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开具或签发处方。它包括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兽医、某些药剂师、注册护士、注册助产士、执业护士、医师助理、自然疗法医生、验光师以及外州处方权人,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和指导方针内行事。

除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兽医,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640.7条行事的自然疗法医生,或在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28125条起)授权的项目范围内或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2.1、4052.2或4052.6条范围内行事的药剂师,或在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28125条起)授权的项目范围内行事的注册护士,或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746.51条范围内行事的注册助产士,或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836.1条范围内行事的执业护士,或在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28125条起)授权的项目范围内或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502.1条范围内行事的医师助理,或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640.5条范围内行事的自然疗法医生,或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041条范围内行事的验光师,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05条行事的外州处方权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得开具或签发处方。

Section § 11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药剂师和其他授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在加州开具、提供或配发大麻素产品,前提是这些产品被从联邦《受控物质法》附表一中移除或获得FDA批准。一旦这些联邦层面的变化发生,此类大麻素产品的使用、持有和分发也将获得州法律的允许。

本法规明确排除了源自工业大麻的大麻素产品,这些产品有单独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大麻素被排除在联邦《受控物质法》附表一之外,并被列入该法附表一以外的任何附表,或者如果由大麻素组成的产品获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被列入该法附表一以外的任何附表,或被豁免该法的一项或多项规定,以允许医生、药剂师或其他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的授权医疗艺术执业者开具、提供或配发该产品,则根据联邦法律开具、提供或配发该产品的医生、药剂师或其他授权医疗艺术执业者应被视为符合管辖这些行为的州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0.2(b) 就本章而言,在(a)款所述的联邦法律变更之一生效之日,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由大麻素组成的产品可以根据联邦法律开具、提供、配发、转让、运输、持有或使用,并根据州法律获得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0.2(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1018.5节定义并根据该节进行监管的、由工业大麻制成或衍生出的任何含有大麻素的产品。

Section § 11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根据加州法律被列为附表I非法物质的某种物质在联邦层面被移出该类别并获准用于医疗用途,那么医生和药剂师等医疗专业人员只要遵守联邦法律,就可以在加州合法开具该物质的处方。该条款强调,一旦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加州也会承认这些变化,允许该物质在加州境内合法开具处方或使用。然而,本法律不适用于大麻,大麻受不同法规的管辖。

Section § 11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其他条款可能另有说明,甲喹酮及其化学变体被归类为附表I药物。这种分类是就本章而言,通常意味着它们被视为受到高度管制且非法。

尽管有第11150.5条或第11054条(a)款的规定,甲喹酮、其盐、异构体及其异构体的盐,就本章而言,应被视为归类为附表I。

Section § 111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行医,但根据特定条款被合法允许这样做,那么他们开具的处方只能在他们工作的医院药房配药。

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065 条合法行医的未经许可人员开具的处方,只能在该雇佣该未经许可人员的医院内设立的药房配药。

Section § 1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处方都必须符合本法律分部中列出的规章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处方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开具或配发。

Section § 11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管制药物的处方必须由在专业职责范围内行事的合格执业者出于合法的医疗目的开具。开处方的医生和配发药物的药剂师都有责任确保处方合法且适当。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医嘱,特别是那些为不属于治疗计划的惯常使用者开具的医嘱,都是非法的。

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在1981-82年立法会议期间所做的修正案并未增加药剂师的专业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3(a) 管制药物处方只能由在正常专业执业过程中行事的执业医师出于合法的医疗目的开具。正确开具和配发管制药物的责任在于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但配发处方的药剂师也负有相应的责任。除非本分部授权,以下情况不属于合法处方:(1) 声称是处方但并非在专业治疗的正常范围之内或合法且经授权的研究中开具的医嘱;或 (2) 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者或管制药物的惯常使用者开具的医嘱,该医嘱并非在专业治疗过程中或作为经授权的麻醉品治疗计划的一部分开具,其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足以通过维持惯常使用而使其保持舒适的管制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3(b)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3(c) 在1981-82年度常会第二年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扩大药剂师的执业范围。

Section § 111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批发商或制造商(包括其代理人和雇员)提供受管制物质,除非用于合法医疗目的,否则即属违法。如果有人明知或鲁莽地为非医疗用途提供这些药物,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等后果。

在确定这些物质是否被不当提供时,会考虑某些因素:药物是否用于提高运动表现、销售数量、客户之前的购买模式、客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客户将产品分发给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3.5(a) 任何批发商或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或雇员,不得为非合法医疗目的提供受管制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3.5(b) 任何人明知或故意忽视受管制物质用于非合法医疗目的而违反本节规定者,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3.5(c) 在确定批发商或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或雇员,明知或故意忽视受管制物质用于非合法医疗目的而提供受管制物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管制物质的使用是否为了提高运动能力或表现、提供的受管制物质的数量、客户之前的订购模式(包括订单规模和频率)、客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客户将产品分销到何处和分销给谁。

Section § 11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专业人员只能在治疗某人或动物的合法医疗状况(而非成瘾)时开具或分发受管制物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它还禁止人们施压或协助执业者非法开具或提供这些物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4(a) 除在其职业的正常执业活动中,任何人不得明知而开具、施用、配发或提供受管制物质给或为任何未因受管制物质成瘾以外的病理或状况而接受其治疗的人或动物,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4(b) 任何人不得明知而唆使、指示、诱导、协助或鼓励有权开具处方的执业者非法开具、施用、配发或提供受管制物质。

Section § 11155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因法院命令、机构命令或自愿选择放弃处理受管制物质的权利,他们就不能持有、给予、使用或开具这些物质,直到他们的权利被正式恢复。在此之前,他们还必须从相应的联邦机构获得最新的注册。

Section § 11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任何人向被认定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或假装患有此类障碍的人,开具、给予或提供受管制物质都是非法的。

在此背景下,物质使用障碍者是指对药物有强烈渴望,并伴有对使用失去控制、强迫性使用或明知有害仍继续使用的人。然而,法律明确指出,如果某人寻求药物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疼痛没有得到适当控制,那么他们不被视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a) 除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41条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或向任何自称患有此类障碍的人,开具、施用或分发受管制物质,除非本分部允许。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b)(1) 就本条而言,“物质使用障碍者”是指其行为特征为渴望,并结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b)(1)(A) 对药物使用失去控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b)(1)(B) 强迫性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b)(1)(C) 尽管有害仍继续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6(b)(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其寻求药物行为主要是由于疼痛控制不足的人,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物质使用障碍者。

Section § 11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开具任何虚假或不真实的处方都是违法的。

任何人不得开具在任何方面虚假或捏造的处方。

Section § 11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配发受控物质的规则。通常,附表II药物需要处方才能配发,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或由医生(非药剂师)直接提供给患者。同样,附表III至V的药物也需要处方,除非另有规定。

