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发生医疗灾难时,相关部门需要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合作,调集紧急医疗资源,以帮助管理和解决由该事件引起的健康问题。

该机构应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合作,通过调动和协调紧急医疗服务互助资源来应对任何医疗灾难,以减轻健康问题。

Section § 1797.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管机构与地方EMS机构合作,确保医疗和医院的灾害准备工作能与负责灾害响应的其他机构和部门良好协调。目标是确保每个人都准备好并能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该机构还协助紧急服务办公室制定州应急计划中的紧急医疗服务部分。该计划概述了在州紧急情况下如何管理医疗服务。

该权力机构应通过地方EMS机构,协调医疗和医院的灾害准备工作,使其与其他负有灾害响应相关职责的地方、州和联邦机构及部门保持一致,并应协助紧急服务办公室准备《政府法典》第8560条所定义的州应急计划中的紧急医疗服务组成部分。

Section § 1797.152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允许局长和州公共卫生官员为每个互助区域任命一名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这些协调员可以是地方卫生或应急服务官员。他们由该区域内地方卫生官员的多数票选出。

如果发生重大灾害且州长宣布紧急状态,这些协调员可以帮助组织从未受灾区域获取医疗和健康援助。他们还可以制定本区域内各县之间的医疗援助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协调员是自愿的,除非州政府明确规定并提供资金,否则不保证有州政府薪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2(a) 局长和州公共卫生官员可联合任命一名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负责州内每个互助区域。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应为县卫生官员、县应急服务协调员、地方EMS机构的行政主管,或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被任命者应从互助区域内地方卫生官员多数票提名的人员中选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2(b) 在发生导致州长宣布紧急状态的重大灾害时,以及需要向受灾区域提供医疗或公共和环境健康互助时,应主管机构、州公共卫生部或应急服务办公室的请求,未受灾害影响区域的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可协调从该区域内各管辖区获取请求的互助资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2(c) 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可制定计划,用于在该区域内各县之间提供医疗或公共卫生互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2(d)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担任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区域灾害医疗和健康协调员职位不支付州政府报酬,除非州政府认为适当且有资金可用。

Section § 1797.1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卫生行动区域协调员 (MHOAC) 的职责。MHOAC可以由县卫生官员、地方EMS机构行政人员或指定人员担任,他们与各种地方卫生和应急机构合作,制定医疗卫生灾害计划。

该计划必须符合州和国家应急管理系统,并包括评估医疗需求、协调医疗资源和服务、确保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公共卫生信息等任务。

在紧急情况下,MHOAC与不同的卫生和应急机构协调,有效管理灾害资源。本节确保此职责不会改变州计划和系统所确立的任何现有灾害管理权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a) 在每个行动区域,县卫生官员和地方EMS机构行政人员可共同担任医疗卫生行动区域协调员 (MHOAC)。如果县卫生官员和地方EMS机构行政人员无法履行MHOAC的职责,他们可共同任命另一人来履行这些职责。如果一个行动区域设有MHOAC,MHOAC应与县应急服务办公室、地方公共卫生部门、地方环境卫生办公室、地方精神卫生部门、地方EMS机构、地方消防部门、区域灾害和医疗卫生协调员 (RDMHC) 以及应急服务办公室的区域办事处合作,负责确保为该行动区域制定医疗卫生灾害计划。医疗和灾害计划应遵循标准应急管理系统和国家事件管理系统。MHOAC应向应急服务办公室的行动区域协调员推荐一份医疗卫生灾害计划,用于在该行动区域内提供医疗卫生互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b) 就本节而言,“行动区域”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8559节 (b) 款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 医疗卫生灾害计划应包括与根据《政府法典》第8559节和第8560节制定的州应急计划一致的准备、响应、恢复和缓解职能,并且,医疗卫生灾害计划、政策和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 评估即时医疗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2) 协调灾害医疗卫生资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3) 协调患者分配和医疗评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4) 与住院和急诊护理提供者协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5) 协调院外医疗护理提供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6) 与消防机构人员、资源和紧急消防院前医疗服务进行协调和整合。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7) 协调非消防类院前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8) 协调临时野外治疗点的设立。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9) 社区健康状况的健康监测和流行病学分析。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0) 确保食品安全。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1) 有害物质暴露管理。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2) 提供或协调精神卫生服务。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3) 提供医疗卫生公共信息保护行动建议。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4) 提供或协调病媒控制服务。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5) 确保饮用水安全。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6) 确保液体、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c)(17) 传染病调查和控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d) 在地方、州或联邦宣布紧急状态时,MHOAC应协助机构行动区域协调员协调行动区域内的医疗卫生灾害资源,并作为该行动区域的联络点,与RDMHC、该机构、该机构的区域办事处、州公共卫生部和主管机关进行协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撤销或改变以下任何一项所规定的现有灾害管理权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e)(1) 根据《政府法典》第8560节制定的州应急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53(e)(2) 根据《政府法典》第8607节制定的加州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