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根据年龄、数量和地点规定了大麻持有行为的处罚。如果你未满18岁,持有不超过28.5克大麻或8克浓缩大麻,违法后必须接受药物教育和社区服务。18至20岁的人持有相同数量的大麻,将面临100美元的罚款。如果你持有的数量超过这些限制,处罚将更加严厉:未成年人将面临更长时间的教育和服务,成年人则可能面临监禁或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此外,在学校上课期间在校园内持有这些数量的大麻,处罚会更重:成年人初犯罚款至少250美元,再犯可能面临监禁;未成年人则面临与超量持有类似的违规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a) 除非法律授权,持有不超过28.5克大麻,或不超过八克浓缩大麻,或两者兼有,应按以下规定处罚或裁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a)(1) 未满18岁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并应被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a)(1)(A) 经认定首次违法,完成四小时的药物教育或咨询,以及最多10小时的社区服务,期限不超过60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a)(1)(B) 经认定第二次或后续违法,完成六小时的药物教育或咨询,以及最多20小时的社区服务,期限不超过9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a)(2) 年满18岁但未满21岁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并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b) 除非法律授权,持有超过28.5克大麻,或超过八克浓缩大麻,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b)(1) 未满18岁且持有超过28.5克大麻或超过八克浓缩大麻,或两者兼有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并应被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b)(1)(A) 经认定首次违法,完成八小时的药物教育或咨询,以及最多40小时的社区服务,期限不超过90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b)(1)(B) 经认定第二次或后续违法,完成10小时的药物教育或咨询,以及最多60小时的社区服务,期限不超过12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b)(2) 年满18岁或以上且持有超过28.5克大麻或超过八克浓缩大麻,或两者兼有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c) 除非法律授权,年满18岁或以上且持有不超过28.5克大麻,或不超过八克浓缩大麻的人,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任何学校的校园内或校内,在学校开放上课或开展与学校相关项目的时间内,构成轻罪,并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c)(1) 经认定首次违法,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c)(2) 经认定第二次或后续违法,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10天,或并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d) 除非法律授权,未满18岁且持有不超过28.5克大麻,或不超过八克浓缩大麻的人,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任何学校的校园内或校内,在学校开放上课或开展与学校相关项目的时间内,构成违规行为,并应按照(b)款第(1)项规定的方式处罚。

Section § 113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分发、持有以供销售或使用合成大麻素化合物是违法的。如果您被发现销售或持有这些物质以供销售,您将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使用或仅仅持有这些物质的处罚较轻,但随着重复犯罪,处罚会加重。首次犯罪将面临最高250美元的罚款。第二次犯罪也可能涉及监禁,罚款最高可达500美元。从第三次犯罪开始,将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类似于销售这些物质。

