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生产人血或其衍生物的个人或机构都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特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美国血库协会制定的标准以及加州的一些具体法规,这些法规可能会随着技术进步而更新。法律还指出,这些标准的任何更新,除非州政府部门另有通知,否则在一定时期后会自动在加州生效。现有法规的某些部分将继续有效,直到被新规定取代。然而,临床试验有豁免权,允许在遵循联邦指导方针的前提下,仅为研究目的使用血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a)  任何人不得从事人全血或人全血衍生物的生产,除非该人已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且人全血或人全血衍生物的采集、制备、标记和储存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a)(1)  美国血库协会出版的、于1989年11月15日生效的《血库和输血服务标准》第13版中规定的标准,或其任何修订或后续出版的版本或修订。这些应是本州所有持牌血库和输血服务的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a)(2)  《加州法规》第17篇中由(c)款继续生效或根据(b)款通过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b)  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设立并要求遵守除(a)款规定之外或替代(a)款规定的要求,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技术或提高人全血或人全血衍生物的安全性,部门认为适当的即可。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标准,均应在与美国血库协会代表协商后通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  在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取代之前,《加州法规》第17篇第1部第2章第1分章第1组(自第950节起)的所有规定应 继续有效,但以下各项除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1)  第997节的(i)至(k)款(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2)  第999节和第1001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3)  第1002节的(a)至(c)款(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4)  第1002节(e)款的(2)项和(3)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5)  第1002节的(f)款和(g)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6)  第1002节(h)款的(2)至(6)项(含)。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7)  第1002节的(i)款、(k)款和(l)款。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8)  第1004节的(a)至(c)款(含)。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9)  第1010节、第1012节、第1013节、第1014节、第1024节和第1024.1节。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10)  第1025节的(a)款、(b)款和(e)款。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c)(11)  第1025节(c)款的(1)至(3)项(含)。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d)(1)  美国血库协会出版的《血库和输血服务标准》第13版的任何修订、任何后续版本或其任何修订,应在本节生效日期后90天,或在该协会出版后90天,在加州生效,除非部门在此90天内向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从事人全血或人全血衍生物生产的所有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指明 哪些部分不生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d)(2)  部门可以决定任何修订或后续版本的任何部分均不生效。如果部门在美国血库协会出版修订或后续版本之日未收到其副本,则部门应根据本节决定修订或后续版本的任何部分均不生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5(e) 本节不适用于临床试验场所储存或制备供患者使用的人全血和人全血衍生物,如果这些血液和衍生物仅用于由具备科学培训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的研究用途,以调查药物或设备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且该调查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55(i))第505(i)节或其第520(g)节(21 U.S.C. Sec. 360j(g))的要求以及根据该联邦法通过的法规进行的。

Section § 16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州外进口到加州的人类血液或血液产品必须符合美国血库协会(AABB)设定的标准。这些标准详细载于《血库和输血服务标准》的最新版本中。

如果发布了新的标准或更新,它们将在法律生效日期或发布日期(以后者为准)90天后生效,除非部门通知进口商某些部分不会生效。如果部门在发布日期前未收到新版本或修订版,则可以决定其任何部分都不生效。

