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 除药剂师以外的每位开具处方或施用附表II所列管制药物的执业者,应当就该交易制作一份记录,其中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1) 患者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2) 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a)(3) 所涉管制药物的性质,包括名称和强度,以及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b) 处方开具者的记录应显示施用或开具该管制药物的病理和目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 对于由处方开具者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70条配发的附表II、附表III或附表IV管制药物的每份处方,处方开具者应记录并保存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A) 最终使用者或研究对象的全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或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联系信息,以及患者的性别和出生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B) 处方开具者的执业类别和执照号码;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以及使用政府豁免机构的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的任何处方开具者的州医疗执照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C) 所配发管制药物的NDC(国家药品编码)号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D) 所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E) ICD-9(诊断代码),如果可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F) 处方续配次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G) 该药物是作为处方续配配发,还是作为首次请求配发。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1)(H) 处方开具日期。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2)(A) 每位配发管制药物的处方开具者,应每周按照司法部根据法规设定的格式,向司法部提供本小节要求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c)(2)(A)(B) 本节中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将管制药物直接施用于最终使用者身体的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d) 本节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e) 本节中针对附表IV管制药物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e)(1) 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仅限于足以治疗相关最终使用者48小时或更短时间的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e)(2) 按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为《2005年全国所有附表处方电子报告法案》确定的任何其他豁免情况施用或配发管制药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f) 尽管有(c)小节第(2)款的规定,本节对附表II或附表III管制药物的信息报告要求,按照司法部根据法规设定的格式,应按月报告,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f)(1) 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仅限于足以治疗相关最终使用者48小时或更短时间的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0(f)(2) 按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为《2005年全国所有附表处方电子报告法案》确定的任何其他豁免情况施用或配发管制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