法律详细列出了被视为合成大麻素的特定化学化合物。它对在联邦法律允许下用于合法研究或教学目的的物质作出了例外规定。它还排除了经FDA批准的药物或被认为安全有效的药物,以及根据联邦法律获得研究性使用豁免的物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a) 任何销售、分发、提供、施用或给予,或意图销售、分发、提供、施用或给予,或持有以供销售任何合成大麻素化合物或任何合成大麻素衍生物给任何人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b) 任何使用或持有任何合成大麻素化合物或任何合成大麻素衍生物的,犯有公罪,处罚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b)(1) 首次犯罪为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b)(2) 第二次犯罪为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或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的轻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b)(3) 第三次或后续犯罪为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 在本节中,“合成大麻素化合物”一词指以下任何物质或以下任何物质的类似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1) 金刚烷酰吲哚或金刚烷酰吲唑,包括金刚烷基甲酰胺吲哚和金刚烷基甲酰胺吲唑,或任何结构上源自3-(1-adamantoyl)indole、3-(1-adamantoyl)indazole、3-(2-adamantoyl)indole、N-(1-adamantyl)-1H-indole-3-carboxamide或N-(1-adamantyl)-1H-indazole-3-carboxamide的化合物,通过在吲哚或吲唑环的氮原子上用烷基、卤代烷基、烯基、氰基烷基、羟基烷基、环烷基甲基、环烷基乙基、1-(N-甲基-2-哌啶基)甲基、2-(4-吗啉基)乙基、或1-(N-甲基-2-吡咯烷基)甲基、1-(N-甲基-3-吗啉基)甲基、或(四氢吡喃-4-基)甲基取代,无论吲哚或吲唑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以及金刚烷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被取代,包括但不限于2NE1、5F-AKB-48、AB-001、AKB-48、AM-1248、JWH-018 adamantyl carboxamide、STS-13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2) 苯甲酰吲哚,包括任何结构上源自3-(苯甲酰)吲哚结构的化合物,通过在吲哚环的氮原子上用烷基、卤代烷基、氰基烷基、羟基烷基、烯基、环烷基甲基、环烷基乙基、1-(N-甲基-2-哌啶基)甲基、2-(4-吗啉基)乙基、或1-(N-甲基-2-吡咯烷基)甲基、1-(N-甲基-3-吗啉基)甲基、或(四氢吡喃-4-基)甲基取代,无论吲哚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以及苯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被取代,包括但不限于AM-630、AM-661、AM-679、AM-694、AM-1241、AM-2233、RCS-4、WIN 48,098 (Pravadoline)。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3) 环己基苯酚,包括任何结构上源自2-(3-羟基环己基)苯酚的化合物,通过在酚环的5位上用烷基、卤代烷基、氰基烷基、羟基烷基、烯基、环烷基甲基、环烷基乙基、1-(N-甲基-2-哌啶基)甲基、2-(4-吗啉基)乙基、或1-(N-甲基-2-吡咯烷基)甲基、1-(N-甲基-3-吗啉基)甲基、或(四氢吡喃-4-基)甲基取代,无论环己基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包括但不限于CP 47,497、CP 55,490、CP 55,940、CP 56,667、大麻环己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4) 环丙烷酰吲哚,包括任何结构上源自3-(环丙基甲酰)吲哚、3-(环丙基甲酮)吲哚、3-(环丁基甲酮)吲哚或3-(环戊基甲酮)吲哚的化合物,通过在吲哚环的氮原子上取代,无论吲哚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无论环丙基、环丁基或环戊基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被取代。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11) 喹啉基吲哚羧酸酯,包括任何结构上源自喹啉-8-基-1H-吲哚-3-羧酸酯的化合物,通过在吲哚环的氮原子上被烷基、卤代烷基、苄基、卤代苄基、烯基、卤代烯基、烷氧基、氰基烷基、羟基烷基、环烷基甲基、环烷基乙基、(N-甲基哌啶-2-基)烷基、(4-四氢吡喃)烷基或2-(4-吗啉基)烷基取代,无论吲哚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无论喹啉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被取代,包括但不限于BB-22、5-氟-PB-22、PB-22。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12) 四甲基环丙烷酰基吲哚,包括任何结构上源自3-四甲基环丙烷酰基吲哚、3-(1-四甲基环丙基)吲哚、3-(2,2,3,3-四甲基环丙基)吲哚或3-(2,2,3,3-四甲基环丙基羰基)吲哚的化合物,通过在吲哚环的氮原子上被烷基、卤代烷基、氰基烷基、羟基烷基、烯基、环烷基甲基、环烷基乙基、1-(N-甲基-2-哌啶基)甲基、2-(4-吗啉基)乙基、1-(N-甲基-2-吡咯烷基)甲基、1-(N-甲基-3-吗啉基)甲基或(四氢吡喃-4-基)甲基基团取代,无论吲哚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并且无论四甲基环丙烷酰基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被取代,包括但不限于5-溴-UR-144、5-氯-UR-144、5-氟-UR-144、A-796,260、A-834,735、AB-034、UR-144、XLR11。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13) 四甲基环丙烷-噻唑羧酰胺,包括任何结构上源自2,2,3,3-四甲基-N-(噻唑-2-亚基)环丙烷羧酰胺的化合物,通过在噻唑环的氮原子上被烷基、卤代烷基、苄基、卤代苄基、烯基、卤代烯基、烷氧基、氰基烷基、羟基烷基、环烷基甲基、环烷基乙基、(N-甲基哌啶-2-基)烷基、(4-四氢吡喃)烷基或2-(4-吗啉基)烷基取代,无论噻唑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进一步取代,无论四甲基环丙基环是否在任何程度上被取代,包括但不限于A-836,339。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14) 未分类的合成大麻素,包括以下所有物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A) AM-087, (6aR,10aR)-3-(2-甲基-6-溴己-2-基)-6,6,9-三甲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1-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B) AM-356,甲那那胺,包括(5Z,8Z,11Z,14Z)–[(1R)-2-羟基-1-甲基乙基]二十碳-5,8,11,14-四烯酰胺和花生四烯酰-1'-羟基-2'-丙酰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C) AM-411, (6aR,10aR)-3-(1-金刚烷基)-6,6,9-三甲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1-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D) AM-855, (4aR,12bR)-8-己基-2,5,5-三甲基-1,4,4a,8,9,10,11,12b-八氢萘并[3,2-c]异色烯-12-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E) AM-905, (6aR,9R,10aR)-3-[(E)-庚-1-烯基]-9-(羟甲基)-6,6-二甲基-6a,7,8,9,10,10a-六氢苯并[c]色烯-1-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F) AM-906, (6aR,9R,10aR)-3-[(Z)-庚-1-烯基]-9-(羟甲基)-6,6-二甲基-6a,7,8,9,10,10a-六氢苯并[c]色烯-1-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G) AM-2389, (6aR,9R,10aR)-3-(1-己基-环丁-1-基)-6a,7,8,9,10,10a-六氢-6,6-二甲基-6H-二苯并[b,d]吡喃-1,9二醇。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H) BAY 38-7271, (-)-(R)-3-(2-羟甲基茚满-4-氧基)苯基-4,4,4-三氟丁基-1-磺酸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I) CP 50,556-1,左旋那屈醇,包括9-羟基-6-甲基-3-[5-苯基戊-2-基]氧基-5,6,6a,7,8,9,10,10a-八氢菲啶-1-基]乙酸酯;[(6S,6aR,9R, 10aR)-9-羟基-6-甲基-3-[(2R)-5-苯基戊-2-基]氧基-5,6,6a,7,8,9,10,10a-八氢菲啶-1-基]乙酸酯;和[9-羟基-6-甲基-3-[5-苯基戊-2-基]氧基-5,6,6a,7,8,9,10,10a-八氢菲啶-1-基]乙酸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J) HU-210,包括(6aR,10aR)-9-(羟甲基)-6,6-二甲基-3-(2-甲基辛-2-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1-醇;[(6aR,10aR)-9-(羟甲基)-6,6-二甲基-3-(2-甲基辛-2-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1-醇和1,1-二甲基庚基-11-羟基四氢大麻酚。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K) HU-211,地沙那比诺,包括(6aS, 10aS)-9-(羟甲基)-6,6-二甲基-3-(2-甲基辛-2-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1-醇和(6aS, 10aS)-9-(羟甲基)-6,6-二甲基-3-(2-甲基辛-2-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1-醇。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L) HU-243, 3-二甲基庚基-11-羟基六氢大麻酚。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M) HU-308, [(91R,2R,5R)-2-[2,6-二甲氧基-4-(2-甲基辛-2-基)苯基]-7,7-二甲基-4-双环[3.1.1]庚-3-烯基]甲醇。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N) HU-331, 3-羟基-2-[(1R,6R)-3-甲基-6-(1-甲基乙烯基)-2-环己烯-1-基]-5-戊基-2,5-环己二烯-1,4-二酮。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O) HU-336, (6aR,10aR)-6,6,9-三甲基-3-戊基-6a,7,10,10a-四氢-1H-苯并[c]色烯-1,4(6H)-二酮。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P) JTE-907, N-(苯并[1,3]二氧戊环-5-基甲基)-7-甲氧基-2-氧代-8-戊氧基-1,2-二氢喹啉-3-羧酰胺。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Q) JWH-051, ((6aR,10aR)-6,6-二甲基-3-(2-甲基辛-2-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9-基)甲醇。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R) JWH-057 (6aR,10aR)-3-(1,1-二甲基庚基)-6a,7,10,10a-四氢-6,6,9-三甲基-6H-二苯并[b,d]吡喃。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S) JWH-133 (6aR,10aR)-3-(1,1-二甲基丁基)-6a,7,10,10a-四氢-6,6,9-三甲基-6H-二苯并[b,d]吡喃。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T) JWH-359, (6aR,10aR)-1-甲氧基-6,6,9-三甲基-3-[(2R)-1,1,2-三甲基丁基]-6a,7,10,10a-四氢苯并[c]色烯。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U) URB-597 [3-(3-氨基甲酰苯基)苯基]-N-环己基氨基甲酸酯。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V) URB-602 [1,1'-联苯]-3-基氨基甲酸环己酯;或环己基[1,1'-联苯]-3-基氨基甲酸酯。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W) URB-754 6-甲基-2-[(4-甲基苯基)氨基]-4H-3,1-苯并恶嗪-4-酮。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X) URB-937 3'-氨基甲酰-6-羟基-[1,1'-联苯]-3-基环己基氨基甲酸酯。
(Y)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Y) WIN 55,212-2,包括 (R)-(+)-[2,3-二氢-5-甲基-3-(4-吗啉基甲基)吡咯并[1,2,3-de]-1,4-苯并恶嗪-6-基]-1-萘基甲酮和[2,3-二氢-5-甲基-3-(4-吗啉基甲基)吡咯并[(1,2,3-de)-1,4-苯并恶嗪-6-基]-1-萘基甲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d) 在 (c) 款中确定的物质或其类似物,如果其持有和使用不违反联邦法律,则可合法获取并用于善意研究、教学或分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e) 在本节中,“合成大麻素化合物”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e)(1) 任何已获批准新药申请的物质,该申请的定义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55)第 505 条,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501、502 和 503 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 21 篇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安全有效的用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7.5(e)(2) 对于特定个人,任何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55)第 505 条对该个人进行研究性使用豁免生效的物质,只要对该物质的行为符合该豁免规定。