最后,部门必须根据本章执行这项法律,确保与相关的第1602.5节保持一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6(a)  任何人不得进口在州外生产的任何人类全血或人类全血衍生物,除非该血液或血液产品符合美国血库协会发布的《血库和输血服务标准》最新版本或其任何后续发布版本或修订版中规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6(b)  美国血库协会发布的《血库和输血服务标准》的任何后续版本或其修订版,应在本节生效日期后90天或协会发布后90天(以后者为准)对本节目的生效,除非部门在90天内向所有已请求此通知的、进口在州外生产的人类全血或人类全血衍生物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这些后续版本或修订版中不生效的部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6(c)  部门可以决定任何后续版本或修订版的任何部分不为本节目的生效。当部门未在美国血库协会发布后续版本或修订版之日收到其副本时,部门应决定该后续版本或修订版的任何部分不为本节目的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6(d)  部门应根据本章管理和执行本节,并以最大程度确保与第1602.5节保持一致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6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人体的血液或血液成分必须经过HIV检测,除非是紧急情况、研究用途或特定项目。血库和血浆中心必须检测血液中的肝炎和HIV病毒,并将阳性结果报告给卫生官员。医疗服务提供者也需要向当地卫生官员报告艾滋病、HIV或肝炎病例,而卫生官员则必须追溯感染源头至相关血库或血浆中心。当地卫生官员负责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例进行患者追踪和治疗建议。法律强调对捐献者身份的严格保密,所有相关信息在必要审查后应立即销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a)  除本分项规定外,在本州内,不得将血液或血液成分用于人体内,除非血液或血液成分已检测且HIV呈阴性,或血液或血液成分经知情同意后用于研究或疫苗接种项目。
本分项要求的其他例外情况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1)  经部门确定,在紧急情况下获准输注的血液或血液成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2)  用于自体输血目的的血液或血液成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b)  血库和血浆中心应按照第1603.3节规定的方式,对所有接收的人体全血和血液成分进行实验室检测,以检测病毒性肝炎和HIV的存在。如果血库或血浆中心在检测的血液或血液成分中发现病毒性肝炎或其抗原的存在,应在确认病毒性肝炎或其抗原存在于所检测的血液或血液成分中后的7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官员报告该发现、人体全血或血液成分的捐献日期、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者的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以及从该人处接收人体全血或血液成分的血库或血浆中心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c)  医生、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应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的规定,在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卫生官员报告所有艾滋病病例、HIV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感染,包括输血相关病例或感染,并提供所需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d)  在收到任何输血相关肝炎或输血相关HIV或艾滋病病例的报告后,当地卫生官员应确定哪个血库或血浆中心是传染性血液或血液成分的来源,并应将此事实报告给发放该血液或血液成分的血库或血浆中心。血库或血浆中心应进行调查以确定传染性血液或血液成分的捐献来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e)  当地卫生官员应联系所有经负责艾滋病患者护理和治疗的人员确诊的艾滋病病例患者,以建议适当的治疗方案,并用于流行病学研究和后续跟踪。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f)  部门可根据其认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制定本节所规定程序的法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g)  “血浆中心”,本章所用,是指进行血浆分离术的任何场所,其定义见《加州法规》第17篇第1025节,并包括进行白细胞分离术或血小板分离术(或两者兼有)的场所。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h)  “艾滋病”,本章所用,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i)  “HIV”,本章所用,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j)  “血液成分”,本章所用,是指从单份全血中分离出来或为血液成分分离术准备的,并拟用作输血最终产品的制剂。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1(k)  当地卫生官员可以保密方式向血库或血浆中心披露,先前输注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是否可能由HIV感染者捐献,以实施血库或血浆中心通知可能已传播HIV的血液或血液成分受者的计划。血库或血浆中心不得披露可识别本分项所适用捐献者身份的信息,并应在审查其记录以实施该计划后,立即销毁根据本分项授权传达给它的信息。

Section § 16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血库和血浆中心必须要求那些因捐献血液或血浆而获得报酬的捐献者,出示由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比如驾驶执照,以确认他们的身份。

在此,“报酬”是指获得金钱或任何可以兑换成金钱的有价值的东西。但它不包括免除输血费用、提供献血计划福利,或者雇主给予员工的献血休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2(a)  各血库或血浆中心应要求所有因捐献人体全血或血液成分而获得报酬的捐献者,提供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车辆法典》第6部(第12500条起)颁发的带照片的驾驶执照或其他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作为身份识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2(b)  就本节而言,“报酬”指血库或血浆中心向任何人转让金钱或任何其他可由接收者转换为金钱的有价对价,但报酬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2(b)(1)  取消或退还非替代费或相关的血液或血液成分输血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2(b)(2)  因向捐献者俱乐部或血液保障计划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而向个人提供的血液保障福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2(b)(3)  雇主为使雇员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而给予雇员的离岗时间。

Section § 1603.3

Explanation

献血前,捐献者必须被告知并书面确认,其血液将接受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如果结果呈阳性,他们也将收到通知,且艾滋病毒阳性血液不会用于输血。

血库设有系统,供捐献者在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毒时进行自我排除。如果初步检测显示艾滋病毒抗体,会在通知捐献者前进行复检以确认。

