儿园儿童)或与在校就读儿童同住的受抚养儿童的项目,该项目由与学校签订合同提供人员和项目的实体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6(d)(2)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分部第 3.5 章(第 11340 条及后续条款))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改进行实施和管理,通过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这些指示在规章通过之前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596.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的延长日托项目招收更多已在该校就读的儿童,包括过渡幼儿园的儿童。但是,额外招收的儿童人数不能超过日托项目总人数的15%,其中包括与现有学生同住的家庭儿童。此外,日托项目的人数不能超过学校在正常上学日的人数。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允许延长日托项目,无论是否根据第1596.792条 (h) 款免于许可,在该学校场地服务额外的儿童,只要这些儿童目前在该学校注册入学,包括教育法典第48000条所定义的过渡幼儿园,且额外儿童的数量,包括与在该学校就读的儿童居住在同一家庭的受抚养儿童,不超过延长日托项目总入学人数的15%。在任何情况下,延长日托项目的入学人数均不得超过常规上学日的入学人数。

Section § 1596.808

Explanation

自2012年1月1日起,加州的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在为儿童提供饮料时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对于两岁及以上的儿童,只能提供低脂或脱脂牛奶,果汁每天限一份100%纯果汁。不允许提供含糖饮料,但婴儿配方奶粉和儿童营养产品除外。必须随时提供清洁饮用水。如果儿童有医生证明的特殊饮食医疗需求,这些规定可以放宽。父母为子女提供的饮料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联邦膳食指南的更新可能会导致这些规定的调整,以改善儿童照护中的营养状况。合规性将在例行检查中进行核查,无需为此进行额外的独立访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a) 自2012年1月1日起,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经许可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针对日间照护提供者向其照护的儿童提供的饮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a)(1) 凡提供牛奶时,仅向两岁或以上的儿童提供低脂(1 percent)牛奶或脱脂牛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a)(2) 果汁每日不得超过一份,且须为100%纯果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a)(3) 不得提供添加了天然或人工甜味剂的饮料。“添加了甜味剂的饮料”不包括婴儿配方奶粉或专为儿童设计的完整均衡营养产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a)(4) 全天提供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并确保易于获取供全天饮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b) 如果儿童有经医生证明的医疗需要,包括需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9971条所定义的“医用食品”,经许可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可免于遵守(a)款的要求,免除范围以满足该儿童的医疗需要为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c) 本节不适用于经许可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中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其子女提供的饮料。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d) 鉴于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和联邦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美国人膳食指南》每五年更新一次,本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告调整本节规定,以使标准持续反映最新的相关营养科学,并持续改善日间照护儿童的健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8(e) 本部门仅在定期安排的授权检查期间确定本节的遵守情况,且无需进行单独和独立的访问。

Section § 1596.809

Explanation

在获得执照之前,任何申请经营特定设施的人都必须从当地消防机构或州消防局长(取决于谁有管辖权)获得消防许可批准。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州和地方消防安全规定,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许可条款中规定的流程。

对于日托中心,截至2027年1月1日,消防安全检查遵循《加州建筑规范》2022年版本中的规定。这适用于因运营变更而申请或更新消防许可的机构。本法律有效期至2027年,除非在此之前颁布新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a) 执照的潜在申请人应在首次申请执照信息时被告知,在获得执照之前,该设施应从第13244条所定义的当地消防执法机构或州消防局长(以拥有主要消防管辖权者为准)获得并保持消防许可批准。潜在申请人应被告知第13235条中关于消防安全许可申请的规定。执照的潜在申请人应被告知,消防许可应符合州和地方消防安全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b)(1) 截至2027年1月1日,州消防局长和地方消防执法机构在分配占用和使用或改变使用分类,并向第1596.76条所定义的日托中心颁发消防许可批准时,应适用《加州建筑规范》第24篇第3章中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b)(2) 本款适用于申请成为第1596.76条所定义的日托中心的执照申请人,以及因需要获得新消防许可的变更而寻求更新消防许可的持牌日托中心,适用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消防许可检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c)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到第13235条(d)款所述法规的颁布(以先发生者为准),并自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596.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计划申请经营设施执照的人,必须从一开始就被告知,在他们获得执照之前,其设施需要获得地方或州消防部门的批准。他们还将了解到有关消防安全合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州和地方标准。这项要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或在某些法规通过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a) 拟申请执照者在首次索取有关执照申请信息时,应被告知,在获得执照之前,该设施应从第13244条所定义的当地消防执法机构或州消防局长(以拥有主要消防管辖权者为准)取得并保持消防合格批准。拟申请执照者应被告知第13235条中有关消防安全合格申请的规定。拟申请执照者应被告知,消防合格应符合州和地方消防安全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09(b)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或在第13235条 (d) 款所述法规颁布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596.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规定,明确儿童在进入家庭日托所前必须接种的疫苗。这些规定必须与现行的免疫接种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1596.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设有地下游泳池的家庭日托所和日托中心制定了规定。对于日托所,游泳池必须由一个安全的围栏环绕,该围栏需具备特定的安全功能,例如自动关闭、可上锁的门,且表面不得有可供攀爬的突出物。此外,还必须安装警报器或泳池安全盖。救生圈和救援杆等安全设备必须可见并随时可用。这些设施需要每日检查。对于日托中心,适用类似的规定,包括需要一个冗余安全功能,如果游泳池在室内,则需要安全的门。社会服务部将在2027年前制定进一步的法规,在此之前可根据需要发布指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 在私人独户住宅内运营的持牌家庭日托所,如果其场所内设有地下游泳池,则须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 游泳池应至少配备以下防溺水安全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 围栏,包括但不限于围墙、墙壁或其他屏障,将游泳池与家庭日托所的通道隔离开来,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i) 入口门向外开启,远离游泳池,并具有自动关闭功能,配备自动上锁、可钥匙锁定的装置,安装在离地面不低于60英寸(约152.4厘米)的高度。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ii) 最低高度为60英寸。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iii) 从地面到围栏底部的最大垂直间隙为两英寸。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iv) 不得有任何缝隙或空隙,以致直径等于或大于四英寸的球体能够通过。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v) 外部表面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凹陷或其他物理特征,可用作抓手或脚踏,使儿童能够攀爬过去。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A)(vi) 对于不符合上述特征的网状围栏,持牌人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该网状围栏符合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国际标准F2286。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B) 除了分段 (A) 中描述的特征外,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B)(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B)(i)(I) 经批准的泳池安全盖,可手动或电动操作,并符合ASTM国际标准F1346-23的性能标准。
(II) 持牌人应保存并应部门要求提供检查文件,证明该泳池盖符合ASTM国际标准F1346-23。
(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B)(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1)(B)(ii)(I) 一种警报器,当放置在游泳池中时,一旦检测到有人进入水中就会发出警报。在设施运营时间内且游泳池不使用时,警报器应开启并处于工作状态。
(II) 持牌人应保存并应部门要求提供检查文件,证明该警报器符合ASTM国际标准F2208。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2) 持牌人应将以下安全设备放置在从游泳池可见的位置,并随时可供立即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2)(A) 一个最小外径为17英寸的救生圈,并标有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字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2)(B) 一根带身体钩的救援杆,最小固定长度为12英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3) 持牌人应在设施开放前每日检查防溺水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并维护检查记录,应部门要求提供给部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a)(4) 部门在法规中确定为必要的其他安全要求,或法规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 在其场所内设有地下游泳池的持牌日托中心,须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1) 游泳池应至少配备以下一项防溺水安全设施: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1)(A)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1)(A)(a)款第(1)项分段(A)中描述的围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1)(B) 如果游泳池在室内,则应设有一扇自动关闭的门,该门要么配备自动上锁装置,安装在离地面不低于60英寸的高度,要么需要钥匙卡、密码或其他方式限制开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2) 游泳池应设有一个第二个冗余功能,以防止日托中心的儿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入泳池区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3) 持牌人应将以下安全设备放置在从游泳池可见的位置,并随时可供立即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3)(A) 一个最小外径为17英寸的救生圈,并标有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字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3)(B) 一根带身体钩的救援杆,最小固定长度为12英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4) 持牌人应在设施开放前每日检查防溺水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并维护检查记录,应部门要求提供给部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4(b)(5) 部门在法规中确定为必要的其他安全要求,或法规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Section § 1596.815

Explanation
截至1991年底,部门被要求审查并更新儿童保育法规,以确保其清晰且不模糊。如果发现任何问题,他们需要通过修订后的法规来纠正。

Section § 1596.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儿童照护执照的监管由社区照护许可司内的一个特定部门负责,该部门独立于其他项目。该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向一位高级官员汇报。 所有与儿童照护相关的监管工作,包括制定规则、检查和倡导,都必须由这个部门处理,且不能增加额外成本。日间照护设施的检查员必须符合州政府批准的特定资格。 如果儿童照护许可处的人员配置低于规定人数10%以上,部门必须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此外,儿童照护许可处的预算需要在部门总预算中单独列出。