Section § 11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法种植大麻的处罚。如果你未满18岁,将适用单独的处罚(参见第11357条)。对于18至20岁的人,种植不超过六株大麻植物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0美元。如果你年满18岁或以上,种植超过六株植物,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然而,如果存在某些情况,例如有前科,或者该违法行为影响水资源、鱼类、野生动物或造成环境损害,将适用更严厉的处罚。这些情况可能导致额外的监禁。

任何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大麻植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a) 任何未满18岁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任何大麻植物的人,应按照第11357条(b)款第(1)项规定的方式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b) 任何年满18岁但未满21岁,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不超过六株活体大麻植物的人,应构成违规行为,并处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c) 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超过六株活体大麻植物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 尽管有(c)款的规定,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超过六株活体大麻植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1) 该人有一项或多项前科,涉及《刑法典》第667条(e)款第(2)项(C)分项第(iv)子项中规定的罪行,或涉及根据《刑法典》第290条(c)款要求登记的罪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2) 该人根据(c)款有两项或多项前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 该罪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A) 违反《水法典》第1052条关于非法引水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B) 违反《水法典》第13260、13264、13272或13387条关于水排放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C) 违反《渔猎法典》第5650或5652条关于州水域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D) 违反《渔猎法典》第1602条关于河流、溪流和湖泊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E) 违反《刑法典》第374.8条关于危险物质的规定,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89.5、25189.6或25189.7条关于危险废物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F) 违反《渔猎法典》第2080条关于濒危和受威胁物种的规定,或违反《渔猎法典》第3513条关于《候鸟条约法案》的规定,或违反《渔猎法典》第2000条关于非法捕捞鱼类和野生动物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8(d)(3)(G)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对地表水或地下水、公共土地或其他公共资源造成重大环境损害。

Section § 11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意图销售大麻的处罚。如果你未满18岁,将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受到不同的处罚。如果你年满18岁或以上,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然而,如果你有某些前科,或根据本法被定罪不止一次,或你向未满18岁的人销售或试图销售大麻,将适用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如果你年满21岁或以上,并且让20岁或以下的人参与非法大麻活动,你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任何持有大麻以供销售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a) 任何未满18岁持有大麻以供销售的人,应按照第11357条 (b) 款 (1) 项规定的方式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b) 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持有大麻以供销售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年满18岁或以上持有大麻以供销售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c)(1) 该人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刑法典》第667条 (e) 款 (2) 项 (C) 分项 (iv) 目规定的罪行前科,或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刑法典》第290条 (c) 款规定需要登记的罪行前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c)(2) 该人曾有两项或多项根据 (b) 款定罪的前科;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c)(3) 该罪行与明知而向未满18岁的人销售或企图销售大麻有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59(d)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年满21岁或以上持有大麻以供销售的人,如果该罪行涉及明知而雇用、聘用或使用20岁或以下的人非法种植、运输、携带、销售、提议销售、赠送、准备销售或兜售任何大麻,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11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运输、销售或赠送大麻的处罚。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否则运输或销售大麻通常是非法的。如果你未满18岁,处罚将与相关法规一致。如果你年满18岁或以上,你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你有某些前科、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运输大量大麻,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提议或运输少量大麻(不超过28.5克)可能只会导致小额罚款,如果你提供身份证明并承诺出庭,则不会被拘留。最后,“运输”特指为销售而运输,并且这项法律不排除对协助或教唆犯罪的相关指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或法律授权,任何运输、进口至本州、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或提议运输、进口至本州、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或企图进口至本州或运输任何大麻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1) 未满18岁的人应按照第11357条(b)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2) 18岁或以上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3) 尽管有第(2)项的规定,18岁或以上的人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期限为两年、三年或四年,如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3)(A) 该人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刑法典》第667条(e)款第(2)项(C)分项(iv)目规定的罪行前科,或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刑法典》第290条(c)款规定需要登记的罪行前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3)(B) 该人曾有两项或多项根据第(2)项的定罪前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3)(C) 该罪行涉及明知而销售、企图销售或明知而提议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大麻给未满18岁的人;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a)(3)(D) 该罪行涉及进口、提议进口或企图进口至本州,或为销售而运输、提议为销售而运输或企图为销售而运出本州,且数量超过28.5克大麻或超过四克浓缩大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b) 除非法律授权,任何赠送、提议赠送、运输、提议运输或企图运输不超过28.5克大麻(浓缩大麻除外)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应处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因违反本款而被捕,且未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该人应由逮捕警官在出示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并书面承诺出庭(根据《刑法典》第853.6条的规定)后释放,且不应被登记入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c) 就本节而言,“运输”指为销售而运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0(d) 本节不排除或限制对任何协助教唆或共谋罪行的起诉。

