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托法案儿童日托许可管理
Section § 1596.8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以执行本法案,并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在新规则制定出来之前,日托中心和家庭日托所的现有许可要求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596.82
Section § 1596.83
Section § 1596.84
Section § 1596.85
Section § 1596.8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主任公布所有持牌儿童日托机构的清单,详细说明其许可服务和容量,但小型家庭日托所除外,以保护其隐私。
小型家庭日托所的名称和地址只能用于行政管理目的,或与参与托儿支持和福利计划的特定机构和组织共享。
本部门也可以披露这些小型日托所的某些信息,如许可证号和联系方式,用于儿童安置目的,但可以限制访问以确保保密性。
此外,本部门将制定规则以维护这些日托所信息的保密性,确保更新的清单只包含信誉良好的机构,并可对违反者施加惩罚,包括限制其访问信息并通知相关机构。
Section § 1596.87
本节要求部门设立一个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重点关注儿童保育和监管管理。部门必须确保员工每年接受36小时的培训,这些培训应根据儿童的需求量身定制,涵盖监管、沟通、写作和人际关系技能。他们应该招聘具有儿童保育经验或教育背景的人员。新员工必须在六个月内接受全面培训,包括设施运营和面试技巧等关键领域。儿童发展教育背景有限的员工需要接受额外的岗前培训。
此外,部门必须向一个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如何满足这些培训要求,以供批准。
Section § 1596.802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5年1月1日,一个政府部门必须为日托运营计划和附带医疗服务计划创建标准化表格。这些表格完成后,该部门需要更新所有相关规定和做法,以便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无需事先批准其医疗服务计划即可参加日托或儿童发展项目。此外,一旦这些表格被使用,日托机构甚至可以在部门正式批准所提交的医疗计划之前招收儿童。
Section § 1596.803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经营儿童日托设施所需的费用。首次申请和年度费用根据设施类型和容量而定,并详细列出了家庭日托和大型日托中心的具体收费标准。如果发生变更,例如搬迁或增加容量,以及针对缓刑监督和逾期付款,还会收取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收入用于支持许可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安全和合规。地方司法管辖区不得对小型家庭日托所征收额外的营业费用。设施可以通过支票支付费用,但未能支付可能导致许可证被拒绝或吊销。
申请
费用
Section § 1596.804
这项法律要求,到2024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修改其规定,允许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与非残疾儿童同时使用户外游乐空间,而无需特殊豁免。部门还必须明确这种共享户外使用所需的任何健康和安全标准。此外,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快速实施这些变更,从而绕过通常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1596.806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正在运行的学校场地开展的学龄儿童看护项目,无需遵守日托中心通常需要满足的某些空间和卫生间规定。如果看护项目使用的是一所正常运作的学校的房间,且该房间在白天、课前或课后已供学生使用,那么它就不需要满足日托中心的面积或卫生间标准。这些设施也可以由州建筑师部门或通过学区总监的认证,被认证为教室,无论建筑物所有权归属。
看护项目使用的学校户外场地也同样豁免于特定的日托要求,例如围栏、专用户外活动空间以及卫生间的独家使用。这些豁免在学校假期和休息期间也适用。
“学龄儿童看护项目”被定义为针对目前在校就读的儿童(包括过渡幼儿园儿童)或与在校学生同住的儿童的项目。在正式规章制定出来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具有规章效力的书面指示灵活地实施这些变更。
Section § 1596.807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的延长日托项目招收更多已在该校就读的儿童,包括过渡幼儿园的儿童。但是,额外招收的儿童人数不能超过日托项目总人数的15%,其中包括与现有学生同住的家庭儿童。此外,日托项目的人数不能超过学校在正常上学日的人数。
Section § 1596.808
自2012年1月1日起,加州的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在为儿童提供饮料时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对于两岁及以上的儿童,只能提供低脂或脱脂牛奶,果汁每天限一份100%纯果汁。不允许提供含糖饮料,但婴儿配方奶粉和儿童营养产品除外。必须随时提供清洁饮用水。如果儿童有医生证明的特殊饮食医疗需求,这些规定可以放宽。父母为子女提供的饮料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联邦膳食指南的更新可能会导致这些规定的调整,以改善儿童照护中的营养状况。合规性将在例行检查中进行核查,无需为此进行额外的独立访问。
Section § 1596.809