Section § 1596.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部门对持牌儿童日托机构进行检查时,必须在主入口显眼位置张贴一份告示,其中应包含:检查日期、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以及这些违规行为的类别。如果机构被发现有问题,则必须张贴检查报告30天。告示还必须说明如何获取报告副本,并提供联系方式以获取更多信息。未能遵守规定将导致100美元的罚款。家庭日托所仅在客户在场期间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 部门对持牌儿童日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在机构主门内侧或紧邻主门内侧的位置,以及紧邻根据第1596.8595条要求张贴的告示旁,张贴一份至少14磅字体的告示,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1) 现场检查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2) 机构是否因现场检查而被指控违反任何州标准或法规,以及被指控的以下类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2)(A) 若不纠正,将对受照护儿童的健康、安全或人身权利构成直接和即时风险的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2)(B) 若不纠正,可能对儿童的健康、安全或人身权利构成风险的违规行为;或会影响儿童照护的记录保存违规行为;或会影响满足儿童需求所需服务的违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3) 机构是否需要根据第1596.8595条连续30天张贴现场检查报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4) 一份声明,解释现场检查报告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第(2)款(B)项中指出的违规行为)可通过联系该部门获取,并提供获取现场检查报告副本的电话号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a)(5) 部门内可联系以获取有关现场检查报告更多信息的人员姓名和电话号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b)(1) 根据(a)款张贴的告示应连续张贴30天,但家庭日托所仅在客户在场期间遵守本款所含的张贴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7(b)(2) 持牌儿童日托机构或家庭日托所未能遵守第(1)款的,将立即处以一百美元(100美元)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596.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明确列出在许可检查中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纠正,可能立即损害儿童的健康、安全或权利。它还规定部门必须完成投诉调查,并将最终结果记录在案,同时保持保密性,即使设施所有者放弃了他们的执照。

Section § 1596.8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许可的部门将有关儿童日托机构和家庭日托所的信息公布在一个公共网站上。对于儿童日托机构,必须包括名称、地址、许可容量和包括违规记录在内的检查历史等详细信息;而对于家庭日托所,重点是名称和检查历史。这些信息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9(a) 除非法律另有禁止,主管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许可信息,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9(a)(1) 对于第1596.750节所定义的每个儿童日托机构(家庭日托所除外),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机构的许可容量、许可证状态,以及在过去五年期间的现场检查次数,包括违规通知书的数量、经证实和未经证实的投诉检查,以及非投诉检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9(a)(2) 对于每个家庭日托所,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日托所的名称、许可证状态,以及在过去五年期间的现场检查次数,包括违规通知书的数量、经证实和未经证实的投诉检查,以及非投诉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19(b) 主管部门应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根据(a)款公布的信息。

Section § 1596.841

Explanation

每个儿童日托中心都必须保存一份所有其照护的儿童的最新名单。这份名单上应包含每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儿童医生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许可机构可以随时要求查看这份名单。

每个儿童日托机构都应保存一份在该机构接受照护的儿童的最新名册。该名册应包括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地址和日间电话号码,以及儿童医生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该名册应在许可机构要求时提供给其查阅。

Section § 1596.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托儿服务提供者在接受社区照护许可司评估时享有某些权利。这包括现场检查期间的权利,例如了解检查目的、受到尊重对待以及收到详细的缺陷报告。提供者可以查阅适用法律,制定纠正计划,并对不符之处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查阅公共设施档案,并在需要时进行上诉和会谈。提供者可以就许可问题(包括员工行为)提出投诉。到 1992 年,所有被许可人都应收到此流程和上诉信息。所有表格和通知必须清楚标明负责部门。

部门批准提供者权利清单后,社区照护许可司应以当面、向个人或团体分发以及其他适当分发方式,印刷并分发提供者权利清单,该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 现场检查权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1) 要求许可现场工作人员表明身份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2) 被告知检查类型的权利,无论是投诉、纠正计划、预许可还是其他类型。当进行现场检查以调查投诉时,第 (4) 和 (9) 款所述的现场检查权利应在调查完成后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3) 获得专业、有尊严和受尊重的对待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4) 获得评估员调查结果的准确报告的权利,该报告应列出每项观察到的缺陷。每项缺陷应单独编号,以清楚表明缺陷数量,并应附有与法律或许可法规某一条款对应的编号,且应包含导致发现缺陷的评估员观察描述。评估员观察的描述应包括对现有状况为何构成缺陷的清晰解释,除非观察描述本身已提供解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5) 查阅许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6) 对所有投诉进行公正调查的权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7) 在检查时确定并制定针对所列缺陷的纠正计划的权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8) 使用许可报告 (LIC 809) 作为同意或不同意所列缺陷的手段的权利。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9) 在检查完成后进行离场面谈并接收一份已签署的 LIC 809 副本的权利。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10) 在 LIC 809 上获知评估员主管及其电话号码的权利。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a)(11) 查阅任何设施的公开档案的权利,以及以合理费用购买副本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b) 初步上诉权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b)(1) 通过许可机构,根据第 1596.99 和 1597.58 条的规定,无偏见地对任何决定、任何未依法规行事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事的情况提出上诉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b)(2) 请求与区办公室行政人员会面讨论任何许可问题,并有权通知他人一同参加会议的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b)(3) 获得正当程序以及在任何行政行动中带代表出席的选择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c) 对不属于 (b) 款范围内的任何许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员工不当行为,提出正式投诉并在 30 天内收到书面回复的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d) 部门应在 199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所有被许可人邮寄本节副本以及为实施 (b) 款而制定的完整上诉程序的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2(e) 部门应在其要求或建议提供者使用的所有表格、所有法规或部门政策通知以及所有实施本节的通知上,清楚标明部门为材料来源,包括部门名称、负责实施本章的司名称以及该司的地址。

Section § 1596.8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包含两部分。首先,当投诉调查与设施检查同时进行时,调查必须记录在单独的报告中。其次,部门将随机抽查这些报告,以确保不同的分析师在应用法规时保持一致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3(a) 当部门同时进行设施检查和投诉调查时,应使用单独的许可报告来记录投诉调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3(b) 部门应审查许可报告的随机样本,以评估不同许可项目分析师应用法规的一致性。

Section § 1596.844

Explanation
如果被许可人要求审查缺陷或罚款通知,部门必须在10天内书面确认已收到此请求。

Section § 1596.845

Explanation

在您获得经营儿童日间照护设施的新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前,您必须参加由部门提供的情况介绍会。该介绍会将涵盖您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经营儿童日间照护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您的责任。它还将向您介绍2000年《健康学校法案》和病虫害综合管理实践。

在根据本章、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签发新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参加由部门提供的情况介绍会。部门提供的该情况介绍会应概述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5(a) 适用于儿童日间照护设施的部门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5(b) 儿童日间照护设施的运营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5(c) 运营儿童日间照护设施所涉及的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5(d) 关于2000年《健康学校法案》和病虫害综合管理实践的信息。

Section § 1596.846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指出,婴儿学步车因其对婴儿造成伤害的高风险而被认为是危险的。包括美国儿科学会和《消费者报告》在内的研究和报告表明,婴儿学步车导致了大量事故。圣马特奥县的一个陪审团裁定婴儿学步车本质上不安全,这进一步证明了其危险性。因此,儿童日托机构禁止存放或使用婴儿学步车。本节还根据联邦法规定义了“婴儿学步车”,并规定第1596.890节不适用于本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a)(1)  美国儿科学会审查了所有研究数据后,得出结论认为婴儿学步车是危险的,应禁止在美国境内制造、销售和分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a)(2)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的一个陪审团已裁定,婴儿学步车本质上是不安全的,并且无法通过设计更改来防止事故发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a)(3)  《消费者报告》列举了婴儿可能受伤的多种方式,发现“婴儿学步车每秒可移动五英尺,其推动婴儿的速度比您营救婴儿的速度还要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a)(4)  在过去的15年中,一种特定产品——婴儿学步车——已被证明与婴儿受伤人数的增加有关,最近的报告年份1991年显示,有27,800名两岁以下儿童因与婴儿学步车相关的伤害而不得不被送往美国急诊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b)  儿童日托机构的场所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婴儿学步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c)  “婴儿学步车”是指《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1500部分第1500.86节(a)款第(4)项中描述的任何物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6(d)  第1596.890节不适用于本节。