Section § 11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让未成年人参与大麻非法活动是违法的。如果18岁以上的人利用未成年人帮助运输、销售或赠送大麻,或者向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或提供大麻,他们可能面临三年、五年或七年的监禁。对于向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提供大麻的行为,惩罚范围是三到五年的监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a) 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如果雇用、聘用或使用未成年人非法运输、携带、销售、赠送、准备销售或兜售任何大麻,或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或提议销售任何大麻,或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施用或给予,或提议提供、施用或给予任何大麻,或诱使未成年人违法使用大麻,应处以三年、五年或七年州立监狱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b) 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如果违法向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提供、施用或给予,或提议提供、施用或给予任何大麻,应处以三年、四年或五年州立监狱监禁。

Section § 1136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针对某些与大麻相关的违法行为,通常需要进行药物教育和咨询,除非法院认定其不必要或不可用。这些项目必须免费,并且包括至少四小时的团体讨论或课程,内容基于科学和循证方法,涉及大麻和其他药物。

如有需要,法院还可以将完成所需教育或咨询的期限延长最多30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1(a) 根据第11357、11358、11359和11360条的药物教育和咨询要求应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1(a)(1) 强制性的,除非法院认定该药物教育或咨询对该人而言是不必要的,或药物教育或咨询项目不可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1(a)(2) 对参与者免费,且应包括至少四小时的团体讨论或指导,其内容基于科学和循证原则与实践,专门针对大麻和其他受控物质的使用和滥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1(b) 出于正当理由,法院可批准延长不超过30天的时间,以便某人完成根据第11357、11358、11359和11360条要求的药物教育和咨询。

Section § 113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大麻犯罪相关的某些逮捕和定罪记录应如何以及何时销毁。对于大多数情况,记录必须在定罪或逮捕日期两年后销毁,除非该人仍在监禁中。如果个人在犯罪时未满18岁,并且犯罪发生在学校,记录将保留到他们年满18岁。然而,1976年之前的记录处理方式不同。1976年之前发生的特定大麻相关犯罪的定罪和逮捕记录可以在两年后被删除,但个人必须通过司法部申请销毁这些记录。

记录销毁涉及完全清除条目,使其看起来逮捕或定罪从未发生过。某些文件,如法庭证词和已发布的报告,不会被删除。如果存在相关的民事诉讼,记录将保留到诉讼结束。本法规还允许收取处理销毁记录申请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a) 本州任何法院、根据《刑法典》第1000.2条转介提供服务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任何州机构的记录,凡涉及任何人因违反第11357条或第11360条(b)款而被逮捕或定罪,或涉及任何未满18岁的人因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第11357.5条除外)而被逮捕或定罪的,自定罪之日或未定罪的逮捕之日起,不得保留超过两年,但涉及违反第11357条(d)款,或任何未满18岁的人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任何学校场地内或校内,在学校开放上课或开展学校相关项目期间发生的任何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录应保留至犯罪者年满18岁,届时记录应按本条规定销毁。保管记录的法院或机构,包括全州刑事数据库,应根据(c)款规定及时销毁记录,并且这些记录也应从全州刑事数据库中清除。本款所使用的“与逮捕或定罪相关的记录”应包括导致刑事诉讼的逮捕记录以及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罪行的相关记录,无论被告被宣告无罪还是指控被驳回。本款规定记录不得保留超过两年的期限不适用于在根据本款原本要求销毁记录时,因受本款约束的罪行而被监禁的任何人。对于此类人员,两年期限应自该人员获释之日起计算。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197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任何定罪记录,或在该日期之前发生的未导致定罪的任何逮捕记录,或因《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或第667.5条(c)款中规定的罪行而进行的任何逮捕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b) 本款仅适用于197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以下任何罪行的定罪记录和未导致定罪的逮捕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b)(1) 违反第11357条或其法定前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b)(2) 非法持有用于非法吸食大麻的装置、器械、工具或吸食器具,违反1976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第11364条或其法定前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b)(3) 非法访问或在场于正在非法吸食或使用大麻的房间或场所,违反1976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第11365条或其法定前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b)(4) 非法使用大麻或受大麻影响,违反1976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第11550条或其法定前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5(b)(4)(A) 凡因上述罪行被逮捕或定罪的人,如果自定罪之日或未导致定罪的逮捕之日起已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可向司法部申请销毁与该逮捕或定罪相关的记录。申请应以司法部提供的表格形式提交,并应附带费用,该费用由司法部确定,其金额应足以支付管理本款的费用以及州根据(c)款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三十七美元五十美分 ($37.50)。申请表可在各地方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以及司法部获取,并可能要求提供司法部认为为识别目的所必需的信息。

Section § 113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特定毒品犯罪相关的刑事记录的处理方式。首先,任何应该被销毁或已经超过两年的记录,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将其视为准确或相关记录用于任何目的。这也包括与联邦机构共享的记录。

其次,任何公共机构都无权根据旧的逮捕或定罪来影响一个人的任何权利、机会或执照,一旦这些记录到了应该被销毁的日期,或者对于1976年之前发生的犯罪,在案件发生两年后。

