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规定儿童日间保健和喘息照护机构
Section § 1760.2
本法律定义了提供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服务机构的重要术语。“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是为21岁及以下患有重病的儿童设立的,经批准后,年龄较大的患者也可继续接受护理。“重病”指的是因肺病、心脏病或癫痫等严重健康问题需要持续医疗护理的儿童。“依赖技术维持生命的患者”依赖医疗设备和持续护理。“暂托护理”为父母提供喘息机会,包括膳食和活动,每名儿童每年限30天。“综合病例管理”涵盖了对这些儿童的护理评估和协调。“执照”是经营这些机构或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特定服务的许可。负责监督这些定义的“州部门”是州公共卫生部。
Section § 1760.4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许可规则。州政府必须制定法规,确保这些机构安全、配备适当人员并符合规定的服务标准。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制定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必须在1993年7月1日前最终确定。在此期间,临时规定允许这些中心按照类似护理机构的现有标准运营。
某些现有法规不适用于这些机构,但它们仍必须确保用药安全并设立患者护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护理质量、审查政策,并处理感染控制和药物管理等问题。机构可以申请使用替代方法,但这些需要州政府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必须公开张贴。
Section § 1760.6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提供一系列基本服务,包括医疗、护理、药学、营养、社交以及适合儿童发展的活动。
此外,这些机构还可以提供额外服务,例如物理治疗、发育和教育服务、职业和言语治疗、心理支持、暂托护理以及针对父母或监护人的培训。如果客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综合个案管理也包括在内。
Section § 1760.7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任何药房服务符合特定要求。药物必须由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原包装提供,并附有给药说明。只有执业护理人员才能根据患者医师当前的医嘱处理药物的接收和给药。
机构不能直接从药房订购或接收药物,任何药物在给药前都必须核实为医师开具。他们还需要将药物记录作为患者护理计划的一部分,至少保存一年。机构只能在护理计划中列明的情况下,对疼痛或恶心等病症提供治疗,并且必须遵守关于药物容器标签的特定州和联邦法律。
机构不应接受过期或即将过期的药物,并且必须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以确保患者安全并符合药物处理和给药法律。
Section § 176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制定自己的入院标准,但这些标准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
被这些机构接收的儿童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他们必须经医生确认医疗状况稳定;必须在一名医生照护下,且该医生批准其护理计划;必须有最新的免疫接种记录,除非有医学豁免;并且对机构内其他人不构成感染风险。此外,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同意入院。
Section § 1760.9
儿童护理机构可以禁止任何人在机构内或其场所内吸烟。只要吸烟禁令在入院协议中明确说明,并且张贴了告示以告知现场所有人,就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1761.2
Section § 1761.4
本节规定,一个拥有六张或更少床位的小型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在分区法律方面应被视为普通住宅。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执行关于建筑特征(如高度和大小)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独户住宅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1761.6
这项法律要求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将其执照或经认证的副本,显著展示在公众可以清楚看到的地方。
Section § 1761.8
这项法律规定,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的建筑平面图无需经过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审查,也无需接受其检查。但是,他们在申请执照时必须证明其符合当地建筑规范。此外,其设施必须能够提供州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护理和服务。
Section § 1761.85
这项法律允许建筑设计和材料具有灵活性。只要当地建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批准,即使其他条款未明确规定,也可以使用替代设计、空间利用、设备和材料。
Section § 1762
Section § 1762.2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获得临时执照的流程。未曾获得执照的新机构,在现场检查确认其基本符合规定后,可以获得临时执照。此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或直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较晚者为准。
在临时执照到期前,州政府会对该机构进行检查。如果机构符合所有要求,就可以获得正式执照。如果机构尚未完全符合要求,但已取得良好进展,临时执照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如果机构在续期临时执照期满时未能显示出足够的进展或未能符合要求,将不会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临时执照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临时执照的审批标准与永久执照相同,以确保一致性。
Section § 1762.4
在加州,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要续期,被许可人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支付涵盖监管成本的费用,前提是他们已在到期前至少45天收到州政府部门的续期通知。
续期必须包含费用,一旦提交,许可证即被视为从其原始到期日开始续期。州政府部门必须在收到续期费用后的15天内寄出续期许可证。
Section § 1762.6
Section § 1762.8
本节允许州部门在违反某些规定的情况下,拒绝颁发、暂停或吊销医疗执照。采取此行动的理由包括:严重违反规定,危及患者健康和安全;协助或允许非法活动;或在执照申请中故意遗漏或谎报重要信息。
Section § 176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涉及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拒绝或撤回批准的程序,应按照第131071条的规定进行。法律还规定,即使执照因暂停、期满或交回而失效,州部门仍可继续采取暂停或吊销等纪律处分措施。
Section § 1763.2
这项法律赋予州政府部门权力,允许对某些规定作出例外处理,前提是患者的健康、安全和护理质量不受影响。任何希望获得此类例外的人都必须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由和文件。该部门必须书面批准,并列出任何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763.4
这项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并为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中的一个部分——“过渡期医疗护理需求可选服务单元”——设定了标准。这个单元主要服务22岁及以上的患者,但18-21岁的年龄较大的儿童也可以在这里接受护理。如果需要照顾15-17岁的患者,则需要获得特殊豁免。关键是,使用这个单元的成年患者,其智力发育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下。机构必须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并且除非另有规定,成年患者的护理区域必须与年轻患者的区域分开。必须有完善的书面政策和程序来指导护理工作,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人员配备和设备必须足以支持成年患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