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100

Explanation

地方急救医疗服务(EMS)机构,在获得其医疗主任批准后,可以指定并与某些医院或其他经批准的实体签订合同,以便在急救人员将病人送达医院之前,为他们提供医疗指导。这些被指定为基地医院或替代基地站的医院,必须遵守由地方EMS机构制定并经医疗主任批准的指导方针和程序。

在管理EMS系统时,地方EMS机构经其医疗主任批准,可以指定并与经地方EMS机构医疗主任根据第1798.105条批准的医院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以在其管辖区域内分别作为基地医院或替代基地站,为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提供医疗指导。如此指定并签订合同的医院或其他实体,应依照地方EMS机构制定的并经地方EMS机构医疗主任根据第1797.220条和第1798条批准的政策和程序,为地方EMS机构界定的区域提供院前急救医疗的医疗指导。

Section § 1798.101

Explanation

在某些农村地区,如果符合特定条件,没有急救服务许可证的医院可以被特别允许用作基地医院,或用于治疗急诊患者。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可以使用此类医院,前提是它们遵循经批准的医疗控制政策并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

如果由于地理或其他问题无法使用常规急诊医院,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主任可以授权其他替代机构,只要这些机构拥有所需的员工和设备。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必须确保这些机构符合安全规程,并考虑员工的可得性、处理伤情的能力、设备、获得更全面服务的便利性以及时间限制等因素。

替代机构在满足这些标准方面的任何变化都必须报告给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a)  在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农村地区,当因地理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使用根据第1277条(c)款持有基本急救医疗服务特别许可证的基地医院时,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为确保对院前急救医疗人员的医疗指导,可利用其他未持有基本急救医疗服务许可证但经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主任批准作为基地医院使用的医院,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a)(1)  医疗控制依照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以维持,并经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主任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a)(2)  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1)  在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农村地区,当经主管机关认定,因地理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使用持有基本急救医疗服务特别许可证的医院时,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主任可授权其他未持有此特别许可证的机构接收需要急救医疗服务的患者,如果该机构拥有足够的员工和设备提供这些服务,并经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主任认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2)  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在其急救医疗服务系统中,使用根据第(1)款规定未持有特别许可证接收需要急救医疗服务的患者的任何机构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经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主任批准的规程,作为第1797.254条所要求计划的一部分,以确保使用该机构符合患者护理的最佳利益。针对患者安全和非许可证机构使用的规程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2)(A)  医务人员,以及医务人员在不同时间照护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患者的可得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2)(B)  医务人员照护患者受伤程度和严重性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2)(C)  该机构可用的设备和服务,照护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患者及其受伤严重性所需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2)(D)  更全面的急救医疗服务的可得性,以及提供替代急救医疗服务所需的距离和行程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2)(E)  一天中的时间,以及非许可证机构治疗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患者可能适用的任何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1(b)(3)  根据本款授权照护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患者的非许可证机构,其状态在规程和照护患者能力方面的任何变化,应由该机构报告给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

Section § 179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基地医院监督紧急医疗服务,包括初步治疗、患者分流和转运。他们还必须通过直接医疗监督,确保遵守高级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规程。

Section § 179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基地医院必须确保急救医疗服务(EMS)人员按照当地急救医疗服务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接受初次培训和持续的教育。

Section § 179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的医疗主任批准一个替代基地站,以便在没有合格基地医院的区域提供医疗指导。

为此,替代基地站必须遵守当地EMS机构经医疗主任批准的政策。此外,任何未由该替代方案涵盖的职责,必须由当地EMS机构、系统中其他地方的基地医院,或经批准的接收医院来处理。

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可以批准一个替代基地站(如第1798.53节所定义),以便在当地EMS系统某个没有合格基地医院的区域,为高级生命支持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人员提供医疗指导,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5(a)  医疗控制按照当地EMS机构制定并经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批准的政策和程序予以维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05(b)  基地站医院的任何职责,包括运行报告审查或继续教育的提供,如果未分配给替代基地站,则应分配给当地EMS机构、当地EMS系统其他区域的基地医院,或经医疗主任批准并已同意承担这些职责的接收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