第三,被逮捕或被判犯有这些罪行的人,在记录日期两年后,可以合法地声称他们没有因这些罪行被逮捕或定罪。最后,这些规定无论记录是否实际已被销毁都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7(a) 任何根据第11361.5条规定应予销毁或永久删除的记录,或已超过两年的记录,或根据第11361.5条(a)款或(b)款规定所列罪行的定罪记录,且该定罪已在两年多前终结的记录,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将其视为准确、相关、及时或完整的记录,用于任何目的。本款规定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于1974年《隐私法》(5 U.S.C. Section 552a)的目的,只要根据第11361.5条规定应予销毁或永久删除的任何信息或记录,由任何州机构、地方公共机构,或根据《刑法典》第1000.2条转介提供服务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获取,并在之后与任何联邦政府机构共享或传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7(b)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因某人曾被逮捕或被判犯有第11361.5条(a)款或(b)款规定的罪行,或因导致此类逮捕或定罪的事实或事件,而更改、修订、评估、限制、拒绝、限定、推迟、取消、附加费用或暂停其任何证书、特许经营权、事件、权益、执照、机会、许可、特权、权利或所有权,自此类逮捕或定罪记录根据第11361.5条(a)款规定应予销毁之日起,或在此之后,或对于197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逮捕和定罪,自该定罪或无定罪逮捕之日起两年后。在本款中,“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州、县、市县、市、公共或宪法公司或实体、区、地方或区域政治分区,或其任何部门、司、局、办公室、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7(c) 任何因第11361.5条(a)款或(b)款规定的罪行而被逮捕或定罪的人,自该定罪之日起两年后,或如果未被定罪,自逮捕之日起两年后,在回答任何关于其过往犯罪记录的问题时,可以表示他未曾因该罪行被逮捕或定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7(d) 本条规定应适用,无论记录是否已根据第11361.5条规定实际销毁或删除。

Section § 1136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目前正在服刑或已完成服刑的某些大麻犯罪人员申请重新量刑或驳回判决。如果根据更新后的大麻法律,某项定罪的严重程度会降低或不再构成犯罪,他们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审议其判决。法院会推定他们符合条件,除非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并且会重新量刑或驳回判决,除非存在公共安全风险。重新量刑后,个人不会面临比原判更长的刑期。定罪也可以降级为轻罪或违规。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现在也被视为较轻,他们也包括在内。

法院程序不总是需要听证会。被重新分类为轻罪或违规的重罪将永久按此处理。为这些申请提供了专用表格,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一法律机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a) 正在服刑的人,无论是经审判还是通过公开或协商认罪而被定罪,如果当时《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已生效,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或只会构成较轻的罪行,则可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初审法院申请撤销或驳回判决,以根据该法案修订或新增的第11357、11358、11359、11360、11362.1、11362.2、11362.3和11362.4条规定,请求重新量刑或驳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b) 收到根据 (a) 款提交的申请后,法院应推定申请人符合 (a) 款规定的条件,除非反对申请的一方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如果申请人符合 (a) 款规定的条件,法院应批准撤销判决或驳回判决的申请,因为该判决在法律上无效,除非法院认定批准该申请将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b)(1) 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170.18条 (b) 款规定的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b)(2) 在本条中,“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具有与《刑法典》第1170.18条 (c) 款规定相同的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c) 正在服刑并根据 (b) 款重新量刑的人,应获得已服刑时间的抵免,并在完成羁押期后接受一年的监督,或接受其在获释后原本应接受的监督期,以较短者为准,除非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为其重新量刑命令的一部分,解除该人的监督。该人应接受《刑法典》第3000.08条规定的假释监督或《刑法典》第3451条 (a) 款规定的释放后社区监督,由指定机构以及罪犯获释或居住的县,或发生涉嫌 违反监督行为的县的法院管辖,以审理撤销监督和判处羁押期的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d)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进行的重新量刑均不得导致判处的刑期长于原判刑期,或恢复根据协商认罪协议驳回的指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e) 已完成服刑的人,无论是经审判还是通过公开或协商认罪,如果当时《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已生效,其行为将不构成定罪罪行,则可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初审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驳回并封存该定罪,因为先前的定罪现在 在法律上无效,或根据该法案修订或新增的第11357、11358、11359、11360、11362.1、11362.2、11362.3和11362.4条规定,被重新指定为轻罪或违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f) 法院应推定申请人符合 (e) 款规定的条件,除非反对申请的一方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 (e) 款规定的条件。一旦申请人符合 (e) 款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将该定罪重新指定为轻罪或违规,或根据《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现行规定,驳回并封存该定罪,因为其在法律上无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g) 除非申请人要求,无需举行 听证会即可批准或驳回根据 (e) 款提交的申请。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h) 根据 (b) 款撤销并重新量刑,或根据 (f) 款指定为轻罪或违规的任何重罪定罪,应在所有目的上被视为轻罪或违规。根据 (b) 款撤销并重新量刑,或根据 (f) 款指定为违规的任何轻罪定罪,应在所有目的上被视为违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i) 如果最初对申请人判刑的法院不可用,首席法官应指定另一名法官对申请或请求作出裁决。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j)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削弱或废除申请人或请求人原本 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k) 本节及相关章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减损或废止不属于《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范围内的任何案件的判决终局性。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l) 根据《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命令的重新量刑听证,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b)款第(7)项(马西法)下的“判决后释放程序”。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m) 本节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节进行的少年犯罪裁定和处置,如果根据《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该少年不会构成犯罪或只会构成较轻的犯罪。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8(n) 司法委员会应颁布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表格,以便利本节规定的请愿书和申请的提交。

Section § 113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司法部审查可能符合判决撤销、驳回、封存或重新指定资格的过往定罪的流程,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日。检方有权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对任何变更提出异议,如果他们认为不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截止日期前未提出异议,法院必须在2023年3月1日之前正式确认这些变更并更新其记录。司法部也必须确保这些更新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准确反映在州刑事数据库中。