在获得执照之前,任何申请经营特定设施的人都必须从当地消防机构或州消防局长(取决于谁有管辖权)获得消防许可批准。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州和地方消防安全规定,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许可条款中规定的流程。
对于日托中心,截至2027年1月1日,消防安全检查遵循《加州建筑规范》2022年版本中的规定。这适用于因运营变更而申请或更新消防许可的机构。本法律有效期至2027年,除非在此之前颁布新法规。
Section § 1596.80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计划申请经营设施执照的人,必须从一开始就被告知,在他们获得执照之前,其设施需要获得地方或州消防部门的批准。他们还将了解到有关消防安全合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州和地方标准。这项要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或在某些法规通过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1596.814
这项法律为设有地下游泳池的家庭日托所和日托中心制定了规定。对于日托所,游泳池必须由一个安全的围栏环绕,该围栏需具备特定的安全功能,例如自动关闭、可上锁的门,且表面不得有可供攀爬的突出物。此外,还必须安装警报器或泳池安全盖。救生圈和救援杆等安全设备必须可见并随时可用。这些设施需要每日检查。对于日托中心,适用类似的规定,包括需要一个冗余安全功能,如果游泳池在室内,则需要安全的门。社会服务部将在2027年前制定进一步的法规,在此之前可根据需要发布指令。
Section § 1596.816
Section § 1596.817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部门对持牌儿童日托机构进行检查时,必须在主入口显眼位置张贴一份告示,其中应包含:检查日期、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以及这些违规行为的类别。如果机构被发现有问题,则必须张贴检查报告30天。告示还必须说明如何获取报告副本,并提供联系方式以获取更多信息。未能遵守规定将导致100美元的罚款。家庭日托所仅在客户在场期间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596.818
Section § 1596.819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许可的部门将有关儿童日托机构和家庭日托所的信息公布在一个公共网站上。对于儿童日托机构,必须包括名称、地址、许可容量和包括违规记录在内的检查历史等详细信息;而对于家庭日托所,重点是名称和检查历史。这些信息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Section § 1596.841
每个儿童日托中心都必须保存一份所有其照护的儿童的最新名单。这份名单上应包含每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儿童医生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许可机构可以随时要求查看这份名单。
Section § 1596.842
这项法律确保了托儿服务提供者在接受社区照护许可司评估时享有某些权利。这包括现场检查期间的权利,例如了解检查目的、受到尊重对待以及收到详细的缺陷报告。提供者可以查阅适用法律,制定纠正计划,并对不符之处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查阅公共设施档案,并在需要时进行上诉和会谈。提供者可以就许可问题(包括员工行为)提出投诉。到 1992 年,所有被许可人都应收到此流程和上诉信息。所有表格和通知必须清楚标明负责部门。
Section § 1596.843
本法律条款主要包含两部分。首先,当投诉调查与设施检查同时进行时,调查必须记录在单独的报告中。其次,部门将随机抽查这些报告,以确保不同的分析师在应用法规时保持一致性。
Section § 1596.845
在您获得经营儿童日间照护设施的新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前,您必须参加由部门提供的情况介绍会。该介绍会将涵盖您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经营儿童日间照护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您的责任。它还将向您介绍2000年《健康学校法案》和病虫害综合管理实践。
Section § 1596.846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指出,婴儿学步车因其对婴儿造成伤害的高风险而被认为是危险的。包括美国儿科学会和《消费者报告》在内的研究和报告表明,婴儿学步车导致了大量事故。圣马特奥县的一个陪审团裁定婴儿学步车本质上不安全,这进一步证明了其危险性。因此,儿童日托机构禁止存放或使用婴儿学步车。本节还根据联邦法规定义了“婴儿学步车”,并规定第1596.890节不适用于本规定。
Section § 1596.84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儿童日托机构不得为婴儿使用不安全的婴儿床,不安全婴儿床的定义需符合特定标准。但古董或收藏品婴儿床只要不被儿童使用或接触,则允许使用。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照护两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机构免费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信息和材料。这些信息应与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的材料保持一致。提供这些材料的要求仅适用于材料已提供给提供者的情况,如果未提供材料,提供者不承担未提供的责任。没有义务提供重复的信息。
Section § 1596.851
