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商家和个人,如果销售、转让或提供特定物质,必须向司法部报告这些交易。这些物质常被用作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前体,清单中包括麻黄碱和伪麻黄碱等化学品。报告必须包含买方信息和使用意图,但不包括专有工艺。

该法律规定了国内和国际交易的具体报告要求,并包括对医疗专业人员和某些非处方销售的豁免。对于未能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将处以罚款和监禁等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这些物质或未成年人持有这些物质是违法的。对某些物质的非处方销售量设定了限制。该法律还澄清了“药店”、“杂货店”和“零售分销商”等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 本州内的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凡向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个人或实体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下任何物质,均应向司法部提交所有此类交易的报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 苯丙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 甲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 乙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4) D-麦角酸。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5) 酒石酸麦角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6) 丙二酸二乙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7) 丙二酸。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8) 丙二酸乙酯。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9) 巴比妥酸。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0) 哌啶。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1) 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2) 吡咯烷。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3) 苯乙酸。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4) 邻氨基苯甲酸。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5) 吗啉。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6) 麻黄碱。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7) 伪麻黄碱。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8) 去甲伪麻黄碱。
(1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19) 苯丙醇胺。
(2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0) 丙酸酐。
(2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1) 异黄樟素。
(2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2) 黄樟素。
(2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3) 胡椒醛。
(2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4) 亚硫酰氯。
(2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5) 苯乙腈。
(2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6) 马来酸麦角新碱。
(2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7) N-甲基麻黄碱。
(2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8) N-乙基麻黄碱。
(2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29) N-甲基伪麻黄碱。
(3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0) N-乙基伪麻黄碱。
(3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1) 氯麻黄碱。
(3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2) 氯伪麻黄碱。
(3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3) 氢碘酸。
(3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4) γ-丁内酯,包括丁内酯;γ-丁内酯;4-丁内酯;二氢-2(3H)-呋喃酮;四氢-2-呋喃酮;1,2-丁内酯;1,4-丁内酯;4-丁内酯;γ-羟基丁酸内酯;3-羟基丁酸内酯和4-羟基丁酸内酯,其化学文摘社编号为 (96-48-0)。
(3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5) 1,4-丁二醇,包括丁二醇;丁烷-1,4-二醇;1,4-丁二醇;丁二醇;1,4-二羟基丁烷;1,4-四亚甲基二醇;四亚甲基二醇;四亚甲基-1,4-二醇,其化学文摘社编号为 (110-63-4)。
(3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6) 红磷,包括白磷、次磷酸及其盐、次磷酸铵、次磷酸钙、次磷酸铁、次磷酸钾、次磷酸锰、次磷酸镁、次磷酸钠,以及亚磷酸及其盐。
(3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7) 碘或碘酊。
(3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a)(38) 司法部根据 (b) 款颁布的法规中列出的任何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b) 司法部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将某种物质(如果该物质是受管制物质的前体)添加到 (a) 款中,并从 (a) 款中删除物质。但是,任何添加或删除物质的法规,其效力不得超过该法规通过的日历年次年的3月1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c)(1) (A) 本州内的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在向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个人或商业实体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a) 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之前,应要求 (i) 该个人或商业实体提供授权函,其中包含当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号码或联邦药物管制局 (DEA) 注册号码、业务地址以及对该物质用途的完整描述,以及 (ii) 购买者的适当身份证明。本州内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应将此信息以易于查阅的方式保存三年。对该物质用途的完整描述要求,不要求该个人或商业实体披露通常被视为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化学工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c)(1)(B) 就本款而言,州内或州外购买者的“适当身份证明”包括以下两项或更多项:联邦税务识别号;销售许可证识别号;市或县营业执照号码;由州公共卫生部颁发的执照;由联邦药物管制局颁发的注册号;由司法部颁发的前体业务许可证号;驾驶执照;或由州颁发的其他身份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B) 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涉及 (a) 款规定的物质的重复、常规交易,如果部门确定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存在该物质的常规供应模式,并且进口商已建立该物质用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记录,则部门可以授权每月提交通知。