根据这些指导方针被封存或驳回的定罪,将被视为从未发生,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此外,法律还强制开展公众宣传工作,以告知人们他们的权利和相关流程。关于这些行动进展的季度报告必须提交给立法机构,直至2024年6月1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a) 司法部应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审查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数据库中的记录,并识别根据第11361.8条可能符合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资格的过往定罪。司法部应将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符合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资格的案件通知检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b) 检方应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审查所有案件,并决定是否对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提出异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c)(1) 如果某人未达到第11361.8条中规定的标准,检方可以对根据本条仍在服刑的人的重新判决提出异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c)(2) 如果某人未达到第11361.8条中规定的标准,检方可以对根据本条已完成定罪判决的人的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提出异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c)(3) 检方应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前,在其所在县告知法院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他们何时对特定的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提出异议。检方应告知法院他们何时不对特定的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提出异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c)(4)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收到检方根据第 (3) 款发出的通知后,应作出合理努力,通知其重新判决或驳回正受到质疑的人。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d)(1) 如果检方未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前对定罪的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提出异议,则该定罪应被视为未受质疑、已撤销、已驳回并已重新指定(如适用),且法院应在不迟于2023年3月1日,根据第11361.8条在每个案件中发布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定罪的命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d)(2) 法院应在2023年3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条更新其记录,并向司法部报告所有已被撤销、驳回、重新指定或封存的定罪,以便调整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数据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d)(3) 司法部应在2023年7月1日或之前,确保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数据库中所有根据本条已被撤销、驳回、封存或重新指定的记录均已更新,并应确保不传播不准确的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对于那些在根据本条进行更新前30天内,其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传播,且请求实体仍有权接收该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的个人,司法部应向该实体提供后续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e) 司法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关于本条授权的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的一般信息。司法部应就本条授权的撤销或驳回判决、驳回并封存或重新指定开展宣传活动,以便可能受此过程影响的个人了解该过程,根据《刑法典》第四部分第一编第一章第五条(自第11120条起),请求其刑事历史信息以核实更新,或如何联系法院、检方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以协助核实更新。如果个人请求其刑事历史信息以核实根据本条对其刑事历史所做的更新,司法部可以根据《刑法典》第11123条对其处理和回应请求的费用提供一次性减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1.9(f) 根据第11361.8条被命令封存的定罪、逮捕或其他诉讼程序应被视为从未发生,并且该人可以相应地回答任何关于这些事件的询问。

Section § 11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重罪”和“可判处重罪的罪行”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和之后所指的含义。在此日期之前,重罪意味着可能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在此日期之后,根据另一项法律(《刑法典》第1170条),重罪可能意味着在州立监狱或地方监狱服刑,无论被告人实际被判处何种刑罚。

本条中使用的“重罪”和“可判处重罪的罪行”指: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罪行,法律规定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或者对于2011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罪行,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监禁,作为替代刑罚或唯一刑罚,无论特定被告人实际获得的判决如何。

Section § 113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1岁或以上的人士可以合法持有、分享或运输最多28.5克大麻和8克浓缩大麻。他们还可以种植最多六株大麻植物。此外,他们被允许免费使用、持有甚至分享大麻辅助用品。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此处允许的大麻相关行为不会导致逮捕或法律麻烦。合法涉及的大麻和产品不被视为非法物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a) 受制于第11362.2、11362.3、11362.4和11362.45条规定,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州和地方法律,以下行为是合法的,且不构成违反州或地方法律,对于21岁或以上的人士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a)(1) 持有、加工、运输、购买、获取或赠予21岁或以上的人士,且不收取任何报酬,不超过28.5克非浓缩大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a)(2) 持有、加工、运输、购买、获取或赠予21岁或以上的人士,且不收取任何报酬,不超过八克浓缩大麻,包括大麻产品中所含的浓缩大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a)(3) 持有、种植、培育、收割、干燥或加工不超过六株活体大麻植物,并持有这些植物所产生的大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a)(4) 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以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a)(5) 持有、运输、购买、获取、使用、制造或赠予21岁或以上的人士大麻辅助用品,且不收取任何报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b) 分节(a)的第(5)款旨在符合《美国法典》第21卷第863条(f)款(21 U.S.C. Sec. 863(f))的要求,通过根据州法律授权任何遵守本条规定的人士制造、持有或分发大麻辅助用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1(c) 与本条规定视为合法行为以任何方式相关的大麻和大麻产品不属于违禁品,也不得被没收,且本条规定视为合法的行为不应构成拘留、搜查或逮捕的依据。

Section § 113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家种植大麻的规则。您最多只能种植六株植物,这些植物必须在您的私人财产范围内,上锁存放,并且不能从公共场所看到。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家庭种植,但不能完全禁止您在家里室内种植。然而,他们可以禁止在您的私人财产的室外区域种植。如果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允许使用大麻,那么这些地方政府对室外种植的禁令将不再可执行。“私人住宅”包括房屋、公寓、移动房屋和类似住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a) 个人种植大麻,根据第11362.1条(a)款第(3)项,须遵守以下限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a)(1) 任何人应根据依照(b)款通过的地方条例(如有)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植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a)(2) 活体植物以及由这些植物生产的超过28.5克的大麻,应保存在个人私人住宅内,或该私人住宅的场地内(例如,在室外花园区域),并置于上锁空间,且从公共场所无法通过正常肉眼视力看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a)(3) 在同一私人住宅内或该私人住宅的场地内,一次性种植、培育、收获、干燥或加工的活体植物不得超过六株。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b)(1) 市、县或市县可以制定并执行合理法规,以规范第11362.1条(a)款第(3)项中的行为和举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b)(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市、县或市县不得完全禁止个人在私人住宅内,或在位于私人住宅场地内且完全封闭和安全的私人住宅附属结构内,从事第11362.1条(a)款第(3)项下的行为和举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b)(3) 尽管有第11362.1条(a)款第(3)项的规定,市、县或市县可以完全禁止个人在私人住宅场地室外从事第11362.1条(a)款第(3)项下的行为和举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b)(4) 第(3)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认定根据联邦法律,成年人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大麻合法时失效,且市、县或市县根据第(3)项采取的行动自总检察长作出该认定之日起不可执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2(b)(5) 就本条而言,“私人住宅”指房屋、公寓单元、移动房屋或其他类似住所。

