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执业许可的专业人士开具处方,否则使用或受某些受控物质影响是违法的。如果被判有罪,该罪行通常被视为轻罪,可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并有可能获得缓刑。

如果该罪行在七年内重复发生,且伴随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前科,并且该人拒绝法院提供的戒毒康复计划,则必须强制监禁至少180天,除非此类计划无法负担。法院可以决定用康复计划替代部分或全部监禁时间,并可能要求犯罪者支付费用,同时会考虑他们的支付能力。

此外,如果某人在持有已装弹枪支的同时受某些毒品影响,则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可判处进一步的监禁。

除非罪行涉及暴力或与枪支持有及所提及的特定受控物质相关的某些指控,否则可以通过毒品法庭获得替代判决的机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a)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受任何受控物质影响,该物质属于 (1) 第11054条 (b)、(c) 或 (e) 款,或第11054条 (f) 款 (1) 项,第11054条 (d) 款 (14)、(15)、(21)、(22) 或 (23) 项,第11055条 (b) 或 (c) 款,或第11055条 (d) 款 (1) 或 (2) 项,或第11055条 (e) 款 (3) 项所列明的,或 (2) 属于附表III、IV 或 V 所列的麻醉药品,除非由州许可分发、开具或施用受控物质的人员施用或在其指导下施用。辩方有责任证明其属于例外情况。违反本款规定被定罪者犯有轻罪,应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法院还可将被判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缓刑。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b)(1) 某人被判违反 (a) 款,且该罪行发生在该人被判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违反该款之日起七年内,并拒绝完成法院根据 (c) 款提供的经许可的戒毒康复计划,应被判处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80天但不超过一年。除非没有合理可用的经许可的戒毒康复计划,否则法院无权免除根据本款应受惩罚的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在县监狱至少监禁180天的义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b)(2) 就本条而言,除非该人被要求支付的费用不超过法院认定其合理能够支付的参与该计划的费用,否则戒毒康复计划不被视为合理可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c)(1) 法院在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下,可允许被判违反 (a) 款且根据 (a) 或 (b) 款应受惩罚的人员完成经许可的戒毒康复计划,以替代部分或全部县监狱监禁。作为判决条件,法院可要求犯罪者支付全部或部分戒毒康复计划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c)(2) 为缓解监狱人满为患并为累犯提供根据本款寻求康复的合理机会,鼓励各县在其提交给州政府申请联邦和州毒品滥用资金的物质滥用提案和申请中,纳入增加经许可的戒毒康复计划的条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d)  除根据本条评估的任何罚款外,法官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处以不超过七十美元 ($70) 的罚款,该罚款所得应根据《刑法典》第1463.23条使用。然而,法院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且不得因被告无力支付本款允许的罚款而拒绝其缓刑。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e)(1) 尽管有 (a) 和 (b)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任何非法受可卡因、可卡因碱、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苯环利定影响,同时立即个人持有已装弹、可操作枪支的人,犯有公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e)(2) 在本款中,“立即个人持有”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的内部乘客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f)  任何违反 (e) 款规定的人,在第二次及每次后续定罪时,应处以在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0(g)  本条不阻止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编第2.5章(自第1000条起)的规定延期判决或被告参与认罪前毒品法庭计划,除非该人被控违反《刑法典》第243条 (b) 或 (c) 款。任何被控违反本条规定,即受第11054条 (d) 款 (21)、(22) 或 (23) 项或第11055条 (e) 款 (3) 项所列明的任何受控物质影响,并违反《刑法典》第243条 (b) 或 (c) 款,或违反 (e) 款的人员,不符合延期判决或认罪前毒品法庭计划的资格。

Section § 1155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获得缓刑或假释,并且被认为正在吸毒,法院或机构可以要求他们进行毒品检测。这些检测旨在检查是否对受管制物质成瘾。

对于缓刑犯,市或县卫生官员,或指定医生负责进行检测并将结果报告给缓刑官。如果假释由县委员会批准,检测流程相同,结果报告给假释委员会。对于州机构假释犯,程序也相同,结果发送给州机构。

县承担缓刑和县假释案件的检测费用,而州支付州机构假释案件的检测费用。州部门和总检察长将制定关于如何管理和报告检测结果的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1(a)  凡本州任何法院对有理由相信是或曾是受管制物质使用者的人判处缓刑时,法院可要求缓刑犯作为缓刑条件,接受由市或县卫生官员,或由市或县卫生官员经总检察长批准任命的内外科医生进行的定期检测,以任何可用方式确定该缓刑犯是否对受管制物质成瘾。
在本款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市或县卫生官员,或由市或县卫生官员经总检察长批准任命的内外科医生应将检测结果报告给缓刑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1(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获得县假释委员会的假释,且该人是或曾是受管制物质使用者,假释条件之一可以是假释犯接受 subdivision (a) 规定的定期检测,并且县或市卫生官员,或由市或县卫生官员经总检察长批准任命的内外科医生,应将结果报告给该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1(c)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任何州机构对是或曾是受管制物质使用者的人准予假释,假释条件之一可以是假释犯接受 subdivision (a) 规定的定期检测,并且县或市卫生官员,或由市或县卫生官员经总检察长批准任命的内外科医生,应将检测结果报告给该州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1(d)  根据 subdivisions (a) 和 (b) 进行检测的费用应由县承担。根据 subdivision (c) 进行检测的费用应由州支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51(e)  州部门应与总检察长共同发布管理本条规定的检测的法规,并提供本条要求的报告格式。

Section § 11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警官请求卫生官员或指定医生,对一名被捕并涉嫌吸毒成瘾的人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对受管制物质成瘾。但是,只有在被捕人员提供书面同意进行此项检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因刑事犯罪被捕并涉嫌对受管制物质成瘾,羁押该人员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该人员的书面同意下,请求市或县卫生官员,或由该卫生官员根据第11551条任命的医生,对被捕人员进行检测,以通过任何可用方式确定被捕人员是否对受管制物质成瘾,并且该卫生官员或医生可以对该被捕人员进行此项检测。

Section § 11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是使用或被怀疑使用大麻,不足以作为适用其他法律(第 (11551) 条或第 (11552) 条)中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的理由。

然而,它也明确指出,如果法官怀疑某人使用了除大麻以外的其他毒品或麻醉品,他们仍然有权适用这些处罚。

某人是、曾经是或被怀疑是大麻使用者这一事实,仅凭此不足以援引第 (11551) 条或第 (11552) 条。
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某人是或曾经是除大麻以外的麻醉品或药物使用者,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法官援引第 (11551) 条或第 (11552) 条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1554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帮助人们戒除受管制物质成瘾并预防持续成瘾对整个加州都非常重要。州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如县和市)使用检测方法来查明某人是否对这些物质成瘾。它还鼓励研究发现和治疗成瘾的新方法。

Section § 11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总检察长负责鼓励地方政府机构使用本法律中的指导方针。

他们可以帮助这些机构按照第11551条设立检测设施并培训工作人员。总检察长还可以在短期内演示这些程序。

为此,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获取医疗用品、设备以及医生和专家的临时帮助。如果有可用资金,总检察长可以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帮助支付设立和演示这些检测计划的费用。

总检察长受指示促进和支持地方政府机构使用本条规定。总检察长可协助此类机构设立设施,并培训人员根据第11551条开展检测程序,并可在有限期限内进行示范。为此目的,总检察长可采购合理必要的医疗用品、设备以及医生和合格顾问的临时服务。在为此目的拨款可用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与任何承诺根据第11551条设立设施和检测计划的县或市县签订合同,此类合同可规定由州支付经总检察长批准的初步设立和示范该计划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