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1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创伤病例管理和治疗相关的术语。“创伤病例”指的是经过急救人员评估后,需要被送往专门创伤中心的受伤人员。“创伤救治机构”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确定并指定,能够处理严重伤害的医疗中心。“创伤护理系统”描述了受伤人员如何被运送到正确的创伤中心并接受治疗的流程。

Section § 1798.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起草并采纳创伤护理系统的法规,目标是将这些系统整合到现有的紧急医疗服务中。这些法规需要解决诸如创伤病例入院前如何管理、创伤患者的流动和位置、为确保机构质量所需的创伤病例数量、所需资源和设备以及工作人员资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们还涵盖数据收集和绩效评估。如果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证明为了其区域内居民的福祉有必要,可以批准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  主管部门应不迟于1984年7月1日向委员会提交规定创伤护理系统实施最低标准的法规草案,并应不迟于1985年7月1日通过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应为创伤病例的护理提供具体要求,并应确保创伤护理系统与现有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所有要素充分协调。这些法规应按照第1799.50节的规定通过,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1)  创伤病例分诊和运送的院前护理管理指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2)  创伤病例的流动模式以及创伤和非创伤病例的地理界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3)  为确保创伤机构能向转诊至其处的创伤病例提供优质护理所需的创伤病例数量和类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4)  创伤机构治疗创伤病例所需的资源和设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5)  创伤机构内治疗创伤病例的医护人员(包括内外科医生)的可用性和资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6)  关于系统运行和患者预后的数据收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a)(7)  对创伤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定期绩效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1(b)  在当地EMS机构证实有需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对根据(a)款通过的法规的某一部分予以豁免,即根据法规的定义,遵守该要求不符合受影响的当地EMS区域内所服务人员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798.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如何建立创伤护理系统。要建立这样的系统,机构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计划批准。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医院和相关方。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圣克拉拉县有特殊许可,可以在州法规出台前启动创伤护理系统,但必须确保其系统符合未来任何州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2(a)  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只有在系统符合主管机关制定的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第1797.257条要求的计划已提交主管机关并获得其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创伤护理系统。在向主管机关提交创伤护理系统计划之前,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拟纳入该系统的区域内的所有医院和其他相关方发出充分的听证会通知。本款不排除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采纳比条例规定更严格的创伤护理系统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2(b)  尽管有(a)款或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圣克拉拉县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在主管机关根据第1798.161条通过条例之前实施创伤护理系统。如果圣克拉拉县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在本款规定下,在主管机关通过这些条例之前实施创伤护理系统,该机构应准备并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创伤护理系统计划,该计划应符合主管机关随后通过的任何条例。

Section § 1798.163

Explanation

建立创伤护理系统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必须制定达到或超过上级主管机构法规所设定的基本标准的政策和程序。地方EMS机构也可以选择实施更严格的标准。

实施创伤护理系统的地市级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与主管机关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协调一致并符合的政策和程序。本节不妨碍地市级紧急医疗服务机构采纳比法规中规定的更严格的创伤护理系统标准。

Section § 1798.1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向申请或维持创伤指定资格的机构收取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与创伤救治机构指定和规划相关的成本。

机构必须提供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费用的使用方式,该报告必须与州主管部门和已付费的创伤救治机构共享。这份报告确保了透明度,并保证费用得到妥善使用。

州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这些报告的格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4(a)  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可向申请首次或持续指定为创伤救治机构的申请人收取费用,费用金额应足以覆盖根据第 1798.165 条指定创伤救治机构以及根据第 1797.257 条和第 1797.258 条以及第 1798.162 条 (b) 款制定的计划的制定所直接产生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4(b)  根据 (a) 款收取费用的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每年向主管部门以及向已向该机构支付费用的每个创伤救治机构提供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以告知各机构所收费用的具体用途,并向主管部门保证所收费用已按照 (a) 款的规定支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4(c)  主管部门可以为 (b) 款要求的报告制定规定的格式。

Section § 1798.165

Explanation

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特定规则,正式指定某些医院或机构作为其系统内的创伤中心。机构只能被指定提供其有资格提供的创伤救治类型。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广告或材料中使用“创伤中心”或“创伤医院”等术语,除非获得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5(a)  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主管机关颁布的法规,指定创伤救治机构作为其创伤救治系统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5(b)  医疗机构只能被指定提供其有资格提供的、且包含在该机构实施的系统内的创伤救治和服务的级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65(c)  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其标牌或广告中,或在其向公众提供的印刷材料和信息中,使用“创伤救治机构”、“创伤医院”、“创伤中心”、“创伤救治提供者”、“创伤车辆”或类似术语,除非该使用获得地方EMS机构的授权。

Section § 1798.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希望在1984年1月1日之后启动创伤护理系统,它需要制定一份计划并提交给相关主管机构。该计划必须在创伤护理系统实施之前遵守现有法规。

Section § 1798.16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加州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其根据特定章节获得许可的服务,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该权力。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医疗机构提供其已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服务之权力。

Section § 1798.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84年1月1日就已存在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边界,不会因本条的任何规定而改变。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于1984年1月1日存在的任何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边界。

Section § 1798.169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CHP)可以使用他们的直升机执行他们认为对加州人民有利的任何任务。本条没有任何内容限制他们可以执行的任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