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药物使用者管制成瘾者
Section § 11550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执业许可的专业人士开具处方,否则使用或受某些受控物质影响是违法的。如果被判有罪,该罪行通常被视为轻罪,可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并有可能获得缓刑。
如果该罪行在七年内重复发生,且伴随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前科,并且该人拒绝法院提供的戒毒康复计划,则必须强制监禁至少180天,除非此类计划无法负担。法院可以决定用康复计划替代部分或全部监禁时间,并可能要求犯罪者支付费用,同时会考虑他们的支付能力。
此外,如果某人在持有已装弹枪支的同时受某些毒品影响,则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可判处进一步的监禁。
除非罪行涉及暴力或与枪支持有及所提及的特定受控物质相关的某些指控,否则可以通过毒品法庭获得替代判决的机会。
Section § 11551
如果一个人获得缓刑或假释,并且被认为正在吸毒,法院或机构可以要求他们进行毒品检测。这些检测旨在检查是否对受管制物质成瘾。
对于缓刑犯,市或县卫生官员,或指定医生负责进行检测并将结果报告给缓刑官。如果假释由县委员会批准,检测流程相同,结果报告给假释委员会。对于州机构假释犯,程序也相同,结果发送给州机构。
县承担缓刑和县假释案件的检测费用,而州支付州机构假释案件的检测费用。州部门和总检察长将制定关于如何管理和报告检测结果的规则。
Section § 11552
本法律允许警官请求卫生官员或指定医生,对一名被捕并涉嫌吸毒成瘾的人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对受管制物质成瘾。但是,只有在被捕人员提供书面同意进行此项检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Section § 11553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是使用或被怀疑使用大麻,不足以作为适用其他法律(第 (11551) 条或第 (11552) 条)中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的理由。
然而,它也明确指出,如果法官怀疑某人使用了除大麻以外的其他毒品或麻醉品,他们仍然有权适用这些处罚。
Section § 11554
Section § 11555
本法律规定,总检察长负责鼓励地方政府机构使用本法律中的指导方针。
他们可以帮助这些机构按照第11551条设立检测设施并培训工作人员。总检察长还可以在短期内演示这些程序。
为此,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获取医疗用品、设备以及医生和专家的临时帮助。如果有可用资金,总检察长可以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帮助支付设立和演示这些检测计划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