Section § 1596.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儿童日托机构不得为婴儿使用不安全的婴儿床,不安全婴儿床的定义需符合特定标准。但古董或收藏品婴儿床只要不被儿童使用或接触,则允许使用。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照护两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机构免费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信息和材料。这些信息应与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的材料保持一致。提供这些材料的要求仅适用于材料已提供给提供者的情况,如果未提供材料,提供者不承担未提供的责任。没有义务提供重复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7(a) 儿童日托机构自1998年7月1日起或之后,不得使用或在其场所内拥有对使用该婴儿床的任何婴儿不安全的全尺寸或非全尺寸婴儿床,如第20部第4.7章第1条(自第24500节起)所述。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古董或收藏品婴儿床,如果该婴儿床未被儿童日托机构内的任何儿童使用或接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7(b) 州社会服务部应免费向任何获许可照护两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机构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的信息和指导材料,解释其对婴儿和幼儿的医学影响,并强调可能降低风险的措施。这应在获得许可时发生,并且仅在定期现场检查时一次性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7(c)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提供给托儿机构的材料应基本反映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用于公共流通的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州卫生服务部应免费向托儿机构提供可直接用于排版的格式信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州社会服务部从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获取免费且适用的信息。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和指导材料应侧重于婴儿猝死综合征对婴儿和幼儿造成的风险的严重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7(d) 根据本节提供信息和指导材料的要求,仅适用于当这些材料已提供给那些被要求提供材料的个人或实体时。被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个人或实体不应因本节的要求而受到任何法律诉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47(e) 对于根据本节提供这些材料的个人或机构,本节不要求提供重复或冗余的信息和指导材料。

Section § 1596.8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暂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申请审查的规则:如果申请人过去两年内有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证书,审查将暂停两年。如果许可证申请在去年内被拒绝,且申请人已进行听证,审查将暂停一年。如果申请人在被告知有权听证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则审查将自拒绝通知之日起暂停一年。如果拒绝申请的原因是可纠正的问题,审查可能会继续。暂停审查不代表申请被直接拒绝。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a)(1)  如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本法案或根据第1章(始于第1200条)、第2章(始于第1250条)、第3章(始于第1500条)、第3.01章(始于第1568.01条)或第3.3章(始于第1569条)获得许可证,且该先前的许可证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则部门 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a)(2)  如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获得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过去两年内被部门根据第1534条(b)款吊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a)(3)  如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曾根据第1558条、第1568.092条、第1569.58条或第1596.8897条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之外,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除非被排除的个人已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恢复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b)  如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a)款(1)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许可证,且该申请在去年内被拒绝,则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b)(1)  在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b)(2)  在部门已告知申请人其有权根据第1596.879条申请听证,但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b)(3)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和条件,则部门可以继续审查该申请。审查中止不构成对申请的拒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c)  如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向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批准证书,且部门根据第1534条(b)款命令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该申请,则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c)(1)  在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c)(2)  在部门已告知申请人其有权申请听证,但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c)(3)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和条件,则部门可以继续审查该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1(d)  审查中止不构成第152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指的申请拒绝。

Section § 1596.852

Explanation
部门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可以随时进入并检查提供个人护理和服务的机构。他们不需要提前通知,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这些地方遵守规定,或阻止任何违规行为。

Section § 1596.853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加州的儿童日托机构不符合州规定,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收到投诉后,日托机构在检查前不会知道具体细节,投诉人的身份也将保密,除非投诉人另有要求。如果部门认为投诉不严重,投诉内容将保密,并通知日托机构投诉已被驳回。

如果部门认为投诉有效,必须在10天内进行检查,除非这会干扰其他调查。投诉人将获知部门采取的任何行动。

部门还必须将某些许可行动和严重事件(如虐待)告知当地的转介计划。最终结果会与这些计划和特定实体共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a) 任何人均可依照《加州儿童日托机构法》,通过向部门提交涉嫌违反本州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适用要求的通知,要求检查任何儿童日托机构。投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b) 投诉内容应不早于检查时提供给被许可人。除非投诉人另有明确要求,否则提供给被许可人的投诉内容、投诉副本或任何已发布、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被许可人的记录,均不得披露投诉中提及的任何人的姓名,但根据本章进行调查或检查的部门任何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姓名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c) 收到投诉后,部门应进行初步审查,除非部门认定投诉是故意骚扰被许可人或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否则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10天内进行现场检查,但如果该检查会不利于许可调查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的调查,则不在此限。无论何种情况,投诉人均应及时获知部门拟采取的行动方案。
如果部门认定投诉没有合理依据,则该投诉应标记为保密,不得向公众披露。托儿服务提供者应在投诉被驳回后30天内收到书面通知,告知投诉已被驳回。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1) 部门应按以下方式通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0217条资助的资源和转介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1)(A) 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儿童日托机构的许可证颁发或拒绝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1)(B) 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儿童日托机构发生身体或性虐待的调查结果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1)(C) 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儿童日托机构的临时停业令发布、许可证吊销或置于缓刑期后两个工作日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1)(D) 部门还应将本款中规定的任何行动的最终解决方案通知资源和转介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d)(2) 除寻求当地日托服务的家长外,《第1596.86条(b)款》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实体可以要求部门提供第(1)款所述的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e) 当部门证实其认为严重的指控时,如果该指控涉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部第1.8部分第1章(自第10200条起)或《教育法》第1部第1编第6部分第2章(自第8200条起)资助的机构,则应通知州教育部。

Section § 1596.854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了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后想撤回申请,除非部门书面同意你撤回,否则部门仍然可以拒绝你的申请。他们也可以基于任何合法理由启动或继续拒绝你的申请程序。

如果你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被暂停、期满、丧失或取消,部门仍然可以对你采取纪律处分。这意味着即使你的执照或许可证不再有效,他们仍然可以基于法律依据暂停或吊销它,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申请在提交给部门后,除非部门书面同意撤回,否则申请的撤回不应剥夺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作出拒绝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命令的权力。
由部门颁发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其依法暂停、期满或丧失,或由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暂停、丧失或取消,或未经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不应剥夺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作出暂停或吊销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命令,或对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1596.8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申请托儿服务许可的人都应免费获得相关法规的印刷副本、特定条款的引用以及上诉程序指南。这些材料可应要求提供西班牙语版本,也可能提供其他语言版本,但如果出现任何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部门还负责免费向某些托儿和转介项目发送法规更新,并有类似的语言翻译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5(a) 参加第1596.845条所述的入职培训会议后,申请人应免费获得部门提供的所有适用法规的印刷副本、第1596.842条的副本,以及第1596.842条(b)款中规定的上诉程序的副本。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这些材料有西班牙语版本,并应在申请人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5(b) 部门应免费邮寄所有法规修订的印刷副本给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217条获得资助的所有资源和转介项目,以及任何请求接收法规修订的托儿机构协会。经请求,部门应免费邮寄这些法规的西班牙语版本,并可在有其他语言版本时,免费邮寄这些法规的其他语言版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5(c) 西班牙语版本和其他语言版本应作为方便读者之用提供。如果这些版本与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Section § 1596.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不遵守本法案或其法规设定的规则,相关部门将拒绝向他们颁发许可证。

Section § 1596.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运营时间内探访并检查其子女接受服务的儿童日托机构。他们在检查时应尊重机构的活动安排。机构不得对行使此权利或提出投诉的任何人进行报复或歧视。如果机构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等处罚。

机构必须张贴一份关于检查权利、反报复政策以及查阅机构许可报告和投诉信息的通知。他们还必须告知父母如何访问注册性犯罪者的公共数据库。在儿童被机构接收时,必须向父母提供此通知和信息的副本。提供者无需对附近性犯罪者的额外信息负责。机构管理人员可以拒绝那些对儿童构成风险的个人进入,或者在负责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要求时,拒绝非监护父母进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a) 出示身份证明后,在儿童日托机构接受服务的儿童的负责父母或监护人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机构的正常运营时间内或儿童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任何时间进入并检查该机构。父母或监护人在检查时应尊重儿童的日常作息和安排的活动。机构应告知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他们有权根据本节规定检查该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b) 任何儿童日托机构不得歧视或报复任何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其依据或理由是该父母或监护人根据本节行使其检查机构的权利,或已向部门投诉该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c) 如果任何儿童日托机构拒绝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进入并检查机构的权利或进行报复,部门应向该机构发出警告传票。对于任何后续违反此权利的行为,部门可对该机构处以每次违规五十美元 ($50) 的民事罚款。部门可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吊销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d) 每个儿童日托机构应在父母和监护人可访问的机构位置永久张贴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可从部门获取,内容包括根据本节进行检查的权利、禁止报复以及投诉的权利。此外,该通知应包含信息,说明指定的注册性犯罪者数据库可通过司法部维护的互联网网站 www.meganslaw.ca.gov 向公众开放。部门应向儿童日托机构的持照人提供此书面通知,并在此通知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父母和监护人有权根据第 1596.859 节在机构现场查阅机构访问的许可报告和针对机构的已证实投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e)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每名儿童被儿童日托机构接收时,持照人应向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一份由州社会服务部提供的《家庭儿童看护之家父母权利通知》,其中应包含信息,说明指定的注册性犯罪者数据库可通过司法部维护的互联网网站 www.meganslaw.ca.gov 向公众开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f) 在根据 (e) 款要求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家庭儿童看护之家父母权利通知》后,提供者无需提供任何关于居住在儿童看护机构或家庭日托之家所在社区的注册性犯罪者位置和距离的额外信息。根据本节向其照护的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提供所需信息,不应使提供者承担任何责任,或导致数据库中识别出的注册性犯罪者对提供者提起诉讼。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7(g)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负责儿童日托机构的在场人员可以拒绝行为对机构内儿童构成风险的成年人进入,如果负责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拒绝非监护父母或监护人进入。