第11150条中列出的医生可以从医院库存中直接向患者配发有限量的附表II药物。这仅限于患者在72小时内不需要额外用量,或者他们正在开始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治疗的情况。但是,此类紧急治疗不允许延长或续期。最后,只要没有其他法律限制,医生有权在其常规医疗实践中施用受控物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a)  除第11159条或本节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列入附表II的受控物质,未经符合本章要求的处方,不得配发。除第11159条另有规定,或由执业者(药剂师或药房除外)直接配发给最终使用者外,任何列入附表III、IV或V的受控物质,未经符合本章要求的处方,不得配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b) 第11150条规定的执业者,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直接向最终使用者配发列入附表II的受控物质,该物质可来自医院药房库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b)(1) 配发给患者的量不超过72小时的用量,须按照配发执业者给出的使用说明,且仅限于患者预计在72小时后不再需要额外受控物质的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b)(2) 为患有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者启动维持治疗或解毒治疗,或两者兼有。在安排转介治疗期间,一次配发给该人员的此类药物不得超过三天的用量。此类紧急治疗不得续期或延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c)  除法律另有禁止或限制外,第11150条规定的执业者,可在其专业常规执业中施用受控物质。

Section § 11158.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医生在开具治疗方案中的首张阿片类药物处方之前,必须与患者(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则与其监护人)讨论某些风险。他们必须涵盖成瘾和过量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精神健康或物质滥用问题的人,以及关于将阿片类药物与其他物质(如酒精或苯二氮卓类药物)结合使用的警告。

然而,在紧急情况、紧急手术期间,或者如果医生认为讨论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时,则无需进行这些讨论。不遵守此要求不构成刑事犯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a) 除非患者正在接受第11159、11159.2和11167.5条以及第5章第2条(自第11215条起)规定的、与物质使用障碍患者治疗相关的治疗,或除非患者目前正在接受临终关怀,否则处方医生在直接向患者配发或开具单一疗程中含有阿片类药物的受控物质的首张处方之前,应与患者,或者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则与该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或经授权同意该未成年人医疗的其他成年人,讨论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a)(1) 使用阿片类药物相关的成瘾和过量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a)(2) 对于同时患有精神障碍和物质滥用障碍的个体,对阿片类药物成瘾的风险增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a)(3) 阿片类药物与苯二氮卓类药物、酒精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同时服用的危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a)(4) 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b)(1) 如果患者的治疗包括第1317.1条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b)(2) 如果患者的治疗与紧急手术相关或附带,无论该手术是住院还是门诊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b)(3) 如果根据处方医生的专业判断,履行 (a) 款的要求将损害患者的健康或安全,或侵犯患者关于保密性的合法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8.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第11374条,不遵守本条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

Section § 11159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医生为县立医院或执业医院的患者开具受控物质时,他们无需遵循常规规定。但是,处方必须书写并录入患者病历,由医生签署,注明日期,并列出药物名称以及订购或施用的数量。该记录需由医院保存至少七年。

Section § 111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拥有特殊许可证的诊所向患者提供受控物质,那么除了二级药物外,通常的处方要求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处方详情,例如药物名称和数量,必须记录在患者病历中,由医生签字,并保存七年。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拥有正确许可证的诊所。此外,诊所必须单独保存所有提供受控物质的记录,以便授权人员进行检查。

Section § 111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为患有末期疾病的患者开具受控物质处方,这些处方无需符合常规的表格要求。相反,处方必须包含必要信息并注明“11159.2豁免”。即使处方存在小错误,只要药剂师了解患者的末期疾病情况,并在72小时内将表格更正,药剂师也可以配发这些处方。如果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该疾病可能在一年内导致死亡,并且治疗主要用于缓解疼痛或症状而非治愈疾病,则该患者被视为末期疾病患者。这项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患有末期疾病的患者开具的受控物质处方,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可以写在不符合第11162.1条规定的处方笺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a)(1) 包含第11164条(a)款中规定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a)(2) 通过“11159.2豁免”字样表明开具处方者已证明患者患有末期疾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b) 当第(a)款第(2)项所要求的证明存在技术性错误时,药剂师可以根据本条配发处方,前提是该药剂师对患者的末期疾病有个人了解,并随后在72小时内将处方退还给开具处方者进行更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c) 就本条而言,“末期疾病患者”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患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c)(1) 根据开具处方医生的合理医学判断,患者被确定患有无法治愈且不可逆转的疾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c)(2) 根据开具处方医生的合理医学判断,如果疾病按其正常病程发展,患者的疾病将在一年内导致患者死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c)(3) 医生根据本条为患者开具受控物质的治疗,主要用于控制疼痛、症状管理,或两者兼有,而非治愈疾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2(d) 本条应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59.3

Explanation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加州药学委员会豁免了《药学法》的某些规定,药剂师可以配发受控物质处方,即使这些处方不符合常规要求,但前提是处方包含特定信息,例如注明“11159.3豁免”。这些处方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它们需要在委员会发布通知后的两周内开具和配发,包含特定信息,并表明患者受到紧急情况的影响。

药剂师必须运用专业判断,核查患者的处方历史,确保附表II药物的处方量不超过七天用量,并核实患者无法获得药物,例如通过确认其在疏散区域内的居住情况。根据这些条件配发的处方不得重新配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宣布的地方、州或联邦紧急状态期间,如果加州药学委员会发布通知,声明委员会正在豁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62条(b)款所规定的《药学法》的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法规的适用,药剂师可以为因宣布的地方、州或联邦紧急状态而无法获得药物的患者配发受控物质处方,无论处方单是否符合第11162.1条的要求,但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a)(1) 包含第11164条(a)款中规定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a)(2) 带有“11159.3豁免”字样或类似声明,表明患者受到宣布的紧急状态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a)(3) 在委员会发布通知后的前两周内开具并配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b) 根据本条规定配发处方的药剂师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b)(1) 行使适当的专业判断,包括在配发药物前审查患者在CURES处方药监测计划中的活动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b)(2) 如果处方是针对附表II受控物质,配发量不得超过七天用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b)(3) 要求患者首先向药剂师证明其无法获得药物,并令药剂师满意。此证明可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其在疏散区域内的居住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59.3(c) 药剂师不得重新配发根据本条规定已配发的处方。

Section § 11161

Explanation

当一名医疗执业者卷入与毒品法相关的严重刑事案件时,他们可能被要求交出所有处方表格,并停止使用或获取更多表格。这是为了防止受控物质被进一步滥用。如果对该执业者的指控不合理,他们可以在两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此命令。该听证会的证据非常具体,主要来自逮捕令和宣誓书。如果他们在初步听证前不提出异议,一旦指控成立,他们就必须遵守该命令。然而,如果他们参与了转移项目,他们可以请求撤销该命令。这项法律自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a) 当执业者被列入逮捕令或在起诉书中被指控犯有第11153、11154、11156、11157、11170、11173、11350、11351、11352、11353、11353.5、11377、11378、11378.5、11379、11379.5或11379.6条的重罪时,提起起诉书的法院或签发逮捕令的治安法官,应执法机构的动议(该动议须有合理理由支持),发布一项命令,要求该执业者在命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书记员交出其持有的所有受控物质处方表格,并禁止该执业者获取、订购或使用任何额外的处方表格。获得该命令的执法机构应将此命令通知司法部。除本条 (b)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该命令应在法院另行命令之前一直有效。任何违反该命令持有处方表格的执业者均犯有轻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b) 如果法院或治安法官在执业者提交并亲自送达检察官和获得该命令的执法机构撤销命令的动议通知书(附有执业者所依据的任何宣誓书)后两个法院工作日内举行的听证会上,发现所指控的违规行为没有合理理由支持,则应撤销 (a) 款规定的命令。在听证会上,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并以证据优势为准。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应限于附有支持宣誓书的逮捕令、要求被告交出受控物质处方表格并禁止被告获取、订购或使用受控物质处方表格的动议(附有支持宣誓书)、经宣誓的控告书以及其中通过引用纳入的任何文件或报告(如果基于信息和信念,则应说明信息来源),或任何其他具有类似可靠性的文件,以及控辩双方提交的宣誓书和反宣誓书。批准撤销命令的动议不构成对所指控违规行为的起诉障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c) 被告可以选择在初步审查中对 (a) 款下发布的命令提出异议。在该听证会上,证据应限于 (b) 款中规定的证据以及在初步审查中其他可采纳的任何证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d) 如果执业者在初步审查时未动议撤销 (a) 款下发布的命令,且其被裁定对所指控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则该执业者此后不得再动议撤销该命令。如果在初步审查结束时,被告未被裁定对所指控的罪名负有责任,则 (a) 款下发布的命令应予撤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e)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任何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2.5章(自第1000条起)进行转移处理的执业者,均可提交动议以撤销 (a) 款下发布的命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f) 本条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11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生产受控物质处方笺的安全印刷商的要求。这些印刷商必须获得司法部的批准,且批准取决于提供其运营的详细信息、核实开具处方者的资质,并确保处方笺的安全分发。