献血点必须显著展示附近可免费进行匿名艾滋病毒检测的地点信息。卫生部门可以制定额外的血液检测安全规定。

如果血库无法联系到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捐献者,将检测结果告知卫生官员以查找并通知捐献者,不会受到法律惩罚。通知捐献者后,相关个人记录将被删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a) 在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之前,捐献者应被书面告知以下所有事项,并应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已获告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a)(1) 血液或血液成分将接受艾滋病毒抗体证据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a)(2) 捐献者将依照 (c) 款所述要求获知检测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a)(3) 被发现含有艾滋病毒抗体的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不得用于输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a)(4) 如果某人有理由相信其可能接触过艾滋病毒或艾滋病,则该人不得为输血目的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a)(5) 捐献者须填写健康筛查问卷,以协助确定其是否可能接触过艾滋病毒或艾滋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b) 血库或血浆中心应为捐献者纳入自愿自我排除方式。自我排除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勾选框的表格,指明血液或血液成分仅用于研究或检测目的;以及供捐献者使用的电话回访系统,以便告知血库或血浆中心所捐献的血液或血液成分不应用于输血。血库或血浆中心应以捐献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捐献者,自我排除程序可用且如果捐献者有理由相信其已感染艾滋病毒,则应使用该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c) 任何捐献者最初被发现含有艾滋病毒抗体血清学证据的血液或血液成分,应重新检测以确认。仅当进一步检测确认了早期检测的结论时,血库或血浆中心方可将阳性结果告知捐献者。
主管部门应为血库和血浆中心制定许可性指南,说明告知捐献者检测结果的方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d) 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每个血库或血浆中心,应在其每个采集点显著展示一份通知,提供血库或血浆中心附近区域内可免费进行匿名艾滋病毒抗体检测的地点地址和电话号码,该检测是根据第105部第4章第3章(自第120885条起)提供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e) 主管部门可颁布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法规,以提高捐献血液和血液成分的安全性。主管部门还可颁布其认为必要的法规,通过要求进行主管部门认为适用于已产生“阳性”、“确诊阳性”、“不确定”或其他类似标记结果的特定类型艾滋病毒检测的任何确认性检测,来确保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3(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血库或血浆中心寻找捐献者的合理努力已失败,且向地方卫生官员披露检测结果对于查找并告知血液或血液成分捐献者阳性结果是必要的,则不得因此披露施加民事责任或刑事制裁。地方卫生官员完成查找并告知血液或血液成分捐献者阳性结果的工作后,根据本款从血库或血浆中心获取或根据本款保存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或检测结果,应由地方卫生官员销毁。

Section § 16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像卫生部门或公共血库这样的公共机构,以及私人血库或血浆中心,如果艾滋病毒检测结果被意外或无意地泄露,它们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发生此类错误,它们不能因此被起诉要求赔偿。这适用于结果的披露以及相关条款中概述的通知程序。

Section § 160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用于输血的血液容器都必须贴上标签,以表明血液是来自“志愿献血者”还是“有偿献血者”。“志愿献血者”是指无偿献血的人,而“有偿献血者”则获得了报酬。这项标签要求旨在确保血液来源的透明度。

该法律将“血液”定义为人全血或其成分,但不包括工业生产的衍生物。“工业用途”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改造血液,以生产用于药品、诊断试剂等产品。“报酬”不包括退款、献血者福利或因献血而获得的带薪休假。

从加州以外地区进口血液的血库必须遵守这些标签规定,并核实血液是否来自志愿献血者。如果无法提供核实证明,血液必须标记为“有偿献血者”的血液。最后,标签本身不暗示对血液的任何担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从事血液生产的人,如果产品用于输血,应在其生产的每个血液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印有以下名称,其字体大小不得小于产品专有名称的显著程度。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a)(1)  如果献血者未获得任何报酬,则应标明为“志愿献血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a)(2)  如果献血者获得了报酬,则应标明为“有偿献血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  在本节中,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1)  “血液”指人全血或人血成分,包括血浆,这些成分是通过物理而非化学过程从人全血中制备的,但不包括通过工业用途制造或加工的血液衍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2)  “工业用途”指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对血液进行改性,以生产用于治疗或药用生物制品、实验室试剂或体外诊断的衍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3)  “报酬”指血库或任何其他方,向任何人转让金钱或任何其他可由接收方转换为金钱的有价对价,但“报酬”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3)(i)  取消或退还非替代费用或相关输血费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3)(ii)  因向献血俱乐部或血液保障计划献血而获得的血液保障福利。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b)(3)(iii)  雇主为雇员献血而给予的离岗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c)  任何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血库接收血液的血库,应遵守本章的标签要求。任何接收此类血液的血库,只有在随血液收到一份来自州外血库的证明,该证明声明该批次血液是从未获得报酬的志愿献血者处获得的,或者声明该州外血库处理的所有血液均是从未获得报酬的志愿献血者处获得的,方可将该血液标记为“志愿献血者”血液。如果接收此类血液的血库未随血液收到此类证明,则该血液应标记为“有偿献血者”血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3.5(d)  任何血液根据本节要求贴有标签的事实,不应暗示任何担保。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血库只能将人体全血以及法规规定的某些血液衍生物,分发或供应给官方血库储存机构或其他持牌血库。

