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处方要求
Section § 11150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开具或签发处方。它包括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兽医、某些药剂师、注册护士、注册助产士、执业护士、医师助理、自然疗法医生、验光师以及外州处方权人,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和指导方针内行事。
Section § 11150.2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药剂师和其他授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在加州开具、提供或配发大麻素产品,前提是这些产品被从联邦《受控物质法》附表一中移除或获得FDA批准。一旦这些联邦层面的变化发生,此类大麻素产品的使用、持有和分发也将获得州法律的允许。
本法规明确排除了源自工业大麻的大麻素产品,这些产品有单独的规定。
Section § 11150.3
Section § 11150.6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其他条款可能另有说明,甲喹酮及其化学变体被归类为附表I药物。这种分类是就本章而言,通常意味着它们被视为受到高度管制且非法。
Section § 11151
如果有人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行医,但根据特定条款被合法允许这样做,那么他们开具的处方只能在他们工作的医院药房配药。
Section § 11153
本法律规定,管制药物的处方必须由在专业职责范围内行事的合格执业者出于合法的医疗目的开具。开处方的医生和配发药物的药剂师都有责任确保处方合法且适当。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医嘱,特别是那些为不属于治疗计划的惯常使用者开具的医嘱,都是非法的。
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在1981-82年立法会议期间所做的修正案并未增加药剂师的专业职责。
Section § 11153.5
本法律条款规定,批发商或制造商(包括其代理人和雇员)提供受管制物质,除非用于合法医疗目的,否则即属违法。如果有人明知或鲁莽地为非医疗用途提供这些药物,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等后果。
在确定这些物质是否被不当提供时,会考虑某些因素:药物是否用于提高运动表现、销售数量、客户之前的购买模式、客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客户将产品分发给谁。
Section § 11154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专业人员只能在治疗某人或动物的合法医疗状况(而非成瘾)时开具或分发受管制物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它还禁止人们施压或协助执业者非法开具或提供这些物质。
Section § 11155
Section § 11156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任何人向被认定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或假装患有此类障碍的人,开具、给予或提供受管制物质都是非法的。
在此背景下,物质使用障碍者是指对药物有强烈渴望,并伴有对使用失去控制、强迫性使用或明知有害仍继续使用的人。然而,法律明确指出,如果某人寻求药物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疼痛没有得到适当控制,那么他们不被视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
Section § 11158
本法律规定了配发受控物质的规则。通常,附表II药物需要处方才能配发,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或由医生(非药剂师)直接提供给患者。同样,附表III至V的药物也需要处方,除非另有规定。
第11150条中列出的医生可以从医院库存中直接向患者配发有限量的附表II药物。这仅限于患者在72小时内不需要额外用量,或者他们正在开始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治疗的情况。但是,此类紧急治疗不允许延长或续期。最后,只要没有其他法律限制,医生有权在其常规医疗实践中施用受控物质。
Section § 11158.1
本条规定,医生在开具治疗方案中的首张阿片类药物处方之前,必须与患者(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则与其监护人)讨论某些风险。他们必须涵盖成瘾和过量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精神健康或物质滥用问题的人,以及关于将阿片类药物与其他物质(如酒精或苯二氮卓类药物)结合使用的警告。
然而,在紧急情况、紧急手术期间,或者如果医生认为讨论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时,则无需进行这些讨论。不遵守此要求不构成刑事犯罪。
Section § 11159
Section § 11159.1