安全印刷商还必须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并报告关键人员的任何变动。他们必须保留订单和交付的详细记录三年,并在24小时内报告任何处方笺的盗窃或丢失。

司法部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施加处罚,包括罚款和撤销批准。此外,该部门旨在标准化处方笺,并在必要时限制批准的印刷商数量,以确保处方笺的供应满足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a) 受控物质处方笺应当从经司法部批准的安全印刷商处获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 在申请人提供以下信息后,该部门可以批准安全印刷商的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2) 申请人用于核实订购受控物质处方笺的开具处方者身份的政策和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3) 申请人用于核实受控物质处方笺交付给开具处方者的政策和程序。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4)(A) 申请人在本州的送达代理人的地址、姓名和职务;所有主要公司高级职员(如有);所有管理普通合伙人(如有);以及任何拥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受控物质处方笺权限的申请人的个人所有者、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经理、代理人、代表、雇员或分包商的地址、姓名和职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4)(A)(B) 包含此信息的报告应当每年提交,并在办公室、主要公司高级职员、管理普通合伙人或子段 (A) 中所述的任何人员发生任何变更后30天内提交。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A) 一份签署的声明,说明申请人、任何主要公司高级职员、任何管理普通合伙人,或任何拥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受控物质处方笺权限的申请人的个人所有者、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经理、代理人、代表、雇员或分包商,是否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违反任何外国、美国或任何州法律或任何地方法规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A)(B) 该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以及任何拥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受控物质处方笺权限的申请人的个人所有者、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经理、代理人、代表、雇员或分包商,提供以该部门指定的方式提供指纹和相关信息的方式和指示,以完成州、联邦或外国犯罪背景调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A)(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A)(C)(b) 款所述的任何申请人,应当向该部门提交其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便该部门获取关于州、联邦或外国层面的定罪记录以及该部门确定申请人获准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的州、联邦或外国层面逮捕记录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如《刑法典》第11105条 (l) 款所述。该部门根据本条收到的联邦层面犯罪人员记录信息请求,应当由该部门转交给联邦调查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A)(D) 该部门应当向每位安全印刷商申请人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由该部门确定足以覆盖根据本条对该申请人完成州、联邦或外国背景调查和安全印刷商检查所产生或相关的所有处理、维护和调查成本;该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在向该部门提交安全印刷商申请、指纹和相关信息时支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b)(5)(A)(E) 该部门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为所有申请人保留指纹印模和相关信息,以便后续逮捕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c) 该部门可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60个日历日内,拒绝安全印刷商的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d) 该部门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安全印刷商的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5(d)(1) 申请人、任何拥有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受控物质处方笺权限的申请人的个人所有者、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经理、代理人、代表、雇员或分包商,曾被判犯有罪行。本款所指的定罪是指认罪或有罪判决,或在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定罪成立后,任何委员会被允许采取的行动,可以在上诉期限届满、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在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无论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规定作出的后续命令如何。

Section § 111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处方者因某种法律行动而被限制开具受控物质,这些限制的详细信息必须与某些机构共享。这些详细信息包括处方者的姓名、执照类型、执照号码以及对其施加的限制。

负责这些限制的执法或许可委员会必须将这些限制告知安全印刷商、司法部和药学委员会。之后,药学委员会必须将此信息分享给药房和安全印刷商,以确保受控物质不会被错误配发,并且受限处方者无法订购额外的处方表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7(a)  当处方者开具受控物质的权限因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或根据第11161条发布的法院命令而受到限制时,寻求该限制的执法机构或许可委员会应向安全印刷商、司法部和药学委员会提供处方者的姓名、执业类别、执照号码以及对其施加的限制性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1.7(b)  药学委员会应向药房和安全印刷商提供(a)款要求的信息,以防止该处方者开具的受控物质处方被配发,并防止受限处方者订购额外的受控物质处方表格。

Section § 111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控物质处方笺必须具备的安全特征。这些处方笺必须包含多项安全要素,例如复印时会出现的“作废”图案、印有“California Security Prescription”字样的水印、防止篡改的化学保护,以及遇热变色的热敏墨水。

它们还必须有一个不透明的书写区域,并附有对所含安全特征的说明。此外,处方笺上还有用于勾选数量、续药次数和不予替代药物指令的复选框,以及填写开具处方者信息和处方识别详情的空间。每批处方笺都必须按顺序编号并包含批号。当拥有25名或以上医生的诊所或医疗机构中有多名开具处方者使用这些表格时,适用特殊规定,包括对已发放表格的记录保存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 受控物质的处方笺应印有以下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1) 处方空白页的整个正面应印有潜在的、重复的“作废”图案;如果处方被扫描或复印,则“作废”字样应以图案形式出现在处方笺的整个正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2) 处方空白页的背面应印有水印;该水印应包含“California Security Prescription”字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3) 一种化学防涂改保护,可防止通过化学清洗进行篡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4) 一种用热敏墨水印刷的特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5) 一个不透明书写区域,以便在处方被淡化时书写内容消失。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6) 每份处方笺上包含的安全特征说明。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a)(7)(A) 表格上应印有六个数量勾选框,以便开具处方者可以通过勾选相应的框来指示数量,其中应显示以下数量:
1–24
25–49
50–74
75–100
101–150
151 and over。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B) 结合数量框,应提供一个空间来指定当药物非片剂或胶囊形式时,数量框中提及的单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8) 处方空白页底部应印有声明:“如果未注明所开药物的数量,则处方无效。”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9) 预印的开具处方执业者的姓名、执业类别、执照号码、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码和地址。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0) 表格上应印有勾选框,以便开具处方者可以指示所订购的续药次数。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1) 处方的开具日期。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2) 一个勾选框,指示开具处方者不予替代的指令。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3) 司法部分配给经批准的安全印刷商的识别号码。
(1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4)(A) 当处方笺列出多名开具处方者时,每位开具处方者姓名旁应有一个勾选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4)(A)(B) 签署处方笺的每位开具处方者应通过勾选其姓名旁的框来表明自己是开具处方者。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15) 一个唯一的序列号,其方式由司法部根据第11162.2节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b) 每批受控物质处方笺应在表格上印有批号,且该批次内的每份表格应从数字一(1)开始顺序编号。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c)(1) 经许可的医疗机构、第1200节中规定的诊所,或第1206节(a)款中规定的拥有25名或以上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的诊所指定的一名开具处方者,可以订购供该机构内开具处方者在治疗患者时使用的受控物质处方笺,而无需包含(a)款第(9)项或第(3)项要求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c)(2) 根据本款订购的表格应预印指定开具处方者的姓名、执业类别、执照号码和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码,以及第1200节中规定的经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或第1206节中规定的拥有25名或以上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的诊所的名称、地址、执业类别和执照号码。根据第1206节豁免的经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无需预印其机构或诊所的执业类别和执照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c)(3) 根据本节订购的表格,如果表格上没有开具处方者的姓名、执业类别、执照号码和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码,则不构成有效处方。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1(c)(4)(A) 除(B)项另有规定外,指定开具处方者应保存一份受控物质处方笺发放给开具处方者的记录,该记录应包括每位开具处方者的姓名、执业类别、执照号码、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码以及发放的受控物质处方笺数量。该记录应在医疗机构中保存三年。