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d)(1) 本州内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向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个人或商业实体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a) 款规定的物质时,应在物质交付前不少于21天,向司法部提交交易报告,其中应包括 (c) 款规定的识别信息。对于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物质或这些物质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与该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接收者之间涉及该物质或这些物质的重复、常规交易,如果司法部确定该物质或这些物质存在常规供应模式,并且接收者已建立该物质或这些物质用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记录,则司法部可以授权每月提交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d)(2) 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a) 款规定的任何物质的人,应签署其姓名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其为购买者或购买个人的身份识别的见证人,并且,如果使用普通承运人,应将交付给购买者的货物清单保存三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1) 任何药剂师或其他经授权的人,根据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的处方销售或提供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2) 任何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向其患者施用或提供物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3) 任何经加州药学委员会许可的制造商或批发商,向许可药房、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或 (h) 款定义的零售分销商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物质,但前提是该制造商或批发商应提交司法部认定的任何可疑销售或转让记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4) 任何在美国司法部联邦缉毒局注册的分析研究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5) 任何向其患者施用或提供物质的州许可医疗机构。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6)(A) 任何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产品销售、转让、提供或接收,并且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01 et seq.) 或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无需处方即可合法地非处方销售、转让或提供。但是,本节应适用于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固体或液体剂型制剂(定义为儿科液体剂型除外),如果单次交易涉及超过三包或九克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e)(6)(A)(B) 任何根据《美国法典》第21篇第814节随后被取消豁免的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产品,同样不再豁免于任何州报告或许可要求,除非根据《美国法典》第21篇第814节 (d) 或 (e) 款作为豁免产品重新获得豁免。(7) 任何碘含量不超过1%的八盎司或以下容器装的聚维酮碘溶液或碘伏溶液,或碘含量不超过2%的一盎司或以下容器装的碘酊,且为非处方销售的,其销售、转让、提供或接收。 (8) 为合法废物处置目的而转让第 (a) 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 (f) (1) 任何在第 (a) 款或第 (d) 款中规定的人,如果未按该款要求提交报告,或明知而提交虚假或虚构信息的报告,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2) 任何在第 (a) 款或第 (d) 款中规定的人,如果此前曾因违反第 (1) 项而被定罪,则在再次定罪时,应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第 (h) 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g) (1) 除第 (e) 款第 (6) 项第 (A) 分项另有规定外,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向未满18岁的人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 (a) 款中规定的物质均属非法。 (2) 除第 (e) 款第 (6) 项第 (A) 分项另有规定外,任何未满18岁的人持有第 (a) 款中规定的物质均属非法。 (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零售分销商 (i) 在单次交易中销售超过三包其明知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产品,或 (ii) 明知而销售超过九克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定义中的儿科液体除外),均属非法。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项规定的每笔交易三包限制或每笔交易九克限制应适用于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01 et seq.) 或根据其通过的法规,无需处方即可合法非处方销售、转让或提供的任何产品,除非联邦缉毒局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卷第 814 节将其豁免于《联邦管制物质法》的要求。 (4) (A) 首次违反本款属轻罪。 (B) 任何此前曾因违反本款而被定罪的人,在再次定罪时,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h)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药店”是指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87年版《标准行业分类 (SIC) 手册》中代码 5912 所描述的任何实体。 (2) “综合百货商店”是指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87年版《标准行业分类 (SIC) 手册》中代码 5311 至 5399(含)以及代码 5499 所描述的任何实体。 (3) “杂货店”是指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87年版《标准行业分类 (SIC) 手册》中代码 5411 所描述的任何实体。 (4) “儿科液体”是指一种非胶囊状液体,其产品标签上注明的单位剂量以毫克、盎司或其他类似单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每五毫升液体产品中苯丙醇胺或伪麻黄碱的剂量单位不得超过15毫克,但主要用于两岁以下儿童的液体产品除外,此类产品的推荐剂量单位不得超过两毫升,且总包装含量不得超过一液盎司。(5) “零售分销商”指杂货店、百货商店、药店或其他相关实体,其作为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产品分销商的活动,仅限于销售用于个人用途的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产品,无论从销售数量还是销售量来看,无论是直接向来店顾客销售还是通过直接销售进行面对面交易。“零售分销商”包括进行直接销售的实体,但不包括该实体的母公司,如果该母公司不参与本条规定管辖的直接销售。 (6) “个人用途销售”指在单次交易中向个人顾客销售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产品,用于合法的医疗用途,剂量等于或低于分部 (g) 第 (3) 款中规定的剂量。“个人用途销售”还包括向雇主销售这些产品,以便从急救箱或药箱中分发给员工。 (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应优先于所有管辖零售分销商销售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非处方产品的地方条例或法规。