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暂停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申请审查的规则:如果申请人过去两年内有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证书,审查将暂停两年。如果许可证申请在去年内被拒绝,且申请人已进行听证,审查将暂停一年。如果申请人在被告知有权听证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则审查将自拒绝通知之日起暂停一年。如果拒绝申请的原因是可纠正的问题,审查可能会继续。暂停审查不代表申请被直接拒绝。
Section § 1596.852
Section § 1596.853
如果您认为加州的儿童日托机构不符合州规定,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收到投诉后,日托机构在检查前不会知道具体细节,投诉人的身份也将保密,除非投诉人另有要求。如果部门认为投诉不严重,投诉内容将保密,并通知日托机构投诉已被驳回。
如果部门认为投诉有效,必须在10天内进行检查,除非这会干扰其他调查。投诉人将获知部门采取的任何行动。
部门还必须将某些许可行动和严重事件(如虐待)告知当地的转介计划。最终结果会与这些计划和特定实体共享。
Section § 1596.854
如果你申请了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之后想撤回申请,除非部门书面同意你撤回,否则部门仍然可以拒绝你的申请。他们也可以基于任何合法理由启动或继续拒绝你的申请程序。
如果你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被暂停、期满、丧失或取消,部门仍然可以对你采取纪律处分。这意味着即使你的执照或许可证不再有效,他们仍然可以基于法律依据暂停或吊销它,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1596.855
本节规定,任何申请托儿服务许可的人都应免费获得相关法规的印刷副本、特定条款的引用以及上诉程序指南。这些材料可应要求提供西班牙语版本,也可能提供其他语言版本,但如果出现任何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部门还负责免费向某些托儿和转介项目发送法规更新,并有类似的语言翻译规定。
Section § 1596.857
这项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运营时间内探访并检查其子女接受服务的儿童日托机构。他们在检查时应尊重机构的活动安排。机构不得对行使此权利或提出投诉的任何人进行报复或歧视。如果机构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等处罚。
机构必须张贴一份关于检查权利、反报复政策以及查阅机构许可报告和投诉信息的通知。他们还必须告知父母如何访问注册性犯罪者的公共数据库。在儿童被机构接收时,必须向父母提供此通知和信息的副本。提供者无需对附近性犯罪者的额外信息负责。机构管理人员可以拒绝那些对儿童构成风险的个人进入,或者在负责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要求时,拒绝非监护父母进入。
Section § 1596.858
这项法律规定了设施许可证在到期前自动失效的几种情况。如果设施被出售或所有权被转让,许可证就会失效,但某些股票转让除外。此外,如果被许可人放弃许可证、将设施迁至新地点(尽管有规定简化此过程)、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死亡(尽管家庭成员可以快速申请接管),或遗弃设施,许可证也会失效。
Section § 1596.859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日托机构向公众提供检查和合规文件,包括检查报告、投诉调查以及吊销执照的意向。这些文件必须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查阅。法律还规定,儿童照护转介和支付项目必须告知家长他们有权查阅这些报告。
此外,法律要求日托机构在指定截止日期后30天内收到一份核实其纠正措施合规或不合规的报告。如果部门更改此时间框架,必须提供书面解释,并且机构必须将此信息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1596.861
加州所有获得许可的儿童日托机构,在所有旨在吸引客户的广告或公告中,都必须注明其执照号码。这项要求涵盖了刊登在报纸、杂志、消费者报告、商业公告、电话簿、服务目录以及广播或电视广告中的内容。
Section § 1596.862
本法律允许学龄儿童看护中心(例如那些照护青少年学生的中心)向加州社会服务部申请许可,以招收或保留18岁或以上的学生。中心必须证明其能充分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且招收或保留该学生不会危及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如果学生已在校,中心必须在该学生18岁生日前提交申请。要招收新的非未成年学生,中心必须首先获得书面批准。
申请必须包括对学生的面谈、对任何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评估,以及证明其需求能够得到满足的证据。这还包括他们的教育计划。在这种情况下,非未成年学生无需进行指纹采集或犯罪记录审查。如果中心不遵守规定,部门可以终止其批准,并对中心运营者处以罚款。最后,部门可以制定补充规定来执行这些指导方针。
Section § 1596.865
本法律鼓励持牌日托机构的儿童照护提供者接受基本的医疗保健培训。它建议进行心肺复苏术(CPR)、小儿急救以及预防性健康实践方面的培训,例如适当的食物准备、营养和卫生,以帮助维持健康并预防疾病传播。
Section § 1596.866