Section § 11362.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对大麻的使用有几项具体限制。你不能在公共场所吸食或消费大麻,除非《商业和职业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允许。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大麻吸食也是不允许的。在学校或青少年设施1000英尺范围内,当有儿童在场时,不应吸食大麻,除非是在私人住宅内且不被察觉。车辆内禁止放置已开封的大麻容器,你也不能在学校或青少年中心使用大麻。使用危险溶剂制造浓缩大麻需要合法执照。在驾驶或乘坐车辆、船只或飞机时使用大麻是不允许的,除非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的特定条件。该法律还定义了“吸食”和“挥发性溶剂”等关键术语,并明确指出它不改变《同情使用法案》下的现有医用大麻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 第11362.1条不允许任何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1) 在公共场所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除非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200条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2)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食大麻或大麻产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3) 在学校、日托中心或青少年中心1000英尺范围内吸食大麻或大麻产品,当儿童在学校、日托中心或青少年中心时,除非在私人住宅内或其场地内,或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200条的规定,并且只有当儿童在场时,此类吸食行为不被学校、日托中心或青少年中心场地内的其他人察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4) 在驾驶、操作或乘坐机动车辆、船只、船舶、飞机或其他用于运输的车辆的乘客座位或车厢内时,持有已开封的大麻容器或包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5) 在学校、日托中心或青少年中心内或其场地内,当儿童在场时,持有、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6) 使用挥发性溶剂制造浓缩大麻,除非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的许可进行。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7) 在驾驶、操作机动车辆、船只、船舶、飞机或其他用于运输的车辆时,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a)(8) 在乘坐机动车辆、船只、船舶、飞机或其他用于运输的车辆的乘客座位或车厢内时,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除非在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200条规定运营的机动车辆、船只、船舶、飞机或其他用于运输的车辆上,且没有21岁以下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获得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b)(1) “日托中心”具有与第1596.76条相同的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b)(2) “吸食”是指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吸入、呼出、燃烧或携带任何点燃或加热的装置或烟斗,或任何其他点燃或加热的、用于吸入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吸食”包括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使用产生气溶胶或蒸汽的电子吸烟装置,或使用任何口服吸烟装置以规避在某场所吸烟的禁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b)(3) “挥发性溶剂”是指一种溶剂,其本身是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汽,当在空气中达到足够量时,会形成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b)(4) “青少年中心”具有与第11353.1条相同的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3(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或理解为修改、废除、影响、限制或优先于与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13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与大麻相关的活动的处罚。如果未满18岁的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必须参加强制性的药物教育计划并进行社区服务,而不是支付罚款。对于成年人,各种违规行为的罚款从100美元到250美元不等,除非这些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违反特定规则可能导致不同的罚款甚至更严厉的处罚,这与其他法律条款保持一致。法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可以延长完成药物教育计划的时间,这些计划对未成年人免费,并侧重于大麻和其他药物使用教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a) 实施第11362.3条(a)款第(1)项所述行为的人,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但是,未满18岁的人员应改为完成四小时的药物教育计划或咨询,以及最多10小时的社区服务,在药物教育计划或咨询以及社区服务机会向该人提供后,在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b) 实施第11362.3条(a)款第(2)、(3)或(4)项所述行为的人,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除非该活动经州和地方法律另行允许;但是,未满18岁的人员应改为完成四小时的药物教育或咨询,以及最多20小时的社区服务,在药物教育计划或咨询以及社区服务机会向该人提供后,在不超过90天的时间内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c) 实施第11362.3条(a)款第(5)项所述行为的人,应受到与第11357条(c)款或(d)款规定相同的处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d) 实施第11362.3条(a)款第(6)项所述行为的人,应根据第11379.6条受到处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e) 违反第11362.2条(a)款限制的人,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f) 尽管有(e)款规定,违反第11362.2条(a)款限制的未满18岁的人员,应根据第11357条(b)款第(1)项受到处罚。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g)(1) 本条规定的药物教育计划或咨询时间应为强制性的,除非法院认定该计划或咨询对该人而言不必要,或者药物教育计划或咨询不可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g)(2) 本条为未满18岁人员规定的药物教育计划应免费向参与者提供,并提供至少四小时的集体讨论或指导,基于科学和循证原则及实践,专门针对大麻和其他受控物质的使用和滥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h) 经认定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延长该人完成本条规定的药物教育或咨询以及社区服务的时间。

Section § 11362.5

Explanation

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允许重病加州居民在医生推荐下,为医疗目的使用大麻。这意味着,如果医生认为患者使用大麻对治疗癌症、艾滋病或慢性疼痛等疾病有益,那么患者及其照护者将不会因使用大麻而面临刑事指控。

该法案还鼓励政府制定计划,安全且负担得起地分发医用大麻。它保护医生不会因推荐医用大麻而受到惩罚,并确保持有和种植大麻的法律不适用于为医疗目的使用大麻的患者。

“主要照护者”是指负责患者健康和安全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a)  本节应被称为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b)(1)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特此发现并声明,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的宗旨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b)(1)(A)  确保重病加州居民有权为医疗目的获取和使用大麻,前提是该医疗用途被认为适当,并经医生推荐,该医生已确定该人的健康将受益于使用大麻治疗癌症、厌食症、艾滋病、慢性疼痛、痉挛、青光眼、关节炎、偏头痛,或任何其他大麻能提供缓解的疾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b)(1)(B)  确保根据医生推荐为医疗目的获取和使用大麻的患者及其主要照护者不受刑事起诉或制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b)(1)(C)  鼓励联邦和州政府实施一项计划,为所有有医疗需求的大麻患者提供安全且负担得起的大麻分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b)(2)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禁止个人从事危及他人行为的立法,也不得纵容将大麻转用于非医疗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州任何医生不得因向患者推荐用于医疗目的的大麻而受到惩罚,或被剥夺任何权利或特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d)  关于持有大麻的第11357条和关于种植大麻的第11358条不适用于根据医生书面或口头推荐或批准,为患者个人医疗目的持有或种植大麻的患者或患者的主要照护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5(e)  就本节而言,“主要照护者”是指由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人指定,并持续承担该人的住房、健康或安全责任的个人。

Section § 11362.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大学设立加州大麻研究项目。该项目旨在对大麻(包括其天然成分和合成化合物)的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科学研究。该项目将开展研究,探讨大麻对健康、运动技能以及艾滋病、癌症、青光眼和慢性癫痫等各种疾病的影响。它包括使用同行评审流程审查研究提案的程序,并规定了涉及关键科研人员、招募患者和维护患者登记系统的指导方针。