Section § 111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讨论了加州处方表格必须具有唯一序列号的要求。尽管此号码并非立即强制要求,但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到2020年1月1日,所有新的处方表格都必须包含该号码。该序列号必须遵循某些指导原则:它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规,可作为条形码由配药师扫描,并符合全国处方药计划理事会设定的最新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11162.1条(a)款第(15)项所述的唯一序列号,在新处方表格的印刷中,不应是强制性特征,直到司法部确定的日期,该日期不应晚于2020年1月1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2(b) 序列号的规格应由司法部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2(b)(1) 序列号应符合所有州和联邦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2(b)(2) 序列号应可用作可由配药师扫描的条形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2(b)(3) 序列号应符合当前的全国处方药计划理事会标准。

Section § 1116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伪造处方单,使其看起来像是官方的,或者明知持有三张以上这种伪造单据,他们可能面临州法律规定的严重监禁,或者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

持有三张或少于三张这种伪造单据属于较轻的罪行,称为轻罪,可能导致在县监狱服刑长达六个月,和/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5(a) 任何伪造处方笺,声称是根据第11161.5节准备和发布的官方处方笺,或明知持有三张以上伪造处方笺的人,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5(b) 任何明知持有三张或少于三张伪造处方笺,声称是根据第11161.5节准备和发布的官方处方笺的人,应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1162.6

Explanation

在加州,伪造受管制药物处方单属于轻罪。一旦定罪,个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项并罚。

持有伪造处方单、通过虚假借口获取处方单或欺诈性制作处方单,也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两项并罚。

本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6(a)  任何伪造受管制药物处方单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6(b)  任何明知而持有伪造受管制药物处方单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6(c)  任何试图或通过虚假借口获取受管制药物处方单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6(d)  任何欺诈性制作受管制药物处方单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2.6(e)  本条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开具和分发受管制药物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说明,任何针对附表II、III、IV或V中受管制药物的处方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这些处方需要写在专用表格上,并包含开具者信息、患者地址和具体药物详情等内容。 对于某些附表药物,允许口头或电子处方,但药剂师必须正确记录。只要处方在其他方面有效,使用缩写是可以的。此外,附表V药物的单一处方可以为同一家庭中具有相同病情的多个成员开具。 最后,在过渡期内,以前有效的处方表格仍可在指定日期前使用,如果符合规定的表格供应不足,则有可能延长使用期限。

Section § 1116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内的药剂师配发由州外开具处方者开具的受控物质处方,只要这些处方符合其开具所在州的规定。如果药房按照特定规定向加州司法部报告,则可以配发附表II、III、IV或V药物的处方。该法律还提到,配发某些州外处方必须符合其他加州法典中规定的法规。

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另一州的开具处方者开具的、用于交付给另一州患者的受控物质处方,如果该处方符合开具受控物质处方所在州的规定,则可由加州药房配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1(a)(2) 依据本款配发的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或附表V受控物质处方,应由配发药房按照第11165条(d)款规定的方式向司法部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1(b) 药房可以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05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6篇第1717条,配发由州外开具处方者开具的附表III、附表IV或附表V受控物质处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1(c) 本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房或医院以电子方式存储有关配发受控物质的信息,他们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这些记录不变。如果出现错误,药剂师必须批准并记录任何更正,包括更正的日期以及进行或批准更改的人员身份。此过程必须确保原始信息与更正信息一同保存。

此外,药房和医院即使通过电子方式接收处方,也必须遵守所有关于配发附表II受控物质的报告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5(a) 尽管有第11164条规定,如果仅以电子方式、磁介质或任何其他计算机化形式记录和存储,药房或医院的计算机系统不得允许本条所要求的接收信息或受控物质配发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记录保存期内被更改、删除、销毁或处置,分别自信息被药房或医院接收以及受控物质被配发之日起。一旦受控物质被配发,如果先前创建的记录被确定为不正确,只能由药剂师或经药剂师批准进行更正性添加。在药剂师将更改或其对更改的批准输入计算机后,生成的记录应包括更正性添加及其添加到记录的日期、进行更正的人员或药剂师的身份,以及批准更正的药剂师的身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4.5(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根据电子传输处方配发附表II受控物质的药房或医院遵守现有报告要求。

Section § 1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受控物质利用审查和评估系统 (CURES) 的运作,这是一个用于监控受控物质处方情况的数据库。司法部负责维护CURES,前提是有充足的资金。CURES中的数据有助于医疗保健提供者安全处方,并帮助执法部门打击药物滥用,同时也被用于教育和研究。

CURES必须遵守隐私法律,并且只能出于特定原因与某些授权团体共享数据。司法部可以制定关于CURES信息如何访问和使用的规定。药房和其他配发者需要在收到处方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受控物质处方的详细信息,除非存在技术问题或灾难导致报告延迟。