Section § 11159.2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为患有末期疾病的患者开具受控物质处方,这些处方无需符合常规的表格要求。相反,处方必须包含必要信息并注明“11159.2豁免”。即使处方存在小错误,只要药剂师了解患者的末期疾病情况,并在72小时内将表格更正,药剂师也可以配发这些处方。如果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该疾病可能在一年内导致死亡,并且治疗主要用于缓解疼痛或症状而非治愈疾病,则该患者被视为末期疾病患者。这项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59.3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加州药学委员会豁免了《药学法》的某些规定,药剂师可以配发受控物质处方,即使这些处方不符合常规要求,但前提是处方包含特定信息,例如注明“11159.3豁免”。这些处方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它们需要在委员会发布通知后的两周内开具和配发,包含特定信息,并表明患者受到紧急情况的影响。
药剂师必须运用专业判断,核查患者的处方历史,确保附表II药物的处方量不超过七天用量,并核实患者无法获得药物,例如通过确认其在疏散区域内的居住情况。根据这些条件配发的处方不得重新配发。
Section § 11161
当一名医疗执业者卷入与毒品法相关的严重刑事案件时,他们可能被要求交出所有处方表格,并停止使用或获取更多表格。这是为了防止受控物质被进一步滥用。如果对该执业者的指控不合理,他们可以在两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此命令。该听证会的证据非常具体,主要来自逮捕令和宣誓书。如果他们在初步听证前不提出异议,一旦指控成立,他们就必须遵守该命令。然而,如果他们参与了转移项目,他们可以请求撤销该命令。这项法律自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61.5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生产受控物质处方笺的安全印刷商的要求。这些印刷商必须获得司法部的批准,且批准取决于提供其运营的详细信息、核实开具处方者的资质,并确保处方笺的安全分发。
安全印刷商还必须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并报告关键人员的任何变动。他们必须保留订单和交付的详细记录三年,并在24小时内报告任何处方笺的盗窃或丢失。
司法部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施加处罚,包括罚款和撤销批准。此外,该部门旨在标准化处方笺,并在必要时限制批准的印刷商数量,以确保处方笺的供应满足需求。
Section § 1116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处方者因某种法律行动而被限制开具受控物质,这些限制的详细信息必须与某些机构共享。这些详细信息包括处方者的姓名、执照类型、执照号码以及对其施加的限制。
负责这些限制的执法或许可委员会必须将这些限制告知安全印刷商、司法部和药学委员会。之后,药学委员会必须将此信息分享给药房和安全印刷商,以确保受控物质不会被错误配发,并且受限处方者无法订购额外的处方表格。
Section § 1116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控物质处方笺必须具备的安全特征。这些处方笺必须包含多项安全要素,例如复印时会出现的“作废”图案、印有“California Security Prescription”字样的水印、防止篡改的化学保护,以及遇热变色的热敏墨水。
它们还必须有一个不透明的书写区域,并附有对所含安全特征的说明。此外,处方笺上还有用于勾选数量、续药次数和不予替代药物指令的复选框,以及填写开具处方者信息和处方识别详情的空间。每批处方笺都必须按顺序编号并包含批号。当拥有25名或以上医生的诊所或医疗机构中有多名开具处方者使用这些表格时,适用特殊规定,包括对已发放表格的记录保存要求。
Section § 11162.2
这项法律讨论了加州处方表格必须具有唯一序列号的要求。尽管此号码并非立即强制要求,但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到2020年1月1日,所有新的处方表格都必须包含该号码。该序列号必须遵循某些指导原则:它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规,可作为条形码由配药师扫描,并符合全国处方药计划理事会设定的最新标准。
Section § 11162.5
如果有人伪造处方单,使其看起来像是官方的,或者明知持有三张以上这种伪造单据,他们可能面临州法律规定的严重监禁,或者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
持有三张或少于三张这种伪造单据属于较轻的罪行,称为轻罪,可能导致在县监狱服刑长达六个月,和/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1162.6
在加州,伪造受管制药物处方单属于轻罪。一旦定罪,个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项并罚。
持有伪造处方单、通过虚假借口获取处方单或欺诈性制作处方单,也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两项并罚。
本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64
Section § 11164.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内的药剂师配发由州外开具处方者开具的受控物质处方,只要这些处方符合其开具所在州的规定。如果药房按照特定规定向加州司法部报告,则可以配发附表II、III、IV或V药物的处方。该法律还提到,配发某些州外处方必须符合其他加州法典中规定的法规。
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6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房或医院以电子方式存储有关配发受控物质的信息,他们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这些记录不变。如果出现错误,药剂师必须批准并记录任何更正,包括更正的日期以及进行或批准更改的人员身份。此过程必须确保原始信息与更正信息一同保存。