该项目旨在进行最先进的临床试验,并与各种机构合作,以避免重复研究工作。这些研究的发现将为大麻使用的医疗指南提供信息。资金限制和行政结构旨在确保项目在其能力范围内运作,并强制要求定期向立法机关报告,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委托世界顶尖研究机构加州大学就大麻、其天然成分和合成化合物作为医疗一部分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客观科学研究。如果加州大学董事会通过适当决议接受此职责,加州大学应设立一个项目,命名为加州大麻研究项目,由药用大麻研究中心承办。凡在任何法规、规章、合同或任何其他法典中出现“加州大麻研究项目”字样,均应解释为指加州大麻研究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a)(2) 该项目应制定并开展研究,旨在确定大麻的总体医疗安全性和功效,如果被证实有价值,则应制定大麻适当使用和施用的医疗指南。这些研究可以考察大麻对运动技能的影响、大麻、大麻素及其他相关成分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及其他行为和健康结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 该项目可立即征集拟纳入大麻研究的研究项目提案。用于评估对其提案征集回应的项目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1) 提案应证明配备了关键人员,包括临床医生或科学家以及支持人员,他们已准备好制定一项关于大麻总体医疗功效和安全性的研究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2) 提案应包含接触患有各种疾病且可能适合参与大麻研究的患者的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3) 提案应包含患者登记制度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4) 提案应包含一个信息系统的规定,该系统旨在记录有关潜在研究参与者、研究人员和临床医生的信息,并存储和分析作为临床试验一部分积累的数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5) 提案应包含适合大麻研究的方案,针对被诊断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癌症、青光眼,或与慢性、衰弱性疾病相关的癫痫发作或肌肉痉挛的患者。提案还可以包括对其他严重疾病的研究,前提是资源可用且医疗信息证明该研究的合理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6) 提案应证明配备一个样本实验室,该实验室能够储存血浆、尿液和其他研究大麻素在各种组织中浓度所需的样本,以及储存用于研究大麻毒性效应的样本。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b)(7) 提案应证明配备一个实验室,该实验室能够分析根据本节提供给该项目的大麻的纯度和大麻素含量,并具备检测污染物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c) 为确保评估提案的客观性,该项目应采用仿照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使用的同行评审流程,并防止资助偏向或反对特定结果的研究。同行评审员应根据其在拟议研究的科学实质和方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其对申请人或拟议研究中采取的方法主题没有偏见或利益冲突而被选中。同行评审员应根据多项标准评审研究提案,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c)(1) 研究计划的科学价值,包括研究设计和实验程序是否可能偏向或反对特定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c)(2) 研究人员在拟议研究的科学实质和方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他们对拟议研究的主题和所采取的方法没有偏见或利益冲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d) 如果该项目由加州大学董事会管理,任何经该项目批准的资助研究提案还需要研究咨询小组的审查和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项目应按以下方式设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e)(3) 该项目应仅限于提供客观的科学研究,以确定大麻作为医疗治疗一部分的功效和安全性,且不应被解释为鼓励或批准大麻的社交或娱乐用途。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m)(1) 在符合 (2) 段规定的前提下,该项目在批准提案之前,应寻求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获取研究方案指南,且如果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发布研究方案指南,则应遵守这些指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m)(2) 如果自项目根据 (1) 段寻求获取指南之日起,经过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合理期限后,仍未批准任何指南,则该项目可以使用其自身制定的研究方案指南继续进行。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n) 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大麻研究的范围和规模,该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n)(1) 征集、申请并接受来自基金会、私人以及所有其他资金来源的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扩大本节授权的大麻研究的范围或时间框架。该项目用于从外部来源获取资金的支出不得超过其普通基金拨款的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n)(2) 将其他独立资助且符合 (a) 至 (c) 款(含)所规定要求的大麻研究项目纳入大麻研究范围。在任何情况下,该项目均不得接受附带任何条件的资金,除非这些条件是资金用于研究大麻作为医疗治疗一部分的功效和安全性。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o)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o)(1) 在本节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该项目应向立法机关、州长和总检察长报告大麻研究的进展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o)(2) 此后,该项目应每24个月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研究进展。本段要求的中期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数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o)(2)(A) 正在研究的疾病或病症的名称和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o)(2)(B) 按疾病分类的每项研究中招募的患者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o)(2)(C) 任何科学有效的初步发现。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p) 如果加州大学董事会执行本节规定,加州大学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应任命一个不超过15名成员的多学科科学咨询委员会,以便为该项目的创建和实施提供政策指导。成员应根据科学专业知识选出。委员会成员应自愿任职,并报销其参与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成员应报销其履行委员会职责所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q) 拨款总额中用于本节所有管理方面的资金不得超过10%。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r) 本节仅在立法机关为其目的拨款的范围内实施。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s)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4019节 (e) 款拨付给该项目的资金,应仅用于《控制、规范和征税成人大麻使用法案》(AUMA) 授权的用途。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9(t) 本节不限制或排除加州大学任何校区的大麻相关研究活动。

Section § 1136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根据第11362.1条将大麻合法化,并不改变某些现有规定。在使用大麻时驾驶车辆或操作船只、飞机仍然是非法的。向21岁以下人士出售或赠送大麻仍然被禁止,21岁以下人士也不能合法使用大麻。在监狱或类似设施中使用大麻的限制依然存在,并且在受大麻影响时执行任务被视为过失或渎职。

雇主可以继续执行无毒工作场所政策,并且不必允许在工作场所使用大麻。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业主可以在其建筑物内限制大麻使用。最后,这项法律不影响与医用大麻相关的《同情使用法案》。

第11362.1条不修订、废止、影响、限制或优先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a) 规定在吸食、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后,或受其影响时,驾驶或操作车辆、船只、船舶或航空器为非法行为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法典》第23152条(e)款,或违反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b) 禁止销售、施用、提供或赠送大麻、大麻产品或大麻配件,或禁止向21岁以下人士出售、施用、提供或赠送大麻、大麻产品或大麻配件的行为的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c) 禁止21岁以下人士从事第11362.1条另行允许的任何行为或举止的法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d) 关于在惩教与康复部或少年司法司管辖的任何设施或机构内或其场地内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法律,或在《刑法典》第4573条提及的任何其他设施或机构内或其场地内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法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e) 规定在因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而受损时从事任何任务构成过失或职业渎职的法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f) 公共和私人雇主维持无毒无酒精工作场所的权利和义务,或要求雇主允许或容纳在工作场所使用、消费、持有、转让、展示、运输、销售或种植大麻,或影响雇主制定政策禁止员工和潜在员工使用大麻的能力,或阻止雇主遵守州或联邦法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g) 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在其拥有、租赁或占用的建筑物内禁止或限制第11362.1条另行允许的任何行为或举止的能力。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h) 个人或私人实体在其私人拥有的财产上禁止或限制第11362.1条另行允许的任何行为或举止的能力。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45(i) 与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