这项法律规定,日托中心的主任或教师以及家庭日托机构的提供者必须完成至少15小时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其中包括儿科急救、心肺复苏术(CPR)和预防性健康实践。从2026年起,培训内容必须涵盖过敏性休克的预防和治疗。在儿童在场的所有时间,必须有一名经过认证的工作人员在场。完成培训是获得执照的必要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必须在90天内纠正不足。条款允许应要求出示培训记录,并且对ADA(美国残疾人法案)合规性有例外。通过家庭自学进行的培训无效,但允许在线课程。法律还规定,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信函实施变更。
Section § 1596.867
儿童日托机构需要将地震应急准备清单附在其现有的灾害计划中,尽管这不是获得执照的强制要求。该清单应向公众开放,但许可机构不会强制执行其规定。清单必须简洁,最多两页,机构可以选择遵循其中的哪些部分。它可能包括固定家具和教孩子们进行地震演习。机构还应准备食物、水和应急物资,并让家长和应急机构参与进来。他们可以采纳更严格的当地地震标准,州法规也可以强制要求进行安全演习。
Section § 1596.869
这项法律规定,综合性儿童日托机构的主任在积极监督儿童时,应在计算师生比例时被算作教师,就像其他日托中心主任一样。
Section § 1596.871
这项法律确保申请运营或在托儿设施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提交指纹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核实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果发现可能对儿童构成风险的罪行,除非获得特殊豁免,否则该人员可能被禁止在此类设施工作或出现。
它详细说明了如何检查犯罪记录、谁需要接受筛查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或吊销执照。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志愿者和某些员工免除指纹检查的要求,并概述了不遵守规定的罚款。
该法律还允许某些现有的犯罪记录清除在设施之间转移,并规定了根据品格评估授予或拒绝豁免的标准。
Section § 1596.87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设立一个儿童保育倡导者计划。每个区域和中央办事处都可以设有一名了解儿童保育法律的倡导者。
倡导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向公众和家长宣传儿童保育标准,与地方团体联络以传播这些信息,并与儿童保育资源机构合作。
他们还调查并解决有关儿童日托机构的投诉,确保投诉得到客观处理,并可以将这些投诉转介给正确的政府机构。
倡导者可以进入机构并与儿童和工作人员交谈。
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投诉解决情况和机构访问情况。
此外,本节仅在另一相关条款未生效期间实施。
Section § 1596.87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设立一个托儿倡导计划。每个地区都可以有一名托儿倡导员,协助执行托儿许可法律。首席倡导员负责监督该计划,并向托儿许可部门负责人汇报。倡导员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充当部门与地方团体(如企业和学校)之间的联络人。他们还帮助解决有关托儿设施的投诉,并在许可规则存在分歧时努力调解争议。倡导员可以探访托儿中心,与工作人员和儿童交谈,并将投诉转介给正确的政府机构。只要有可用资金,该计划就会实施。
本质上,该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托儿服务提供者遵守州法规,并在托儿问题上支持家长和社区。
Section § 1596.873
本节解释了幼儿政策委员会在儿童日托设施许可方面的职责。该委员会协助制定法律实施的指导方针,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就儿童保育中心的许可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Section § 1596.874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在员工和客户都能轻易看到的地方张贴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提供有关许可机构、如何查阅许可法规、用于投诉的当地电话号码以及另一节中描述的免受报复的保护信息。此外,机构还必须备有一份当前许可法规的副本,供员工和客户查阅。
Section § 1596.875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具体行动,以确保遵守某项法案。他们需要与地方公共机构和协会合作,定期培训其工作人员。此外,他们必须为执法代表(如警察和法官)举办年度研讨会。他们还将与司法部协调,确保任何执照吊销记录都出现在犯罪记录中。
Section § 1596.876
如果儿童日托机构根据某项福利规定将未成年人移交给警察,那么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向警察提供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这样做是为了帮助警察根据福利规定的另一部分要求通知父母。
Section § 1596.877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申请经营家庭日间照护所的任何人进行背景调查。在颁发执照之前,相关部门会核查地方的虐待和忽视儿童记录以及全州的虐待儿童登记处。
他们会调查来自登记处和县级机构的报告,但不会考虑无根据的指控。只有在虐待行为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执照才会被拒绝。对于在1993年前已实现记录自动化的县,这项筛选程序必须到位。
Section § 1596.878
本条规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设立、运营和检查那些根据本法律规定,为儿童日托机构发放执照的项目。