该法律还允许州际数据共享,但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保护患者隐私。未经授权访问或滥用CURES数据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a) 为协助医疗保健从业者确保受控物质的适当处方、订购、管理、提供和配发,协助执法和监管机构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受控物质的转移及由此产生的滥用,以及用于统计分析、教育和研究,司法部应在CURES基金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维护受控物质利用审查和评估系统 (CURES),用于电子监控所有获授权处方、订购、管理、提供或配发这些受控物质的从业者对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受控物质的处方和配发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的互联网访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b) 本部门可以寻求并使用拨款资金来支付CURES运营和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本部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并向公众公布其为支持CURES所获得的资金数额和来源。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1) CURES的运作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的隐私及安全法律法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 CURES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运作,以保障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性。从CURES获取的数据只能提供给适当的州、地方和联邦公共机构,用于纪律、民事或刑事目的,以及提供给由本部门确定的其他机构或实体,用于教育从业者和其他人员,以替代纪律、民事或刑事行动。经本部门批准,数据可提供给公共或私人实体,用于教育、同行评审、统计或研究目的,前提是患者信息(包括可能识别患者的信息)不被泄露。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798.24条 (t) 款的要求,加州大学应被允许访问可识别数据用于研究目的。此外,根据本款规定向个人或机构披露的数据,除非经州和联邦隐私及安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照其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出售或转让。本部门应制定关于CURES内信息的使用、访问、评估、管理、实施、操作、存储、披露和安全的政策、程序和法规,并与本款规定保持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许可其执业者不处方、订购、管理、提供或配发受控物质的监管委员会,不得获得从CURES获取的数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i) 尽管有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州或地方机构或其雇员、受任人、官员、承包商或任何代表公共机构行事的人员,不得故意提供任何CURES数据,或故意花费或使用时间、金钱、设施、财产、设备、人员或其他资源,以促进任何州际调查或程序,旨在根据另一州的法律,对《民法典》第1798.300条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提供或接收施加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i)(ii) 本节不禁止调查根据本州法律可构成犯罪的任何活动,只要与《民法典》第1798.300条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相关的CURES数据不被故意分享给来自另一州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i)(iii) 本节不禁止遵守对根据本州法律或联邦法律属非法活动的审计或调查,或遵守根据本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或根据州公共卫生部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认可的认证机构,为执照、注册、认证或认可目的而进行的审计、审查或调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 本部门可以制定关于CURES内信息访问和使用的法规。本部门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应咨询所有由本部门确定的利益相关者。这些法规应至少以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A) 批准、拒绝和不批准寻求访问CURES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B) 医疗保健从业者可访问 CURES 中信息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C) 执法机构在刑事调查中从 CURES 获取信息需要搜查令、传票或法院命令的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D) CURES 中的信息可用于教育、同行评审、统计或研究目的的流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4) 根据联邦和州的隐私法律法规,医疗保健从业者可以向患者提供患者的 CURES 患者活动报告副本,前提是未提供额外的 CURES 数据,并且医疗保健从业者根据第 11165.1 条 (d) 款的规定,将报告副本保存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 对于联邦法律法规中受控物质附表(具体为《联邦法规汇编》第 21 篇第 1308.12、1308.13、1308.14 和 1308.15 节)所定义的附表 II、附表 III、附表 IV 或附表 V 受控物质的每份处方,配药药房、诊所或其他配药方应在受控物质发放给患者或患者代表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尽快但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以部门指定的格式向部门或签约的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报告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1) 最终使用者或研究对象的全名、地址以及(如果可用)电话号码,或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联系信息,以及最终使用者的性别和出生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2) 处方者的执业类别、执照号码、国家提供者识别码 (NPI) 号码(如适用)、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以及使用政府豁免机构的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的处方者的州医疗执照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3) 药房处方号、执照号码、NPI 号码和联邦受控物质注册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4) 所配发受控物质的国家药品代码 (NDC) 号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5) 所配发受控物质的数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6) 如果可用,最新版国际疾病统计分类 (ICD) 代码,或经州药学委员会认为足够的任何修订版。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7) 续配次数。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8) 药品是作为处方续配还是首次申请配发。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9) 处方开具日期。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10) 处方配发日期。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11) 相应处方表格的序列号(如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e) 部门可邀请利益相关者协助、建议并就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以确保 CURES 数据库的妥善管理和执行。被邀请的处方者或配药方应持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08 条 (d) 款中列出的委员会或机构之一颁发的执照,在加利福尼亚州积极执业,并且是 CURES 的常规用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f) 部门在升级 CURES 之前,应咨询持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08 条 (d) 款中列出的委员会或机构之一颁发的执照的处方者,一个或多个《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08 条 (d) 款中列出的委员会或机构,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利益相关者,以确定 CURES 处方药监测计划 (PDMP) 的理想功能和升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g) 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流程,教育 CURES PDMP 的授权订阅者如何访问和使用 CURES PDMP。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1) 部门可以与运营州际数据共享中心的实体,或在其他州运营处方药监测计划的机构签订协议,以实现处方药监测计划信息的州际数据共享。通过州际数据共享中心获取 CURES 数据的州外授权用户,不得为根据另一州法律对提供或接收《民法典》第 1798.300 条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施加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的任何调查或程序提供任何 CURES 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3) 部门为处方药监测计划信息州际数据共享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应确保所有对从CURES获取的数据的访问以及CURES内数据的处理符合加州法律(包括法规),并达到与直接访问CURES所采用和要求的相同的患者隐私、审计和数据安全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 为根据本款进行CURES信息州际数据共享之目的,如果另一州的处方药监测计划的授权用户已在该州的处方药监测计划中注册并信誉良好,则无需在CURES注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 部门不得根据本款签订协议,除非部门已根据(c)款第(3)项的要求,发布了关于CURES内信息访问和使用的最终法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6) 尽管有(c)款规定,部门不得在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29.300或2029.350条,或《刑法典》第1326条发布的搜查令、传票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向州外执法部门提供CURES数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i) 尽管有(d)款规定,兽医应在受控物质分发之日起七天内,尽快合理地向部门报告该款要求的信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j) 如果配药药房、诊所或其他配药方遇到暂时的技术或电力故障,应立即寻求纠正任何在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临时技术或电力故障原因。根据(d)款向部门或签约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传输处方信息的截止日期应延长至故障纠正为止。如果配药药房、诊所或其他配药方遇到不在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技术限制,或受到自然或人为灾害的影响,向部门或签约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传输处方信息的截止日期应延长至正常运营恢复为止。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1) 任何访问CURES数据库但未获法律授权的人,均犯有轻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2) 任何获法律授权访问CURES数据库,但明知将CURES数据库中的信息提供给未获法律授权接收该信息的人,均犯有轻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3) 本款不适用于受适用的州和联邦医疗隐私法约束的、根据《民法典》第56.06条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Section § 11165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CURES计划,这是一个用于追踪和监测受控物质(如某些药物)处方情况的系统,旨在帮助医疗保健提供者负责任地开具处方并预防药物滥用。司法部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管理该系统。CURES中的数据可供执法部门用于法律目的,但隐私规定严格,确保患者信息保密。该法律还概述了处方者、配发者和其他实体如何负责任地访问和利用这些数据。此外,它还包括州际处方数据共享的指导方针,前提是维护隐私和安全标准。