Section § 1596.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设施许可证在到期前自动失效的几种情况。如果设施被出售或所有权被转让,许可证就会失效,但某些股票转让除外。此外,如果被许可人放弃许可证、将设施迁至新地点(尽管有规定简化此过程)、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死亡(尽管家庭成员可以快速申请接管),或遗弃设施,许可证也会失效。

许可证在到期日之前,因法律规定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被没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8(a)  被许可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设施或设施财产,但当设施由公司所有时,所有权变更适用于股份转让,且股份转让不构成多数所有权变更的情况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8(b)  被许可人向部门交回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8(c)  被许可人将设施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保设施在申请新地点的许可证时,不会被收取全额许可费,也无需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8(d)  被许可人被判犯有《刑法典》第220、243.4或264.1条,或第273a条第(1)款,第273d、288或289条中规定的罪行,或被判犯有《刑法典》第667.5条(c)款中规定的其他罪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8(e)  被许可人死亡。如果一名成年亲属通知部门其希望继续运营该设施并提交申请,部门应加快处理该申请。部门应颁布法规,以加快处理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8(f)  被许可人遗弃该设施。

Section § 1596.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日托机构向公众提供检查和合规文件,包括检查报告、投诉调查以及吊销执照的意向。这些文件必须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查阅。法律还规定,儿童照护转介和支付项目必须告知家长他们有权查阅这些报告。

此外,法律要求日托机构在指定截止日期后30天内收到一份核实其纠正措施合规或不合规的报告。如果部门更改此时间框架,必须提供书面解释,并且机构必须将此信息向公众公开。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a)(1) 每个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应向公众提供任何许可报告或其他公共许可文件的副本,这些文件记录了机构检查、经证实的投诉调查、与地方许可机构管理代表和被许可人讨论违规问题的会议,或一份表明部门打算吊销该机构执照的指控书副本。单个许可报告和其他许可文件无需在签发日期后保留超过三年,且不得包含任何无法通过州社会服务部社区照护许可司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a)(2)(A)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九部第1.8章第2章(自第10217条起)设立的每个儿童照护资源和转介项目,以及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九部第1.8章第3章(自第10225条起)设立的每个替代支付项目,应告知每个请求儿童照护转介的人,他们有权获取根据本节规定必须在机构内保存的持牌儿童日托机构的许可信息,并有权查阅由州社会服务部社区照护许可司保存的任何与该机构相关的公共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a)(2)(A)(B) 以下列大致形式的书面或口头告知,并包含当地许可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将符合分段 (A) 的要求:
“作为家长,您有权获取关于您为您的孩子选择的儿童照护提供者的任何经证实或未经证实的投诉信息。该信息是公开的,您可以通过致电当地许可办公室获取。电话号码是____。”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b) 在部门为被许可人指定纠正缺陷的日期后30天内,部门应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报告或其他适当文件,以核实是否合规或不合规。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有正当理由,部门可以为被许可人提供一个替代时间框架,以提供核实合规或不合规的许可报告或其他适当文件。如果部门向被许可人提供替代时间框架,还应书面说明替代时间框架的原因。被许可人应将此文件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596.861

Explanation

加州所有获得许可的儿童日托机构,在所有旨在吸引客户的广告或公告中,都必须注明其执照号码。这项要求涵盖了刊登在报纸、杂志、消费者报告、商业公告、电话簿、服务目录以及广播或电视广告中的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a)  根据本章、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许可的每个儿童日托机构,应当在其旨在吸引客户的所有广告、出版物或公告中披露其执照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  受(a)款要求约束的广告、出版物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1)  报纸或杂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2)  消费者报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3)  意图开始营业的公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4)  电话簿黄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5)  专业或服务目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1(b)(6)  广播或电视广告。

Section § 1596.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学龄儿童看护中心(例如那些照护青少年学生的中心)向加州社会服务部申请许可,以招收或保留18岁或以上的学生。中心必须证明其能充分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且招收或保留该学生不会危及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如果学生已在校,中心必须在该学生18岁生日前提交申请。要招收新的非未成年学生,中心必须首先获得书面批准。

申请必须包括对学生的面谈、对任何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评估,以及证明其需求能够得到满足的证据。这还包括他们的教育计划。在这种情况下,非未成年学生无需进行指纹采集或犯罪记录审查。如果中心不遵守规定,部门可以终止其批准,并对中心运营者处以罚款。最后,部门可以制定补充规定来执行这些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a) 部门可以批准或拒绝学龄儿童看护中心关于非未成年学生入学或留校的书面请求。如果部门认定学龄儿童看护中心能够满足非未成年学生的需求,并且非未成年学生的入学或留校不会损害其健康和安全,部门可以批准该请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b)(1) 为留校目的,如果根据(c)款所述的请求在儿童18岁生日前至少30天提交给部门,则该非未成年学生应被保留在学龄儿童看护中心,除非该请求被部门书面拒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b)(2) 为入学目的,非未成年学生不得在学龄儿童看护中心入学,直到根据(c)款所述的请求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c) 学龄儿童看护中心关于非未成年学生入学或留校的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c)(1) 确认被许可人已对非未成年学生或(如适用)非未成年学生的授权代表进行了个人面谈,以及被许可人评估以下两点的书面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c)(1)(A) 非未成年学生的入学或留校是否会对非未成年学生以及学龄儿童看护中心内的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c)(1)(B) 学龄儿童看护中心是否能满足非未成年学生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c)(2) 非未成年学生当前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副本以及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d) 根据本节入学或留校的非未成年学生应豁免于第1596.871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中的指纹采集和犯罪记录清除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e)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适用法律,部门可以终止已批准的请求,并可能导致根据第1596.885节或第1596.886节发出缺陷通知书、评估民事罚款或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或上述任何组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2(f) 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节所必需的法规。

Section § 1596.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持牌日托机构的儿童照护提供者接受基本的医疗保健培训。它建议进行心肺复苏术(CPR)、小儿急救以及预防性健康实践方面的培训,例如适当的食物准备、营养和卫生,以帮助维持健康并预防疾病传播。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任何在根据本章、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许可的儿童日托机构中提供儿童照护的人员,接受以下初级医疗保健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5(a) 心肺复苏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5(b) 小儿急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5(c) 预防性健康实践,包括食物准备、儿童营养和卫生实践,以支持整体健康并减少传染病的传播。