Section § 1110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从州外获取特定物质的人,你需要提前21天向司法部报告。有时,如果你有良好的记录,你可能可以在获取物质后72小时内报告。但这条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医疗专业人员、注册制造商、研究机构或医疗机构。如果你没有按要求报告,你可能会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你之前曾被发现违规并再次犯错,处罚可能会增加到最高一年的监禁或100,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1(a) 本州内的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从本州以外的来源获取第11100条(a)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的,应当在获取该物质前21天向司法部提交该交易的报告。但是,如果司法部确定获取者已建立合法使用这些物质的记录,则对于供货方和获取方之间涉及这些物质的重复交易,司法部可以授权在实际物理获取特定物质后72小时内,或在司法部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内提交报告。本条不适用于其处方或配药活动受第11164条规定的报告要求约束的任何人;经加州药学委员会许可并在美国司法部联邦药物管制局注册的任何制造商或批发商;在美国司法部联邦药物管制局注册的任何分析研究机构;或任何州许可的医疗机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1(b)(1) (a)款中规定的任何未按该款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1(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1(b)(2)(a)款中规定的任何曾因违反(a)款而被定罪,随后又未按(a)款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1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现有的任何处罚之外,对某些与毒品相关的违规行为施加额外罚款。具体来说,对于某些违规行为,将额外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处以100,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某些其他罪行,则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与清理非法毒品实验室场地有关。

一旦收取,这些罚款将每月转入州财政部,并存入一个专门用于清理秘密毒品实验室的账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05(a)  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0条(f)款或第11106条(j)款施加的任何罚款或监禁之外,应处以以下毒品清理罚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05(a)(1)  针对第11100条(f)款(1)项所述的违规行为,处以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05(a)(2)  针对第11100条(f)款(2)项所述的违规行为,处以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05(a)(3)  针对第11106条(j)款所述的违规行为,处以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0.05(b)  每月至少一次,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罚款应转入州财政部,存入秘密毒品实验室清理账户。向州财政部的转账应以县为州收取的罚款的相同方式进行。

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司法部必须制定一份标准化表格,用于报告在另一节中列出的某些物质。该表格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物质的名称和数量、出售或转让的日期,以及买方和卖方的姓名和地址。

州司法部应为第11100节中的物质提供一种通用报告表,其中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1(a) 物质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1(b) 所售、转让或提供的物质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1(c) 物质出售、转让或提供的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1(d) 购买或接收该物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1(e) 销售、转让或提供该物质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落实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Section § 111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许可证或受本章其他规定管制,并且发现第11100条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被盗或丢失,您必须在三天内书面报告司法部。

如果您收到的物质数量与发运数量不符,您也需要在发现此差异后三天内通知司法部。

您的报告应包括运输方的名称和发运日期。

任何许可证持有人或受本章规定管制的任何人,发现根据第11100条规定受管制的任何物质被盗或丢失的,应在发现后三天内书面报告司法部。
根据第11100条规定受管制的任何物质的收到数量与发运数量之间存在任何差异的,应在实际得知该差异后三天内书面报告司法部。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任何报告,还应包括运输该物质的承运人或个人的名称以及该物质的发运日期。