药房通常必须在一天内报告处方详情(兽医除外,他们有七天时间),但有特定例外,例如睾酮或米非司酮的处方。任何未经授权访问或滥用CURES数据的行为均被视为轻罪。条款还涉及本部如何寻求拨款以维护和增强系统,与利益相关者就改进措施进行沟通,并教育用户如何正确使用CURES。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a) 为协助医疗保健执业者确保受控物质的适当处方、开具、管理、提供和配发,协助执法和监管机构控制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和附表V受控物质的转移及由此产生的滥用,以及用于统计分析、教育和研究,司法部应在CURES基金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维护受控物质利用审查和评估系统(CURES),用于电子监测所有获授权处方、开具、管理、提供或配发这些受控物质的执业者对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和附表V受控物质的处方和配发信息,并提供互联网访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b) 本部可寻求并使用拨款资金支付CURES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本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并向公众公布其为支持CURES所获得的资金数额和来源。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1) CURES的运行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的隐私和安全法律法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 CURES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运行,以保障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性。从CURES获取的数据只能提供给适当的州、地方和联邦公共机构,用于纪律、民事或刑事目的,以及根据本部决定,提供给其他机构或实体,用于教育执业者和其他人员,以替代纪律、民事或刑事行动。经本部批准,数据可提供给公共或私人实体,用于教育、同行评审、统计或研究目的,前提是患者信息(包括可能识别患者的信息)不被泄露。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798.24条(t)款的要求,加利福尼亚大学应被允许访问可识别数据用于研究目的。此外,根据本款规定向个人或机构披露的数据,除非经州和联邦隐私及安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照其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出售或转让。本部应制定关于CURES内信息的使用、访问、评估、管理、实施、运行、存储、披露和安全的政策、程序和规定,并应与本款规定保持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B) 尽管有(A)项规定,执业者不处方、开具、管理、提供或配发受控物质的监管委员会,不得获得从CURES获取的数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i) 尽管有(A)项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州或地方机构或其雇员、受任人、官员、承包商或任何代表公共机构行事的人员,不得故意提供任何CURES数据,或故意花费或使用时间、金钱、设施、财产、设备、人员或其他资源,以促进任何州际调查或程序,旨在根据另一州的法律,对《民法典》第1798.300条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提供或接收施加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i)(ii) 本节不禁止调查根据本州法律可构成犯罪的任何活动,只要与《民法典》第1798.300条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相关的CURES数据不被故意分享给来自另一州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2)(A)(C)(i)(iii) 本节不禁止遵守对根据本州法律或联邦法律属非法活动的审计或调查,或遵守根据本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为许可、注册、认证或证明目的进行的审计、审查或调查,或根据州公共卫生部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的审计、审查或调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 本部可就CURES内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制定法规。本部应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咨询本部确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这些法规应至少以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A) 批准、拒绝和不批准寻求访问CURES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B) 医疗保健执业者可以访问CURES中信息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C) 执法机构在刑事调查中需要通过搜查令、传票或法院命令从CURES获取信息的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3)(D) CURES中的信息可用于教育、同行评审、统计或研究目的的提供流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c)(4) 根据联邦和州的隐私法律法规,医疗保健执业者可以向患者提供其CURES患者活动报告的副本,只要不提供额外的CURES数据,并且医疗保健执业者根据第11165.1条(d)款的规定,将该报告的副本保存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 除(k)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每份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或附表V管制药物的处方,根据联邦法律法规中管制药物附表(具体为《联邦法规法典》第21卷第1308.12、1308.13、1308.14和1308.15节)的定义,配药药房、诊所或其他配药者应在管制药物发放给患者或患者代表之日起,尽快(但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以部门指定的格式,向部门或签约的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报告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1) 最终使用者或研究对象的全名、地址,以及(如果可用)电话号码,或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联系信息,以及最终使用者的性别和出生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2) 处方者的执业类别、执照号码、国家提供者识别码(NPI)(如果适用)、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以及使用政府豁免机构的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的处方者的州医疗执照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3) 药房处方号码、执照号码、NPI号码和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4) 所配发管制药物的国家药品代码(NDC)号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5) 所配发管制药物的数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6) 最新ICD修订版中包含的国际疾病统计分类(ICD)代码,或经州药学委员会认为足够的任何修订版(如果可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7) 订购的续药次数。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8) 该药物是作为处方续药配发,还是作为首次请求配发。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9) 处方的开具日期。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10) 处方的配发日期。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d)(11) 相应处方表格的序列号(如果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e) 部门可以邀请利益相关者协助、建议并就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以确保CURES数据库的妥善管理和执行。被邀请的处方者或配药者应持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8条(d)款中列出的委员会之一颁发的执照,在加州积极执业,并且是CURES的常规用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f) 部门在升级CURES之前,应咨询持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8条(d)款中列出的委员会之一颁发执照的处方者、《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8条(d)款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利益相关者,以确定CURES处方药监测计划(PDMP)的理想功能和升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g) 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流程,教育CURES PDMP的授权用户如何访问和使用CURES PDMP。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1) 部门可以与运营州际数据共享中心的实体签订协议,或与在其他州运营处方药监测计划的机构签订协议,以实现处方药监测计划信息的州际数据共享。通过州际数据共享中心获取CURES数据的州外授权用户,不得提供任何CURES数据,以推进任何旨在根据另一州的法律,对提供或接收《民法典》第1798.300节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施加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的调查或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2) 从CURES获取的数据,经部门根据 (c) 款确定后,可提供给另一州处方药监测项目的授权用户,前提是运营州际数据共享中心的实体以及该州的处方药监测项目(如适用)已与部门就处方药监测项目信息的州际数据共享签订协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3) 部门为州际共享处方药监测项目信息而签订的协议,应确保所有对从CURES获取的数据的访问以及对CURES内数据的处理均符合加州法律(包括法规),并达到与直接访问CURES所采用和要求的相同的患者隐私、审计和数据安全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4) 为根据本款进行CURES信息的州际数据共享之目的,另一州处方药监测项目的授权用户无需在CURES注册,如果该授权用户已在该州的处方药监测项目注册并保持良好信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5) 部门不得根据本款签订协议,直到部门已根据 (c) 款第 (3) 项的要求,发布关于CURES内信息访问和使用的最终法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h)(6)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部门不得向州外执法部门提供CURES数据,除非有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029.300 或 2029.350 条,或《刑法典》第 1326 条签发的搜查令、传票或法院命令。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i)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兽医应尽快向部门报告该款要求的信息,但不得迟于受控物质配发之日起七天。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j) 如果配药药房、诊所或其他配药方遇到临时技术或电力故障,应立即寻求纠正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临时技术或电力故障的任何原因。根据 (d) 款向部门或签约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传输处方信息的截止日期应延长至故障纠正为止。如果配药药房、诊所或其他配药方遇到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技术限制,或受到自然或人为灾害的影响,向部门或签约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传输处方信息的截止日期应延长至正常运营恢复为止。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1)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睾酮或米非司酮的处方或配发不应报告给部门、CURES或签约处方数据处理供应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k)(2) 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删除本款所述的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创建或维护的处方现有记录。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l)(1) 任何访问CURES数据库但未获法律授权的人,均犯有轻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l)(2) 任何获法律授权访问CURES数据库并明知将CURES数据库信息提供给未获法律授权接收该信息的人,均犯有轻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l)(3) 本款不适用于《民法典》第 56.06 条所定义的且受适用的州和联邦医疗隐私法约束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Section § 111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执业者,例如医生和药剂师,申请许可,通过CURES数据库电子访问患者的管制物质处方历史。CURES数据库是一个用于监测阿片类等特定药物处方情况的工具。

司法部可以因伪造申请或违反管制物质相关法律等原因拒绝或暂停访问权限。此外,访问该数据库的健康信息技术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隐私和安全标准,并且可能需要支付集成费用。

