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应由19名成员组成,任命方式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a) 一名全职内外科医生,其主要执业领域为急诊医学,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从美国急诊医师学会加州分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b) 一名内外科医生,其为创伤外科医生,由议会发言人从美国外科医师学会加州分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c) 一名内外科医生,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从加州医学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d) 一名县卫生官员,由州长从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e) 一名注册护士,目前或曾被授权为移动重症监护护士,并熟悉州紧急医疗服务项目和问题,由州长从加州劳工联合会提交的候选人库和急诊护士协会提交的候选人库中任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f) 一名全职急救员或EMT-II(二级紧急医疗技术员),其并非全职治安官,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从加州劳工联合会提交的候选人库和加州救援与急救员协会提交的候选人库中任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g) 一名来自私营部门的院前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由议会发言人从加州救护车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h) 一名提供消防和预防服务的实体管理成员,由州长从加州消防局长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i) 一名内外科医生,其已通过美国急诊医学委员会的急诊医学专科考试或获得该专科认证,并熟悉州紧急医疗服务项目和问题,由议会发言人任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j) 一名基地医院的医院行政人员,由州长从加州医院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k) 一名全职治安官,其为EMT-II或急救员,由州长从加州治安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l) 两名公共成员,具有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政策问题经验,其中至少一人居住在由主管机构定义的农村地区,并由州长任命。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m) 一名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州长从加州紧急医疗服务行政人员协会提交的四人名单中任命。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n) 一名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主任,其为加州紧急医疗主任协会的活跃成员,并由州长任命。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o) 一名由州长任命的人员,其为加州州消防员协会的活跃成员。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p) 一名受雇于加州林业和消防局(CAL-FIRE)的人员,由州长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q) 一名受雇于提供消防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的人员,由州长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r) 一名州内公共消防机构的医疗主任,由州长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