Section § 1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明知某些化学品、实验室设备或相关物品将被用于非法制造毒品而销售或供应,即属犯罪。如果你明知故犯,则构成重罪。如果你提供实验室设备或特定化学品,并知晓它们将被非法使用,则构成轻罪。在处理这些物品时,规避记录保存法律也构成轻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4(a)  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如果明知或意图收受者将使用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非法制造受管制物质,而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物质,则犯有重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4(b)  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如果明知收受者将使用任何实验室玻璃器皿或设备、任何化学试剂或溶剂、或其任何组合,或第11107.1条中规定的任何化学物质非法制造受管制物质,而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物品或化学物质,则犯有轻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4(c)  任何个人,如果意图规避本条的记录保存或报告要求,而接收或分发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或任何实验室玻璃器皿或设备、任何化学试剂或溶剂、或其任何组合,或第11107.1条中规定的任何化学物质,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11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明知或故意持有实验室设备、化学品或特定物质,目的是制造非法药物,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在本条规定的任何必要报告或记录上作虚假陈述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如果此人之前曾因相同罪行被定罪,处罚将大幅增加。他们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最高100,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5(a) 任何人明知而就本条规定的任何报告或记录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5(b)(1)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5(b)(2) 任何曾因违反本节规定而被定罪,并随后再次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或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转让或获取某些受管制物质的任何人都必须向司法部申请并获得许可证。公司内部的转让或某些豁免方(例如已在联邦药物管制局注册的实体)不需要许可证。申请必须包含详细的商业和个人信息,但无需透露商业秘密,并且会经过审查。不遵守规定或有与物质犯罪相关的犯罪背景可能导致许可证被驳回、暂停或吊销。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必须缴纳费用续期。未经许可销售或转让这些物质可能导致刑事指控。此外,处理这些物质的员工必须提交指纹,并且企业不得雇用或使用18岁以下的人员从事这些任务。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1) (A) 任何在本州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11100条(a)款所规定物质给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个人或商业实体,或从州外获取第11100条(a)款所规定物质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均应向司法部提交申请并获得开展该业务的许可证。对于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添加到第11100条(a)款所列清单中的任何物质,司法部可以将其许可证要求的生效日期推迟,但不得超过自该物质列入清单之日起六个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1)(B) 如果转让人是持证人,公司内部转让不需要许可证。公司合伙人之间或公司与分析实验室之间的转让,如果转让人是持证人,并且已根据第11100条或第11100.1条向司法部报告转让的性质和范围,则不需要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1)(C)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方:获得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许可并同时在美国司法部联邦药物管制局注册的任何制造商、批发商或批发分销商;根据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处方销售或提供物质的任何药剂师或其他授权人员;向患者施用或提供物质的任何州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兽医或获得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许可的兽用食品动物药品零售商;或在美国司法部联邦药物管制局注册的任何分析研究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1)(D) 本款不适用于非处方销售的、碘含量不超过1%且容器容量为八盎司或以下的任何聚维酮碘溶液或碘伏溶液,或碘含量不超过2%且容器容量为一盎司或以下的任何碘酊的销售、转让、提供或接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并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01 et seq.)或其项下通过的法规,合法地以非处方形式或凭处方销售、转让或提供的任何产品的销售、转让、提供或获取,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均无需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a)(3) 销售、转让、提供或获取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固态或液态剂型制剂需要许可证,除非 (A) 该交易涉及本条所定义的零售分销商以非处方形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产品,或 (B) 该交易由根据第(1)款免除本分款许可证要求的个人或商业实体进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b)(1) 部门应提供申请表,申请人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填写,以获取与申请许可证的申请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商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如果是公司实体,则包括其董事会成员的姓名,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申请人的商业地址,对将要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或获取的任何物质的完整描述,使用、销售或转让第11100条(a)款所规定物质的具体目的,与此用途相关的培训、经验或教育,以及部门根据本条规定或部门通过的适用法规要求提供的与可能驳回理由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b)(2) 对使用、销售或转让第11100条(a)款所规定物质的具体目的要求,不要求申请人或持证人披露通常被视为商业秘密和专有商业信息的化学工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c) 申请人与持证人应授权本部门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代表,作为获得许可的条件,查阅任何申请人、持证人或其他人的账簿和记录,或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访问并检查任何申请人或持证人的营业场所,以执行本章所必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 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许可证可能被撤销或暂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1) 严重伪造许可证申请或许可证续期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2) 如果申请人的任何个人所有者、经理、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具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权,被判犯有或曾被判犯有与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相关的轻罪或重罪、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轻罪,或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的任何重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3) 未能保持有效控制,防止前体物质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4) 未能遵守本条或本部门据此通过的任何法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5) 未能向本部门或任何正式授权的联邦或州官员提供进入已颁发许可证或已提交许可证申请的任何场所的权限,在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或审计过程中;或未能及时向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或审计的官员出示该官员要求的任何账簿、记录或文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6) 未能提供充分文件,证明涉及申请人或持证人使用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的合法商业目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7) 实施任何行为,表明考虑到公共安全和福祉,实际或潜在不适合持有许可证,且该行为与持证人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d)(8) 如果申请人的任何个人所有者、经理、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具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权,故意违反或曾被判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的刑事法规、规则或条例,规范这些物质的制造、保管、处置、销售、转让或供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个人申请人资格的调查,或对申请人的所有者、经理、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第11100条(a)款所列的任何物质具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权)的资格的调查,可能会包括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和第13300条审查其简要犯罪历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罪记录(无论这些定罪是否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被撤销),以及任何待决的逮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f) 本部门可以保留对已取消或已过期的许可证的管辖权,以便进行任何与持证人相关的调查或纪律处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g) 本部门可以根据其规定的表格颁发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转让。申请和许可证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采用本部门规定的表格。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h) 每位申请人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应支付一笔由本部门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本部门的申请处理成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i) 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可在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后,并此后每年续期,条件是及时提交包含所有支持文件的完整续期申请,支付不超过本部门申请处理成本的许可证续期费,以及本部门对申请的审查。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j) 未经许可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供应或获取第11100条(a)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构成轻罪或重罪。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k)(1) 任何未满18岁的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许可证申请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k)(2) 任何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雇用未满18岁的人担任经理、代理人或代表。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l)(1) 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其拥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第11100条(a)款所列任何物质的雇员,在申请初始许可证时,应当随申请提交申请人中担任所有人、经理、代理人或代表的每个个人的一套十指指纹,除非申请人的雇员获得司法部豁免此要求。这些豁免只能在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后获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l)(2) 如果所有权、管理或雇佣关系发生后续变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15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部门,并应当提交针对根据本条此前未进行指纹采集的每个个人的一套十指指纹。