这种访问旨在帮助预防管制物质的不当或非法使用。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真诚行事,他们对数据中的错误免于承担责任。该法律概述了访问和使用这些数据的具体程序和条款。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 (A) (i) 依照第11150条规定,获授权开具、订购、施用、提供或配发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或附表V管制物质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在收到联邦药物强制执行管理局 (DEA) 注册后,应提交由部门制定的申请,以获得批准电子访问部门维护的患者管制物质历史信息。获得批准后,部门应根据CURES处方药监测计划 (PDMP) 中包含的数据,向该执业者或其代表发布在其照护下个人所配发的管制物质的电子历史记录。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ii) 药剂师在获得执照后,应提交由部门制定的申请,以获得批准电子访问部门维护的患者管制物质历史信息。获得批准后,部门应根据CURES PDMP中包含的数据,向该药剂师或其代表发布在其照护下个人所配发的管制物质的电子历史记录。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iii) 未持有DEA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可以提交由部门制定的申请,以获得批准电子访问部门维护的患者管制物质历史信息。获得批准后,部门应根据CURES PDMP中包含的数据,向该医师和外科医生或其代表发布在其照护下患者所配发的管制物质的电子历史记录。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iv) 部门应在完成支持 (i)、(ii) 和 (iii) 条款所需的CURES数据库技术变更后,或不迟于2022年10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履行 (i)、(ii) 和 (iii) 条款中描述的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B) 部门可以拒绝申请或暂停订阅者资格,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B)(i) 严重伪造访问CURES数据库信息的申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B)(ii) 未能有效控制对患者活动报告的访问。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B)(iii) 其联邦DEA注册被暂停或吊销。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B)(iv) 违反管制物质相关法律,或违反以持有或使用管制物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其他法律。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B)(v) 出于诊断或治疗患者、或记录遵守法律以外的原因访问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C) 授权订阅者应在订阅者账户发生变更后30天内通知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D) 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执业者、药剂师,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9条 (b) 款代表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行事的人员,可以使用部门的在线门户或符合 (E) 项所要求标准的健康信息技术系统,根据本节规定访问CURES数据库中的信息。使用符合 (E) 项所要求标准的健康信息技术系统访问CURES数据库的订阅者,可以向CURES数据库提交由预设条件触发的自动化查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 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可以通过健康信息技术系统向CURES数据库提交查询,前提是运营该健康信息技术系统的实体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i) 除非获得州和联邦隐私与安全法律法规的授权并依照其规定,否则该实体不得将从CURES数据库接收的数据用于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传输数据或执行为实现传输可能必要的数据处理活动之外的任何目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ii) 健康信息技术系统将验证发起CURES数据库查询的授权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的身份,并且在向CURES数据库查询时,健康信息技术系统将以下关于查询的数据提交给CURES: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ii)(I) 查询日期。
(II) 查询时间。
(III) 被查询患者的姓名。
(IV) 被查询患者的出生日期。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ii)(V) 系统为其进行查询的CURES用户身份。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iii) 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符合州和联邦法律适用的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要求。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E)(iv) 该实体已与部门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仅涉及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的技术规范,以确保CURES数据库中数据的安全以及从CURES数据库安全传输数据。技术规范应适用于所有建立系统集成方法以从CURES数据库检索信息的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该谅解备忘录不得管辖、以任何方式影响或限制从CURES数据库接收数据的使用,也不得对遵守联邦《1996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项下颁布的法规(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60部分和第164部分)的受涵盖实体施加任何额外负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F) 部门应不迟于2018年10月1日开发一个编程接口或其他系统集成方法,以允许符合分段 (E) 要求的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代表经授权的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检索CURES数据库中的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G) 部门不得访问实体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中的患者可识别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H) 运营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并请求与CURES数据库建立集成的实体应支付合理费用,以支付与CURES数据库建立和维护集成的成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1)(I) 如果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未能满足分段 (E) 的要求,或者运营该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的实体未能履行其在分段 (H) 项下的义务,部门可以禁止集成或终止该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检索CURES数据库信息的能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a)(2) 经授权根据第11150条规定开具、订购、管理、提供或配发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或附表V管制物质的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如果该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已通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9条 (a) 款开发的流程获准访问CURES数据库,则应被视为已遵守第 (1) 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b) 根据本条规定请求或发布管制物质历史记录,应按照部门制定的指南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c) 为防止附表II、附表III、附表IV或附表V管制物质的不当、不当或非法使用,部门可以根据CURES中包含的数据,将配发给个人的管制物质历史记录转介给向该个人提供护理或服务的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药剂师,或两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d) 执业者或药剂师根据本条规定从部门收到的、基于CURES中数据获得的配发给个人的管制物质历史记录,属于医疗信息,受《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所载《医疗信息保密法案》的规定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e)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执业者或药剂师的患者管制物质历史信息,应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21卷第1308.12、1308.13、1308.14和1308.15条中列出的管制物质处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f) 医疗保健执业者、药剂师或代表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行事的人员,在合理谨慎和善意行事时,不对因提交给CURES数据库、由CURES数据库报告或在CURES数据库中依赖的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归属的信息,或因CURES数据库未能准确或及时报告该信息而产生的民事或行政责任负责。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g)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g)(1) “自动化方式”指使用预定义标准触发对CURES数据库的自动化查询,该查询可归因于特定的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g)(2) “部门”指司法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1(g)(3) “实体”指运营、提供或向医疗保健执业者或药剂师提供医疗健康信息技术系统的组织。

Section § 11165.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司法部审计CURES处方药监测项目及其用户。它还允许司法部制定法规,对违反项目规则的用户发出传票和罚款。传票中必须清楚列明违规行为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罚款,每次违规最高可罚款2500美元。 用户可以在30天内请求听证会或请求非正式会议来对传票提出异议。如果他们不支付罚款或不遵守命令,其账户可能会被暂停。罚款将存入一个支持该项目的专项基金。重要的是,此程序独立于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对于已发出传票的违规行为,不能再提起刑事指控。最后,如有必要,司法部仍可采取行动暂停或撤销参与资格。

Section § 11165.3

Explanation
如果处方笺被盗或遗失,安全印刷商或处方医生必须在发现问题后的三天内向CURES处方药监测计划报告。他们可以使用司法部的特定表格来完成,或者通过现有的授权系统进行报告。

Section § 111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有权开具受控物质的医疗从业者,在首次开具某些列管药物之前,以及此后若持续治疗则每六个月,通过CURES数据库查询患者最近的受控物质使用历史。在某些医疗环境和情况下允许豁免,例如急诊治疗、手术、绝症或无法访问CURES数据库的情况。从业者必须记录未查阅CURES数据库的原因。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但不会允许针对从业者的私人诉讼。