Section § 1596.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日托中心的主任或教师以及家庭日托机构的提供者必须完成至少15小时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其中包括儿科急救、心肺复苏术(CPR)和预防性健康实践。从2026年起,培训内容必须涵盖过敏性休克的预防和治疗。在儿童在场的所有时间,必须有一名经过认证的工作人员在场。完成培训是获得执照的必要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必须在90天内纠正不足。条款允许应要求出示培训记录,并且对ADA(美国残疾人法案)合规性有例外。通过家庭自学进行的培训无效,但允许在线课程。法律还规定,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信函实施变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1) 除其他所需培训外,每个日托中心的至少一名主任或教师,以及每个提供照护的家庭日托机构持证人,应当接受至少15小时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并且,如果适用,根据第 (2) 段 (C) 分段 (ii) 条的规定,接受至少一小时的额外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2) 健康和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2)(A) 儿科急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2)(B) 儿科心肺复苏术 (CPR)。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2)(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2)(C)(i) 一门或多门预防性健康实践课程,包括传染病的识别、管理和预防指导,包括免疫接种、儿童伤害的预防,并且,对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颁发的执照,还应包括与州公共卫生部最新的儿童保育铅中毒预防培训课程保持一致的铅暴露预防指导。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2)(C)(i)(ii) 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颁发的执照,每个日托中心的至少一名主任或教师,以及每个提供照护的家庭日托机构持证人,应当接受至少一小时的儿童营养培训,作为预防性健康实践课程的一部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3) 培训可包括卫生食品处理、应急准备和疏散,以及照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方面的指导。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4)(A) (i) 自2026年1月1日起,(a) 分段 (1) 款所述人员应当接受儿科急救或儿科心肺复苏术课程培训,该课程应包括过敏性休克的预防和治疗指导,包括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的紧急使用,须符合第1797.197a条的规定。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4)(A)(ii) 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完成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术课程,但其课程未包括过敏性休克的预防和治疗指导(包括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的紧急使用)的人员,应在下一个续期期间遵守 (i) 条的规定。
(i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4)(A)(i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4)(A)(iii)(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要求的培训将纳入儿童日托机构的现有培训要求,且不要求增加额外培训时间。
(II) 尽管有本条 (I) 分条以及本分段 (i) 和 (ii) 条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要求任何额外的培训时间,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421条定义的家庭儿童照护提供者,其任何额外培训时间的报销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1.8部分第25章(自第10420条开始)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a)(4)(A)(B) 自2028年1月1日起,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术培训课程应包括过敏性休克的预防和治疗指导,包括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的紧急使用,须符合第1797.197a条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b) 日托中心主任和家庭日托机构持证人应确保,在儿童在机构内时,至少有一名持有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或经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根据本节和第1797.191条批准的培训项目颁发的有效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术课程结业卡的工作人员始终在场,并且在儿童因机构活动离开机构时,应与儿童同在。本分段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在儿童在机构内时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持有有效的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术课程结业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c)(1) (a) 分段所述的所有人员和持证人完成健康和安全培训,应作为获得执照的条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c)(2)(a) 和 (b) 分段所述人员的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术培训应始终保持有效。(a) 分段 (2) 款 (C) 分段所述的预防性健康实践培训,对 (a) 分段所述人员而言,是一次性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c)(3) 对于其他方面合格但未遵守本节规定的申请人,部门应颁发临时执照。此临时执照自颁发之日起90天后失效,且不得延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c)(4) 部门应在现场检查时向不符合本节规定的被许可人发出缺陷通知。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通知时制定纠正计划,以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纠正缺陷。如果设施未能在90天内纠正缺陷,其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第1596.890节不适用于本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d) 根据(a)和(b)分节要求完成的培训,应在许可机构要求时,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d)(1) 由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或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根据第1797.191节批准的培训项目颁发的当前有效的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课程完成卡。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d)(2)(A) 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根据第1797.191节批准的培训项目颁发的预防性健康实践课程完成卡,如(a)分节(2)款(C)项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d)(2)(A)(B) 在1998年9月21日之前完成预防性健康实践课程(如(a)分节(2)款(C)项(i)目所述),并持有预防性健康实践课程结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成绩单副本,其中注明了预防性健康实践培训的小时数和具体课程的人员,应被视为已满足预防性健康实践培训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d)(3) 除了(1)和(2)款中规定的培训项目外,由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提供或批准的儿科急救、儿科心肺复苏和预防性健康实践培训项目或课程,被视为经批准的培训来源,可用于满足(a)分节(2)款的培训要求。这种培训的完成应通过课程结业证书、课程完成卡或经认证的成绩单副本向许可机构证明,其中注明了培训的小时数和具体课程,如(a)分节(2)款所定义。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e)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e)(a)分节要求的培训不得通过函授课程提供。这种培训可以通过在职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供。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经批准的儿科急救或预防性健康实践在线课程。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f)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f)(a)和(b)分节中描述的所有人员和被许可人,应持有由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或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根据第1797.191节批准的培训项目颁发的当前有效的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课程完成卡,或应根据(d)分节(3)款持有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儿科急救和儿科心肺复苏的当前有效认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g) 部门有权批准对本节规定的要求进行例外处理,以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h)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所做的修改,这些信函或指示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596.867

Explanation

儿童日托机构需要将地震应急准备清单附在其现有的灾害计划中,尽管这不是获得执照的强制要求。该清单应向公众开放,但许可机构不会强制执行其规定。清单必须简洁,最多两页,机构可以选择遵循其中的哪些部分。它可能包括固定家具和教孩子们进行地震演习。机构还应准备食物、水和应急物资,并让家长和应急机构参与进来。他们可以采纳更严格的当地地震标准,州法规也可以强制要求进行安全演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7(a) 所有儿童日托机构,如第1596.750条所定义,应将地震应急准备清单作为第1596.95条或第1597.54条规定的灾害计划的附件。然而,地震应急准备清单不应被视为获得或维持儿童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执照的要求。地震应急准备清单应在儿童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机构向公众提供。许可机构不应监督或负责执行地震应急准备清单中的任何规定,也不应负责确保该清单向公众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7(b) 地震应急准备清单不得超过两页打印稿,且部门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对清单进行增删。该清单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拟议地震应急准备清单中列出的所有程序。儿童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机构的持照人有权从清单中选择其希望在儿童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机构中使用的程序(如有)。
地震应急准备清单 (EPC)*
消除教室和整个场所的潜在危险:
将人流量大的区域的书柜牢固地固定在墙柱上
将重物和书籍从高处移至低处货架
固定并锁好文件柜
使用儿童安全锁固定人流量大的区域的柜子
将鱼缸、电脑、打字机、电视-录像机设备固定在表面上,例如使用魔术贴
采取措施固定可移动物品,如电视-录像机、钢琴、冰箱
将儿童活动和玩耍区域移离窗户,或用百叶窗或粘性塑料薄膜保护窗户
使用水管工胶带将热水器固定在墙上

Section § 1596.8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综合性儿童日托机构的主任在积极监督儿童时,应在计算师生比例时被算作教师,就像其他日托中心主任一样。

综合性儿童日托机构的主任在积极监督儿童期间,应计入师生比例,并与任何其他日托中心主任计入师生比例的依据相同。

Section § 1596.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申请运营或在托儿设施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提交指纹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核实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果发现可能对儿童构成风险的罪行,除非获得特殊豁免,否则该人员可能被禁止在此类设施工作或出现。

它详细说明了如何检查犯罪记录、谁需要接受筛查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或吊销执照。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志愿者和某些员工免除指纹检查的要求,并概述了不遵守规定的罚款。