Section § 11106.5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司法部或行政法法官发布临时暂停令或对个人或企业的许可证施加限制,前提是他们违反了某些法律,或者他们继续运营会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为此会提交一份申请,附有显示违规行为或相关定罪的宣誓书,并强调潜在的公共危害。

如果临时命令是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发布的,必须在 20 天内举行紧急听证会;而有通知的命令则要求在 15 天后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提交证据、获得法律代理并进行辩论。

命令的决定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举证标准基于优势证据。如果未正确执行,该命令将自动失效。临时命令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但只能在某些地区法院进行,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未遵守临时命令是单独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更多处罚。认罪答辩或类似裁决被视为定罪,且本法不阻止其他寻求禁令救济的法律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a) 司法部,或依照 (h) 款规定独立审理的行政法法官,可经申请发布临时命令,暂停任何许可证持有人的资格或施加许可证限制。申请书应附有宣誓书,须令司法部满意地证明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a)(1) 许可证持有人实施了构成违反本法典的行为或不作为,或已被判犯有与获准的活动实质相关的罪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a)(2) 允许许可证持有人运营,或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继续运营,将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b) 本条规定的临时命令不得在未通知许可证持有人的情况下发布,除非申请书和支持文件显示,在此事能够得到通知听证之前,公众将遭受严重损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c)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许可证持有人应获得至少 15 天的临时命令申请听证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提交给司法部以支持申请的文件。如果命令最初是根据 (b) 款的规定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发布的,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在未通知的临时命令发布后 20 天内就该申请获得听证。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初始临时命令发布后两天内获得听证通知,并应收到所有支持申请的文件。司法部未能在未通知的临时命令发布后 20 天内提供听证,除非许可证持有人放弃其听证权,将导致该临时命令依法自动解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d) 在临时命令申请的听证会上,许可证持有人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d)(1) 由律师代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d)(2) 对程序进行记录,许可证持有人在支付费用后可获得副本,费用按照《政府法典》第 11523 条中关于司法审查笔录费用的规定计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d)(3) 提交宣誓书和其他书面证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d)(4) 提出口头辩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e) 司法部,或依照 (h) 款规定独立审理的行政法法官,应在事项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就临时命令申请作出决定。根据本条获得临时命令所需的举证标准应为优势证据标准。如果临时命令之前是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发布的,司法部应决定该命令是继续有效、解除还是修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f) 司法部应在临时命令发布后 15 天内提出指控。对于未通知发布的临时命令,该期限应从通知听证后发布的命令之日起计算。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提交抗辩通知,听证会应在机构收到抗辩通知后 30 天内举行。应在事项提交后不迟于 30 天内就指控作出决定。未能遵守本款中的任何要求,将导致临时命令依法自动解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5(g) 临时命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接受司法审查,且只能在萨克拉门托县、旧金山县、洛杉矶县或圣迭戈县的高级法院审理。对临时命令的审查应仅限于确定司法部在发布临时命令时是否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如果被申请的司法部未按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如果法院认定临时命令在整个记录看来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11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建立一套制度,对违反法律的许可证持有者发出违规通知(传票),其中可能包括罚款或要求纠正问题的命令。这些通知必须清楚说明违反了哪条规定,并可能包含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问题的具体指示。每次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2,500美元,具体金额会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许可证持有者过往的行为等因素。

