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区”一词在本法律章节中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本章或本章所取代的任何旧法律设立的警务保护区。

本章所称“区”,指根据本章或根据本章所取代的任何法律成立的警务保护区。

Section § 20001

Explanation
在本条文中,“委员会”指的是计划设立或已经设立行政区的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2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区委员会”就是指一个地区的警察委员会。

Section § 200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委员”一词,指的是本章中的区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2000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明确指出,本章中提到的“县”或“县官员”,特指该区域所在的县或该县的官员。

Section § 2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根据本章进行的税收或选举,不会因为错误、遗漏或未能完全遵守本章规定而被视为非法或无效。

任何根据本章征收、评估或收取的税款,以及任何根据本章举行的选举,不会因任何错误、遗漏、非正式性或未能严格遵守本章规定而非法、无效或可撤销。

Section § 20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将非法人城镇组建为警察保护区时,“选区区域”是什么。它指的是在提交组建警察保护区的请求时,位于城镇边界内的选举区的一部分。

Section § 20007

Explanation
在1959年10月1日之后,不能再根据本章成立新的区。但是,在此日期之前已经成立的区可以继续存在,并使用本章赋予它们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2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200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前已存在的非城市区域的区,提供警务服务以保障安全和保护。它们可以设立并资助一个警察部门,包括购买和维护救护车,以确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