该法律还允许某些现有的犯罪记录清除在设施之间转移,并规定了根据品格评估授予或拒绝豁免的标准。

立法机关认识到,作为向在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运营或提供直接照护服务的人员颁发执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条件,需要及时、准确地生成申请人的阳性指纹识别。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要求那些与日间托儿设施客户接触可能对儿童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个人的指纹。个人在首次进入日间托儿设施之前,必须从州社会服务部获得犯罪记录清除或犯罪记录豁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1) 在向任何运营或管理日间托儿设施的人员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前,以及(如适用)之后,部门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犯罪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或subdivision (b)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违规以外的罪行,或因《刑法典》第290条subdivision (c)中指定的任何罪行,或因违反第245、273ab或273.5条,第273a条subdivision (b),或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第273a条paragraph (2),或因部门根据subdivision (f)被禁止授予犯罪记录豁免的任何罪行而被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2) 犯罪历史信息应包括这些人员的完整犯罪记录(如有),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后续逮捕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3) 以下规定适用于犯罪记录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3)(A)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subdivision (b)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违规以外的罪行,则申请应被拒绝,除非主任根据本节subdivision (f)或第1522.7条授予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3)(B)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subdivision (b)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正在等待审判,罪名并非违规,则州社会服务部可以暂停处理犯罪记录信息,直至审判结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3)(C) 如果没有犯罪记录信息,司法部应向申请人和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一份事实声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3)(D)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在颁发执照后发现被许可人或subdivision (b)的paragraph (2)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违规以外的罪行,则执照可能会被吊销,除非主任根据subdivision (f)授予豁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a)(3)(E) 申请人以及subdivision (b)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应通过司法部向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以进行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此外还需进行subdivision (a)要求的查询。如果在颁发执照后,部门确定被许可人或subdivision (b)中指定的人员有犯罪记录,则执照可根据第1596.885条被吊销。部门还可在根据第1596.886条进行行政听证会之前暂停执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 除申请人外,本节适用于以下人员的犯罪记录清除和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A) 负责行政管理或直接监督员工的成年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B) 居住在该设施内的任何人员,儿童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C) 任何向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D) 任何与儿童有接触的员工、志愿者或雇员。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D)(i) 提供有时限的专业服务的志愿者,如果该人员由持有犯罪记录清除或豁免的被许可人或设施员工直接监督,且该志愿者每周在设施内停留不超过16小时,并且不单独与受照护儿童在一起,则可免除本subdivision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B) 这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应以加州社会服务部和司法部批准的方式,电子提交给司法部,以获取一套永久指纹。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或未能遵守分节 (h) 的第 (1) 款,将导致被指出缺陷,并立即处以每天每项违规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最长不超过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罚款将为每项违规一百美元 ($100),最长不超过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 1596.885 或 1596.886 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加州社会服务部可根据第 1596.99 和 1597.58 节的规定,对重复或持续的违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随后应提交给该部门进行处理。在收到指纹图像后的14个日历日内,司法部应将本分节规定的犯罪记录信息通知加州社会服务部。如果未记录任何犯罪记录信息,司法部应在收到指纹图像后的14个日历日内,向被许可人和加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一份说明该事实的声明。如果需要新的指纹图像进行处理,司法部应在收到指纹图像之日起的14个日历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指纹不清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1)(C) 个人许可或豁免的文件应由被许可人保存,并应可供检查。当活体指纹扫描技术(如第 1522.04 节所定义)投入使用时,司法部应按照该节的要求通知该部门,并在指纹电子传输至司法部后的14天内,如果该人没有犯罪记录,通过邮件通知被许可人。任何违反根据第 1522.04 节通过的法规的行为,将导致被指出缺陷,并立即处以每天每项违规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最长不超过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罚款将为每项违规一百美元 ($100),最长不超过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 1596.885 或 1596.886 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该部门可根据第 1596.99 和 1597.58 节的规定,对重复或持续的违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2) 除(b)款第(2)项规定的人员外,被许可人应努力查明根据本款规定需要进行指纹识别的人员的过往就业历史。如果部门根据提交给司法部的指纹确定该人员曾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刑法典》第243.4、273a、273ab、273d、273g或368条规定的罪行,或重罪,州社会服务部应通知被许可人立即采取行动,终止该人员的雇佣,将该人员从儿童日托机构中移除,或禁止该人员进入儿童日托机构。部门可随后根据(f)款授予豁免。如果定罪是针对除轻微违规以外的其他罪行,被许可人应在收到州社会服务部通知后, 立即采取行动,要么(1)终止该人员的雇佣,将该人员从儿童日托机构中移除,或禁止该人员进入儿童日托机构;要么(2)根据(f)款寻求豁免。部门应决定该人员是否被允许留在机构内,直至豁免决定作出。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部门关于雇佣、与客户接触或在机构内出现的禁令,将导致缺陷通知和部门对被许可人立即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天一百美元 ($100),最长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罚款将为每次违规一百美元 ($100),最长30天,并应成为根据 第1596.885或1596.886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3) 如果该人员的犯罪历史表明其品格良好,基于定罪的年龄、严重性和频率,部门可根据(f)款自行决定授予豁免。部门应与相关方协商,制定法规以确立根据本款授予豁免的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b)(4) 在根据第(3)项通知被许可人的同时,部门应通知受影响的个人有权根据(f)款寻求豁免。个人只有在被许可人根据第(3)项收到部门通知后终止该人员的雇佣或将该人员从机构中移除的情况下,才能寻求豁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d)(1) 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定罪”指认罪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部门在定罪成立后被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在上诉期限届满、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被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尽管根据《刑法典》第1203.4和1203.4a条作出的后续命令允许该人员撤回认罪并提出无罪抗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信息或起诉书。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定罪记录,或由法院书记员或定罪发生法院的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 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司法部认证的逮捕处置报告,或根据《刑法典》第969b条在刑事诉讼中可采纳的文件,应为定罪的初步证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禁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采纳这些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d)(2) 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部门应将来自其他州或联邦法院的刑事定罪视为在本州犯下的刑事罪行。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e)(1) 州社会服务部不得使用逮捕记录来拒绝、撤销或终止任何申请、许可、雇佣或居住,除非部门调查该事件并获得证据,无论是否与逮捕事件相关, 该证据在行政听证中可采纳,以证明该人员的行为可能对任何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

Section § 1596.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设立一个儿童保育倡导者计划。每个区域和中央办事处都可以设有一名了解儿童保育法律的倡导者。

倡导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向公众和家长宣传儿童保育标准,与地方团体联络以传播这些信息,并与儿童保育资源机构合作。

他们还调查并解决有关儿童日托机构的投诉,确保投诉得到客观处理,并可以将这些投诉转介给正确的政府机构。

倡导者可以进入机构并与儿童和工作人员交谈。

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投诉解决情况和机构访问情况。

此外,本节仅在另一相关条款未生效期间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  部门可以设立一个儿童保育倡导者计划。部门的每个区域办事处以及中央办事处都可以设有一名了解州儿童保育法律、法规和计划的倡导者。该倡导者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1)  向公众和家长提供有关儿童保育许可标准和法规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2)  作为地方商业、社区、执法、劳工和教育团体以及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络人,旨在提供有关许可标准和法规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3)  传播有关州许可职责和活动、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机构以及其他儿童保育计划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4)  作为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机构的联络人,提供有关许可法规、程序、违规行为、撤销和活动的最新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5)  调查并寻求解决代表儿童日托机构所服务的儿童提出的投诉和担忧。投诉应以客观方式处理,以查明相关事实。监察员可以将任何投诉转介给适当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b)  倡导者应有权进入儿童日托机构,并有权与儿童和工作人员交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c)  部门应于1985年12月31日及此后每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已解决和转介的投诉数量以及任何相关的后续活动,以及根据 (a) 款访问的机构数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d)  部门应在第1596.872b条未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285.5条实施期间实施本节。

Section § 1596.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设立一个托儿倡导计划。每个地区都可以有一名托儿倡导员,协助执行托儿许可法律。首席倡导员负责监督该计划,并向托儿许可部门负责人汇报。倡导员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充当部门与地方团体(如企业和学校)之间的联络人。他们还帮助解决有关托儿设施的投诉,并在许可规则存在分歧时努力调解争议。倡导员可以探访托儿中心,与工作人员和儿童交谈,并将投诉转介给正确的政府机构。只要有可用资金,该计划就会实施。

本质上,该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托儿服务提供者遵守州法规,并在托儿问题上支持家长和社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a)  部门可设立托儿倡导计划。该计划可在每个提供托儿许可服务的许可区域办事处设一名托儿倡导员。一名首席托儿倡导员应负责该计划的运作,并向托儿许可部门负责人汇报。
每位托儿倡导员应了解州托儿法律、法规和计划。托儿倡导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1)  向公众和家长提供有关托儿许可标准和法规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2)  充当地方商业、社区、执法、劳工和教育团体以及托儿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络人,旨在提供有关许可标准和法规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3)  传播有关州许可职责和活动、托儿资源和转介机构以及其他托儿计划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4)  充当托儿资源和转介机构的联络人,提供有关许可法规、程序、违规行为、撤销和活动的最新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5)  评估并寻求解决代表托儿设施所服务的儿童提出的投诉和担忧。投诉应以客观方式处理,以查明相关事实。托儿倡导员可将任何投诉转介至适当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6)  寻求调解部门与托儿许可持有人之间的争议,如果许可持有人声称许可法规被错误适用,并且已行使第1596.842节中规定的任何初步上诉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b)  托儿倡导员应有权进入托儿设施,并有权与儿童和工作人员交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2(c)  部门仅可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285.5节规定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实施本节。

Section § 1596.8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幼儿政策委员会在儿童日托设施许可方面的职责。该委员会协助制定法律实施的指导方针,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就儿童保育中心的许可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320条设立的幼儿政策委员会,应就本法案履行以下所有职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3(a) 协助部门制定和审查本法案实施的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3(b) 审查本法案的实施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3(c) 就有关儿童日托设施许可的法规、政策和行政惯例向主任提供建议。

Section § 1596.8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在员工和客户都能轻易看到的地方张贴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提供有关许可机构、如何查阅许可法规、用于投诉的当地电话号码以及另一节中描述的免受报复的保护信息。此外,机构还必须备有一份当前许可法规的副本,供员工和客户查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4(a)  州社会服务部应向每个持牌儿童日托机构提供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张贴在机构内,以便员工和消费者都能轻易看到。所需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4(a)(1)  明确许可机构以及如何获取许可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4(a)(2)  提供可投诉的当地电话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4(a)(3)  包含第1596.881节中的不报复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4(b)  儿童日托机构的持牌人应向员工和消费者提供其持有的当前许可法规副本。

Section § 1596.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具体行动,以确保遵守某项法案。他们需要与地方公共机构和协会合作,定期培训其工作人员。此外,他们必须为执法代表(如警察和法官)举办年度研讨会。他们还将与司法部协调,确保任何执照吊销记录都出现在犯罪记录中。

为确保遵守本法案,该部门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5(a) 与其他公共实体和地方协会合作,为许可工作人员开展持续的在职培训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5(b) 为执法机构的代表举办年度研讨会,包括但不限于警官、地方检察官和法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5(c) 与司法部合作,确保吊销执照的记录出现在犯罪记录中。

