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17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EMS机构制定规程,用于快速将患者送往合适的医疗机构,无论这些机构位于该机构管辖区域内还是区域外。在选择这些机构时,应考虑三个主要因素:医院提供急诊服务的能力,无论患者的支付能力如何;医院检查和评估急诊患者的程序;以及医院遵守地方EMS规定和协议的情况。

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制定分诊和转运规程,以促进患者及时送达其管辖区域内外的适当指定医疗机构。在指定医疗机构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0(a)  综合急症医院持续提供随叫随到的医生和为所有急诊患者提供服务的能力,无论其支付能力如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0(b)  医院程序的充分性,以确保所有来到急诊科的患者都经过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紧急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0(c)  医院遵守地方EMS规程、指南和转运协议要求的情况。

Section § 1798.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规则,供医院在不同机构之间转诊患者时遵循。这些规则应考虑公众意见,并具体说明患者护理、院际护理需求以及患者转诊和监测的后勤工作。

此外,医院不得因非医疗原因转诊患者至另一机构,除非接收机构事先同意接收该患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2(a)  地方EMS机构应根据第1317条至第1317.9a条(含)以及第5章(自第1798条起)的规定,在其管辖区域内,为不同护理级别的医院之间建立和运行正式转诊协议制定指南和标准。每个地方EMS机构在起草指南和标准时,应征求并考虑公众意见。这些指南应包括针对患者类型、初步患者护理治疗、院际护理要求以及相关的转诊、评估和监测患者的后勤工作的建议书面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并且除第1317条外,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不得因非医疗原因将人员转诊至另一医疗机构,除非该接收人员的机构在转诊前同意接受该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