本法律强调遵守隐私法,并指出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这些指南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或如果法规已在线发布,则更早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a)(1) (A) (i) 获授权开具、医嘱、施用或提供受控物质的医疗从业者,在首次向患者开具附表II、附表III或附表IV受控物质之前,以及此后,如果开具者续开处方且该物质仍是患者治疗的一部分,则至少每六个月,应当查阅从CURES数据库获取的患者活动报告或相关信息,以审查患者过去12个月的受控物质使用历史。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a)(1)(ii) 如果获授权开具、医嘱、施用或提供受控物质的医疗从业者,根据(c)款所述的豁免规定,首次无需查阅CURES数据库中的患者活动报告,则该医疗从业者应当在此后向患者开具附表II、附表III或附表IV受控物质之前,以及此后,如果开具者续开处方且该物质仍是患者治疗的一部分,则至少每六个月,查阅CURES数据库中的患者活动报告以审查患者的受控物质使用历史。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a)(1)(iii) 未直接访问CURES数据库以执行受控物质使用报告所需审查的医疗从业者,应当在收到由CURES数据库其他授权用户提供的受控物质处方后24小时内,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注明其已审查了CURES数据库生成的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a)(1)(B) 就本款而言,“首次”指医疗从业者以其医疗从业者身份,首次打算向患者开具、医嘱、施用或提供附表II、附表III或附表IV受控物质,且此前未曾向该患者开具过受控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a)(2) 医疗从业者应当在向患者开具、医嘱、施用或提供附表II、附表III或附表IV受控物质之前,不早于24小时或前一个工作日,审查从CURES数据库获取的患者受控物质使用历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b) 查阅CURES数据库的义务,如(a)款所述,不适用于兽医或药剂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 查阅CURES数据库的义务,如(a)款所述,不适用于医疗从业者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 如果医疗从业者在以下任何设施中或在以下任何设施之间转运期间,向患者开具、医嘱或提供受控物质,或在设施内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A) 经许可的诊所,如第2部第1章(第1200条起)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B) 门诊环境,如第2部第1.3章(第1248条起)所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C) 医疗机构,如第2部第2章(第1250条起)所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D) 县级医疗机构,如第2部第2.5章(第1440条起)所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E) 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从业者诊所和影像中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1)(F) 惩教诊所,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87条所述,或惩教药房,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21.5条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2) 如果医疗从业者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急诊科开具、医嘱、施用或提供受控物质,且受控物质的数量不超过根据使用说明使用的不可续配的七天用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4(c)(3) 如果医疗从业者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急诊科开具、医嘱、施用或提供丁丙诺啡或其他含有丁丙诺啡的受控物质。

Section § 111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向保险公司、医疗保健计划和药品制造商收取自愿捐款,以支持一个名为CURES的计划,该计划用于追踪受控物质的使用情况。这些资金将存入CURES基金,公众可以查看捐款详情。然而,这些捐款不能用于州税抵扣。该法律还定义了受控物质、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和合格制造商等关键术语,明确了谁可以向该基金捐款,谁不可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a) 司法部可向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合格制造商及其他捐助者寻求自愿捐助的私人资金,以支持CURES系统。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合格制造商及其他捐助者可通过将其款项提交给审计长,存入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8条 (c) 款设立的CURES基金进行捐助。司法部应向公众公开其收到的所有用于支持CURES的私人资金的金额和来源信息。根据本款向CURES基金的捐款不得用于州税抵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b)(1) “受控物质”指列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11056或11057条任何附表中的药物、物质或即时前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b)(2) “医疗服务计划”指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的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b)(3) “保险公司”指承保《保险法典》第106条所定义健康保险的获准保险公司,以及承保《保险法典》第109条所定义工人赔偿保险的获准保险公司。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5.5(b)(4) “合格制造商”指受控物质的制造商,但不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9章第11条(第4160条起)受监管的危险药物批发商或非居民批发商,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9章第15条(第4196条起)受监管的兽用食用动物药物零售商,或受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牙科委员会、加州药学委员会、兽医医学委员会、注册护士委员会、加州医学委员会医师助理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州验光委员会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监管的个人。

Section § 111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处方医生访问一个名为 CURES 的数据库,以查看由他们开具处方药物的患者名单。

Section § 11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受管制药物的处方开具日期已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再配药。此外,任何人不得配发损坏、伪造或篡改的处方,除非唯一的改动是根据另一条法律规定,添加了处方上药物的服用者的地址。

Section § 11167

Explanation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开具处方可能导致剧烈痛苦或生命危险,受控物质的处方可以通过口头、电子或非标准书面订单开具。这些订单必须包含法律要求的特定信息。如果是口头或电子订单,药房必须在配发药物前将其记录为纸质副本。

开具处方者必须在初始订单发出后的七天内,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书面处方。如果未能做到,药房必须在144小时内通知司法部,并保留此通知的记录。

尽管有第11164条 (a) 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开具处方可能导致生命损失或剧烈痛苦时,受控物质的订单可以根据口头订单、电子数据传输订单或未按照第11162.1条规定的受控物质表格制作的书面订单进行配发,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a) 该订单包含第11164条 (a)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b) 任何书面订单须由开具处方者用墨水签署并注明日期,且药房在配发受控物质之前,须将任何口头或电子数据传输订单转换为纸质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c) 开具处方者须在初始订单传输后的第七天内,提供一份符合第11162.1条要求的受控物质处方表格的书面处方;在初始订单传输后的第七天内盖上邮戳即视为符合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d) 如果开具处方者未能遵守 (c) 款的规定,药房应在开具处方者未能遵守规定后的144小时内书面通知司法部,并制作和保留一份易于检索的处方纸质记录,包括通知司法部的日期和方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e) 本条规定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附表II管制药物通过口头或电子处方开给特定医疗机构的患者。这些机构包括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中间护理机构、家庭健康机构和临终关怀机构。当处方是口头给出时,药剂师必须手写记录下来。如果是电子处方,他们必须生成、签署并注明日期一份打印副本。处方需要包含关于患者、开具者和机构的具体信息。机构还必须向药剂师提供每份处方的支持文件。

这项规定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5(a)  为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的患者开具的附表II管制药物处方,可凭口头或电子传输的处方配发。如果处方是口头传输的,药剂师在配药前,应以药剂师本人笔迹用墨水将处方书写在药房为此目的开发的表格上。如果处方是电子传输的,药剂师在配药前,应制作、签署并注明日期一份纸质处方。处方应包含开具者口头或电子传输处方的日期、处方授权给的患者姓名、该患者所在的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所开具的管制药物的名称和数量、用法说明,以及开具者的姓名、地址、专业执照类别、执照号码和联邦管制药物注册号码。原件应由药剂师妥善背书,附有药房的州执照号码、药房名称和地址,以及为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接收管制药物的人员的签名。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应向配药药剂师转交任何已签署的电话医嘱、病历医嘱或相关文件副本,以证明本节项下每笔口头或电子传输处方交易的真实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67.5(b)  本节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70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给自己开具处方、给予或提供受管制药物都是非法的。这意味着你不能使用受管制物质进行自我用药。

Section § 11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分发受管制药物,除非他们遵守本法律分部中规定的具体规定和条件。

Section § 11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倒填或预填处方日期;处方日期必须与签发当日的日期一致。

Section § 11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欺诈或谎言等不诚实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受管制物质是违法的。

具体而言,它禁止在处方或记录上作虚假陈述,并禁止冒充医疗专业人员或任何授权人员以获取药物。

此外,它还禁止在装有受管制物质的包裹上粘贴虚假或伪造的标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3(a) 任何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或试图获取受管制物质,或取得或试图取得受管制物质的施用或处方:(1) 欺诈、欺骗、虚假陈述或诡计;或 (2) 隐瞒重要事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3(b) 任何人不得在本分部要求的任何处方、医嘱、报告或记录中作虚假陈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3(c) 任何人不得为获取受管制物质之目的,虚假冒充或声称自己是制造商、批发商、药剂师、医生、牙医、兽医、注册护士、医师助理或其他授权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3(d) 任何人不得在装有受管制物质的包裹或容器上粘贴任何虚假或伪造的标签。

Section § 11174

Explanation
当你参与处方、提供、给药或配发受管制物质时,不能使用假名或假地址。

Section § 11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持有或试图获取违反本节规定的处方。此外,你也不能获取或保留使用此类处方获得的受管制药物。

Section § 11179

Explanation
如果你配药,你必须在配药后至少保存该处方记录三年。

Section § 11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处方不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持有或获取受管制物质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