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想对通知提出异议,有30天时间请求正式听证会;他们也可以在10天内请求进行非正式会议讨论此事。如果问题未纠正或罚款未支付(且未提出异议),司法部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将罚款计入许可证续期费用,并可能导致许可证无法续期。任何已支付的罚款都将被视为问题已解决,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这些措施是除了其他法律行动之外的补充,但如果已经发出了违规通知,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反之亦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  司法部可根据规章设立一套制度,向被许可人发出传票,该传票可包含一项纠正令或一项支付由司法部评估的行政罚款的命令,如果被许可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司法部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  该制度应包含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1)  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详细说明违规的性质,包括具体提及被认定违反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2)  在适当情况下,传票应包含一项纠正令,规定纠正违规行为的合理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3)  部门评估的行政罚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每次违规两千五百美元 ($2,500)。在评估罚款时,应充分考虑罚款金额的适当性,参照诸如违规的严重性、被许可人的诚信以及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4)  根据传票发出的纠正令或罚款评估应告知被许可人,如果被许可人希望举行听证会以对违规认定提出异议,该听证会应在传票或评估发出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通知部门提出请求。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5)  除了请求听证会外,被许可人可在传票送达后10天内,书面请求与部门就该传票进行非正式会议的机会。非正式会议结束后,部门可确认、修改或撤销该传票,包括任何已征收的罚款或已发出的纠正令。该决定应被视为就已发出的传票(包括已征收的罚款和纠正令)而言的最终命令。然而,被许可人请求非正式会议并不放弃其请求听证会以对传票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非正式会议后传票被撤销,就该传票事项提出的听证会请求应被视为已撤回。如果传票(包括任何已征收的罚款或纠正令)被修改,原先发出的传票应被视为已撤回,并发出新的传票。如果就后续传票请求听证会,应在该后续传票送达后30天内提出请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6)  被许可人未能在评估之日起30天内支付罚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遵守纠正令,除非该传票正在上诉中,可能导致部门采取纪律处分。如果传票未被异议且罚款未支付,评估的罚款全额应加到许可证的续期费用中。未支付续期费和罚款,许可证不得续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c)  该制度可包含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c)(1)  传票可不附带行政罚款的评估而发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c)(2)  行政罚款的评估可仅限于法律或部门规章的特定违规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支付罚款以满足基于违规认定而进行的评估,支付罚款应被视为就公共披露目的而言的满意解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e)  根据本条收取的行政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f)  根据本条授权的制裁应独立于任何其他行政、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并作为其补充;但是,如果已根据本条就特定罪行发出了传票,则不得就该罪行提起刑事诉讼,并且,如果已就特定罪行提起了刑事诉讼,则不得根据本条就该罪行发出传票。

Section § 11107

Explanation

在加州销售价值超过100美元的实验室设备或化学品时,您必须收集详细的销售信息,例如买方姓名、购买日期和产品详情。您需要将这些记录保存五年,并随时准备在执法部门要求时出示。

对于当面销售或自提交易,您还需要收集驾驶执照等身份证明信息,并将其记录在销售单据上。如果您使用共同承运人进行交付,也需将交付货运清单保存五年。某些批发商,例如获得加州药学委员会许可的批发商,在向医生或兽医等特定专业人士销售时,可免除这些规定。