此外,药房和医院即使通过电子方式接收处方,也必须遵守所有关于配发附表II受控物质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1116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受控物质利用审查和评估系统 (CURES) 的运作,这是一个用于监控受控物质处方情况的数据库。司法部负责维护CURES,前提是有充足的资金。CURES中的数据有助于医疗保健提供者安全处方,并帮助执法部门打击药物滥用,同时也被用于教育和研究。
CURES必须遵守隐私法律,并且只能出于特定原因与某些授权团体共享数据。司法部可以制定关于CURES信息如何访问和使用的规定。药房和其他配发者需要在收到处方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受控物质处方的详细信息,除非存在技术问题或灾难导致报告延迟。
该法律还允许州际数据共享,但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保护患者隐私。未经授权访问或滥用CURES数据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Section § 11165
本节设立了CURES计划,这是一个用于追踪和监测受控物质(如某些药物)处方情况的系统,旨在帮助医疗保健提供者负责任地开具处方并预防药物滥用。司法部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管理该系统。CURES中的数据可供执法部门用于法律目的,但隐私规定严格,确保患者信息保密。该法律还概述了处方者、配发者和其他实体如何负责任地访问和利用这些数据。此外,它还包括州际处方数据共享的指导方针,前提是维护隐私和安全标准。
药房通常必须在一天内报告处方详情(兽医除外,他们有七天时间),但有特定例外,例如睾酮或米非司酮的处方。任何未经授权访问或滥用CURES数据的行为均被视为轻罪。条款还涉及本部如何寻求拨款以维护和增强系统,与利益相关者就改进措施进行沟通,并教育用户如何正确使用CURES。
Section § 11165.1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执业者,例如医生和药剂师,申请许可,通过CURES数据库电子访问患者的管制物质处方历史。CURES数据库是一个用于监测阿片类等特定药物处方情况的工具。
司法部可以因伪造申请或违反管制物质相关法律等原因拒绝或暂停访问权限。此外,访问该数据库的健康信息技术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隐私和安全标准,并且可能需要支付集成费用。
这种访问旨在帮助预防管制物质的不当或非法使用。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真诚行事,他们对数据中的错误免于承担责任。该法律概述了访问和使用这些数据的具体程序和条款。
Section § 11165.2
Section § 11165.3
Section § 11165.4
本法律要求加州有权开具受控物质的医疗从业者,在首次开具某些列管药物之前,以及此后若持续治疗则每六个月,通过CURES数据库查询患者最近的受控物质使用历史。在某些医疗环境和情况下允许豁免,例如急诊治疗、手术、绝症或无法访问CURES数据库的情况。从业者必须记录未查阅CURES数据库的原因。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但不会允许针对从业者的私人诉讼。
本法律强调遵守隐私法,并指出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这些指南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或如果法规已在线发布,则更早生效。
Section § 11165.5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向保险公司、医疗保健计划和药品制造商收取自愿捐款,以支持一个名为CURES的计划,该计划用于追踪受控物质的使用情况。这些资金将存入CURES基金,公众可以查看捐款详情。然而,这些捐款不能用于州税抵扣。该法律还定义了受控物质、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和合格制造商等关键术语,明确了谁可以向该基金捐款,谁不可以。
Section § 11166
Section § 11167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开具处方可能导致剧烈痛苦或生命危险,受控物质的处方可以通过口头、电子或非标准书面订单开具。这些订单必须包含法律要求的特定信息。如果是口头或电子订单,药房必须在配发药物前将其记录为纸质副本。
开具处方者必须在初始订单发出后的七天内,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书面处方。如果未能做到,药房必须在144小时内通知司法部,并保留此通知的记录。
Section § 11167.5
这项法律允许附表II管制药物通过口头或电子处方开给特定医疗机构的患者。这些机构包括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中间护理机构、家庭健康机构和临终关怀机构。当处方是口头给出时,药剂师必须手写记录下来。如果是电子处方,他们必须生成、签署并注明日期一份打印副本。处方需要包含关于患者、开具者和机构的具体信息。机构还必须向药剂师提供每份处方的支持文件。
这项规定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73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欺诈或谎言等不诚实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受管制物质是违法的。
具体而言,它禁止在处方或记录上作虚假陈述,并禁止冒充医疗专业人员或任何授权人员以获取药物。
此外,它还禁止在装有受管制物质的包裹上粘贴虚假或伪造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