Section § 16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血库想要储存脐带血,它们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负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来设定额外的规定,如果需要,甚至可以制定“紧急法规”。这些紧急规定可以跳过一些常规的法律审查,并立即生效。但是,它们必须在生效后不久正式备案并接受公开听证。这些紧急法规将会在官方的州法规汇编中公布,并且会一直有效,直到被部门修改或取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提供脐带血库储存服务,血库应根据本章获得许可。部门可通过制定法规实施储存脐带血的任何附加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1) 部门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并具体化 (a) 款。就《行政程序法》而言,法规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2)(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这些紧急法规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1346.1 条和第 11349.6 条的规定,部门应将这些法规直接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2)(A)(B) 根据本条通过的紧急法规应在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应在向州务卿备案后 120 天内接受公开听证,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11346.8 条和第 11346.9 条,否则应由部门废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3) 行政法办公室应负责在《加州法规汇编》中印刷和公布根据本条通过的紧急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4.6(b)(4)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并受第 (2) 款 (B) 项的约束,根据本款通过的紧急法规不得由行政法办公室废止,并应保持有效,直至由部门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接收人血或血液制品,但未获得本章规定许可的机构,都将被视为血库储存机构。血库储存机构是唯一负责进行所有必要的检测和程序,以准备用于输血的血液的机构。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为输血目的处理血液及其成分被视为一种服务,而非销售。因此,当血液被采集、处理、分发或用于人体时,所有参与方都被视为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产品。

Section § 1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进行皮肤穿刺和静脉穿刺来采集人体血液。它允许某些持有执照的医疗专业人员和实习生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这些操作。这些操作必须在符合美国血库协会标准的许可血库中进行,并由持有执照的内外科医生监督。

然而,即使医生不在现场,只要有注册护士负责并在场或通过远程医疗提供服务,仍然可以采集血液。血库必须每年向部门报告任何严重的献血者不良事件,并确保所有受雇员工都符合所需的能力。到 2028 年,某些规定将发生变化,血库必须遵循既定规程处理不良事件。

该法律还规定,设立献血采血员职位不应导致持有执照的员工工作时间减少或被解雇。它强调员工协商工作条件的权利保持不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许可的临床实验室生物分析师、经许可的临床实验室技术员、注册临床实验室技术员实习生、经许可的职业护士、注册护士以及美国血库协会定义的献血采血员,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可以进行皮肤穿刺和静脉穿刺以采集人体血液: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a)(1) 这些操作是在根据本章许可的血库中进行的,并且人员培训和标准符合美国血库协会的认证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a)(2) 这些操作是在经许可的内外科医生直接和负责任的监督下进行的。本节所指的许可和注册应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进行的许可和注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1) 尽管有 (a) 款第 (2) 项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可以在内外科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在血库采集血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1)(A) 医疗主任及其医疗咨询委员会(如果存在)批准在内外科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采集血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1)(B) 在内外科医生不在场时负责的员工是注册护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2) 根据第 (1) 项 (B) 分项负责的注册护士可以亲自在场,也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定义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90.5 节)提供服务,只要所使用的远程医疗方式是同步的。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3)(A) 血库应每年向部门报告根据本款发生的任何需要紧急医疗干预的不良献血者事件,包括日期、地点、不良事件类型、现场响应以及注册护士是否在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3)(A)(B) 应部门要求,血库应提供管理不良献血者反应的书面程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b)(4) 本款将于 2028 年 1 月 1 日失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c) 根据美国血库协会的标准,血库的医疗主任应负责所有与工作人员、献血者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医疗和技术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血库拥有合格且称职的工作人员来执行血液和血液成分的采集、储存、处理和分发所涉及的所有任务。雇主血库应负责确定合格、称职员工的适当组合,以满足美国血库协会的认证要求并与所提供的服务保持一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d) 经血库明确授权并符合血库教育、培训和能力标准的员工,可以获取献血前病史并进行献血前筛查。当未经许可的人员执行这些职责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21 卷第 211 部分和第 606 部分规定的与良好生产规范相关的联邦法规要求的工作审查,应由持有执照的医护人员执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e) 从自体输血患者和不符合美国血库协会常规志愿献血标准的其他个体采集血液,应由持有执照的医护人员进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f) 本章不禁止采集实体的人员在州机构、根据本章许可的血库或其他机构,在部门规定并接受的条件下采集血液。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g) 因本节而设立的献血采血员职位,不应成为导致任何受雇于许可血库的持证人员被“取代”的唯一原因。本节所使用的“取代”一词,应指非加班工作时间的减少、工资损失或失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h) 本节不限制员工或员工组织就工资、工时或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诚信谈判的权利,包括在州和联邦法律授权的集体谈判范围内协商工作场所标准的权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i) 就本节而言,“美国血库协会”是指美国血库协会或其继承组织。

Section § 16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17岁及以上的人在无需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献血,并进行献血所需的任何医疗程序。对于15岁及以上的人,献血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以及医生的书面授权。重要的是,这种献血必须是无偿的;献血者不能因献血而获得报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满17岁的人可以同意捐献其血液以及为完成此类捐献所必需的组织穿刺,且血库可以接受此类捐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满15岁的人可以同意捐献其血液以及为完成此类捐献所必需的组织穿刺,且血库可以接受此类捐献,如果其拥有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以及一名内外科医师的书面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7.5(c)  在本节中,“献血”指献血者不为此获得任何报酬的献血行为。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会改变或干涉《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关于医疗执业的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