Section § 1596.876

Explanation

如果儿童日托机构根据某项福利规定将未成年人移交给警察,那么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向警察提供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这样做是为了帮助警察根据福利规定的另一部分要求通知父母。

在任何儿童日托机构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5条将未成年人移交给执法人员的情况下,该机构的负责人应向该执法人员提供该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执法人员能够发出《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8条所要求的通知。

Section § 1596.8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申请经营家庭日间照护所的任何人进行背景调查。在颁发执照之前,相关部门会核查地方的虐待和忽视儿童记录以及全州的虐待儿童登记处。

他们会调查来自登记处和县级机构的报告,但不会考虑无根据的指控。只有在虐待行为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执照才会被拒绝。对于在1993年前已实现记录自动化的县,这项筛选程序必须到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7(a) 在向任何家庭日间照护所授予执照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之前,部门应核查申请人在申请前两年内居住所在县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虐待和忽视儿童投诉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7(b) 在向任何个人授予执照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其在家庭日间照护所或日间照护中心照护儿童之前,部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70条(b)款第(3)项核查虐待儿童登记处。司法部应维护并持续更新一份照护者虐待儿童报告索引,并应根据《刑法典》第11170条和犯罪记录,将从虐待儿童索引中收到的后续报告告知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7(c) 部门应调查从虐待儿童登记处收到的任何报告,并调查从县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收到的任何信息。但是,根据《刑法典》第11165.12条(a)款定义为“无根据”的报告所产生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信息,不应纳入调查范围。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调查虐待儿童报告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准备的调查报告和档案。除非虐待儿童行为得到证实,否则部门不得仅凭虐待儿童登记处的报告或县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虐待和忽视儿童投诉记录而拒绝发放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7(d) 自1993年1月1日起,部门应对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前已将其虐待和忽视儿童投诉记录自动化的县所维护的记录实施本条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部门应对所有县所维护的记录实施本条规定。

Section § 1596.8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设立、运营和检查那些根据本法律规定,为儿童日托机构发放执照的项目。

部门应设立、管理和监督根据本法案规定许可儿童日托机构的项目。

Section § 1596.879

Explanation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被拒绝,部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15天时间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收到此申请后,将安排听证会。听证会遵循《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程序,部门拥有这些程序赋予的所有权力。

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被拒绝后,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部门寄出通知后15天内,申请人可向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部门收到申请后,该申请应安排听证。听证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部门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96.8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日托机构何时以及如何进行检查。通常,检查可以在机构营业时间开始前一小时到结束后一小时内进行,或者在提供托儿服务的任何时间进行。如果为了儿童安全,有投诉需要部门在这些时间之外进行检查,则可以例外。如果日托机构长期关闭,部门在机构重新开放前不能进行检查。机构可以通知部门计划的停业期,以获得非活跃状态,在此期间许可证暂停,但仍需支付年度许可费,并在恢复运营时保持许可标准。如果部门怀疑在非活跃状态期间机构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营,仍可进行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仅应在任何儿童日托机构正常营业时间开始前一小时至结束后一小时期间,或在提供托儿服务的任何时间,进行任何授权检查、预先通知的现场访问或突击现场访问。如果部门认定,在机构正常运营时间开始前一小时至结束后一小时之外进行检查或现场访问,对于保护机构内任何儿童的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则本款不适用于部门收到的任何投诉的调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5(b)  如果机构长期关闭,部门不得进行任何检查、预先通知的现场访问或突击现场访问,直到机构重新开放,但须遵守 (a) 款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5(c)  部门应制定规章,建立一套程序,任何托儿机构的被许可人可据此向许可机构通知机构运营的计划停业期。部门还应制定规章,建立一套程序,据此部门在收到被许可人的通知后,决定是否授予被许可人非活跃状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5(d)  如果部门根据 (c) 款授予被许可人非活跃状态,则许可证在机构运营的非活跃期间无效,被许可人应负责支付年度许可费,并在机构恢复运营时保持许可标准,且部门规定的现场访问时间表应相应调整。但是,如果部门认为被许可人在部门已授予其非活跃状态的期间仍在运营,部门可进入机构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检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35(e)  本节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596.8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的儿童看护机构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展示其执照。家庭日托所必须在客户在场时遵守这项规定。

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应当在机构内显眼且公众可及的位置张贴其执照。家庭日托所应当在客户在场的时间内遵守此张贴要求。

Section § 1596.8595

Explanation

每个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必须展示任何涉及机构检查、投诉调查或引用的许可报告,如果未纠正,这些报告将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风险。报告应张贴在规定告示旁边,并在主门内侧张贴30天。

家庭日托所在客户在场时有相同的张贴要求,不遵守将面临罚款。机构还必须与父母或监护人分享这些报告,确保他们签署以确认收到,并在儿童档案中保留记录。

这些规定适用于关于即时风险和不合规讨论的报告,具有相同的分发和记录保存程序。这些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a)(1) 每个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应张贴任何关于该机构的许可报告副本,该报告记录了机构检查或投诉调查,并导致因违规而被引用,如果未纠正,将对在托儿童的健康、安全或人身权利造成直接和即时风险。部门提供的许可报告应在收到后立即张贴,紧邻根据Section 1596.817要求张贴的告示,并在机构主门的内侧或紧邻内侧张贴,并应连续张贴3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a)(2) 家庭日托所应在客户在场的时间内遵守(1)款中包含的张贴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a)(3) 未遵守(1)款将导致立即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b)(1) 尽管有Section 1596.859 (b)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应张贴许可报告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被许可人遵守或未遵守部门纠正缺陷的命令,该缺陷根据(a)款(1)项规定需要张贴。该许可报告或其他文件应在收到后立即张贴,紧邻根据Section 1596.817要求张贴的告示,并在机构主门的内侧或紧邻内侧张贴,并应连续张贴3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b)(2) 家庭日托所应在客户在场的时间内遵守(1)款中包含的张贴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b)(3) 未遵守(1)款将导致立即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c)(1) 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应向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任何许可报告的副本,该报告记录了根据Section 1596.99 (e)或(f)款或Section 1597.58 (e)或(f)款发出的引用,或对在托儿童的健康、安全或人身权利构成即时风险,如Section 1596.893b (a)款(1)项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c)(2) 在新儿童入托时,被许可人应向新入托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被许可人在过去12个月内收到的任何许可报告的副本,该报告记录了根据Section 1596.99 (e)或(f)款或Section 1597.58 (e)或(f)款发出的引用,或对在托儿童的健康、安全或人身权利构成即时风险,如Section 1596.893b (a)款(1)项所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c)(3) 被许可人应要求(1)款所述的关于投诉调查的许可报告的每个接收者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已收到该文件及收到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c)(4) 被许可人应在每个儿童的档案中保留收到证明。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d)(1) 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应向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个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任何许可文件的副本,该文件涉及地方许可机构管理代表与被许可人举行的会议,会议中讨论了不合规问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d)(2) 在新儿童入托时,被许可人应向新入托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被许可人在过去12个月内收到的任何许可文件的副本,该文件涉及地方许可机构管理代表与被许可人举行的会议,会议中讨论了不合规问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d)(3) 被许可人应要求涉及会议的许可文件的每个接收者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已收到该文件及收到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d)(4) 被许可人应在每个儿童的档案中保留收到证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595(e) 本节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96.8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培训要求。它强制要求儿科急救培训必须包含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确定的吸入式药物管理信息。该机构将为此类培训设定最低标准,并可能咨询美国肺脏协会等专家。

托儿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接受至少一小时的儿童营养培训。这包括适合年龄的膳食指南以及美国农业部儿童和成人护理食品计划 (CACFP) 的信息,包括如何获得提供健康食品的报销。

此外,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可以通过公告来制定营养和铅中毒培训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1(a) 为根据第1596.798条(a)款第(4)项要求进行的培训之目的,根据第1596.866条进行的儿科急救培训应包含第1596.798条(a)款第(4)项所述的吸入式药物管理培训内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1(b)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根据第1797.191条,为符合第1596.798条(a)款第(4)项要求的儿科急救培训内容制定最低标准。为本款之目的,鼓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咨询在吸入式药物管理和雾化器护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组织和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肺脏协会、呼吸治疗师及其他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1(c) 为根据第1596.866条(a)款第(2)项(C)分项(ii)子项要求进行的培训之目的,儿童营养指导应至少持续一小时,并应包含基于最新《美国膳食指南》的适合年龄的膳食模式内容。为提高托儿服务提供者以较低成本提供健康食品的能力,该培训应包含有关美国农业部儿童和成人护理食品计划 (CACFP) (7 C.F.R. 226.20) 报销费率的信息,并应指导托儿服务提供者联系该部门营养服务司的CACFP部门,以获取有关CACFP资格和注册的详细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1(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可在法规通过之前,通过公告或局长的类似指示,为根据第1596.866条(a)款第(2)项(C)分项(ii)子项要求的儿童营养培训以及根据第1596.866条(a)款第(2)项(C)分项(i)子项要求的铅中毒培训制定标准。

