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除药剂师以外的执业者在开具或施用附表II管制药物时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他们必须记录患者的姓名、地址、日期以及管制药物的具体信息。此外,如果他们配发附表II、III或IV药物,则需要保存更详细的记录,并每周向司法部报告,除非药物是直接施用或属于某些豁免情况。重要的是,用于治疗患者48小时或更短时间的小剂量药物有不同的报告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 除药剂师以外的每位开具处方或施用附表II所列管制药物的执业者,应当就该交易制作一份记录,其中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1) 患者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2) 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3) 所涉管制药物的性质,包括名称和强度,以及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b) 处方开具者的记录应显示施用或开具该管制药物的病理和目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 对于由处方开具者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70条配发的附表II、附表III或附表IV管制药物的每份处方,处方开具者应记录并保存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A) 最终使用者或研究对象的全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或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联系信息,以及患者的性别和出生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B) 处方开具者的执业类别和执照号码;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以及使用政府豁免机构的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的任何处方开具者的州医疗执照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C) 所配发管制药物的NDC(国家药品编码)号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D) 所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E) ICD-9(诊断代码),如果可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F) 处方续配次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G) 该药物是作为处方续配配发,还是作为首次请求配发。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H) 处方开具日期。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2)(A) 每位配发管制药物的处方开具者,应每周按照司法部根据法规设定的格式,向司法部提供本小节要求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2)(A)(B) 本节中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将管制药物直接施用于最终使用者身体的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d) 本节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e) 本节中针对附表IV管制药物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e)(1) 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仅限于足以治疗相关最终使用者48小时或更短时间的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e)(2) 按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为《2005年全国所有附表处方电子报告法案》确定的任何其他豁免情况施用或配发管制药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f) 尽管有(c)小节第(2)款的规定,本节对附表II或附表III管制药物的信息报告要求,按照司法部根据法规设定的格式,应按月报告,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f)(1) 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仅限于足以治疗相关最终使用者48小时或更短时间的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f)(2) 按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为《2005年全国所有附表处方电子报告法案》确定的任何其他豁免情况施用或配发管制药物。

Section § 11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如果任何人未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记录应保存三年。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因违反第11190条而被起诉,有证据表明他们持有的受管制物质数量与法律记录显示的不符(多于或少于),这可以作为该违规行为的初步证据。简单来说,他们实际持有的毒品数量与记录所示数量之间的差异,足以表明存在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