Section § 1596.879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的申请被拒绝,部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15天时间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收到此申请后,将安排听证会。听证会遵循《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程序,部门拥有这些程序赋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96.85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日托机构何时以及如何进行检查。通常,检查可以在机构营业时间开始前一小时到结束后一小时内进行,或者在提供托儿服务的任何时间进行。如果为了儿童安全,有投诉需要部门在这些时间之外进行检查,则可以例外。如果日托机构长期关闭,部门在机构重新开放前不能进行检查。机构可以通知部门计划的停业期,以获得非活跃状态,在此期间许可证暂停,但仍需支付年度许可费,并在恢复运营时保持许可标准。如果部门怀疑在非活跃状态期间机构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营,仍可进行检查。
Section § 1596.8555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的儿童看护机构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展示其执照。家庭日托所必须在客户在场时遵守这项规定。
Section § 1596.8595
每个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必须展示任何涉及机构检查、投诉调查或引用的许可报告,如果未纠正,这些报告将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风险。报告应张贴在规定告示旁边,并在主门内侧张贴30天。
家庭日托所在客户在场时有相同的张贴要求,不遵守将面临罚款。机构还必须与父母或监护人分享这些报告,确保他们签署以确认收到,并在儿童档案中保留记录。
这些规定适用于关于即时风险和不合规讨论的报告,具有相同的分发和记录保存程序。这些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96.86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培训要求。它强制要求儿科急救培训必须包含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确定的吸入式药物管理信息。该机构将为此类培训设定最低标准,并可能咨询美国肺脏协会等专家。
托儿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接受至少一小时的儿童营养培训。这包括适合年龄的膳食指南以及美国农业部儿童和成人护理食品计划 (CACFP) 的信息,包括如何获得提供健康食品的报销。
此外,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可以通过公告来制定营养和铅中毒培训标准。
Section § 1596.8662
这项法律要求社会服务部向儿童日托服务提供者、管理者和员工提供关于如何发现和报告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培训和信息。它概述了法律规定必须报告涉嫌虐待和忽视的强制报告人的责任。
该培训涵盖了如何识别虐待迹象、报告程序以及未能报告的法律后果。它还包括关于儿童发展以及就涉嫌虐待与家庭互动的指导。现有和新的儿童保育工作者必须完成此培训,并每两年续期一次。
此外,如果需要,部门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的材料。如果培训材料没有其主要语言版本,儿童保育工作者可免于培训。合规性受到监督,发现有缺陷的机构必须在45天内纠正问题。
Section § 1596.8712
如果有人被禁止进入持牌家庭日托所,主管部门必须在45天内通知该日托所,并将此信息添加到家长权利通知中。该通知还必须说明在哪里可以找到关于此人被禁原因的更多详细信息。如果被禁人员被允许返回,通知将进行更新。
日托所提供者必须将这份更新后的通知提供给其照护下所有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并获取他们的签名以证明他们已收到通知。日托所必须保留原始签署表格,并在检查期间或部门要求时出示。
如果提供者未能分享通知或收集签名,每次将面临100美元的罚款。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处罚。此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后有人员被排除的任何日托所,部门必须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Section § 1596.8713
本条允许司法部收取费用,以弥补在14天内处理犯罪记录信息的成本,这是另一项法律所要求的。然而,在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1日期间,不应对托儿设施的志愿者获取犯罪记录或进行背景调查收取费用。只要这不会导致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增加,此规定就适用。2001年7月1日之后,这项免收费政策只有在州预算中提供资金且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不增加的情况下才继续有效。志愿者被定义为在托儿设施提供服务且不收取薪水或工资的人。
Section § 1596.8714
Section § 1596.8715
Section § 1596.8716
本法律规定,在学区、县教育局或社区学院运营的托儿和发展计划中工作的雇员,如果他们已经为工作进行过体检,则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许可健康筛查。本法还明确规定,公立学校校长可以被认定为托儿中心主任,条件是该托儿计划位于公立学校校园内,且工作人员是该学校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