Section § 1596.8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社会服务部向儿童日托服务提供者、管理者和员工提供关于如何发现和报告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培训和信息。它概述了法律规定必须报告涉嫌虐待和忽视的强制报告人的责任。

该培训涵盖了如何识别虐待迹象、报告程序以及未能报告的法律后果。它还包括关于儿童发展以及就涉嫌虐待与家庭互动的指导。现有和新的儿童保育工作者必须完成此培训,并每两年续期一次。

此外,如果需要,部门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的材料。如果培训材料没有其主要语言版本,儿童保育工作者可免于培训。合规性受到监督,发现有缺陷的机构必须在45天内纠正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1) 向所有持证儿童日托服务提供者、管理者以及持证儿童日托机构的员工提供关于发现和报告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2) 根据《虐待和忽视儿童报告法》(《刑法典》第4部分第1篇第2章第2.5条(自第11164条起))的规定,提供培训,包括关于持证日托服务提供者或该执照申请人、管理者或持证儿童日托机构员工作为强制报告人的责任的全州性指导。部门应使用其在州社会服务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免费模块或多个模块,或按部门另行指定的方式提供指导。此指导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2)(A) 关于识别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信息,包括虐待和忽视的行为迹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2)(B) 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报告要求,包括当涉嫌虐待或忽视发生在儿童日托机构之外或之内时,如何提交涉嫌虐待儿童报告的指南,以及需要向哪个或哪些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2)(C) 根据《刑法典》第11166条的规定,未能报告已知或合理怀疑的虐待或忽视儿童事件,属于轻罪,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2)(D) 根据《刑法典》第11166条 (i) 款 (1) 项的规定,强制报告义务是个人责任,任何主管或管理者不得阻碍或抑制报告义务,且任何报告人不得因提交报告而受到任何制裁。阻碍或抑制强制报告人职责的主管或管理者应根据《刑法典》第11166.01条受到惩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2)(E) 关于儿童发展阶段的信息,以帮助区分儿童的行为或身体症状是否在其年龄和能力范围内,或者是否是虐待或忽视的迹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3) 部门应使用第 (2) 项中指定的免费培训模块或多个模块,或按部门另行指定的方式,提供培训,包括关于儿童安全和虐待预防的信息。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3)(A) 关于可能有助于预防虐待的保护因素的信息,包括摇晃儿童的危险、安全睡眠习惯、反复暴露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心理影响、安全且适合年龄的管教方式、如何促进儿童的社会和情感健康,以及如何支持积极的亲子关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3)(B) 关于识别可能导致虐待的风险因素的信息,例如压力和社会孤立,以及可供家庭转介以帮助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用资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3)(C) 何时呼叫紧急医疗救助以防止进一步受伤或死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3)(D) 关于持证儿童日托服务提供者、管理者或持证儿童日托机构员工在提交涉嫌虐待儿童报告之前和之后如何与家庭沟通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a)(4) 部门应遵守1973年《迪马利-阿拉托雷双语服务法》(《政府法典》第17.5章(自第7290条起)),其中包括,在替代沟通选项中,以部门所服务的大量公众成员所说的任何非英语语言提供相同类型的培训材料。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662(b)(1)   2018年3月30日或之前,在2018年1月1日是持证儿童日托服务提供者、管理者或持证儿童日托机构员工的人员,应完成根据 (a) 款 (2) 和 (3) 项提供的强制报告人培训,并应在完成首次强制报告人培训之日起每两年完成一次强制报告人续期培训。

Section § 1596.87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禁止进入持牌家庭日托所,主管部门必须在45天内通知该日托所,并将此信息添加到家长权利通知中。该通知还必须说明在哪里可以找到关于此人被禁原因的更多详细信息。如果被禁人员被允许返回,通知将进行更新。

日托所提供者必须将这份更新后的通知提供给其照护下所有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并获取他们的签名以证明他们已收到通知。日托所必须保留原始签署表格,并在检查期间或部门要求时出示。

如果提供者未能分享通知或收集签名,每次将面临100美元的罚款。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处罚。此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后有人员被排除的任何日托所,部门必须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a)(1)  凡个人被部门从持牌家庭日托所排除,部门应在45天内,向该个人被排除的持牌家庭日托所准备并提供一份家长权利通知书的附录,该通知书是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102419节的要求,明确指出被排除出持牌家庭日托所的任何个人的姓名。该附录还应指明部门维护的公开文件的存在和位置,该文件解释了排除的原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a)(2)  如果被排除的个人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节被部门恢复资格,部门应修订该附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b)(1)  被许可人收到部门的附录后,应立即向其照护或监督下的每个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一份指明被排除个人或多个个人的附录副本。被许可人还应获取家长或监护人的签名,表明家长或监护人已收到附录副本。附录的签署副本应提供给家长或监护人,原始签署的附录应由持牌日托所提供者保留,并在日托所的例行检查期间或部门随时要求时提供给部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b)(2)  本节适用于目前在被许可人照护或监督下的所有儿童,以及在本节实施后进入被许可人照护或监督下的所有儿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c)  在对有个人被排除的所有持牌家庭日托所进行例行检查期间,部门应核实被许可人已从其照护或监督下的每个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处获得签名,表明家长或监护人已收到指明被排除个人或多个个人的附录。部门也可随时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已签署的附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d)  被许可人未能执行以下任何一项,将按每次违规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即时民事罚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d)(1)  向提供者照护或监督下的任何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供附录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d)(2)  获取家长或监护人的签名,表明其已收到附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d)(3)  在部门要求时,提供所有在提供者照护下的儿童的已签署附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e)  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将构成根据第1596.885节或第1596.886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f)  本节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后有个人被排除的任何家庭日托所。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2(g)  部门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根据需要颁布法规和政策,以实施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1596.871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司法部收取费用,以弥补在14天内处理犯罪记录信息的成本,这是另一项法律所要求的。然而,在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1日期间,不应对托儿设施的志愿者获取犯罪记录或进行背景调查收取费用。只要这不会导致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增加,此规定就适用。2001年7月1日之后,这项免收费政策只有在州预算中提供资金且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不增加的情况下才继续有效。志愿者被定义为在托儿设施提供服务且不收取薪水或工资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3(a)  司法部可收取足以弥补其根据第1596.871条提供服务以遵守向该部门提供犯罪记录信息(如第1596.871条 (c) 款所载)的14天要求的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3(b)(1)  在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1日期间,司法部或州社会服务部不得对托儿设施的志愿者(根据第1596.871条 (b) 款要求进行指纹识别)获取加州或联邦调查局犯罪记录或进行虐待儿童指数查询的任何相关费用收取费用,但前提是该豁免不会导致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增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3(b)(2)  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如果年度预算案中为第 (1) 款中规定的目的拨款,并且该豁免不会导致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增加,则不得收取这些目的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3(b)(3)  就本款而言,“志愿者”是指在托儿设施提供服务且不因这些服务而获得任何薪水或小时工资报酬的人员。

Section § 1596.8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在2000年3月1日前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的是审查如何对护理提供者进行背景犯罪记录调查。他们要寻找方法,更好地协调对不同人群的调查,降低成本,并加快流程。该工作组将包括来自各健康服务机构、司法部门、儿童保育网络以及护理提供者组织的代表。

Section § 1596.8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或雇主因为州政府告知其某雇员有犯罪前科或不适合该工作而必须拒绝或终止其雇佣,那么该机构或雇主不会因此决定而在民事法庭上被追究责任,也不会承担失业金索赔的责任。

Section § 1596.8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学区、县教育局或社区学院运营的托儿和发展计划中工作的雇员,如果他们已经为工作进行过体检,则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许可健康筛查。本法还明确规定,公立学校校长可以被认定为托儿中心主任,条件是该托儿计划位于公立学校校园内,且工作人员是该学校的雇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6(a) 为许可目的,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1.7部第1章(第10200节起)与该部门签订合同,或根据《教育法典》第1编第1部第6部第2章(第8200节起)与州教育局签订合同,由学区、县教育局或社区学院运营的托儿和发展计划的雇员,若已作为在该学区或该局就业的条件接受体检,则无需进行《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101216节所要求的健康筛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716(b) 为许可目的,运营托儿和发展计划的公立学校校长,若该计划是根据《教育法典》第1编第1部第6部第2章第2条(第8207节起)与州教育局签订合同的,则仅当该计划位于正在运营的公立学校校园内,且工作人员为该公立学校的雇员时,该校长应被视为符合《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101315节规定的托儿中心主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