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法律对“实验室玻璃器皿”、“设备”、“化学试剂”和“化学溶剂”等术语进行了定义,以明确哪些物品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 本州内任何向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个人或实体销售实验室玻璃器皿或设备、化学试剂或溶剂,或其任何组合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如果交易中售出货物的价值超过一百美元($100),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当面销售或自提销售中,卖方应准备一份销售单据,其中应注明销售日期、产品成本、支付方式、购买的具体物品和数量,以及正确的购买者身份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均应填写在销售单据或销售单据的清晰副本上,并应在销售单据上签署其姓名,作为购买和购买者身份的见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1)(A) 就本节而言,“正确的购买者身份证明”包括购买者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或其他官方有效的州政府颁发的包含购买者照片的身份证明,并包括购买者的居住地址或邮寄地址(邮政信箱号码除外)、购买者在购买时使用的机动车的车牌号、对该物质用途的描述以及购买者的签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1)(B) 卖方应以易于出示的方式保存包含购买者身份信息的原始销售单据五年,并应任何执法人员或总检察长授权代表的要求出示包含购买者身份信息的销售单据。总检察长代表获得的这些销售单据副本应由司法部保存不少于五年。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除当面销售或自提销售以外的所有销售中,卖方应保存以下销售信息五年: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销售日期、产品描述、产品成本、支付方式、交付方式、交付地址和有效的身份识别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2)(A)(B) 就本款而言,“有效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以下两项或更多项:联邦税务识别号;转售税务识别号;市或县营业执照号;州公共卫生部颁发的许可证;联邦药物管制局颁发的注册号;司法部颁发的前体业务许可证号;机动车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其他身份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2)(A)(C) 卖方应任何执法人员或总检察长任何授权代表的要求,以易于出示的方式提供包含该信息的销售报告或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a)(2)(A)(D) 如果使用共同承运人,卖方应以易于出示的方式保存关于交付的货运清单五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获得加州药学委员会许可并在美国司法部联邦药物管制局注册的批发商,如果该批发商向获得许可的药房、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销售实验室玻璃器皿或设备、化学试剂或溶剂,或其任何组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c)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d)(1) “实验室玻璃器皿”包括但不限于冷凝器、烧瓶、分液漏斗和烧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d)(2)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加热套、环架和变阻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d)(3) “化学试剂”是指与一种或多种前体发生化学反应,但不成为最终产品一部分的化学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d)(4) “化学溶剂”是指不与前体或试剂发生化学反应,也不成为最终产品一部分的化学品。“化学溶剂”有助于其他化学品混合、冷却化学反应并清洁最终产品。

Section § 111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销售或购买某些化学品的具体要求。销售方必须提供详细的销售信息,包括带有买方身份证明的销售单据,并需保存五年。如果不是当面销售,销售方必须保留符合特定身份识别标准的买方信息。购买方也必须保存详细的采购记录三年。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对于屡犯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可能被判入狱和最高十万美元的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 本州内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向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个人或实体销售任何数量的氰化钠、氰化钾、环己酮、溴苯、镁屑、氯化汞、金属钠、乙酸铅、钯黑、氯化氢气体、三氯氟甲烷 (fluorotrichloromethane)、二氯二氟甲烷、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trichlorotrifluoroethane)、乙酸钠或乙酸酐,应执行以下规定: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当面销售或自提销售中,卖方应准备一份销售单据,其中应注明销售日期、销售成本、支付方式、所购具体物品和数量以及适当的购买者身份识别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均应填写在销售单据或销售单据的清晰副本上,并应在销售单据上签署其姓名,作为购买和购买者身份识别的见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1)(A)(B) 就本款而言,“适当的购买者身份识别”包括购买者的有效驾驶执照或其他官方且有效的州政府颁发身份证明,其中包含购买者的照片,并包括购买者的居住地址或邮寄地址(邮政信箱号码除外)、购买时购买者使用的机动车牌照号码、物质用途说明、环境保护局认证编号或分配给购买氯氟烃产品的个人或商业实体的转售税务识别号,以及购买者的签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1)(A)(C) 卖方应以易于出示的方式保留包含购买者身份识别信息的原始销售单据五年,并应任何执法人员或总检察长授权代表的要求出示包含购买者身份识别信息的销售单据。总检察长代表获得的这些销售单据副本应由司法部保存不少于五年。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除当面销售或自提销售以外的所有销售中,卖方应在五年内保留以下销售信息: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销售日期、产品描述、产品成本、支付方式、交付方式、交付地址以及有效识别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2)(A)(B) 就本款而言,“有效识别信息”包括以下两项或多项:联邦税务识别号;转售税务识别号;市或县营业执照号码;州公共卫生部颁发的执照;联邦药物管制局颁发的注册号;司法部颁发的前体业务许可证号;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其他身份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2)(A)(C) 卖方应在任何执法人员或总检察长任何授权代表的要求下,以易于出示的方式出示包含上述信息的销售报告或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2)(A)(D) 如果使用承运人,卖方应以易于出示的方式保留有关交付的清单五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 本州内任何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采购第11107.1条(a)款所列任何物品,应执行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1) 在采购记录上提供所购物品的来源信息、采购日期、具体物品的描述、采购每种物品的数量以及采购物品的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2) 以易于出示的方式保留采购记录三年,并应任何执法人员或总检察长授权代表的要求出示采购记录。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c)(1) 首次违反本节规定者,构成轻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c)(2) 任何曾被判违反本节规定者,再次定罪后,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Section § 111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商、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向普通客户销售无味丁烷是违法的。但是,如果丁烷是用于转售、用于合法商业用途(如获得许可的大麻提取),或者作为某些丁烷含量少于 150 毫升的小型产品(如打火机)的一部分出售,则不适用此规定。将无味丁烷作为气溶胶推进剂出售也属于豁免范围。

