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250条(a)款或(b)款定义的医疗机构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布可识别患者身份的医疗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a)(1) 向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发布有关由该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疗或运送至医院的患者信息,但仅限于为质量评估和改进目的而请求的特定数据要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a)(2) 向主管机构或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发布信息,但仅限于为质量评估和改进目的而请求的特定数据要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b) 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和主管机构应仅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4.502条(b)款和第164.514条(d)款规定最低限度必要的数据要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c) 主管机构可制定数据收集的最低标准,以用于系统运行、患者预后和绩效质量改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d) 就本条而言,“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雇用一级急救医疗技术员、高级急救医疗技术员、急救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注册护士或医生,在紧急情况现场、运输途中或机构间转运期间为病患和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护理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