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受控物质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1002
本法律解释了“施用”受控物质的含义。它指的是将某种物质直接给予一个人,例如患者或研究对象,以满足他们的即时需求。这可以由合格的执业者或其授权的人员进行,也可以由患者或研究对象本人在执业者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Section § 11003
“代理人”是指被授权代表或为制造商、分销商或配药商行事的人,但不包括送货司机或仓库员工等运输或仓储工作人员。
Section § 11006.5
本法律将“浓缩大麻”定义为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无论是粗制还是纯化形式的分离树脂。
Section § 11007
本法律将“管制物质”定义为列入加州法律特定章节的任何药物或物质。它还包括直接前体,即可以转化为药物的物质。
Section § 11008
这项法律将“报关经纪人”定义为加州境内被授权代表任何涉及受管制物质的人行事的人。这包括在本州内销售、分销或持有受管制物质,以及将受管制物质运入本州或通过本州运输,无论操作者是加州境内还是境外的人士。
Section § 11009
简单来说,“交付”或“递送”是指将受管制物质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这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甚至是仅仅企图进行的,并且,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协议等正式关系并不重要。
Section § 11010
Section § 11014
本节解释了“药品”一词的含义。它包括被美国官方健康出版物认定为药品的物质;用于诊断或治疗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质;影响身体结构或功能(食物除外)的物质;或任何此类物质的组成部分。但是,它明确不包括器械及其组成部分。
Section § 11014.5
本法律将“吸毒用具”定义为任何旨在或宣传用于受管制物质的设备、产品或材料。这包括用于种植、生产、储存、使用或隐藏毒品的物品,例如某些烟斗、水烟筒、秤以及用于培育产毒植物的工具包。
它解释说,“推销用于”是指这些物品被销售或宣传为适用于与毒品相关的目的。为了确定某物是否为吸毒用具,可以考虑诸如说明、物品的广告方式以及专家证词等因素。
然而,它排除了旨在检测污染物或某些有害物质(如芬太尼)的检测设备。本节的每个部分都旨在独立生效,因此如果其中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11015
“联邦局”这个词特指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美国缉毒局(DEA)。如果缉毒局被其他机构取代,那么这个新机构也将被视为“联邦局”。
Section § 11016
本节通过援引加州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48.5条)对其的定义,来界定“提供”一词的含义。
Section § 11017
本节规定,“制造商”一词的定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034) 条中的定义相同。要了解“制造商”是什么,您需要查阅该特定条款以获取详细信息。
Section § 11018
本节将“大麻”定义为包括大麻属植物的所有部分,包括种子和树脂,以及由这些部分制成的任何产品。然而,它不将工业大麻或大麻产品中非大麻成分的重量视为“大麻”的一部分。
Section § 11018.2
这项法律将“大麻配件”定义为任何旨在用于处理大麻各个阶段的工具、产品或材料。这包括从种植和培育大麻植物,到包装、储存以及通过吸入或摄入方式消费最终产品的所有环节。
Section § 11018.5
工业大麻,或简称大麻,指的是一种大麻植物,即大麻属植物(Cannabis sativa L.),其四氢大麻酚(delta-9 THC,一种精神活性成分)含量在干重基础上不超过0.3%。这个定义包括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
工业大麻不受与大麻法规相关的分部管辖。相反,它由食品和农业部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中不同章节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Section § 11019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麻醉药品”。它包括鸦片及其天然和合成衍生物等物质,但不包括异喹啉生物碱。它还涵盖了罂粟和罂粟秆、含有可卡因或芽子碱的古柯叶及其衍生物,但不包括不含可卡因的提取物。此外,可卡因和芽子碱及其衍生物,以及乙酰芬太尼和相关化合物,都被归类为麻醉药品。
Section § 11020
“阿片剂”被定义为任何具有类似吗啡的成瘾性物质,或可以转化为具有此类性质的药物。但是,它不包括右美沙芬,除非右美沙芬被明确归类为受管制物质。该法律涵盖了它的不同形式,特别是外消旋和左旋形式。
Section § 11021
在本节中,“罂粟”特指科学上称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的植物。然而,此定义不包括该植物的种子。
Section § 11022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政府机构、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等实体以及其他法律实体。实质上,这是一个包容性定义,旨在涵盖法律语境中的各种组织和机构形式。
Section § 11023
Section § 11024
这项法律规定,医师、牙医、足病医生、药剂师、兽医和验光师等专业头衔,指的是在本州内获得官方许可,可以从事其特定职业的个人。
Section § 11026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处理受控物质时,谁被视为“执业者”。“执业者”可以是医生、护士或药剂师等医疗专业人员,他们被授权在既定的法律指导方针内履行特定职责。它也可以是药房、医院或类似机构,这些机构被法律允许管理受控物质,无论是通过配发还是进行研究。此外,它还包括科学研究员或其他个人,他们拥有法律授权,可以在其专业或研究活动中分发或使用受控物质。
Section § 11027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受控物质的“处方”含义,明确它包括口头医嘱和电子传输处方,这些处方可以直接从开具者发送给药房,也可以通过书面医嘱间接发送。
它进一步解释说,“电子传输处方”包括图像处方和数据处方。“电子图像传输处方”是指药房收到传真件的处方。相比之下,“电子数据传输处方”是指除传真件之外,由开具者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药房的任何处方。
Section § 11030
“最终使用者”是指合法持有受管制物质,供其个人使用、供其同住家人使用,或用于治疗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动物的人。
Section § 11032
本法律阐明了在特定分部之外的法律中使用某些特定术语时的含义。“麻醉品”指的是附表 (I) 和 (II) 中的受管制物质。“受限制危险药物”指的是附表 (III) 和 (IV) 中的物质。最后,当使用“大麻”一词时,它指的是本分部所定义的大麻(cannab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