违反者可能面临 2,500 美元的民事罚款,并且各种官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规定。罚款的分配方式取决于采取行动的官员。无味丁烷指的是没有添加气味的丁烷,通常标示为“精炼”或“纯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制造商、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向任何客户销售任何数量的无味丁烷均属非法行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b)(a) 款中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b)(1) 销售给制造商、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仅用于转售目的的丁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b)(2) 销售给个人用于合法商业企业活动的丁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编(自第 26000 条起)许可的挥发性溶剂提取活动,或本法典第 11362.775 条 (b) 款所述的医用大麻集体或合作社,且其运营符合所有适用的州许可要求和管理该类业务的地方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b)(3) 销售袖珍打火机、多用途打火机、烧烤打火机、喷枪打火机、丁烷燃气器具、补充罐、气筒或其他含有或使用无味丁烷且丁烷含量少于 150 毫升的产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b)(4) 丁烷用作气溶胶推进剂的任何产品的销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c)(1) 任何违反 (a) 款的个人或企业将处以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c)(2) 司法部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可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本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c)(3) 如果诉讼由司法部长提起,民事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如果诉讼由市检察官提起,民事罚款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城市的司库。如果诉讼由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提起,民事罚款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d)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d)(1) “客户”指在交易中从销售商处购买或获取无味丁烷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但 (b) 款 (1) 项和 (2) 项所述者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d)(2) “无味丁烷”指异丁烷、正丁烷、丁烷,或任何可能使用“精炼”、“纯”、“纯化”、“优质”或“过滤”等词语来描述丁烷或丁烷混合物的丁烷和丙烷混合物,且不含乙硫醇或类似加臭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d)(3) “销售”或“出售”指以换取金钱或任何其他对价的方式提供、赠送、交换、转让、交付、交出、分发或供应。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d)(4) “销售商”指在本州内向任何客户销售无味丁烷的任何个人、商业实体或其雇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2(e) 本条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Section § 11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或任何企业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故意向未满18岁的人出售或给予右美沙芬(一种常见的止咳药)是违法的。如果销售方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证以确认年龄,并且购买者看起来未满25岁,则推定他们违反了法律。

然而,如果销售者合理地依赖了有效的政府签发身份证件,证明购买者已满18岁或以上,他们可以为自己辩护。零售店员如果忘记检查身份证件,通常不会受到惩罚,除非他们是蓄意违反此法律的刑事共谋的一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0(a) 任何人、公司或零售分销商,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通过非处方销售方式,故意且明知地向未满18岁的人提供、交付或给予含有任何数量右美沙芬(3-甲氧基-N-甲基吗啡喃的右旋异构体,包括其盐,但不包括其外消旋或左旋形式)的药物、材料、化合物、混合物、制剂或物质,均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0(b) 如果进行销售的个人、公司或零售分销商未要求并获得购买者的真实成年和身份证明,则应构成违反本条的初步证据,除非从购买者的外表来看,销售人员有理由推定购买者已满25岁或以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0(c) 证明个人、公司或零售分销商,或其代理人或雇员,要求、被出示并合理依赖真实的成年和身份证明,应作为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的抗辩理由。在本条中,“真实的成年和身份证明”是指由联邦、州、县或市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或机构签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执照、加州身份证、发给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或载有姓名、出生日期、描述和照片的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0(d)(1)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未能要求并获得购买者年龄证明的零售店员,不应根据 (a) 款被认定为违规,也不应受到任何民事处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0(d)(2) 本款不适用于故意参与持续的、旨在违反本条的刑事共谋的零售店员。

Section § 1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销售无需处方右美沙芬产品的商店,如果可能,应使用带有年龄验证功能的收银机。这些收银机应提示收银员在完成销售前,检查买家的身份证件以确认其年龄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